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時間:2024-02-06 17: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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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稅收 策劃
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價值最大化已成為企業競相追逐的目標。然而,市場經濟更是一種法治經濟,依法納稅是企業或公民應盡的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現金的凈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便會思考如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這樣,稅收籌劃便應運而生。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概念
稅收策劃又稱節稅,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選擇稅負最輕或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來安排投資、經營、財務等系列活動,是以法律條文為依據合理又合法的行為。通過有效的稅收策劃,在稅法既定的范圍內合理地減輕稅負,可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和現金流量。由于企業投資決策、經營過程、結算方式等因素均對企業納稅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正確選擇投資項目和方式、經營結算方式等,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完成納稅額最小化,對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成為企業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擇。
二、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一)稅收策劃時機的選擇
1.企業設立時。由于我國在稅制設計時,制定了很多差異性的稅收政策,企業的性質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征收的稅種上也有很大差異,合伙制企業只繳個人所得稅而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的行業不同,稅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軟件企業就有很多的稅收優惠;企業使用人員身份不同,也有稅收上的差異,如安置殘疾人、下崗職工、隨軍家屬等等,就可能獲得相關的稅收優惠。因此,企業設立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并進行充分的政策調研,對比稅收負擔,制訂出最優納稅方案,避免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2.企業合并、分立時。企業合并、分立時,是比較復雜涉稅業務,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對企業納稅影響也不相同,因此,納稅人在進行合并、分立時,必須充分進行稅收政策調研,并制訂相應的最優納稅方案,從而達到規避風險,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兼并虧損企業,其盈利可以彌補虧損。因而對于一個盈利企業來說,兼并一個虧損企業,可以為其減輕所得稅稅負,獲得凈現金流量。
3.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通常一項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對企業影響非常大,納稅人如果不及時了解這些稅收政策變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當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納稅人就要對這類政策變化進行評估,進行相應納稅方案調整,甚至是經營方案調整。例如,從2005年4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5]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鋼坯等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的通知》,這樣,對經營鋼坯商品出口的進出口貿易企業,影響就很大,其結果加大了企業的營業成本,最終將導致企業作出經營方案的調整。
4.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合同中的很多條款是直接與稅收發生關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預收貨款,還是分期付款,還是代銷合同,而這些條款簽訂不同,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不一樣,再比如這一合同是否屬于應稅合同,是否貼花,如何貼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簽法,直接關系到是否征稅,征什么稅種,甚至稅率都不一樣,因此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也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關鍵期,建議企業應建立涉稅合同報批制度,以適應稅收籌劃的目的。
5.非常規業務發生時。企業在正常涉稅處理中,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天天接觸,往往不易出現差錯,而相反,企業非常規業務發生時,財務人員沒有相應稅收概念,極易出現稅收問題,如企業注冊資金變化,很多企業財務人員就忘了貼印花稅等等,這些業務與企業正常業務相比,不經常發生,如果不進行稅收籌劃,或納稅方案設計,就可能導致納稅風險,甚至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二)稅收策劃的幾種方法
1.稅收優惠籌劃法。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例如減、免稅優惠、退稅優惠等等,企業如果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例如,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根據此條款,納稅人就應該結合擬定售價,測算不同售價企業實際利益,尋求最優納稅方案。
但是,在選擇稅收優惠籌劃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企業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法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放棄應有權益。
篇2
關鍵詞:汽車工業 國家競爭優勢 鉆石體系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汽車工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汽車產品系列和生產布局。2001年,全國《目錄》內103家企業汽車總生產量233.44萬輛,比1981年增長了12倍。中國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改革開放政策的成功實施,即通過設置高關稅壁壘和其它非關稅壁壘,實行汽車工業進口替代。中國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這就意味著中國必須按照WTO的游戲規則,參與國際競爭與國際合作。關稅壁壘的降低和非關稅壁壘的逐步拆除使得“散、亂、差”的中國汽車工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考慮到汽車工業是產業關聯度高、對國家經濟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產業,因此,調整和制定正確的新時期汽車工業發展戰略,在WTO架構下推動汽車工業國際競爭力穩步提升和結構優化,對于加快工業化進程,確保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在WTO架構下中國汽車工業發展戰略的理論思考
邁克爾.波特教授的《國家競爭優勢》發表以后,在西方引起了強烈的震動,受到國際貿易學、管理學、產業經濟學、區域經濟學等多個學科的專家學者的關注。
波特認為,“企業是國際市場上所扮演的主角。企業不只在一國之內發展,還各自有一套全球競爭戰略,進駐許多國家。”⑴而“國家是企業最基本的競爭優勢,因為它能創造并保持企業的競爭條件。國家不但影響企業所做的戰略,也是創造并延續生產與技術發展的核心。”⑵波特指出,“產業是研究國家競爭優勢時的基本單位。”⑶可見,“國家競爭優勢”就是國家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和促進特定產業提高生產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以占領國際市場的能力。波特認為,一國的特定產業能否在國際競爭中嶄露頭角,取決于該國的生產要素、內需條件、相關產業和支持性產業以及企業結構、企業戰略和同業競爭等四個關鍵因素,這四個因素構成了該產業國家競爭優勢的“鉆石體系”。
在WTO架構下,中國汽車工業能否持續增長,取決于其國際競爭力的強弱。筆者認為,基于汽車工業領域的國際競爭呈現的新特征,應該把國家競爭優勢理論作為制定中國汽車工業發展戰略的理論基礎,要著眼于中國汽車工業國家競爭優勢的構筑。這是因為:
⒈斯密指出,“分工的范圍必然總是受到交換能力的限制,換言之,即受到市場范圍的限制。”⑷在WTO架構下,中國汽車市場真正成為世界汽車市場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必然導致汽車工業及其相關產業之間的國際分工越來越細化。一個汽車廠商甚至整個汽車工業都無法在一個自己可控制的區域內創造出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品或產品組合。中國的汽車工業企業要想在國際競爭中取勝,必須依賴于政府、社會、相關行業及支持性行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才能生產出滿足國際消費者偏好的拳頭汽車產品組合。
⒉發達國家正在設置更高的汽車產品技術壁壘和環境壁壘,以占領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并保護本國的市場。盡管發達國家的企業也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某些技術,但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并不能得到他們所需要的技術,如汽車新產品研發技術、關健系統總成制造技術等。于是,發展中國家在汽車市場競爭中將會長期處于不利地位。
⒊發達國家在實現汽車工業現代化之后,正積極運用信息技術改造自己的汽車工業,使得他們的汽車工業日益信息化、知識化。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尚未實現汽車工業現代化,現在又面臨著汽車工業信息化、知識化的挑戰。單獨依靠一個汽車廠商,不可能自主地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汽車工業,很難應對跨國壟斷汽車集團的強有力挑戰。
二、構筑中國汽車工業國家競爭優勢的路徑依賴
波特強調,“政府的政策其重要性不在于政策本身,而在于它對鉆石體系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⑸ 因此,政府應當通過改善汽車工業的“鉆石體系”結構,來增強其國際競爭力。同時,汽車廠商作為汽車工業的微觀基礎,應當為國家競爭優勢的構筑做出自己的貢獻。
(一)推動汽車工業制度良性變遷
不少人強調技術創新對于汽車工業發展的強大作用。但是它是以制度不起作用、不存在交易費用為前提的。必須認識到,技術創新的績效受一定的制度安排制約。諾斯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增長的關鍵要素;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就在于發展了一種有效率的經濟組織。”⑹因此,中國汽車工業國家競爭優勢的構筑最終是由制度決定的。
⒈推動汽車工業宏觀管理體制創新在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汽車工業是為數不多的政府長期實行嚴格行政審批的領域。政府通過實行“目錄制”來控制新汽車廠商準入、現有汽車廠商投融資以及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等微觀市場行為。行政審批機制長期僭越市場機制,造成我國汽車工業發展緩慢且缺乏活力。目前國家經貿委已經用所謂“公告制”取代目錄管理。然而,公告制的基礎仍是目錄管理,其本質并沒有改變。應當加快推出汽車產品“型式認證”制度,盡可能地讓汽車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復位。
⒉完善汽車工業企業資本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我國大多數汽車工業企業是國有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與國有汽車工業企業投資主體單一、政企不分相適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還沒有得到很好的優化,這往往使得國有汽車工業企業目標不明確、缺乏效率,甚至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中外合資汽車企業則因其固有的資本結構缺陷,往往受到跨國汽車集團全球戰略的制約,其技術研發部門被合資外方掌握。為此,政府應當努力完善汽車工業企業的資本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
其一,積極推動國有汽車工業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有資本充分介入汽車行業,堅決避免“一股獨大”的資本結構。
其二,下大力氣扶持中外合資汽車工業企業的中方母公司,幫助其成立自己的全資子公司和汽車研發機構,改變合資外方掌控技術研發的被動局面。其三,嚴格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引導投資主體多元化了的汽車工業企業構建有效制衡、規范運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⒊持續推進微觀財政政策供給創新
在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下,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增殖稅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企業所得稅不是按地域而是按所有制性質征收,即中央企業的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而地方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然而被選舉經任命當政的政治家和官僚與其他人一樣,他們的行為至少有一部分是受個人利益的驅使,而不是受社會利益之類的崇高思想支配。”⑺現行分稅制所造成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間的博奕格局使得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地方政府千方百計地保護當地汽車廠商,外地產品很難進入本地市場,全國統一的、競爭有序的汽車市場難以形成。對于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反對地方本位主義,地方政府總是“陽奉陰違”。地方政府還極力阻撓跨地區、跨行業和跨所有制的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的并購重組行為,其動機是防止稅收流到其他征稅主體手中。為重構全國統一的汽車大市場,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優化汽車產業組織結構,中央政府有必要持續推進微觀財政政策供給創新:其一,將汽車工業增殖稅劃為中央稅,按某一特定時間段地方政府征收的增殖稅為依據確定中央向地方返還額度,以維護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其二,將汽車工業企業所得稅劃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地方政府按企業所屬地域征收應得企業所得稅份額。其三,汽車消費稅或類似汽車消費稅的稅種應當由地方政府征收,以提高地方政府發展與汽車有關的基礎設施和服務的積極性。 轉貼于
篇3
關鍵詞:高職教育;稅法;課程設計;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712;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1)05-0162-03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穩健的財政與貨幣政策的實施,我國經濟取得了持續、穩定、快速的發展。經濟越發展,稅收也就越重要。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稅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相應地,對熟悉稅法、精通納稅實務的人才需求隨之加大。據近年對人才市場的調查,眾多的企業在招聘企業財務人員時,都不約而同地要求應聘人員必須熟悉國家財務制度及各項稅收政策,熟悉一般納稅人稅務流程,并且掌握開票、報稅等納稅實務的基本操作。有的企業甚至提出,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同時具有辦稅員上崗證者優先錄用。為了適應人才市場對人才需求的新變化,滿足用人單位對人才的要求,高職院校必須對稅法課程進行深入的教學改革。如何實施這一改革,已經成為當前高職教育會計專業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
一、當前稅法課程存在的問題
稅法課程是高職院校會計專業的必修課程。各高職院校對稅法課程名稱設置不盡相同,有的稱為中國稅制,有的稱作國家稅收,還有的稱作稅法,或是稅法基礎知識、稅務基礎知識等。稅法課程設置的性質,有的作為專業基礎課程,有的則作為專業核心課程等。無論該課程是在課程名稱上有所不同,還是在課程設置上存在差異,在當前的高職院校會計專業教學中,稅法課程均未引起高度的重視,在課程的設計與教學上多數院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問題:
1.課程教學目標未能很好地支撐專業培養目標。高職教育專業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其主要性質特征為職業性和實踐性。當前高職稅法課程的教學目標一般表述為:本課程講授稅的基本要素、我國現行稅種以及稅收征管法等內容,使學生掌握我國現行稅種的相關知識,并能夠依法處理企業稅務上的法律問題。由此可見,高職稅法課程教學目標局限于我國稅制的基本要素,偏重于稅種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法律條文解讀,而高等職業教育的職業性、實踐性特征表現得不明顯,未能很好地支撐會計專業培養目標。
2.課程教學內容體系未能與職業崗位工作任務緊密對接。高職院校當前開設的稅法課程,其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大多由稅收基礎知識、三大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附加稅費等具體稅費種的相關法規和征稽、申報等內容構成。這種學科型的課程教學內容體系相對于稅法知識而言,是較完整的,對于系統地學習、研究我國稅法有著積極作用。但相對于以職業性、實踐性為特征的高職教育而言,其教學內容體系則是不完整的,它未能體現一個完整的企業辦稅員職業工作過程,所以。也未能與相應的職業崗位工作任務緊密對接。
3.陳舊的課程教學模式未能較好地滿足高職教育需要。當前高職稅法課程教學模式多采用以教師講授為主的傳統教學模式。在這種傳統的教學模式下,教師雖然在傳授稅法理論知識的同時,也傳授各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申報表的填制方法,但仍停留在以稅說稅形式上,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缺乏企業納稅實務操作實踐。以現代先進職業教育課程理論來衡量,這種傳統的課程教學模式已經不能滿足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二、稅法課程改革探索
1.稅法課程性質定位。針對高等職業教育培養技能型、實用型人才的目標,我們以就業為導向,在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行業需求調研、職業能力分析的基礎上,圍繞著會計專業培養目標,確定稅法課程的學習要求達到以下目標:(1)掌握中小企業稅務登記表的填制技能,具有辦理中小企業稅務登記的能力。(2)掌握中小企業辦稅人員稅法與核算理論及技術,具有熟練處理中小企業一般納稅會計帳務的能力。(3)掌握中小企業基本稅種納稅申報表的填列技術,為申報中小企業稅款工作的順利進行奠定技術基礎。(4)掌握中小企業流轉稅、所得稅納稅籌劃基礎理論和技術,具有中小企業辦稅人員簡單納稅籌劃能力。(5)為后續專業課程學習奠定基礎。
2.稅法課程改革基本思路。高職會計專業稅法課程的改革應作為一項系統改革工程來進行。從課程性質的定位到課程標準制定,從課程教學內容選取、組織和序化到課程教學模式、方法手段實施等等,要力求做到課程整體優化而不是局部改革。
3.稅法課程內容設計。對高職會計稅法課程內容應基于工作過程進行系統化設計。根據高職教育特點,立足區域經濟發展,根據稅務機關、企業納稅事務工作要求和學生個體的職業發展需要來確定教學內容。根據工作程序和人的認知規律組織、序化教學內容。在授課過程中,將課程設計由若干個不同類型的企業,如制造業一般納稅人企業、商品流通一般納稅人企業、商品流通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建筑安裝企業、運輸企業、娛樂服務業等構建成若干個學習情境,每個學習情境包括稅務登記、常規稅法實務、納稅申報三個學習性工作任務,每個任務根據不同類型企業特點設計不同的子任務,將稅收籌劃意識融入其中,形成一個完整的工作過程,從而突破傳統的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如下圖)。
4.稅法課程教學模式設計。對高職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教學模式應與企業辦稅員崗位相對應進行設計。按照企業辦稅員工作,如“企業開業稅務登記……企業常規稅務辦理……企業納稅申報”等過程組織實施教學,采用虛擬企業、角色扮演、以工帶學、工學結合、“做教學訓”一體化工作體驗式教學模式,將企業稅收籌劃意識滲透其中,把課程教學演變成一個連貫的、可實際操作的業務訓練。基本理論以必須和夠用為標準,突出崗位技能訓練,貫徹實施“理論實踐一體化”的教學,讓學生的學習融于實際工作過程,為實現專業教學理論與實踐零距離對接,為學生的就業和后續課程的學習奠定堅實的基礎。例如,在采用角色扮演法教學中,讓學生在日常涉稅業務處理流程中,扮演企業業務經辦人員、會計、出納、銀行辦事員、稅收管理員等角色。通過相互間的業務往來模擬訓練,讓學生掌握辦稅員崗位在實際工作中的分工及與相關企業內部、社會業務各部門銜接業務關系的處理技巧。通過角色扮演將枯燥的業務處理程序,描述轉變為生動的課堂游戲,既激發了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又讓學生通過角色體驗加深了對未來所從事崗位的理解,提升了自身的職業素質。通過這樣的教學改革,實現了稅法課程教學模式的重大突破。
三、稅法課程改革體會
通過對高職會計專業稅法課程改革的探索,可以較好地解決如下問題:
1.建立比較完善的工學結合稅法課程教學體系。稅法課程的內容確定必須要經過社會調研,以就業為導向,以職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培養為核心。因此,稅法課程教學,則必須相應地進行改革。從課程性質的定位到課程標準制定,從課程教學內容選取、組織和序化到課程教學模式、方法手段等,實施全方位的改革,從而建立比較完善的工學結合稅法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可以較好地解決以前稅法課程教學內容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篇4
關鍵詞:汽車工業國家競爭優勢鉆石體系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汽車工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汽車產品系列和生產布局。2001年,全國《目錄》內103家企業汽車總生產量233.44萬輛,比1981年增長了12倍。中國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改革開放政策的成功實施,即通過設置高關稅壁壘和其它非關稅壁壘,實行汽車工業進口替代。中國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這就意味著中國必須按照WTO的游戲規則,參與國際競爭與國際合作。關稅壁壘的降低和非關稅壁壘的逐步拆除使得“散、亂、差”的中國汽車工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考慮到汽車工業是產業關聯度高、對國家經濟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產業,因此,調整和制定正確的新時期汽車工業發展戰略,在WTO架構下推動汽車工業國際競爭力穩步提升和結構優化,對于加快工業化進程,確保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在WTO架構下中國汽車工業發展戰略的理論思考
邁克爾.波特教授的《國家競爭優勢》發表以后,在西方引起了強烈的震動,受到國際貿易學、管理學、產業經濟學、區域經濟學等多個學科的專家學者的關注。
波特認為,“企業是國際市場上所扮演的主角。企業不只在一國之內發展,還各自有一套全球競爭戰略,進駐許多國家。”⑴而“國家是企業最基本的競爭優勢,因為它能創造并保持企業的競爭條件。國家不但影響企業所做的戰略,也是創造并延續生產與技術發展的核心。”⑵波特指出,“產業是研究國家競爭優勢時的基本單位。”⑶可見,“國家競爭優勢”就是國家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和促進特定產業提高生產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以占領國際市場的能力。波特認為,一國的特定產業能否在國際競爭中嶄露頭角,取決于該國的生產要素、內需條件、相關產業和支持性產業以及企業結構、企業戰略和同業競爭等四個關鍵因素,這四個因素構成了該產業國家競爭優勢的“鉆石體系”。
在WTO架構下,中國汽車工業能否持續增長,取決于其國際競爭力的強弱。筆者認為,基于汽車工業領域的國際競爭呈現的新特征,應該把國家競爭優勢理論作為制定中國汽車工業發展戰略的理論基礎,要著眼于中國汽車工業國家競爭優勢的構筑。這是因為:
⒈斯密指出,“分工的范圍必然總是受到交換能力的限制,換言之,即受到市場范圍的限制。”⑷在WTO架構下,中國汽車市場真正成為世界汽車市場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必然導致汽車工業及其相關產業之間的國際分工越來越細化。一個汽車廠商甚至整個汽車工業都無法在一個自己可控制的區域內創造出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品或產品組合。中國的汽車工業企業要想在國際競爭中取勝,必須依賴于政府、社會、相關行業及支持性行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才能生產出滿足國際消費者偏好的拳頭汽車產品組合。
⒉發達國家正在設置更高的汽車產品技術壁壘和環境壁壘,以占領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并保護本國的市場。盡管發達國家的企業也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某些技術,但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并不能得到他們所需要的技術,如汽車新產品研發技術、關健系統總成制造技術等。于是,發展中國家在汽車市場競爭中將會長期處于不利地位。
⒊發達國家在實現汽車工業現代化之后,正積極運用信息技術改造自己的汽車工業,使得他們的汽車工業日益信息化、知識化。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尚未實現汽車工業現代化,現在又面臨著汽車工業信息化、知識化的挑戰。單獨依靠一個汽車廠商,不可能自主地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汽車工業,很難應對跨國壟斷汽車集團的強有力挑戰。
二、構筑中國汽車工業國家競爭優勢的路徑依賴
波特強調,“政府的政策其重要性不在于政策本身,而在于它對鉆石體系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⑸因此,政府應當通過改善汽車工業的“鉆石體系”結構,來增強其國際競爭力。同時,汽車廠商作為汽車工業的微觀基礎,應當為國家競爭優勢的構筑做出自己的貢獻。
(一)推動汽車工業制度良性變遷
不少人強調技術創新對于汽車工業發展的強大作用。但是它是以制度不起作用、不存在交易費用為前提的。必須認識到,技術創新的績效受一定的制度安排制約。諾斯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增長的關鍵要素;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就在于發展了一種有效率的經濟組織。”⑹因此,中國汽車工業國家競爭優勢的構筑最終是由制度決定的。
⒈推動汽車工業宏觀管理體制創新在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汽車工業是為數不多的政府長期實行嚴格行政審批的領域。政府通過實行“目錄制”來控制新汽車廠商準入、現有汽車廠商投融資以及汽車產品市場準入等微觀市場行為。行政審批機制長期僭越市場機制,造成我國汽車工業發展緩慢且缺乏活力。目前國家經貿委已經用所謂“公告制”取代目錄管理。然而,公告制的基礎仍是目錄管理,其本質并沒有改變。應當加快推出汽車產品“型式認證”制度,盡可能地讓汽車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復位。
⒉完善汽車工業企業資本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我國大多數汽車工業企業是國有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與國有汽車工業企業投資主體單一、政企不分相適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還沒有得到很好的優化,這往往使得國有汽車工業企業目標不明確、缺乏效率,甚至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中外合資汽車企業則因其固有的資本結構缺陷,往往受到跨國汽車集團全球戰略的制約,其技術研發部門被合資外方掌握。為此,政府應當努力完善汽車工業企業的資本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
其一,積極推動國有汽車工業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有資本充分介入汽車行業,堅決避免“一股獨大”的資本結構。
其二,下大力氣扶持中外合資汽車工業企業的中方母公司,幫助其成立自己的全資子公司和汽車研發機構,改變合資外方掌控技術研發的被動局面。其三,嚴格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引導投資主體多元化了的汽車工業企業構建有效制衡、規范運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⒊持續推進微觀財政政策供給創新
在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下,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增殖稅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企業所得稅不是按地域而是按所有制性質征收,即中央企業的所得稅由國稅局征收,而地方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然而被選舉經任命當政的政治家和官僚與其他人一樣,他們的行為至少有一部分是受個人利益的驅使,而不是受社會利益之類的崇高思想支配。”⑺現行分稅制所造成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間的博奕格局使得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地方政府千方百計地保護當地汽車廠商,外地產品很難進入本地市場,全國統一的、競爭有序的汽車市場難以形成。對于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反對地方本位主義,地方政府總是“陽奉陰違”。地方政府還極力阻撓跨地區、跨行業和跨所有制的有利于形成規模經濟的并購重組行為,其動機是防止稅收流到其他征稅主體手中。為重構全國統一的汽車大市場,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優化汽車產業組織結構,中央政府有必要持續推進微觀財政政策供給創新:其一,將汽車工業增殖稅劃為中央稅,按某一特定時間段地方政府征收的增殖稅為依據確定中央向地方返還額度,以維護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其二,將汽車工業企業所得稅劃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地方政府按企業所屬地域征收應得企業所得稅份額。其三,汽車消費稅或類似汽車消費稅的稅種應當由地方政府征收,以提高地方政府發展與汽車有關的基礎設施和服務的積極性。
(二)改善汽車工業的生產要素結構
企業要生存發展,就必須有一定的生產要素。波特把生產要素分為基本要素(basicfactor)和高級要素(advancedfactor)兩類。汽車工業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地理位置、非熟練勞動力、資本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汽車工業對基本要素的依賴程度逐漸減輕,高級要素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汽車工業的高級生產要素主要包括:高等教育人力(如汽車產品設計人員、汽車工程師)、汽車研究所、先進的信息基礎設施等。高級生產要素是企業開發新產品、設計新工藝流程的必要條件。人不但屬于高級要素,也可以創造出高級要素。企業擁有數量相當的科技人才可以為企業的未來發展,為提高企業競爭力創造良好的機遇。目前,中國已經擁有一大批熟悉汽車制造工藝的科學家、工程師和工程技術人員。但是,與國外汽車先進國家相比,中國在高級生產要素的投入、產出方面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例如企業科技人才比例、企業R&D強度、科技成果轉化率方面都偏低。以一汽為例,一汽的技術開發人員約為2600人,僅占全公司職工總數的2.6%,而日本豐田公司的職工總數與一汽相似,但技術開發人員近萬人,占職工總數的9.8%。更為嚴重的是,汽車高級科技人才流失比較嚴重。例如,天津汽車工業公司高級技術人員流失相當嚴重,甚至其下屬某企業的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等高層技術人員近年也都流失。作為技術精英的聚集之地的一汽、東風集團,高級技術人員流失也相當嚴重。很多人才特別是懂得汽車高科技(如計算機輔助設計技術、信息網絡技術)的人才流失海外。汽車工程專業大學生尤其清華大學等名牌院校的畢業生,其首選去向往往是出國和外企,對國有汽車企業少有興趣。
政府和汽車工業企業要高度重視高級生產要素的創造和培養,要千方百計地留住高級人才。從“十五”計劃起,政府要加大財政扶持汽車工業的力度。凡是屬于基礎性的、關系到整個汽車行業發展前途的研究項目(如電動汽車的研發),必須由國家財政來承擔其經費。地方政府應當加大與汽車工業有關的高校的財政支持力度,改革勞動人事制度、工資報酬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創造吸引和留住汽車高級人才的政策環境。汽車工業企業也要大力加強人力資本開發,改進高級人力資本的激勵方式(如高級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持股、享有購買股票期權的權利、實施退休金計劃等),建立一流汽車研究所,與有關高校加強產學研大聯合。
先進的信息基礎設施也是高級生產要素。當前信息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21世紀將是網絡革命時代,而電子商務則是實現這場革命的主要形式。因此,中國汽車工業要抓住機遇,在這方面投入較多的資金和人力,加強企業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與發達國家的汽車電子商務保持同步甚至超前發展。
(三)改善汽車內需條件
內需條件包括內需的水平、內需的質量、客戶的性質和偏好等等。內需市場的規模可以導致企業規模經濟或規模不經濟。超前性的內需和挑剔性的客戶能夠幫助企業改善產品質量、創新產品設計、引領世界潮流。“在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中,母國的客戶形態具有關鍵性的意義。”⑻
⒈從內需規模來看。中國國民經濟持續快增長,在1978-2000年間,人均GDP年均增長8.13%,2000年我國人均GDP達到7220元(約合874美元),預測2010年,人均GDP將達2845美元,GDP將達39000億美元,僅次于美國和日本居世界第三位。與之相適應,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為汽車內需的擴張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條件。加入WTO有利于汽車廠商公平競爭的開展,必然導致汽車價格總水平的下降,這將極大的刺激居民購買汽車的積極性。然而,針對汽車征收的各目繁多的稅收卻嚴重制約了居民潛在需求向現實需求轉化的能力。因此,政府應當下決心清理各種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項目,較大幅度地降低汽車產業的稅負水平。盡快開征燃油稅,以取代煩瑣不堪的公路養路費。
⒉從內需質量來看。其一,中國缺乏良好的汽車消費環境和先進的汽車文化。政府應當與汽車廠商密切合作,共同營造有中國特色的汽車文化,如舉辦各種大型汽車展覽會、成立品牌車迷俱樂部等。其二,安全、節能、環保的經濟型轎車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了全球轎車需求方向。為此,政府應當實行差別稅率政策,鼓勵經濟型轎車發展,即對安全、節能、環保的經濟型轎車征收較低稅率,而對能耗高的豪華型高檔轎車則征收較高稅率。其三,政府應當加大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力度,盡快推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努力培養“挑剔型”顧客。其四,汽車廠商應當通過自己的銷售終端和發展“BTOC”模式的電子商務,及時了解消費者的需求動態,增加客戶價值。
(四)大力發展汽車工業的相關產業與支持性產業
汽車工業國際競爭力還受與汽車工業的相關產業與支持性產業發展水平的影響,如機械制造業、原材料工業(含冶金工業、橡膠工業等)、電子信息產業以及汽車服務業等產業。這些相關產業的發展,為汽車工業的發展提供了發展契機,對提高汽車工業國際競爭力有著重要的意義。總體上講,中國汽車工業的相關產業不很發達。以鋼鐵工業為例,中國雖然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鋼鐵生產大國,但是汽車專用鋼材的產量尚不能滿足國內需求,需要從國外大量進口。又如汽車服務業:當今世界,汽車制造業的激烈競爭已使汽車產業的盈利向貿易與服務業轉移,主要表現在以市場營銷全球化、售后服務全球化和服務貿易全球化為核心內容的汽車服務業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快,汽車金融、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廣泛應用。汽車服務業不僅是汽車產業鏈條的主要利潤源泉,而且能極大地增強汽車廠商的市場控制和擴張能力。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全球汽車服務業競爭格局中,中國的劣勢甚于汽車制造業。因此,政府應當通過稅收優惠和優先安排貸款等措施,積極扶持置身于汽車工業上游產業的企業,推動它們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實現產業升級和市場供求銜接。政府應當推動金融體制創新,允許規模較大的汽車工業集團的財務公司開展汽車金融服務,鼓勵金融資本和工業資本合資設立汽車金融服務機構。各大汽車廠商要加緊整合自己的營銷網絡,通過大規模地建立品牌店來掌控汽車銷售終端,增強市場控制和擴張能力。
注釋:⑴邁克爾。波特:《國家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2頁。
⑵邁克爾。波特:《國家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7頁。
⑶邁克爾。波特:《國家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69頁。
⑷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冊),陜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7頁。
⑸邁克爾。波特:《國家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612頁。
⑹道格拉斯。C.諾斯等:《西方世界的興起》,學苑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第1頁⑺詹姆斯。M.布坎南:《經濟學家應該做什么》,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第180頁。
⑻邁克爾。波特:《國家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82頁。
參考文獻:⒈邁克爾。波特:《國家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⒉詹姆斯。M.布坎南:《經濟學家應該做什么》,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
⒊道格拉斯。C.諾斯等:《西方世界的興起》,學苑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
篇5
論文關鍵詞 “營改增” 電子商務 課稅問題
隨著國內網絡的廣泛普及和網絡購物用戶的急劇增長,我國的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成為傳統商業模式外一股強勁的新生力量。據商務部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網絡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同比增長67.5%,占當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而美國電子商務占零售總額不過5%。中國僅用了四年時間,達到了美國用十年時間達到的滲透率。在13年的“雙十一”網購狂潮中,國內僅天貓一家商城就實現了350多億的巨額交易。這些數字的不斷刷新在給予我們震撼的同時,其內在的巨額稅款流失和稅負不公問題也給我國稅收事業的發展提出了挑戰。
一、關于電子商務應否征稅的爭議
針對電子商務所引發的稅收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提出了各自的觀點,引發了激烈的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具有遞進性的兩個方面——應然與實然,即對于電子商務,我國應不應該征稅和可不可以征稅的問題。
(一)應然之爭背后的利益博弈
對于是否應該對電商征稅,主體地位的差異之間出現了三種不同觀點。
一是地方政府認為應當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二是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電商和網上消費者出于對價格的考慮不同意對電子商務征稅。三是作為我國主管稅務的官方的態度則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一方面,出于維護現有稅制的權威、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和保證發展中國家稅收管轄權利的考慮,官方表態為不會對電子商務實行完全的免稅政策。但另一方面,其又強調要支持電子商務產業的興起,不以不適當的稅收政策給其發展設置不必要的障礙。
(二)技術難題引發的實然之爭
對實然問題的爭議主要在于:即使已經明確了國家應該對電子商務征稅,事實上是否具備了可以對其課稅的實質性條件。
依據主體及營業規模的不同,電子商務模式可以分為三類: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消費者(B2C)以及消費者對消費者(C2C)。前兩類皆涉及到有正規營業執照和經營實體的企業,故對其征稅在技術上無太大難度。有爭議的主要集中在C2C經營模式,因其涉及的交易雙方皆為個人,大部分賣方沒有經過正式登記,經營規模也較小。對其征稅在稅收征管上來說,難度非常之大。
應然之爭和實然之爭是對電商征稅這一問題討論的兩個階段,其側重點各有不同。從本質上講,電商征稅爭議的背后是當前經濟發展應注重效率還是注重公平的發展方式之爭,也是市場化改革中稅收諸多問題爭議的再次顯現。
國家稅務總局目前正在調研實施電子商務征稅,調研組相關專家達成的共識是網上交易應當收稅。而從立法角度,商務部已經證實,正在牽頭組織研究《電子商務促進法》,擬從總體上確立我國電子商務的法律原則和定位。根據現有形勢分析可知,對電子商務征稅已是大勢所趨。
(三)營改增大背景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從完善我國國內稅收政策的角度出發,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探討需注重兩個基本前提:一是思維應跳出傳統商業模式和傳統稅收制度的束縛,從電子商務本身特有的表征出發對癥下藥;二是在我國實行“營改增”大背景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應驅合政策導向,不違改革大流。
盡管我國現在對于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征管,無論是政策上、立法上還是網絡技術上都面臨一系列難題,稅務機關無法伸展拳腳。但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營改增政策的縱深實施與改革的不斷推進,一旦電子商務中技術和政策等其他層面的問題得以一一解決,營改增政策入主電子商務領域也不無可能。
二、“營改增”與“電商征稅”銜接的可行性
(一)不同方案之間的理論比較
對電子商務究竟應征何種稅,目前尚無定論。綜合來看,國內外學者和權威機構提出的多種不同方案可大致分為兩大類。
第一大類為開征新稅方案。持此類方案的一方認為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突破傳統思維限制,全面創新稅制。具體而言,此方案設計的新稅主要有比特稅和托賓稅兩種。第二大類則主張在堅持現有稅制的前提下,對現行稅制進行改造和擴展,使之能適應電子商務征稅環境。細分而言,又有征直接稅和征流轉稅的不同觀點。
面臨電子商務對傳統稅制體系的強烈沖擊,歐盟的選擇是上述方案中的第四種——征收增值稅。歐盟是普遍實行增值稅體系的地區,在許多國家中增值稅是第一大稅種。1998年6月8日歐盟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這使歐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的地區,開創了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的先河。
歐盟的增值稅政策自實施以來已經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并取得了良好的實際效果。這對未來我國營改增政策進軍電子商務領域,實現增值稅大一統局面提供了有力的借鑒。
(二)“營改增”視角下的電子商務稅收要素
在對電子商務統一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我國欲實現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征稅權,在法律層面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使稅的設定和征收具備法律依據,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稅收法律關系。
進一步而言,對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認定的核心是“稅收之債”,即稅收實體層面的債務關系。筆者旨在從電子商務稅收之債的角度入手,簡要分析構成電子商務新視角下稅收之債的主客體基本要素——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的取向問題,為電子商務征稅提供一點思路。
1.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對于納稅主體的規定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但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得納稅主體的確定變得困難。所以,未來在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制度這一塊,主體制度的設計焦點應集中在如何確定主體身份上。
為了應對企業形態的虛擬化,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源監控,我國可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法定需要進行稅務登記的單位凡建有網站者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另外,我國可借鑒國外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建立起我國的電子商務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每個納稅人都擁有唯一的專屬識別號,方便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監管和征收。
在電子商務代扣代繳制度中,網絡服務運營商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發揮著關鍵性的積極作用。在電子商務運作環境中,網絡服務運營商掌握電子交易信息,即控制著信息流;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了網上支付手段,即控制著資金流。未來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稅務機關只要通過控制其中一條“流”向的全程,就可以通過與網絡服務運營商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以代扣代繳方式實現全方位的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
2.征稅對象
電子商務以其銷售模式的離線與在線(即是否有線下實物的流轉)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直接電子商務模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模式。
在間接電子商務模式下,信息流和資金流可以直接依托網絡進行數據化傳遞,但是物流這一環節在實質上仍未脫離傳統的交易模式,征稅客體依然是物和行為,對其認定自不存在障礙。直接交易模式下,由于交易商品的無形化和電子化使得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實現了完全的網絡化傳遞,進行征稅客體的認定時傳統方法不再得以適用。如網絡上提供的軟件下載服務,在認定時就可能出現“服務”和“商品”之間的兩難。
上述尷尬局面的出現是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前,在“營改增”政策植入電子商務領域之后,因增值稅征稅對象范圍的擴展使得直接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客體的認定不再成為難題。
三、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稅收優惠是一國稅收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形式鼓勵、引導人們的投資消費行為,從而實現一國的社會、經濟、文化、環保等政策目標。
(一)實行稅收優惠的必要性
對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究竟是否有必要,這關系著電子商務主體的經營成本和利益得失。綜合來看,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主流觀點為支持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從國際社會對這一問題的做法來看,對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優惠也成為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其中以美國為典例。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時間最早、應用面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它在很早就喊出了“全球電子商務自由化”的口號,提出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方案。但以近幾年美國的電子商務政策來看,其免稅立場開始松動,給國際社會帶來了不一樣的風向標。
(二)稅收優惠之外的“新聲音”
另有部分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對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持否定意見。其理由除了對電子商務予以稅收優惠有違稅收公平原則,還要求在借鑒國外稅收政策時,應做細致的實質性考察。
“以電子書銷售為例,在多數歐洲國家,電子書在銷售時要被征收全額增值稅率,而受益于行業游說團體的不懈努力,紙質書籍則只被征收很小一部分稅率,甚至免稅……,因此免稅的有力支撐已越發失去立場。”另外,前面筆者有論及美國今年6月通過的《市場公平法案》,也從一個側面說明:隨著電子商務經濟的不斷成熟壯大,電子商務稅收優惠理論受到質疑,要求實現實體經濟和網絡經濟的平等化待遇成為新一輪呼聲。
篇6
【關鍵詞】 跨國公司; 避稅; 反避稅
目前,全球共有6萬多家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在全世界擁有80多萬家海外分公司,它們掌管著全球1/3的生產、2/3的國際貿易,跨國公司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的主角。跨國公司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關國家稅制差異、漏洞、優惠政策及缺陷進行納稅籌劃,規避納稅義務。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不僅造成相應國家稅收損失,損害了與外資合資、合作的東道國企業的利益,而且擾亂了各國經濟秩序,逃避外匯管制。因此,如何規制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高度關注的難題。
由于外資在中國開放初期的經濟發展中占有較大的權重,當時政府在對待在華跨國公司避稅問題上態度不明朗,反避稅工作一直有所保留。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高儲蓄和高外匯積累的國家,截至2011年9月末人民幣存款余額79.41萬億元,外匯儲備32 017億美元,連續多年穩居全球第一。可以說,目前是中國政府對在華跨國公司的不合理避稅行為進行嚴治的最佳時機。同時也應看到,雖然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降低了其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貢獻,但仍不能低估外資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因為除了資金以外,跨國公司還帶來了先進的技術、管理經驗等中國缺少的生產要素。因此,如何協調二者的關系是事關中國經濟發展和引資政策走向的大事。
一、跨國公司在華的避稅情況及原因分析
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為了解決國內資金短缺,對外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制度。如,外資企業實行兩檔所得稅率,即15%和24%(多數外資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率是15%),而除微利企業外,所有內資企業稅率為33%;再加上內外資企業在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方面的內外資稅率差異;外資企業免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和車船稅等,外資企業相對內資企業整體稅賦較低。實踐證明,這一制度提高了中國吸引外資的速度和規模,但內外資企業兩套稅制帶來明顯的不公平競爭也引起很大的爭議。一些內資企業為規避不同稅制帶來的不公平競爭,通過各種形式包裝成“假外資企業”以避稅,擾亂了市場稅收秩序。從整個世界來看,目前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一些跨國公司正是利用中外企業稅率差異,將中國作為其擴大企業整體收益的避稅地而到中國投資。
從1994年開始,中國根據WTO普遍國民待遇原則進行稅制改革,逐步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截至2010年12月1日,中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原來內外資企業分設的稅收制度均已先后實現了統一。從理論上說,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明顯增加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稅賦,壓縮了其避稅空間,但實際上,這并沒有影響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熱情,其在中國投資的企業數量及投資規模在整體上一直呈現大幅度增長態勢。截至2009年一季度,中國實有外商投資企業達到43.39萬戶。外商投資企業實有投資總額為2.35萬億美元。2010年,中國實際吸納外商直接投資創造了新的歷史記錄,達到1 047.4億美元,比2009年上升17.4%,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資總額近8.45%(1.24萬億美元),中國是僅次于美國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第二大國。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2010―2012世界投資前景調查報告》中也指出,中國仍是跨國公司首選的投資目的地。
實際上,內外稅制統一對跨國公司的影響微乎其微,只是使他們失去了一部分避稅空間,并不能有效阻止外商的避稅行為。因為內外資企業稅率差異僅僅是中國對外資稅收政策優惠的一部分,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的“開業虧損抵補”、“免二減三”等優惠政策在稅制改革中并沒有變動,而跨國公司正是利用這些優惠政策,人為地進行盈虧設計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跨國公司可以通過關聯交易中的轉移定價、避稅港、隱瞞收入或增加成本費用等手段將在中國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到國外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中,使其在中國子公司的賬面處于虧損狀態,來達到延遲獲利年度(最多可以持續5年),造成實際上的零賦稅。如果從第六年開始盈利,還可通過“免二減三”的政策,繼續不交稅或少交稅。因此,在華跨國公司如果納稅籌劃做得好,可以7年不交稅,3年減半交稅,甚至到第10年優惠稅收政策不再適用時關閉已有的公司,再另設立一家新公司,開始新一輪的避稅。
此外,在華跨國公司普遍存在的“長虧不倒”現象本身也說明跨國公司是“虛虧實盈”,存在避稅行為。據國家稅務局不完全統計,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公司持續多年虧損面在60%以上。這些虧損企業中只有1/3是客觀原因引起的,另外2/3虧損企業屬于非正常虧損。地方稅務機關對其中一部分跨國公司的稅收審計也發現,這些虧損的跨國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過各種手段進行避稅,估計每年給中國造成稅收流失達1 000億元左右。
二、政府規制跨國公司在華避稅的措施
在華跨國公司是中國的居民,在享受中國主要由稅收而支撐的社會公共福利的同時,通過各種手段不盡或少盡納稅義務。因此,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不僅使中國流失大量稅收,而且侵占了其他居民應得的社會公共福利。由于跨國公司是否避稅取決于避稅獲利的誘惑力與稅收調整損失的比較。如果避稅獲利大于避稅損失時,跨國公司必然會采取避稅行為。因此,政府的避稅措施應從增加避稅的難度和成本,降低在華跨國公司避稅獲利空間入手。
(一)填補現行稅收制度的漏洞
任何國家的稅法都有一定的不足或缺陷,中國稅法也不完善,這為在華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空間。例如,中國消費稅是按照出廠價進行征收,一些跨國公司便成立自己的銷售公司,用較低的出廠價把產品賣給銷售公司,這樣便可規避消費稅以增加利潤。再如,中國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獲得利潤分配給外商投資者、外國所有者的部分,可以免征預提所得稅,這樣,外商投資企業就可以通過先分配股息,再轉讓股權,達到節省稅收的目的。因此,相關部門應針對實踐中出現的企業利用稅收制度漏洞的避稅行為進行深入研究,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逐步完善現有的稅收制度,規避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
(二)推進反避稅立法及實施工作
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貨物、資金和勞務交易時,跨國公司不按照市場價格計價是逃避稅收的主要做法。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是對《企業所得稅法》別納稅調整條款的細化,它一方面有助于規范在華跨國公司的關聯交易;另一方面也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供具體的操作辦法和細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與2010年出臺的《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制度》、《反避稅案件專家小組會審制度暫行辦法》,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08])、《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國稅發[2008]114號),以及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共同形成了涵蓋各個法律級次在內的反避稅法律框架和工作機制。應該說,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反避稅立法和相關制度,但目前當務之急是如何使這些立法和相關制度“落地”,即要有一套科學的、嚴密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實際意義。例如,應進一步明確勞務收費標準,對相應的勞務項目確定稅務上可接受的最低標準;對不同無形資產內在價格估價和使用壽命應給出相應的判斷標準等,使反避稅工作者有統一的行為規范和操作標準,更好地進行納稅稽查和反避稅工作。
在反避稅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制度和專家小組會審制度。要規定清晰的反避稅稽查的工作程序和具有操作性的納稅調整方法,提高對避稅案件審核質量。全面實施反避稅調查和磋商的“專家小組會審制度”,每個案件必須經過集體會審程序,由專家小組對立案、審核分析、結案各環節進行統一評估審核,避免各地在調整方法和補稅力度等方面出現差異,促進全國統一規范的形成,并以此強化稅務機關的“內控機制”建設,降低反避稅工作的執法風險。
(三)逐步完善“預約定價”稅制
由于避稅公司與稅務機關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雙方博弈的結果都是成本大于收益。“預約定價”是在稅務機關與跨國公司之間實現雙方帕累托最優的制度創新。它將反避稅措施的事后稅務審查改為事前調整,將理論上的轉讓定價收益在雙方之間做了一個分割,雙方的收益都比“非合作博弈均衡”情況下(避稅,查處)有所提高,形成“合作博弈均衡”情況。中國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一次正式提及這種反避稅措施。2010年,中國對外公布了第一份《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2009)》,增加了預約定價制度的透明度。雖然從短期來看,由于稅務機關相對于避稅公司仍存在信息不完全,在與企業簽訂預約定價協議時可能處于劣勢,但如果政府堅定不移地長期推行這種反避稅措施,并將其逐步制度化、法制化,在重復博弈中會逐漸把不完全信息變為完全信息。當然,目前“預約定價稅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具體的操作細則與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一是盡可能獲取充分的在華跨國公司的經營信息和其所在行業的信息,科學地確定“預約定價”;二是嘗試和探索更為科學合理的“預約定價”標準和方法。
(四)加強信息化建設
相對跨國公司而言,稅務稽查機構在博弈中處于信息不完全和能力不對稱的弱勢地位,這造成了目前反避稅最大的障礙――法律取證難度較大。首先,在華跨國公司的有意避稅行為是典型的“高智商犯罪”,而中國的反避稅機構和人員還缺乏應對這種高智商犯罪的經驗;其次,國內有關部門,如商務部門、海關和駐外機構等對國際市場、國際稅收、市場行情、價格資料等未實現信息共享,無法進行聯網核查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最后,國內稅務稽查機構與國際相關機構信息交流不夠,很難有效識破外商投資企業利用關聯交易虛瞞利潤的行為。
由于監控關聯交易中的轉移定價最有效的方法是信息公開,因此,進行反避稅的信息化建設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一是由政府成立專門機構,建立商品價格、市場行情、各國稅制差異等與避稅有關的信息庫,為各地稅務機關的執法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依據,改變過去由于信息不暢所帶來的被動狀況,提高這方面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二是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在全稅務系統實現反避稅信息共享,進行反避稅聯查,降低反避稅成本;三是建立稅務部門與工商管理、商檢、衛檢、海關、商務部等多方信息聯網與反避稅協調,形成一個覆蓋面很廣的反避稅監控系統;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轉移價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業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的基本要素;加強注冊會計師對關聯交易的審計,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加大對信息披露違規公司的處罰力度。
(五)提高反避稅專業人員的數量與素質
雖然近幾年各地稅務機關高度重視反避稅專業隊伍建設,但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反避稅工作情況的通報》(國稅函[2011]167號)中可知,全國反避稅專職人員僅為228人,這些人員工作的對象是全國的企業。由于專職稅務稽查人員較少,一方面不能對所有的外企進行稽查;另一方面即使是對被抽查到的外企也不能做到徹底審查。同時,目前的反避稅專業人員都是從其他崗位轉過來,或公開向社會招聘,還沒有高校或機構專門培養專業的反避稅人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不斷加大反避稅培訓力度,先后舉辦了OECD反避稅多邊培訓、無形資產和股權轉讓專題討論等,但短期針對實踐問題的培訓難以滿足反避稅工作中對大量高素質人才的需求。由于反避稅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涉及面廣的復雜工作,因此,國家應首先選擇在有實力的高校設立培養反避稅人才的專業,有計劃有步驟地培養反避稅工作需要的專門人才;其次,開展反避稅工作人員資格認證工作;再次,針對反避稅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行持續的業務提升培訓;最后,建立行業分析團隊和全國反避稅行業專家庫,指導全國反避稅人員在具體行業的反避稅工作。
(六)將地方政府的引資工作與政績分開
地方經濟發展情況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員政績的主要指標,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多數地方政府將招商引資作為一項強制完成的指標列入到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中,如果稅務部門對在華跨國公司進行嚴格的稅務稽查,將會減少在華跨國公司的利益,影響其投資熱情,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難以完成。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地方政府可能會為外商避稅開綠燈,縱容外商的避稅行為。這實際上是一種犧牲稅收權益為代價的盲目引資行為,而且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傾向也進一步加大了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查處的難度。目前,無論是從外匯儲備,還是國內居民儲蓄來看,中國經濟發展的資本儲備相對比較充裕,應根據2010年4月6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調整利用外資的結構,注重引資質量,將招商引資從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指標中剔除,或降低招商引資指標在政績指標體系中的比重。
(七)實行“誰受益誰擔成本”的原則
根據中國新的稅收制度,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稅收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在增值稅方面,稅收收入的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通常免征歸地方的外資企業應納稅收,而反避稅成本卻大多是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即地方政府反避稅存在明顯的“外部不經濟”。這說明地方政府在反避稅問題上存在“兩難”選擇。
為解決反避稅收益與成本不對稱這一制度沖突,應實行“誰受益誰擔成本”的原則。如果反避稅收益歸國家所有,則應由國家承接反避稅成本;如果反避稅的收益由國家和地方共享,則反避稅成本應由國家和地方共擔。2011年5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反避稅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反避稅專項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門用于國家稅務系統進行反避稅工作,包括反避稅調查費和反避稅雙邊(多邊)磋商費。但這一專項經費僅僅是工作費用,不包括地方稅務部門反避稅專職人員的工資和津貼,這部分費用還是由地方財政支付。因此,對于反避稅機構和反避稅工作人員辦公經費和工資成本,根據“誰受益誰擔成本”的原則來確定是由中央財政支付,還是地方財政支付,或者雙方分擔。這樣做既可以明確反避稅工作的責權利,使反避稅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又能保證反避稅工作的獨立性,維護公平的稅收秩序。
(八)對在華跨國公司采取抽查加罰款制度
什么樣的制度下有什么樣的行為,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可以說是不合理的制度下企業的“合理”行為。在中國超過半數的跨國公司實際上存在避稅行為,這本身就說明外企在中國的避稅成本很低。如果對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采取只補交稅款而不罰款的溫和策略,則應進行100%稽查,但這樣做,一方面會大幅度增加反避稅成本;另一方面目前中國反避稅專業人員有限,不可能對所有在華跨國公司進行監控,對查處的避稅公司僅僅補交稅款,也不會對其他跨國公司起到震懾作用。因此,較為現實的選擇是采取抽查加罰款的制度,增加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成本,使其避稅成本大于避稅所得,以降低避稅發生的概率。
對在華跨國公司納稅情況的抽查要重點關注以下對象:1.持續虧損或微利且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公司;2.存在大量關聯交易且價格不正常的公司;3.資本來源于國際避稅港或關聯交易公司設在避稅港的公司;4.利潤水平明顯低于行業水平,或與其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匹配的公司;5.曾經被查處過有避稅行為的公司;6.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公司。
(九)建立三級反避稅工作管理機制
隨著跨國公司大量入駐中國,跨國公司在華經營的觸角已經深入到各地區和各行業。要想真正抑制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需要建立三級反避稅工作管理機制,形成全方位反避稅監控體系。1.建立省級以下稅務部門中獨立的專門反避稅機構,行政隸屬于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反避稅收益歸屬,反避稅機構的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工資與津貼由省級財政和中央財政共擔;2.建立省級反避稅機構之間橫向業務網絡,定期進行反避稅跨省聯查、信息溝通和經驗交流,由國家稅務總局的反避稅處統一領導和橫向協調;3.成立專門的與其他國家反避稅機構合作與交流的機構,隸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處。
相對內資企業而言,在華跨國公司的避稅行為有其特殊性,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處的工作應分為兩個領域:一個是專門針對內資企業的反避稅工作室;另一個是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工作室。同時,針對外資企業的反避稅工作室再進一步分為兩個工作組:一組負責協調國內各省級反避稅機構的橫向業務聯系與協調;另一組則負責與國外其他國家進行國際避稅協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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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房產稅;經濟產權;土地使用權;小產權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4)02-0014-05
近年來,我國的房價持續以較快的速度上漲,引發了人們對政府調控的關注。除了限購限貸、規范市場行為等各種調控措施,房產稅制度的改革也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課題。從2011年開始,重慶和上海兩個城市已經試行征收房產稅。從中央政府的態度看,進一步擴大房產稅的征收范圍似乎是大勢所趨。
在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征收房產稅已經有較長的歷史。一般認為,除了能夠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征收房產稅的一個主要目的是調節社會公平,使社會福利水平得到提高。不過,房產稅是否真的有助于改善社會福利,學術界是有爭議的。如Berkovec和Fullerton(1992)的研究認為,房產稅的增加有助于增加社會福利;而Steven(2001)的研究則認為,房產稅的增加有損于社會福利。更多的研究涉及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比如。Ladd和Bradbury(1998)研究了美國的情況,認為房產稅的變動與房價的變動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而Poterba(1992)則認為,房產稅的變動對房價沒有影響。不過,無論對房價的影響如何,除了中國,鮮見有哪國政府把房產稅作為調控房價的一種手段。
國內對房產稅改革的研究也較多地集中在上述幾個方面。如劉洪玉(2011)、劉蓉(2011)等許多學者都強調了房產稅增加政府稅收和促進社會公平的目標。而夏商末(2011)等人的研究則認為,房產稅的征收將造成社會福利損失。如果社會福利有損失,社會公平就失去了意義。關于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作用,多數學者認為,征收房產稅將對房價產生明顯的抑制作用(鄭博巍,2009)。也有學者認為,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不大(張鵬飛,2007),或認為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蘇環,2011)。
盡管對于房產稅的確切作用存在爭議,不少學者還是提出了一些建議,包括“應當遵從于完善稅制、降低房價、調節收入分配以及引導住房消費等政策目標”(谷成,2011);應當“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和房產征稅評估制度”,采取“寬稅基,低稅率”的設計思路(杜婕、周麗,2011);應當“提高稅收效率,降低征稅成本”,“統一改革方案,降低改革成本”(劉洪玉,2011);也可以考慮“采用累進式財產稅”(李舉達、李佐凡,2011)。
從經驗水平上看,世界各國的房產稅水平差異很大。較高的稅率可能超過2%,較低的稅率可能低于0.2%,相差10倍以上。這意味著任何國家的房產稅都有自己的合理性,任何水平的房產稅稅率都有一定的存在理由。這個理由是什么?現有研究顯然并沒有提出比較公認的理論依據,各種觀點都可以找到一定的經驗作為支撐。不過,像上海市以某個某時點為界限,之前買的房就不承擔納稅責任,之后買的房就要承擔納稅責任,理由就更不充分。作為一項對社會影響重大的制度設計,房產稅改革到底應該如何設計,顯然需要更為可靠的科學依據。
在所有制的水平上,房產稅改革顯然是一種產權制度的調整。作為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房產稅改革顯然不能孤立地進行設計,而應該放在整個制度體系中進行權衡。就與房地產市場關系密切的制度而言,土地使用權制度、小產權制度都是所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國際經驗已經告訴我們,具體的政策或制度的選擇并不具有唯一性。房產稅無論是早開征還是晚開征,高稅率還是低稅率,是全國統一稅制還是各地區自主裁量,都可以找到一些肯定的理由,也可以找到一些否定的理由。找到這些理由的交匯點,才有可能找到更為基本的科學依據。
根據政治經濟學的原理,解釋經濟現象最基本的出發點是關于產權的所有制關系。由此出發,我們首先要把經濟意義上的產權與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區別開來,進而在經濟產權所有制的水平上澄清房產稅的作用。我們可以看到,房產稅改革的真正作用是調整經濟產權中私有產權與公共產權的配置關系。同樣的道理,土地使用權制度和小產權制度的基本性質也是調整房產中私有產權與公共產權關系。因此,房產稅改革的制度設計完全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制度和小產權制度的改革統一起來,統籌安排。這樣,房產稅改革的整體設計就可以更為完整。
一、法律產權與經濟產權
我們知道,經濟學把生產關系作為認識經濟現象的基本線索。而產權的所有制形式是反映生產關系特性的一個主要內容。國內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一直都強調所有制對社會制度的意義(張國富,2005)。現代經濟學雖然不太認可馬克思的理論,但一般認為,制度經濟學的一些基本內容與馬克思的生產關系理論還是有不少相似之處的。最主要的一點是,制度經濟學也把產權制度作為解釋經濟現象的一個基本要素。比如,著名的“科斯定理”認為,在產權明晰的條件下,市場可以通過談判和交易實現效率。在科斯(Cease)所舉的“牛損壞莊稼”的案例中,是農場主還是牧牛人對牛損壞莊稼負責,講的就是產權分配問題。
不過,長期以來,人們在討論產權制度時,指的是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比如,在許多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定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然而,在市場水平上,人們真正關心的是產權中的經濟利益,而不僅僅是產權的法律形式。馬克思早就批評把法學意義上的生產關系作為解釋經濟現象的立足點:“分工和蒲魯東先生的所有其他范疇是總和起來構成現在稱之為所有制的社會關系;在這些關系之外,資產階級所有制不過是形而上學的或法學的幻想。”法律不過是維護經濟利益的一種重要手段,法律意義上的產權不宜直接拿來解釋經濟學問題。
例如,在我國,許多公園是“國家所有”的,許多礦山也是“國家所有”的。而“國家”是由許許多多的公民組成的,僅從“國有”的法律規定,我們看不出每一個公民個人能夠從“國家財產”中享受到有多少實際的物質和經濟利益。根據我們的經驗,幾乎每一個人都可以在自己愿意的時候去公園散步、游玩。這意味著“國家的”公園實際上也是每一個公民的公園,公民私人可以隨時去享受公園的物能夠帶來質和經濟利益。但“國家的”礦山卻不是這樣,它通常要交給一個企業去開采和管理,其他公民不能隨意地去參觀游覽。最重要的是,其他公民不能參與礦山的經營活動和盈利分配。在法律名義上屬于國家的公園,每一個公民私人都擁有使用權。在法律名義上屬于國家的礦山,只有個別公民擁有使用權。
現實當中不同產品的產權分配可能比上述情況更復雜。不過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同樣所有制屬性的產品中,實際經濟利益的構成可能存在很大差異,經濟學的產權理論不應該定位在法律層面,定位在經濟利益層面。對于一般產品,無論法律規定它是私有的還是公有的,通常它都同時包含有私人使用和處置的成分以及社會使用和處置的成分。產權的這種特性是由人的社會性決定的:一個人是屬于自己的,同時又是屬于社會的。人的這種二重性決定了產品的二重性:一個產品可以歸某人所有,同時它也歸社會所有。
據此,我們可以把一個產品能夠帶來的經濟利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所有公民都有權使用和處置的經濟利益,稱為公共經濟產權,或簡稱為公共產權;另一部分是只有個人(或個別人)可以使用和處置的經濟利益,稱為私有經濟產權,或簡稱為私有產權。產品能夠提供給社會全體成員的全部經濟利益可以稱為產品的實際經濟產權,或簡稱為經濟產權。上述關系可以表達為:
PT=Pp+Ps(1)
式中,PT、Pp和Ps分別代表產品的實際經濟產權、公共經濟產權和私有經濟產權。
私有產權Pp是私人可以使用和處置的那部分經濟產權,私人有權在交易過程中討價還價。公共產權Ps是由制度和政策決定的,通常是由政府代表社會公眾來行使,并且不能討價還價。而產品實際經濟產權PT其實是相對的,需要以其他產品的經濟產權(或經濟利益)為參照。比如,我們一般是用房價收入比來表示房價的高低,而不是用房價的絕對值,就是以收入為參照。考慮到人們的生活習慣在一定時期內是相對穩定的,住房給人們帶來的經濟利益應該具有相當的穩定性。據此,我們有理由假設PT是近似不變的,這時,Pp與Ps之間存在著負相關關系。在現實當中,不同國家對公共產權Ps的履行時間和履行方式有不同的規定,于是Pp的價值表現就會表現出很大的差異。比如,銷售稅或消費稅是在交易時支付公共產權,遺產稅在繼承人接受遺產時支付公共產權,房產稅是在占有期間按期支付公共產權。不同的支付方式顯然會對商品的交易價格產生直接影響。
在我國,涉及房地產使用和交易的稅收很多,如增值稅、契稅、土地出讓金、營業稅、收入稅等等,以后還有房產稅。這些不同名目的稅費都構成了PP的組成部分,可以認為是廣義的“房產稅”。但由于繳納的方式和時點不同,他們對市場價格的影響也不同。如果是賣方履行公共產權責任,他們報出的銷售價格就會比較高;如果是買方履行公共產權責任,我們在市場上看到的銷售報價就會比較低。最典型的例子是,在我國,土地出讓金是由開發商支付的,所以中國房地產市場的銷售價格就顯得比較高。在許多發達國家,房產稅是由買房人支付的,這些國家市場上的銷售房價就顯得比較低。顯然,土地出讓金相當于先交的房產稅,而房產稅相當于后交的土地出讓金,二者都是公共產權的價格。
現在,我們來觀察一下房產的“所有權”。一個房主擁有一幢房屋,他可以“占有、使用和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置”這所房屋,當然也有權獲取相關的資產收益。在法律意義上,他似乎擁有這幢房屋的“全部產權”。但是,如果國家有規定,房主可能每年要繳納房產稅或財產稅;當要把房屋贈與他人或遺留給自己的子孫時,有可能要交納贈與稅或遺產稅。顯然,在經濟層面,房主并不擁有房屋的全部經濟利益,只擁有房屋的部分經濟利益。在市場層面,是房主和政府共同處置房屋,或者說是房主和政府共同擁有房屋的經濟產權。其背后的意義,是房主與社會公眾共同擁有房屋的經濟產權。
顯然,所有產品都具有上述特性,只是表現得未必那么明顯。比如,一般產品生產出來時,在法律意義上的處置權是屬于生產者個人的。但是在銷售(或購買)這些產品時,通常都要給國家納稅,即有公共權利的參與。每一個生產者都有責任履行公共產權義務,這是任何市場能夠正常運行的一個必要前提,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在經濟意義上,是履行公共產權責任的是每一個生產者;在操作層面上,履行公共產權責任的是“政府”或“國家”。后者可以認為是全體生產者的人。盡管在操作層面上,一些政府官員有可能把個人意志摻入到公共事務或公共決策中,但是這并不改變政府權利的背后是全體公民的權利這一基本事實。
至此,我們可以看到,“所有制”的實質,是關于社會經濟產權的分配制度,是關于公共產權與私有產權平衡關系的制度。從經濟產權關系(而不是法律產權關系)著手,我們才能更清晰地理解房產稅改革的意義和作用。從式(1)可以看到,房產稅改革主要改變的是政府收取公共產權的方式。不收房產稅就要多收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稅收,主要是在買房前收取公共經濟產權;征收房產稅就要減少其他稅收,主要是在買房后收取公共經濟產權。既然如此,每個國家無論如何選擇房產稅水平都是可以的,只要能夠保證公共產權在整體上處于合理水平。
二、“土地使用權”的產權關系分析
改革開放過程中,大概是為了尊重人們對“公有制”的傳統認識,我們創造了“土地使用權”制度,以便適當地維護私人的經濟利益。對此人們一直有所顧忌,擔心“使用權”到期后政府把自己買到的房屋產權收回去。不過,這種顧忌隨著時間的流逝似乎在逐漸消退,房價的快速上漲表明,人們的擔心已經大大減少。然而,“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其實并沒有解決。
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到底怎么辦?迄今沒有明確的政策出臺,人們只是根據習慣來理解和揣測。從如今高企的房價看,人們顯然不認為政府將來會簡單地把“土地使用權”收回。一般而言,一個國家的重要制度是不會輕易改變的。在購買了“土地使用權”后,人們在“使用”房屋時沒有再交其他稅,自然就會認為以后也不用交稅。這種潛意識實際上是“契約精神”的反映:社會在今天所確定的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后應該繼續有效,只要沒有大的社會革命發生。比如,有人認為,房主在買房時已經為購買土地使用權花了錢,并且購買的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因此,政府再征收房產稅就涉嫌“重復征稅”。但“重復收稅”不過是事物的表現形式,問題的實質仍然是關于公共產權與私有產權關系的社會約定。比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得到的收入一般都是稅后收入,他們再用這些錢買房時還要納稅,卻并沒有人質疑這是‘‘重復收稅”。為什么?因為用稅后收入買房是一個長期形成的規則,是公眾已經默認的社會契約。所有法律法規都是政府與公民之間、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契約,哪一方面都不應該擅自、輕易地改變契約。如果在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后又要繳納房產稅,公眾在潛意識里就會感覺政府違背了社會默認的契約。
我們當然不應該在法律水平上過多地糾結,而應該認真觀察“土地使用權”的經濟意義。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業主到底得到了什么?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業主到底會失去什么?
從實際情況看,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如果是自住,業主幾乎不用再交什么稅。如果轉賣,因交易而產生的稅收也不多。因此,可以近似認為,購買土地使用權得到的是個人對房屋擁有全部經濟產權。這種權利的依據是業主在買房時已經履行了公共產權義務,至少在使用權有效期內是如此。在使用權期限內不交房產稅,相當于已經繳納了該時期的房產稅。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處置,但市場上的大致推測是業主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收,可以繼續擁有房屋(土地)的使用權。若如此,使用權的延續就意味著業主要繼續履行一定數額的公共產權義務。顯然,房產稅改革有必要對這個問題加以明確,因為房產稅本身就是要確定業主的公共產權義務。
房產稅和土地轉讓金具有同一性,都是公共產權。履行了公共產權義務,業主才有權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子。因此,支付土地轉讓金得到的使用權與支付房產稅得到的使用權也具有同一性。在經濟意義上,土地轉讓金如同集中支付的房產稅,一次支付可以獲得70年(或50年)的房產使用權。房產稅如同按年度支付的土地轉讓金,每支付一次僅獲得1年的房產使用權。在法律層面,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意味著業主購買的公共產權“到期”,如果政府以征收房產稅的形式要求業主繼續購買公共產權,可以認為是不違背“契約精神”的。這就解決了房產稅征收的時間問題,即房產稅應該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開始征收。對于新增住房,如果政府在土地招掛拍時就明確告知公眾要征收房產稅,則開征房產稅也是合理的。
從改革開放的歷史我們知道,“土地使用權”制度實際上是在難以處理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關系時提出的一種應急性政策措施。這種制度沒有理由永久地延續下去,因為它所定義的產權關系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房產稅改革既然要觸動產權制度,就有必要同時改革土地使用權制度的缺陷,即把房產稅制度與土地使用權制度統一起來,讓整個產權制度體系變得公正和明確,具有可持續性。否則,我們在解決舊問題的同時,總是會帶來一些新問題。比如,上海的房產稅改革僅對新增住房征收房產稅,顯然存在著不公平的嫌疑。
可以認為,房產稅改革的關鍵不是稅收本身,而是產權制度的規范。明白了房產稅調節公共產權與私有產權關系的實質,“度”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房產稅改革的基本作用是調節公共產權的履行時點和方式。較高的房產稅稅率意味著買房后履行公共產權的比重較大,較低的房產稅稅率意味著買房前履行公共產權的比重較大。即較高的房產稅意味著較低的土地出讓金和較低的市場交易價,較低的房產稅意味著較高的土地出讓金和較高的市場交易價。比如,假設某房產的價格是3萬元每平方米,其中土地轉讓金成本是1.9萬元,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那么房產稅最高可以定為每年19000元/70≈271元(如果考慮貨幣貶值,可以按比例計算)。如果真的按最高稅額征收房產稅,則房價將降為1.1萬元每平方米。在房價開始下降前,相應的稅率為271/30000≈0.9%。如果按0.9%制定稅率,隨著房價的降低,實際征收的房產稅達不到271元每平方米。
土地或房產與一般商品的一個最大不同點是使用壽命特別長。即使房屋在使用過程中損壞,業主還可以重新修建。因此,如果征收房產稅,即使每年的稅率很低,公共產權的總量也會很高。比如,假設房產稅稅率是1%,則100年內業主將繳納的稅收就是房屋銷售價的100%。從式(1)可以看到,南于實際經濟產權PT的變化不會很大,這意味著銷售價格與房產稅價格各占一半,或者說銷售價將大約跌去一半。顯然,房產稅的開征一定要考慮盡可能避免對市場造成如此巨大的沖擊。如果從市場穩定的層面考慮,較低的房產稅稅率對市場的沖擊會相對較小。不過,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各個城市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是陸陸續續到期的,因此,市場因房產稅而產生的振動不會很劇烈。
“土地使用權”制度的終結,意味著業主私人對房屋和土地的產權在法律形式上是永久性的。但征收房產稅則意味著房產中的公共產權也是永久性的。法律形式上的永久私有化改變不了經濟產權中總有一部分是公有、另一部分是私有的基本性質。而房產稅制度中的經濟產權關系顯然比土地使用權制度中的經濟產權關系更為清晰和確定。根據科斯定理,這對于維護市場效率是有益的。
三、小產權制度中的公共產權與私有產權
我國的小產權房制度也是一個產權關系同樣不夠明晰卻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們知道,科斯定理認為,產權明晰有助于保證市場效率,但科斯定理的有效是建立在私有產權能夠自由交易的前提之上。實際上,沒有哪個國家的法律不能清楚地規定一個物品的產權,我們常常搞不清楚的是物品中的經濟產權。如果不能自由交易,一項私有產權的經濟價值顯然就受到限制。比如,兩個同樣品質的房子,一個是普通商品房,另一個是小產權房。法律都規定了他們是私有的,但兩個房子在市場中能夠得到的經濟利益顯然是有差異的。除了自住,小產權房只能通過出租獲益,而普通商品房還可以通過轉售獲益。
我國的小產權制度其實也是“應急性”政策。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農民的土地原本是“集體所有”的。由于這個“集體”非常小,相對于廣大的社會公眾,它實際上具有較強的私有性。由于我們一直認為集體所有制是一種公有制,同時也為了照顧“失耕”農民的經濟利益,國家沒有征收土地出讓金。
顯然,與普通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的一個主要特點是沒有履行公共產權義務。如果說“集體所有”的耕地還具有一些公共特性的話,小產權房的公共特性基本上已經沒有了。比如,集體土地的產權私人是不能繼承的,而小產權房的產權私人是可以繼承的。即使是歸“村集體”所有的小產權房,也只有本村人能夠享受其中的經濟利益。“村集體”實際上更像一個股份公司。由于小產權房的私有產權屬性,以及它的所有者沒有履行公共產權義務,作為“交換”,這些房產的交易權受到了限制。于是,城市住房的產權制度形成了事實上的“雙軌制”:普通商品房可以自由交易,而小產權房不能自由交易。
根據現實情況不難看到,“失耕”的農民已經不是農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在城市化過程中,小產權房實際上已經成為了業主的一項重要資本。從長期看,城中村遲早要與城市的其他部分融為一體,城中村的農民遲早要與其他市民平等相處,因此,“小產權”制度的使命遲早也是要結束的。商品房可以交易,小產權房不能自由交易,這顯然是一種市場不公的現象,也不利于市場效率的發揮。
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思路其實也不必復雜。所有的產權,無論它在法律形式上屬于誰,它既是私有的,又是公有的。最終表現為其中私有經濟產權與公共經濟產權的配置關系。小產權房制度問題也可以利用房產稅制度來解決。解決的基本原則就是履行公共產權義務,同時讓小產權房市場化。不過,在時點上,可以比“土地使用權”制度的改革更寬松一些。可以不限制時間,允許小產權房業主按照自己的意愿實現小產權房的市場化。什么時候愿意交房產稅,在交稅后一定時間內就可以把小產權房變為普通商品房(當然,還要考慮城市規劃和質量等方面的要求。明顯違規的,可以考慮允許業主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重建)。不愿意繳納房產稅的,可以繼續按照原有政策擁有小產權房。這樣的改革,既尊重了市場經濟規律,又顧及了歷史,對市場的沖擊也比較小。
小產權房制度的改革,即小產權房的商品化,一方面,可以理順產權關系,提高市場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順便解決許多管理方面的問題。如違章建筑、黑市交易、偷稅漏稅、安全等多方面的問題。此外,小產權房入市,增加了可交易產品的有效供給數量,對于降低商品房的價格也能夠起到明顯的作用。
四、結論
一切經濟活動都是在一定的社會制度或生產關系條件下進行的,制度關系是我們認識房產稅改革實際意義的基本依據。根據制度經濟學原理,經濟利益的所有權明晰,市場才有效率。不過,我們真正需要明晰的不僅是法律意義上的產權,更重要的是經濟意義上的產權。
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在市場意義上都是調節經濟產權分配的手段。每種社會產品都包含有一定數量的私有產權和一定數量的公共產權。社會的穩定需要這兩種產權分配關系的穩定。
房產稅與土地轉讓金具有同一性,都是房產中的公共產權。房產稅如同按年度分期支付的土地轉讓金,土地轉讓金如同集中支付的房產稅。房產稅改革的制度設計應當與房地產市場的其他制度設計統籌考慮。具體而言,可以考慮把土地使用權制度的改革和小產權制度的改革作為房產稅改革的兩個重要使命。
房產稅改革的基本作用,就是調整房產中公共產權與私有產權的關系。具體的房產稅政策選擇不是唯一的。無論稅率水平高低,只要不影響私有產權與公共產權的總體分配,都具有可行性。但是從“契約精神”的角度出發,房產稅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期滿時征收比較合理。從市場穩定的角度出發,房產稅稅率不宜定得太高。
土地使用權制度的一個主要缺陷是使用權到期后的產權關系不明確,這對于市場效率是不利的。利用房產稅改革,可以解決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公有制的合理延續問題。“使用權”的永久化,并不意味著放棄公有制,只是改變了公有制的形式,由原來的買前履行公共產權義務,變為買后履行公共產權義務。
若干年后,各個城市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將陸陸續續地到期,最終大家都要繳納房產稅(低于起征點的除外),這也保證了制度的公平性。這有助于我們避免按改革的“時點”來決定業主是否有義務履行公共產權責任,或者其他類似的不公平措施。讓所有人都按照同樣的規則履行公共產權義務,同時享受私有產權利益,這才是公平的制度。
篇8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模式;流通;風險
一、地方政府債券基本要素分析
1.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主體的確定是實施債券發行的關鍵一步,只有合格的發行人才能保證市政債券的安全、有效運作。債券市場發達的國家,賦予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權利一般也越大。美國的主體范圍最為廣泛,不僅僅局限于政府,還包括政府機構和債券使用機構,其次是日本和法國。
由于市政收益債券籌集到的資金直接用于城市的建設,并且由于省級政府與市級政府之間會存在信息不對稱,省級政府并不能完全把握各級市政府的發展建設狀況,在指導市級政府資金運用中難免出現紙漏,在這種情況下,市級政府很可能并不把資金用于最需要的建設項目,造成資金的間接浪費。所以,本文認為市政收益債券的發行應盡量限于市級政府,發債主體需要經過中央審核,其財務狀況、地區發展應滿足一定的標準,所以只有通過批準的省、市級政府才具有發債資格。
2.發行利率
2010年發行的地方債券利率增高,到目前為止已經發行了十期債券,2000億元發行完畢。其中,利率最低的為2.33%,最高的達到3.7%,與相同期限的國債收益率也比較接近。但是仍然低于10月20日調整后的3年期定存利率為3.85%。
因此,我國地方債發行的選擇不一定局限于固定利率形式。雖然相較于靈活、市場化的浮動利率,實行固定利率可使投資者獲得較穩定的收益,符合居民儲蓄投資的傳統偏好,發行主體也可以鎖定償債成本。但是,面對債券收益率低于同期限銀行存款利率時仍面臨著尷尬,債券利率方式可以適當選擇多數發達國家使用的浮動利率。
3.發行金額及期限
債券的發行額是根據發行人所需資金的數量、資金市場供給情況、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信譽、債券的種類以及該種債券對市場的吸引力等方面的因素來確定的。發行期限則是根據發行主體的資金需求、未來市場利率的發展趨勢、流通市場的發達程度、債券市場的期限構成、投資者的投資偏好以及經濟發展方向等因素來確定的。
不同國家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期限,短則小于1年,長可至20-30年,其中10年期的債券比重較大,而我國在試運行階段以中期債券為主。我國2010年增加了5年期債券的發行,比3年期債券更好地符合基礎設施建設的還款周期。目前我國地方債的發行期限種類很少,以中期為主,符合當前資金需求結構,但是不利于滿足不同投資者的偏好,因此,應逐步考慮發行解決地方政府臨時性財政缺口的短期地方債券和適合較長投資回收期的基礎建設的長期債券。
4.還本付息
世界各國債券普遍發行的都是附息債券,利息一般每半年支付。我國過去的債券屬于零息債券,折價發行,到期按面值償還,現在也逐漸采用附息債券。目前,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采用的是固定利率附息債券,每年付息一次。長期來看,應增加付息頻率,以減少債券久期,降低利率風險,使債券收益更有保障,從而增加債券的吸引力。
我國同大部分國家一樣,在債券到期日一次性還本,而日本則是逐步償還本金。采用何種償還方式取決于地方政府償債的現金流,如果地方政府有穩定的財政收入或者債券資金投向的項目有穩定的收益,可以分批償還本金,否則,可以到期一次性償還,償還困難時還可以舉借新債還舊債。由于近期內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主要投向基礎設施建設,發行期內不能產生收益,選用到期償還是最合適的方式。
5.擔保方式
我國目前發行地方債的擔保方式類似于日本,即中央政府為地方債務的最后擔保人,如果地方政府違約,地方財政風險就會轉嫁為中央財政風險。從各國的擔保方式看(表1),法國和美國的方式可以借鑒。法國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要以政府的資產作為抵押或擔保,既可以增加債券的信用等級,又可以防止地方政府濫發債券,或者將資金挪作他用,有利于地方政府行為的自我約束。而美國則是采用了市政保險的方法,由第三方金融機構為市政債券提供擔保或保險,充當最后的債務償還者。這種方法將風險從債券發行人轉移到擔保人身上,保障了投資者的資金安全。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后會監管地方政府對于債券資金的使用,從而也避免了發債資金的濫用。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的數額很小,利率也沒有反映信用風險,采用法國的擔保方式更為可行,但仍應逐步將保險機制融入地方債券的發行中。
6.債券種類
一般來說,市政債券分為兩類,一般責任債券和收益債券。一般責任債券是由州、市、縣或鎮(政府)發行的,均以發行者的稅收能力為后盾,其信用來自發行者的稅收能力。收益債券是為了建造某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機構等所發行的債券,其償債資金來源于這些設施有償使用帶來的收益。
就我國現階段的行政管理體制狀況而言,由于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劃分仍然不夠規范,地方財政軟約束問題依然比較突出,一些地方政府的隱性負債較高,地方財政的透明度難以提高,再加上近期修改有關法律條文以允許地方政府發行赤字債券或一般性建設債券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中短期內地方政府應以發行收益債券為主。對比已有債券發行模式,按照管理類型分類的標準,我國的發行模式可以歸納為中央監管地方實施型。
二、債券二級流通市場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影響
創新發行模式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地方政府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幫助地方政府籌集資金。因此,除了發行要素的設計,還需要考慮到債券流通市場的機制作用。債券相對于股票等金融產品的風險低、收益穩定,大部分投資者購買債券是為了投資,而不是為了持有到期,其流通能力也是投資者的選擇標準之一。只有提供了流通和退出機制,才能吸引更多投資者,發達的流通市場是債券發行的重要支持。
我國的債券交易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發展到今天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包括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和商業銀行柜臺市場三個子市場。銀行間市場是債券市場的主體,市場參與者是各類機構投資者,屬于大宗交易市場;交易所市場參與者為除銀行以外的各類社會投資者,屬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場;商業銀行柜臺市場是銀行間市場的延伸,也屬于零售市場,但以個人投資者為主。
近幾年來,我國總的債券分銷量先增長后下降,除了2007年柜臺市場的分銷量下降以外,各市場的債券分銷量均呈現增長趨勢。從增長幅度來看,交易所市場的增幅最大,2010年的分銷量幾乎是2006年的40倍,其次是柜臺市場,最后是銀行間市場。由交易所市場和柜臺市場組成的零售市場所占的份額逐漸增加,但銀行間市場仍達到95%以上。債券托管量總體呈現上升趨勢,增加了一倍多。2010年銀行間市場和柜臺市場的托管量比2006年大約增加了兩倍,而交易所市場的托管量卻略有下降,總的零售市場的比重也略有下降。
不管是債券分銷量還是債券托管量,銀行間交易市場都占了90%以上,在我國債券市場發揮主導作用。從市場參與者來看,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其交易行為對市場的流動性起主要作用。不同的投資者其風險偏好也不同,因此,投資者范圍擴大可以穩定市場,降低交易成本,也促進金融創新。
2010年的《中債收益率曲線質量檢驗報告》對銀行間國債、銀行間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中短期票據和銀行間企業債等5個主要品種的曲線和估值編制情況進行了三個方面的檢驗,即曲線波動性檢驗、曲線同一級市場發行利率的相關性檢驗及偏離度檢驗、債券估值與市場價格的偏差情況檢驗。結果顯示:收益率曲線的大幅波動與雙邊報價的大幅波動緊密相連,曲線的波動量與當日雙邊報價收益率的波動量基本相當;招標發行類債券(國債、政策金融債和央行票據)的發行利率與中債收益率曲線的緊密程度要明顯好于簿記建檔發行類債券(如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信用類債券(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和企業債)的估值偏差比利率類債(包括國債、政策金融債和央行票據)低。
債券回購交易,即債券交易雙方在成交時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預定的價格和收益率,由賣方將債券回購的交易,也是影響市場流動性的重要機制。我國用于回購的券種只包括國債和金融債,為了活躍和發展債券市場,應將信用級別高的企業債作為回購交易的試點,不僅可以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還為地方政府債券的回購打下基礎。
通過對我國債券市場的現狀分析可以看出:債券市場的直接融資規模遠遠達不到資金需求量。流通市場對發行市場的輔助作用越來越明顯,不僅有助于發行利率、發行方式的確定,還有利于增加債券的流動性,減小市場風險,吸引投資者。創新地方債券的發行模式應該考慮流通市場的交易狀況,這一指標反映了債券的發行是否同投資者的偏好一致;選擇招標發行更加公開透明,市場化程度高,可以降低發行利率與市場利率之間的偏差;增加付息頻率,減小債券久期,相同的收益率偏差反映到價格偏差就小。總之,地方政府債券在流通市場的交易反映出發行模式是否符合市場規律。
三、結論與建議
為了促進地方政府債券市場的長遠發展,需要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債券發行模式。在前瞻性、科學性、可操作性等原則下,通過設計發行主體、發行利率、發行規模、發行期限、還本付息、擔保方式等發行模式要素,構建了中央監管地方實施型的發行模式,并將其與另外四種不同管理類型的發行模式作對比。通過債券流通市場的輔助,增加債券的流動性,減少市場風險。在深化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建立地方政府發債資格審核機制、信用評級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證發行模式的順利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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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戰略成本動因;汽車企業;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F4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2-0122-02
0 引言
競爭力是競爭優勢在資源市場和產品市場上綜合力量的體現。因此,競爭優勢是產生競爭力的基礎。從不同的競爭力主體考慮,競爭力的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企業層次、產業層次和國家層次,各個層次的競爭力的含義是不同的。本文所要討論的是汽車企業的競爭力,即生產經營各類型汽車產品的企業個體競爭力。
伴隨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近幾年我國汽車產業快速發展,2009年以來已經連續兩年成為世界第一新車生產和銷售國,汽車產業集中度不斷提高,產品技術水平明顯提升,已經形成了多品種、全系列的整車和零部件生產及配套體系。但是,與我國汽車產業快速發展相比,我國核心骨干汽車企業的綜合競爭實力仍然與國外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存在較大差距,企業規模和組織結構不合理、自主研發能力薄弱、產品結構單一、可持續發展能力差等問題依然突出。
目前,國內關于汽車產業競爭力評價的研究較多,而針對汽車企業競爭力的評價以及如何在新的競爭環境下進一步提升我國汽車企業競爭優勢的研究還比較少。由于單個企業是構成產業的基礎,企業綜合競爭優勢的強弱將直接影響相關產業競爭力的高低,因此,結合汽車產業的特點,有針對性的研究汽車企業競爭力的評價方法及其關鍵影響因素,對于指導我國汽車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保證我國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課題。
本文應用戰略成本動因理論研究了新競爭環境下汽車企業競爭力的特點,構建了基于成本動因理論的汽車企業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通過設計調查問卷并應用AHP方法分析了影響汽車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為提升我國汽車企業競爭力提供有益指導。
1 戰略成本動因理論概述
戰略成本動因是影響企業戰略管理活動的成本動因,戰略成本動因分析是立足于企業長期競爭戰略的實現,研究對企業長期競爭戰略的成本構成和成本實施具有戰略影響的驅動因素。波特將其歸類為規模經濟、學習曲線、生產能力利用、相互關系、選擇時機、自主政策、地理位置和政體等因素月。賴利在波特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將戰略成本動因劃分為結構性成本動因和執行性成本動因,其中,結構性成本動因是指與企業基礎經濟結構有關的成本驅動因素,通常包括規模效應、整合程度、學習曲線、地理位置等,具有全局性、深遠性和不可逆轉性等特點;執行性成本動因指的是與企業作業執行程序有關的成本驅動因素,通常包括員工參與、質量管理、生產能力利用率、聯系等。
根據戰略成本動因理論可知,戰略成本動因就是基于戰略管理的需要對影響成本的各項關鍵因素進行分析,并將其貫穿于整個戰略管理的全過程,形成企業的競爭優勢。主要分析方法是價值鏈分析、戰略定位分析和戰略動因分析,其中,戰略成本動因分析是戰略成本動因理論的基礎,主要包括動因描述理論和決策理論。該理論框架的構建也采用了由“選擇”到“優化”的邏輯順序,即首先確定影響企業戰略成本結構的重要因素,然后進行戰略決策和優化。
2 基于戰略成本動因理論的汽車企業競爭力影響因素分析
2.1基于戰略成本動因理論的指標體系構建根據成本動因理論和汽車產業的特點,本文結合新競爭環境下汽車企業競爭的特點,將影響汽車企業競爭能力的戰略動因分為兩層,準則層包含規模效應、縱向整合、技術創新和基本能力等四類指標,子準則層共選擇15個指標。
其中:①規模效應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包括企業整體生產規模、核心產品在市場中的表現,規模生產時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生產能力調整程度等內容,本文通過產量、產品市場占有率、生產質量控制體系和生產能力調整速度等指標反應。②縱向整合主要反應汽車企業與上下游配套企業縱向一體化的程度,包括企業間的技術創新方式、合作模式、交易模式等內容,本文通過縱向一體化程度、互補性、專用性投資金額和交易成本等指標反應。③技術創新是汽車企業吸收、改進和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的重要手段。隨著新材料、新技術的不斷出現,通過增強產品研發能力建設、擁有自主品牌、創造性的選擇和改進技術對于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本文通過產品更新速度、核心技術研發能力和R&D投入比率等指標反應。④基本能力是企業的基本要素,本文選取人員流動性、企業文化、企業信息化水平和服務柔性等指標。
2.2基于AHP方法的指標體系排序根據建立的指標體系,本文應用AHP方法計算確定各項指標的權重,具體流程如下:
①設計調查問卷、評定標準和評估表格;②建立層次結構模型(見表1),通過專家打分構造兩兩判斷矩陣,并計算層次單排序(見表2);本次選取專家20人,其中,5人為系統工程專業背景,1Q人為會計專業背景,5人為企業管理專業背景。共發放問卷25份,回收20份,回收率80%。經過一致性檢驗,合格問卷為12份,有效率為60%。各有效問卷分別構成了獨立的完整的判斷矩陣。③計算層次總排序。
2.3關鍵影響因素分析從準則層指標的排序來看,對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影響程度的排序為技術創新>規模效應>縱向整合>基本能力。其中,技術創新能力和企業規模效應對汽車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具有深遠影響,已經成為當前汽車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體現。
從子準則層指標的排序來看,對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具有較大影響的因素中,企業核心技術研發能力(P32)的影響最大,其權重達到O.2312;其次是產品更新速度(P31),權重為0.1631:第三位是產品市場表現(P12),權重為O.1201;第四位為縱向一體化程度(P21),其權重為0.0934。
3 對策與建議
汽車企業只有在其自身的發展中不斷形成并提升競爭優勢,才能保持持續的穩定發展。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技術創新、規模效應、縱向整合和基本能力等對汽車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影響程度不同,本文在前述結論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提出了提高我國汽車企業競爭力的幾點建議:
3.1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研發中心建設,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提高企業整體研發能力,同時要加強企業研發人員的培訓和引進,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一支強大的科技開發隊伍,爭取從技術上拉開與其它企業之間的差距。
3.2加快新產品研發進程,不斷提升產品等級。隨著消費者購買力的不斷增強,對汽車產品的評價標準和使用需求也不斷發生轉變,價格、可靠性和品牌等傳統標準在未來消費者決策過程中的影響將大大降低,環保、燃油經濟性、安全性、娛樂性、智能化和個性化等特點將日益成為關注的重點,而整合這些技術的中高檔汽車將成為未來市場發展的重點。因此,要求汽車企業一方面要加大新產品
的開發力度,建立起科學合理的開發流程,盡可能縮短新產品的開發、設計周期,提高新產品開發數量,另一方面要加大市場調研力度,明確企業的市場定位,加快引入新材料、新技術提升產品等級,以更好的滿足消費者對個性化產品的需求。
3.3不斷提升企業綜合實力,實施以企業能力為基礎的重組整合,提升企業規模。汽車產業是資金、技術和勞動密集型產業,規模經濟明顯,企業集中度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規模經濟效益低、能源消耗高、研發能力薄弱、無序競爭等問題,而目前我國汽車企業整體規模分散嚴重,資源配置不合理,規模效應不顯著,從而影響了企業的綜合競爭力。由于當前我國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以國有企業為主,因此,一方面大型汽車企業和自主品牌汽車企業要不斷改革內部運營流程,增強企業內部的運營能力,實施以企業能力為基礎的兼并重組;另一方面,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在汽車企業兼并重組中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建立并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產業退出機制,鼓勵和扶持大型骨干汽車企業集團發展,通過稅前列支等稅制改革推動企業兼并重組。
3.4加快實施以整車企業為核心的-體化供應鏈協作模式。隨著消費者需求、標準法規及環境保護的日益嚴格,使得整車企業在產品研發、零部件供應、技術創新、銷售與售后服務等領域與上下游企業、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交流越來越密切,國外整車企業也已經開始通過吸收和利用消費類電子、信息通訊、智能交通、金融服務、新材料產業等領域的創新來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實力。因此,汽車企業應建立新型的產業鏈協作系統,一方面要積極延伸合作理念,加強與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合作交流,積極尋找可外包其非核心業務的合作伙伴,共同解決產品開發與技術研發過程中遇到的關鍵問題,共同分擔日益提高的研發成本和風險;另一方面汽車企業應著眼于充分利用其他行業的創新資源,開發跨行業合作平臺,實現跨行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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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加工貿易產業價值鏈轉型升級出料加工
【中圖分類號】F4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6623(2012)06-0024-04
近年來,我國土地資源日益緊缺、勞動力成本不斷上升及環境負荷持續加重,加工貿易企業在產品附加值較低的情況下,面臨著利潤降低、訂單減少等問題。作為參與國際分工的重要戰略選擇,我國加工貿易長期處于產業價值鏈低端環節,已成為影響產業發展升級的突出問題。
一、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綜述
Porter(1985)在《競爭優勢》中最早提出價值鏈理論,他將企業的價值增加活動解構為五項基礎性活動和四項支持性活動,每一項活動均視為價值鏈上一個組成部分。Kaplinsky(2000)從產業價值鏈的視角考察了南非家具生產價值鏈后,認為隨著競爭的日益激烈和利潤的不斷下降,融入全球價值鏈的發展中國家容易陷入貧困化的發展境地,只有當這些企業通過提供各種低成本制造服務作為交換,從發達國家那里學習到各種知識和技術,并利用這些知識向價值鏈上附加值更高的環節轉移時,才真正具有競爭能力。Gibbon(2001)從全球價值鏈的視角指出了加工貿易企業的升級方式,OEM企業可以從購買者技術溢出中獲益而成為行業內的主要供貨商,這些供貨商又可以將生產過程中附加值低的部分轉移給其它企業,從而處于不斷升級狀態。Humphrey、Schmitz(2002)提出了嵌入全球價值鏈的地方產業集群升級的4種類型:流程升級、產品升級、功能升級、鏈條升級,明確指出了地方產業集群沿產業價值鏈提升的一般路徑。Petr Pavlinek,JanZenka(2010)從全球價值鏈與全球生產網絡視角,對捷克汽車工業1998-2006年的數據進行了研究,評估了產品和功能的提升對產業升級作用的差異。
(二)國內研究綜述
裴長洪(2006)指出促進加工貿易“落地生根”,把引進來、扎下根、本地化作為不同階段的任務,創造產業、產品、工序的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良性機制,沿著價值鏈逐步由低向高、由簡單向復雜、由生產向綜合服務和全球營運方向發展。龔震(2006)認為深加工結轉存在效率障礙,無差別的加工貿易政策導致了無根工業以及核心技術缺失等,阻礙了加工貿易產業價值鏈的延伸。隆國強(2007)認為應該加大研發投入力度以及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來提升加工貿易產業價值鏈。于倩(2007)認為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主要應從產品升級(使產品轉向更高端的生產線)、主體升級(使國企、私有企業成為加工貿易主體)、功能升級(由貼牌生產到自己制造再到白有品牌制造)、鏈升級(促進加工貿易向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入手。彭衡(2009)提出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方向之一就是延伸產業價值鏈,完成整個產業價值鏈的上游、中游和下游的產業整合。杜曉英(2011)認為我國加工貿易要實現轉型升級應努力提高研發設計能力,提高中間投入品國產化的質量和技術含量,政府要完善深加工結轉和出口退稅制度等方面來延伸加工貿易產業價值鏈。
國內外研究成果均表明,加工貿易向產業價值鏈中高端環節提升,是實現加工貿易新發展的一條重要路徑。本文基于國內外加工貿易產業價值鏈研究成果,從鏈式延伸、國內布局和國際分工三個視角,系統分析研究加工貿易中高端提升策略。
二、我國加工貿易向產業價值鏈中高端提升的實施策略
(一)加工貿易的升級方向:兩端拓展、落地生根
2001年以前,我國通過發展加工貿易的方式,快速切入了全球產業價值鏈的加工組裝環節,加工貿易的出口比重一度達到55%以上,珠三角地區加工貿易的出口比重更是一度高達80%以上。2001年以后,國內早期以承接加工貿易業務為主的企業,逐漸開始意識到轉型升級的重要性,并通過技術更新或開拓自主銷售渠道等方式,著力改善自身在全球產業價值鏈中的不利地位。與此同時,國內部分初具實力的加工企業開始積極“走出去”,著力開辟自主品牌和營銷渠道。此外,近年來外資研發機構不斷加大對華投資力度。預計未來一段時間,我國加工貿易繼續向全球產業價值鏈兩端延伸升級的總體趨勢將得到進一步加強。
1 向產業價值鏈左端提升,逐步占據設計、研發高端。未來一段時間,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趨勢之一就是通過更新技術裝備,改善生產工藝,組建工程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和設計中心,全力提升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能力和技術水平,逐步形成在技術和研發領域的競爭優勢。擁有一定實力和技術層次較高的大型加工貿易企業通過提升研究開發實力,積極申請專利授權,逐步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產品,不斷向產業價值鏈左端的關鍵零部件、研發、設計等中高端環節挺進。
2 向產業價值鏈右端提升,積極發展品牌,加強服務。我國加工貿易未來轉型升級的另一個方向就是通過開辟自主營銷渠道,大力發展出料加工貿易,逐步實現由受托性加工向自主性加工轉變。與此同時,加大營銷投入力度,做好品質管理,逐步創建形成自主品牌,向增值能力較高的環節不斷躍升。
3 向自主性加工轉型提升,努力實現加工貿易落地生根。主體構成不同是我國加工貿易與日本、韓國和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主要區別。日韓等國主要由本國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獲取訂單和進口料件,利用本國生產能力加工裝配出口。而我國則主要通過吸收外資和引入國外生產能力進行加工裝配出口,外資企業是加工貿易的主體。近年來,我國內資加工貿易企業出口所占比重雖然較小,但增速迅猛。可以預見,未來內資企業在加工貿易中的良好表現將進一步持續,出口比重將不斷擴大,在我國加工貿易中地位也將得到逐步提升。
(二)加工貿易的國內布局:新的“前店后廠”模式
1 國內布局現狀。從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看,加工貿易九成以上集中于東部地區。據海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全國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為13052.1億美元,東部地區加工貿易進出口額為12229.1億美元,占比達到93.7%,其中廣東、江蘇和上海合計占比達到72.3%;中部地區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為397.7億美元,占比約3.0%;西部地區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為425.3億美元,占比約3.3%。
2 布局發展趨勢。根據海關統計顯示,全國加工貿易的區域分布結構正在逐漸優化,中西部地區的加工貿易進出口增長迅速,其所占比重呈現上升趨勢。2007~2011年,中部地區加工貿易年均增速達到27.3%,西部地區達到40.5%,而同期東部地區約為6.3%。中、西部地區增速分別高出東部地區21和34.2個百分點,中、西部地區占全國加工貿易的比重也由2007年的2.7%增加至當前的6.3%。
近年加工貿易企業向中西部轉移的趨勢已經日益顯現。典型案例有:富士康、廣達、英業達三大筆記本電腦代工廠商在重慶設立生產基地;富士康在河南鄭州設立蘋果手機代工生產線,在成都設立IPAD代工生產線;偉創、宏基筆記本電腦生產線在重慶設立生產基地;臺灣永昶科技、建興光電在廣西北海設立生產基地。這進一步表明,我國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地區轉移的趨勢已經越來越明顯。
3 優化國內布局。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勞動力優勢趨于弱化,資源、能源、環境等生產要素供應緊張的現象日益顯現,加工貿易中紡織服裝、玩具、五金、食品等勞動密集型產業、資源能源消耗量大的產業已經成為“邊際產業”,繼續發展的空間極為有限。與此同時,中西部地區卻具有資源密集、勞動力豐富的相對優勢,勞動力密集型加工貿易在這些地區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促進東部地區加工貿易中的邊際產業逐步向中西部地區進行轉移,既符合各區域內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有利于區域間經濟的協調互動,優化區域間加工貿易產業鏈的分工合作,打造沿海中心城市與內地新的“前店后廠”模式,助推我國整體產業鏈的優化重組。加工貿易的本質是將特定產品的生產流程,拆分為不同的生產環節,并分散到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一種垂直專業化分工協作關系。這種分工協作關系也適用于我國沿海中心城市與中、西部地區的加工貿易發展,東部沿海中心城市主要從事技術研發、品牌、渠道和關鍵零部件等產業價值鏈高端環節,中西部地區則專業化參與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環節。
(三)加工貿易的全球布局:從進料加工到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貿易是指將我國境內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生產廠商(受托方)按我方(委托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加工費的一種貿易形式。從加工貿易產業轉移的一般規律看,其轉移方向不全然是我國中西部地區,與我國中西部有著類似稟賦條件的東南亞等地區,均有可能成為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入地。因此,在調整優化加工貿易國內布局的同時,對有向境外轉移需求的加工貿易企業,應通過政策引導的方式,鼓勵其將總部和功能性分支留在我國,并通過采取出料加工的操作方式,將生產加工環節轉移至境外。
出料加工是加工貿易向產業價值鏈中高端升級的有效途徑。應積極學習和借鑒香港、臺灣等地區的做法和經驗,在所得稅、海關監管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政策,鼓勵擁有一定競爭優勢的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在東南亞等地區大力發展出料加工業務,成功將我國加工貿易“受托方”的角色向“委托方”角色轉變。
三、推進我國加工貿易向產業價值鏈中高端提升的政策建議
1 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一是優化產品結構。切實改變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比重,通過引入高新技術,提升技術消化吸收和創新能力,重組生產系統,優化產業結構,逐步增加產品的高技術含量,提高附加值。二是延長產業鏈條。從加工組裝工序不斷向前和向后延伸,增強國內配套能力和配套水平。三是支持本土企業參與。為本土企業融入國際營銷渠道搭建平臺,提高其直接介入加工貿易的能力,實現融合互動式發展。打造本土化的一級國際供應商和服務商,提高全球接單和營運能力,推動加工貿易向本地企業為主導轉變,由投資型向貿易型轉變。四是強化政策導向作用。進一步明確加工貿易的發展方向和政策措施,針對我國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需要,結合國際生產分工的特點以及發展路徑,制定相應的發展導向目錄,鼓勵加工貿易向國際產業鏈中附加值高、技術含量高的環節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
2 優化加工貿易國內布局。加快加工貿易產業向國內中西部轉移步伐,排除地方利益和市場力量的博弈現象,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統一全國市場基本要素,降低不同地區的經營成本,完善加工貿易產業鏈的區域布局,促進區域聯動和協調發展;發揮中西部地區勞動力和能源資源等比較優勢,承接東部沿海地區加工貿易的轉移,把優勢特色產業與加工貿易結合起來,互相促進、加快發展,將人力優勢、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支持中西部地區建立承接產業轉移的配套政策體系,建設完善快捷融入國際市場的現代物流體系,為加工貿易發展創造良好外部條件。
3 推動加工貿易海外拓展。以往進料加工方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對國際市場的嚴重依賴,其整個貿易過程的起點和終點都在國際市場,即“兩頭在外”,國際市場的瞬息萬變會給國內加工企業的生產帶來很大影響。最突出的表現是進料加工貿易企業時常出現政策性虧損,如因匯率調整,人民幣與外匯的比價下浮時,用于進口的外匯貸款增加,利息也相應增加,對進料加工貿易周期較長的企業無疑將增加支出成本。相對于進料加工而言,出料加工貿易是“一頭在外”的方式,匯率風險由境外加工企業分擔。出料加工貿易方式是國內落后產業向國外轉移,國內產業結構趨向合理,產業價值鏈開始從低端轉變為中高端的體現,應大力發展出料加工貿易方式,推動加工貿易向海外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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