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5 1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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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邏輯教學中問題研究論文
自1978年全國第一次邏輯討論會倡議“形式邏輯要現代化”以來,時間已經過去了20多年。凡是經歷過這20多年來邏輯學教學和研究改革和發展過程的人,回顧這20多年來走過的道路,無不具有許多感慨。中國邏輯學會會長張家龍在北京市邏輯學會和中央財經大學主辦的“邏輯·理性與構建和諧社會”學術研討會上做出了這樣的斷定:“經過20多年的奮斗,我國邏輯教學和研究已經初步實現了現代化,已經與國際邏輯教學和研究的水平初步接軌。我說的這兩個‘初步’,一個叫‘初步實現’,一個叫‘初步接軌’,從總體上說,我國邏輯學的教學和研究離國際邏輯教學與研究的水平不是越來越遠而是越來越近了,這就是我國邏輯教學和研究的現狀。”①張家龍會長的這種斷定,是對20多年來邏輯學研究和教學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的高度總結和概括。我認為這種斷定是實事求是的,是十分正確的。
作為大學邏輯學教師,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從事邏輯學的教學,并且以科學研究來促進邏輯學的教學改革,提高邏輯學的教學質量,提升邏輯學的教學水平。20多年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高等學校中邏輯教學現代化的步子越來越大,步伐越來越快,邏輯教材的建設成就斐然,邏輯教學的改革成果豐碩。其中,王路著的《邏輯基礎》[1]和宋文堅主編的《新邏輯教程》[2]和《邏輯學》[3]、中國人民大學邏輯教研室編寫的《邏輯學》[4]、中山大學邏輯教研室編寫的《邏輯學》[5]以及梁慶寅主編的《傳統和現代邏輯概論》[6],何向東主編的《邏輯學教程》[7],黃華新、胡龍彪編著的《邏輯學教程》[8]以及其它許多教材,在邏輯教學內容和體系的改革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宋文堅教授在《邏輯學的傳入和研究》中認為:這些教材“總的特點是:教學體系的框架是按邏輯演算的講述體系構建起來的;以講經典邏輯為主,較全面完整地介紹了兩個演算,或公理系統,或自然演算,介紹了它們的元邏輯問題,注重闡釋現代邏輯的各個基本概念,力圖讓學生學習邏輯學的新觀念。……這些書一般都保留了傳統形式邏輯的某些有實際應用的內容,如直言命題的推理,對當關系等”[9]。
在邏輯教學初步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在這些具有時代特色的教材中,我們到底有哪些成功經驗值得總結和推廣,有哪些問題需要反思和改進?這就是本文中討論的主題。
1堅定不移地走邏輯教學現代化之路
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針對我國邏輯教學和研究水平遠遠落后于國際水平的實際狀況,特別是我國大學邏輯教學中所用的邏輯教材內容比較貧乏、陳舊的狀況所提出的“形式邏輯要現代化”的口號,主張邏輯教學和研究要現代化,要大量吸收數理邏輯的成果,編寫現代化的邏輯教科書。然而,對于這個反映時代要求的口號,邏輯學界不少人并不是完全贊同的。在什么是邏輯教學和研究現代化,如何實現邏輯教學和研究現代化等等問題上,邏輯學界曾經展開了3次較大的爭論。在許多次邏輯學討論會上,雙方展開激烈爭辯的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令人難以忘懷。
經過多次激烈的爭論,在邏輯教學是否應當現代化的問題上,邏輯學界基本取得了共識,這就是在中國的高等教育中,邏輯教學也要與國際接軌,堅定不移地走邏輯教學現代化之路。上述這些教材,就是中國的邏輯教學與國際初步接軌的一批成果中的典型代表。由于使用了這些教材,在中國的邏輯教學中,特別是大多數高校哲學系的邏輯教學中,現代邏輯已經成為學生的必修課,也已經和正在成為許多高校非哲學專業的文科學生的公共基礎課或者公共選修課。現代邏輯正在大踏步地走進我國高等學校課堂,逐漸成為邏輯教學的主流。因此,張家龍先生認為我國的邏輯教學已經初步實現了現代化,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事實。
深究哲學邏輯的幾個理論問題
哲學邏輯的崛起引發一系列理論問題。我們僅就其中幾個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經典邏輯和非經典邏輯的界限
在這里經典邏輯是指標準的一階謂詞演算(CQC),它的語義學是模型論。隨著非經典邏輯分支不斷出現,使得我們對經典邏輯和非經邏輯的界限的認識逐步加深。就目前情況看,經典邏輯具有下述特征:二值性、外延性、存在性、單調性、陳述性和協調性。
傳統的主流觀點:每個命題(語句)或是真的或是假的。這條被稱做克呂西波(Chrysippus)原則一直被大多數邏輯學家所恪守。20年代初盧卡西維茨(J.Lukasiwicz)建立三值邏輯系統,從而打破了二值性原則的一統天下,出現了多值邏輯、部分邏輯(偏邏輯)等一系列非二值型的邏輯。
經典邏輯是外延邏輯。外延性邏輯具有下述特點:第一,這種邏輯認為每個表達式(詞項、語句)的外延就是它們的意義。每個個體詞都指稱解釋域中的個體;而語句的外延是它們的真值。第二,每個復合表達式的值是由組成它的各部分表達式的值所決定,也就是說,復合表達式的意義是其各部分表達式意義的函項,第三,同一性替換規則和等值置換定理在外延關系推理中成立。也是在20年代初,劉易士(C.I.Lewis)在構造嚴格蘊涵系統時,引入初始模態概念“相容性”(或“可能性”),并進一步構建模態系統S1-S5。從而引發一系列非外延型的邏輯系統出現,如模態邏輯、時態邏輯、道義邏輯和認知邏輯等等出現。
從弗雷格始,經典邏輯系統的語義學中,總是假定一個非空的解釋域,要求個體詞項解釋域是非空的。這就是說,經典邏輯對量詞的解釋中隱含著“存在假設”,在60年代被命名為“自由邏輯”的非存型的邏輯出現了。自由邏輯的重要任務就在于:把經典邏輯中隱含的存在假設變明顯;區分開邏輯中的兩種情況:一種與存在假設有關的推理,另一種與它無關。
芻議刑事法治邏輯悖論的若干問題
摘要:法律離不開邏輯,邏輯貫穿法律始終。法律的嚴謹規范源自于邏輯的嚴密,但是由于對價值觀念下的是與非的過度追求,導致了刑事法律體系與適用問題上的邏輯缺位。本文以我國刑法對于貪污罪與受賄罪法定刑的并軌制規定、司法解釋中對于網絡空間“尋釁滋事”有關規定,以及法律適用中的“量刑反制定罪”理念為例,從法律邏輯的視角切入,綜合論證法律不能在摒棄邏輯規則的前提下追求價值正確。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根本追求,一個良善之法首先應當滿足邏輯理性的標準與要求,所有的法律思維決策都要求遵循邏輯的基本規則,此乃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應有之義,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邏輯;法定刑設置;法律解釋;定罪;量刑
法律是邏輯的。法律的制定是以專業化的術語替代符號,在邏輯框架上建立法律體系[1],而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限制更加要求刑事法律規范的邏輯嚴謹明確;法律的適用是以邏輯思維方式作為中介,推理論證最終得出結論。在刑事法律架構內,定罪和量刑是刑法的兩項基本任務,定罪是“因”,量刑是“果”,因此由定罪到量刑的邏輯推理順序是因果演繹的本質要求。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價值觀念下的是與非的過度追求,導致了刑事法律體系與適用問題上的邏輯缺位。我國刑法對于貪污罪與受賄罪法定刑的并軌制規定,司法解釋中對于網絡空間“尋釁滋事”有關規定,以及法律適用中的“量刑反制定罪”理念都存在邏輯悖論,本文重點圍繞這三個問題展開論述。
一、貪污罪和受賄罪法定刑并軌制
我國現行刑法對貪污罪與受賄罪的法定刑采用并軌制的設置模式,將犯受賄罪的,依照貪污罪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而由于二者本質上存在的諸多差異,導致并軌制的立法模式存在法治邏輯悖論。(一)貪污罪與受賄罪法定刑模式的演變。新中國成立以后,貪污罪與受賄罪的法定刑模式經歷了從合到分,再到合的三次修改。195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中只規定了貪污罪,受賄行為被納入到貪污罪之中。可見,該條例將貪污與受賄采用同一的處罰模式。我國1979年《刑法》不僅規定了貪污罪,還獨立規定了受賄罪,從其法定刑設置可見我國1979年《刑法》開始獨立處罰受賄行為,采用的是分離制的模式。而到了1997年《刑法》,則采取的是并軌制的設置模式[2]。從我國貪污罪與受賄罪的處罰模式變遷中,結合歷史時代背景,不難發現,自建國以來,我國對貪污罪及受賄罪的處罰具有極強的政策性。1952年新中國才剛剛成立,在飽受戰火摧殘之后,國家百廢待興,為了懲治當時嚴重的腐敗現象,打擊效率或者說刑罰的及時性[3]成為時代的首要追求,因此對貪污行為與受賄行為設置完全相同的法定刑,而并不做區分。1979年我國《刑法》將受賄行為從貪污罪中分離出來,對受賄罪設置獨立的法定刑,采用分離制的模式。1997年《刑法》將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為獨立的一類犯罪,以突出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懲罰,采用并軌制的法定刑立法模式。誠然,并軌制的立法模式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的確充分發揮了其效率功能,但在如今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中,由于背后法治理論的缺位而逐漸失去其正當性。筆者認為,有必要梳理其法律邏輯,厘清法定刑設置的內在依據,完善相關刑事法律規范。(二)法定刑的設置原則。法定刑的設置原則有法理模式與政策模式。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者以從嚴治理腐敗犯罪的刑事政策為導向,重視打擊犯罪效率,而忽視法定刑設置的法理,這是我國貪污罪與受賄罪長期實行法定刑并軌制的主要原因。但是,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應當立足于法理,以法學理論為主導,在法定刑設置過程中,應當減少政策性的影響,尤其是政策性功利主義的影響,采納基于法理模式的法定刑設置原則,即以責任主義為核心,兼顧目的主義的立法模式。1.責任主義行為人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應該與其責任相適應。按照傳統觀點,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故其責任的大小又應該以其社會危害性,即不法程度以及應受刑法責難的程度作為衡量。對行為人不法程度判斷的核心在于其行為對法益的侵害程度及應受刑罰責難的程度,后者是對刑罰必要性的考量。因此,在設置有關罪名的法定刑時,應當綜合判斷其法益侵害性以及刑罰必要性。(1)法益侵害性在我國刑法典中,一般而言,侵犯同一類法益的犯罪被規定在同一章中。雖然在我國刑法中,貪污罪和受賄罪被規定在同一章中,但毋庸置疑的是,貪污罪主要是對財產的犯罪,而受賄罪則不然[4]。相較于受賄罪,對貪污罪的侵害法益認定尚為統一,即公共財物。而對于受賄罪,情況則不一樣。受賄罪的法益侵害問題在刑法學界一直飽受爭議。對其所保護法益,主流觀點大致上有:職務的廉潔性、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等。雖然學說理論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一種學說觀點將受賄罪視為對財產的犯罪。由此可見貪污罪與受賄罪所侵害的法益存在明顯差異[5]。(2)刑罰必要性犯罪社會學對腐敗犯罪的研究表明貪污和受賄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前者屬于自體型腐敗,而后者屬于交易型腐敗[6]。兩者最顯著的區別在于,前者是行為人主動積極地謀取不法利益,而后者則關乎受賄者與行賄者之間的雙向互動[7]。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受賄罪作為交易型腐敗具有緩解官僚主義的僵化等一定的正向功能,而作為自體型腐敗的貪污罪則沒有正向功能[8]。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貪污罪的刑罰必要性要大于受賄罪。2.目的主義———以積極的一般預防為基礎積極的一般預防,或者說規范預防[9],其含義為,通過激發和加強國民對法規范的忠誠,以及對法秩序的信仰和依賴,提高法在國民心中的預設地位,進而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10]。相較于貪污罪,受賄罪屬于典型的密室犯罪,其隱蔽性更高,潛伏期更長。因此,受賄罪的發現與定罪要更為困難,這在無形中造成了對刑法有效性的挑戰,削弱了民眾對刑法規范的信賴感與認同感。(三)貪污罪與受賄罪法定刑分離制的合理性。對不同罪名的法定刑實行并軌制,本質上就要求該不同罪名之間的法定刑設置標準相同,即具有等價的法益侵害性,刑罰必要性以及積極的一般預防目的。而貪污罪與受賄罪上述三點均存在較大差異,在摒棄了政策主導下的效率導向之后,將二者采用“異罪同罰”的并軌制于法無理,存在嚴重邏輯悖論。從法益侵害性角度,對于貪污罪,基于其財產侵害性,將數額作為法定刑設置主要依據合情合理,但是受賄罪則不然,對其應當重視交叉式法定刑,以情節為依據,以數額為參考,綜合研判設置法定刑。從刑罰必要性角度,由于貪污罪的正當意義更低,犯罪人的主動性更強,在此方面應當設立相對更重的法定刑。從積極的一般預防角度,一方面,囿于受賄罪單一的發現機制以及其隱蔽性,為維護刑法規范的信賴保護效果,應當給受賄罪設立更低的入罪標準;另一方面,當法定刑設置較重的時候,可能存在為了限制其打擊面而提升受賄罪的入罪門檻的情況,故應當適當降低受賄罪的法定刑,擴大受賄罪的打擊面,維護民眾對刑法有效性的認同感。綜上所述,貪污罪與受賄罪的法定刑并軌制的立法模式缺乏嚴格的法理邏輯依據,采納分離制的立法模式更為妥當。再有,通過對二者法定刑設置原則的綜合考量,貪污罪的法定刑應當重于受賄罪,以實現罪刑相適應,完善法定刑制度安排,協調法定刑制度體系。
二、網絡空間的“尋釁滋事”
資本雇傭勞動的邏輯問題
一、關于歷史邏輯的問題
這個答案“由三個主要步驟組成。第一步,證明為什么企業的委托人資格要安排給經營成員,從而解釋了從經營者到企業家的邏輯演變;第二步,證明為什么當企業家的優先權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力給予資本家,從而闡述了為什么在古典企業中企業家與資本家合二為一即資本雇傭勞動的問題;第三步,分析職業經理的出現及企業內不同成員之間均衡關系的變化,證明這種變化是人口中個人財產及經營能力(和風險態度)分布變化的結果。”(注: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頁。)其中,第一步的“證明”與第二步的“證明”關系不大,而第三步的“證明”則依賴于前兩步的“證明”是否成功。也就是說,如果前兩步的“證明”不成功,則第三步的“證明”也就自然地無法成立。因此,這里的分析就只是針對這前兩步的“證明”。
這個所謂的答案首先是建立在幾個假設前提下的。這里只列舉幾個我們感興趣的假設,另有一些假設在有關現實邏輯的內容中再給出。這些假設不僅在編號上與原文有所差別,而且在具體的文字上也可能是出于敘述的方便而經過整理,但在含義上不會與原文有差異,讀者自能對照原文感受到這一點:
假設1:個人被假定在以下三方面存在有差異,(1)經營能力(企業家能力),以θ表示;(2)個人資產,以W[,0]表示;(3)風險態度,以R表示。因為個人在經營能力上存在著異,通過建立一個企業而相互合作對他們也許是件有利可圖的事。這是由于在企業中,那些在經營方面具備優勢的人可專門從事經營決策,而那些不善經營的人則可專門從事生產活動。(注: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第3至4頁。)
假設2:相對于從事生產活動的人,那些從事經營活動的成員不僅僅是主要的“風險制造者”,而且其行動最難監督。因此,他們應該被指定為委托人并有權索取剩余收入,以及監督其他成員。因此,他們成為了企業家,而那些從事生產活動的人則成為工人。(注: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頁。)也就是說,這個假設不過是中國古人所謂的“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的另一種說法或闡釋。因而,張維迎先生可以與奧古斯特·孔德及其學派一樣,“象證明資本家老爺的永恒必要性那樣,去證明封建老爺的永恒必要性。”(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9頁。)
假設3:在一個古典型企業里,企業家承擔了所有的風險,而工人們只掙取固定的報酬,因此我們把前者叫做委托人而后者則為人。(注: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頁。)
小議資本雇傭勞動的邏輯問題
馬克思早就指出,“正是非勞動者對這種生產資料的占有,使勞動者變成雇傭工人,使非勞動者變成資本家。”(注: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頁。)這本來是一個早已解決的問題,但是受資本支配的西方經濟學卻無法接受,于是,為什么是資本家雇傭勞動而不是勞動雇傭資本,這樣一個完全等同于同樣簡單的為什么是奴隸主奴役奴隸而不是奴隸奴役奴隸主的問題,竟成了一個長期困擾西方經濟學家及其他西方學者的重要問題。(注: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頁。)
對于這個問題,張維迎先生終于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指導下找出了一個能夠為西方經濟學所接受的答案。這篇牛津大學的博士論文“證明”,“資本雇傭勞動是一種能夠保證只有合格的人才會被選做企業家(經營者)的機制;相反,如果勞動雇傭資本,則企業家(經營者)市場上將會被東郭先生所充斥(即是說,太多的無能之輩將從事經營活動)。”(注: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頁。)自然地,這個答案獲得了西方著名大學的最佳論文獎,成為那里未來的研究生的一個范本。(注: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前言。)
然而,這是一個什么樣的答案呢?這是一個嚴重違背歷史邏輯和現實邏輯的答案。
一、關于歷史邏輯的問題
這個答案“由三個主要步驟組成。第一步,證明為什么企業的委托人資格要安排給經營成員,從而解釋了從經營者到企業家的邏輯演變;第二步,證明為什么當企業家的優先權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力給予資本家,從而闡述了為什么在古典企業中企業家與資本家合二為一即資本雇傭勞動的問題;第三步,分析職業經理的出現及企業內不同成員之間均衡關系的變化,證明這種變化是人口中個人財產及經營能力(和風險態度)分布變化的結果。”(注:張維迎:《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頁。)其中,第一步的“證明”與第二步的“證明”關系不大,而第三步的“證明”則依賴于前兩步的“證明”是否成功。也就是說,如果前兩步的“證明”不成功,則第三步的“證明”也就自然地無法成立。因此,這里的分析就只是針對這前兩步的“證明”。
這個所謂的答案首先是建立在幾個假設前提下的。這里只列舉幾個我們感興趣的假設,另有一些假設在有關現實邏輯的內容中再給出。這些假設不僅在編號上與原文有所差別,而且在具體的文字上也可能是出于敘述的方便而經過整理,但在含義上不會與原文有差異,讀者自能對照原文感受到這一點:
行政能力測試邏輯判斷之削弱問題
1.否定假設
真題一:2014年國考A卷第94題
94.一家飛機發動機制造商開發出了一種新型發動機,安全性能要好于舊型發動機。在新舊兩種型號的發動機同時被銷售的第一年,舊型發動機的銷量超過了新型發動機,該制造商于是得出結論認為安全性并非客戶的首要考慮。
下面哪項如果正確,會最嚴重地削弱該制造商的結論?()
A.新型發動機和舊型發動機沒有特別大的價格差別
B.新型發動機可以被所有的使用舊型發動機的飛機使用
《資本論》的“基因”缺陷與八個邏輯問題
【正文】
中圖分類號:A8;B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1432(2000)04-0011-07
任何偉大的思想家,任何偉大的理論體系,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這在任何科學領域中都是極其自然的現象。后人如果克服了前人的局限性,科學就能獲得進步。
馬克思是最偉大的思想家,《資本論》是一部宏偉的歷史巨著;但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資本論》也存有嚴重的局限性。解脫《資本論》的局限性是后人對這位偉人的最好紀念。
《資本論》的主要局限性是什么?有人認為,《資本論》的主要局限性是只研究了資本主義經濟,沒有機會研究帝國主義現象和社會主義實踐。按照這樣的認識,后人對其只能是“添磚加瓦”或“修枝剪葉”。事實上,《資本論》的主要局限性是其基礎邏輯結構尚未健全。要復活和發展《資本論》的邏輯,必須從健全它的基礎邏輯開始。
我國的改革發展到了今天,需要理論經濟學的強有力支持。解脫《資本論》局限性的歷史重任,已經落到中國理論工作者的雙肩之上。本文作為這種努力和嘗試,期望得到學術同仁的嚴格評判和指正。
分析我國三農問題破解邏輯性策略
摘要:“三農”問題的集中表現是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影響農民收入的根源在于農業效率低下。而較低的農業效率,一方面內生于農業特性所決定的可分工程度小,從而就業空間有限;另一方面外生于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體制約束。因此,“三農”問題的主要癥結在于農業勞動力的剩余與滯留。通過中心城鎮的建設加快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通過職業教育提升農民的就業能力,通過分工深化來改善農業效率,是化解“三農”問題的三把鑰匙。
關鍵詞:農業效率,專業化與分工,農業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
“三農”問題特別是農民收入問題受到了學界和政府的廣泛重視,眾多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增加農民收入的措施和政策建議。但是,迄今為止,幾乎所有的研究未能從理論上解釋關于“三農”問題癥結的生成機理并揭示其化解的邏輯線索。為了便于分析并保持邏輯的一致性,本文假定:(1)將“三農”問題表征為農民收入問題;(2)農民以農為生,從而農業收入水平低下源于農業效率低下。
一、理論背景:一個超邊際分析模型
假設社會上有兩種人:農民和工人,農民總數為Mx,工人總數為My,他們效用函數相同:
此效用函數為嚴格準凹函數,代表凸性偏好。x為農產品自給量;xd為農產品需求量;y為工業品自給量;yd為工業品需求量;k為交易效率系數。如果這兩類人有擇業自由,則他們可選擇自給自足模式,同時生產x,y,不發生市場交易;也可選擇專業化模式專業生產x或y,此時市場從無到有,通過市場交易x或y。在專業化模式下,每人的生產函數及時間約束為:x+xs=Lxa,y+ys=Lya,Lx+Ly=1;預算約束為:px·xs+py·ys=px·xd+py·yd。這里xs為農產品供給量;ys為工業品供給量;當a>1時,Lxa,Lya為生產x,y的專業化水平。
群體推理的邏輯與群體理性問題研究論文
一、導論
人們通常認為,邏輯是研究推理和論證的規范性的科學。這樣的推理和論證是純形式的,與內容無關的;并且邏輯研究的是純客觀的。邏輯學所得出的邏輯學定律是適合“所有人”的,這里的人是指具有推理能力的理性人。
然而,社會事實是,并非獨立地存在許多“個人”,所謂的各個“個人”是相互聯系的。這里的聯系有多方面的,如生理的、物質的、經濟的等等。我們這里關心則是“心靈的”。即:一群人組成的群體被稱為一個社會,我們的邏輯是適合該群體中的所有“個人”。存在群體進行推理和論證的邏輯嗎?
有人會認為,這樣的問題本身是可質疑的。因為,社會雖然是由許多“個體”組成的一個總體,但它畢竟不是如單個人那樣的一個“總體”。即社會“總體”本身不是一個自主的像個體那樣的單位。這樣,沒有認知主體,哪來的推理和論證?
認為不存在這樣的群體主體的理由是,任何一個群體它本身不說話,它不可能像我們每個人那樣思維、表達、論證,甚至爭論,除非由一個人說了算的獨裁社會,該獨裁者“代表”群體的每個人。但一個獨裁的社會已經退化到一個人。
的確,確實不存在像單個人的“社會總體”,但這不構成“社會”不能進行推理的理由。對上述反對理由的一個類比反駁是,不存在社會心靈,但同樣存在研究群體意識和無意識行為的“群體心理學”。因此,群體推理和論證的邏輯學同樣可以存在。
三農問題論文:“三位一體”的農村改革模式的邏輯演進
[摘要]:歷史上幾乎每一次較大規模地變革土地制度、賦稅制度和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是同步配套進行的,有其相互關聯性和一般規律性。新中國成立后,在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中,農村集體土地制度、農民收入分配制度和農村行政管理體制自成一體,封閉運行,城鄉差別日益擴大,同時產生了較為明顯的“外部性”問題。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新的農村政策導向和農村新經濟因素的大量產生,正在促使中國經濟社會結構由農村農業、城市工業的二元結構向城市、小城鎮、鄉村多種產業組合和多樣化的生活方式并存的三元結構轉換,并且最終將形成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新格局。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國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國家行政管理體制,必須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新要求,進行徹底的整體性的配套改革。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農地制度;分配制度;管理體制;三位一體綜合配套改革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明確指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任務”。我國農村改革必須要有新突破,這是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的最關鍵的環節。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必須首先著手解決農村“外部性”問題,主要包括: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相互作用的影響和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向新的三元結構整體轉型。其中,徹底打破城鄉對立的經濟利益格局,改革城鄉分割的行政管理體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下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的關節點和前提條件。
一、“三位一體”的農村改革模式史考
在中國長達幾千年的傳統農業社會,封建土地制度、賦稅制度、鄉里制度始終是“三位一體”的客觀地存在著;歷史上幾乎每一次較大規模地變革土地制度、賦稅制度和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都是同步配套進行的,有其相互關聯性和一般規律性。
中國是世界上傳統的農業大國,土地始終是廣大農民生存的基本條件和主要生活來源,農業生產始終是支撐國家政權延續的經濟基礎。從戰國到明清,田賦一直是歷朝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中國歷史上,歷代統治者都是從鞏固國家政權、加重賦稅剝削,維護統治者階級利益出發,制定土地法律制度,加強對農村人口的嚴格控制,從而實現其對農民超經濟強制,長久維持著超穩定型的小農經濟社會結構。隨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建立、發展和不斷完善,把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帶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發達程度,但同時也抑制了新型生產方式成長和壯大。縱觀古代歷史,我國早在封建領主制時代,就逐步形成和建立了戶籍—地籍—賦役三位一體的農村系統管理模式。而建立在其上的農村基層鄉里制度,是為了維護這個管理系統正常運轉和延續的政治手段[1]。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封建土地私有權開始確立。之后,自秦漢一直到清末的2000多年間,耕地始終是在私有→國有→私有之間的不斷反復中變化著,先后經歷了三輪大的循環。每一次由私有向國有轉化,都強化了國家對土地的控制,它既限制豪強貴族搶占私有耕地,又限制民間土地自由買賣;而每一次由國有向私有分配,則促進了市場機制在土地流轉中的作用,弱化了封建政權干預,使農村經濟得以恢復和發展,并促使封建王朝逐漸強大起來[2]。與封建土地制度變遷相聯系,歷代政府在處理土地收益分配關系、調整租稅和賦役制度方面,始終是采取“加”或“減”的辦法。一般情況下,每當封建政權初建,國泰民安的升平盛世,均以輕徭薄賦、安邦撫民為立國之本,采取“休養生息”政策;然后,隨著封建統治階級沒落,上層社會腐敗,土地兼并加劇,苛政重負又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盡管我國歷史上也曾經進行過多次重要的稅費改革,如唐代的“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清代的“攤丁入畝”和“火耗歸公”等等;但是,這種歷史周期性一直延續到新中國成立后才告終結[3]。中國封建社會的鄉里組織,僅屬于歷代縣制向下延伸的“民間自治”,并不構成獨立一級的行政建制,但它對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統治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秦朝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君主專制的國家政權和地方行政管理體制以后,它始終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過。正如近代名人譚嗣同所說,中國“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在中國歷史上,比較典型的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為了恢復元末戰亂給社會造成的元氣大傷,盡快恢復農業生產,確保賦稅和徭役征收,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了戶籍“黃冊”(1370年)—地籍“魚鱗冊”(1378年)—基層行政組織“里甲”(1381年)三位一體的農村管理模式,成為迄今為止最浩繁的一項系統工程[1]。這對于鞏固明朝初期的統治,發展農業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無疑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由于傳統農業社會的自然屬性和封建剝削階級的社會性質,以及人治制度的歷史局限性,封建社會土地兼并、租稅賦役濫收亂征、農民起義此起彼伏,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痼疾[4]。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無論中國過去在政治上變化多么大,它的社會結構卻始終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這不能不說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社會發展的一個“怪圈”。總之,“土地、政權、賦稅交織在一起,勾畫出中國歷史的基本輪廓”[5](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