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3 00:15:1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土地征用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淺談土地征用犯罪對策
隨著我國高速公路建設投資力度的加大,高速公路已逐漸成為我國交通網絡的大動脈,但是伴隨著高速公路的開工建設一些“有心人”將征地補償款當成了“唐僧肉”,爭相來食,在大肆蠶食鯨吞的同時,在體驗到“一夜暴富”喜悅的同時,等待他們的是法律公正的審判。
日前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8件貪污、挪用征地補償款的案件,案值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上述數字的背后代表了國家的損失,同時也體現出征地補償已成為職務犯罪的重災區。在這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常在案件的定性與犯罪數額的確定上產生分歧,筆者借此文淺談此類犯罪的定性問題,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此類犯罪主要涉及四個罪名,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在認定上,一個重要的區別點在于:犯罪對象是否為公共財產。《刑法》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公共財產的范圍:(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征地補償費用的構成: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助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用在流轉過程的不同階段,即在支付前后(進入村財務帳目)和分配前后的屬性是不同的。從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來源看,凡經政府批準征地以及轉讓給國有單位用地所得到的補償費用,其款項主要來源于政府或國有單位,因此,在進入村財務帳目之前,征地補償費用屬于國有財產,對此沒有異議。但是,在進入村財務帳目之后,則需要具體分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經濟組織所有”。因此,土地補償費支付后,即進入村財務帳目后,就屬于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系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
其次,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在分配后顯然歸附著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屬于私人財產,對此不可能成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至于在進入村賬務賬目之后分配給所有人之前,村基層組織對此只是協助人民政府進行暫時管理,沒有所有權,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因此屬于公共財產。
最后,征地安置補助費的情況比較復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征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的補助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可見,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后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成為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二是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三是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后兩種情形在支付后,屬于個人財產,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構成客體已經不復存在了。因此,后兩種在費用分配或者處置后不涉及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犯罪問題。而第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征地安置補助費則成為關于適用立法解釋爭議的焦點。
市土地征用調研報告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我市土地信訪總量雖然有較大幅度下降,但土地信訪中征地補償的政策處理和農村土地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確逐年增多,涉及到的問題日趨復雜,處理難度逐步加大。下面就我市土地信訪反映的現狀、成因及處理辦法作初步探討。
一、征用土地中信訪反映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市在征用土地信訪中主要反映的問題為征地補償的政策處理和農村土地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集體信訪主要涉及征地補償安置和城市拆遷安置問題。從2002年上半年群眾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分析,群眾反映違法占地行為的來信209件、來訪90批,分別占同期信訪總量的58.2%和60.4%。反映違法占地行為的來信來訪仍為我市國土資源信訪的突出問題;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仍是困擾基層土地管理的頑癥。同時,人民群眾對國士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逐年增多,反映出群眾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參政議政意識逐步增強,信訪反映的突出問題有:
1.征地補償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其一,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合理征地與農民失地后的生存空間,失地農民生活、生產問題。如:衢江區沈家開發區村民150余人多次集體上訪,反映自1992年土地被征用以來,開發區管委會,對土地征用戶采用安排工作和對未安排工作者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現要對未安排工作者取消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政策,實行一次性安置,每人7700-8250元,要求繼續發放生活費。其二,補償標準偏低,農民意見大。如衢江區廿里鎮項家橋村村民40余人上訪,反映鎮辦工業園區征地時青苗補償費、土地安置費太低,與現有農民實際的生活水平差距過大。其三,補償費用的分配問題。如:柯城區鹿鳴山村50余人集體上訪,反映該村土地被征用,由于土地分配不均勻,有的組人均不足1畝,導致補償安置受益不合理,來訪要求按全村人口平均分攤安置費。其四,征地費用收支不公開,留在村集體經濟中的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問題。如柯城區石室鄉姜家埠頭村村民65人集體上訪,反映東港開發區征用土地時,村干部在丈量面積和賠償中徇私舞弊,借機侵吞補償費。
2、征地程序不規范。其一,未批先征,征地程序不到位,手續不規范,征少用多,征此用彼,甚至越權批地、騙取批地、化整為零等。其二,個別鄉鎮、村組織和干部非法租地和變相買賣土地、從中牟利。其三,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交不出使用,已批準的土地閑置不用。其四,征地不依法公告,群眾因不明情況而產生誤解,引起上訪。
3、農民建房審批難。農民建房審批時間拖得長;農民建房地基落實難;農民建房處理相鄰關系難;落實一戶一宅難;農民建房收費多。
土地征用研究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我們經常看到的消息是某農村的農民因為得知所在地方的土地將被政府征用,于是抓緊時間連夜建造房屋甚至是樓房。接著是政府連夜突擊檢查這些被稱為違章建筑的房屋,最終這些違章建筑被拆除大部分,少數所謂“釘子戶”因為“抗法”被繩之以法關起來了。
農民為什么這樣做呢?政府為什么采取這樣的措施呢?政府的這種合法行為是否正當呢?是否存在對農民的歧視呢?歧視性的制度設計在道德上又有什么理由呢?也許,有些問題是無法正面回答的,或者有些問題只能作為而問題存在。
二、我國現行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予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補償后,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學者指出,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的憲法依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3、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4、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5、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1]
土地征用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國為發展社會公共事業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本文從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特征談起,對土地征用制度應遵循的原則、補償安置問題及我國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相應立法建議略作一探討。
關鍵詞:土地征用集體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補償
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存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類型。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的所有權轉移,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了發展社會公共事業,都設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地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是我國實行土地征用地憲法依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中充當征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盡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但是他們作為土地需要的單位只能根據自己的用地的實際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地程序向土地機關提出用地申請,并在申請批準后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另外還要明確國家雖是征用土地的主體,但是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他們對外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此權。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
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論文
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存在的問題透析
摘要: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是我國城市化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其實是一個是農民失去土地的過程,努力改進土地征用工作,使農民失土不失業,并且最終使廣大被征地農民過上比原來更加富裕美好的生活。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用;現狀;對策
這幾年,是我縣經濟加快發展,城市化建設迅速推進的重要時期。在此背景下,我縣各地出現了征用土地的高潮。這些土地的及時征用,確保了我縣城市化建設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鎮、鄉和街道付出了艱辛的努力,部分鎮鄉、街道在一定時期內,把土地征用工作列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戶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夜以繼日,深入細致地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確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對土地征用補償存在爭議,在集體發展留用地、就業、社會保障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現越來越難的趨勢,有些土地雖然已經完成征用補償協議的簽訂,但也難以及時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過程中還出現上訪或直接阻礙工程建設的現象。
一、我縣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盡合理。我縣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區域間差異較大,現行中心城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根據城市規劃路網依次遞減的辦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各異,相鄰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懸殊,在實際土地征用補償中很難操作到位,并且極易造成征地補償爭議和糾紛。
(二)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幾年來,我縣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單一的貨幣處置辦法,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要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農民一夜之間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農民有一種“措手不及”的感覺。這種感覺和思想情緒也影響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實施。
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我國政府于建國初期建立了土地征用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土地征用制度逐漸落后于時展的需要,我國政府也曾數次對土地征用制度進行改革,使其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本文通過比較不同時期土地征用制度的差異以及改革路徑,對我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做出分析,并指出這種必然性是由我國土地征用制度內稟的城鄉差異所造成。
關鍵詞:土地征用改革城市化補償標準再分配
我國土地征用制度起源于建國初期,經歷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兩個時代,曾前后多次被修改,不同時期的征地補償方式和標準存在較大差異。近年來,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的土地被征用,隨著現有產權制度的確立,不少農民對被征土地提出了產權要求,希望分享土地功能扭轉后所產生的增值。
然而,按照現有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農民所獲得的土地補償非常有限,不僅不能分享土地增值,甚至連基本生活水平也得不到保證。對土地征用制度進行新一輪的改革已勢在必行。
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自從建國以來,當土地征用制度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時,政府會對該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后的一段時期內,土地征用制度能為經濟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制度的優勢將逐漸消失,其弊端也將逐步體現并開始阻礙經濟的發展。
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