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11: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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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人民警察轉正總結
我于20**年參加XX省公務員考試,被錄用為公務員,20**年11月被分配到XX省**監獄工作。一年來,在各級領導的關心培養和同事們的支持幫助下,我立足本職工作,嚴格要求自己,時刻保持“謙虛、認真、務實”的工作態度,始終堅持刻苦鉆研、勤奮學習,切實履行好崗位職責,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在實際工作中不斷鍛煉自己、磨練自己,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時還存在著欠缺和不足,現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將一年來的思想、工作、學習情況總結如下:
一、堅定立場,加強學習,不斷增強自身素質和修養。
作為一名新時期的監獄人民警察,首先要有堅定的政治立場,時刻同黨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一年來,我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自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嚴格遵守《監獄法》、《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和司法部“六條禁令”等規章制度。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積極參加“大學習、大討論”、“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三新大討論以及司法廳組織開展的綜合素質教育訓練等活動,我的政治立本文由學#生@無%憂&網整理場更加堅定,理論修養得到了提高,政治敏銳性得到了明顯增強,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樹立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打牢了“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根基,為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提供了可靠的思想保證。
在個人修養方面,我始終堅持真誠待人,尊敬領導,團結同事,和諧相處,堅持正直、謙虛、樸實的作風,不趨炎附勢,不欺上瞞下;不在背后議論他人是非,豁達大度,不小肚雞腸,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不與同事斤斤計較。
二、求真務實,刻苦鉆研,逐步提高業務水平和能力。
雖然在到監獄工作之前有著十余年的工作經歷,但以前的工作經驗、工作能力和所掌握的知識、掌握的業務只能代表過去,在新的工作崗位和領域,有很多新的知識、新的業務、新的文化需要去學習和掌握。在工作中,我從最基礎的一點一滴做起,腳踏實地學習,立足本職工作,刻苦鉆研工作方法,不斷開拓創新。一年來,通過向書本學、向實踐學、向老干警學,使我學到了很多管理教育罪犯方面的工作方法,能夠正確處理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妥善地解決罪犯在生產改造中發生的矛盾,能夠對自己所承包的罪犯較好的開展個別談話教育,及時掌握罪犯的思想動態,解決其思想上出現的問題,加快其改造進程,能夠比較熟練地制作一些常用的法律文書,服務整體工作。通過一年來的工作和學習,我的組織管理能力、綜合分析能力、處理問題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證了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在日常的各項工作中,沒有出現差錯。
人民警察創先爭優總結
人民警察是一支執法隊伍,肩負著依照國家法律打擊和防范各種違法犯罪分子活動,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障國家和人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過程中,執法公正顯得尤為重要。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更要創先爭優,敢為人先。現就我系統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以來的工作情況做一個自查總結。
公正觀念在人民警察的職業生涯中使用得相當廣泛,如“秉公執法”、“公斷是非”、“辦事公道”等。公正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其含義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具體來說,公正執法既要求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執法人員做出的各種決定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執法面前更應該人人平等。無論行為人具有什么樣的身份和地位,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該在執法機關面前得到正當平等的對待,因為他們都是執法活動的平等對象。這里所說的“正當平等的對待”,既包括違法必究的含義,當然也包括權利保護的含義??傊?公正執法應該是執法活動的一條基本原則。
人民警察除了具備熟練掌握法律、政策進行工作的業務水平外,做到執法公正,不偏不倚,不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我們這支執法隊伍敢于并善于向國家、向人民負責任的道德責任感。人民警察執法公正,有利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各種合法權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
人民警察所從事的工作有極強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絲毫的偏差,如若執法不公,就會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錢美女案”、“冤、假、錯”案,刑訊逼供層出不窮,警匪一家,人民怨聲載道,社會秩序混亂無章。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不公,就會在一定程度上輕視乃至忽略了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從總體上看,廣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都能遵紀守法,嚴格執法,秉公辦事,文明辦案,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勿庸諱言,目前執法隊伍良莠不齊,優劣并存,少數執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為,已成為我們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大障礙。
一、執法不公是當前法制建設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執法不公,是長期困擾公安機關正確執法的一個現實問題,它是市場經濟中各種消極因素在執法活動中的綜合反映,也是當前社會各界反映較多的一個熱點問題??陀^地說,全國的執法狀況總體上是好的,維護了社會局勢的穩定,保護了公民和全社會的合法權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執法不公的現象在執法過程的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執法不嚴、執法犯法的社會危害性,僅以其對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損害來衡量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對執法不公所引起的社會價值觀念失衡及其不良影響有充分的認識。執法不嚴、執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人民警察職責履行管理論文
[摘要]《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但是對于“職責范圍”、“緊急情況”、“履行職責”的標準界定,法律中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以致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模糊的認識。這些標準的準確界定關系到人民警察是否承擔責任的重大的問題,因此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關鍵詞]人民警察非工作時間履行職務
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與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任。這一職業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特殊方式。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執行任務或非執行任務期間,也不管是在工作時間或非工作時間,只要遇到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都應當履行職責。對此,《人民警察法》第19條作出了以下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边@一規定的內容說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具有履行職責的法定權力。這個權力只有人民警察獨立擁有,必須行使,不得放棄。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時而逃避對其法定職責的履行。這是把對普通公民的倫理道德要求在警察這一特殊身份上上升為了法定的職責。如果人民警察不履行相應的職責,就是失職、瀆職,就會引起法律責任的承擔。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第19條的具體理解還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例如人民警察的“職責范圍”如何界定,什么情況屬于“緊急情況”,怎樣的行為才算是“履行職責”,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因為這不僅直接關系到人民警察非工作時間應否履行職責,也關系到社會秩序的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之保障及人民警察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維護。
一、有關“職責范圍”的思考
警察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其履行職責時相互配合、協作,這就導致每個人民警察的具體職責范圍很難劃分。加之公安機關多年來宣傳“有困難找警察”的口號,人民群眾也把警察視為人民的衛士,當遇到緊急情況時,人們很少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是否屬于警察的職責范圍,而是用多年來已經形成的人民警察應奮不顧身救助群眾的思維定勢來要求警察,否則就認為是警察的失職。因此,明確《警察法》第19條中“職責范圍”的界限就顯得非常必要。對于職責范圍的理解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將“職責范圍”理解為每位警察具體的崗位職責。根據《警察法》第2條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公安機關內部還有詳細的警種劃分,如消防警察、交通警察、邊防警察等。不同部門的警察,不同的警種其職責范圍各不相同。按照這種理解,人民警察只對于其具體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有履行的義務。這種過細的劃分,會導致交警只管交通的緊急情況、消防警察只顧有關消防的緊急情況,勢必不利于社會治安的維護和執法目的的實現。另一種是認為這里的“職責范圍不是各警種的具體職責范圍,而是指所有人民警察的職責范圍”。該觀點的依據是《警察法》第6條的規定,共14項職責,涉及治安、監獄、交通、消防等各個方面。
筆者認為,對于“職責范圍”應作廣義的理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緊急情況,只要屬于這14項職責中的一種,就應該履行職責,否則就應承擔不作為的責任。這樣更有利于促進人民警察盡職盡責,防止失職行為,防止推卸責任和互相扯皮。但是,如果不屬于人民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人民警察一般不得非法干預,否則就會造成警察權力的濫用,就是越權執法。此外,要防止個別警察借助于履行職責的特殊身份,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牟取私利。
人民警察統一招考意見
建設高素質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是依法治國,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以下簡稱《錄用辦法》)下發以來,地方各級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促進了地方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推動了地方公安隊伍整體素質和戰斗力的提高。不少省、自治區、直轄市還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實行了以省為單位的公安機關統一招考制度,克服了省以下實施操作的困難,提高了考錄工作的效率,嚴把了公安機關進人關,保證了新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質。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中發〔1999〕6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建設高素質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工作,現就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重要意義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擔負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穩定的重任。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警察隊伍的素質。實行省級統一招考,是貫徹落實《決定》精神,建設高素質人民警察隊伍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嚴把公安機關進人關,改善公安隊伍結構,提高公安隊伍素質和戰斗力,確保《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錄用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落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利于推進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和完善,深化公安機關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廉政建設,擴大選人范圍,有效地杜絕進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地方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要認真學習《決定》,針對當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國家政權建設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戰略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國家公務員隊伍出發,增強使命感和緊迫感,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配合,加強領導,認真推行省級統一招考,確保新錄用的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文化業務素質和良好道德品質。
二、堅持“凡進必考”原則,切實做好省級統一招考工作
公安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必須實行考試錄用制度,嚴把“進口”關。今后,地方各級公安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人民警察,要做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組織統一招考,其他部門或省以下地區不再組織人民警察的錄用考試。少數尚不具備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行省級統一招考。在實行省級統一招考中,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確定考試內容、教材,制定體能、心理素質測評、體檢和考核等標準,指導、檢查各地的考錄工作等由人事部、公安部負責;公共科目考試由省級政府錄用主管機關統一組織實施;專業科目考試、面試、體檢、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由省級公安部門按照錄用主管機關的要求統一組織實施。
獨家原創:人民警察說理執法演講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評委、同志們:
大家好!
我是一名剛剛踏上工作崗位的人民警察,對警察所擔負的神圣職責和生活中的酸填苦辣體會還不夠深刻。但是,在開始演講前,我想講一位受人敬重的資深警察退休臨走時對新警察的一段留言,他給同事留下了一張紙條。這張紙條幾乎包含了這位老公安的所有人生體驗:
★學會尊重人。
★在單行道開警車不要逆行,除非你是在追捕罪犯,或是在搶救他人生命。
★不要粗暴地對待別人,因為你的粗暴言行有可能在他們心中留下永久的傷害。
獨家原創:人民警察愛崗敬業演講稿
我自豪,我是人民警察;我自豪,我能保一方安寧;我自豪,我有鋼鐵般堅強的意志;有長城般偉岸的脊梁;有祁連山那遙遠的視野;更有大海一樣廣闊的胸襟。
風雨,洗禮過我的信念;苦難,雕塑過我的深沉;奔波,磨礪過我的意志;斗爭,激發了我的剛強。我躺下,就是一片豐美的綠洲;我站起,就是一道崛起的山崗。
我自豪,但也時時、處處、事事反思自己的言行。因為我深深的知道: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當今世界,國際國內形勢風云變幻,公安機關作為和平時期維護國家政治穩定,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威武之師、堅強之師,巍然屹立在打擊違法犯罪的第一線,人民警察中涌現出無數可歌可泣的優秀人物,為中華民族的光輝歷史續寫了新的篇章??茖W發展觀,是對中華民族優秀道德傳統的繼承和發揚,對公安機關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觀念,對凝聚警力,鑄就警魂,銳意進取,為實現公安改革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回首過去,我們的公安先輩們曾不知疲倦,兢兢業業地工作,為開創國家地公安事業立下了赫赫戰功,當我們掀開公安歷史嶄新篇章時,躍然紙上的也有讓人痛心的過往.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原局長林福久利用手中的權力大搞權錢交易,購置豪華別墅合高檔轎車,抱養情婦,生活及其奢靡腐化,貪污受賄財物價值數千萬元,陰暗歪曲的人生軌跡讓人瞠目結舌,觸目驚心,感慨萬千。他從一個普通民警走上了領導崗位,卻沒有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之于民,置百姓的期望與重托于不顧,思想靈魂完全背離了作為一個人民警察的要求,一切向權錢看齊,為了滿足自己的貪欲私利違法違紀,不惜犧牲黨性人格,他的下場是可悲的,也是可恥的,他的行為令人深思,發人深省。
“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應成為我們每一個警察的座右銘。公安局長任長霞為民鞠躬盡瘁,壯烈殉職,登封數萬百姓自發組織聚集,十里長街灑淚送別黨的好女兒,人民的好公仆,送行場面何等感人壯觀。任長霞走了,可是留給我們的是極為寶貴的精神財富,她像一座霞光四射的警壇豐碑,用自己短暫卻不平凡的光輝一生詮釋了"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莊嚴承諾。"做事先做人,成事先修身",別的不說,就說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的事情。2005年10月25日,一個我永遠無法忘記的日子,(列舉自身一個感人事跡)我想在他們的心里也許只有一個念頭,那就是將犯罪分子繩之于法。維護社會穩定。此時此刻,最豐富的語言也不能將發生的一切說清楚,那就讓我們記住他們的名字。
人民警察紀律學習感想
2010年6月1日起,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起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條令》)就要正式實施了,新頒布的《條令》既與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銜接緊密,又突出公安機關的職業特點,特別是針對公安機關常見易發的痼疾和頑癥,設定了加強內部管理和相關行為的懲戒性規定,使《條令》成為堅持從嚴治警、加強公安隊
伍建設的一部綜合性的重要紀律規章。《條令》賦予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下一級公安機關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權限,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對進一步貫徹從嚴治警方針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體制上的創新
新頒布的《條令》在監督體制上有了新的創新,在《條令》第六條規定中明確指出:“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薄氨O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是加強公安系統管理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既解決了長期制約公安監督工作的瓶頸問題,又延伸了公安監督工作的觸角,拓寬了監督領域。
那么《條令》為何賦予上級公安機關的監察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特別是領導干部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權限時,我個人認為,此項規定基于兩點考慮:一方面,《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這就為“下查一級”的規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擁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權的執法隊伍,對其管理和監督應嚴于其他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二、對危害行為加大處分力度
公安局人民警察先進事跡
**,男,現年33歲,**年7月畢業于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一級警司警銜,現為奉賢公安分局打黑行動隊隊長。**年以來,先后3次榮立三等功,多次獲分局、市局嘉獎,并被評為優秀共產黨員、區新長征突擊手等榮譽稱號。
**年,時任信安隊隊長的**調至分局打黑行動隊負責工作。在當時看來,從一個相對較輕松的崗位到打黑除惡一線無疑工作壓力要大很多,但**沒有一絲怨言。從此,他的一切便和打黑除惡,確保一方平安緊緊聯系在了一起,由此付出的辛苦難以表述。
**年4月21日,因發高燒正在醫院輸液的**突然接到電話,本區青村鎮朱店村發生一起蒙面上門尋釁滋事案,被害人被砍中數刀,現場門窗、魚缸、電視機等被亂雜亂砍一片狼藉。接到電話后,**不顧妻子的勸阻,毅然拔掉針頭,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連夜召集參戰民警研究案情。為盡早破案,**不辭辛勞,不顧自己頭暈目眩,咬著牙帶領偵查員走訪取證,并反復查閱分析嫌疑人員的手機等通訊資料,功夫不負有心人,最后確定了嫌疑對象。經過數夜在徐匯、松江等地守候伏擊后,專案組最終將10余名涉案人員一舉抓獲。正當干警們為破獲案件高興時,**卻根據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對涉案人員的經濟來源展開審查,通過對10余名主犯的經濟來源逐一進行了查證。最終挖出了一個涉嫌外卡(信用卡)的跨國金融詐騙團伙,涉案金額近千萬元。
**年7月,打黑行動隊根據排摸獲悉,本區光明地區長期盤踞著一個以安徽籍外來人員王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他們以家族成員為核心,欺壓鄉里,群眾敢怒不敢言。**深知其中危害,用兩個月的時間帶領偵查員們幾乎走遍了光明地區每個角落開展秘密偵察。9月7日,在充分掌握了該團伙的犯罪證據后,一個代號為“零點行動”的抓捕行動悄然展開,一舉抓獲王某等團伙成員14人,抓捕現場圍觀的群眾無不為有這樣一群替百姓伸張正義的好民警而贊嘆不已。
做公安工作,難免要遇到親情、友情、人情的困擾,但**同志從來沒有因此而放棄原則,從來沒有因此而褻瀆法律。自**擔任打黑行動隊隊長以來,行動隊破案率幾近100%,凡是涉案對象沒有一個逃脫掉法律的制裁。**年下半年,隊里辦的一起案件涉及**的一位親戚,親友找到他懇請從輕發落,然而**并不為之所動,依法予以嚴格處理。有人認為他太死心眼,他卻說,人民警察是執法者,如果自身不正,怎么能匡正社會風氣?工作上鐵面無私的**,對待被害群眾卻極為熱情。**年6月,本區西渡社區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被害人胡某的父母接到噩耗后淚流滿面,其母親更是一病不起,并多次打電話給**要求嚴懲作案兇手。當**指揮專案組,在短時間內即抓獲作案人員27人,并從中破獲了以首犯高某為首的“天龍幫”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被害人胡某的父親和姐姐不遠千里,從湖北趕到上海,將一面書寫著“人民衛士、破案神速”的錦旗交給**以表達感激之情。
自負責打黑隊工作以來,**沒有真正完整地休息過一個節假日,每天加班加點都超過了4小時以上,甚至在他妻子懷孕即將生產期間他依然忙于工作。憑著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犧牲的精神,他帶領隊里的偵察員們,不懼艱險,敢打硬仗,從重從快狠狠地打擊各種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活動,屢破大案要案,為奉賢地區的社會治安穩定做出了貢獻。
人民警察爭做五個表率心得體會
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對人民警察的思想道德和行為方式起著主導作用,人民警察要想真正培育出自己的核心價值觀,就必須樹立五種形象,做好五個表率。
要樹立忠誠可靠的形象,做好政治堅定、對黨忠誠的表率。人民警察要履行好職責使命,必須始終保持堅定的政治立場,必須堅持和踐行“人民警察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本職崗位作為踐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的基礎平臺,永葆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本色。
要樹立服務人民的形象,做好心系百姓、真情為民的表率。要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強化為民服務的意識,凡事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思想上尊重群眾,情感上貼近群眾,行動上融入群眾,真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作為檢驗公安工作的標準尺度。
要樹立公正執法的形象,做好維護正義、秉公辦事的表率。人民警察既是法律的執行者,也是公平正義的維護者,必須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必須始終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公安工作的首要價值追求,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切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
要樹立清正廉潔的形象,做好嚴于律己、拒腐防變的表率。要進一步加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恪守職業操守,牢固樹立共產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切實為人民用好權、服好務。要老老實實做人、干干凈凈做事、兢兢業業工作,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做到秉公用權、廉潔從警。
要樹立勇于奉獻的形象,做好克己奉公、吃苦在前的表率。人民警察要時刻把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為黨和人民的事業而奮斗。面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挑戰,要敢于面對不退縮,遇到矛盾敢上前,發現問題敢承擔,要自覺把自己平凡的崗位作為為黨和人民建功立業的舞臺,把對黨和人民的感情轉化為開展工作的激情,始終埋頭苦干、任勞任怨、沖鋒在前,認真辦好每一起案件,做好每一件事情,努力在平凡的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貢獻。
人民警察非工作時間履行職責研究論文
[摘要]《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但是對于“職責范圍”、“緊急情況”、“履行職責”的標準界定,法律中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以致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模糊的認識。這些標準的準確界定關系到人民警察是否承擔責任的重大的問題,因此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關鍵詞]人民警察非工作時間履行職務
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與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任。這一職業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特殊方式。即人民警察不管是在執行任務或非執行任務期間,也不管是在工作時間或非工作時間,只要遇到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都應當履行職責。對此,《人民警察法》第19條作出了以下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边@一規定的內容說明了其基本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具有履行職責的法定權力。這個權力只有人民警察獨立擁有,必須行使,不得放棄。二是人民警察不得借口在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時而逃避對其法定職責的履行。這是把對普通公民的倫理道德要求在警察這一特殊身份上上升為了法定的職責。如果人民警察不履行相應的職責,就是失職、瀆職,就會引起法律責任的承擔。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第19條的具體理解還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例如人民警察的“職責范圍”如何界定,什么情況屬于“緊急情況”,怎樣的行為才算是“履行職責”,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因為這不僅直接關系到人民警察非工作時間應否履行職責,也關系到社會秩序的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之保障及人民警察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維護。
一、有關“職責范圍”的思考
警察職業的特殊性,要求其履行職責時相互配合、協作,這就導致每個人民警察的具體職責范圍很難劃分。加之公安機關多年來宣傳“有困難找警察”的口號,人民群眾也把警察視為人民的衛士,當遇到緊急情況時,人們很少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是否屬于警察的職責范圍,而是用多年來已經形成的人民警察應奮不顧身救助群眾的思維定勢來要求警察,否則就認為是警察的失職。因此,明確《警察法》第19條中“職責范圍”的界限就顯得非常必要。對于職責范圍的理解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將“職責范圍”理解為每位警察具體的崗位職責。根據《警察法》第2條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及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公安機關內部還有詳細的警種劃分,如消防警察、交通警察、邊防警察等。不同部門的警察,不同的警種其職責范圍各不相同。按照這種理解,人民警察只對于其具體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有履行的義務。這種過細的劃分,會導致交警只管交通的緊急情況、消防警察只顧有關消防的緊急情況,勢必不利于社會治安的維護和執法目的的實現。另一種是認為這里的“職責范圍不是各警種的具體職責范圍,而是指所有人民警察的職責范圍”。該觀點的依據是《警察法》第6條的規定,共14項職責,涉及治安、監獄、交通、消防等各個方面。
筆者認為,對于“職責范圍”應作廣義的理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到緊急情況,只要屬于這14項職責中的一種,就應該履行職責,否則就應承擔不作為的責任。這樣更有利于促進人民警察盡職盡責,防止失職行為,防止推卸責任和互相扯皮。但是,如果不屬于人民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人民警察一般不得非法干預,否則就會造成警察權力的濫用,就是越權執法。此外,要防止個別警察借助于履行職責的特殊身份,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牟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