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租賃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02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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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培育和規范土地市場,適應我縣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第三條凡本縣范圍內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當繳納土地年租金:
(一)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進行經營的;
(二)改變劃撥土地的批準用途與性質,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由本單位進行經營的;
(三)在劃撥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內進行經營的;
(四)對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土地使用者在本辦法公布后一個月內,持下列資料和有效證件到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辦理土地租賃手續。
(一)申請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及其他用地批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委托人的委托書;
(四)土地使用狀況及有關協議合同資料。
第五條土地租賃合同應確定土地使用權租賃地塊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標準、繳納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土地租賃合同實行3年一簽,期滿后重新簽訂。
第六條土地租金標準根據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確定。租金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化,每3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縣發改物價局、縣財政局擬定,報縣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土地租金按年度繳納,第一年在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時繳納,其他年度的繳納時間原則上為本年的月日前。逾期不繳納的,可處應交款額10%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收取土地租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刷的專用收據,全額上繳財政,用于城市基礎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九條按本辦法辦理土地租賃手續的,其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抵押,如需抵押,須經縣有關職能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需轉讓,經批準不辦理出讓手續的,受讓方須與縣國土資源局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繼續繳納土地租金。
第十條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和經營的,參照本辦法管理。其收取的土地租金,50%上交縣財政,50%留給土地所有者。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簽訂或決定送達后,征收人員應及時催繳年租金,經多次催繳,仍未足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協調財政主管部門直接從應繳納人的賬戶中劃轉應繳土地年租金。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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