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治宣傳工作報告

時間:2022-07-30 08: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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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治宣傳工作報告

稅收法治宣傳是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執法、管理、理念等部分的有機組合,是一項系統工程。通過宣傳活動的開展,努力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社會氛圍和環境,提高執法和管理水平,優化服務質量,最大化的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本目的。

“稅收法治”宣傳理念作為無形資產,引領整個稅法宣傳和依法治稅的發展方向,實現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稅法宣傳行政資源最優化配置目標。

一、新時期“稅收法治”宣傳理念的新思維

法治理念。作為稅法執法主體為相對人提供優質的稅收法律服務是稅收執法、管理的恒久目標,貫穿稅收法治活動始末,其法律地位已經得以充分認可。《稅收征管法》要求稅務機關應當“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文明服務”等規定,《行政處罰法》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規定,《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的復議權、訴訟權、賠償權等救濟權利的規定,《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與實施等規定,均確立了包含稅法宣傳在內的稅收法律服務的法定地位,并要求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收法制宣傳工作,“稅收法治”宣傳理念形成了。

服務理念。“稅收法治”宣傳可以說隸屬于稅收法律服務范疇,但雙方是互動的。稅收法律活動是由稅務機關與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依據稅收法律的規定所構成的“購銷”法律關系。其中,稅務機關在稅收法律活動中是“產品”的生產者,即承擔傳導國家稅收政策的職責,而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則居于稅收法律的接受者,也即居于稅收法律的“消費者”或“顧客”的法律地位。這要求稅務機關依托優質服務于“消費者”的理念,“經營”稅收法律宣傳工作,通過“稅收法治”宣傳活動促使“消費者”增強依法納稅的觀念。

可持續理念。謀求可持續稅收活動目標是稅收經濟觀內在要求。這依托稅收法律主體雙方兩種理念的完美契合,以規范的稅收執法激發相對人的稅收政策需求,以相對人自身對稅收政策的動力需求,拉動“稅收法治”宣傳的政策供給,形成稅法宣傳與實際稅收執法活動的一體互動,進而形成稅本、稅基、稅源、稅收收入之間層級遞進的良性循環系統,以“稅收法治”宣傳的可持續理念維系稅收法律活動的可持續目標。

效率理念。利益最大化的市場經濟假設同樣要求“稅收法治”宣傳謀求最大化效率。市場經濟的效率本質要求,一切經濟活動都要遵循效率原則,以最小的成本代價換取最大的效益和成果。“稅收法治”宣傳作為稅收執法活動中的投入產出經濟行為,也需要謀求效率最大化,即立足稅收活動的各該層面和完整過程,謀求以最小的“稅收法治”宣傳成本代價換取最大的稅法宣傳成果效率目標。

和諧理念。通過行之有效的“稅收法治”宣傳,營造稅務機關與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和諧統一的稅收法律關系,化解市場經濟條件下相對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個體利益目標與稅收這一國家整體利益之間的利益沖突,統一二者之間的利益目標取向,將理性人置于社會人的法定前提之下,實現二者之間利益取向趨同的雙贏目標。

二、新時期“稅收法治”宣傳形式的新思維

依據新時期稅收活動的新特點,遵循稅收活動的固有規律,現行“稅收法治”宣傳應有新的形式。

靜態化宣傳。每年集中開展“稅法宣傳月”活動的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是,未能有效形成適應稅收法律活動所要求的動態化、個性化、一體化稅收法制宣傳長效機制。割裂了與動態稅收法律活動互為一體的內在血緣關系,背離了稅法宣傳的原本動議,實效性差。定期化宣傳的效能盡管不可或缺,但畢竟作為靜態化宣傳,難以適時傳遞稅收政策信號,收到事前預防、過程控制、結果反饋良性循環的稅法宣傳效應。

孤立化宣傳。在突出稅政調控系統稅法宣傳職責的同時,淡化了征管調控系統基礎性稅法宣傳和稽查調控系統保障性稅法宣傳功效,不能有效形成“稅收法治”宣傳的行政資源整合效應。諸如采取稅務約談、納稅輔導等形式開展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定額核定與調整、稅款征收等基礎性稅法宣傳;稽查調控系統在諸如納稅調整、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及訴訟事項告知、稅收實體法的適用等方面進行保障性的稅法宣傳。

單向化宣傳。現行“稅收法治”宣傳忽視了稅務行政相對人自身政策需求主動性的充分發揮。以致于因相對人自身政策需求動力不足,而形成稅務機關單向化稅法宣傳的無效供給。集中體現在執法者靜態法律素質與相對人動態提高的維權意識間的內在沖突,并因執法者自身素質低下的劣質政策供給,構成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政策需求的負面效應。

表象化宣傳。稅法宣傳的動議在于通過增強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治觀念,提高其稅法遵從程度。而納稅質量的提高與維權意識的增強,又反向增進稅收行政執法效率,對執法者客觀形成規范稅收執法的硬性約束,提高稅收執法質量。現行稅法宣傳尚處于初始化的層級:稽查調控系統囿于傳統的“任務治稅”思維定式,在對所查補的稅款依法組織入庫突出稽查保障性職能的同時,不按規定作出相應納稅調整及其調帳處理,制約了相對人相應的稅法知情權,抑制了其應有的“稅收法治”宣傳及其改善相對人財務帳簿管理功效的充分發揮;征管調控系統也僅限于就稅論稅,未能立足于稅收經濟觀的大視角,幫助相對人改善經營管理,有效實施稅務籌劃等深層面的稅法宣傳。

初始化宣傳。現行整齊劃一的程式化稅法宣傳尚未形成有效的稅法宣傳機制,限于稅法宣傳月等特定時期上級機關的安排部署,未能針對稅收執法中的實際問題,有效實行方式各異的個性化稅法宣傳;稅務機關稅法宣傳主動性不強,抑制了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政策需求,致使稅法宣傳乏力,被動化特征明顯;稅收法制宣傳制度體系不健全,法制化程度偏低。諸如缺乏包括稅法宣傳責任界定、績效評價標準、過錯追究責任制度等內容的稅法宣傳制度規程,稅法宣傳納稅服務的規定過于粗放,稅法宣傳內涵與外延不夠透明,有關稅法宣傳規范性文件的操作性不強。

過程化宣傳。稅法宣傳的每一過程與“稅收法治”活動相結合,將稅法宣傳置于稅收行政執法活動的完整過程,以“稅收法治”過程構建稅法宣傳的長效機制,動態增進稅法宣傳質量。謀求事前的預防性宣傳、事中的過程控制性宣傳、事后的結果反饋性宣傳一脈相承又動態增進之良效。貼近三大稅收調控系統的個案問題進行個性化宣傳,并通過稅法宣傳績效評估,全面優化稅法宣傳質量。

“系統化”宣傳。整合稅務機關內部的稅政調控系統、征管調控系統、稽查調控系統三大稅收調控系統的行政職能資源,將由稅政調控系統單獨承擔的稅法宣傳責任分解內化為稅收調控系統的共同職能,形成責任共同體。其中,征管調控系統采取諸如稅務約談、納稅輔導等形式,側重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定額核定與調整、稅款征收等基礎性稅法宣傳;稽查調控系統則應在履行保障性固有職責的同時,將稅法宣傳的觸角由納稅調整相關稅收實體法的宣傳,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程序法的宣傳,延伸到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稅收籌劃的合理化建議等。

激勵型宣傳。根據稅務行政相對人自身政策需求動力的動態增強,拉動稅務機關稅收法制宣傳的有效供給。一是正向激勵。順應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最大化”逐利動因的理性人需要,從納稅人最基本的獲利渠道切入,從三大稅收調控系統幫助其改善經濟管理,改進財務管理,有效實施稅收籌劃等,矯正相對人對稅法宣傳的扭曲認識,形成雙方稅法宣傳的利益共同體,以利益這只“無形手”激發相對人的政策需求,促成相對人由被動接受到認可稅法宣傳、主動要求稅法宣傳的路徑轉化。二是逆向激勵。通過嚴格執法反向激發相對人的政策需求。嚴格執法對稅收法制宣傳的積極功效在于:加大稅務違規相對人的違規成本的同時,反向激發其稅法知情權的政策需求,使稅法宣傳成為制約其生存發展的主觀自覺的需要。

制度化宣傳。依據不同層面對稅法知識的現實需求,出臺包括稅法宣傳在內的全面、統一、規范的《納稅服務實施辦法》規章及制度規范,納稅服務的具體制度,納稅人的救濟權利,監督與法律責任等內容;合理安排稅法宣傳的制度建設,對“稅收法治”宣傳活動實行制度化、標準化管理。包括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制度績效評價、制度保障的標準化。

間接化宣傳。借助各級政府實施的“法律八進”活動,把“稅收法治”宣傳的內容結合之中。開展“小手拉大手”等宣傳形式,有效傳遞稅法知識,提高公民依法治稅意識。通過“法律進家庭”活動,把“簡明稅收法律知識讀本”送到千家萬戶。充分利用“法律進企業”活動,增強企業管理依法納稅觀念。

以上文稿是本人學習和參考有關資料撰寫的,部分內容借鑒他人的見解,但是我覺得內容非常好,有積極的指導和參考價值,但愿通過傳播和學習以上內容,為從事稅收法制宣傳工作的同仁一起共同提高宣傳意識,創新宣傳形式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