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公平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8 06: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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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公平分析論文
一、稅收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一)稅收在初次分配環節的調控作用
在初次分配環節,應把注意力集中在流轉稅上,流轉稅是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征稅,目前理論界的大部分學者認為,除消費稅通過調節消費品價格對高消費者收入進行調節外,流轉稅在初次分配中發揮中性作用,不具有作為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政策工具的功能。在我國流轉稅實踐中,增值稅與消費稅的配合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公平收入分配的積極影響,在增值稅中規定對生活必需品課以輕稅或無稅,而在消費稅中對奢侈品額外課稅,可以起到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另外,稅收對初次分配有間接調控作用,表現在:其一,稅負輕重會改變企業和個人要素占有量的大小,從而加劇其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其二,如果稅收制度能夠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調節中取得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資源配置格局和要素分布狀態,從而使初次分配中的起點不公平的狀況得以改善。
另外,也應注意到初次分配中某些起點不公現象是非正義的,如在市場機制不夠成熟的情況下,某些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利用壟斷力量獲得了不合理的分配收益。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影響和高度國有化,在主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形成了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的并存,嚴重影響了統一市場的建立和公平競爭。壟斷引發的行業高收入與其他部門、行業之間收入的巨大差異,其不公平已成為我國當前的社會性問題。從行業平均收入的統計分布看,人均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多是壟斷性行業,如通信服務業、電力供應業、金融證券業、保險業等。。壟斷問題是市場本身無法解決的缺陷,卻是稅收政策可以發揮作用的空間之一。
(二)稅收在二次分配環節的調控作用
按照馬克思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原理,二次分配是對初次分配的補充和校正,因而崇尚“公平至上”的原則,可以通過稅收手段實現“抽肥”,即對富人征收更多的稅收,從而實現富人和窮人在分配上的相對公平。在國民收入二次分配過程中,對公平收入分配發生重要影響的稅種有以下幾類:1.所得稅。在實行累進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稅率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而升高,使得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在征稅后縮小;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少資本收益,從而縮小資本利得收入者和勞動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2.社會保障稅。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障稅主要以勞動所得作為稅基而不包括非勞動所得,其稅負主要由勞動者負擔,因此,該稅本身并未對公平收入分配起到多大的作用。但它是政府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財力源泉,對于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有著間接而重要的促進作用,社會保障稅已成為世界各國實施社會收入再分配調控的重要政策手段。3.財產稅。財產稅對個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調控功能,其調控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財產稅比較符合稅收的支付能力原則。對財產課稅有助于緩解社會財富分布的不公平狀態;其次,財產稅的負擔難以轉嫁,可以直接實現政府的政策目標,不至于因轉嫁因素而被淡化或扭曲。(三)稅收在第三次分配環節中的調節作用
規范稅制公平貿易論文
論文摘要:資本弱化已成為跨國公司乃至國內公司避稅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國際稅收領域面臨的新課題。考察美、英、德、日等國的稅收制度及相關狀況可以發現,發達國家多已制定了相應的反避稅措施。我國也應該借鑒相關的國際經驗,以促進公平貿易和我國稅制的規范化。
論文關鍵詞:資本弱化固定比例法正常交易法公平
一、資本弱化的概念
從形式上看,資本弱化就是指公司的資本結構中負債資本遠遠大于權益資本的資本結構安排。但如果投資者不是有意識的通過操縱債務和股權比例失調來追求一定稅務利益的話,企業融資時盡量利用借貸融資,而較少利用股份融資這一現象不應成為各國稅務當局關注的問題,也不會成為稅法學研究的對象。只有當投資者是為了逃避其本應承擔的稅收負擔,而有意識地過多選擇負債籌資而非股本籌資時,這一現象才會為稅務當局和稅法學界所關注,因此稅法學(特別是是國際稅法學)是把資本弱化作為一種避稅方式加以研究的。與稅收學更多關注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研究如何提高稅收經濟活動效率相比,稅法學更多的著眼于稅收關系中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稅法學對資本弱化這一種避稅方式進行研究主要是防止納稅人逃避其應承擔的稅負,維護國家作為稅收征收法律關系中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從法理上講,資本弱化這種損害國家法定稅收利益的行為顯然是無效的,國家有權對其進行糾正,從而對受損害的國家稅收利益進行救濟。從這一角度出發,資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資者投資于公司的資本中,不恰當的提高負債比例從而相應的降低股本的比重,增加利息獲得更多的稅前扣除,以減少應納所得稅[2]。與之相對應,資本弱化稅制可以定義為關于資本弱化的基本原則、方法、措施以及有關協調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則的總稱。
二、各國資本弱化稅制的比較
(一)美國
統一稅制體現稅收公平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物業稅種總體設計;土地稅的設計;房產稅設計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物業稅的課稅對象為不動產--土地和建筑物、對土地類型、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及土地使用的用途綜合考慮、將城市和農村土地作為統一客體設計土地稅種、對房屋所有權征稅應當依據房屋價值規定相應的起征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以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人、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以土地面積或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支持農業發展、因地制宜、在經濟發達的省份,農村應稅房屋數量多、房地產評估機制的建立是房地產課稅的基礎、原來由政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進行評估,應逐漸由社會中介機構來承擔、原來由政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進行評估,應逐漸由社會中介機構來承擔等,具體請詳見。
自2003年起,我國物業稅的開征正式提上日程。目前,我國已有十個城市進入試點"空轉"階段,到全國統一實施物業稅應該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路要走,許多問題還有待研究,"是否在農村開征物業稅"就是論點之一,近期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許多學者考慮到我國農村生活水平低、城鄉差距巨大的現狀,認為開征物業稅會給農民增加新的負擔,故不應在農村開征物業稅。筆者認為,物業稅本身不會加重農民負擔,為了與國際接軌,統一城鄉稅制,克服現有房地產稅制征稅范圍過窄,并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在城鄉統一征收物業稅是十分有必要的。
1物業稅種總體設計
物業稅的課稅對象為不動產--土地和建筑物,故應在物業稅下分設土地稅和房產稅兩個稅種,將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轉化為在房地產開發階段征收的土地稅,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合并,轉化為房地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房產稅,稅收管轄權歸地方。
2土地稅的設計
2.1課稅對象
小議稅制公平與收入分配
一、稅制不公平的具體表現
(一)結構不公平的表現
長期存在的二元稅制結構侵蝕了公平收入分配的基礎。我國的二元稅制現象嚴重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起就實行以城市征收制度為一元、以農村征收制度為另一元的城鄉隔絕的二元稅制結構。而且,我國農民的負擔不僅來自于對農業農村居民單獨征收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還來自于工農產品“剪刀差”、“三提五統”、勞務和各種社會負擔(收費、集資、攤派、罰款等)。農民的總體稅費負擔遠高于城市人口,與此同時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卻遠低于城鎮人口。以2004年為例,我國城鄉之間收入差距擴大到了3.53:1。如考慮到城鎮居民享有各種補貼、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障等隱性收入以及農民尚需從純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統”和用于再生產的部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實際差距約為5:1~6:1。我國目前正處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浪潮中,雖然部分二元稅制問題在改革中得到解決,但長期存在的負面調節效用很難在短期內消除。
(二)程序不公平的表現
稅收程序公平可以從立法、執法及司法三個環節去探討,稅收程序是否公平對收入分配公平目標有較大的影響:如果一國稅收制度在立法上不能體現民主性和公益代表性,則難以準確反映各種不同利益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稅法很有可能蛻變為少數強勢利益團體的“私人產品”;如果一國稅制設計完全符合橫向與縱向公平的要求,但執法不公會極大抵消稅制在公平收入分配上的效果,甚至產生反向調節效果;如果法院不能公平、合理地處置稅務行政及刑事訴訟案件,稅法良好的法律狀態就會被破壞,公眾的滿意度會下降、不公平感會增加。我國目前在立法、執法及司法環節存在一系列問題,但執法環節的問題最為突出,對公平收入分配的影響也最大。在稅收執法領域,目前需要加強的是依法行政以及對稅收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的限制。稅收法治的實現,必須以稅收執法狀況的改善與提高為前提。因為法治最本質的含義在于執法機關受法律約束,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被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并受法治原則的約束。
二、稅收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改革所得稅制追求公平效率收入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提高稅制競爭力是全球范圍內新一輪公司所得稅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消除股息雙重征稅與簡化稅制是公司所得稅改革的具體措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稅的改革目標一直是在最優稅收理論之下對公平效率的追求和平衡、過高的稅率和過重的稅負減少了資本形成和勞務供應、其他許多國家也正面臨著本國稅制競爭力不足而導致的資本外流的風險、一個有競爭力的稅制不僅要使英國對資本有吸引力,同時也應減少對投資的水平、時期、結構的影響、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消除股息雙重征稅、簡化稅制、現金流量稅這種公司稅的征稅方式一經提出,就受到了稅制簡化愛好者的極力推崇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國際間資本流動的加速,在追求公平、效率、收入的基礎上,世界公司所得稅改革的價值取向已進一步提升到提高本國稅制競爭力、吸引國際投資的高度,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消除股息雙重征稅以及對現金流量稅的理論推崇也成為實現這一價值理念的基本措施。
關鍵詞:公司所得稅稅制競爭力稅率稅基雙重征稅
一、提高稅制競爭力是全球范圍內新一輪公司所得稅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
長期以來,公司所得稅的改革目標一直是在最優稅收理論之下對公平效率的追求和平衡,即在保證稅收收入、減少偷逃避稅行為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減少公司稅對公司經濟行為的扭曲。然而,在經濟全球化下資本國際間流動加速的背景下,公司所得稅改革的目標也進一步提升為如何最大限度地提升稅制競爭力,從而提高經濟競爭力。
“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稅務當局的觀念已經從害怕因國際避稅造成稅收收入流失變為害怕因缺乏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制而造成資本流失。”①過高的稅率和過重的稅負減少了資本形成和勞務供應,導致大量資本流出和公司的數量減少。從Jorgenson、Hall以及Sandmo等構建的標準資本成本理論模型可以看出,①公司所得稅的稅率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投資決策。高稅率一方面會導致本國資本外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外國資本進入。IMF的研究也表明在其他條件相近時,低稅率的國家相對于高稅率的國家擁有更多的投資。如,2000~2005年間受外國較低公司稅的吸引,大量瑞典公司的生產基地、控股公司和公司總部遷到海外,資金流出達2730億瑞典克朗。而日本在2005~2006年直接投資的凈流出額分別為4.7萬億日元和6.6萬億日元。②其他許多國家也正面臨著本國稅制競爭力不足而導致的資本外流的風險。
統一所得稅制創立公平競爭環境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優點;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缺點;小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一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雙軌制的主要優點是以優厚的條件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高國民福利、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有失稅務公平原則、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只有11%、影響稅收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務機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為外資企業避稅提供了可能空間,容易扭曲企業行為,滋生偷、逃稅款等不法行為、削弱內企競爭力,危及內企生存、稅收優惠過于側重地域性、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等,具體請詳情見。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一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進行法定的生產成本、費用和損失等扣除后的余額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法,就是指調整國家與企業等納稅人之間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是在1978年以后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并立運行的“雙軌制”所得稅制。這種稅制是在當時的特定歷史情況下產生的,在當時對經濟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當改革開放進行了一定時間以后,“雙軌制”本身的缺陷就日漸凸現。
一、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優點
雙軌制的主要優點是以優厚的條件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高國民福利。吸引外資的好處有三個:一是外資,尤其是生產性資本的流入可帶來本國資本存量的增加,而根據生產函數的定義,資本是決定經濟發展的最重要要素之一。二是FDI的流入有可能通過改善本國資本存量的分配結構,以及正的外部效應的發揮而提高本國的全要素生產率。理論表明,相比國內企業,跨國公司可能擁有某些優勢。因為在外國設立生產機構將導致一些額外成本的發生,而這些成本是國內企業無需承擔的。這意味著敢于進行跨國生產和投資的公司在某些方面擁有特殊優勢,這一優勢可能是更低的生產成本或更高的產品質量(通過研發形成)、更好的組織管理結構、或者更有力度的市場宣傳及品牌戰略等。這樣,FDI的流入,一方面導致了增加的資本存量中分配結構的變化,其中跨國公司所占份額由于其具有的優勢而更能提高經濟效率;另一方面如果跨國公司的這些優勢能為本國企業模仿、學習或有效捕捉到,即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促進了本國企業管理技術水平的提高、研發水平的提高、勞動力素質的提高,等等,則相應地提高了全要素生產率。三是FDI的流入還可能通過職工工資的發放、稅收收入的繳納而帶來國民福利的增加。我國實行雙軌制這么多年的歷史表明,雙軌制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二、我國現行稅制“雙軌制”的缺點
(一)有違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國民待遇原則是WTO的一項基本原則。在企業所得稅制領域,國民待遇原則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我國已經加入WTO,就應當遵守WTO基本原則。然而,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超國民待遇和非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內資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存在超國民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受到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
個人所得稅制的全面性改革綜述
摘要:公平原則是各國稅制建立的基本出發點和基本原則。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制將可以充分發揮其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獨特功能。然而,由于在稅制模式、稅率結構、費用扣除和稅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導致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公平缺失非常嚴重。因此,必須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性改革,即通過轉變稅制模式、科學設計稅率結構、合理規定費用扣除標準和完善稅收征管等方面的改革,提高其公平性,以有效發揮其調節功能,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關鍵詞: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模式;混合稅制模式;調節功能;公平分配
一、引言
近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公平問題,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強調“要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然而,由于轉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導致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貧富差距正在逼近社會容忍的“紅線”。從基尼系數看,我國自2000年起就已越過0.4的國際公認警戒線,目前學界普遍認為已達到0.47。從最高與最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差距看,我國最高收入10%人群與最低收入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從1988年的7.3倍上升至2007年的23倍。當前,如果我國不盡快遏制貧富懸殊和分配不公加劇的勢頭,則可能會危及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甚至出現社會動蕩。因此,必須采取各種切實有效的措施,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獨特功能,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發揮程度,從根本上說取決于稅制本身的公平性。所謂稅收公平,是指國家征稅要使各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一般說,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收橫向公平。即納稅能力相同者應繳納相同的稅。二是稅收縱向公平。即納稅能力不相同者應繳納不同的稅。稅收公平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平等競爭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證稅收制度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所以,長期以來,公平原則已成為各國稅制建立的基本原則。然而,由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在稅制模式、稅率結構、費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導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嚴重,根本無法承擔起遏制貧富差距擴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張曙光所言:“個稅沒有體現公平,只是增加政府收人”。因此,依據稅收公平原則,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將是勢在必行。
二、相關文獻
稅制改革在稅收管理體制下的分析
摘要:隨著我國國情的不斷完善,稅制改革已經成為一項系統的工程任務。稅制改革不僅要對初始的條件進行測評估計,還要對稅制改革方案的形成原因、實行的措施以及稅制改革需要實現的目標做出評估、評價。在稅收管理體制下,中國稅制改革也有了新定義。本文將在稅收管理體制下對中國稅制改革進行詳細的分析。
關鍵詞:中國稅制改革;稅制;稅收管理;稅收體制
新一輪的稅制改革目標已經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提出了,稅制改革目標的路線圖是我黨從戰略層面上提出來的。稅制的改革是維持我國長治久安的基本原則。稅制改革基本方向,應該宏觀調控,以穩定的稅負為基礎,樹立準確的稅制改革方向。
一、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宏觀分析
(一)穩定的宏觀稅負
稅制改革的目標有很多,其中“穩定宏觀稅負”就是稅制改革的目標之一。“穩定宏觀稅負”在一定意義上,顯現出了穩定稅負的重要性。就目前近幾年的政府支出情況明顯可以看出,政府的支出規模、政府的支出增幅,都是不好控制的。所以,想從根本上控制政府的支出,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
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立法研究論文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兩套所得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出現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問題:
1.兩套稅制違反國民待遇原則,不符合世貿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
國民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是世界貿易組織最基本的原則,其實質是非歧視原則。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低于本國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國國民的稅收待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稅收非國民待遇和超國民待遇同時并存。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了許多國內企業不能享受的稅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沒有統一,外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非國民待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某些稅收優惠,如福利性、照顧性稅收優惠,外資企業不能享受。各國稅法一般是以區分居民和非居民來確定不同的納稅義務,而不是以資金來源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稅制,采取不同稅收待遇。
2.兩套稅制違反稅負公平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法規定,外資企業享有2年免稅、3年減半征稅、再投資退稅等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大約為25%,遠高于外資企業實際稅負大約為15%的水平。這對內資企業是一種極不公平的待遇,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將會大量進入我國,使我國內資企業將面臨極為不平等的競爭環境,在國內外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不僅不利于各種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而且嚴重影響內資企業和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
3.兩套稅制違反稅收效率原則,不利于降低費用和提高效益。
個人所得稅立法完善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已有26年之久。近年來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超速增長,引發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系列討論,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和稅率的設計等問題,我國立法部門也正在加緊擬定、審議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應該看到,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對于整個人稅收和社會公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較大缺陷和不足,筆者主要從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模式、調整納稅范圍和稅率、實現稅收指數化和實現公平納稅等角度,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談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關鍵詞]分類所得稅制度;征稅范圍;稅率;稅收指數化;公平納稅
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在英國創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如今被世界各國廣泛推廣采用,并成為發達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1980年我國首次開征個人所得稅,2005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額提高到1600元,采取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措施。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額,與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物價變動相適應,降低了征管成本,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而自行申報納稅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的不足,加強了對高收入人群的監督,完善了稅收征管措施。但個人所得稅的修改仍不能使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無法從根本上有效地改善偷稅漏稅現象,對縮小貧富差距也收效甚微,稅收公平的實現任重而道遠。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個人所得稅問題,構思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修改:
一、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模式,實現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轉化
目前世界各個國家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大體分為三類模式:(1)分類所得稅制,又稱個別所得稅制。它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而不是將個人的所得合并征稅。英國的“所謂分類表制度”是分類所得稅制的典范。(2)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一般所得稅制。它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它的特點是將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總課稅,不分類別,統一扣除。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屬于這一類型。(3)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為混合所得稅制。它由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合并而成。它是按納稅人的各項有規則來源的所得先課征分類稅稅費,然后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它的特點是對同一所得進行兩次獨立的課稅,日本、韓國、瑞典、丹麥等國家的現行個人所得稅屬于這種類型。綜合與分類的混合制,最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因為它綜合了前兩種稅制的優點,得以實行從來源扣繳、防止漏稅;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報,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用性較強的所得稅類型。
由于現階段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低,稅收征管手段較落后,這就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須依賴于源泉課稅的辦法,也就是說客觀上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稅制模式。這種稅制在個人收入來源小而且單一的情況下還可以適用,而在收入來源日益廣泛和復雜的當前,其弊端日益明顯。因為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也不符合黑格西蒙斯準則對于收入所得的定義。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發生劇烈變化,貧富分化已成為不爭的事實,這就決定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任務就是調節社會分配、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顯然這正是綜合所得稅制的優勢所在。實行混合所得稅模式可以結合分類稅制和綜合稅制的優勢揚長避短,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選擇。也就是說,對于經常性的收入所得,如工資、薪金、經營、勞務報酬、財產租賃和轉讓所得合并統一征收,而其他如股息、利息、紅利及偶然所得可以依次實行分類征收。具體而言,就是要在進一步規范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方法征收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結后,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各項所得并對其進行匯總,調整后的應稅所得作為全年所得的課稅依據,并對匯總的數額規定一個起征點,對匯總收人達到起征點以上的部分按照累進稅率征收綜合所得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征收綜合所得稅時,可將分類所得稅已繳納的稅額予以扣除,以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的合理調節。對其他未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項目實行分類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