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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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F830.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9-051-04
近日,中國銀監會正式了《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銀監發[2011]70號文)(以下簡稱“指引”),表明了監管部門正式放行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業務。根據上述指引規定,信托理財計劃可以進行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對于以投機為目的的信托理財計劃則限定了嚴格的條件,如要求委托人需為單一機構,且需具備一年以上的套?;蛱桌涷?。這些規定表明了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的態度,即股指期貨是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信托公司在資本市場領域信托理財業務開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種金融工具,對股指期貨業務的放行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定位的鼓勵和支持。
在這樣的背景下,信托公司應借助股指期貨這一新型金融工具,提升風險管理效率,發揮好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的功能,更好地服務于信托受益人。同時,也應當關注到股指期貨具有專業性強、波及面廣、傳導迅速、杠桿大等特性,是一把“雙刃劍”,使用不當會帶來較大風險。本文擬就股指期貨在信托理財中的實際運用以及風險防范等進行探討,以期對股指期貨在信托實踐中的運用有所裨益。
一、 股指期貨在信托型理財產品中的運用
股指期貨在信托理財產品中的實際運用中存在三種交易方式:投機操作、套期保值操作和套利操作。
(一)關于投機操作的交易方式
信托理財產品中的投機操作系指理財產品的管理者以獲取交易差價為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由于股指期貨的杠桿效應使得投資者的收益和風險均呈現明顯的放大效應,投資者對期貨走向判斷準確可以放大收益,判斷錯誤將會放大損失。正是因為股指期貨的高風險性和巨大的波動性,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的結算制度。根據指引要求,信托理財產品在資產管理業務中可以采取投機策略,但僅限于單一機構作為委托人的信托產品,如此規定的目的正是考慮到投機操作的巨大風險性,對委托人資質提出了較高要求。鑒于該種交易模式的巨大風險性,筆者以為在系統、人員等尚未完全具備條件時,不宜輕易開展此種交易。
(二)關于套期保值操作的交易方式
信托理財產品中的套期保值操作系指理財產品的管理者通過在股指期貨市場建立與現貨市場方向相反、數量大致相當、月份相同或相近的頭寸,利用股指期貨市場的盈虧來抵消現貨市場的盈虧,從而達到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的目的。信托理財產品在實際運用中會有較多的套期保值需求,在實務操作中,通常有買入套期保值和賣出套期保值之分。
1.買入套期保值策略的運用
買入套期保值策略在信托型理財產品運用的過程中主要分為成本鎖定型和避險型兩類。
成本鎖定型主要出現在兩種情形,其一為當期資金不足,為鎖定成本而進行的買入套期保值策略。即當信托型理財賬戶未來一段時間內可收到一定的信托資金數額,而即期股票市場上漲幾率很大,為避免股市上漲引發未來建倉成本的攀升,可在即期建倉股指期貨,鎖定未來購入股票的成本,待未來資金到賬后再買入股票,同時對股指期貨進行平倉了結。如果未來買入股票時,價格符合上漲預期,股指期貨的盈利可以彌補股票現貨市場增加的成本;如果價格下降,買入股票成本的下降可以彌補股指期貨的虧損。無論出現何種情況,均可以鎖定股票的建倉成本。其二為即期資金充足需大量購進股票,為降低沖擊成本而實施的買入套期保值策略。即信托理財賬戶即期擁有大量現金,需購入大量股票,短期購入大量股票必然推高二級市場的價格,導致購入成本大幅提高。因此可以先買入對應價值的股指期貨合約,然后在股票市場分步建倉,同時逐步平倉對應的股指期貨合約。
避險型又稱為多頭套保策略,即信托理財賬戶持有的股票頭寸基本為融券倉位,因防止出現股票上漲帶來的損失,可以在二級市場采取買入套期保值策略,即如股票下跌股指期貨確有損失,但融券倉位的盈利可以彌補;如股票上漲融券倉位的損失可以通過股指期貨合約的盈利進行彌補。
2.賣出套期保值策略的運用
賣出套期保值策略在信托型理財產品的運用過程中主要為避險型,主要運用于信托理財賬戶中已經持有股票頭寸的情形。當信托理財賬戶已經持有大量股票且由于即將參與分紅等原因必須持有時,為預期股票可能下跌而采取的賣出套期保值策略。還有一種情況,當信托理財賬戶持有的股票組合需要調整或因達到投資目標需要賣出時,因擔心在二級市場出售可能引發股票下跌而采取的賣出套期保值的策略。
(三)關于套利操作的交易方式
套利是指利用市場上兩個相同或相關資產暫時出現的不合理價格關系,同時進行的方向相反的買賣交易。信托理財中的股指期貨套利系指針對股指期貨與股指現貨之間、股指期貨不同合約之間的不合理價格關系進行套利的交易行為。股指期貨的套利操作屬于低風險業務品種,可以想見在未來的信托理財賬戶管理中將是管理人經常實施的手段之一。
理論上,股指期貨套利分為期現套利、跨期套利、阿爾法套利、跨產品套利、跨市套利等。其中,期現套利是指當期貨市場的某種期貨合約與現貨市場上在價格上出現差距,從而利用兩個市場的價格差距,低買高賣而獲利。在股指期貨期現套利中,期貨指數與現貨指數通常會保持著一定的動態關聯。但是,有時期貨指數與現貨指數會產生偏離,當這種偏離超出一定的范圍時,就會產生套利機會。跨期套利是指當不同交割月的同一股指期貨合約間價差偏離均衡位置時進行的套利交易,分為多頭跨期、空頭跨期、蝶式跨期三種。阿爾法套利是指運用股指期貨與具有阿爾法值的證券產品之間進行反向對沖套利,也就是做多具有阿爾法值的證券產品,做空指數期貨,實現回避系統性風險下的超越市場指數的阿爾法收益。使用該種套利方法的關鍵是要選擇好有一定折價率或具有超額收益阿爾法的證券產品。關于跨產品套利和跨市套利則由于我國目前股指期貨品種單一以及無法實現同一種期貨合約的跨所交易而無法開展。在信托型理財產品的套利操作中,比較常見的是期現套利和跨期套利。
二、 股指期貨在信托型理財產品運用中的風險防范
股指期貨本身就是股票市場的基礎性風險管理工具,但傳導迅速以及高杠桿的特性又導致對其使用不當可能引致新的風險發生。其實,股指期貨所可能引發的風險在各種理財產品的運用中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但信托產品的屬性以及產品設計的特點又使得股指期貨的部分風險在信托理財產品的運用中格外突出,因為現行法律法規對信托法律關系中受托人勤勉盡責以及審慎管理的受托人義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股指期貨產品特殊的交易規則、嚴格的止損機制、特殊的現金流管理方法、規范的操作行為體系等均對“勤勉盡責、審慎管理”的受托人義務提出了較大的挑戰。理論上而言,股指期貨存在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現金流風險等諸多風險,這些風險系從技術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本文以下部分將主要從觀念體系的構建上就股指期貨在信托理財產品運用中的風險防范進行分析,以期通過制度風險防范體系的構建防范股指期貨在信托理財產品運用中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注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原則的差異化運用,制定更高的準入門檻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金融企業在向客戶提供金融產品投資服務時,要依據“將適當的產品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全面了解并衡量客戶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擔,通過該制度的運用使認購金融產品的投資者知曉該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股指期貨是一種金融衍生品,如運用得當,不僅可以有效地規避產品的風險,而且可以大幅提升產品的收益。相反,如果運用失當,可能給客戶的信托財產帶來較大的損失。因此,各國均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作為金融衍生品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在有金融衍生品特征的金融產品里更加強調該原則的嚴格適用??v覽各國關于合格投資者的定義,一般以資產量、投資經驗、對產品的認知等作為區分合格投資者和非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我國香港證監會將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非專業投資者,對于非專業投資者,要求金融機構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確立每位客戶的真實身分、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等。在建議或招攬客戶時,應確保所做出的建議和招攬行為適合該客戶,并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在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其客戶已明白該產品的性質和風險,并有足夠的凈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產品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對于專業投資者,中介人可以放寬或豁免遵守相關規定。同時,香港證監會強調對于專業投資者中介人不僅要確定其屬于高資產凈值投資者,而且需確定其具備額外的投資經驗及知識儲備,方可豁免遵守相關責任。我國股指期貨相關主管部門也已初步制定了有關“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制度體系。
對于信托理財產品而言,信托公司作為專業金融機構,不僅資產規模龐大,而且具備專業的投資經驗,無疑是符合合格投資者的定義的。現在問題是信托理財產品本身屬于信托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對于認購嵌入股指期貨概念的信托產品的投資者是否需要特殊的門檻?根據中國銀監會的相關規定,認購普通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者需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該標準主要依據投資者的資產量、認購金額或收入等因素確定??紤]到交易規則的特殊性以及更高的風險特性等因素,筆者認為應當提高股指期貨概念嵌入型信托理財產品投資者的“門檻”,在普通信托理財產品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基礎上,不僅需要提高股指期貨概念嵌入型投資者的資產量標準,而且要強調投資者對該類信托理財產品的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二)注重資產構建組合與股指期貨之間的相關性
股指期貨概念在信托理財產品中的運用主要涉及套期保值和套利,無論采取套保策略還是套利策略,均要求資產運用所構建的現貨組合與股指期貨之間具有相關性,方能達到目的。因此,在信托資金構建現貨組合的過程中務必關注現貨資產與期貨資產之間的相關性,否則套期保值和套利的策略將無法成功。目前我國股指期貨品中僅限于滬深300股指期貨,最為簡單也最為直接的現貨標的資產應為滬深300指數,但是,完全按照滬深300指數對應的樣本股構建信托資產池既不經濟也不現實,因此,如何構建科學的相關性較高的現貨資產組合顯得至關重要。目前來看,比較可行的替代性資產為按照滬深300指數復制的指數型基金(如嘉實滬深300指數基金、華夏滬深300指數基金等)以及將上證180ETF和深證100ETF組合起來后產生的相關度很高的ETF等。同時,使用上述標的資產取代樣本股,不僅成本低,而且速度快。當然,隨著我國股指期貨品種的擴大,相應的構建現貨組合的方法將會不斷增多。
(三)對專業信托公司的誠信義務和勤勉責任的要求更高
信托的本意即含有很高的誠信義務的要求,這種對受托人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要求適用于所有的信托理財計劃。但是股指期貨本身交易規則的特殊性以及產品的高風險性又使得股指期貨嵌入型的信托理財計劃對受托人的注意義務以及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托公司在運用股指期貨策略時,應體現出專業素養,具體運用能夠體現出專業投資者應具備的正常理念和思維邏輯,避免特立獨行的思維模式。因為特立獨行、非常規的思維模式一旦給信托資產造成較大損失,很容易發生糾紛。委托人會質疑這種靠博取小概率事件企圖獲取巨大收益的非常規操作方式能否體現一個專業投資者的職業操守和道義責任。在糾紛處理的過程中,法官往往也會將受托人的行為與一個專業投資者的行為標準對比,如果法官認為受托人的行為不符合專業投資者通常的行為和思維,將很有可能要求受托人承擔一定的責任,除非受托人能夠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就該類行為的風險向委托人進行了充分的披露和揭示,且得到了委托人的認可。以套期保值為例,在決定是否進行套保時,首先判斷現貨資產與期貨資產之間是否具有相關性,其次判斷是否屬于系統性風險,如果均得到肯定的答案,則使用套期保值策略。在選擇期貨合約時,首先考慮選擇月份相同或相近的合約,因為在期貨合約的到期日,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基差趨于零。期限相差太遠,則可能達不到套保的目的。在確定套期保值比率和效率方面,則需要精確的計算。此外,現金流管理在股指期貨嵌入型信托理財計劃中將顯得非常重要,因為股指期貨采取每日結算制度,受托人需要對信托計劃的現金流進行全面的規劃和管理,在對信托理財資金進行組合運用時,要預留一定的資金準備補倉,以防被強行平倉。
(四)摒棄套期保值以及套利無風險的思想誤區,強化該兩類業務的風險防范意識
通常在人們的心目中,套期保值和套利屬于無風險業務,其實這是一種誤讀。沒有任何一種金融產品屬于無風險產品,金融總是與風險相伴的,而且套期保值和套利的風險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只不過風險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受托人在制定套期保值和套利策略時,必須綜合考量各種風險因素,審慎操作、做好預案,方能使套期保值和套利業務真正成為信托理財計劃的低風險業務。在套期保值業務中,需要關注以下風險:
1.基差風險: 基差是指股票現貨指數價格與最近月份指數期貨價格之價差。理論上,基差具有收斂性,即隨著到期日的臨近,現貨指數與股指期貨價格趨于一致。從保值的效果上看,在期貨合約的選擇上應堅持月份相同或相近的原則,即選擇期貨合約的交割時間與未來買賣現貨組合的時間相同或相近。但依此原則選擇的合約往往是遠期合約,遠期合約交易較為清淡,近期合約交易較為活躍,保值需求者將不得不選擇近期合約,并由此產生基差風險。如果基差朝著有利方向變化,則不僅可以取得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而且還可以獲得額外的盈利;反之,不僅會影響套保效果,甚至還會蒙受損失。目前來看,控制基差風險的方法首先是選擇期貨合約的到期日與現貨交易日最近的合約作為套期保值的合約;其次是根據基差的變化動態調整套期保值比率。如日后國內也仿照境外交易所推出基差期貨,還可以通過基差期貨交易進行避險。
2.交叉保值風險:該風險主要出現于擬保值的資產與股指期貨標的指數走勢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中。尤其是當現貨組合中個股配置所導致的非系統性風險因無法與股指期貨合約之間進行對沖,更易降低套期保值操作的效果。因此,應避免選擇相對于滬深300指數的β值過高或過低的個股,綜合β值的時變性構建科學的套期保值比率。
3.現金流管理風險:由于信托公司的跨業配置資產的優勢,信托理財產品中往往包括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實業股權投資等。如果涉及股指期貨套期保值操作,必須加強對整個信托理財計劃現金流的管理,信托理財計劃中必須預留部分現金或保留部分隨時可以變現的資產,以防因無現金補倉而被強行平倉。
4.流動性風險:通常情況下,遠期合約成交清淡,近期合約成交相對活躍。如果選擇交易清淡的遠期合約,可能會出現無法成交的問題,產生流動性風險。因此,應盡可能選擇成交量大的近期合約。另外,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因股指期貨漲?;虻;驎和=灰椎惹樾味霈F流動性風險。
5.轉倉風險:基于流動性考慮,應優先選擇成交活躍的近期合約進行套期保值,當套期保值的到期日在期貨合約交割日之后時,就需要在到期前將當月的期貨合約轉倉至下一個月,期貨合約價格的不同可能會產生轉倉價差損失,同時交易成本也會增加。因此,為防范該風險,首先應選定合適的基差區間分批進行展期;其次是密切關注近遠期升貼水結構的變化,盡量在距離持倉合約到期仍有一段時間且下一個近月合約已有流動性的時候進行展期。
上述部分風險同樣存在套利業務中,如套利所需構建的股票現貨組合無法完全復制滬深300股指期貨,個股產生的非系統性風險始終存在,跟蹤誤差的存在是難免的,因此在盡可能提高相關性的同時,需動態調整現貨組合,以減少跟蹤誤差率。再如強制減倉風險,即當股指期貨連續出現極端行情時,為穩定市場或防止風險的進一步擴大,即對處于獲利狀況的持倉以及虧損達到一定程度的平倉報單進行強制減倉,從而影響套利計劃的實現。此外,現金流管理、流動性風險等因素也都客觀存在。
三、結語
從目前情況來看,信托公司開展股指期貨業務仍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信托公司在引入股指期貨的過程中需要經驗的積累、人才的儲備以及系統的完善,這是一個不可跨越的過程;其次,股指期貨合約品種單一、信托證券賬戶開立受限等客觀因素也制約著這一業務的快速發展;最后,雖然該指引較之證券投資基金在參與的方式上有了很大突破,但是對買賣股指期貨合約頭寸的限制仍趨于嚴格,可能導致部分對沖策略無法充分開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托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的深度。盡管如此,指引的出臺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定位的支持和鼓勵,豐富了信托理財的風險管理手段,提高了風險管理效率,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篇2
關鍵詞:微智理財 財富管理模式 信托產品創新
1、財富管理模式的內容
將信托公司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特性充分發揮,通過品種多樣的信托產品連同他金融產品為高凈值人士客戶提供專業化的理財服務,配套個性化的金融服務,為客戶保存、創造財富,力求達到資產的保值增值等。財富管理模式在瑞士已經有百年歷史,最初是以財富保管為主,現在已經演變成為私人資產的管理和財富增值。產品及服務都要針對個人設計具備特色,滿足高凈值客戶需求的同時,也可以為機構創造豐富利潤。把財富管理作為提高盈利進而帶給股東高額回報是信托公司的主要業務方向。
2、微智理財公司信托產品創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WJ理財公司信托產品創新安全性存在的問題
wj理財公司在設計信托產品,需要充分考慮產品安全性的問題,針對于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一般僅采用資產抵(質)押、第三者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同時信托產品創新包含了整個產品流程的各個方面,因此創新風險極大。另外wj理財公司信托產品的投資領域寬泛,財富管理模式下的信托產品創新風險廣泛、管理困難,另外信托財產和投資者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一旦發生風險后果不堪設想。
2.2、WJ理財公司信托產品創新收益性存在的問題
在收益率方面, wj理財公司不允許向客戶承諾保底收益。但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預期收益率,以此高收益作為信托產品的特征,與其他同類產品競爭,來吸引客戶。wj理財公司信托產品屬于新興行業,其信用等級跟一般商業銀行不具備可比性,信托產品安全性也遠遠低于儲蓄存款、國債和人民幣理財計劃,信托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大大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國債和人民幣理財計劃的收益率,一般也高于同期企業債的收益率。其差額,其實可以看做是風險溢價報酬。固定收益類產品收益率和期限相結合,充分體現投資者投入資金的時間價值,但缺乏靈活性,只能在期限比較長的信托產品中使用,再有一些信托公司缺乏創新能力,缺乏自主管理能力,信托產品的主要構成是“通道型”、“平臺型”、銀信業務合作產品,產品報酬都偏低,信托公司本身是專業理財機構,但不能提供高業務收益率的創新產品。財富管理模式的信托產品創新缺乏可持續性發展.。
2.3、WJ理財公司信托產品創新期限存在的問題
信托產品期限較短,期限一般是1-2年,但信托產品期限單一就難以形成長期盈利模式,其中長期的作用發揮受阻。按照信托資金使用的時間設計的信托期限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及彈性期限。現有財富管理模式下信托產品固定期限相對清晰,合同解釋比較規范,可一旦發生發生提前或者延遲結束的情況,受托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此種模式適用于信托資金使用期限、資金運用模式固定,交易結構簡單的項目,運作期限明確的信托產品。
2.4、WJ理財公司信托產品創新流動性存在的問題
信托產品由于沒有設定特定的市場流通交易,對投資者而言產品到期后才能兌現,產品流動性較差。在此約束之下,信托投資公司仍然通過多種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使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得到增強?,F有信托受益權質押借款設計,即委托人在信托期間申請貸款,貸款額度根據信托項目的使用情況和信托合同具體投資方向,申請到一定折扣比例的銀行貸款。
3、微智理財公司信托產品創新途徑
3.1、采用現金流管理策略
財富管理模式下的信托產品有其自身特點,在這種特點下進行信托產品的結構設計,在整個項目存續期間,組合投資項目要匯總管理,這種合并管理對現金流合并管理,這個信托計劃下的各個項目需要根據市場情況的隨時調整,隨時測試和監控,以使得壓力測試和現金流量時點各方面指標符合管理要求,信托收益以及分配情況也要集中管理,整個信托計劃所需現金流,要在選擇項目、現金流向比例和資金投入期限安排時進行妥善管理和匹配,以滿足整個項目運行期間不同時期的要求。
3.2、制定信托產品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財富管理模式下的信托產品創新,基金化產品占據較大比重,發揮這一大比重產品的優勢的同時,風險管控尤為重要。信托公司的投資理念應當積極主動,制定基金類產品優勢的投資策略,當此類項目投資于多個目標項目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每個行業市場的不同特點進行細分,任何一個行業都處于不同發展階段,同時每個行業有自己相互支持的上中下游產業,如何將這些產業鏈接,不同時期進行匹配,從而達到交叉配置,使整體風險均衡管理,讓組合投資的效應最大化。
3.3、采用風險控制技術手段管理
項目運行過程中,運用關于風險技術的相關指標、整體項目壓力測試以及項目運行中情景分析對項目風險實施即時的動態檢測和分析,對具體投資項目合并起來進行整體性分析和評估,整個項目的預期收益率收到平衡風險溢價的影響,應該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把項目風險收益均衡指標作為重要指標來考核。
3.4、實行信托單位凈值管理
財富管理模式下的基金化信托產品創新實行“信托單位凈值管理”,并以其作為整體信托項目運作情況的衡量標準從而依據此標準為根據制定信托決策,一般要根據該類項目現金流動情況的頻率以及到期日、聚集性、概率分布等情況,對信托產品進行估值,估值的結果作為考核的重要標準和指標。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公司理財 信托理財
一、關于公司理財的基本理論
1.公司理財的含義公司理財又稱企業理財。 從廣義的角度講,企業理財就是對企業的資產進行配置的過程;狹義地講,企業理財是要最大效能地利用閑置資金,提升資金的總體收益率。
2.公司理財的特點
1).開放性
市場經濟就是以市場為主導,金融市場作為企業資金融通的場所和聯結企業資金供求雙方的紐帶,對企業財務行為的社會化具有決定性影響。金融市場體系的開放性決定了企業財務行為的開放性。
2).動態性
企業理財是以資金為對象,而資金的流動就是一個企業財務運營的過程,是一個企業血液循環的形象比喻。所以說以資金管理為中心的企業理財活動是一個動態管理系統。
3).綜合性
企業理財圍繞資金流動展開。資金流動作為企業生產經營主要過程和主要方面的綜合表現,具有很大的綜合性。掌握了資金流動規律,便掌握了企業經營模式和資金運作模式,綜合性是理財的重要特征。
3.公司理財基本指導原則
公司理財有很強的知識性,其基本的指導原則為:
1).環境適應原則2).整體優化原則3).盈利與風險對應原則
二、信托理財的含義
信托制度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信托主要為商事信托。商事信托是十九世紀在美國的馬薩諸塞州產生的,又稱營業信托、商業信托。商事信托發展初期,采用信托形式,投資人的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投資人是受益人,受托人按比例抽取報酬。這種信托的根本特征是以商業團體的形式來運作,將信托原理運用于企業所組成的一種美國式的特殊的企業形態,并以此從事信托投資業務。商事信托與一般的公司、合伙企業在經濟形勢上沒有明顯不同,但是從法律角度看,他的商業經營形態是利用了信托原理來進行模式的構成,是一種特殊形態的企業,期特點如下:1.資金獨立性 信托的概念結構是將受益人視為信托財產的真正所有人,即作為受益的或衡平法上所有權的所有人,而作為信托財產收益的所有人而存在,這要歸結于信托制度的“破產隔離”功能。所謂“破產隔離”,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支付或破產時,受益人仍然能夠就信托財產保持其受益,可以對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債權人。
2.收益權的靈活性 在合法信托的前提下,信托的條款可以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能夠產生委托人意圖上的利益的任何條款。比如,在安排內部控制事務方面、安排保護債權人與受托人的交易、創設受益人的自由裁量、安排本金和對收益的分配上,信托具有高度的靈活性。三、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的比較 信托是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給有能力的第三方代為管理投資的形式進行盈利,公司是一個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體。信托制度中,這種交付行為是信托財產的轉移,因此而獲得的收益權利稱為受益權;公司制度中,資金或財產的交付稱為投資或股份認購,因此而獲得的收益權利稱為股權。雖然在這兩種制度中,對各種行為和收益的權利稱謂不同,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實際上都是轉移財產并獲得收益的財產管理方式,因此他們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一)信托與公司理財目標的分析
無論是信托模式還是公司模式,經營的主題都是資金的流動管理,財務理論的研究是分析的基礎。有了明確的理財目標,才能確定資金的管理者的任務和職責,才能評價理財行為實施過程中的好壞。
企業追求自身價值的增加,信托追求受益人價值的增長,因此在理財目標上存在著顯著的差別。公司價值是指公司未來創造現金流量的折現值,由此任何一個公司財務決策的做出,在理論上講,都只能是風險與收益之間權衡的結果,因此如何解決風險與收益的權衡問題就成為企業價值評估過程中的一個及其重要的課題。與商事信托比較,公司對待風險的態度更加激進,公司所從事的商業活動更加大膽進取,而商事信托所要求的謹慎管理削弱了商事信托承擔投資風險的能力,因此雖然在商事信托下的決策同樣涉及到風險與收益的權衡,但商事信托的較低風險交易的要求,使商事信托不能執著于追求受益人財富的最大化,而只能追求穩妥地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和受益人收益的穩定增長。
(二)商事信托理財內容與公司理財內容的比較
信托公司從受托人角度來看,主要是獲得信托報酬。現在一般有固定和信托收益率聯系起來浮動的設計。一般單一信托信托報酬比較低,為0.3%左右。從投資人角度來看,按照監管規定,信托公司不能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能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但我們一般的信托產品都有一個最低收益率。從當時的產品看,現在都是采取基金或者期限階梯型浮動收益率的設計。信托獲得了營運的資金,如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因此信托理財的重心是對投資的管理,一般不涉及到資金籌集問題的決策,從這一點上來說,信托理財與投資學有更多的內容交叉,但信托理財將擴展投資學的外延,即除包括金融資產投資管理外,還包括實物資產投資的管理內容。另外,對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一般是由信托契約來規定較詳細的收益分配計劃,因此與公司理財相比,收益分配決策就不再成為重要的商事信托的理財內容。通過比較公司理財與信托理財,不僅可以多角度、全方位研究信托理財,也是客觀、深入發展信托理財理論和公司理財理論,完整理解企業理財的重要基礎和手段。
盡管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在組織架構上具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相比,有明顯的不同,這些不同點便是商事信托與公司投資競爭的優勢。目前在我國公司理財一直是受到重視的一種理財模式,筆者認為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必須增加信托理財的研究來配合市場的發展,尤其是在財務管理理論研究視角轉向以金融市場為核心的研究,研究商事信托的財務理論對我國的金融體系的建立具有深刻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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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理財
簡單的說,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什么是信托理財?信托理財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內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信托產品根據信托投資收益的確定程度劃分為固定收益類信托、浮動收益類信托、固定+浮動收益類信托。根據委托人的數量劃分,分為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單一資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的資金委托,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托。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除人數外,單一信托的和集合信托的最大區別是委托人的地位。集合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設計創制的產品,信托公司起著主導作用,而單一信托的資金運用方式和對象等在許多情況下都更多地體現了委托人的意愿。
信托理財產品銷售渠道
目前市場可以銷售信托產品的主要渠道為:銀行、信托公司和第三方理財機構。
實物商品的終端銷售價和實際成本相差很大,各級批發銷售商等要從中“抽水”,但信托產品作為不同于實體商品的一種金融產品,中間環節的多少并不意味著費用增加。以一款普通房地產信托產品為例,若發行方的融資成本為20%,給予投資者收益一般在10%至12%,其中9%左右的空間作為信托報酬和渠道費用。同一款產品,通過任何一個渠道,給予投資者的收益和風險都是一樣的,只存在對“9%”進行分成多寡的區別。因此在信托公司買信托產品,客戶的收益率并非會比在銀行買信托理財產品高多少,而且還需要挑選信托公司。目前中國的信托公司有68家,分為A類和B類,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在篩選信托公司及信托理財產品的過程中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并且應具備較專業的能力。因此,在信托公司買信托產品,客戶的收益率可能比在銀行購買信托產品略高,比較適合時間充裕的專業投資者。
第三方理財機構正逐漸成為信托代銷的重要渠道。一般來說,第三方理財機構能夠代銷幾乎所有信托公司的產品,產品選擇面較廣,而且一般第三方理財機構會非常重視客戶的二次銷售,所以理論上,第三方理財機構可以站在比較中立的角度幫客戶選擇合適產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三方公司專業度不是很強,銷售人員為了個人收入會以信托的名義推薦一些有些合伙項目,而且標榜收益更高,這是比較有風險的,識別產品是有限合伙還是信托產品,只要看產品名稱里有沒有信托字樣即可。
相比第三方理財機構,信托公司更看重銀行的渠道,銀行仍然是信托銷售的最主要渠道。目前信托業8萬多億元的管理資產規模中,多數是與銀行簽訂的單一信托。銀行在與信托公司簽訂單一信托合同之后,再將信托拆分,以理財產品的方式出售給銀行理財客戶。這就是銀信合作產品的最終歸宿。銀行所獲取的信托項目原則上是優于第三方理財公司,同時,銀行對信托產品的風控要求更嚴,相對風險較小,但在信托產品收益率方面沒有太大競爭優勢。目前,大多銀行審批信托產品往往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原因在于多層審批制。銀行對于信托項目的第一還款來源、質押\抵押物、擔保措施等要求更嚴。另外,銀行渠道最大的優勢在于銀行的品牌價值,銀行最看重的是品牌價值,最擔心的聲譽風險。因此,從某種意義而言,銀行更愿意用資金來挽回聲譽風險。
信托理財產品
與其他理財產品有何不同
通過上面的表格,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信托理財產品與其他理財產品的不同。
信托理財產品的收益為什么可能高于其他理財產品?
首先,與銀行的無風險存款利率及國債相比,信托產品收益率不受限制。融資類信托計劃在發放貸款時,無需參照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上下浮動限制,可以在不高于基準利率4倍的范圍內靈活設定利率水平,這意味著信托產品收益更接近真實市場利率水平。
其次,信托公司作為境內唯一可以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領域進行投資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貸款、股權、權益、購買債券等進行投資運作,其中一些投資市場是普通投資者不能進入的??缡袌鎏桌麢C會的存在也是信托重要的高收益來源。
信托理財產品的風險控制
相信無論何種投資,人們最關注的還是風險問題。信托根據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風險控制措施,主要有:抵押、質押、擔保和結構化設計等 。有的產品只采用一種風控措施,有的產品同時采用多種風控措施。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托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托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擔保:對于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托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托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級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后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后收益權。在固定收益類信托理財產品中,劣后級投資一般由融資方投資,信托期滿后,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級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全部歸劣后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后級投資者承擔。以房地產信托為例:房地產信托貸款,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土地或現房抵押,保證擔保;房地產股權投資,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信托持股,股權質押,派駐人員,監控資金,回購安排等。
信托理財產品的選擇
挑選信托要看清以下四點:
第一,要選擇信譽好的信托公司的產品。投資者要認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誠信度、資金實力、資產狀況、歷史業績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從而決定某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是否值得購買。現在信托公司,有央企系、銀行系、地方政府系、上市公司系等等,大型央企控股的“中”字號信托公司由于股東背景實力強,所以相對穩妥一些。同時,各家信托公司風格不一樣,有的比較激進,擅長房地產項目,有的則傾向于票據等穩妥項目,理財風格有所不同,業內經常一些信托公司的評級排行,可以作為參考。
第二,要預估信托產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場上的信托產品大多已在事先確定了信托資金的投向,因此投資者可以透過信托資金所投資項目的行業、現金流的穩定程度、未來一定時期的市場狀況等因素對項目的成功率加以預測,進而預估信托產品的盈利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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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法律規范,從法律規范、發展困境和市場監管三個層次,分析當前我國銀行理財市場存在一些亂象的深層次原因。最后,從法律和市場定位、商業銀行發展理念、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育、合規文化建設和金融消費者教育和保護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 理財 發展困境 金融監管
我國個人銀行理財業務始于20世紀90年代末,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業務從無到有,規模從小到大,產品從簡單到復雜,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截至2011年末,我國商業銀行年發行理財產品近千只,余額約4.6萬億元。然而,隨著個人銀行理財業務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一些負面的現象,比如,理財產品成為部分商業銀行監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戶投訴不斷增加,各類糾紛呈現階段性上升趨勢的現象。這也使得監管部門在嚴格規范市場、維護消費者權益和保護理財市場發展的平衡上,處于兩難境地。
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不同階段的監管規范情況
(一)理財市場發展早期的初步規范
2004年以前,我國有11家中資銀行和數家外資銀行從事個人外匯理財業務,2004年9月,6家中資銀行經中國銀監會批復同意開展人民幣理財業務,自此,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開始進入發展的“快車道”。
為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也為了呵護初生的市場,2005年9月,中國銀監會以“規范與發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舉”為指導思想,制定頒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銀行理財服務的范疇,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分類,對其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進行了初步規范。
(二)金融危機前后對理財產品的相關監管規范
2006-2007年,中國銀監會先后下發《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等數個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的密集出臺,肇因正值國際金融市場泡沫頂點,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發展,而表面繁榮之下難掩危機,主管部門因此接連發令,規范商業銀行行為。
同年,中國銀監會下發通知明確取消了原《暫行辦法》中對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對《暫行辦法》中要求最遲在發售理財產品前10日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改為在發售理財產品后5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全面爆發,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財等鎩羽而歸,中國銀監會接連下發多份針對理財產品業務的通知,分別從產品設計、客戶評估、信息披露、風險揭示、銷售合規等多方面進行風險提示和監管規范。
2009年,中國銀監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報告管理和投資范圍作出進一步規范和限制。
(三)近年監管規范情況變化
2010年開始,隨著銀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利用相關規定匱乏,部分業務處于監管范圍模糊的灰色地帶,在發行部分理財產品的過程中借道信托繞開信貸規??刂?,將表內風險轉至表外,美化業務報表和監管指標,導致銀信合作風險聚集。為規范銀信合作市場,中國銀監會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發一系列的規范通知1,對銀信合作業務轉表等進行監管和規范,擠壓“影子信貸”,控制銀信合作相關業務的風險。
2012年,針對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存在諸多不規范行為,客戶投訴直線上升的現實,中國銀監會適時頒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從各個環節對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規范。近期,為了防范和化解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規范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運作,中國銀監會再次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促進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穩健發展。
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規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場培育,并根據風險狀況及時調整相關規范
從對理財產品的規范和監管的回顧中可以看出,監管者采取的是“跟隨”策略,謹慎觀察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實際,并以“管風險”為原則,根據我國銀行理財市場的發展變化和風險狀況及時調整相關規范。比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市場準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就分別經歷了批準制、事后報告制、事前與事后報告相結合制。又如,中國銀監會根據國內外金融形勢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別密集出臺相關規定,分別對境外代客理財業務和銀信合作理財業務進行規范。
(二)相關規范的法律層級較低,集中在部門規范性文件。
從法律層級來看,目前直接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諸多文件中,僅有《暫行辦法》和《銷售管理辦法》為部門規章,其余均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其優勢在于靈活性,但整體法律層級相對較低。
部門規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授權,在自身職權范圍內制定的有關規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對較短。中國銀監會因此得以根據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和監管實際,及時甄別和預判風險并制定相關規范,維護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穩健發展。但是,部門規范性文件法律層級相對較低,從立法效力角度而言處于弱勢。從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層級較低導致規范力度較弱;二是一旦發生法律沖突的情形,層級較低的法律規定在適用性上劣后于層級較高的規定。
當前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面臨的幾大困境
應當看到,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雖然蓬勃發展,但在資產和財富管理市場上,正面臨證券投資基金、券商集合理財、信托公司信托計劃等多重夾擊,而商業銀行理財市場自身,則面對著客戶投訴不斷上升,產品設計和收益形式日趨保守化的現實。從深層來看,當前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現狀及其面臨的三個困境密切相關。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關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各項規定中,并未對理財產品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確界定?!稌盒修k法》僅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從業務形態上進行了界定。因而學界對于商業銀行理財屬于何種法律關系尚存爭議,爭議焦點在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作為委托理財的一種方式,其法律關系是否在實際上屬于一種信托行為。
1.支持“信托論”的主要理由
第一,《風險管理指引》指明“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
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規定與法律界定信托關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財產獨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論”的支持者認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就是信托行為,換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形成委托契約關系,該委托理財業務即屬信托行為。由此,商業銀行理財、基金等產品均可以被視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關系”。
2.對理財產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種觀點
上述將理財產品歸于信托關系的劃分并沒有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服務多樣化的現實,實際上,不能簡單地將所有理財產品非此即彼地歸類于信托或委托關系。因而目前還存在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從具體的商業行為出發分析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關系,主要觀點如下:
《暫行辦法》按是否存在資產管理行為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理財顧問業務和綜合理財業務。理財顧問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梢?,理財顧問業務更多的是提供建議和咨詢,并不涉及客戶資產的管理運營,類似于咨詢服務法律關系。
根據《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所以,在綜合理財服務中,因涉及銀行對客戶資產的管理運營,應根據具體不同的運營方式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區分,進而判斷法律關系。
《暫行辦法》根據客戶獲取收益方式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保證收益型和非保證收益型兩種。對于保證收益型產品,由于商業銀行需要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約定的固定收益,該觀點傾向將其認定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對于保證收益理財產品超出保證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業銀行和客戶將按照事先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該觀點傾向于認定其為信托關系。還有一種近似的觀點,認為商業銀行和客戶就本金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對收益部分由于客戶有權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擔負收益的投資失敗風險,相當于商業銀行對客戶收益做出擔保,確保收益不為負,因而認為商業銀行和客戶就將收益部分形成一種擔保的信托關系。套用同樣的邏輯,該觀點認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性質與之類似,即對于本金部分,為債權債務關系,對收益部分,為信托關系。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由于商業銀行系根據事先約定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而并不對客戶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諾,且對理財資金享有較大自主管理和處分的權限,與信托的“信托財產獨立”和受托人權利類似,因而該觀點認為這屬于一種信托關系。
事實上,在探索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的法律關系時,都不能不考慮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實際情況,只有在此框架下進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有助于商業銀行理財合法合規地發展。
(二)發展困境
當前,利率市場化有序推進,商業銀行依靠傳統的信貸業務獲取利潤的空間受到擠壓,而資產管理市場不斷深化發展,百姓投資渠道日益增多,商業銀行儲蓄存款相應不斷減少,資產負債管理革新迫在眉睫,這些都迫使商業銀行探索新的發展道路,財富管理成為不少銀行眼中的下一個利潤增長點。
1.理財業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然而,縱觀當前商業銀行理財服務市場,一方面商業銀行迫切期望通過理財業務發掘銀行中長期新利潤增長點,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將理財產品工具化、濫用化的短視行為,這一矛盾成為當前銀行理財市場發展困境的縮影。由此,理財產品短期化、同質化現象嚴重,理財產品淪為攬儲工具,導致銀行合規風險增加;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時重收益率、輕風險提示,因銷售行為不合規引發客戶誤解導致投訴、訴訟,銀行聲譽風險增加;部分金融機構借理財產品繞開信貸規模限制等監管規定,將表內風險表外化,導致實質信用風險不斷聚集。
2.造成發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法律屬性不明,限制了理財產品設計的創新。當前理財產品同質化嚴重,一方面是因為理財產品成為攬儲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關法律規范尚未明確,理財產品創新存在制度障礙。
第二,商業銀行尚未形成從董事會層面起自上而下重視資產管理業務的理念,理財業務存在長遠發展與短期套利行為的矛盾。雖然大部分商業銀行都認識到未來財富管理將成為帶動利潤的新增長點,但絕大多數商業銀行還沒有將其納入戰略層面的思考,而只是因為理財業務撬動資金的規模和帶動利潤增長的潛在可能而對該項業務有所重視。換言之,不少銀行所謂的“重視”僅限于將理財產品視為獲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論是條線力量投入,還是合規管理力度都相對較弱。例如,目前,除極個別銀行外,幾乎還沒有商業銀行單獨設立財富或資產管理部門,不少商業銀行的理財部門往往是金融市場部或資金管理部下屬的二級部門,這樣的設置一是導致理財專業人力資源投入不足,理財產品設計專業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內理財業務往往淪為配合其他部門完成任務的工具,如為了發展存款,商業銀行推出滾動式理財產品,或者更多的將精力放在發售和贖回時間的選擇而不是產品設計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由此已背離財富管理的初衷,成為監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層員工理解理財業務的本質,反而將其視為存款業務拓展手段,銷售合規性不強,這也是近年來銀行理財業務投訴和訴訟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眾認識存在誤區,理財市場的長期培育和正確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作為一種投資方式,和其他投資產品一樣存在投資風險。而現在不少投資者習慣于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視同毫無投資風險的銀行存款,無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損。這一方面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風險揭示不合規有關,另一方面也和投資者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認識不足,以及長期以來民眾對商業銀行的心理預期和消費慣性有關。
但是,必須認識到商業銀行的定位有別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穩健”依然是商業銀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糾正投資人認識誤區、加強銷售合規性的同時,如何設計恰當的產品,既符合資產管理、財富管理的要求,又適當控制風險,不背離商業銀行應承擔的角色,是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發展必須考慮的問題。
(三)監管困境
首先,監管部門雖然能夠按照相關法律的授權,通過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據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靈活監管,但由于商業銀行理財相關法律規范層級效力相對較低,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業銀行對其理財市場的發展定位尚未明確,反過來制約監管力量的發揮。如上文所述,監管部門從一開始即以“規范與
發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舉”為理念,在提綱契領地頒布《暫行辦法》后,一直采取緊密觀察和跟隨市場、針對具體情況“點對點”及時糾正不規范行為的策略,尚未進一步制定全面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規范文件。事實上,監管部門無法也不應代替市場做出選擇,用行政手段過度干預市場,市場發育的不成熟也意味著脆弱,監管部門如果無視現實下“猛藥”,反而不利于市場平穩進化。
最后,監管部門必須平衡好培育市場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關系。雖然監管部門必須著眼于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認的是,監管部門的核心職責之一即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也是中國銀監會所有的辦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響市場發展,又能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同時做好消費者教育,普及正確的投資理念,是監管部門必須平衡好的關系。
對理財產品業務發展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理財面臨新的發展臨界點,具體而言,有五大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一是如何找準法律和市場定位,探索適當的銀行理財產品發展之路;二是如何將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務真正嵌入商業銀行業務條塊,使之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不是成為其他傳統業務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攏專業人才,設計出符合資產管理需要和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定位的產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貫徹銀行理財產品作為資產管理條線的服務,從設計到銷售各環節確保合規;五是如何做好消費者投資理念的糾正和普及,同時推動設計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保護機制,維護市場穩定。
(一)短期和微觀層面
首先,制定理財產品會計處理和計提風險準備的統一標準,遏制目前利用監管空白修飾報表、美化存款數字的現象,從源頭上控制理財產品成為攬儲工具的可能。
其次,針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亂象,加強查處力度,增加違規成本,規范銀行理財市場發展秩序。培育銀行建立理財銷售的合規文化,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
最后,盡早建立專門的理財業務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持續培訓機制。參照基金等專業理財的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銀行理財業務人員的準入門檻,明確市場禁入等懲罰措施,并建立固定、長期的從業人員持續培訓機制,從人員管理上進行規范。
(二)中長期和宏觀層面
首先,早日明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屬性,完善相關立法,根據法律、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層級,建立完善多層次的規范體系。
其次,推動資本市場頂層設計,加快理財產品的設計創新。目前,我國資本創新工具有限,缺乏相應的活躍市場,相關政策和規范處于缺失狀態,應當自上而下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和相應工具的完整性,促進包括銀行理財產品在內的財富管理手段的進一步豐富。
再次,引導商業銀行真正理解和貫徹資產和財富管理理念。鼓勵商業銀行探索符合本行實際情況的銀行理財產品定位,而非僅僅將理財產品作為傳統業務的替代工具。推動商業銀行梳理和調整業務條線設置,合理分配專業人力資源,推出符合銀行定位的產品,豐富我國金融市場體系,拓寬百姓投資渠道。
最后,建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機制,持續做好消費者教育工作。監管部門應承擔公眾教育義務,幫助投資人客觀認識風險,形成正確的投資理念,研究建立銀行理財產品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金融消費者正當權益。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所在單位無關)
作者單位:中國銀監會國際部
責任編輯:劉穎 廖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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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為客戶理財規劃首先要了解客戶,例如客戶的用于理財的資金額度、活期定期存款額度、理清客戶的理財目標(知道客戶想要干什么,有什么樣的生活目標和理財目標,這個目標是一個量化的目標,需要具體的金額和時間)、客戶的風險偏好(不做不考慮任何客觀情況的風險偏好的假設,例如,有的客戶因為自己偏好于風險較大的投資工具,把錢全部都放在股市里,而沒有考慮到他有父母、子女,沒有考慮到家庭責任,這個時候他的風險偏好偏離了他能夠承受的范圍)。客戶需要填寫相關資料,然后理財師通過個人客戶營銷管理系統,判定客戶所屬投資種類,從而為客戶制定相應理財方案。
目前工商行正努力開發財富客戶。工行財富管理服務面向個人金融資產達100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的人群,實現了簽約、個人風險評估、財富規劃、資產管理、投資組合執行情況報告等系列服務,首先,通過財務分析和風險測評,財富客戶可享受量身定制個性化的綜合理財與保險方案,同時,客戶經理可為其提供投資產品組合和專屬的理財、保險產品,并借助基金專戶理財、券商定向理財等平臺,提供個性化的資產管理服務。此外,財富客戶還可享受貴賓通道、費率優惠、融資便利等增值服務,有跨國理財需求的財富客戶,還將享受跨境賬戶見證開戶等境內外聯動金融服務。工行還在國內率先推出帶有芯片和磁條的雙介質高端借記卡,作為財富管理簽約客戶的尊享識別介質。
投資理財產品主要有:國債、基金、證券、保險、外匯買賣、黃金買賣。目前工商銀行435只基金銷售。選擇基金要看公司規模、以及、基金經理的資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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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與信托產品的發行熱潮同時出現的,是第三方理財公司熱潮,這也讓不少人誤以為,“第三方理財公司主要靠賣信托產品為生”。雖然按照監管機構的規定,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只能推介合格投資者,然而,“目前他們中大都在灰色地帶中游離。”相關人士直言,這已經成了業界公開的“秘密”。
作為渠道,為不少信托公司的推薦客戶解決了燃眉之急的第三方,在為信托公司貼上“熱臉”時,并不一定獲得相應的熱情。無論是在獲取產品以及市場占有,都要受到信托公司的“掣肘”。
還只占很小的份額
與傳統的金融機構不同的是,第三方理財公司在信托產品的發售比例上還比較小。據相關數據顯示,2011年國內信托資產規模是4.8萬億元,其中新發行的集合信托產品數量為3768個,規模達到6839.74億元。而在這個“大蛋糕”中,切分給第三方理財公司的卻只是小小的一塊。
以諾亞財富為例,其2011年信托產品達到250億元的規模,如果以諾亞財富在第三方理財市場20%的占比來算,一千多億元 可以認為是當前第三方理財機構的信托產品發行規模。而這樣的“第三方”規模,也僅僅是整個市場新增集合信托產品規模的10~20%之間。
另外一方面,信托產品卻以較大的份額占據了第三方理財公司的產品庫。據《投資有道》雜志社做的一份第三方理財公司的調查統計顯示,信托產品在第三方理財公司中的占比大約是在60~80%之間。產品量巨大的諾亞財富,其信托產品占的比例也達到了48%。在一些小的第三方理財公司中,占比更是巨大。
這種需求不對等的現象, 以去年為例,社會資金的偏緊,讓部分信托公司的相當部分業務都來自于銀行,銀行通過信托公司設計產品構架,并通過銀行自身的渠道解決資金問題。有不完全的統計顯示,這些合作的規模占了70%左右,然而由于不是主動管理型產品,既讓信托公司受制而沒有較強的議價能力,也讓第三方理財公司無縫隙可插足。
兩類信托模式為主流
“去年將近6900億的新增集合信托產品規模中,業內人士估計,其中的70%是與銀行合作,只有不到30%的產品,信托公司才能決定選擇是靠建立自銷渠道或者通過第三方理財公司去尋找客戶?!比A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朱俊杰表示。
據他介紹,信托產品一般分為三類:第一種是融資類的,往往是一個項目公司有融資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信托類的產品就是針對某一個項目給項目公司提供一個的短期的融資,或者是以貸款的形式或者是以融資的形式,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兩年之間,回報要看項目。當然按法規規定,信托合同上都會有這么一句:“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而且對于收益率,使用的都是“預期收益率”概念。但在實際操作中,近年來100%的固定收益信托均實現了保本、保收益。所以,這一類產品也被約定俗成地稱為“固定收益信托”。由于收益穩定,流動性靈活,通常為第三方理財公司所青睞。這也是第三方理財公司對信托產品有所依賴的重要因素。
第二類是信托的基金化產品。基金跟單一一個特定項目的主要區別是基金類是先募集資金,它是會有一些備選的項目,但并不一定所有的錢會投到成立之前就已經確定的項目,它的重要性會遠遠大于剛才的第一種類型,就像公募基金一樣,告訴客戶一個投資的策略而不會告訴客戶會投哪一些股票,然后管理客戶的錢。通常情況下,這類基金化產品期限會比較長,比如說五年,在這個五年里面管理團隊會來運作這些資金,根據投資策略將資金投資到若干個項目里面去。
第三類就是股權類的投資。投資者將資金直接投資到一個項目里面去。往往這樣的項目期限會比較長,因為運作一些大的項目可能會超過5年,這類產品不是一個固定收益信托,它必須按照一個市場五年之后或者三年之后實際的運作,現金流加上市場對這個項目的評估而決定一個市場價并推出。對于投資者來講,就要知道這類產品的風險,它的收 益可能會更高,同時風險可能會更大。這類產品由于發行規模大,專業要求高,信托公司往往通過銀行渠道去發行。
利益所趨難“和諧”
出于各種淵源,一些大型的信托公司與銀行有著良好的關系,與銀行之間項目的合作也比較默契,“在銷售渠道上,維護和銀行渠道的良好關系一直是信托公司的工作重心之一?!敝炜〗鼙硎?。
由于有著固定的渠道,使得一些大型的信托公司對于第三方理財公司較為強勢,甚至并不和第三方理財公司進行合作。如上海國際信托也幾乎不與第三方理財公司有業務往來,更有甚者,有著強大的銷售體系平安信托,也從不與第三方理財公司有瓜葛。
相比之下,一些中小型的信托公司卻沒有那么好的運氣。他們有的是剛剛換牌的,有的是其它機構轉型過來的。無論是項目源還是資金源都無法建立直銷渠道,這些信托公司自然而然就選擇與第三方理財公司進行合作。
雖然這樣的合作方式能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但是諸多問題也“突顯”。業內人士反映,相當多的小型信托公司找到第三方理財公司銷售產品時,照理說信托公司是需要安排相應人員去見證客戶和說明風險,但是目前這塊工作已經缺位。這些工作如果指望第三方理財公司來完成,“這既不是他們的義務,他們也不會去這樣做。”
同時,據業內人士介紹,如果信托公司的項目和客戶都在第三方理財這里,信托公司想要客戶的真實資料是不可能的,而一旦項目出問題,需要信托公司去做風險揭示和剛性兌付顯得很困難。而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項目的進展如果發生了變動,“后續服務顯然也無法跟上?!敝炜〗鼙硎荆@是埋藏期間的定時炸彈,最終損害的只是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指引也是相違背的。
這種讓人又愛又恨合作模式,也讓信托公司與第三方理財公司共同找尋未來發展之路。對于信托公司而言,朱俊杰表示,“不管標的是地產礦產還是另類投資,在過去幾年有相當部分是融資類的項目,相當于信托貸款,今后信托公司會強化主動管理能力和資產管理能力。”
篇8
坐在王忠民先生對面,他溫文儒雅的外表給人感覺異常謙和,隨同他一起落座的是中誠信托首席經濟學家許均華博士。我知道下面的談話將是一堂豐富的專業課,內容會包括他多年的經驗與感觸。
話說信托理財
目前,在國內專家理財的趨勢已經越來越明顯,中誠的客戶中至少有50%是慕名而來的。普通老百姓在嘗試與教訓之后逐漸認識到,自己的判斷能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風險承受能力是遠遠不夠的。因此,理財必定是由專家來提供服務的,同時理財也會因服務對象的不同而形成很多層次。
針對高端客戶的信托公司,為專家理財趨勢越來越凸顯,從1995年開始至今,13年的研究與沉淀,王忠民先生對國內理財市場的現狀與趨勢看得異常清晰。目前國內市場剛剛興起,一些富有的高端客戶,基本靠自己投資、理財,而不是委托機構,因此,現在這個市場正在培育過程中。
按照信托法規,只要信托公司盡到信托管理的責任和義務,并把信托計劃的交易結構、風險所在、風險管控措施、責任所在等都說明之后,得到客戶認可即可。在市場發生不利變化的情況下,只要信托公司切實履行了受托人的應有責任和義務,從法律關系來說,即便資產縮水,投資損失也應由投資人自己承擔,信托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但國內金融理財市場還遠沒有這樣成熟,到期兌現信托本金和預期收益是信托公司現階段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和挑戰。如果因市場變化造成到期理財資產縮水,客戶通常不愿接受虧損的事實。還有,即使到期資產收益很好,但不能及時變現的話,客戶往往也不能接受。因此,為了維護生存,信托公司想盡千方百計,也要保證投資人的預期利益。中誠信托很幸運,不需要為投資人買單,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單信托業務到期不能兌現本金和收益的。
一個正在培育中的理財市場,游戲規則卻令人尷尬。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同業相比,信托行業的弱勢地位極為明顯:既不允許做廣告,也不允許設分支機構,業務發展只能靠慢慢積累,靠老客戶口口相傳。弄砸一個項目,客戶就不會再回頭。為了生存,信托公司的風控系統做得異常嚴密。在中誠信托,一個新產品的推出過程需要很長時間,因為風險控制部門的把關異常嚴謹,并最終由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敲定。也許這就是我們近年來所看到的,在理財市場上,信托產品在具有高收益的同時,也非常安全的原因。
王忠民先生告訴我們,能夠按照信托原理來做業務的不止信托公司一家,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也都是依據信托原理開展的,比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母法就是信托法。我們注意到,去年以來,一些低端客戶也通過銀行理財進入到信托領域。銀行把低端客戶的錢集中到一起,由銀行來投資信托。王忠民先生告訴我們,其實現在很多人和機構都在做信托,只是它們都不叫信托,也沒有統一的政府監管。
看來,信托的確是一個不錯的理財工具。
信托業的空間
中誠信托是第一批獲得勞動保障部企業年金受托人資格的機構,2006年年底,中誠信托管理的年金曾經占了市場近三分之一的份額。不過,中誠信托對于企業年金業務的嘗試淺嘗輒止。
因為,王忠民先生看來,國家政策并不支持信托公司管理年金,而近兩年來在這塊業務領域,保險公司的競爭日趨激烈。因此在做了4年之后,中誠信托毅然將年金業務轉讓給了中國入壽的養老金公司,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長期以來,王忠民先生一直熱衷于對各個國家在信托信托在金融領域應用的研究。最近王忠民先生再次去日本考察“企業年金信托”。他發現,日本住友信托銀行29萬億日元的資產中,有26萬億是企業年金。日本對信托的廣泛利用還表現在另一個方面,日本的商業銀行是不支付存款利息,甚至存款者還要付給銀行一定的資金保管費用,且日本的銀行不能提供長期貸款,而信托則是解決經濟發展中長期資本需求問題的重要模式。
王忠民先生對我們說,信托是一種法律關系,各個國家都把它應用到了金融領域或理財領域,但是不同國家使用信托原理解決問題的重點有所不同。譬如,日本利用信托是解決長期信貸和養老金管理。英國是信托的發祥地,英國人主做遺產托管業務。加拿大、美國的金融機構中則主要用信托解決客戶的財產避稅問題,它們雖然也為客戶賺錢,但業務重點則是為客戶在全球科學配置資產、最大程度地減少稅收。
王忠民先生介紹,信托制度中的風險隔離功能是信托中最具奧妙的東西,它把委托人、受托人、投資管理人、受益人的風險全都隔離開來,并受法律保護。比如養老金的管理,其中有很多風險都是由市場變化造成的,而不是由受托人或投資管理人管理不善引起的,除非有關當事人失職,法律才要求其賠償。這是大家最看重的東西。
國內對信托的運用相比國外還有很大差距。比如,在今年的汶川大地震之后,民政部收到了大量捐款,這需要花費很大精力去管理,卻還是會受到社會各界的質疑。在國外,這樣的善款會直接交給信托公司,申請設立公益信托即可。但公益信托在國內鮮為人知,所以,當中誠信托找到主管部門申請公益信托時,主管部門卻不知該如何審批。
其實信托公司能夠做的事情非常多。王忠民先生說,大家習慣性地認為金融機構只是對金錢進行管理,實際上,還有很多別的東西,比如在房地產方面,假如我們的法規制度更加健全的話,房地產投資基金、產業基金應該也是信托公司能夠做的領域。
篇9
在2008年金融危機以后,“影子銀行”作為一個新的金融概念逐漸被市場熟知。與此同時,我國的銀行理財業務發展迅猛,部分銀行理財產品通過結構安排滿足了企業的融資需求,引起了業界對銀行理財業務是否屬于影子銀行的探討。易憲容曾表示,“只要涉及借貸關系和銀行表外交易的業務都屬于影子銀行”。按照這個詮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財產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認為“中國的影子銀行主要指銀行理財部門中典型的業務和產品,特別是貸款池、委托貸款項目、銀信合作的貸款類理財產品”。而新任證監會主席肖鋼進一步認為“在中國,影子銀行通常表現為理財產品、地下金融和表外借貸的形式”,直接把銀行理財產品歸到影子銀行體系。
以上各方的論述,實際上均認為涉及借貸關系和銀行表外交易的業務都屬于銀子銀行。我們認為,這種詮釋值得商榷。如銀行的保理業務,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均不歸入影子銀行。故要理清某項業務是否屬于影子銀行的范疇,必須先有影子銀行的權威定義,再分析該項業務是否符合這個定義。
定義澄清
影子銀行最早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考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在美聯儲年會上提出,是指那些有銀行之實,但卻無銀行之名的種類繁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目前被廣泛接受是2011年4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給出的定義,影子銀行是“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
按照這個定義,影子銀行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其一,本身游離于監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監管較少。如通常所說的民間借貸,特別是面向不特定多數人群的民間集資,由于是地下運作,基本上不受監管。其二,必須可能引發監管套利或者系統性風險。這個要求實際上表明影子銀行是一個動態概念,任何信用中介行為初期,規模較小,監管套利不明顯,系統性風險無從談起,在這個時段就不符合影子銀行定義。隨著規模的擴大,可能成為影子銀行。在一個經濟體中,僅存在少量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量僅有銀行信貸余額的百萬分之一,這些民間借貸的借貸雙方均和銀行無借貸關系,在此時,民間借貸就不能算為影子銀行體系。
對銀行理財產品來說,首先它是受銀監會監管的。無論是最初的產品是事前報批,還是現在產品事后報備,監管當局都清楚每一筆業務的交易對手、產品規模、風險點暴露和風險控制手段,并不存在游離在監管體系之外一說。非但如此,理財產品的基礎資產或交易對手也受到監管。如債券類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債券,在債券發行之時就需要相關部門批準;又如銀信合作業務中,銀監會會對銀行理財資金所投向的單一信托進行監管。而且,部分相關資產已經在商業銀行層面和交易對手層面分別納入風險資產計算。
其次,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并不存在系統性風險。我國銀行理財產品標的一般是債券、其他債權類資產。隱藏在這些標的資產背后的交易對手比較分散,沒有出現同一個標的資產經過多次打包作為不同的銀行理財產品出售的現象,故理財產品自身不存在系統性風險。而且銀行理財產品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銀行進行分賬管理,自身不對產品進行兜底,即便是有產品出現問題,也不會出現擠兌事件。
在理財產品和其基礎資產都受到監管當局監管,又無系統性風險的情況下,將其定位為影子銀行顯然不合理。
對影子銀行的進一步詮釋
從影子銀行的特點來看,它們不受監管或少受監管的特性要求其必須是私募產品。在目前國內金融監管體系下,公募產品必然會受到監管當局的指導。判斷一個產品的私募性質,有3個標準。一是參與人數較少,一般少于200人;二是產品認購起點較高,通常為100萬元或以上;三是產品不能公開推薦。銀行理財產品除私人銀行產品外,均不滿足以上3個條件,故非私人銀行的理財產品實質是公募產品,自然就不滿足影子銀行的私募特性。
影子銀行應該有類似于存貸業務的信用創造機制。信用創造機制原本是銀行獨有的特性,影子銀行要行銀行之實,就必須具備這一特性,即僅靠自身能完成信用創造過程。如美國次貸危機中的資產證券化,普通信貸資產可以通過證券化打包成CLO(Collateralised Loan Obligation),CLO又可以通過證券化打包成CBO (Collateralised Bond Obligation),CBO本身又可以經過多次證券化,實際上每一次證券化的過程都是一次信用創造的過程。銀行理財產品自身無法完成此過程。銀行理財產品的信用創造機制為資金投資于某標的,融資方獲得理財資金后,或將理財資金存入銀行,或將理財資金用于支付結算,獲得資金方再將理財資金存入銀行,將理財資金轉換為存款,再通過商業銀行信用創造機制產生乘數效應。實際上此信用創造是存款創造,與銀行理財產品無關。
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目前市面上出現了購買信托受益權的理財產品,而信托受益權對應的基礎資產包羅萬象,其風險需要合理評估。如果該交易機制進一步演化成銀行理財產品購買某信托產品A受益權,而信托產品A購買信托產品B受益權,信托產品B購買信托產品C受益權,信托產品C購買信托產品D受益權,如此往復,則有影子銀行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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帥國讓:可以說,央行此次報告的目的相當明確,就是打破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其實,不論是銀行理財產品,還是信托產品,剛性兌付會增加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比如,投資者為了追求高收益產品,往往會忽視風險,一旦產品出現兌付危機,就會圍堵機構網點,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蚴墙鹑跈C構引入第三方介入時,有時為了吸引投資者,往往將收益高但風險也較高產品推薦給投資者,從而削弱項目前的盡職調查及風險控制。只要金融機構做到合規調查及信息披露及時,打破剛性兌付指日可待。
投資與理財:今年是信托產品集中兌付的一年,市場對此輪兌付潮比較悲觀,擔心違約集中爆發。你認為投資者該如何應對?
帥國讓:不可否認,今年的確是信托產品兌付的高峰期。根據信托業協會的統計,截至2 013 年底,全行業計提的信托賠償準備金已達90.60億元,可以覆蓋200億元問題資產的45. 30%;全行業凈資產高達2555.18億元,是200億元問題資產的12 .78倍。
加上年初以來,陸續出現信托公司增資,對信托產品增信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信托資產質量到目前為止,總體表現相當優良,不排除發生個案風險,但發生系統性風險概率較低。
投資與理財:你認為未來投資者該如何投資信托?如果信托兌付危機來臨,投資者是不是要改變對信托的認知?
帥國讓:任何投資都有風險,關鍵是人們如何降低風險。投資者在選擇信托產品時,首先要看融資方的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我建議選擇有盈利前景、有政策支持的行業進行投資,盡量避免那些潛在風險或者不確定性較大的行業,尤其應當盡量避免選擇那些還款來源不明確的信托產品。
還要看信托公司的實力及專業水平。一般而言,那些信譽好、資金實力強、誠信度高、資產狀況良好、人員素質高的信托公司,在項目選擇上也較為專業,對項目的管理水平較高,即便項目出現風險,也能妥善處置。
最后要看具體項目的風控措施。保證措施一般有抵押、質押及保證擔保。對抵押或者質押,要注意優先選擇抵質押物充足,并且抵質押物比較容易處置變現的信托項目。對于保證擔保措施,投資者應當盡量選擇保證人履約意愿和履約能力較強的項目。
投資與理財:很多人不看好房地產、資源類的信托產品,你認為這類產品還有投資價值嗎?
帥國讓:的確,房地產信托的高風險性和房地產市場直接相關。房地產信托特別受到監管層及外界的關注,針對房地產信托業務的政策也更為集中和嚴厲,因此,房地產信托業務的發展,起伏也較大。盡管如此,但高額的利益使得信托公司不可能放棄這塊業務,與政策的博弈也一直貫穿整個過程,并將持續下去。
礦產信托存在法律、估值和市場的風險。礦產資源類信托產品涉及到礦業權,由于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在交易中會涉及到相關的法律法規問題。我國目前還沒有較權威的估值機構,而礦產資源多為地下資源,如何準確估值,成為當前的一個客觀性風險。從去年5月以來,煤炭市場進入整體低迷期,煤價持續下跌,出現這一情況的根源在于供過于求的煤炭“過?!薄?/p>
需要融資的礦企,信托將會是其選擇的又一重要融資工具。但信托公司應充分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項目的風險及到期還款能力等進行詳細的調查和分析,做好風險控制,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今年年初以來,市場上已經暴露幾款礦產類信托兌付危機案例。所以,投資者在選擇礦產類信托時,要保持謹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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