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服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07:16:2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納稅服務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納稅服務

納稅服務演講

各位領導、各位評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是××地稅局納稅服務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員。我演講的題目是:納稅服務---需要我們來共同呵護

巍巍××山,如豐碑聳立,滾滾黃海潮,似贊歌不息。一座充滿激情和活力的海濱新城---嵐山正在拔地而起,她以日新月異的建設速度和萬眾矚目的迷人風姿,正從一個擁擠、笨重的落后漁鎮走向開發、開放的新生,走向豐采閃爍的輝煌!××年××月,國務院批準設立××區,原創:為我們地稅局納稅服務中心,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跨越發展機遇期,你看,她正以矯健、挺拔的身姿,昂首挺胸,開始了自己嶄新的征程!

我們納稅服務中心年輕,有干勁,奮斗的生命之樹深系××這一方沃土,青春的路上,每一段都留下了堅實、閃光的足跡!對于納稅服務,我們有著自己的理解:納稅服務---需要我們來共同呵護!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潮已如“驚濤拍岸,卷起千堆雪”,商場如戰場,時代讓競爭成為一個沉重的話題。在生活節奏日益加快的今天,許多納稅人在重壓之下,心理的河床日漸干涸,事業的艱辛讓他們的心田日益荒蕪,他們渴望眼前有一塊有水有草的綠洲,他們渴望得到呵護、慰藉和滋潤。

05年4月1日,我們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當問到“為什么有人不愿納稅時”,竟然有10%的納稅人回答:“繳稅沒有得到滿意的服務,沒有光榮感”。面對如此回答,我們的心情是沉重的,一個不容爭辯的事實告訴我們:納稅人已開始理性分析義務與權利,開始關注納稅之后的光榮感,當納稅人的貢獻不能得到社會尊重時,他們就有可能心寒、回避、甚至抗拒。

查看全文

納稅服務改進優化

摘要:納稅服務是一個古老的話題,它伴隨稅收的出現而產生。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推進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如何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提高納稅服務的質量與效率,發揮稅收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職能作用,是擺在各級稅務機關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試從納稅服務的內涵、意義、存在的問題與優化建議等方面談一下自己的看法與體會。

關鍵字:納稅服務改進優化

一、納稅服務的內涵

納稅服務這個概念由來已久,最早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其基本含義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措施的總稱。納稅服務主體是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納稅服務的客體是納稅人。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重新頒布了稅收征管法,第一次將納稅服務確定為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使過去屬于職業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范疇的納稅服務上升到了法制化層面。

納稅服務源于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和需求的滿足,即“始于納稅人需求,終于納稅人滿意”。它貫穿于稅收工作全過程,延伸到稅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等各個環節,體現到稅收法制建設、稅務機關職能轉換、稅收征管、稅收信息化建設、部門形象建設、和諧稅收建設、干部的素質與作風建設等各個方面。包括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宣傳、咨詢和輔導,稅中為納稅人方便、快捷、準確地依法納稅創造便利條件,稅后為納稅人實施法律救濟等。納稅服務是以納稅人多樣化需求為導向的,其內涵表現出多層性特征:以改善服務態度、優化辦稅環境等為主旨的微笑服務、文明服務是較淺層次的服務;以降低納稅成本為要求的便捷、高效、經濟的各種服務措施是較高層次的服務;以引導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及時準確地申報納稅為目標的規范稅收執法、促進公平公正是一種深層次服務。隨著社會民主法制化程度日益提升和納稅人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納稅服務的重心逐漸由淺層次向深層次發展。

二、優化納稅服務的意義

查看全文

納稅服務調研報告

隨著“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的確立,如何建立一個科學的納稅服務體系的問題,便提到議事日程。本文,筆者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的有關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何為納稅服務體系?

納稅服務體系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納稅服務體系,指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服務體系,即以稅務機關的專業服務為主,以社會中介服務為輔,共同為納稅人提供各種納稅服務的系統;狹義納稅服務體系則單指稅務機關的專業服務,即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建立的無償為納稅人提供有關納稅事宜的專業服務系統,這也是一般意義上的納稅服務。它是以征稅人主動服務為特征的、征稅人與納稅人之間責權利對稱的稅收征管系統,是規范征納關系,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征管體系的基礎。

二、納稅服務體系的定位

關于納稅服務體系在征管中的地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專家把稅收征管體系比作一座“金字塔”,為納稅人服務是整個“金字塔”的基礎(如圖所示),因此,可以說,納稅人服務體系是征稅人與納稅人接觸的第一環節,是征管的最基礎工作。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所做的大量稅收工作,都是在為納稅人服務的基礎上進行的。

追究法律責任

查看全文

優化納稅服務思考

摘要:新的《稅收征管法》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將納稅服務作為稅務部門法定的義務和職責。這是稅務機關管理理念實現由監督型向服務型轉變的重大進步。納稅服務的總體目標應該是通過行政行為法制化、規范化,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提高納稅人的遵從率,有效地降低全社會的稅收成本,促進社會的協調進步。

關鍵字:優化納稅服務思考

一、當前納稅服務的現狀

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征管模式的不斷轉換和各種文明創建活動的不斷深入,各級稅務機關對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納稅服務的意識不斷得到強化,也取得了一些進展和成效,但就其實質內容看仍然停留在傳統型、創建型層面上,沒有形成法制化、規范化、系統化、效率化的現代納稅服務體系。

(一)傳統型納稅服務

一是錯位式的納稅服務,將稅務機關法定必須履行的各種職責轉換為納稅服務的一種形式,這種顛倒履行職責行為與納稅服務關系的典型是以審批減免稅收和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為代表。二是輔導式的納稅服務為納稅人面對面傳遞有關稅收信息,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及各項經常變動的稅收政策,這種方式較為簡單,也能讓納稅人體驗到稅務部門的服務,但面對面廣量大的納稅人和經常變動著的稅收政策,稅務干部客觀上做不到面面俱到和經常開展。三是需求式的納稅服務,對一些突擊性的中心工作,為了滿足各級稅務部門的管理需要,不得已幫助納稅人履行有關程序和手續,使納稅人達到和符合稅務部門的管理規范。這種情況下,一般采用大廳輔導、上門指導或采用培訓班進行集中培訓,名義上是為納稅人服務,實質是稅務部門為了滿足缺期的管理行為而使納稅人增加負擔。這種現象在目前的征管現狀下還將大量存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但基層稅務部門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四是保姆式的納稅服務,是更為背離納稅服務本質的一種方式。按稅法或財務制度規定必須是納稅人自己履行或納稅人沒有能力可以由社會中間機構完成的各項稅收義務,基層稅務部門或一線的稅務人員擔心其做不好,怕考核考評中達不到要求,于是越俎代庖,大包大攬,承擔了不是職責范圍該做的事情。這樣,既違反了程序規范的要求,而且遇到問題責任不清,遇到稽查難以定性定案,造成被動。同時更不利于納稅人提高素質,造成其長期的依賴性,后果十分嚴重。

查看全文

納稅服務調研報告

一、當前納稅服務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基層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普遍存在“三重三輕”的現象:一是重權利、輕義務。就是注重稅收征收權、執法權,忽視納稅人合法權利,納稅人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二是重形式、輕實質。長期以來基層稅務部門將規范文明用語、建設環境設施齊全的納稅服務場所作為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的主要手段和目標,納稅服務局限于“一聲問候、一張笑臉、一把椅子、一杯茶水”的淺層次上,對納稅人反映強烈的納稅程序復雜、環節過多、辦稅效率低下、納稅成本過高等深層次問題研究不夠。三是重宣傳、輕規范。納稅服務局限于“單兵作戰”,沒有建立運轉有序的工作規范和服務鏈條。納稅服務方面的內容缺失,納稅服務質量評價方法單一,缺乏有效的質量評價指標體系,與納稅服務相應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責任追究、監督控制等重要內容沒有形成有機的整體。當前納稅服務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服務認識上存在的誤區。

當前基層稅務機關都在圍繞著為了方便納稅人做文章,從稅務機關的做法可以看到,“一窗式”、“一站式”、“一網式”、“一級式”等等,應該說這些做法產生了很多積極的效果,也為納稅人帶來了很多方便,與過去相比已經有了劃時代的進步。但這種將納稅服務是為了方便納稅人的定位,仍沒有實現稅務機關從“稅務官”到“服務者”角色的真正轉變,應該看到我國與一些先進的國家相比較,納稅服務的觀念、納稅服務的形式、以及納稅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仍有著很大的差距,我們納稅服務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方便納稅人,獲得納稅人的滿意度。納稅服務應是我們的義務、職責和奮斗目標。

2、納稅人主體地位沒有得到平等實現。

納稅人是征收管理活動中的納稅主體,在稅收的征納關系中,納稅人不象征收機關有國家的強制力作后盾,是天然的弱勢群體。但稅法非常明確地規定了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和地位,納稅人在征納雙方的法律主體地位上與稅務機關相比應該是平等的,但我們過去一直將納稅人看作是需要嚴格管理的對象,納稅服務解決的主要是工作態度問題,通常被認為是精神文明建設的范疇,雖然當前納稅服務已被看作是稅務機關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服務已由職業道德范疇提升到行政行為的范疇,稅務機關在優化納稅服務、引導納稅遵從、促進能動納稅、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做了大量的積極工作,由于在一個較長的時期里,稅務機關往往以管理者、執法者、監督者自居,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執法、輕服務,重管理結果、輕服務過程的觀念,弱化了納稅人的平等主體地位。因而很多服務還是停留在低層次上,沒有意識到自身在公共產品服務框架內的地位和作用,沒有將納稅人的地位提高到應有的高度,沒有全面、主動地針對納稅人的權利來制定我們的工作方案,而是在如何保護我們自身安全的角度上制定各種措施,影響了納稅服務高效開展。

查看全文

納稅服務研究論文

摘要:納稅服務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稅收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轉變服務觀念,創新服務手段,優化服務方式,完善服務機制,是目前搞好稅收工作的關鍵。

關鍵詞:納稅服務問題優化服務

一、納稅服務的涵義和主要內容

(一)納稅服務的涵義

納稅服務實際上就是征稅人為方便納稅人納稅所提供的活勞動。要認識納稅服務,應先理解納稅服務的涵義。

首先,納稅服務是稅收本質屬性的具體體現。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取得財政收入、進行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主要形式。稅收的產生來自于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的需要,即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稅收來自于納稅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國家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國家成為公共產品的供應商,而納稅人成為國家的顧客。因此,為納稅人提供優良的納稅環境也就成了國家的法定職責和應盡義務。

查看全文

納稅服務體系的思考

納稅服務是稅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優化的納稅服務體系,對稅收征管的加強,對稅收收入的增長,對稅收環境的改善,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一、現行納稅服務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及認識誤區

當前的納稅服務體系還處于初級層次,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納稅服務意識才剛剛形成,難免會出現諸多問題。

(一)過分強調稅收征管而忽略納稅服務。

稅務人員對納稅服務重要性認識不夠,納稅服務熱情不高。歸納起來,主要存在以下幾類問題:

一是存在偷稅假設的慣性思維。在停業檢查中,假設納稅人存在虛假停業,隨意入戶檢查。在對企業檢查時,以納稅人偷稅為前提,繼而展開調查。從一定意義上說,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程序復雜,效率低下。稅務機關在內部推行精細化管理,但卻不是以加強內部管理來突顯精細化,而是以程序、手續的復雜化來體現精細化,給納稅人帶來諸多不便。三是重復工作。內部的征、管、查分離及外部的國、地稅分設,使同一戶納稅人,不得不接受重復管理和檢查,給征納雙方帶來了高額的稅收成本,也給稅務形象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四是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一些服務,明明是為納稅人提供的便利舉措,卻被納入了重點監管的范圍。如:強迫納稅人使用某種稅務機關制定的“便民”申報方式,致使一些在稅務機關附近營業的納稅人,也不能到辦稅大廳直接申報納稅,而只能到銀行去存款劃轉稅款,逾期不存,還將被視為未及時申報而被處罰。五是基層稅務干部的素質,難以達到提供優質服務的標準。特別是在稅收管理員和納稅評估制度施行后,稅收工作更為科學化、專業化,部分稅務干部不注重知識更新,自身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亟待提高,難以應付復雜多變的稅收政策,對稅收優惠掌握不全,致使宣傳缺失和政策落實的不到位。六是將服務與執法相對立。往往把依法治稅與納稅服務對立起來,走極端路線。把服務視為任務和負擔,因此,在提供服務時,難免會態度生硬、被動應付。把依法治稅片面地理解為“整頓”、“治理”、“稽查”、“處罰”;把納稅服務簡單地看作“笑臉相迎”、“熱情接待”。

查看全文

納稅服務的問題及策略

隨著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步伐的進程,以德治國,以德治稅、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各項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特別是在實踐“三個代表”思想的稅收工作實踐中,各級稅務部門已充分認識到加強為納稅人服務工作,不但是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而且是稅務部門自身所固有的、本質的責任和義務,是稅務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稅收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建設良好的稅收環境,融洽稅收征納關系,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的良好途徑,也是構建“誠信稅務”、“服務型機關”的必然要求。

一、我國目前納稅服務存在的問題

(一)服務缺位與越位,服務與管理脫節。服務缺位是指因稅務機關執法不到位或者程序不規范,手續繁雜,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或承受不應有的人力、物力和精神上的負擔。主要表現在:因稅務人員素質不高,辦事效率低下導致納稅人為辦理同一納稅事項而多次往返,久拖不決;因稅收工作流程不規范,存在程序繁雜、手續繁瑣、票表過多的問題,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稅收成本;因稅收政策不完善影響各種優惠政策的落實;因稅收法制不完備,使納稅人不能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服務越位是指超越法律規定的義務范疇,越權提供不合法的“服務”,以及將不屬于納稅服務范疇的內容作為納稅服務提供給納稅人。如有的稅務部門仍然存在擅自減免稅或擴大稅收優惠范圍的現象。

服務加管理是現代稅收的管理方式,但二者并不是簡單的相加,服務與管理不是分裂的,而是作為統一的整體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將管理(執法)與服務對立起來,一提到管理就忽視為納稅人的服務,容易發生侵犯納稅人權利的情況。一提到服務就弱化管理,導致“疏于管理、淡化責任”情況的發生。

(二)納稅服務信息化程度低。稅收信息化是將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稅務管理與服務中,深度開發利用信息資源,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并由此推動稅務部門業務重組、流程再造,進而推進稅務管理現代化建設的綜合過程。目前在稅收信息化建設中存在一些誤區:一是重技術輕管理。許多部門熱衷于購買高檔的硬件設備,盲目開發軟件,而對整個業務系統性研究不夠,沒有創新管理方式、優化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結果只是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去重復、模仿傳統的業務處理流程,沒有有效地利用信息資源。二是重系統本身的應用,輕數據資源的管理利用。有的地方更多地是以信息系統來替代手工操作,卻對數據資源管理和信息資源的有效挖掘和利用重視不足。三是輕視信息資源整合及一體化建設?,F階段的稅收信息化建設已經涵蓋了從征管到行政管理、輔助決策等各個方面,但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設仍然是各自為政,信息資源沒有實現充分共享,沒有形成合力。

(三)納稅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我國當前的納稅服務主要是由稅務部門來提供,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務主要直接面對的還是稅務部門。如上所述稅務部門的信息化程度較低,集中處理信息,為納稅人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納稅服務的能力有限,對于諸多日常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仍然需要通過辦稅服務大廳的形式,對納稅人實施傳統的面對面的管理與服務。另外,經濟社會尚未發展到相當水平,對社會化納稅服務的需求不足,缺乏推動納稅服務社會化發展的外部動力。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市場化程度不足,其發展和競爭不充分,所提供的有償納稅服務對納稅人缺乏吸引力。

查看全文

優化納稅服務調研報告

新的《稅收征管法》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將納稅服務作為稅務部門法定的義務和職責。這是稅務機關管理理念實現由監督型向服務型轉變的重大進步。納稅服務的總體目標應該是通過行政行為法制化、規范化,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為納稅人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提高納稅人的遵從率,有效地降低全社會的稅收成本,促進社會的協調進步。

一、當前納稅服務的現狀

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征管模式的不斷轉換和各種文明創建活動的不斷深入,各級稅務機關對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納稅服務的意識不斷得到強化,也取得了一些進展和成效,但就其實質內容看仍然停留在傳統型、創建型層面上,沒有形成法制化、規范化、系統化、效率化的現代納稅服務體系。

(一)傳統型納稅服務

一是錯位式的納稅服務,將稅務機關法定必須履行的各種職責轉換為納稅服務的一種形式,這種顛倒履行職責行為與納稅服務關系的典型是以審批減免稅收和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為代表。二是輔導式的納稅服務為納稅人面對面傳遞有關稅收信息,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及各項經常變動的稅收政策,這種方式較為簡單,也能讓納稅人體驗到稅務部門的服務,但面對面廣量大的納稅人和經常變動著的稅收政策,稅務干部客觀上做不到面面俱到和經常開展。三是需求式的納稅服務,對一些突擊性的中心工作,為了滿足各級稅務部門的管理需要,不得已幫助納稅人履行有關程序和手續,使納稅人達到和符合稅務部門的管理規范。這種情況下,一般采用大廳輔導、上門指導或采用培訓班進行集中培訓,名義上是為納稅人服務,實質是稅務部門為了滿足缺期的管理行為而使納稅人增加負擔。這種現象在目前的征管現狀下還將大量存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但基層稅務部門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四是保姆式的納稅服務,是更為背離納稅服務本質的一種方式。按稅法或財務制度規定必須是納稅人自己履行或納稅人沒有能力可以由社會中間機構完成的各項稅收義務,基層稅務部門或一線的稅務人員擔心其做不好,怕考核考評中達不到要求,于是越俎代庖,大包大攬,承擔了不是職責范圍該做的事情。這樣,既違反了程序規范的要求,而且遇到問題責任不清,遇到稽查難以定性定案,造成被動。同時更不利于納稅人提高素質,造成其長期的依賴性,后果十分嚴重。

(二)創建型納稅服務

查看全文

納稅服務分析論文

1片面強調服務的表層優化,納稅服務“越位”與“缺位”并存

1.1片面強調服務的表層優化長期以來,稅務部門片面追求硬件環境,既與納稅服務的初衷相違背,又給人民群眾造成不良印象和影響,對稅收服務工作不利。

1.2納稅服務“缺位”與“越位”并存納稅服務“缺位”,是指因稅務機關執法不到位或者程序不規范,手續繁雜,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或承受不應有的人力、物力和精神上的負擔,主要表現在:因稅務人員素質不高、辦事效率低下導致納稅人為辦理同一納稅事項而多次往返,久拖不決;因稅收工作流程不規范,存在程序繁雜、手續繁瑣、票表過多的問題,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因稅收法制不完備,使納稅人不能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等。納稅服務“越位”,是指超越法律規定的義務范疇,越權提供不合法的服務,以及將不屬于納稅服務范疇的內容作為納稅服務提供給納稅人,如有的稅務部門仍然存在擅自減免稅或擴大稅收優惠范圍的現象;有的稅務機關片面強調培植稅源的服務,為納稅人跑項目、拉貸款、清債務。當前我國的納稅服務中“缺位”與“越位”并存的問題大量存在,直接影響了納稅服務實效的發揮。

2納稅服務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不盡合理,納稅服務考核評價機制不健全

2.1納稅服務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不盡合理現行的機構設置是從便于稅務部門管理出發、以對納稅人實施管理和打擊為依托的一種管理模式,在這種管理模式下,從而分割了納稅服務職能,缺乏為納稅人提供整體和有效服務的機制,未能將稅收服務提升到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和法定職責的高度。

2.2納稅服務監督考核評價機制尚需完善目前,對于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質量和效果還沒有一套科學、完備、合理、有效的監督考核評價機制?,F有的考評機制側重于對稅收計劃完成情況、征管和干部隊伍建設的考核,往往那些需由多部門、多環節協調配合解決的涉稅事項產生推誘扯皮的現象,納稅服務時效以及質量都難以保證,納稅人投訴報怨時有發生,使納稅服務大打折扣。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