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15: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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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產權制度完善

一、產權制度的完善及對社會和諧的基礎作用

財產權是個人對他(她)所擁有的勞動力、物品和服務的占有、使用、收益、交易和處置的權利,通常情況下,財產權是一束權利。財產權不僅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及關于他們的占有、使用、收益引起的人們之間的相互認可的關系。這種相互認可的關系得到確認其意義非同小可,財產權的有效保護和社會認可能為人們的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清晰的邊界和穩定的預期,從而大量減少紛爭與不確定,在稀缺性資源環境中,理性而信息有限的個體在博弈時,相互尊重并認可他人的財產權利將成為占優的策略均衡(dominatedstrategiesequilibrium)。即“讓他人擁有他的物品對我來說是有利的,如果他也能如我對他這樣對我。”可見,財產權不僅是效率的源泉,也具有停紛止爭的功能。

財產權是利益協調的基礎與邊界,利益協調是各得其所的最佳體現,其前提是人們提供的要素是否與其貢獻一致。那些利益不協調的地方,或是由于產權邊界不清晰而引起紛爭;或是產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受損而引起的反抗與爭斗。產權通過權利的界定來明確從事某項活動的預期收益,而人們獲得收益的多少,首先取決于他投入要素明確的數量界限。由于不同的要素通過市場的交易和融合來發揮作用,歸屬清晰的產權就成為他(她)們進入市場配置前的一個基本要求;沒有明晰的產權就沒有市場上的交易。即使交易能夠進行,交易者在事后的分配也會是一筆糊涂賬。這就會在理論上帶來說不清,道不明的難題,在實際運行中也會有人利用這個難題使成本外部化。這種情形,一方面,可以表現為國有企業人利用管理和控制國有企業上的便利損公肥私,侵吞國有資產(如,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這些都直接或間接損害了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導致社會貧富差距迅速拉大,破壞社會和諧;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并未創造財富的人搭便車分享財富,從而扼殺整個社會的創造活力,并積累社會不滿。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權是民事主體進入市場的基礎,只有對各類財產權實行平等保護,才能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財產秩序和交易秩序。

二、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產權制度的缺陷

產權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護是市場經濟與社會和諧的基礎。但現實中的財產權并不總是完整、行使自由和流轉順暢的。特別是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還廣泛地存在著產權稀釋、產權“殘缺”、產權的過度保護、產權的“虛置”與流失等,這些都影響市場的完善、競爭的公平有序,進而扭曲資源配置和人們的行為取向。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不僅表現在基本比例關系方面,更表現為產權制度的缺損與權利均衡機制的欠缺。這種產權的缺損和權利的失衡大致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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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貿易統計制度

一、關于貿易統計指標體系的改革與完善

統計指標體系是開展統計工作的“龍頭”。關于貿易統計指標體系問題,3年前有過一場討論,國家統計局也召開過專題研討會,形成的共識為:貿易統計既要反映全社會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場運行全貌,又要反映批發零售貿易和餐飲業行業的發展變化狀況。一方面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統計要保留,因為它是反映全社會商品市場運行的唯一指標,許多地區還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的計劃考核指標,盡管這一指標具有計劃經濟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為滿足國民經濟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與國際接軌,貿易餐飲業行業統計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起來,這方面的工作隨著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產業所發生的巨大變化,工作量和難度都將大大增加,貿易統計工作重心必然要轉向貿易餐飲業行業統計。

近年來,貿易統計指標體系圍繞上述兩條主線,進行了不斷充實和完善,目前基本框架已經成熟或基本成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1、對當前經濟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反應不靈敏。例如,對政府關心的商品市場總量平衡狀況、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糧食、棉花、石油、鋼材等)供求信息反應得不夠;同時反映流通產業現代化進程的指標和分組過于簡單,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反映商業連鎖經營和現代商業業態狀況的統計制度。2、貿易統計指標體系不完善.目前貿易企業生產資料銷售量僅占社會銷售量的20%左右,不能反映生產資料市場全貌;同時價格信息是商品市場最為敏感的信息,但目前商品價格統計與流轉統計為“兩張皮”,按不同的統計方法從兩個渠道自下而上地統計,難于科學、全面和及時的分析商品市場全貌。3、現行的貿易餐飲企業的統計限額標準缺乏科學性和實用性.目前貿易餐飲業統計限額標準過高,能夠達到限額標準而進行全數調查的企業數量太少,從而形成了與其他專業統計“抓大放小”截然相反的結果,貿易統計必須“抓小放大”,因為按現行限額標準,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的商品流轉量所占比重很大,影響市場趨勢。而目前受多重因素的影響,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又難于抓住和抓好。這是目前貿易統計數據質量下降的重要因素。4、目前貿易統計非調查(或派生)指標很少,從而直接影響和制約了貿易統計資料的深度開發。加之現行統計資料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導致貿易統計資料的利用程度很低。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

(一)貿易統計指標的設計應以滿足用戶需求為目的,采取務實和相對靈活的原則。貿易統計指標體系應隨著經濟和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而相應調整,不應當是一成不變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復居民購買力平衡統計和主要商品產銷平衡統計核算制度。因為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流通領域,絕大部分商品處于買方市場,市場環境相對寬松,政府的注意力必然轉向如何啟動內需以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如何確保商品總量平衡以防止市場波動、如何保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國家安全等。在從事這方面的分析研究時,居民購買力平衡統計和主要商品產銷平衡統計資料無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對國內市場起著預警的功能。可考慮僅要求在國家和省兩級統計局利用相關資料進行編算,并不增加基層負擔。

(二)盡快制定科學合理和實用的貿易餐飲企業統計劃型標準。貿易餐飲業企業劃型尚無國家標準,但統計上有一個限額標準,目前這一標準作為貿易統計開展目錄抽樣的依據,即對限額以上企業實施全數調查,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實施抽樣調查。筆者認為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企業限額標準對貿易統計工作尤為重要,它直接影響著貿易統計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發展方向。根據目前的限額標準(批發企業年銷售額2000萬元及以上、零售企業500萬元及以上、餐飲企業200萬元及以上,年末從業人員分別為20人、60人和40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的銷售額占全部批發零售貿易業的47%,其中零售企業僅占26%;企業單位不足3萬家。建議將目前的限額標準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額以上企業的比重,其銷售額應該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額比重應提高到60%以上。屆時限額以上企業約達到7萬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場的總規模和發展變化趨勢。今后貿易統計只要緊緊抓住這7萬家限額以上企業,工作就會變得較為主動,數據質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減輕限額以下貿易業抽樣調查工作的壓力。同時現行的許多貿易統計信息(如限額以上企業財務統計指標)也會“身價倍增”,變得很好用了。

(三)要在“十五”計劃期內取消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從而完成貿易統計核心指標的過渡,并完善貿易統計指標體系。我國即將加入WTO,貿易統計必須象其他專業統計一樣,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現行的貿易統計核心指標“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由于其自身存在許多弊端和目前資料采集方面的制約,數據質量不斷下降,已經難以為繼;從現在開始,必須統一認識,逐步弱化這一指標,相應突出和加強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可能的話應含服務業)的商品零售額統計,因為它涵蓋了90%以上的商品零售額,目前可考慮同時公布以上兩個指標,2年以后用后者取代現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同時完整的商品市場是由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兩大市場組成,生產資料流通總規模的發展變化,反映社會再生產的規模和水平。要在國家和省兩級統計部門,主要依據工業統計報表和貿易統計報表有關指標,按季度測算社會中間產品銷售總額(或稱社會生產資料銷售總額)。從宏觀上反映生產資料市場的發展變化,這項工作對于貿易統計來說也是責無旁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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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制度完善

1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構建

政府采購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到現在有200多年的歷史。而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起步較晚,19995年首次在上海實行政府采購,后來在我國各大城市中推廣開來。自1998以來到現在政府采購在我國已經有了一定的規模,并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其主要表現為:

1.1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制化

1999年起,我國開始了《政府采購法》制訂工作,2002年6月,國家正式頒布了《政府采購法》,使我國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終于步入了法制軌道。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有了法律的規范和保證。這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已經逐步走向了成熟。在《政府采購法》正式頒布以后,財政部相續頒布了《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地方政府也指定了地方性法規章、制度、政策以貫徹和配合中央的法律法規,這對于我國政府制度走向法制化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1.2政府采購機構和信息管理系統框架的構設

1998年財政部被國務院明確任命為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并且具有擬訂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職能。隨后,地方政府也相續在財政部門明確和設立了政府采購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并負責監督和管理政府采購活動。在2000年我國的政府采購機構建設已基本完成。為了實現政府采購工作的公開和透明,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都指定了政府采購招標中標信息媒體。各地區也建立起了市場調查和信息處理系統、招標投標和專家評審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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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保完善制度

社會保障包括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目前我們討論的問題是對現行社會保險籌資方式做出重大變革,即社會保險費改稅。因此,這一稅種在名稱上不能被稱為社會保障稅,只是社會保險稅。本文從分析現行社會保險費征管機制存在體制性障礙入手,研究開征社會保險稅的可行性,探討費改稅需要解決的問題,闡述開征社會保險稅的必要性,提出社會保險稅稅制設計的構想。

一、現行社會保險費征管機制存在體制性障礙

(一)社會保險立法層次低。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管的依據主要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不高,造成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籌集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導致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遇到拒繳、少繳或故意拖欠社保費時,卻因缺乏明確有力的法律依據,而難以采取強制措施,影響了征管工作的正常開展。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僅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而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占重要地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國務院僅作了一個原則性的框架規定。

(二)社會保險覆蓋面不到位。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已經嚴重滯后,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而對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及失地農民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未作統一規定,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和財力來確定參保范圍。從各地情況看,有的地方按照條例的統一規定執行,有的地方將行政機關、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還有的把范圍進一步擴大到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甚至失地農民。即使對屬于應參保范圍內的,仍然有大量的單位和人員尚未參加社會保險。這種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統一和參保率低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應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制約了勞動力的正常合理流動,而且也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同時還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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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失業保險制度完善

摘要:圍繞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這一問題,并結合了當前我國制度中的內容,從覆蓋范圍、基金籌集等方面進行探討,研究發現我國不僅在制度的設計上而且在制度的執行方面都存在著不少問題。建議我國在定義具體概念,立法工作,保障民生,促進就業等方面對失業保險保險制度進行不斷完善。

關鍵詞:失業;社會保險;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概述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概念。失業保險制度是以憲法為核心,以其他相關法律為輔助,對失業保險關系進行調整而形成的制度體系。(二)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作為一個完整、健全的失業保險制度應大致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失業保險覆蓋面的大小和范圍,是需要在制度內明確規定出來的。根據不同的行業區分,可能會把從事農業的人員排除在范圍之內,而根據工作時間來看,可能會把臨時工和季度工人排除,而我國是以居民的戶籍制度為基礎劃分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只包括了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于公務員和非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失業保險制度對其并不進行保護。第二,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失業保險金的籌集一般有五種方式:一是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二是雇主和國家共同承擔;三是雇員和國家共同承擔;四是由雇主、雇員、國家按比例承擔;五是雇主獨自承擔。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模式是通過建立基金由雇主、雇員和國家各按比例承擔。第三,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資格。一般來說,符合下列條件,失業人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不是本人自動離職,在工作期間繳納了一定期限的失業保險費,必須進行了失業登記。在各國規定中,大多都包括了以上幾個方面。

二、我國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分析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具有以下不足之處:第一,失業保險制度中基礎概念規定模糊。我國《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非自愿性失業、再就業等相關概念的界定都處于非常模糊狀態,尤其突出在對失業的定義上,對失業如何進行有效完整的定義是一個需要仔細考慮的問題。另一問題就是,在現行的失業保險法律法規中仍然使用“職工”這一詞語,職工,舊時指工人,現在常指我國企事業、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或工作人員,而這種定義已經不符合我國現在的國情。從上述可看出我國無論是在立法層次還是在法規政策上都存在概念規定模糊的問題。第二,立法層次偏低。我國的《失業保險條例》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缺乏權威性和強制性。由于《失業保險條例》不夠具有威懾力,導致我國在繳納失業保險基金上存在著許多困難,眾多企業、事業單位沒有把這個問題重視起來。要想保證失業保險具有強制性,必須要有較高效力和層次的法律保證實施,才能保障失業人員的權益和失業保險工作的順利進行。參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作法,一般是制定《失業保險法》來確保相關工作的順利展開。第三,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狹窄。當前我國面臨的一個重要社會與經濟問題就是城鄉統籌,在城鄉一體化的背景之下,城鎮和鄉村都應該平等享受各個方面的政策,讓城鎮居民和農民享有相同的權利。我國在《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范圍只適用于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包括這些單位的農民合同制職工。《條例》將鄉鎮企業職工、臨時工、個體經營者等眾多其他勞動者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這顯然沒有考慮到社會整體利益,其范圍不應只涉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合同制農民工人,還應包括更多的勞動者,例如公務員等,才能體現出其存在的價值意義,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第四,失業保險金的給付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由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財政補貼和依法應納入的其他基金構成失業保險基金,同時也對其給付主體和支出做出了補充規定。在《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了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方式。眾所周知,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確保在勞動者失業后仍能保障其一定的生活的水平,維持基本的生活,給予其再就業的時間。可是從《條例》第18條所表述的來看,當前我國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介于各地方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二者之間,但全國各個地方的的最低工資都普遍較低,而給付的失業保險金更是要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有可能對勞動者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難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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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革新缺陷以及完善

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在會計領域邁出了改革的步伐。會計改革是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廣泛的范疇,它包括會計制度的改革、會計手段的改革、會計管理體制的改革、會計教育的改革以及會計觀念的變革等,其中會計制度改革是會計改革的實質和核心,它不僅是會計改革成敗的決定性因素,而且反映著會計改革成效的優劣。

一、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不足

(一)行業會計制度的具體行為規范不適應企業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業所執行的具體會計規范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指導下的行業會計制度,這套規范體系存在著諸多不合理之處:(1)不能適應企業經營多元化發展的要求。隨著市場機制的日益完善和風險機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經營將成為企業經營的必然趨勢和戰略選擇。多元化經營必然使企業涉足于各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經營業務,而執行現行會計規范要求企業對不同行業、不同性質的經營業務分別設置帳戶,并采用不同的會計程序與方法進行會計處理,這不僅增加了多元化經營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影響核算效率和質量,而且難以保持口徑一致,反映綜合的財務會計信息。(2)不利于會計信息的行業比較和分析。執行行業會計制度,使得不同行業、不同企業會計處理所依據的原則、程序、方法各不相同,這就必然導致會計信息在行業、企業之間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資主體對潛在投資對象的比較、分析和選擇,最終不利于資金的合理流向和資源的優化配置。(3)不便于投資主體對企業實施有效的財務監督。企業各投資主體對企業實施財務監督的主要依據是財務會計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資主體出于增加投資收益、回避投資風險的考慮,會不斷的改變投資對象,使資金經常性地從一個行業轉向另一個行業,或同時分布于若干不同行業;另一方面不同行業又執行不同的財務會計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主體要實施財務監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業的會計處理原則、程序和方法,這無疑加大了財務監督的難度,影響財務監督效率。

(二)現行會計制度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

完整性和系統性是現代會計制度應具備的基本特征。所謂“完整性”是指會計制度應包括和覆蓋全部會計實務,使每一會計行為,每一會計事項都有相應的制度予以規范;所謂“系統性”是指現代會計制度應是在會計目標統一約束下,由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層次的會計制度構成的有機體系。然而,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基本上是圍繞企業常規會計事項由國家統一制定,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1)一些現代會計分支尚未納入會計規范體系。近年來,隨著會計領域的改革開放以及會計理論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會計分支,如人力資源會計、質量成本會計、物價變動會計、金融工具會計等早已為人們所熟悉,然而,有關這些會計分支,我國目前尚無具體的制度或準則規范,使得現行會計規范在內容上殘缺不全,盡管一些企業認識到需要通過會計系統確認和計量人力資源的耗費,需要核算與報告物價變動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需要核算和報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其對股東權益的影響等等,然而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準則、制度,使得企業會計人員力不從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規范的會計處理。(2)許多企業缺乏健全、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完善的會計規范體系不僅包括國家統一制定的各個層次的會計規范,而且還包括企業根據其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內部核算制度和辦法,包括會計核算的基礎管理制度和辦法、成本核算制度與辦法、內部財務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辦法等。然而,目前許多企業只執行統一層次的會計規范,而無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與辦法,這一方面損害了會計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另一方面則往往導致企業成本不實、帳目不清、數據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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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探索

摘要:信息公開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當今世界各國行政發展的重要趨勢,也是目前我國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信息公開的推行存在眾多的問題與不足,我們應借鑒國外信息公開的成功經驗,完善我國的信息公開制度。

關鍵詞:信息公開制度建議

信息公開也稱為政府信息公開或政府資訊公開。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上來說,它指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相對人和公眾知悉。在現實中,信息公開有著豐富的內涵和廣泛的外延,它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應有之義,是我們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屬性。信息公開不僅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同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敗,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根本保障。

一、我國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經濟改革、懲治腐敗、推行依法治國、推動國民經濟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國社會各界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務院、各地相繼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引入了諸如公開招標、公開競爭、公開招考、公開數據、公開配額、公開辦事制度與結果等信息公開制度。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得以鞏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擁有了知情權和參政權;政府機關的工作作風有了明顯轉變,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使腐敗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還面臨著深層次的矛盾和困難,存在各方面的問題和阻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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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訴訟制度征文通知

各市法學會、學科研究會:

總書記在去年底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執法為民,堅持司法公正,把維護好人民權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如何以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為目標,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為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是當前法學研究必須關注的重點。經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批復同意,省法學會、省法官協會、省檢察官協會、省警察協會、省律師協會、省監獄學會決定聯合舉辦“完善訴訟制度,保障公民權益”論壇,希望各市法學會、學科研究會積極組織會員撰寫文章參會交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文要求

(一)征文應圍繞論壇主題,探討如何完善訴訟程序法,達到切實維護訴訟參加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并通過訴訟實現公民權益保障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

(二)內容限于所附參考選題范圍,題目自定。提交的論文必須是未經發表的,每篇5000字左右,一式3份,亦可發送電子版。

(三)報送省法學會的征文請勿再報其他學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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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度完善論文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二)評議案件流于形式。合議庭評議案件旨在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實行民主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議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聽主審人介紹案情;有些主審人故意隱瞞案情和證據材料,錯誤導向;相互關照,你同意我辦的案件,我支持你辦的案件;或者各自代表一方當事人,充當當事人在合議庭內的代言人。評議意見膚淺,進一步研究探討的意見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聽到正義聲音的時候沉默起來。

(三)合議庭成員并非“精英化”、“最優化”。目前我國合議庭準入門檻極低,不論資歷和素質,只要有法官資格者均可進入該組織,甚至毫無法律專業知識和其他專門知識的也可以進入。雖然有些法院對案件實行了繁簡分流制,但是,實踐中的做法仍然是全體法官吃“大鍋飯”,幾乎從不考慮針對性配置審判力量的原則,審判權基本上處于無序和分散狀態,難以保證案件高水平的審理。

二、我國合議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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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制度完善對策

人類社會的文明是在不斷的進步中逐步發展的,當社會基礎結構因為社會環境的變化而產生明顯變化的之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需要借助一套有型的制度來予以制約,那么其法律框架可塑性就基本形成了。縱觀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來看,無論社會制度是什么樣的客觀環境,其社會治安制度與體系的完善一直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黨的十八大之后,黨中央、國務院高瞻遠矚地提出有效加強“依法治國”,從而將我國的法律與司法體系從“人治”向“法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這樣的轉變絕非是單純的字面上變化,而是一種理念與意識形態上的變化。在這個過程中,社會作為有效體現依法治國成果的基礎環境,強調社會治安的基本穩定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一、我國社會治安制度的發展沿革

同志在著名的“進京趕考”之前就曾經高瞻遠矚地同黨內同志公開講“我們決不當李自成,我們都希望考個好成績!”這就充分地說明了黨中央對于如何確保社會治安已經有了比較明確地規劃,畢竟在當時極為復雜的社會環境壓力下,確保社會環境穩定,為民眾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工作環境是亟待需要共產黨人正視和面對的問題。而從宏觀層面上來看,當時的決策者對于如何穩定社會治安的確缺乏有效的經驗。(一)新中國社會治安制度的“從無到有”。家,乃民眾的立足之本,要想讓社會穩定,必須要首先重視家庭問題的有效處理,自新中國成立之后,中央政府一直對社會治安工作高度重視,新中國成立之后所頒布的第一部民法———《婚姻法》的有效執行,就是從根本上將當時社會環境中最為突出的一種社會矛盾,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有效約束。①隨著《婚姻法》的貫徹與執行,不僅緩解了當時比較尖銳的社會矛盾,而且還徹底打破了延續了數千年的對婦女及兒童的壓迫,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婚姻法》的出現,為我國社會治安體系的完善所奠定的基礎是任何一部法律都難易比擬的。(二)新中國社會治安制度的穩定與發展。社會在不斷地進步,社會環境也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為了適應這種變化,以“派出機構”的方式將處理日常事物的警務部門下放到鄉鎮村為單位的行政區域中,的確為社會環境的改善起到了較大的助力作用。機構派出的方式其實在部分根據地就已經運行,據文獻資料顯示,1946年公安機關成立公所,1948年改稱公安分駐所,1950年改稱派出所。雖然在表面上看起來是名稱的變化,但是配合上當時“公安軍”的集體改制來看,“三位一體”的社會治安制度與體系其實已經逐步地完善了。(三)新中國治安制度的跌宕與變遷。十年動蕩時期的“砸爛公檢法”的確給社會治安制度造成了不小的沖擊,當時的公安體系雖然仍然存在,但是因為受到僵化的意識形態思想影響,其實已經完全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之中。在這種動蕩的社會環境影響下,民眾的安全感也明顯隨之而減弱。林毅夫在《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中將制度變遷分成兩種:“誘致性變遷是指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強制性變遷指的是有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而政府在為實現一定的效益而推動制度變革是,林毅夫先生說的誘致性與強制性特質都相兼具。而我國治安制度變遷一般是源于公安基層的實踐,再通過上層部門強力推進來實現,這種強力本來是以提高改革效率、降低運行成本為目的的創新推動,也是輔助制度變遷效果實現的手段,歸結到最后是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四)改革開放之后的社會治安制度完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為社會治安制度的恢復與完善奠定了強有力的基礎,相關的學者也從理論分析和實踐操作的角度上在回眸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治安制度的完善上提供了有利例證。張陶然在《治道變革:改革開放后我國社會治安制度變遷》(2015)中提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治安制度在模式、主體、法律和工作方式四個維度上都發生了歷史性變革:治安治理模式由運動式治理向常態化治理轉變;治安警務主體向社會化、專業化發展;治安法律體系趨向嚴密與完善,治安行政走向法治化;治安執法信息化、人性化水平不斷提高。總的說來,我國改革開放后的治安制度變遷源于自身制度缺陷與制度環境變遷,是以追求治安效益最大化為導向的、漸進式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治安制度的變遷不僅要力求突破路徑依賴的束縛,更要堅持法治思維,方能滿足社會治安新常態的客觀要求。”而隨著“嚴打”工作的落幕,以構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為主的“打”、“防”、“控”、“管”為一體的社會治安管理方式也正在逐步地推行,武勝偉在《轉型期中國社會治安治理問題研究》(2016)中強調“維護社會治安是國家的基本職能,是人民對自己生存環境的基本期盼,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尺度,是推進改革發展的基本前提。當前,由于在轉型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多重因素的發展變化,由此帶來的關系調整和利益矛盾,時常以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形式表現出來。”(五)十八大以來社會治安工作的調整方向。時代在發展,社會也在進步,隨著信息科技的不斷延伸,民眾的學習、生活與工作方式也正在逐步地從“線下”向“線上”環境延伸。如何有效加強互聯網這個虛擬空間的治安管理工作,儼然成為十八大以來社會治安必須要高度關注和重視的課題。客觀地講,互聯網環境的確是一個虛擬的環境,但是絕非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互聯網環境中從事信息交流與互動,都必須嚴格遵守社會道德的底線,這是公共法律體系的一個最基本要求。極少數人片面認為的互聯網環境可以肆意妄為的心態是絕對錯誤的,也是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和司法環境所絕對不允許的。對于互聯網環境這樣一個新生事物來說,隨著其不斷的發展,從立法的角度上逐步完善其管理架構,這樣也是我國法律體系與環境不斷發展和健全的一個明顯標志。當不法之徒試圖以道德的底線來觸及法律邊緣的時候,勢必會受到應有的懲罰,其所謂標榜的“互聯網環境中絕對自由”無論是從國情還是從民意上都根本不成立。劉顯峰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治安宣傳工作的困境與對策》(2018)中提出:當前,面對社會信息化、信息網絡化、網絡移動化為特征日益凸顯的“互聯網+”時代,面對網絡空間事實真相和謠言混雜的信息洪流,公安機關必須堅定不移地開拓網絡輿論戰線,這是開展治安宣傳工作的重大工程。首先,制定吸引人才、培養人才、留住人才的制度。其次,做好“新思路”和“利其器”的有效銜接工作。另外,警民融合的雙向互動才能最終實現雙方合作共贏的局面。公安機關應該有傳播自信,迎接互聯網輿論場上“風向標”賦予公安機關的挑戰與機遇。透過這些專家、學者的系統化研究,通過分析我國社會治安制度的發展與傳承歷程可以比較清楚地認識到,社會治安制度的完善絕非一己之力可以實現的,社會治安制度的確立也絕非一蹴而就的易事。強有力的執行力保障和嚴謹的制度體系才是能夠充分地體現出社會治安成果的最佳保障。

二、我國社會治安制度“立體化防控體系”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由于信息、資訊的快速傳播,讓社會治安工作中新問題頻現,給社會治安制度的完善,特別是“三位一體”治安聯防聯控體系的實現制造了不少障礙,筆者梳理其中一些問題發現,有些問題雖然看似很小,但是如果不妥善解決,極易將社會矛盾激化,給社會治安帶來不穩定因素。其一,民眾對社會治安立體化防控體系的基礎認識不清楚。我國社會治安建設中強調的“立體化防控體系”,其根本是在于立足多層次、著眼多方位進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這需要一種“全民參與”的社會基礎在其中。作為一名公民,作為社會的一份子,人人都有參與到其中的責任與義務。近期民眾在反思最牽動人心的“重慶公交墜橋案”之余,一個最為突出的爭論焦點就是,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民眾維護自身權益和他人利益的主動參與能力明顯偏弱,是導致此次悲劇發生的一個重要偶發性誘因之一。①社會治安制度的建設過程中,特別是立體化治安防控體系的完善過程中,必須要有全面參與的意識,社會治安環境才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優化。被民眾津津樂道的“朝陽群眾”在這方面的確為立體化防控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提供了很多成型的經驗,但是從宏觀的層面上來看,這僅僅是一種個案,目前現階段并不具備可復制或者推廣的操作性。民眾在潛意識中認為社會治安工作,特別是群防群治工作是司法機關的政府職能,與個人無關的理念的確在一定范圍內屬于對社會治安工作的錯誤且片面性認識,在這種思想的驅使與影響下,導致了社會治安工作的立體化防控體系建設工作面臨著巨大的執行壓力。其二,基層專職警務力量存在明顯不足。按照警務工作的相關規定要求,在不同的區域,對于110警情的處理按照時間限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樣的確為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在硬件約束上提供了制衡。但是也應當清楚的認識到,在偏遠地區,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地方財政能力的欠缺,導致了專職警務力量明顯沒有達到標準配置,這樣在處理警務上勢必會造成明顯的缺失。按照公安部、人社部等部門的相關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10萬人中僅有80名警務人員,而在我國香港地區,據香港警務處處長2017年公開公布的信息顯示,香港警隊擁有33,241名紀律人員及4566名文職人員的隊伍,合共近38,000名人員。水警總區有142艘輪艇,共2,424名人員,為世界上最大規模的警察水師。香港警務處的編制及形成之警民比例均為世界上規模最龐大的首幾位,據聯合國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統計,每10萬名香港人口中有約450名警務人員,警民比例在全球主要國家及地區中排名第5,為亞洲第一。于1960年開始,被國際上評定為亞洲最佳警隊,為香港治安及社會穩定奠定基礎。如此明顯的差距,無疑也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其實即便是在一些發達城市或者是社會治安力量配備較為充足的地區,因為城市發展速度過快而導致的警務工作多樣化發展也給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基層警務工作者的高強度工作導致了在某些普通市民眼中認為處理警情的能力不足情況出現,其實這與警力配置關聯性并不大,主要是定量的警務工作人員與機動的警務工作人員在工作銜接上出現明顯失衡所致。其三,預防與處理機制的不完善導致了社會治安工作任重而道遠。長期以來,民眾對于公安機關的基本存在價值仍然停留在處理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層面上,對于其預防犯罪的職能了解并不多。而我們的專職警務人員也由于編制或者配置的缺失,造成了在預防犯罪的相關工作上出現了明顯的不足。因此就導致了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往往是對于“過去時”或者是“正在進行時”處理比較明顯,而對于“未來發展時”了解、接觸以及處理較少。這樣做的一個最明顯優勢在于,現階段的社會治安狀況與效果是比較理想的,但是其最大的弊病在于由于其處理機制和預防機制的關聯性并不大,容易導致“小錯發大案”現象的出現。數年前令國人震驚的“馬加爵案”和“石家莊9•3系列特大爆炸案”的發生就是基于這樣一個情況下發生。雖然歷經數年的治理,以公安機關為主的各司法機關在預防犯罪的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畢竟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絕非一蹴而就之事,防控體系的完善也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在人財物上有巨大的投入才能夠取得成效,因此從整體上來看仍然有很多繁瑣的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我國現階段社會治安制度缺失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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