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體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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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體制

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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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體制改革研究論文

審查監督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既是憲法、地方組織法和預算法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也是審計法賦予各級審計機關的重要任務。而從現實來看,地方審計機關是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地方審計機關審計業務以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其行政管理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按照現行審計體制要求,審計機關既要對同級政府負責,又要審計監督同級政府的財政行為,這就形成了一種矛盾的體制制度。而人大與審計的結合主要是圍繞在政府預算監督上,但地方審計機關直接歸屬地方政府領導,而人大與審計的關系就必須涉及和考慮政府因素。因此,加強預算的審查力度,使人大批準的預算真正成為“鐵預算”,就必須進行審計體制的改革。

一、審計體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目前,人大和政府都重視審計監督工作,雙方對審計的要求在總的原則上是一致的,都要求審計機關能夠真實、客觀和公正地檢查問題和反映問題。但在審計監督的實質上各有側重,審計機關難以實現雙方的要求。一是雙方對審計監督的定位不同。政府要求的審計是內部審計,人大要求的審計是外部審計。二是雙方要求的監督對象和層次不同。政府要求審計是對下級部門的監督;人大監督是包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或下屬。三是雙方對審計監督的要求在現實中的實現程度不同。由于受審計體制等因素制約,政府對審計監督的要求在現實中的實現是實質性的,因為政府對審計工作的要求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和體制上的規定和保障,制約力強而又非常具體。

另外,在處理與人大的審計要求上,審計主要以政府指示為主,審計結果首先要報告政府,經政府審議后再代表政府向人大匯報。而人大對政府的監督目前來看還存在監督實施細則或權力的細化問題,對審計機關也沒有直接的領導關系,且對審計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缺乏明確和具體的法律與制度規定,沒有系統化的可操作程序。所以,審計機關監督政府預算并代表政府向人大提交審計工作報告就難以有實質性的監督作用,而人大對審計監督的要求在現實中的實現是形式或程序上的。

二、現行審計體制嚴重影響人大監督效力

按照現行的審計機制,審計機關無法擺脫業務工作的局限性,在對預算審計過程中,審計實際上并沒有實質性地涉及政府與政府首長的財政責任和行為,許多重大問題特別是那些與政府或政府首長有直接關系的問題難免得以掩蓋,就是對預算執行中發現的一些問題,也難以對外都披露。由于許多問題是屬政府行為,審計機關也無可奈何,結果是老問題不斷重復出現。審計建議難以被重視,既無濟于事,又影響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每年的“同級審”所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在提交人大前均須經政府審閱把關,披露問題屬“自我檢查”,對問題披露的深度和解決問題的力度都是有限的,也就影響和削弱了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客觀性。另外,審計多是事后監督,加之審計結果及處理往往是經驗教訓式的,即只有吸取經驗教訓,無法及時糾正問題,侵占挪用財政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難以被有效制止。公共投資也缺乏有效的審計監督,更談不上對公共開支實行全面的審計。其結果是人大對財政預算監督就缺乏實質性介入的途徑和手段,而人大依靠審計監督來強化人大預算監督的效果實際是要打折扣的。對審計機關來說,盡管它擁有監督資源,但卻因缺乏權力的“后臺”和執法的“靠山”,因而難以發揮出審計資源的最大效應。這說明造成人大與審計在預算監督中雙雙“不利”的根本原因是現行審計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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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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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體制改革分析論文

審查監督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既是憲法、地方組織法和預算法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也是審計法賦予各級審計機關的重要任務。而從現實來看,地方審計機關是地方政府的組成部門,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地方審計機關審計業務以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其行政管理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按照現行審計體制要求,審計機關既要對同級政府負責,又要審計監督同級政府的財政行為,這就形成了一種矛盾的體制制度。而人大與審計的結合主要是圍繞在政府預算監督上,但地方審計機關直接歸屬地方政府領導,而人大與審計的關系就必須涉及和考慮政府因素。因此,加強預算的審查力度,使人大批準的預算真正成為“鐵預算”,就必須進行審計體制的改革。

一、審計體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目前,人大和政府都重視審計監督工作,雙方對審計的要求在總的原則上是一致的,都要求審計機關能夠真實、客觀和公正地檢查問題和反映問題。但在審計監督的實質上各有側重,審計機關難以實現雙方的要求。一是雙方對審計監督的定位不同。政府要求的審計是內部審計,人大要求的審計是外部審計。二是雙方要求的監督對象和層次不同。政府要求審計是對下級部門的監督;人大監督是包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或下屬。三是雙方對審計監督的要求在現實中的實現程度不同。由于受審計體制等因素制約,政府對審計監督的要求在現實中的實現是實質性的,因為政府對審計工作的要求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和體制上的規定和保障,制約力強而又非常具體。

另外,在處理與人大的審計要求上,審計主要以政府指示為主,審計結果首先要報告政府,經政府審議后再代表政府向人大匯報。而人大對政府的監督目前來看還存在監督實施細則或權力的細化問題,對審計機關也沒有直接的領導關系,且對審計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缺乏明確和具體的法律與制度規定,沒有系統化的可操作程序。所以,審計機關監督政府預算并代表政府向人大提交審計工作報告就難以有實質性的監督作用,而人大對審計監督的要求在現實中的實現是形式或程序上的。

二、現行審計體制嚴重影響人大監督效力

按照現行的審計機制,審計機關無法擺脫業務工作的局限性,在對預算審計過程中,審計實際上并沒有實質性地涉及政府與政府首長的財政責任和行為,許多重大問題特別是那些與政府或政府首長有直接關系的問題難免得以掩蓋,就是對預算執行中發現的一些問題,也難以對外都披露。由于許多問題是屬政府行為,審計機關也無可奈何,結果是老問題不斷重復出現。審計建議難以被重視,既無濟于事,又影響審計人員工作積極性。每年的“同級審”所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在提交人大前均須經政府審閱把關,披露問題屬“自我檢查”,對問題披露的深度和解決問題的力度都是有限的,也就影響和削弱了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客觀性。另外,審計多是事后監督,加之審計結果及處理往往是經驗教訓式的,即只有吸取經驗教訓,無法及時糾正問題,侵占挪用財政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難以被有效制止。公共投資也缺乏有效的審計監督,更談不上對公共開支實行全面的審計。其結果是人大對財政預算監督就缺乏實質性介入的途徑和手段,而人大依靠審計監督來強化人大預算監督的效果實際是要打折扣的。對審計機關來說,盡管它擁有監督資源,但卻因缺乏權力的“后臺”和執法的“靠山”,因而難以發揮出審計資源的最大效應。這說明造成人大與審計在預算監督中雙雙“不利”的根本原因是現行審計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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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型審計體制改革思考論文

[摘要]本文對立法型審計體制改革有關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提高審計獨立性和強化人大預算監督是改革的出發點,“雙軌制”體制是比較合理的改革模式,因改革而修憲也是有可能的。改革有利于推進我國法治建設進程,有利于構建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有利于加強人大監督以及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效果。

[關鍵詞]審計體制;預算審計;人大制度

眾所周知,我國現行審計體制是政府主導下的行政型體制。這一體制自1982年形成之后,就頗受學術界關注和爭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逐步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審計體制問題已引起社會各方面廣泛重視,審計體制研究也越來越具有憲法和政治學研究的意義。我們認為,對審計體制問題的研究必須立足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政治制度發展要求。只有這樣,研究才能切合實際,才能接近問題的真諦,所提出的改革設想也才有意義。基于這種認識,我們對立法型審計體制改革有關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以深化審計體制改革理論研究。

一、改革的出發點

我國現行審計體制的特征源于政府對審計機關的直接控制。據調查,人們普遍認為,國家審計就是政府的“內部審計”。而“內部審計”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審計監督缺乏獨立性。

實際上自我國審計制度建立以后,學者們就一直以審計獨立性為中心展開對審計體制問題的討論。在討論中無論大家如何理解審計監督意義以及如何評價現行審計體制,都普遍認為審計獨立性是實現國家審計重要意義或保障審計職能發揮的關鍵,改革審計體制實質就是探索和選擇怎樣的方式和途徑來保障和提高審計獨立性。毫無疑問,審計獨立性被廣泛認為是評價和改革審計制度的出發點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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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計體制改革問題思考

[摘要]本文對立法型審計體制改革有關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提高審計獨立性和強化人大預算監督是改革的出發點,“雙軌制”體制是比較合理的改革模式,因改革而修憲也是有可能的。改革有利于推進我國法治建設進程,有利于構建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有利于加強人大監督以及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效果。

[關鍵詞]審計體制;預算審計;人大制度

眾所周知,我國現行審計體制是政府主導下的行政型體制。這一體制自1982年形成之后,就頗受學術界關注和爭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逐步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審計體制問題已引起社會各方面廣泛重視,審計體制研究也越來越具有憲法和政治學研究的意義。我們認為,對審計體制問題的研究必須立足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政治制度發展要求。只有這樣,研究才能切合實際,才能接近問題的真諦,所提出的改革設想也才有意義。基于這種認識,我們對立法型審計體制改革有關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以深化審計體制改革理論研究。

一、改革的出發點

我國現行審計體制的特征源于政府對審計機關的直接控制。據調查,人們普遍認為,國家審計就是政府的“內部審計”。而“內部審計”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審計監督缺乏獨立性。

實際上自我國審計制度建立以后,學者們就一直以審計獨立性為中心展開對審計體制問題的討論。在討論中無論大家如何理解審計監督意義以及如何評價現行審計體制,都普遍認為審計獨立性是實現國家審計重要意義或保障審計職能發揮的關鍵,改革審計體制實質就是探索和選擇怎樣的方式和途徑來保障和提高審計獨立性。毫無疑問,審計獨立性被廣泛認為是評價和改革審計制度的出發點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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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審計體制改革調研報告

一、真實性、合法性與效益性并重,提升財政審計的層次和水平

國家審計的目標是評價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但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存在諸多的弊端,如預算編制不細、支付制度不健全、采購不透明等,這些弊端的存在給一些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違法違紀造成可乘之機,容易滋生腐敗現象。在這種形勢下,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打假治亂,審計目標側重于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效益性重視不夠。這次預算管理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興利除弊,改革現行的財政支出管理體制,革除制度上的弊端,建立起規范、科學、透明的預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財政轉移支付等項改革后,預算剛性進一步增強,管理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約束力進一步加大,做假帳、違規違紀問題會逐漸減少。新的預算資金運行模式為實現真實性、合法性的審計目標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為開展績效審計提供了現實可能性,使審計機關可以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關注效益性審計目標,而且政府和社會公眾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越來越關注,因而如何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成為審計機關面臨的新課題。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在查錯糾弊的同時,更多地注重檢查和發現損失浪費、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等問題,適時開展績效審計??冃徲嫷闹饕繕耸谴龠M財政部門正確決策、科學理財、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當前應把績效評價的內容逐步融入真實性、合法性審計中去,把查錯糾弊與績效評價結合起來,既揭露不真實、不合法的違紀違規問題,又對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性做出評價,全面完整地實現真實、合法、效益的審計目標。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效益性目標將會越來越突出。

二、調整審計重點和內容,促進財政改革順利進行

財政體制改革后,預算管理制度從預算編制到執行過程都增加了一系列規范性、約束性的規定,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財政轉移支付等新推行的管理制度,使財政審計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了相當大的擴展。當前財政審計要緊隨財政改革的步伐,及時了解和掌握財政改革的最新動態,認真研究各項改革的基本內容和特點,審計監督的重點和內容要與之相適應,及時作出必要的調整,以找準審計工作的定位。

一是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實施后,應把審計重點放在對國庫資金集中收付上來,重點檢查稅收等各項財政收入的繳庫方式、程序是否合規,收入是否進國庫統一賬戶,有無違規進入過渡戶或通過私設賬戶截留、挪用財政收入;集中支付的資金有無不按預算和程序支付,是否利用集中支付之機,為某些部門謀取私利。

二是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不同于一般財務收支的事后審計,應注意把握審計重點,重點檢查采購計劃和預算編制是否合規,是否嚴格執行采購計劃和預算,招投標方式和評審程序是否合規,采購資金的撥付是否按現行法規和合同撥付與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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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稽核審計體制創新分析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勞動制度和分配制度都發生了很大變化,職工收入形式的多樣化給社會保險稽核審計帶來了很大難度,因此,社會保險稽核審計體制的改革與創新是必然趨勢。如果改革社會保險稽核審計體制,建立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是當前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社會保險稽核審計中出現的問題

雖然國務院和原勞動保障部分別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為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和相關標準。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些相關制度已無法完全解決在社會保險稽核審計中出現的問題。經研究發現,社會保險稽核審計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第一個,稽核覆蓋范圍小。我國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要求所有企業都必須為職工參保繳費。這既是保證職工自身利益,也有助于企業長遠發展。但是仍有一部分企業沒有正確認識到社會養老保險費的意義,不及時繳納、少繳或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漏報、瞞報時常發生。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可能配備很多審計人員,這就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不便。審計部門無法對所有參保單位繳費情況進行逐一稽核,因此只能選擇那些參保人數多且經濟效益好的企業。這就導致一些沒有不繳納或少繳養老保險基金的企業成為了“漏網之魚”,而且也因為企業數量過多,根本無法一一考證哪些企業出現人員漏報或繳費基數不實情況,因此,從根本上給社會保險稽核審計工作造成很大干擾。第二個,確定審計對象困難。通常情況下,我國的社會保險審計稽核主要分為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三種。在確定日?;说膶徲媽ο髸r,一般采用隨機選擇的方法。但是由于審計部門不熟悉參保企業的基本情況,而且本身審計的企業已經縮小了很大范圍,很多企業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已不在審計范圍內。所以,很多時候審計部門確定審計對象時都會忽略了那些有很大問題的企業,審計結果不如人意。第三個,審計結論落實困難。由于以上兩個問題的存在,導致最終審計部門的質量不過關,落實審計結論時也出現了困難。并且,審計稽核的程序過長,需要時間久,行政行為的強制力度弱等原因都使得審計結論的落實顯得十分困難。第四個,審計稽核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落后,不能適應現在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創新社會保險審計稽核體制

(一)加強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稽核工作

關于加強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稽核工作,第一步要做的是轉變審計稽核工作思路。要重視基數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規范工作程序,對參保單位進行基數審核時,要嚴格按照“企業申報--社?;?-信息錄入--企業繳費--重點審計--期限整改”的工作程序,防止出現各種問題。第二步是要明確審計稽核工作目標。要針對職工收入形式的不同開展多元化的專題調研,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三步是創新審計稽核方法。改革審計稽核方法主要注意三點:一是在組織形式上要求方案統一,可以集中調配力量。二是在內容上要求審計與業務有機結合,便于及時發現問題并處理。三是善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將計算機技術與傳統審計相結合,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第四步要切實落實稽核工作,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保障勞動者權益。有些單位為了一些蠅頭小利會拒絕落實稽核工作,但由于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沒有執法權,因此就使得這些單位借機成為“漏網之魚”。所以,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要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積極配合,做好稽核工作。最后一步是要科學調度工作,即科學組織調度、審計關口前移、信息共享和規范企業參保繳費行為,便于審計工作的進行和改進提升,提高社會保險審計稽核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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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體制與經濟責任審計研究

全國達標大會報告提出,我國審計部門的發展方向是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審計監督成為我國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審計部門監督經濟領域的主要內容是經濟行為監督,監督政治領域的主要內容是政治權利監督。審計工作必須以我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環境為基礎,轉變現行審計模式,保證審計部門可以兼顧經濟監督和權力監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職能,是我國實現審計部門轉變的重要途徑。經濟責任審計體現了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包含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部門的建設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加強審計部門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力度和監督力度,顯著降低領導干部出現貪污腐敗行為的概率,保證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求真務實,加大對“數字造假”、“浮夸風”的打擊力度,推動干部監督管理機制的規范化進程和干部財務使用機制的科學化進程。經濟責任審計是滿足權利制約、權力監督內在需求的重要舉措。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的主要審計手段。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對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判斷領導人是否正常履行經濟責任、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審計機關是國家監督主體,是審計工作的鑒證者、評價者和監督者。被審計人是國家監督客體。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情況,是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領導干部是權利的載體。經濟責任審計的首要環節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束環節是個人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起始是審事到評人。審計部門可以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的流程,制約領導干部權力,監督領導干部的個人經濟行為。

我國已經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了審計部門對領導干部權利的制約力度和監督力度。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廉潔勤政顯著增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為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審計內容是,領導干部的財政收支情況、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部門的財政收支情況、財政收支的真實性、財政收支的合法性、經濟活動的責任性。審計機關無法對地區經濟進行全面審計,無法掌握地區經濟的所有重要指標。審計職權和審計力量的有限性,約束了審計人員正常發揮監督職能,縮小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范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干部管理部門考核、部門監督和干部聘用的重要依據。審計結果無法成為領導干部考核的唯一依據。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我國審計人員出現了兩種認知誤區:第一,部分審計人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種形式化工作,對審計結果無法產生顯著影響。審計人員消極怠工、應付了事,嚴重降低了審計工作的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第二,另一方部分審計人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我國審計工作意義重大,可以超出審計權限。經濟責任審計可以解決領導干部管理、領導干部監督的所有問題。審計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時常出現越權、越線、強制干預等不良狀況。出現這兩種錯誤觀點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審計人員沒有正確理解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沒有完全把握經濟責任審計的局限性。

我國現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模式是離任審計,這是一種事后監督模式。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部分違法亂紀的領導干部受到了懲罰,但領導干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對國家和社會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損害。國家彌補這些損害必須支付巨大的代價。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監督決策流程、監督執行流程,是制約權力和監督權力的關鍵。為了增強審計的權利制約作用和權利監督作用,我國必須改變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模式,將經濟責任審計由事后審計轉變為事中審計,預防領導干部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巨大損害。

我國審計工作的基本方針是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審計基本方針符合我國審計工作的特點。經濟責任審計和審計工作相同,必須突出工作重點,關注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加大審計力度。為了防止審計出現死角和空白,我國審計部門必須全面履行設計職能,根據不同的發展時期選擇不同的審計模式。改革政治體制、強化權利制約、提高監督高度,是黨和國家對審計工作的新要求。我國審計事業迎來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我國審計機關必須以時代要求和社會發展環境為基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勇于探索、重在規范、確保質量”的工作原則,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力度,依法行政,推進我國小康社會的建設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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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績效審計及評估體制研究

經過多年的合規性審計和內控監督檢查,外匯局分支機構在履行職責中的違規行為和不規范操作問題日益減少,依法行政和規范管理已成為主流。在這種情況下,以“查問題、追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合規性審計顯然已不適應外匯管理業務自身發展需要,審計的重點應轉向“評效果、提建議”為主要內容的績效審計上來,督促外匯局分支機構不僅依法履職,也要科學履職、高效履職,這樣內審對各項業務工作的促進作用才能更好地體現出來。

績效審計是督促基層分支局落實上級局政策、提高履職水平的重要途徑外匯管理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的屬性,肩負著維護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和促進涉外經濟穩健發展的重要任務。新形勢對外匯局系統履行職責提出了新要求。過去內控注重對外匯局分支機構履行職責和業務辦理合法性、合規性的檢查,缺少對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效力和履職效果的評價。開展績效審計,對分支機構的工作業績、效率和效果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有利于督促外匯局分支機構認真落實國家的宏觀調控措施和外匯管理工作部署,確保外匯管理目標的實現,更加依法、科學、高效地履行職責,不斷增強公共管理與服務能力,確保外匯管理各項工作的高質量完成和外匯管理目標的實現。

績效審計是完善外匯管理系統內控制度的重要方式當前,人民銀行內審部門開展的外匯管理專項審計、紀檢監察部門開展的執法檢查以及外匯局內部開展的內控監督檢查依據的標準主要是現行的外匯管理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制度本身的規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當地的外匯管理工作實際等內容并不做評價。開展績效審計,能夠從內控體系是否健全、內控制度執行和風險防范是否到位、內控組織管理是否有效、內控監督檢查是否全面等方面對內控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內控制度不完善和薄弱的環節,減少因內控不完善造成的管理不夠規范、隨意性操作等內部風險,減少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作風拖沓等不良現象,進而有效提升外匯局的自我治理水平。

績效審計是推進“五個轉變”的重要保障“五個轉變”不僅是新形勢下對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轉變的要求,也對外匯管理內控工作轉型即由合規性審計向績效型審計轉變提出了要求。目前,國家外管總局正推進外匯管理關鍵領域的改革,行政審核、事前監管的項目不斷減少,總量調控、事后管理的項目不斷增加,這對外匯局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提出了新的挑戰。外匯管理內控工作不能僅局限于對分支機構業務辦理合規性的監督檢查上,更應注重分支機構在推進改革、轉變方式、促進平衡等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效果,切實解決好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問題。開展績效審計,能督促各分支機構自覺踐行“五個轉變”,銳意改革、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加快轉換職能,轉變管理方式,進一步提高政策執行力,推進各項改革措施的有效傳導和落實。

績效審計是內審內控發展的必然趨勢目前,外匯局系統主要通過內控監督工作來強化內控機制建設。實施內部監督,其本質是合規性審計。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民主的進步,績效審計逐漸成為現代審計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審計署明確提出到2012年所有的審計項目都要開展績效審計,人民銀行也開展了對貨幣信貸、貨幣金銀等部分專業的績效審計。外匯局開展績效審計是全面落實審計法、加強內部監督檢查職能的本質回歸,是發揮內審保障履行職責“免疫系統”功能的必由之路。

外匯管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思路績效審計評價指標是績效審計實施方案的關鍵,是對被審計單位外匯管理履職效果進行有效評價的重要工具。在指標設置中遵循的原則有:一是注重審計的全面性。將工作部署、要點、計劃、崗位職責、考評辦法以及業務操作規程和文件規定等作為審計的依據,將履職過程是否能結合實際創新工作,體現履職規范、高效、創新等作為履職過程考評依據,將履職取得的管理效果、政策效應、社會效益及其他影響等是否達到預期效果作為衡量部門工作績效的重要標志。二是體現“業務整合”的思想。外匯管理各部門業務工作具有極強的相關性。在合規性審計中,外匯管理各專業存在較多的性質相似的業務,如經費管理、行政許可、現場核查等。因此在進行績效審計時應將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充分合并,減少合規性檢查中的重復項,提高審計效率。在評價指標的設計上,要體現對不同性質涉匯主體外匯業務的集中管理即主體監管的思想,以提高外匯管理有效性為重點,促進外匯監管成本的降低,提高外匯監管成效。三是注重績效審計指標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外匯管理系統績效審計尚處于探索階段,對于評價的指標體系沒有成型的經驗或做法可以借鑒。在設計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時,要擺脫合規性審計的束縛,避免總是按合規性審計的項目進行扣分;應充分征求內審部門和業務部門以及外匯一線工作人員的意見,突出評價指標的可操作性;要充分考慮工作的難易程度,對于付出工作多、取得成績難度大的工作給予較大的權重;要注意指標的效果,確保將最能反映審計對象績效特征的指標提煉出來,指標不宜太多,要在科學確定各指標權重的基礎上,注意指標的差異性。四是與合規性審計有機結合。應將合規性審計作為績效審計的基礎,充分體現業務合規、風險防范的要求;在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對被審計部門履職效能進行全面評價。最終形成以績效審計為主、績效審計與合規審計并存且有機結合的審計格局,切實提高內審工作的效果,發揮好內審工作的“保健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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