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信托風險以及調控
時間:2022-12-05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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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宏觀政策影響
當前,中國房地產業發展面臨復雜多變的宏觀政策形勢,隨著央行121號文件和國務院18號文件的出臺,房地產通過銀行融資的難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競爭優勢雖然開始顯現,但同時也將風險轉移了過來。2005年銀監會出臺了212號文件,明確提高了現在貸款類的房地產信托門檻,原來占60%以上的房地產信托門檻提高了。因此影響到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的規模和發展。
2.房地產自身行業風險
房地產投資增長率與國家經濟增長速度相一致,國家對房地產政策的調整直接關系到房地產信托。例如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房地產的繁榮和衰退都是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的結果。如果房產價格上漲幅度超過了居民消費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產泡沫。如果泡沫達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響到房地產信托。根據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發表的調查報告顯示,2005年1—12月份,我國房地產投資增幅不斷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國家針對局部地區房地產行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了宏觀調控。房地產自身行業風險增加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產品的風險。
3.項目自身及市場風險
信托投資公司通過控制抵押率、向項目公司派駐管理人員等控制項目風險。但這些風險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資于成熟物業的房地產信托,也需要公司擁有專業的房地產投資分析和投資管理人員。市場風險是由于價格變動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損失的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這種風險可分為系統分險和非系統風險,是信托投資公司風險的主要來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走勢,必須系統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利率調整、消費文化等因素。而相關行業的發展情況、土地供應、建筑材料價格、消費者購買力等諸多因素的變化,也可能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產生較大的波動。
4.產品設計上的缺陷
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產品的主要缺陷是沒有引入保險公司的保險概念,即一旦項目滅失或者損害,基本都是由投資者買單,公司的項目推介人員也是承認具有這樣的設計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現了,那么投資者便會遭受巨大的損失。
5.信息不對稱
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產企業和信托投資公司間存在隱瞞事實的問題。比如,和該公司合作的某房地產企業為了融到資金,只證明了自己的經驗和實力,避諱自己曾經在項目上出現的誠信和管理事故等問題,而信托投資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業的真實情況,如企業的過去和現在的內在管理能力、財務風險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資者對此風險的真實程度可能只憑借信托投資公司出據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說明去判斷。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真實的情況往往會被部分掩蓋或者忽視。
6.財產流動性風險
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的信托財產多以土地、房屋、股權等形態表現,擔保措施主要為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抵押。如果融資方未能按期償還本息,公司又無法及時變現信托財產或行使抵押權,則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7.財產所有權風險
《信托法》總則第二條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我國的信托業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礎上,委托行為不需要財產權的轉移,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財產制與可控的位置。這樣做雖然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規避法律法規,如逃避債務和稅收等,從而保護委托人的債權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當業務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時,如購買股票、銀行開戶、繳納稅款等,信托投資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在操作中會面臨許多困難,處理不當,會形成所有權風險。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風險
《信托法》規定,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可能存在著這些行為,產生大量的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在信托投資業務中信托投資公司追求最高的回報率,在缺乏有效的風險控制的情況下,由于投資項目和合作項目選擇不當時投資的實際收益低于投資成本或沒達到預期收益、資金運用不當而形成風險。
二房地產信托風險的成因分析
1.房地產信托體系的內在脆弱性
宏觀性房地產信托風險指的是整個房地產信托體系乃至一國金融體系面臨的整體性風險,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這種系統風險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場交易者的不正當及違規違法行為引起金融動蕩,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場機制本身的問題引起的信托體系的內在不穩定,即房地產信托體系具有內在的脆弱性或不穩定性。就房地產信托體系而言,由于房地產商品具有價值量大、生產周期長的特點,同時房地產業占用的社會資金量很大,因此房地產信托體系同樣有著內在的不穩定,尤其在我國更是如此。
2.房地產信托機構的內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機的爆發都以某些金融機構的倒閉為征兆,而金融機構在金融動蕩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場擾動演變為全面的金融危機。對于房地產業信托系統而言,房地產信托機構所具有的內在脆弱性及其積累構成了房地產信托系統風險的主要來源。信息經濟學是解釋信托機構內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經濟學中,常常將博弈中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稱為“人”,不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稱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就引出信托市場上的委托—問題,委托—問題是信托市場上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而這一問題也是導致信托機構內在脆弱性而帶來信托系統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
3.房地產信托產品市場主體行為的有限理性
房地產信托的系統風險的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產信托市場主體的非理性行為。這些非理性行為包括從眾行為、災難短視行為、忽視信息行為及認識的非一致性等,對于房地產信托系統而言,這些行為都有引起或加劇系統風險的傾向。
4.房地產信托產品價格的內在波動性
幾乎所有的金融危機都與金融資產價格的過度波動相關,信托資產價格的巨幅變化也是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標志。信托機構形成的以房地產資產為抵押或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即為房地產信托資產,其價格同樣具有較強的波動性。房地產信托資產的波動原因也與信息不完全性有關,其定價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約,即市場據以對房地產信托資產價值進行貼現的是房地產資產的未來收入流量以及影響這一流量變化的各種因素,而這兩個方面都以零散的資產持有者所知,這樣就造成了房地產資產及其信托資產常常處于動蕩之中。
三房地產信托風險控制的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信托法律體系還沒有成型,需要專項和配套立法,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業務范圍,對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信托等業務品種操作都要做出明確的法律規范;另一方面對配套的信托稅收、財會制度等要做相應的特殊調整,盡快出臺工商登記信托稅收、信托會計、外匯信托、信息披露、房地產等專項信托管理辦法;同時,為了盡快推出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必須加大能與國際接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已有法律中適應條款的研究。
2.加強信托投資公司內控制度
加強信托公司內部控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內部控制的框架。作為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和實施主體,信托投資公司的信譽、管理水平、經驗等將關系到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成敗及發展前途。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雖經過多次行業整頓,但不少信托投資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內控制度薄弱等問題,因此,加強信托投資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重新樹立信譽,為房地產信托創造合格的受托人,這是我國房地產信托健康發展的前提和保證。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監管部門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應做到: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監管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二是只能且必須披露監管機關要求披露或規定的募集信托資金的信托業務文件,反映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狀況的報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業務或事項等,不能附加宣傳廣告或帶有宣傳廣告性質的其他任何信息;三是只能按照監管機關規定的規范格式、文本進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強房地產信托的創新
目前,我國已推出的幾個房地產投資信托項目,都是中短期的某一獨立項目的融資,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的一種雛形,房地產投資信托需要加大創新的力度。首先是資金來源的創新。依據目前的政策,接受受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總份數不得超過200份,這大大地制約了信托資金的募集,因而信托機構需要開辟新的集資渠道。其次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創新。為了適應市場的變化和提高自身競爭力,信托公司必須通過創新,設計出多渠道、多類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滿足市場主體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
5.加強投資風險的普及教育和機構投資者的培育
投資者的風險教育是由當前投資者的結構和信托產品投資的行業風險決定的。目前在房地產信托的投資者中,90%以上是個人投資者,只有10%左右是機構投資者,與美國證券市場近40%的機構投資者相比,差距甚大。而對于房地產投資信托這樣的新型金融工具,國內散戶投資者對風險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產品的認同程度在短時間內很難提高,所以面對高風險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投資者風險的教育特別重要;另外,應抓緊修訂有關法規,允許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金基金、保險基金投資于房地產投資信托。
6.培養房地產信托產品風險管理的專業人才
房地產信托產品由于其創新性和復雜性,對從業人員的要求較高。具體包括三種人才:交易人員、產品設計人員、風險管理人員。交易人員可通過市場交易實踐培養,研究人員可通過招聘數學類人才獲得。風險管理人員不僅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對市場和信息的敏感度,還要熟悉產品的定價模型和分解技術,需要有較好的數學功底,同時對數學模型、產品分解原理、計算機技術等都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可以說是要求最高,也最具綜合性。因而房地產信托產品風險管理人員很難獲得,這也是制約信托投資公司產品開發的主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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