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時間:2022-03-31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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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項俊波在分析了我國政府審計體制形成的歷史原因的基礎上,對關于如何改革我國政府審計體制的“改良觀”、“獨立模式觀”、“完善現行審計體制觀”和“立法模式觀”等觀點進行了評價,提出建立“一府三院”制設想,主張設立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平行的審計院,使政府審計獨立于行政系統之外[9];吳聯生通過構建政府審計隸屬關系模型,對我國政府審計隸屬關系進行評價后認為,我國政府審計應該隸屬于國務院;但雙重領導體制降低了地方政府審計的質量和價值,因此主張將地方審計機關從地方行政機關的權力范圍中脫離出來,業務上和行政上都直接接受審計署領導,雙重領導體制改變為單一的垂直領導體制[10];楊肅昌、肖澤忠提出“雙軌制”審計體制改革方案[11],主張在政府保留現行審計機關同時,把現行審計機關中的預算審計職責和工作體系轉移到人大系統,在人大系統重新建立主要從事預算審計工作的審計組織。

可見,我國學者對政府審計體制問題進行了長期的研究,雖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在研究影響政府審計體制選擇的決定因素時,許多學者認為,采取不同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是由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和文化觀念不同的結果。當然,也有學者認為,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的政治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