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服務改進優化

時間:2022-09-17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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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服務改進優化

摘要:納稅服務是一個古老的話題,它伴隨稅收的出現而產生。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推進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如何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提高納稅服務的質量與效率,發揮稅收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職能作用,是擺在各級稅務機關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試從納稅服務的內涵、意義、存在的問題與優化建議等方面談一下自己的看法與體會。

關鍵字:納稅服務改進優化

一、納稅服務的內涵

納稅服務這個概念由來已久,最早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其基本含義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措施的總稱。納稅服務主體是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納稅服務的客體是納稅人。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并重新頒布了稅收征管法,第一次將納稅服務確定為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使過去屬于職業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范疇的納稅服務上升到了法制化層面。

納稅服務源于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和需求的滿足,即“始于納稅人需求,終于納稅人滿意”。它貫穿于稅收工作全過程,延伸到稅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等各個環節,體現到稅收法制建設、稅務機關職能轉換、稅收征管、稅收信息化建設、部門形象建設、和諧稅收建設、干部的素質與作風建設等各個方面。包括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宣傳、咨詢和輔導,稅中為納稅人方便、快捷、準確地依法納稅創造便利條件,稅后為納稅人實施法律救濟等。納稅服務是以納稅人多樣化需求為導向的,其內涵表現出多層性特征:以改善服務態度、優化辦稅環境等為主旨的微笑服務、文明服務是較淺層次的服務;以降低納稅成本為要求的便捷、高效、經濟的各種服務措施是較高層次的服務;以引導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及時準確地申報納稅為目標的規范稅收執法、促進公平公正是一種深層次服務。隨著社會民主法制化程度日益提升和納稅人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納稅服務的重心逐漸由淺層次向深層次發展。

二、優化納稅服務的意義

(一)優化納稅服務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客觀要求

政府的職責之一就是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創造充分且必要的外部條件。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職能范圍大而全,市場個體基本沒有自主決策的空間,客觀上決定了政府只能是管理命令型的。市場經濟的內涵要求政府是服務于市場、服務于納稅人,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是新階段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基本目標。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稅務部門作為政府的重要執法部門,是實現政府管理轉型的前沿和窗口之一,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調整,促進各項稅收政策的落實到位,為納稅人提供優質、便利、文明、高效的納稅服務,引導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有序競爭,全力打造服務型稅務機關,促進征納雙方良性互動,實現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雙贏”。

(二)優化納稅服務是推進依法治稅的必由之路

稅務執法是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和國家稅收權益的和諧統一,二者不可偏廢。長期以來,由于受經濟體制的束傅、社會發展的局限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征納雙方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當前,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新《稅收征管法》歷史性地寫入了大量的傳統意義上的職業道德條款,大幅度提高了對稅務機關干部行政規范和職業道德的標準。納稅服務已成為構建我國現代稅收征管新格局的重要環節,它以對市場主體自覺承擔納稅義務的信任為前提,以稅收法律為行為規范,反映了民主政治的要求,體現了現代國家政治文明的時代特征。稅務機關只有堅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時期治稅思想,讓納稅人真正感受到優質服務,才能不斷增強依法納稅意識,推進依法治稅步伐。

(三)優化納稅服務是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重要手段

納稅人的權利保障得越好,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才會越高,征納關系才會越和諧。提供優質的稅收服務是《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的義務,稅務機關必須牢固樹立稅收經濟觀,增強為經濟、社會服務意識,把提高納稅服務貫穿到稅收工作的全過程,使稅收服務職能化、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積極、主動、及時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和便捷的服務,全面推進納稅服務向深層次發展,為納稅人依法經營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使稅收工作切實從“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才能把納稅人的利益實現好,把納稅人的權益維護好,以公正公平保障和諧,以優質服務促進和諧。

三、當前納稅服務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國納稅服務建設已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實現了服務形式規范化、申報方式多樣化、繳稅方式簡便化和咨詢方式市場化。但是應該看到,我國納稅服務所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與國外相比,與整個稅務管理事業大要求來對照,納稅服務的種類、深度和廣度都還有著較大的差距,難以滿足當前稅收形勢發展的需要。

(一)思想觀念存在誤區

一是傳統思想根深蒂固。由于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稅務機關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官本位”意識,總是以執法者的身份出現在稅務工作中,對征納關系的認識局限于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層面。強調的是保護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打擊稅收違法行為,而沒有從法理的高度去認識為納稅人服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沒有從傳統的管理者角色轉變到管理服務者的角色上來,對納稅服務重要性認識不夠,納稅服務的熱情不高,把服務當成是一種任務和負擔,存在態度生硬、完成任務、被動應付等現象,在為納稅人的服務工作中缺乏主動性、自覺性。二是對依法治稅與納稅服務的關系認識模糊。不少同志對納稅服務認識初淺,不能將執法與服務有機統一,甚至把依法治稅與納稅服務對立起來。把依法治稅片面地理解為“整頓”、“治理”、“稽查”、“處罰”;把納稅服務簡單的看作為“笑臉相迎”、“熱情接待”。一提依法治稅,就是“拉網檢查”、“嚴罰”;一提優化服務,稽查工作就要暫停,調整稅負也不能進行,甚至為優化服務而弱化了執法的剛性。

(二)稅收執法與管理上存在錯位

一是稅收執法存在錯位。在一段較長時間里,稅務執法中對納稅人的“敵視”性大于服務性。如過去全國性財稅大檢查、稅務機關的“收入型”或“打擊型”的專項稽查,無不以納稅人存在偷稅、漏稅、騙稅和抗稅為假定前提,甚至下達查補稅款和加處罰款指標。二是稅收管理上存在錯位。長期對納稅人實行的“保姆式”管理,把許多納稅人自身的事務大包大攬在手,以“管理”代替服務。正由于不放心、不放手,許多辦稅事務可以簡化的不能簡化,許多職權可以下放的卻不愿層層下放,于是形成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辦理申請審批的事務多,審批的環節和手續多,甚至一項涉稅事務涉及多個部門,使納稅人不得不到處“燒香”、“拜佛”。

(三)納稅服務體系存在盲點

一是納稅服務法律、組織體系尚不健全。目前,國家法律關于納稅服務的規定過于簡略、粗疏,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0月印發的《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是目前僅有的一個權威性的納稅服務規范性文件,各地據此制定的納稅服務性文件級次更低、差異更大。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專門設立了納稅服務處,部分地方稅務機關也相應設立了納稅服務部門,但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服務組織體系,納稅服務各項職能還分散在各個業務科室和綜合部門,納稅服務缺乏系統性、協調性。二是納稅服務被動性、表象化趨勢明顯。從本質上看,納稅服務的重點理應放在“公正”和“效率”兩個方面。但全國稅務系統至今仍沒有統一、規范的納稅服務形式,各地納稅服務形式千差萬別、各顯神通。納稅服務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種口頭上的、文件上的服務,以為納稅服務就是微笑服務,而不夠重視服務措施落實與否,服務效果好壞,納稅服務流于形式,缺乏長效發展機制,疏于從宏觀上準確把握稅收經濟政策,為全社會納稅人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投資和經營環境。三是納稅服務成效缺乏檢驗標準。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納稅服務考核機制,沒有建立起納稅服務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沒有健全的納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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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素質存在軟肋

一是隊伍新陳代謝速度緩慢。近年來,由于嚴把進人關,稅務人員更新速度緩慢,年齡層次拉不開,30歲以下人員屈指可數,在崗人員連軸轉,知識得不到系統的更新,加上受職數編制限制,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僅靠單純的思想政治工作難以調動現有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干部隊伍缺少激情活力與創新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納稅服務工作的開展。二是人員素質亟待提高。有的稅務人員對稅收政策不學習、不鉆研,滿足于一知半解,對企業的納稅咨詢要么不耐煩,要么一問三不知。少數稅務人員不能將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起來,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存在“我管納稅人,納稅人服從我”的思想,個別素質低的稅務人員甚至把納稅人作為“下屬”來看待,納稅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四、優化納稅服務的對策建議

(一)牢固樹立科學的稅收服務觀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認真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要求,全面更新服務理念,以納稅人的需求為導向,把稅收服務貫穿稅收工作的全過程牢固樹立科學的稅收服務觀。具體而言,是要樹立納稅服務是法定職責和義務的理念,樹立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重要基礎的理念,樹立以納稅人為本的理念,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樹立公正執法是最根本的服務理念。同時,應在服務觀念上完成三項轉變:一是要完成由監督打擊向管理服務的轉變。改變以往注重對納稅人防范、檢查和懲罰的觀念,進一步簡化辦稅程序和有關審批手續,強調稅收公共服務功能,營造優良的辦稅環境,全面準確理解稅收執法的內涵,公平、公正、公開地服務于納稅人。二是要完成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的轉變。充分認識到搞好服務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終把尊重納稅人、理解納稅人、關心納稅人貫穿在稅收征管中,積極、主動、及時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經濟的服務。三是要完成由片面注重形式向追求內容、形式、效果相統一的轉變。改變轟轟烈烈抓一陣、抓一時,搞表面化、短期性的行為,從片面追求納稅服務形式的認識誤區中解脫出來,通過持久和務實的工作,使納稅服務向長效發展,向實際深入,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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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努力實現執法管理與納稅服務的和諧共生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專家把稅收征管體系比作一座金字塔,其中為納稅人服務是整個金字塔的基礎。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納稅服務是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重要手段和必要途徑;嚴格管理、公正執法是懲治偷逃騙稅行為,創造公平公正稅收秩序的根本保證,也是對納稅人最根本的服務。一是要實現執法與服務的有機統一。要以服務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即不能單獨強調執法權,忽略對納稅人服務的義務,也不能只強調服務,忽視稅法的嚴肅性,防止出現執法與服務“兩張皮”。對于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守法者,稅務機關要提供必要的服務;對于不愿履行納稅義務,又要享受公共服務的稅務違法者,要進行監控和懲處。二是要實現征管流程與納稅服務的無縫對接。要抓流程管理,整合資源,建立征收、管理和稽查之間相互協調的快速反應機制,對各工作環節,應提出明確的服務標準及時限,建立科學、完善的征管流程,力求稅收征管與納稅服務的“零縫隙”。三是要實現“退位”與“補位”的相互協調。納稅服務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履行職責,既不能失職不作為,又不能越權亂作為。要在“缺位”的地方要“補位”,該由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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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力構建統一規范的納稅服務體系

一是構建納稅服務的法律體系。納稅服務的法律化是我國納稅服務健康、良性發展的必然途徑。建設認真總結各地貫徹落實《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的實踐經驗,盡快修訂完善并正式出臺《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并在將來出臺《稅收基本法》中單設納稅服務章節,早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納稅服務法制體系,使我國的納稅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需求分析與征納溝通機制。及時了解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掌握納稅人需求,持續改進納稅服務的措施。通過走訪納稅人、召開稅企懇談會、開展咨詢輔導等形式,拓寬征納溝通渠道,增進雙方的理解和信任,實現征納良性互動,減少信息不對稱,引導納稅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及時疏導和化解征納矛盾。三是建立個性化服務機制。由于納稅人的情況千差萬別,普遍服務不能完全滿足所有納稅人的需求。個性化服務是西方國家稅務部門近年來興起的熱點,其特點是在普遍服務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納稅人的特點和需求,主動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交互式、有效的、及時的納稅服務,提升納稅服務質量,提高納稅人遵從度。四是建立納稅服務考評體系。要在明確納稅服務各個環節職責的基礎上,從上到下建立起一

套科學、完善、以量化為主、可操作性強、內外結合的考核體系,細化量化考核指標。對納稅服務工作質量采取內部監督檢查、模擬納稅人辦稅、組織特邀監察員明查暗訪、接受納稅人投訴、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定期考查,嚴格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確保納稅服務工作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

(四)大力提升稅務人員服務素質

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稅務干部隊伍,是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的重要保證。稅務干部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專業素質、作風、能力狀況和行風建設的好壞,決定著納稅服務質量的好壞。一是要充分挖掘現有人力資源潛力,創造公開、平等、競爭的用人環境,按照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配置好崗位,建立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管理模式,按照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配置好崗位,將工作激情高、責任心強、業務技能和心理素質好、眼明手快、計算機操作熟練的干部充實到納稅服務第一線。二是要建立健全學習、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稅收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推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切實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解決回答、告知問題不周、處理問題不當、服務態度生冷、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辦事拖拉推諉效率低下問題,進一步規范納稅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效果,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高素質的稅務干部隊伍,力求服務效果的“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