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WTO金融監管

時間:2022-04-01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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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WTO金融監管

在WTO的眾多協議中,直接涉及金融業的有1994年4月15日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及1997年12月13日在日內瓦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確立的種種制度將迫使包括我國在內的尚未實施“金融自由化”的國家和地區在金融領域“更多地參與”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務貿易協議》要求簽約國取消或減少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各種限制,旨在消除各國長期存在的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業的貿易壁壘,確立多邊的、統一開放的金融市場的規則和政策。我國加入wto后,便意味著我國金融改革必然要進一步深化———放寬限制、開放市場,這將直接沖擊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傳統的金融監管不僅要收縮和廢棄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過時的管制,而且金融監管的新任務將更為艱巨。

一、監管定位: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并重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諸如對利率、匯率、信貸等方面實施了較嚴的管制,特別是針對外資進入的監管還遠未達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國加入WTO時,必須為外資金融機構提供完全的市場進入許可和國民待遇,并且公布通過具體措施來對金融企業放松管制和開放金融市場的計劃時間表。這就促成了我國金融監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實上,各國推行的金融體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趨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造成了我國現有金融監管不力、效率低下、該管的尚未管起來等流弊,倘若將此置于放松監管的背景下,勢必導致金融危機的不可避免。為此,強化監管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又一基調。處理好放松管制與強化監管的關系甚為關鍵。強化監管應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強化監管是以放松管制為基礎的,強化監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來或管得更嚴,而是強化那些不應放松和本應管而尚未管的監管;其二,強化監管要突出監管的重點,使強化了的監管能順應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監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二、監管主體:加強和完善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的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個。雖然三個法定主體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許多局限性,以致現有監管無法有效實現。為適應加入WTO后強化監管之需要,應在完善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上下功夫。首先要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其次,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金融監管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特別是當我國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實力雄厚,業務創新不斷,加大了監管工作的難度,因此高水平的監管隊伍至為重要。再次,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我國應致力于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建立金融同業公會。金融同業公會在法國、盧森堡、荷蘭、比利時及我國香港地區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我國完善同業公會自律機制更為必要,一則可以借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二則可以同業公會促進法定監管主體改進和完善監管,三則可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的濫用權力。此外,為保證法定監管主體監管的有效,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機構及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監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現代化

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主體面臨的金融市場主體更為復雜多樣,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更為艱巨,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而滋生的紛紜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和產品更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鑒于此,監管主體必須充分重視監管方法的多元化發展。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比較突出市場準入審核、報送稽核等方法的運用,但是對于現場稽核或利用外部審計、并表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信息批露、緊急處理措施等方法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以致法規對于這些方法的具體動作都缺乏明確的要求。另外,我國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將成為監管主體的最為重要的職責之一,利用現代化的統計、分析方法有助于風險監管的量化,一些統計分析模型的軟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風險控制的預警系統。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必須注意金融監管方式、方法的現代化發展,而且應該及時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監管的適應性和效率。

四、監管制度:借鑒外國經驗抓好廢、改、立工作

監管制度是監管主體運作各種監管行為的法律依據。依法監管不僅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國金融監管通行的慣例。對我國而言,當務之急是作好法制的廢改立工作,同時應從如下幾方面把握:1)高度重視立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規章的創制)的規劃性和系統性,注意協調新法與舊法及不同新法之間的協調,對于不合時宜的法規要大膽地廢、改;2)注意學習和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保持立法的前瞻性;3)充分認識執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以保障既定及將定的法制能得到有效執行;4)監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還有賴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諸如會計、報告、統計等制度應參照國際通行標準甚為必要,破產法、競爭法的完善亦頗為關鍵。

五、監管視野:立足國內放眼全球

我國金融市場正由封閉向半封閉及開放型金融市場發展。加入WTO后,國內的金融市場已無法孤立起來,經濟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勢必借助WTO機制將中國金融市場卷入其中。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主要的是針對政府控制下的封閉型金融市場而構筑,監管視野局限于國內。為此,要做好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首先要在思想意識和思維方式上確立立足國內放眼全球的監管理念;其次要注意研究國際化金融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探求針對金融業務國際化、機構國際化、金融風險國際化的監管手段、方法;再次,要在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上為監管視野放眼全球創造條件;第四,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這既包括雙邊的和多邊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也涵納了全球性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