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3 0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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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

土地租賃協議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場地

乙方承租甲方▁▁▁▁▁▁▁▁▁(層/廳)▁▁▁▁▁▁▁▁號場地,面積▁▁▁▁▁平方米,用途以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庫房▁▁▁▁▁平方米,庫房位置為▁▁▁▁▁▁▁▁▁▁▁▁▁▁▁▁▁▁▁▁▁。

第二條租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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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市路號的畝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見附件)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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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者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將國有土地租賃列為出讓的補充方式,對租賃用地方式的地位做出了限制。相關法規、政策也對國有土地租賃和出租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隨著土地市場逐步發育完善,租賃用地方式的優勢日趨凸顯,越來越受到供用地雙方的歡迎。同時,也對土地二級市場起到了有益的牽帶作用。本文從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的實踐出發,探討了租賃制度的優勢,分析了工作中及相關法律上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一些個人觀點,旨在大力推薦國有土地租賃使用方式,推進租賃有償用地制度。

關鍵詞: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出租土地租賃管理

一、我國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的發展

1988年以前,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1988年《憲法修正案》,將上述條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從而為土地租賃制的實行解開了禁錮。同年,根據《憲法(修正案)》,對《土地管理法》作相應修改,將原《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2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并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98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從而正式將土地租賃確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之一。

199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8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1992年《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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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國有土地租賃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市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有土地租賃的管理工作。

薛城區、嶧城區、臺兒莊區、山亭區城市控制區范圍內國有土地租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中區、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的城市控制區范圍內土地租賃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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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近年來,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有償使用方式,開展了國有土地租賃試點,取得了一定的經驗。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將國有土地租賃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為貫徹實施《條例》,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行為,現將《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一、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國有土地租賃的適用范圍。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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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場土地租賃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理順關系,提高國有土地資源利用率,維護職工群眾利益,增強全場經濟實力,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依據縣委〔1994〕24號、縣政府〔2002〕76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全場土地租賃事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土地租賃的原則

1.縣棉花原種場區域內的土地為國有土地性質,縣棉花原種場行使管理權。區域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覺服從場部管理。

2.全場職工繼續堅持“以地代資”的原則,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勞保福利。

3.堅持“先內后外”的原則。場內土地(含水面、果園等)按計劃先由本場人員租賃。其余面積相對集中,實行市場化運作。

4.堅持租賃土地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租賃人一般在原工區屬地安排租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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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權性質分析論文

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也是現有條件下全面實施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重要步驟。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土地批租制時,土地使用者可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轉讓、抵押和贈與等。這表明土地使用者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具有物權的性質。而對由土地租賃制界定的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及其擁有的處分權的范圍等問題,學術界和實業界的認識不一。有人認為它屬于物權;有人則認為它屬于債權;還有人認為,這種土地租賃權雖然屬于債權但具有“債權物權化”的特征,因而擁有部分處分權。對此,各地區的實際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區規定土地租賃制下的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批租制下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同樣的處分權,有的地區則規定只有土地批租權擁有相對自由的處分權,通過租賃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要經過特殊程序的認可后才能進行轉租、抵押等。

針對土地租賃權的性質究竟是物權還是債權的爭論,目前尚無定論。在與之息息相關的物權法沒有頒布之前,筆者在分析物權和債權的區別的基礎上,對土地租賃權的權屬性質進行探討。

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物權和債權是相互對應的兩種民事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和財產的結合表現為物權。當財產進入流通領域之后,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則體現為債權。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換的前提,交換過程中則表現為債權,交換的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讓渡和移轉。在商品交換中,所有權的權能也可以依據交換原則與所有權發生分離。

物權和債權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的財產關系。這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作為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所以物權的設立、移轉必須要公示,而債權則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的權利,具有不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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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范本模板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市路號的畝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見附件)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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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租賃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培育和規范土地市場,適應我縣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第三條凡本縣范圍內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當繳納土地年租金:

(一)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進行經營的;

(二)改變劃撥土地的批準用途與性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由本單位進行經營的;

(三)在劃撥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內進行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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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土地整治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區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嚴肅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規劃,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先清理,后規范”的總體要求和統一部署,決定自20*年3月起集中半年左右的時間,在市區范圍內集中開展一次國有土地擅自出租改變用途專項整治活動。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的重要意義和指導思想

在市區集中開展國有土地擅自出租改變用途專項整治活動,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市委常委會,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精神的一項重大舉措。扎實履行國有土地租賃工作職責,深入開展好本次專項整治活動,既是進一步深化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促進市區土地市場進一步規范、有序、健康、協調發展的需要,也是確保我市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穩健運行的迫切要求。

本次國有土地租賃專項整治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國務院《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浙江省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市區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為指導,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先清理、后規范”,逐步開展市區國有土地租賃專項清理工作,通過“補辦一批、租賃一批、執法一批”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精神,把國有土地租賃專項整治活動作為當前一個時期的重點,堅持服從和服務于市委、市政府工作的大局,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更好地實施土地政策,強化規劃監管,搞好市場服務,保證土地市場平穩、規范運行。

二、開展專項整治的范圍和目標

本次專項整治的范圍是根據《**市區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行政劃撥土地上從事商業服務業、娛樂業、金融保險業、餐飲旅館業、交通運輸業等經營性用地及所涉建筑物、構筑物;擅自改變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出讓土地及所涉建筑物、構筑物;在批準的有效時限內臨時使用的經營性用地及所涉建筑物、構筑物;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及所涉建筑物、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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