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律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1 2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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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律制度

廣告法律制度

一、我國廣告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

(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至廣告法頒布時期廣告法律制度的復蘇與成型階段

1.廣告業的恢復管理階段

1982年2月,國務院通過并頒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條例和實施細則是我國改革開放后第一部全國性廣告管理法規,從此結束了新時期恢復廣告業務以來,廣告活動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亂狀況,明確了我國的廣告管理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2.管理依據的正式化階段

1982年至1987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實行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沖破了長期以來統得過死的計劃經濟,使生產、消費發生了巨大變化。廣告業的隊伍迅速壯大,廣告活動日趨頻繁,對廣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總結以往經驗、吸收廣告管理單行法規的有關內容、借鑒國外廣告管理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87年10月26日了《廣告管理條例》,使我國廣告管理法規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它不僅為廣告管理提供了更為全面、具體的法律依據,而且用行政法規的形式把廣告宣傳和廣告經營的行為規范確立下來,為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廣告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制定了《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還單獨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十幾個單項廣告管理法規,加強了對醫療器械、藥品、農藥、煙草等廣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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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廣告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

(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至廣告法頒布時期廣告法律制度的復蘇與成型階段

1.廣告業的恢復管理階段

1982年2月,國務院通過并頒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條例和實施細則是我國改革開放后第一部全國性廣告管理法規,從此結束了新時期恢復廣告業務以來,廣告活動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亂狀況,明確了我國的廣告管理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2.管理依據的正式化階段

1982年至1987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實行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沖破了長期以來統得過死的計劃經濟,使生產、消費發生了巨大變化。廣告業的隊伍迅速壯大,廣告活動日趨頻繁,對廣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總結以往經驗、吸收廣告管理單行法規的有關內容、借鑒國外廣告管理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87年10月26日了《廣告管理條例》,使我國廣告管理法規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它不僅為廣告管理提供了更為全面、具體的法律依據,而且用行政法規的形式把廣告宣傳和廣告經營的行為規范確立下來,為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廣告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制定了《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還單獨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十幾個單項廣告管理法規,加強了對醫療器械、藥品、農藥、煙草等廣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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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廣告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

(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至廣告法頒布時期廣告法律制度的復蘇與成型階段

1.廣告業的恢復管理階段

1982年2月,國務院通過并頒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條例和實施細則是我國改革開放后第一部全國性廣告管理法規,從此結束了新時期恢復廣告業務以來,廣告活動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亂狀況,明確了我國的廣告管理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2.管理依據的正式化階段

1982年至1987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實行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沖破了長期以來統得過死的計劃經濟,使生產、消費發生了巨大變化。廣告業的隊伍迅速壯大,廣告活動日趨頻繁,對廣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總結以往經驗、吸收廣告管理單行法規的有關內容、借鑒國外廣告管理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87年10月26日了《廣告管理條例》,使我國廣告管理法規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它不僅為廣告管理提供了更為全面、具體的法律依據,而且用行政法規的形式把廣告宣傳和廣告經營的行為規范確立下來,為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廣告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制定了《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還單獨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十幾個單項廣告管理法規,加強了對醫療器械、藥品、農藥、煙草等廣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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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廣告法律制度的完善論文

論文關鍵詞:網絡廣告法律規制完善

論文摘要:由于網絡廣告具有不同于傳統廣告的特性,是否應由廣告法進行調整,在國內尚找不到法律依據,加上多種因素的制約,網絡廣告法律問題紛紛出現。為了對網絡廣告進行全方位的規制,在對網絡廣告進行研究的基拙上,提出如下完善網絡廣告法律規制的制度設想。

1拓寬廣戶告法的適用范圍

1.1以司法解釋擴大廣告法的適用范圍。網絡廣告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要用法律手段對廣告進于剝周整,其前提是將網絡廣告納人廣告法的調整范圍。在我國《廣告法沖喊性較高,但僅調整商業廣告。幻‘告管理條例》比較全面,但沒有明確廣告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訓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實施辦法》以及其后相繼制定和頒行的一些部門規章,為計算機網絡管理捌共了一些法祠址的依據。但是,“法無禁止不為罪”、“法無禁止不為錯”,這些規定都沒有對網絡廣告進行規定,造成了“網絡廣告的、制作、審查監督和管理手段缺乏可操作的規章告法第2條明確規起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賀男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1.2確立網絡廣告市場準人制度。制定全國統一實施的《網絡廣告管理條例》,確立網絡廣告經營者的市場準人制度。只有領取獷告經營許可證》才能從事網絡廣告業務。在我國,現在還沒有全國性的立法。從地方性法規來看,引匕京市網絡廣告管理創7辦法》對此作了規范。第5條規定,”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他人設計、制作、網絡廣告的應當那匕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廣告經營登記,取得獷告經營許可證》后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但其規定不細、效力等級也低、適用范圍較小,影響不大。

2保障網絡服務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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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程廣告法專題探討

摘要:《廣告法》經修正案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法條的大量變更必然會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中有所投射,使授課內容有一定的調整。介紹經濟法課程廣告法專題的“舊”,包括過去的章節安排、時間安排、內容安排,分析經濟法課程廣告法專題的“新”,包括內容結構重新調整、注重法條亮點解讀、教學手段多元化。

關鍵詞:廣告法;舊;新

一、經濟法課程廣告法專題的“舊”

(一)章節安排

經濟法總被形容為“大雜燴”,就是因為經濟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數量多而且較為零散。經濟法學者所編纂的教材一貫是以“章節多、頁數多”而著稱,基本在三十章左右,如楊紫烜教授在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第五版經濟法教材,共三十一章。但按照我院的課程規劃,經濟法課程的授課學時十分有限,只有54學時,筆者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考慮到要和司法考試想結合,所以在設定教學內容時往往會選擇一些司法考試經常涉及的經濟法律制度,主要以專題的形式進行講解,比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消法,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房地產法,會計法,銀行法和勞動法等,而司法考試很少涉及的如審計法等就建議學生自學。因此筆者在過去的專題安排中,沒有將廣告法專題納入教學大綱,而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專題中簡單涉及。

(二)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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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名人廣告的優勢

【摘要】現階段,在各種媒體上名人廣告是大行其道,這是廣告商、名人本身以及消費者共同作用的結果。名人廣告在流行的同時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名人與產品之間缺少相關性、名人光環掩蓋產品光彩、名人廣告中出現虛假廣告等。要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名人自身必須謹慎選擇代言廣告;另一方面要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健全廣告法律制度,明確名人所負責任。

【關鍵詞】名人;廣告;產品

開名人做廣告之先河者,是曾在《甲午海戰》中扮演鄧世昌的著名演員李默然。上世紀80年代,由他所做的“三九胃泰”廣告,走進了千家萬戶卻引起了觀眾的不滿:觀眾無法接受心目中的英雄人物和商業利益掛鉤。時至今日,名人做廣告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了,然而這一現象依然值得我們關注。

一、什么是名人廣告

所謂名人,即是指在社會上有較高的知名度、對社會公眾有較大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名人廣告,顧名思義,就是請這些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作為成為商品的推薦者、使用者或證言人等參與拍攝或制作的廣告。

二、名人廣告為什么得以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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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銷售消費者權益維護

一、電視購物行業的現狀及發展

電視購物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是一種利用電視媒介等渠道為客戶傳達商品信息,消費者通過電話或互聯網進行訂購并接受配送到家服務的無店鋪營銷模式。現階段主要分為兩種,包括直銷廣告和購物頻道廣告兩種。直銷電視購物廣告是指廣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為自己的產品制作廣告節目,并與廣告者訂立合同,使用其頻道和時間段時間銷售。購物頻道電視廣告是由某電臺出資成立專門的購物頻道,由經營購物頻道的獨立法人主體自行選購商品,制作并播出廣告,進行銷售的形式。與一般的商業廣告相比,這類節目時間偏長,信息內容清晰,更能有效地表達產品或服務的信息,清楚地表明其產品數量和存貨,一旦消費者打電話表示同意,則合同即刻可以成立,因此,會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利益產生深刻的影響。與實體商店的銷售模式相比,電視購物廣告銷售優點鮮明,只要打開電視,足不出戶,鎖定購物廣告幾分鐘,便可以獲得非常豐富而詳細的產品信息;只用一個電話,動動手指便可訂購自己喜歡的商品,而且是送貨上門。再與網上購物相比,電視購物的消費者不需要有復雜的網絡技術知識,而且電視頻道的信譽度一般要比網站上更可靠;電視購物還可以通過音頻視頻效果并用,形象的真人表演及展示來進行更有感染力的宣傳。然而,在我國,由于電視購物廣告為新興營銷模式,所以調整該行業相關方面的法律尚有缺失,電視購物廣告節目的審查、制作與不甚規范,導致消費者對電視直銷的信任度也越來越差。于是2010年度12部委聯合出臺了相關的意見以規范藥品、醫療等方面的電視購物廣告,中國電子商會舉辦的315消費電子投訴網2010年度電視購物投訴量統計也顯示,2010年該網受理的電視購物投訴呈下降趨勢。這種改觀令人樂觀,但同時還要考慮的問題是更加規范的購物頻道的興起將傳統的直銷電視購物節目擠向中小城市,統計也顯示,未來中低收入者將會成為電視購物的主體消費人群;雖然電視購物廣告行業份額現在可能萎縮,但只是說明目前的市場發展環境不利,長遠來看,它仍然相當有潛力,所以及時制定相關法律制度來規范治理電視購物廣告行業勢在必行。

二、電視購物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司法實踐中,關于電視購物的法律糾紛主要依《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和廣電總局的行政規章來處理,真正明確系統規定電視購物這類特殊買賣方式中行政機關的權力和內容,廣告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電視購物中廣告主(即該類買賣合同的賣方)通過公眾最常接觸的媒介進行要約,隨時準備給消費者訂立合同,提供產品,接受貨幣。這種廣告行為與消費者,尤其是中、低收入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利益有著密切的聯系,如果不通過行政許可等方式進行及時的監督和管理,容易使廣告主利用管理漏洞侵害消費者的權益。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按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在電視購物中,消費者獲得信息的方式,這種客觀的情況容易導致電視購物廣告宣傳過分夸大,甚至與真實情況不相符。2010年電視購物行業投訴的主要問題有夸大宣傳(37.8%)、產品質量缺陷(33.1%)、售后服務欠缺(30.4%)、貨不對版(23.9%)和假冒產品(22.6%)等。這組數據顯示,不少廣告主會利用電視購物廣告空間上距離及時間上的滯后欺騙消費者,不僅侵犯了消費者買賣過程中的知悉權,而且嚴重違背了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則。《廣告法》中明確規定了的電視購物廣告主體主要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以及廣告者,可對于普通的消費者來說,他們往往看到了繁多的參與者,而對于這其中的法律關系卻是不甚了解。

電視購物廣告中,消費購物的行為,往往不一定是出于對廣告主及其產品的了解,而是沖動地相信了廣告主的工作人員及廣告薦者(出現在購物廣告中的廣告主及其工作人員之外因推薦廣告而獲得利益的人)的竭力介紹與推介。對于該購物合同的當事人是誰;產品如果出現問題,到底應該找誰承擔責任,消費者更是不甚清楚。還有一部分消費者認為只能去追究廠商的責任,但電視購物廣告中的產品的廠商一般又遠在外地,導致很多消費者不得不放棄對自己權利的保護。通常廣告因缺乏產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庫存等具體信息而被學理上歸為要約邀請,但是電視購物廣告中,一般在電視屏幕上價格、質量、存貨、訂購時間等有明確的顯示,廣告主的這種行為則被認為是確定的要約行為,消費者一旦拿起電話同意選訂產品,該買賣合同就因消費者的承諾而成立。按買賣合同的規則,除非因質量問題,消費者如果此時無理由拒絕接受貨物,拒絕付款,應屬違約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但電視購物的買賣合同中,考慮到產品從廣告主手中交付給消費者一般還需一定時間的物流運輸,而且,電視購物廣告中的產品由于節目光線、攝影角度的影響,很有可能與消費者期望的色澤、質地有一定差距,如果沒有質量上的瑕疵,這樣產品對消費者的價值就極度減損,導致消費者在買賣合同中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就得不到保障。

三、保護電視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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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兒童電視廣告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廣告管理不僅要防止虛假廣告攪亂市場,更要使兒童遠離廣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國外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本文剖析了不良兒童電視廣告對兒童的危害,對我國目前兒童廣告法律法規作出評析,指出其不足,同時介紹了外國的相關經驗,最后提出我國在此問題上應該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關鍵詞:兒童電視廣告法律規制

電視上林林總總的兒童電視廣告多以兒童為目標受眾,或以形象直觀的實物展示,或以隱含間接的方式對兒童介紹各種各樣的商品。面對這樣一個客觀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滿了誘惑的視覺沖擊,分辨力較弱的兒童其思想言行勢必受到兒童電視廣告的影響與誘導。兒童電視廣告除了具有娛樂、豐富知識和審美教育功能之外,還可能會產生相當的負作用,眾多家長、教育工作者、消費者組織等紛紛要求政府加強對兒童廣告的規范和限制。

我們生活的世界是一個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兒童的利益時常處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險之中。在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業組織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規制兒童電視廣告的制作播放,使兒童遠離不良廣告的影響,擁有一個更加健康的休閑娛樂環境,至今未能妥善解決。

不良兒童電視廣告對兒童身心發展的消極影響

所謂不良兒童電視廣告,是指那些在電視媒體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兒童宣傳或者是宣傳與兒童有關及有兒童參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務等的一類廣告,這些廣告的內容或者形式可能對兒童的成長產生消極影響。頻繁出現的不良兒童電視廣告會使兒童產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潛移默化地受到錯誤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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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電視廣告法律規制研究論文

不良兒童電視廣告對兒童身心發展的消極影響

所謂不良兒童電視廣告,是指那些在電視媒體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兒童宣傳或者是宣傳與兒童有關及有兒童參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務等的一類廣告,這些廣告的內容或者形式可能對兒童的成長產生消極影響。頻繁出現的不良兒童電視廣告會使兒童產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潛移默化地受到錯誤誘導。

(一)不利于兒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觀、價值觀

傳統的道德價值觀教育是培養孩子具有尊老愛幼、團結互讓、文明禮貌、勤儉節約等美好品質。可在一些電視廣告長期播出后,反而會使孩子忽略了幼兒園、學校老師的教導。有這么一個事例,某人應邀去朋友家做客,拿著一堆水果和禮盒,剛坐在沙發上,還沒來得及和朋友說話,臥室里走出主人9歲的兒子。“送爸媽不如送給我!”羅先生的朋友生氣地讓兒子回屋做功課。“我們是未來,我們是希望,我們是全家的寶中寶,就得給我!”這下大人們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來才知道原來小孩說的是一種兒童營養品的廣告詞。廣告宣揚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當然應以孩子為中心。這樣的觀點與我們的道德價值觀教育背道而馳。

(二)不利于兒童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兒童正處于生理發育期,他們本應有良好的飲食起居習慣。不貪食、不挑食,按時起居,這樣才能促進其健康成長。然而,電視中的兒童食品廣告多為高脂、高糖或高鹽食品,而這些食品又通常以“營養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語來包裝。電視食品廣告和電視節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節目內容,通過影響兒童少年對不同食品和不同飲食方式的態度,左右兒童對食物的選擇,進而影響到兒童少年飲食行為的形成。譬如廣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從營養學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熱量、高味精含量”,兒童長期食用,會引起肥胖和營養不良等癥狀。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體會膨脹,容易使人產生飽肚感,從而影響兒童的正常飲食。調查結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電視在5小時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電視少于1小時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攝入175千卡的能量;看電視時間長的兒童一邊吃飯一邊看電視的比例比較高;70%的6~8歲兒童認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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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虛假廣告代言人引發法律問題分析

摘要:部分廠家為了擴展營銷渠道,紛紛利用廣告代言人來宣傳自己的產品,由此帶來的虛假廣告問題頻頻發生,由于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關于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也不明確,嚴重損害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就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

關鍵詞:虛假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分析

早在2009年我國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就明確規定了個人在食品代言虛假廣告中需要承擔的責任,但是對于旅游、家電、房產等產品卻沒有明確的規定,近年來,由于虛假廣告給人們帶來的不良影響越來越嚴重,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要明確好廣告代言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虛假廣告及代言人含義

(一)虛假廣告

廣告就是經銷商與生產者將自己的商品與服務信息利用特定的媒介形式進行推銷的廣告,從其定義中,我們知道廣告本質在于傳遞信息,而虛假廣告就是向消費者提供了虛假的信息。廣告代言人就是指在廣告中向他人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包括明星但不限于明星。顧名思義,虛假廣告就是通過宣傳虛假的商業信息,誤導大眾消費行為的違法宣傳行為。虛假廣告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宣傳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另一種則是企業利用廣告,虛假宣傳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以及性能等信息,使人們對商品信息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具體而言,虛假廣告主要具備以下三方面的特征:首先,虛假廣告的主體是廣告的行為人,包括廣告業主、廣告人以及廣告代言人等,同時在具體的廣告活動中,廣告主體可以具備獨立性,當然也可以具備一體性,比如廣告業主自己設計、廣告,此種就是一體性的廣告行為;其次是虛假廣告主要對企業商品或服務實施了虛假的宣傳行為,通過編造謊言的方法廣告,或者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水平;最后是虛假廣告最終侵害的對象是消費者與其他的經營者,虛假廣告不但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行為,也影響了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行為,侵害了其合法的經營權益。西方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廣告法規、自律規則對虛假廣告的涵義有相當明確的界定,如美國:只要廣告表達形式不妥或因信息不完整而給消費者造成錯誤印象,這種錯誤印象關系到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的實質性特點,就是虛假廣告。但是,就我國的情況來看,虛假廣告的定義還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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