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托養老保險機制創新探討
時間:2022-09-10 10: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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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老齡化問題日趨加重,以養老金為主要養老支柱的財政壓力日益加大,但我國當前養老保險體系嚴重失衡,總資金盤子難以有更大突破。為此,必須結合我國國情,創新養老保障機制,構建國家基本養老和居民個人養老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機制,解決養老人員日益增長的養老生活需求和養老保險供給不平衡之間的矛盾。
我國五大養老保險支柱體系中,除由國家財政支持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支柱外,其他養老保險支柱的保險保障能力十分脆弱,且發展空間不大,以至于我國現行養老保險機制難以滿足未來人口老齡化日趨加重背景下的養老需求。本文著重對人口老齡化趨勢、當前養老保險機制缺陷、我國居民財富結構等進行分析,創新提出高度契合我國實情的養老保險機制,構建遺囑信托養老保險,形成國家基本養老和居民個人養老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機制,從法律設計入手,搭建“二主四輔”養老保險機制框架,完善信托標準化建設及信托登記、評估制度。
1我國老齡化結構分析
多年的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埋下了人口年齡結構迅速老齡化的隱患[1]。通過分析公開數據發現,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比由2010年的13.3%上升到2017年的17.3%,平均增幅達4.5%。其中65歲以上的人口占比由2009年的8.5%上升到2018年的11.9%,平均增幅3.8%。按照國際標準,這兩個數據均顯示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2]。預測到210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比將達到37.92%,65歲人口占比將達到31.54%[3]。同時,我國兒童死亡率和生育率同步下降,人口壽命逐漸提升,進一步加大人口老齡化程度。我國每名婦女生育子女總數從1950年的6.11人逐步下降到了2015年的1.66人,而同期全國每萬人總死亡率從22.2人下降到7.2人,顯示人口壽命持續延長,預計2050年平均壽命有望達80歲。在老齡化程度加劇的同時,居民撫養壓力也將持續加大。公開數據顯示,近10年來我國總撫養率比由36.9%上升到40.4%,平均增幅1%,老年撫養率比由11.6%上升到16.8%,平均增幅4%。綜上所述,從理論上說未來我國老齡化問題將日趨嚴重,以養老金為代表的社會保險困難日益突出。
2我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存在的問題
2.1養老保險體系發展失衡。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由五個支柱組成[4]。第一支柱是國家主辦的基本養老體系,第二支柱是雇主和員工共同主辦的企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里稱職業年金),第三支柱是由個人投資或購買的市場化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第四支柱是由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的非繳費型養老保險機制,第五支柱是居民購買的分散在各商業銀行的養老保險產品。就我國現階段實際情況而言,第三、四、五支柱基本沒有建立起來,故養老保險體系的關鍵還是第一、二支柱。第一支柱分別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組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城鎮有單位的職工和部分自愿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的養老保險計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象包括沒有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這類保險帶有明顯的社會救助性質。第二支柱中的企業和職工參與率低,總體覆蓋面嚴重不足。截至2017年年底,建立年金的企業數量8萬多個,相當于全國1810萬個企業總數的0.4%;覆蓋職工人數2331萬人,相當于2.62億在職職工人數的8.9%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6.2%,可見該項支柱基本可忽略。2.2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支付壓力持續加大。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的是部分累積制的資金籌集方式,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養老保險費用,而賬戶管理則是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由于人口老齡化及歷史原因,目前基本養老保險金存在靜態與動態兩種支付缺口壓力。公開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累計結存5.09萬億元,全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累計結存0.73萬億元,表面上看每年養老資金還略有結余,但人口的增幅與養老資金收支的增幅卻不成同比例,從2012年開始,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收入增速已經連續5年低于支出增速。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養老金需求會加速增長,養老金缺口壓力會持續加大。2.3養老保險五支柱的資金總盤子上升空間均十分有限。五大養老支柱體系中,第一支柱的上升空間十分有限,第四支柱系財政支付,上升能力與第一支柱一致。縱觀世界范圍內采用第一支柱一家獨大的國家有幾個,最有代表性的是希臘,其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高達97%,排全球第二,故其國家負擔十分嚴重,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也很大,甚至引發了國家主權債務危機。可見第一支柱的繳費比例不能無限擴大,必須控制在合理范疇。第二支柱覆蓋率十分低下,且呈下降趨勢。據公開數據顯示,2017年年末,繳納企業年金的職工僅占全國企業職工的3%,因占全國人口41.5%的鄉村居民不具備企業年金繳納的條件,可見,繳納企業年金的職工占全國15~64歲①人口總數的比例僅為2.3%。第三、五支柱因系市場化產品,取決于居民購買能力、購買意愿以及稅優政策等,無論從多年的實踐還是居民現實財富構成等因素分析,第三、五支柱的覆蓋率都將持續低下,保險的保障功能也必將十分脆弱。綜上分析,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即我國五大養老保險支柱體系中,除由國家財政支持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支柱外,其他養老保險支柱的保險保障力度都甚為脆弱,且發展空間不大。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設計必須結合我國國情,突破五大支柱的機制思維模式,創新遺囑信托養老保險策略,構建國家基本養老和居民個人養老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機制,以期解決養老人員日益增長的養老需求和養老保險供給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
3遺囑信托養老保險機制的可行性
所謂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已成為與銀行、證券、保險并存的四大金融支柱。遺囑信托就是諸多信托種類中的一種。信托財產形態多樣,可以是貨幣、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動產、不動產等。遺囑信托養老是遺囑信托工具的運用方式,即通過信托機制來解決養老支出和其他約定目的。在我國,遺囑信托具有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且與養老保險機制高度契合的如下功能與特征:一是實現財產流轉,這是信托工具的首要功能,由此促進全社會資產流動和經濟發展,尤其對資產占比高達85.6%的“僵尸房產”來講是一種全新的解脫;二是避免遺產糾紛,順利實現遺產和家族企業的繼承;三是根據信托協議約定將管理的財產用來支付養老費用是信托的另一功能,據此實現養老保障的個人意愿;四是信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遵照信托法和信托目的運營,財產管理風險依法分別被隔離,規避了信托財產被強制執行的法律風險。
4遺囑信托養老保險機制的必要性
4.1有效解決養老保險體系發展的失衡。首先,構建國家基本養老和個人養老為主體的共同養老保險機制是我國未來發展趨勢,而遺囑信托養老是個人養老機制的唯一且最佳工具。如前所述,我國五大養老支柱體系發展極不均衡,且失衡狀態日趨嚴重,故未來的養老機制改革必須突破五大支柱的思維模式,引入遺囑信托這種個人養老保險的天然機制是解決養老保險體系不平衡的重要渠道。其次,構建遺囑信托養老符合我國老人財產管理與養老意愿的基本國情。隨著人們財富的不斷豐富和權利意識的提升,遺產繼承糾紛逐漸增加,而遺囑信托制度具有既能解決財富的有效管理,又能實現遺產順利繼承的天然優勢。4.2較好解決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壓力。一是居民財富積累為個人養老保險奠定了重要物質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均收入持續上升,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萬元,近五年平均增速8.9%;二是居民財富的構成需要信托工具來實現其流動性。截至2018年,我國家庭戶均總資產161.7萬元,凈資產154.2萬元,可投資資產55.7萬元。但在總資產的構成中,房產占比近8成,達到77.7%,尤其老年人的房產占總資產比最大達85.6%,而金融資產只有11.8%。在金融資產構成中,銀行存款占42.9%,股票占8.1%,基金占3.2%。也即存款在總資產中的比例僅占4%。相比發達國家,美國家庭中的房產占比為34.6%,金融資產占比超過42%,日本的金融資產高達61%,新加坡56%,英國52%,加拿大48.6%。4.3持續解決養老保險資金總盤子的上限。首先是遺囑信托發展空間巨大。作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的信托業務得到長足發展。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信托資產達到227012.63億元,其中,與養老信托相關的資金信托達189446.68億元。在資金信托行業投向方面,運用于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資金投資433.82億元,占資金信托總額的0.2%,隨著財富積累和觀念的改變,未來養老保險信托業務規模會爆發式增長;其次是遺囑信托工具能較好解決信托財產的持續增長,因為信托是唯一橫跨資本、貨幣和產業三大市場的多功能金融工具,可以在三者市場之間進行流通、結合,充分發揮投融資的雙向功能。
5遺囑信托養老保險機制創新設計
5.1創新養老保險機制,將遺囑信托養老保險作為我國六大養老保險支柱之一。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是全國性和長期性的一項復雜工程,涉及經濟、社會、文化等多層面、多維度的戰略問題,需要站在國家高度實現頂層設計。當前我國養老保險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明顯脫離了我國實情,需要借助遺囑信托這一金融工具,在喚醒巨大存量資產的同時解決不斷加大的養老難題。創新后的養老保險機制框架為“二主四輔”支柱模式:“二主”即國家主辦的基本養老體系和遺囑信托養老體系,或稱“雙軌制”;“四輔”即原養老保險支柱框架下的后四類。各支柱的功能、作用及其社會效益各有不同。新型養老保險機制框架見圖1。5.2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并構建標準化遺囑養老信托業務模式。新的遺囑信托機制運營首先要有法律保障。目前我國規范信托業務的法律只有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該法對遺囑信托的規定幾乎沒有。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層面將遺囑信托的運營機制、養老保險對接機制等固化下來,對受托人的資格與監管要求、受托人與養老機構的嫁接機制、受托人與委托人和受益人在養老收益方面的權利義務、信托財產的保護、遺囑信托稅務制度等加以規定。遺囑信托業務模式也還處于空白,既無法律規定,又無實踐積累,有必要加以規范:可以“遺囑養老信托”命名,按如下業務模式操作:第一步為交付信托財產,簽署信托合同,約定支付養老保障等內容的信托利益分配事項;第二步為受托人管理、經營和處置信托財產,分配信托收益。遺囑養老信托業務結構見圖2。5.3建立遺囑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評估制度。信托財產依法獨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任何糾紛而被采取強制措施。但當前國家法律和信托實踐中沒有明確的登記制度來加以保護,這就是信托登記對抗主義。我國居民財產的主要構成是房產等不動產,其次是字畫、名貴家具等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這些財產的登記制度無論法律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除不動產外基本均屬空白。登記制度可采取兩步走:第一步是預登記,與當前的信托計劃登記接軌,只要遺囑信托產品在監管部門做了登記,產品項下的信托財產獨立性即受到保護;第二步是正式登記,即在受托人變賣信托財產時,由受托人辦理財產過戶登記,信托財產脫離受托人。信托財產評估更具有專業性,在財產委托、處置等環節都需要評估,有待從法律及運營機制上加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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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星洲 單位:南京郵電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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