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7 2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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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準則和國內稅收法治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雖然人民的納稅義務是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人民自由與財產所進行的限制,但是國家沒有法律的依據,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或設定負擔,政府征稅必須嚴格依據法律上的規定進行。所謂憲法上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財產不受來自于政府的非法稅、非法費的侵犯。因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對私人財產權構成不可抵御的威脅。與公民人身權保障“罪刑法定”原則相對應的是公民財產權保障的稅收法定原則,鄭玉波先生將其視為現代法治的兩大樞紐。憲法明定人民依據法律納稅義務,以保障人民的權利,避免不當課稅的侵害,依據憲法人民享有依法納稅權,對于無法律依據的征稅,人民有權拒絕。
一、稅收法定原則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
稅收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征稅必須取得人民的同意。“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賦稅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絕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如果政府征稅未經或者無需經過財產主體的同意,等于政府對私有財產的處分可以為所欲為,這樣的征收,與強盜攔路搶劫無異。
納稅人征稅同意的具體表現形式為稅的課賦和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根據進行,沒有法律的依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而征稅所依據的法律必須是國會所通過的法律,“立法機關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過組成立法機關和指定由誰來行使立法權。”“如果行政者有決定國家征稅的權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話,自由就不存在了。因為這樣行政權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關鍵上成為立法性質的權力了。”因此,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源自于民主原則與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至關重要。在歷史上,稅收法定原則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保護國民,防止掌握行政權的國王任意課稅為目的,在現代商品社會中,它的機能在于使國民的經濟生活具有法的穩定性和預測可能性。
當前,除朝鮮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中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作了規定。例如,日本憲法規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規定,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之條件作依據。”埃及憲法規定:“只有通過法律才能設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稅捐;除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任何人均不得免交稅捐;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可責成人們交納其他形式的賦稅。”盧森堡憲法第99條規定:“非根據法律,不得規定任何由國家征收的稅收。”厄瓜多爾憲法第115條規定:“法律規定稅收,確定征收范圍、稅率和納稅人的權利保障。國家不強行征收法律未規定的稅目。”西班牙憲法第133條第1款規定:“規定稅賦之原始權利為國家所專有,通過法律行使之。”韓國憲法(1987年)第59條規定:“稅收的種類和稅率,由法律規定。”秘魯憲法(1979年)第139條規定:“捐稅的設立、修改或取消,免稅和其他稅收方面的好處的給予只能根據專門法律進行。”等等。
二、稅收法定原則的內涵
稅收法治研究論文
一、稅收法治是“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是稅收法治的開端或起點,稅收法治應當從稅收立法開始。判斷稅法是不是“良法”,有三個標準:稅法的憲法和上位法依據,稅法規范體系與客觀經濟規律的統一性,稅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稅法的統一性
我國按照國家主權統一的原則,結合因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情況,采取“一元二級”的立法體制,“一元”即要求全國立法的統一性,二級立法除民族自治條例和特區條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據。稅法的統一性就是稅法的合憲性和合法性。
1.稅法立法權的統一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具有稅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有: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二是國務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這些機關所制定的稅收法律規范構成目前中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稅收立法權的統一要求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財政、金融等基本經濟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規,其立法權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與執行稅法有關的操作性規定。在西方國家由于“三權分立”議會與內閣政府是一種制衡關系,立法歸屬不僅是權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對憲法的實施關系到議會與政府的權力和利益,對自己擁有的立法權互不相讓。我國在“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國家不分權,從利益角度,稅收立法權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還是由政府行使沒有實質性差別。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稅法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級授權,而政府制定稅法則屬二級授權,即人大接受人民的授權后又將這種權力轉授給政府,現行《憲法》和《立法法》對二級授權沒有規定。
稅收立法權的統一現在已經成為各國議會限制政府征收私人財產的重要機制,從而確立了“稅收法定”的原則。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財產的規范,均應由代表民意的議會來制定,已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稅收立法慣例。
稅收法治宣傳工作報告
“稅收法治”宣傳是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執法、管理、理念等部分的有機組合,是一項系統工程。通過宣傳活動的開展,努力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社會氛圍和環境,提高執法和管理水平,優化服務質量,最大化的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本目的。
“稅收法治”宣傳理念作為無形資產,引領整個稅法宣傳和依法治稅的發展方向,實現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稅法宣傳行政資源最優化配置目標。
一、新時期“稅收法治”宣傳理念的新思維
法治理念。作為稅法執法主體為相對人提供優質的稅收法律服務是稅收執法、管理的恒久目標,貫穿稅收法治活動始末,其法律地位已經得以充分認可。《稅收征管法》要求稅務機關應當“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文明服務”等規定,《行政處罰法》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規定,《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復議權、訴訟權、賠償權等救濟權利的規定,《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與實施等規定,均確立了包含稅法宣傳在內的稅收法律服務的法定地位,并要求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收法制宣傳工作,“稅收法治”宣傳理念形成了。
服務理念。“稅收法治”宣傳可以說隸屬于稅收法律服務范疇,但雙方是互動的。稅收法律活動是由稅務機關與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依據稅收法律的規定所構成的“購銷”法律關系。其中,稅務機關在稅收法律活動中是“產品”的生產者,即承擔傳導國家稅收政策的職責,而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則居于稅收法律的接受者,也即居于稅收法律的“消費者”或“顧客”的法律地位。這要求稅務機關依托優質服務于“消費者”的理念,“經營”稅收法律宣傳工作,通過“稅收法治”宣傳活動促使“消費者”增強依法納稅的觀念。
可持續理念。謀求可持續稅收活動目標是稅收經濟觀內在要求。這依托稅收法律主體雙方兩種理念的完美契合,以規范的稅收執法激發相對人的稅收政策需求,以相對人自身對稅收政策的動力需求,拉動“稅收法治”宣傳的政策供給,形成稅法宣傳與實際稅收執法活動的一體互動,進而形成稅本、稅基、稅源、稅收收入之間層級遞進的良性循環系統,以“稅收法治”宣傳的可持續理念維系稅收法律活動的可持續目標。
稅收法治建設工作情況報告
2020年,國家稅務總局縣稅務局圍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十三五”時期稅務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工作規劃>的通知》以及省市局的有關要求,全面深入地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工作,進一步強化法治理念,不斷夯實法治建設的基礎,有力促進了稅收法治工作的再深入、再提高,努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現將2020年稅收法治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稅收工作職能
(一)嚴格依法組織稅費收入。始終堅持組織收入原則,做到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制止突擊收稅等行為。結合稅收收入管理工作的總體部署,嚴堵征管漏洞促增收,深入查找薄弱環節,努力消化減收因素帶來的影響;加強對稅費入庫進度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稅費及時、足額入庫,實現稅收收入平穩有質增長,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可靠財力保障。
(二)依法全面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好國家出臺的減稅降費措施,實質性降低了企業負擔,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到國家政策紅利。強化減稅降費政策落實責任,加強政策落實跟蹤問效,確保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到戶、解讀準確、辦理簡便、享受及時。
二、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
(一)加強規范性文件清理。按規定認真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切實了解和掌握地方政府是否制訂涉及稅收執法權力事項的地方法規,確保清理工作不留死角。
程序法治與稅收正義分析論文
一、稅收正義與稅收程序:概念詮釋正義是政治文明與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價值理念,是判斷一種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正義的許多原則——各得其所,黃金規則,絕對命令,公平原則,寬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認為超越了一切歷史經驗”[1]。作為以稅收負擔分配為規制對象的稅法必須遵從正義理念而為正義之法。在現代法治國家,稅收僅當符合憲法價值秩序下的正義要求時,才具有正當化基礎。因此,稅收正義是憲法層面的基本原則,為稅法的核心價值和最高精神,稅收文明應奉正義為圭臬。由于觀察角度和范圍的不同,稅收正義的內涵和要求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例如,在稅收訴訟方面,“就稅收正義言,應給予納稅義務人個人有效的主觀權利保護,并實現課稅之客觀合法性以及課稅平等,以維護公共利益。”[2]在社會福利給付方面,“只有符合正義公允之租稅負擔,才能源源不絕供應社會福利所需,故租稅正義為法治國家社會福利給付之前提條件,也是社會福利廣度與深度指標”,“在社會法治國家中,國家須先在憲法上決定其租稅正義衡量準則;并在租稅正義之基礎上決定社會給付之衡量基準”[3].在稅收實體法方面,稅收公平乃稅收正義的首要內容,依個人給付能力平等課征的量能原則系稅收正義對所得稅的基本要求,以社會目的為主的稅收,稅收正義更為關注需求原則[4].而稅收正義尤其表現為稅法基本原則的建制(稅法上最合乎事理的三項基礎原則是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和實用性原則),因為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后一致地加以適用[5].我們認為,從概念分析的角度來看,稅收正義的內涵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在確定稅收債務的稅收實體問題上,稅收正義表現為對公平稅負、量能課稅、符合比例等實體正義的追求,以促進和保障分配正義的實現。二是在稅收征納和救濟的稅收程序問題上,平等對待、參與、程序理性、公開透明、人格尊嚴等稅收正當程序要求是稅收執法和司法的基本準則,以促進和保障程序正義的實現。但是,“正義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憲政國家法律的重要基本理念即在于對稅收正義的維護,崇尚法治、保障人權、實行民主是整個稅收法律的天職,這些憲政理念集中表達了人類對法治化的稅收文明的渴求。法律在實現上述諸多稅收正義的要求中,其基本機制是通過程序來實現的。“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法律與程序的交融是如此密切,以至于“法律是一種特殊的創造秩序的程序,一種恢復、維護或創造社會秩序的介于道德和武力之間的特殊程序。”“法律的特點——精巧、明確、公開性、客觀性、普遍性——使它成為解決這些干擾,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有機程序。”[6]人們不能容忍“無程序的法律”,對稅收來說,沒有程序制約的稅收實體規則,必然不能得到一致、公開和理性的執行,納稅人的財產權和人格尊嚴將被任意侵犯,正所謂“治法”存、法治亡。所以按照稅收正義的要求,如果我們將稅收正當程序作為一種形式理性,稅收憲政作為一種實質理性,就應當認為稅收正當程序通過對正義、秩序的追求建構了稅收憲政的實現途徑,稅收憲政通過對民主、人權和征稅權制約的掌控充實了稅收程序的內容。經由兩者的共契和整合,就產生了以程序為內核的“稅收程序憲政”新范式[7].在法學上,程序主要體現為按照一定的順序、方式和手續來作出決定的相互關系[8].對稅收活動的法律調整,一方面需要通過課稅要素合理確定和分配稅收債務負擔,而稅收的非對待給付性和技術性、復雜性,決定了稅收債務履行中國家征稅公權的必要介入和解決稅收爭議的客觀必然性。稅收程序的普遍形態,一般表現為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長期以來,以征稅手續為特征的管理性稅收程序是傳統稅收程序的普遍模式,而現代稅收程序則是一種為了限制征稅恣意,通過角色分配與交涉而進行的,具有高度職業自治的理性選擇過程,是保障納稅私權、監控征稅公權的控權過程。此外,在廣義的討論中,稅收程序不限于作出征稅決定的稅收行政程序,還包括制定稅收規則的立法程序和解決稅收爭議的司法程序[9].二、程序正義論:思想淵源在西方的法律傳統中,程序問題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被視為法律的“中心”。程序在那里是保護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人們相信“正義先于真實”、“程序先于權利”。這些有關法律程序的要求集中表現為英國的“自然正義”思想和美國憲法所確立的“正當程序”原則。前者的核心要求是: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的訴訟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時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后者體現在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第14條的規定,聯邦和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10]并且,有關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也從最初的訴訟程序,逐漸擴展到行政領域,成為法律程序的一項基本價值目標。而發端于1970年的“正當程序革命”(其間有所反復),更是將憲法規定的程序性正當程序的適用由傳統的普通法上的“權利”擴大至由政府通過制定法給予公民或企業的“特權”[11],如從政府獲得福利津貼、公共住房、營業執照、政府合同等“特權”也受到程序性正當程序的保護。出于對人類自身前途和命運的終極關懷,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一些學者開始從理論上系統研究程序或過程本身的正當性問題。第一次將程序正義導入正義理論體系的是美國學者羅爾斯。1971年,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一書中分析了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等三種形態的程序正義。在羅爾斯看來,如何設計一個社會的基本結構,從而對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合理的分配,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合法期望進行合理的調節,這是正義的主要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可以按照純粹的正義觀念來設計社會系統,“以便它無論是什么結果都是正義的”。羅爾斯理論對人們的深刻啟示在于,在對一種至少會使一部分人的權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響的活動或決定作出評價時,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正當性,而且要看這種結果的形成過程或者結果據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觀的正當性、合理性標準。在羅爾斯發表《正義論》后不久,美國學者薩默斯于1974年發表了題為《對法律程序的評價與改進——關于“程序價值”的陳辯》的論文,首次提出了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標準問題。薩氏對法律程序價值的評價除了有“好結果效能”標準外,還存在一種獨立的“程序價值”標準,即實現參與性統治、程序理性、對人的尊嚴的尊重等程序價值標準。而美國學者馬修于1981年發表的長篇論文——《行政性正當程序:對尊嚴理論的探求》,則提出了“尊嚴價值理論”,論證了程序正義的直覺意義,從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中為程序正義價值尋找到理論上的根據。[12]因此,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考察稅收程序的運作,可以為我們理解稅收程序在稅收法治系統中的價值和功能提供一個新的維度。在對將使某一稅收程序主體的權益受到影響的稅收程序活動進行評價時,我們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有效性和正當性,而且應當考慮征稅決定的作出過程,考察程序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稅收征納實踐表明,不能滿足程序正義基本要求的征稅決定,即使其目的是正當的,其內容符合實體稅法的要求
,也容易引起爭論和質疑,導致納稅人和公眾在社會心理層面上產生抵觸情緒,使征稅決定在執行上產生困難和障礙。我國稅法實施效果不佳,征稅決定難以執行,甚至有些抗稅案件的發生,與稅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關系很大。我們堅持稅收程序作為一個過程具有獨立的價值,就必然會承認和關注稅收程序的正義問題,而這也就意味著稅收程序的設計和程序主體相關權利的設定,應當體現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稅收法治中的程序問題:理論分析隨著正當程序作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和憲政理論的發展,憲法的程序屬性得到了進一步揭示,人們開始強調憲法作為“形成法律的法律”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憲法”、“程序憲政”、“憲政程序正義”得到普遍關注。[13]而淵源于社會契約思想的稅收債務關系說,昭示了稅收的正當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稅者同意基礎上的稅收立憲契約。為忠實地表達人民的意志,需要為征稅權的設立和運行提供符合稅收正義要求的根本程序規則。因此,按照代議制的一般原理,構建符合程序正義要求的稅收立憲程序成為各國憲政建設的重要內容,這表現為有關稅收立憲、修憲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為嚴格的特別程序,稅收法定主義,以及有關稅收立法程序等內容在各國憲法上受到普遍重視,以維護稅收憲政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更是通過司法解釋,賦予正當程序對實體正義的審查職能,這尤其表現在關涉公民財產權的有關稅收實體立法的正義性必須符合實質性正當程序的要求。為了制定符合正義要求的稅收法律,實現稅收良法之治,稅收立法活動應當遵循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稅收立法作為分配稅收負擔和稅收權益的資源配置活動,其程序活動的特點在于各種稅收價值的選擇和相互競爭的各方利益的權衡,這使得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機制成為稅收立法程序關注的焦點。尤為突出的是,囿于稅法的技術性、專業性和復雜性,各國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機關委任立法和制定稅收法規的職能,而且行政機關在稅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著突出的作用,稅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準備階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機關操作的,形成了較為突出的行政運作機制。[14]為克服間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導的不利影響,需要突顯稅收立法過程中參與機制對課稅權的制約和規范作用。張揚程序民主性,保證稅收立法過程中競爭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協,也更易于對立法結果的接受,實現多元稅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行政程序對參與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對稅收活動的巨大實質性影響,在稅收行政立法過程中更應強調參與的價值與意義。例如,美國立法機構在起草法律時并不總是舉行聽證會,但根據聯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構在制定法規時,必須舉行立法性聽證,以便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因此,通過公開立法、立法聽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制度,實現稅收憲政意義上的參政權,可以更全面、客觀、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減少征稅權對人民權益的侵擾。同時,重視稅收立法過程中的利益表達機制無論對議會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是極為重要的,這體現為賦予公眾在稅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承認合理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和個人利益等。在人類進入社會法治國時代,稅收成為介入私人經濟、供養社會國家、提供福利給付的基本手段,征稅行政權的大量、專門、及時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現代程序控權模式為特征的新一代稅收法治應運而生。“國家命令公民納稅和地方當局讓利,與一個持槍強盜逼人留下買路錢之間的區別何在?就在于國家的行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條件為前提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15]由于稅收實體正義標準的不確定性,納稅人只有祈求程序正義,希望通過“看得見的方式”作出實體征稅決定。現代稅收程序制度通過選擇機制、抗辯機制、參與機制、角色分擔機制,保證了參與、公平、中立、公開、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實現,在稅收法治建構中發揮著中心的作用。稅法的生命在于運用,而這主要是一個程序問題,稅收程序是稅收法治建構的起點,是稅收法治運行的動脈,正當程序是稅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當程序理念為核心的現代稅收程序是實現法律對征稅權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約權力”的程序控權論是對傳統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約”的實體控權論的創新,在中國建構自治型程序控權模式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稅收正義的實現仰賴于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納稅人基本權的切實維護,而稅收程序性權利則是納稅人基本權的核心內容,[16]稅收正當程序成為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基本通道。稅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稅過程獲得正當化,并且有助于對實體稅法疏漏的補充和修正,從而使征稅決定的權威性和正統性得以樹立。“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征稅權的有效監督和納稅人權利的切實保護,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稅收司法保障,稅法司法狀況是檢驗一國稅收法治的標尺。稅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標是為納稅人提供權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濟保障。法治發達國家都重視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對稅法規范實行合憲性審查,賦予納稅人憲法訴權,站在憲政的高度解決稅收爭議。在稅收普通救濟中,注意擴大救濟范圍,尊重當事人對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增強和保障救濟機構的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拓寬爭議解決方式,降低救濟成本。為了保障對稅款使用的民主監督權,確立納稅人訴訟,允許以納稅人身份對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稅制和違法支出稅金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全面保護納稅人的稅收基本權益。
四、中國稅收程序法治化:建構思路在進入稅收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稅收法治成為構建法治社會的突破口。[17]但長期以來,我們忽視了本應成為稅收法治建設中心的程序建設,例如,稅收立法和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稅法實施環節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保障機制,重管理程序輕控權程序,稅法實效、稅法遵從和納稅人權益保護亟待改進等諸多問題。為因應快速轉型的社會變革、日漸提速的稅制改革和迅速發展的法治建設,應當在稅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將稅收程序作為稅收法治建設的關鍵和切入點,努力推進稅收程序法治化進程。通過稅收立憲,在憲法中確立正當法律程序、稅收法定主義等憲法原則,明確規定稅收立法程序、財稅體制、納稅人民主參與權和民主監督權等內容。在稅法通則等法律中,確立稅收公平、量能課稅、合比例等稅法基本原則體系。完善稅收立法程序,確立立法公開、聽證、參與原則,建立稅收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階段的職業主義原則、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評議和答復制度、審議抗辯制度、審查制度、公布和備案制度。在稅收征納程序中,通過制定和完善稅法通則、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對凡是涉及影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征稅行為,都應當為其提供正當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稅決定的依據、告知、表明身份、閱覽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稅機關的中立和獨立、平等對待程序當事人、禁止單方接觸、聽取意見)、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順序、遵循先例、說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簡易程序、選擇條款)。尤為重要的是,要強化為納稅人服務、增強程序抗辯性、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等程序性權利、確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稅收救濟程序中,開放憲法訴訟和違憲審查制度,增強
憲法稅收條款的司法化。拓寬救濟渠道,廢止稅收復議前置和先繳稅后救濟制度。健全和追究稅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收程序的剛性。在稅收行政復議程序中,要增強裁決機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增強復議程序的開放性和參與性,提倡辯論、質證等言詞審理方式。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實行審理程序的繁簡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將案件就地消化”),將抽象稅收行為和征稅行為的合理性納入審查范圍,減少稅收行政訴訟的職權主義色彩,增加舉證責任和證據失權等規定。擴大稅收國家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另外,試行稅收調查官制度和調解制度,建立納稅人訴訟,進一步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多樣、有效的救濟途徑。
參考文獻
稅收法治建設情況報告
2020年,認真貫徹落實市局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加強征收管理、提高執法效能、規范執法行為、落實減稅降費措施為目標,大力推進依法治稅,確保稅收法治建設工作有效落實。現將2020年稅收法治建設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2020年度稅收法治建設取得的成績
(一)依法全面履行稅收工作職能
在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面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營改增”全面實施以及國家連續出臺各項減稅降費措施等因素影響,攻堅克難,積極開展稅源調查,不斷強化稅收征管,采取多種有效手段組織收入,全力完成稅收任務,保持了稅收收入穩中向好的勢頭。2020年全年共組織入庫全口徑預算內收入5.1億元,同時征收社會保險基金收入2.4億元,圓滿完成了各項收入任務。
(二)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
1.積極推進“三項制度”建設。2020年,按照上級局的要求,
財稅法教學推動稅收法治作用論文
「摘要」本文從財稅法治實踐對不同層次的稅收法律意識的需求的分析入手,分析了財稅法教學在培養、形成不同的稅收法律人才中的作用,提出財稅法教學應分別從普及性教育、專業性教育以及精英化教育分別對納稅人的普遍稅收意識的形成、財稅執法人員專業知識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和財稅法學家財稅法理念的深化等不同層次,為稅收法治建設提供不同層次的財稅法律人才,進而推動稅收法治建設。
「關鍵詞」財稅法教學;稅收法治;推動作用「正文」
隨著稅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影響的不斷擴大,稅收法治建設也日漸為學界所關注。一般認為,稅收法治精神貫穿于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四個方面,其核心的思想是稅收的課征必須基于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政府就不能行使征稅權,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課稅的過程具有穩定性和預測的可能性。[1]在稅收法治的構建過程中,只有代表國家征稅的稅務機關、納稅人、稅務中介機構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切實維護一種注重納稅人權利保護、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相適應、相制衡的稅收法律關系。[2]正因為如此,財稅法律人才的培養和財稅法治理念的形成,在稅收法律運行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視。財稅法教學在稅收法治建設中應當具有“基礎性、先導性的重要戰略地位”[3].
一、財稅法的普及教育: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提升
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了法治,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識。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4]納稅人作為稅收法治的主體,對稅收法治的構建有著重大的影響。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稅法實現的重要決定因素,良好的稅收環境的建立和稅法秩序的形成,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普遍建立。納稅意識作為一種觀念,體現的是納稅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了解以及對稅收繳納和稅收適用的態度和看法,直接影響著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良好的納稅意識不僅有利于國家稅收活動的進行,有利于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實現,而且對于監督政府行為,規范政府稅收活動,實現依法治稅,科學治稅,都是非常重要的。[5]
納稅意識包括了納稅人的遵從意識和權利意識。納稅人的遵從意識表明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這種認可是稅收法律實施的重要支撐。當稅收法律規范內化為納稅人自覺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時,良好的稅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實現。只有納稅人有良好的稅收遵從意識,能夠自覺按照稅法規定的要求,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填寫申報表,按時繳納稅款,稅款的征收才能順利的實現,納稅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減少稅法實施過程中的摩擦,從而促進良好的稅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國稅法對納稅人的權利都有所規定,并將其作為平衡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力量對比的制約機制。通過賦予納稅人相應的權利,對征稅機關的征稅權的行使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程序機制來達到以權利控制權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對征稅主體的不規范征稅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進而形成有效的權力制恒的稅收法治。但這種以賦予納稅人權利為基礎的權利制約機制的作用的發揮,必須以納稅人的權利意識為前提的。法律規范所賦予的納稅人權利僅僅是靜態的權利形式,要真正實現納稅人權利與征稅權之間的有力的對抗與制衡,則需要納稅人積極且正確的行使其權利。這就要求納稅人不僅應當了解其享有的權利的內涵、了解適當的行使方式,更應當有積極的權利行使的意識,了解其所享有的權利及其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靜態的權利才能轉化為動態的權利制衡機制,進而促進稅收法治的形成。
稅收籌劃與行政法治原則探究論文
一、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稅收籌劃主要是針對難以轉嫁的所得稅等直接稅,通過合法地選擇取得所得的時點,或是轉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費用最大化,實現免除納稅義務、減少納稅義務,或是遞延納稅義務等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減輕稅負實現其財產收益最大化而采取的措施,除了稅收籌劃以外,偷稅同樣能夠實現減稅的目的。盡管在減輕稅負上有相同的目的,但是稅收籌劃不同于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1]如果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對多種納稅方案(其中任何一個方案都是法律允許的,起碼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進行比較,按稅負最輕擇優選擇,不僅符合納稅人的利益,也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意圖,是稅法所鼓勵與保障的。稅收籌劃和偷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稅收籌劃是合法行為,而偷稅是違法行為。因此它們在稅法上是有很大差別的,進而法律對它們的評價也不同,相應地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就大相徑庭。稅收籌劃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納稅人因稅收籌劃而增加自己的收益,而偷稅是稅法所嚴格禁止的行為,歷來為稅務機關嚴厲打擊,納稅人因偷稅所得不但會被依法沒收,而且還會受到稅務機關的經濟處罰。
當然稅收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條件和環境下都可以進行的。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稅收籌劃,就是因為尚不具備稅收籌劃的條件。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稅收法治的完善。稅收法治是實現了稅收法律主義以及依法治稅的一種狀態,稅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稅收立法的完善,這是因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則一方面無法確定自己所進行的籌劃是否屬于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另一方面,納稅人往往通過鉆法律的漏洞來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而沒有必要耗費人力、物力進行稅收籌劃。(2)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國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也是稅收籌劃的前提,因為稅收籌劃本身就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負從輕權的體現。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具備法定稅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強制征收,稅收不是捐款,納稅人沒有繳納多于法律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的必要。納稅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選擇稅負最輕的行為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法治國中“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的基本要求。如果對納稅人的權利都不承認或者不予重視,那么作為納稅人權利之一的稅收籌劃權當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都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而納稅人權利保護比較完備的國家也都是稅收籌劃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的稅收籌劃之所以姍姍來遲,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視保護納稅人的權利。[2]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整個社會的鼓勵與支持。
二、行政法治原則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稅收是國家稅務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者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在行政法上征稅被納入秩序行政的范疇,秩序行政是在于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和社會之危害,行政主體大都是采取限制公民自由權利行使的手段,也都使用公權力的方式來限制、干涉公民的基本權利,故亦稱為干涉行政。[3]正因為征稅這種侵益行政行為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限制,就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行政法治的原則行事。
稅收工作發展科學發展觀心得體會
依法治稅是我們長期以來所倡導的治稅理念。在倡導科學發展的今天,有人對此產生了不同的看法,認為依法治稅太過剛性,主張用柔性的方式來治理稅收,從根本上否認依法治稅的思想。
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我對稅收的科學發展又有了新認識。
首先,我個人并不反對稅收中有一些柔性,但是,我認為稅收工作絕對不能拋棄法治的理念,而只主張柔性一面。在稅收工作中,必須要堅持剛柔相濟的原則,在稅收的剛性與柔性的關系上,剛性是主,柔性是輔。只有充分認識并尊重這一規律,才符合科學發展的客觀要求。
我們知道,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在稅收領域,則是依法治稅相對于人治稅收。從人類歷史的規律看,人治社會是落后的,法治社會是文明進步的。我們黨通過歷史經驗總結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方略,這說明了我們黨具有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
而稅收的治理方式正是治國方略在稅收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們的治稅思想必須要服從、服務于治國方略。在黨和國家已經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的前提下,稅收必須堅持依法治稅的方向。
稅收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與企業、個人之間的收入分配比例固定下來,讓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時既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需要,又保證企業和個人發展的需要。
稅收工作發展科學發展觀心得體會
依法治稅是我們長期以來所倡導的治稅理念。在倡導科學發展的今天,有人對此產生了不同的看法,認為依法治稅太過剛性,主張用柔性的方式來治理稅收,從根本上否認依法治稅的思想。
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我對稅收的科學發展又有了新認識。
首先,我個人并不反對稅收中有一些柔性,但是,我認為稅收工作絕對不能拋棄法治的理念,而只主張柔性一面。在稅收工作中,必須要堅持剛柔相濟的原則,在稅收的剛性與柔性的關系上,剛性是主,柔性是輔。只有充分認識并尊重這一規律,才符合科學發展的客觀要求。
我們知道,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在稅收領域,則是依法治稅相對于人治稅收。從人類歷史的規律看,人治社會是落后的,法治社會是文明進步的。我們黨通過歷史經驗總結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方略,這說明了我們黨具有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
而稅收的治理方式正是治國方略在稅收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們的治稅思想必須要服從、服務于治國方略。在黨和國家已經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的前提下,稅收必須堅持依法治稅的方向。
稅收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與企業、個人之間的收入分配比例固定下來,讓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時既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需要,又保證企業和個人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