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公平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2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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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公平分析論文

一、稅收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一)稅收在初次分配環節的調控作用

在初次分配環節,應把注意力集中在流轉稅上,流轉稅是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征稅,目前理論界的大部分學者認為,除消費稅通過調節消費品價格對高消費者收入進行調節外,流轉稅在初次分配中發揮中性作用,不具有作為政府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政策工具的功能。在我國流轉稅實踐中,增值稅與消費稅的配合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公平收入分配的積極影響,在增值稅中規定對生活必需品課以輕稅或無稅,而在消費稅中對奢侈品額外課稅,可以起到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另外,稅收對初次分配有間接調控作用,表現在:其一,稅負輕重會改變企業和個人要素占有量的大小,從而加劇其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其二,如果稅收制度能夠在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調節中取得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資源配置格局和要素分布狀態,從而使初次分配中的起點不公平的狀況得以改善。

另外,也應注意到初次分配中某些起點不公現象是非正義的,如在市場機制不夠成熟的情況下,某些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利用壟斷力量獲得了不合理的分配收益。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影響和高度國有化,在主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形成了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的并存,嚴重影響了統一市場的建立和公平競爭。壟斷引發的行業高收入與其他部門、行業之間收入的巨大差異,其不公平已成為我國當前的社會性問題。從行業平均收入的統計分布看,人均收入排名前十位的多是壟斷性行業,如通信服務業、電力供應業、金融證券業、保險業等。。壟斷問題是市場本身無法解決的缺陷,卻是稅收政策可以發揮作用的空間之一。

(二)稅收在二次分配環節的調控作用

按照馬克思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原理,二次分配是對初次分配的補充和校正,因而崇尚“公平至上”的原則,可以通過稅收手段實現“抽肥”,即對富人征收更多的稅收,從而實現富人和窮人在分配上的相對公平。在國民收入二次分配過程中,對公平收入分配發生重要影響的稅種有以下幾類:1.所得稅。在實行累進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稅率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而升高,使得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在征稅后縮小;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少資本收益,從而縮小資本利得收入者和勞動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2.社會保障稅。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障稅主要以勞動所得作為稅基而不包括非勞動所得,其稅負主要由勞動者負擔,因此,該稅本身并未對公平收入分配起到多大的作用。但它是政府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財力源泉,對于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有著間接而重要的促進作用,社會保障稅已成為世界各國實施社會收入再分配調控的重要政策手段。3.財產稅。財產稅對個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調控功能,其調控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財產稅比較符合稅收的支付能力原則。對財產課稅有助于緩解社會財富分布的不公平狀態;其次,財產稅的負擔難以轉嫁,可以直接實現政府的政策目標,不至于因轉嫁因素而被淡化或扭曲。(三)稅收在第三次分配環節中的調節作用

國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即社會的富人運用捐贈、資助慈善事業等行為回報社會,實現更深層次和更大范圍內的收入分配調整。在很多西方國家,除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外,慈善公益事業也較為發達,這種分配表現在通過多種途徑和多種方式的捐助活動,很多富人的財產被直接或間接地轉移到窮人手中,在客觀上起到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第三次分配一般情況下是公眾自覺行動,但也可以通過制度安排激勵引導。對于社會公眾對慈善公益事業的捐助,發達國家普遍給予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免稅政策.引導高收入的合理流向,緩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但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一些規定,特別是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對于捐贈抵免限額的規定抑制了第三次分配規模的擴大。雖然2007年企業所得稅的捐贈抵免限額從3%提高到12%,但實際上對第三次分配仍然起到抑制作用,可以說目前稅制中尚缺乏支持第三次分配格局形成的有效措施。三、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策略:搭建立體框架、實現良性循環

(一)完善稅制公平機制

1.統一二元稅制結構,補償利益受損群體。

首先,需盡快改變現行城鄉稅制二元設置的格局,為城鄉經濟的統籌發展創造必要的稅制條件。統籌城鄉稅制中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清理對農民的亂收費,減輕農民負擔。第二.稅制設計的要點是將絕大多數農民排除在納稅義務的范圍之外.并使部分富裕起來的農民按其負擔能力納稅。這樣,在消除城鄉收入差距的同時,也可以對農村內部收入差距進行調控。其次,農民在過去二元稅制中損失的利益或遭受的不公境遇應該得到補償或改善,這種補償可以通過稅式支出或財政補貼的形式來實現。

2.提高征管技術和稅收法治水平。

(1)規范稅務執法人員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目前,我國稅法不能得到有效實施,追根溯源,主要還是因為稅收立法質量不高造成的,例如有些規定過于籠統,伸縮性太大,可操作性較差,以至于有法難依。稅收立法上的瑕疵和漏洞一方面使納稅人感到茫然,另一方面,也給執法者帶來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執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這都不同程度地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執行效力,因此,提高稅收立法水平是規范執法人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有效途徑。

(2)加強內部執法監督、完善執法責任制。有效的執法監督是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的有力保證。從監督主體來劃分,對稅務行政執法的監督可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政府內部的監督以及納稅人的監督等。比較而言,政府內部監督,特別是稅務系統內部的監督是可控的,可充分發揮其作用。應完善層級監督,加大監督部門的權力,使監督制度更為具體化、規范化、公開化,并建立有效的糾錯機制。具體來講,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不定期抽查執法情況,深入實際,向納稅人了解基層稅務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將稅務執法監督制度落到實處.明確各崗位稅務執法人員的權力和責任,建立執法與責任掛鉤制度。

(二)利用政策著力點,搭建立體調節框架

1.注重流轉稅在初次分配中的間接調節作用。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仍然以流轉稅為主體,雖然理論界公認未來我國將轉變為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結構,但這個轉變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直接稅發揮作用的空間非常有限。應當承認,流轉稅的累進特征較之所得稅弱,它雖可以對社會財富不公平分配所產生的消極后果起到一定的修補作用.但較難改變不公平分配的現狀,因此不能代替所得稅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但是如果加以精心設計和有效管理,流轉稅是可以在再分配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相比所得稅,流轉稅在再分配方面也具有相對優勢:一是流轉稅較為隱蔽,易為納稅人接受;二是流轉稅具有管理上的優勢,其再分配功能容易充分發揮。從我國目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看,流轉稅在稅制體系中仍會占主導地位,利用流轉稅的征管優勢,盡力發揮其再分配功能非常重要。

另外,對于初次分配中的壟斷利潤應課以額外稅.如針對資源壟斷性企業由于資源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進行征稅,讓這部分收入更多歸政府所有。或者規定具有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除繳納各種稅費之外,還應該上交部分利潤。總之,可以通過稅收政策的安排對初次分配中的“不正義現象”主動產生影響。

2.建立起二次分配中的三維調節框架。有效的個人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應當是在個人收入流程的各個環節對個人財富的各種存在形態進行全方位調控。對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可以從個人對于財富的取得、使用、擁有及轉讓三個環節進行,搭建三維調節框架。

(1)對收入取得環節的調節。第一,完善個人所得稅制。自2∞5年起,個人所得稅改革問題在全國大范圍內進行討論并實踐。不可否認,無論是免征額的提高還是高收入者的自行申報改革,都在制度和征管層面上提升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但只有實現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征收模式向綜合征收模式的轉變,才能真正撬動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杠桿,真正改變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尷尬處境。第二,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稅的調節功能。首先,開征社會保障稅。從公平收入分配和優化稅制結構的角度看,將我國的社會保障費改為社會保障稅是十分必要的。開征社保稅有利于建立可靠、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機制,從根本上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社會公平。其次,依法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逐步建立起保障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機制。逐步建立、完善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對低保和貧困地區、貧困農村的貧困人員的保障力度。社會保障稅改革的核心在于受益范圍的規定,受益范圍的大小與收入分配調節直接相關,以我國目前社會保障費收入現狀來看,收入與需求之間存在巨大的缺口,因而定位于建立面面俱到的受益范圍是不現實的,只能將調控的重點置于保證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上。

(2)對收入支出、消費環節的調節。根據消費稅自身所具有的“特殊調節”。功能,在支出、消費環節,我們選擇消費稅作主要調節杠桿。2006年4月,我國消費稅實行了重大改革,增加了一些奢侈品課稅項目,如高檔手表、游艇等,對于優化消費稅調節分配功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需要完善之處。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只涉及貨物性消費.并未涉及消費行為.因此要將現行營業稅中的征稅對象如歌舞廳、高爾夫球場、保齡球館等,盡快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3)對財富存量的調節。現行稅制中缺乏對財富存量課稅的稅種,使得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孤掌難鳴”,因此在我國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體系是必要且迫切的,可從以下幾方面人手:第一,統一財產稅制。在財產的使用、占用環節,將現行房產稅與城市房地產稅合二為一,定名為房產稅,對內、外資企業統一課征,并將其課征范圍擴大到農村的非住宅和非農業用房屋;第二,完善契稅制度。為強化契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有必要進一步擴大其課征范圍,將不動產繼承行為納入該稅的課征范圍;第三,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利用遺產和贈與稅對財富的存量征稅進行調解,不但有利于實現代際公平,而且有利于實現財富分配的良性循環。

3.注重激勵引導型稅收政策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應該在稅制中多植入激勵的因子,消除抵制、阻礙因子,從而利用稅收杠桿,帶動更多社會力量積極投身慈善事業。具體來講,可從三方面人手:(1)取消所得稅中有關捐贈扣除限額的規定,實行遞延抵扣。例如可規定,納稅人向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捐贈,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比例不得超過捐贈人當年凈收入的50%,但超過部分可以往后順延,累計到第二年結轉予以扣除,并可無限期向后結轉。(2)將物資捐贈和勞務捐贈增加到稅前扣除項目中。目前,準予稅前扣除的內容僅局限于錢款的捐贈,而忽略了大量的物資捐贈和勞務捐贈。為了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參與慈善事業,可以針對納稅人捐贈物資的情況,通過專業的機構來評估物資的實際價值,根據評估價值準予稅前扣除。同時,對于公民從事慈善義工活動,也可以根據做義工的時間和工作難度等進行評估,使其享受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二、稅制不公平的具體表現

(一)結構不公平的表現

長期存在的二元稅制結構侵蝕了公平收入分配的基礎。我國的二元稅制現象嚴重違背了橫向公平的原則。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起就實行以城市征收制度為一元、以農村征收制度為另一元的城鄉隔絕的二元稅制結構。而且,我國農民的負擔不僅來自于對農業農村居民單獨征收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還來自于工農產品“剪刀差”、“三提五統”、勞務和各種社會負擔(收費、集資、攤派、罰款等)。農民的總體稅費負擔遠高于城市人口,與此同時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卻遠低于城鎮人口。以2004年為例,我國城鄉之間收入差距擴大到了3.53:1。如考慮到城鎮居民享有各種補貼、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障等隱性收入以及農民尚需從純收入中扣除“三提五統”和用于再生產的部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實際差距約為5:1~6:1。我國目前正處在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浪潮中,雖然部分二元稅制問題在改革中得到解決,但長期存在的負面調節效用很難在短期內消除。

(二)程序不公平的表現

稅收程序公平可以從立法、執法及司法三個環節去探討,稅收程序是否公平對收入分配公平目標有較大的影響:如果一國稅收制度在立法上不能體現民主性和公益代表性,則難以準確反映各種不同利益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稅法很有可能蛻變為少數強勢利益團體的“私人產品”;如果一國稅制設計完全符合橫向與縱向公平的要求,但執法不公會極大抵消稅制在公平收入分配上的效果,甚至產生反向調節效果;如果法院不能公平、合理地處置稅務行政及刑事訴訟案件,稅法良好的法律狀態就會被破壞,公眾的滿意度會下降、不公平感會增加。我國目前在立法、執法及司法環節存在一系列問題,但執法環節的問題最為突出,對公平收入分配的影響也最大。在稅收執法領域,目前需要加強的是依法行政以及對稅收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的限制。稅收法治的實現,必須以稅收執法狀況的改善與提高為前提。因為法治最本質的含義在于執法機關受法律約束,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被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并受法治原則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