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19: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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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金融監管
在WTO的眾多協議中,直接涉及金融業的有1994年4月15日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1997年12月13日在日內瓦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確立的種種制度將迫使包括我國在內的尚未實施“金融自由化”的國家和地區在金融領域“更多地參與”和“逐步自由化”?!督鹑诜召Q易協議》要求簽約國取消或減少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各種限制,旨在消除各國長期存在的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業的貿易壁壘,確立多邊的、統一開放的金融市場的規則和政策。我國加入WTO后,便意味著我國金融改革必然要進一步深化———放寬限制、開放市場,這將直接沖擊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傳統的金融監管不僅要收縮和廢棄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過時的管制,而且金融監管的新任務將更為艱巨。
一、監管定位: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并重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諸如對利率、匯率、信貸等方面實施了較嚴的管制,特別是針對外資進入的監管還遠未達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國加入WTO時,必須為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完全的市場進入許可和國民待遇,并且公布通過具體措施來對金融企業放松管制和開放金融市場的計劃時間表。這就促成了我國金融監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實上,各國推行的金融體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趨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造成了我國現有金融監管不力、效率低下、該管的尚未管起來等流弊,倘若將此置于放松監管的背景下,勢必導致金融危機的不可避免。為此,強化監管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又一基調。處理好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的關系甚為關鍵。強化監管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強化監管是以放松管制為基礎的,強化監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來或管得更嚴,而是強化那些不應放松和本應管而尚未管的監管;其二,強化監管要突出監管的重點,使強化了的監管能順應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監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二、監管主體:加強和完善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的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個。雖然三個法定主體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許多局限性,以致現有監管無法有效實現。為適應加入WTO后強化監管之需要,應在完善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首先要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其次,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金融監管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特別是當我國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實力雄厚,業務創新不斷,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因此高水平的監管隊伍至為重要。再次,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我國應致力于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建立金融同業公會。金融同業公會在法國、盧森堡、荷蘭、比利時及我國香港地區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我國完善同業公會自律機制更為必要,一則可以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二則可以同業公會促進法定監管主體改進和完善監管,三則可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的濫用權力。此外,為保證法定監管主體監管的有效,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機構及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監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現代化
我國金融轉型途徑
中國金融改革經歷了三十多年的歷程,這一歷程伴隨著金融轉型的過程。從長期來看,全球經濟面臨再平衡的問題,而中國經濟則面臨著結構調整的艱巨任務,這些變化已經并正在對中國金融業產生深刻影響。同時,從金融領域來看,全球銀行業發生著深刻變化,監管機構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為此,中國金融業不僅要關注宏觀經濟的新形勢,而且還要適應中國經濟結構調整、銀行業監管變革和金融市場的變化,進行相應的創新和整合。中國必須抓住全球金融轉型的機遇,直面自身一系列瓶頸性難題,堅決踏上金融轉型之路,以期長遠健康可持續發展。本文將重點研究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轉型的路徑,在“中國特色的發展經濟學”的視角下,并根據中國金融的發展歷程,將金融轉型的路徑劃分為:初級發展階段(起步期→發展期→調整期)→進化發展階段(危機期→后危機期→完善期)→高級發展階段(參與期→共同期→直接期)。
中國金融轉型初級發展階段
中國金融轉型初級發展階段(從1978年至2007年):這一階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系擴張運行的時期。一方面中國的國民經濟取得了輝煌的成就,30年間經濟實現世界少有的年均9.8%的增長速度。另一方面又積累了大量的矛盾和問題,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導致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經濟增長依靠物質資源的投入來支撐,過度依賴出口拉動經濟,社會保障不健全,城鄉兩元結構的矛盾加劇,收入差距日益擴大,區域性經濟發展不平衡,資源利用缺乏可持續性,國內需求特別是消費需求不足等。這一階段的顯著特點是經濟的快速增長使經濟總量呈現加速擴張態勢,但充分凸顯了“三大”:經濟規模大,成本壓力大,產能過大;三低:低端,低價,低利潤。
從金融領域來看,這一階段金融轉型取得了輝煌成就,也充滿了曲折與爭議??傮w而言,中國金融業基本完成了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金融業已上升為國民經濟的核心產業,并有力地支持了國民經濟其他部門的改革,適應了經濟高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要。從金融轉型的路徑來看,這一階段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步驟:起步期→發展期→調整期。
1978年至1984年,是我國金融體系和結構開始了制度調整的起步時期。在這個時期,金融體系和結構出現了變化,最主要表現在實行金融機構多元化,打破傳統制度一統天下的組織結構,建立了二級銀行制度的框架。顯著特點是金融制度變革的發生時期,新機構和舊機制并存,機構是新的,但制度安排的運行機制基本上是舊機制起支配作用。
1985年至1996年,是我國金融體系走向市場化的發展時期。在這個時期,金融基本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為金融市場建立了初步框架。顯著特點是金融宏觀調控向間接調控過渡,從單一的行政型調控向運用經濟手段轉變。資金管理從統存統貸轉變為差額包干的基礎上,繼而推進到差額控制和實存實貸,由指標管理過渡到資金管理;金融調控也從單一的行政手段直接調控向市場化運作機制調整,從開始的控制貸款規模,逐步啟用中央銀行的三大政策工具,發展到以比例管理徹底取代貸款規??刂?。
淺析我國WTO金融監管
在WTO的眾多協議中,直接涉及金融業的有1994年4月15日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1997年12月13日在日內瓦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確立的種種制度將迫使包括我國在內的尚未實施“金融自由化”的國家和地區在金融領域“更多地參與”和“逐步自由化”?!督鹑诜召Q易協議》要求簽約國取消或減少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各種限制,旨在消除各國長期存在的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業的貿易壁壘,確立多邊的、統一開放的金融市場的規則和政策。我國加入WTO后,便意味著我國金融改革必然要進一步深化———放寬限制、開放市場,這將直接沖擊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傳統的金融監管不僅要收縮和廢棄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過時的管制,而且金融監管的新任務將更為艱巨。
一、監管定位: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并重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諸如對利率、匯率、信貸等方面實施了較嚴的管制,特別是針對外資進入的監管還遠未達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國加入WTO時,必須為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完全的市場進入許可和國民待遇,并且公布通過具體措施來對金融企業放松管制和開放金融市場的計劃時間表。這就促成了我國金融監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實上,各國推行的金融體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趨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造成了我國現有金融監管不力、效率低下、該管的尚未管起來等流弊,倘若將此置于放松監管的背景下,勢必導致金融危機的不可避免。為此,強化監管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又一基調。處理好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的關系甚為關鍵。強化監管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強化監管是以放松管制為基礎的,強化監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來或管得更嚴,而是強化那些不應放松和本應管而尚未管的監管;其二,強化監管要突出監管的重點,使強化了的監管能順應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監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二、監管主體:加強和完善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的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個。雖然三個法定主體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許多局限性,以致現有監管無法有效實現。為適應加入WTO后強化監管之需要,應在完善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首先要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其次,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金融監管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特別是當我國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實力雄厚,業務創新不斷,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因此高水平的監管隊伍至為重要。再次,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我國應致力于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建立金融同業公會。金融同業公會在法國、盧森堡、荷蘭、比利時及我國香港地區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我國完善同業公會自律機制更為必要,一則可以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二則可以同業公會促進法定監管主體改進和完善監管,三則可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的濫用權力。此外,為保證法定監管主體監管的有效,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機構及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監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現代化
我國金融改革的思考
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金融體系的結構與實體經濟的需求不匹配。一方面,多年來寬松的貨幣政策釋放的資金缺乏投資渠道,涌入房市、債市、股市引發泡沫和動蕩,或是進入政府融資平臺或大型國企,政府債務和產能的過剩;而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創新性企業依然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這一方面與我國自身的經濟結構有關,同時我國金融體系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中央提出金融市場化改革就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作用,這無疑是非常正確的改革方向。在具體推進金融市場改革時,需要結合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和我國經濟、金融結構存在的問題,選擇合理的窗口期,平穩有序地逐步推動。
一、非充分市場化導致結構失衡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出現了三大金融現象,即流動性短缺、債務風險和匯率問題。然而金融是表象,所代表的卻是深層次的經濟層面問題,也就是中國經濟的結構性、系統性和全球性問題。按照即期匯率折算的中美兩國的貨幣發行量(廣義的貨幣M2)指標計算,自2009年中國的貨幣發行量已經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貨幣發行國,這意味著我國的資金總量并不少,然而市場上曾經在2013年時候出現了流動性短缺,這與我國貨幣發行規模明顯存在著分歧。過去一段時間,國內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的“蹺蹺板”轉向金融,資本市場泡沫化。2014年5月開始,我國股市由熊轉牛,開啟了短暫的牛市進程。2014年下半年開始債券市場回暖,債券發行規模穩步攀升,截至2015年9月,以美元計價的本幣債券發行規模達到58910億美元,相當于GDP的56.2%。然而,股市回暖,債市持續蠻牛走勢,依舊沒有改變我國宏觀經濟持續低迷的形勢。由于實體經濟融資需求不足,金融市場向實體經濟的流動性傳導出現阻塞。當經濟下行倒逼貨幣政策放松時,銀行間重組的流動性無法傳導至實體經濟,在銀行間市場形成了流動性“堰塞湖”,推高了資產價格。同時資產價格的大幅走牛也分流了實體經濟資金面,給經濟帶來下行壓力。這樣一來,金融與實體經濟的“蹺蹺板”效應又持續自我強化。而當金融市場“堰塞湖”壓力越來越大,則引發崩潰的危險,股市5000點后的股災、實施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報價新機制后的人民幣匯率大跌,均與金融市場“堰塞湖”有關。金融市場不缺錢,而實體經濟難融錢,這種現象反映出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結構性失衡。具體表現在內部失衡和外部失衡兩個方面:從對內結構來看,銀行信貸的間接融資仍然是我國主要的融資渠道,資本市場整體規模偏小,且發展不平衡。債券市場的發展滯后,加之長期以來我國還實施利率管制以降低大型國有銀行的融資成本,未充分市場化的利率水平和銀行業的嚴格準入使得信貸市場的“信貸配給”現象普遍存在,堵塞了向企業輸送資金的渠道,阻礙了金融服務的發展,信貸資源向大型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聚集。從對外結構來看,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增長依靠外需拉動,而在缺乏彈性的匯率形成機制下,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勢必會造成外匯儲備的大量積累,而巨量的外匯占款不斷增加國內的貨幣供應。因此,我國金融市場主要的問題是金融機構和金融價格的非充分市場化,一方面金融機構的嚴格準入使得資金缺乏進入實體經濟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利率和匯率非市場化人為扭曲了資金的價格(利率是資金的國內價格,匯率是貨幣的國際價格),從而造成了整個金融市場的失衡。即:我國寬松的貨幣政策釋放的貨幣和缺乏彈性的匯率政策形成的大量外匯占款共同導致了近幾年來我國貨幣供應量的高速增長,推高了社會總體債務率。但由于我國是以國有銀行為主和利率管制的金融市場,資金一方面選擇大中型國有企業、政府基建和房地產等流通性較低的領域,另一方面涌入房市、股市、債市、匯市等金融市場。而中小型、創新型民營企業由于缺乏融資渠道或融資機制,依然面臨融資難和融資貴的難題。
二、金融業市場化改革的重點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經濟方面:落后產能過剩,科技創新不足,經濟增速減緩;金融方面:社會債務率較高,貸款不良率上升,如繼續加杠桿則負債率高企難以為繼,而如降息或美元加息,則面臨匯率貶值和資本外流壓力。金融調控面臨進退維谷的兩難局面,金融改革既急迫也需謹慎。然而金融改革事關全局,牽一發而動全身。金融業的改革和推進需在確保平穩的前提下,有序地推進。這就需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做好充分準備,選擇合理的順序和恰當的時機。金融機構多元化的改革,一方面要改革國有銀行為主的商業銀行體系;另一方面是積極構建非銀行金融機構,激發市場創新,提升直接融資比例。一直以來我國都是以銀行為主導的融資體系,這種融資體系固然存在著一定的優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第一,銀行主導的融資體系能夠對資產的期限進行轉換,向企業提供流動性,但更多的是存在“信貸配給”問題,妨礙了企業的創新。第二,銀行主導的融資體系存在著壟斷價格、買賣價差等劣勢,不利于金融資產價格的發現。第三,由于我國銀行系統過于龐大,導致風險分散的成本較高,“大而不倒”的銀行體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因此,當前最主要的應對方案是逐漸將銀行主導融資體系轉變為市場為主導的融資體系。我國應當建立起政策性銀行、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以及券商、保險、基金、信托和農村、城市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租賃、汽車等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為代表的小型金融機構在內的多元金融機構并存競爭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這樣才能使金融市場對資金的配置功能發揮到極致,改善“信貸配給”問題。因此,當前,我國可鼓勵積極推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建設,尤其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各類金融機構。但金融業是關系到國計民生、國家穩定的重要行業,也是經濟發展的血脈,既要充分挖掘市場的創新力,同時對于各類金融創新要把握金融本質,守住風險底線。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是支持經濟轉型升級的必要方式,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不同類型的風險收益投資渠道。以股權市場為例,對于成長期并且資本規模較小的企業,比較適合在創業板上市融資;對于成熟期且規模較大的企業,適合于在主板市場上市融資。首先,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的發行審核制度,加快上市進程。重點關注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能力、科技含量、獲利能力和成長潛力,適當放松財務指標要求,降低門檻,并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發行上市設立“綠色通道”。其次,大力發展產權交易市場,完善非上市企業股份轉讓途徑,可以積極采用拍賣、競價等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最后,建立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產權交易市場之間的轉板制度,使得不同類型的企業可以在不同層次的市場中融通到資金。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能否成功的關鍵在于監管水平和對投資者的保護。資本市場融資是由投資者直接向企業提供資金,沒有金融中介、沒有資產抵質押,投資者處于完全的弱勢地位。因此,資本市場制度的核心是要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要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激發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信心。金融業市場化改革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隨著金融市場的擴大,各類金融機構的不斷增加,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復雜程度必然會大大增加。而隨著各類管制的放開,金融監管、調控的方式也將發生改變。例如,隨著股票市場的擴容,上市企業數量不斷增加,企業質量更加良莠不齊,這就需要有更加嚴格、完善的信息披露以提供給投資者準確、及時的參考。而隨著存貸款利率管制的放開,監管當局則需要更加密切地觀察金融市場狀況,并通過更加及時、更高頻次的市場操作來對市場利率進行有效的引導。隨著金融市場的擴大、創新、融合,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產品的性質也越來越難以明顯區分,尤其是新興的金融機構,因此,金融混業監管越來越具有必要性。一方面混業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的創新,便于監管機構的管理。另一方面混業監管也有利于監管機構整體上的金融調控和風險防范。因此,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放開管制,恰恰不是放開監管,而是要加強監管,提升監管水平。
作者:紀飛峰 單位:國家開發銀行研究院
我國金融監管問題探討
從關注資本制度的順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機制和相應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監管措施以提高應對經濟周期性波動的能力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自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先后發表了三個重要的監管指南,都與調整金融監管從順周期監管向反周期監管轉移有關。
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淺析我國金融經濟增長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深化與經濟增長之間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然后解析中國金融業的現狀,同時對中國的金融深化程度作了綜合評價,最后對中國金融業進一步進行金融深化的“攔路虎”提出了相關解決策略,以致最終實現經濟增長和金融發展的良性循環。
關鍵詞:金融深化;金融自由化;金融約束;經濟增長;金融創新
一、金融深化與經濟增長的理論分析
西方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和愛德華·肖最早提出金融深化理論,他們都認為金融抑制妨礙了儲蓄投資的形成,造成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從而阻礙了經濟發展。他們提出的金融深化,其實質就是放棄政府對金融領域的過度干預和保護,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優化金融結構和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形成正的投資、就業、收入和結構優化效應,從而建立起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良性循環。金融深化的基本政策是實行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現在被概括為3P自由化,即價格自由化、產品自由化、參與自由化。
但在實踐中拉丁美洲南錐體國家發生的一系列銀行恐慌與倒閉,使人們對贊成金融自由化的一般論點產生懷疑。實際上,1994年發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機和1997年席卷東南亞的金融風暴,導致東南亞以至整個世界的經濟萎靡不振,無不與過度金融自由化有關,金融自由化理論及其主張日益受到懷疑與批評。此時作為金融自由化的對立理論——金融約束論由斯蒂格利茨等人提出,但是通過透析該理論我們不難發現,金融約束實質上是在一國金融經濟發展沒有達到一定程度而進行金融自由化的前期準備,因此這兩個理論并不矛盾,它們都是金融深化的途徑和手段,目的都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良性循環。
隨后,雷蒙德·戈德史密斯在其《金融結構與發展》一書中明確提出了金融深化與經濟發展的互動作用,并就評價金融深化的程度提出了一系列的指標:(1)貨幣化比率(M2/GDP);(2)金融相關率,是金融資產與國內生產總值之比;(3)金融資產的多樣化,是社會融資方式變化發展的標志;(4)金融機構種類和數量的增加,是金融深化的另一特點,這是金融資產增長和金融市場擴大的主體;(5)金融資產發展的規范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金融深化理論已發展為一國的金融體制與該國的經濟發展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約關系的理論。
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思考
摘要:近年來,我國在積極進行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不斷推進了處置金融不良資產的工作和金融體制的改革,這一過程中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的重要性凸現出來。鑒于此,本文首先對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中存在的問題展開了探討,并有針對性的提出來改進措施,最后對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改進方法的重要性展開了分析,希望對我國相關領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金融不良資產評估;問題;措施;重要性
近年來,在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為了加大處置金融不良資產的速度,四大資產管理企業都做出了重要的努力,資產評估業迎來了廣闊的發展空間。然而現階段該領域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缺陷,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這些問題,從而為我國的金融不良資產評估領域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1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1.1評估咨詢對象分散性強
評估咨詢業務通常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委托,這部分業務評估咨詢的目的相對特殊,對評估咨詢工作質量和工作人員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實上,偏遠地區通常是我國大部分評估咨詢對象所處的位置,在獲取評估咨詢的現場資料過程中難度較大。這種分散性強的評估咨詢對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國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的質量。據有效數據顯示,現在被接受的不良資產在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當中,僅僅是全國不良資產總數的1/3左右[1]。例如,在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當中,14000億元的不良貸款被收購于我國商業銀行當中,用戶數量約為250萬。而其中,鄉鎮級農村地區是這些不良資產存在的主要位置,并且,在資產戶數總數當中,70%以上都是10萬元以下的資產戶。在實際評估過程中,呆滯貸款以及呆賬貸款都給予了此項工作較高的難度。這種較強的評估咨詢對象分散性導致相關部門在展開評估工作的過程中,無法對豐富而詳細的基礎資料進行充分的應用。根據國際上的傳統做法,三年以上的逾期,將對債權評估值進行歸零處理,在不滿三年的逾期當中,逾期越長資產減值幅度越大。那么我國多數資產管理公司都將產生大量的呆賬,無法同實際處置的債權價值相符。
我國離岸金融監管論文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特別是WTO過渡期的臨近,我國大陸經濟發展已對離岸金融服務提出了巨大需求,離岸銀行已在國內開展了16年,有必要從理論指導和政策操作層面全面系統地探討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問題。
一、國內離岸金融市場已初見端倪
1989年5月,招商銀行在深圳率先獲準開辦離岸銀行業務,開啟我國離岸金融服務先河,其后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離岸金融市場在深圳開始發育。1998年年底,由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銀行離岸資產質量惡化,央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叫停了所有中資銀行的離岸資產業務。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復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的離岸業務,并同時允許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上海開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盡管不少地方政府和其他商業銀行對離岸業務抱有極大的興趣,但央行至今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述四家銀行能全面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我國“全面持牌中資銀行”,負債規模在15億美元左右。目前,工行深圳分行、農行深圳分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只被許可從事離岸負債活動,即有限持有離岸業務牌照或持有“半塊牌”,負債規模加總大約在15億美元左右。除中資銀行外,在大陸可為非居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和部分合資銀行(如華商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外資銀行國內分行大多數以所謂“全球服務”的名義即“國內接單,境外處理”的方式,通過內部電子系統為非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2004年年底,國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余額近90億美元,假設非居民存款相當于在岸外幣存款的1/3,則離岸存款約有30億美元,再加上中資銀行的33億美元,我國大陸的離岸存款規模在60億美元左右,已經是一個初具規模的、主要集中在深圳和上海兩地的新興金融市場,不能不引起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
二、發展國內離岸金融市場的客觀性
離岸金融服務對象主要有非居民個人、非居民企業(主要表現為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Company,簡稱IBC)、境外金融機構和一些政府組織。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躍的是非居民個人和IBC,這些個人和企業通過離岸金融市場運作其投資和貿易活動。離岸金融服務于離岸商業運作,離岸商業活動反過來又促進了離岸金融的發展。
我國金融創新現狀
一、金融創新的涵義和作用
金融創新的核心在于“創新”,只要出現在金融領域的新事物、新現象、新活動,都可以認為是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創新僅指金融工具的創新。廣義的金融創新則包括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手段在內的整個金融系統的創新。
金融創新的出現并非偶然現象,從本質上說,它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原有的金融系統難以適應新的需要,于是改革創新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上世紀60年代西方國家的創新浪潮就是在經濟發展日新月異,金融行業競爭日趨激烈和科學技術飛速進步的背景下出現的。從金融創新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到金融創新出現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為了規避風險,增強安全性。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和復雜化,使得引發商業銀行資金安全的風險因素逐漸增加,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通貨膨脹風險、政策風險等諸多因素使得資產價格波動不已,這就促使銀行等金融機構想盡辦法通過創新,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規避各種風險,力求資金的安全性。
第二,為了滿足客戶和自身需要,增強流動性。對金融業來說面臨各種客戶,他們對資金和金融工具的需求存在很大差異,這就需要金融業研發許多創新理財產品和流動性不同的金融工具,在為客戶提供盈利的同時,又滿足客戶的資產流動性需要。
第三,為了適應競爭,增強收益性。金融機構間業務交叉越來越明顯,競爭日趨激烈.為了在競爭中獲勝,各金融企業必須重視節約成本,提高服務質量,爭奪市場。在這種環境下,為實現利潤增長,金融機構就必須進行金融創新,以求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
我國金融國際化論文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走向世界是大勢所趨。金融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同時作為管理商品經濟的一個基本手段,必然要隨正逐步走向世界的中國經濟一道走向世界。
一、金融國際化內涵
所謂金融國際化就是指金融活動超越國界,從局部地區性的傳統業務活動發展為全球性的創新性的業務活動。其具體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的國際化,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金融業務的國際化,金融資產和收益的國際化等方面。
1.金融機構國際化是指一國的金融業在海外廣設分支機構,開展金融業務,形成信息靈敏,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金融機構網絡。在對等的條件下,允許外國金融機構進入本國,開放本國金融市場。
2.金融市場國際化指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聯成一體,使國內金融市場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組成部分,使國內資金在更廣闊的市場上優化配置,同時吸收利用國外資金,參與國際資金大循環。
3.金融業務國際化指國內金融業務向外進一步延伸和發展,從傳統的地區性業務,如存款、放款、投資,只不過其規模、性質和對象已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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