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1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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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標準研討
我國勞動法對工傷與非工傷設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認定為工傷,那么職工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醫療費、生活費等都有了比較充分的保障。而認定為非工傷,那么職工只能按勞動法規定在法定醫療期內享受基本的保障。因此,工傷認定涉及我國數億職工潛在或現實的重要利益。而作為工傷認定的核心問題之一的工傷認定標準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國務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和十六條從三個角度對工傷的認定在法律上做出了規定,分別是認定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由于工傷認定其較為復雜,所以立法主要采用了機械羅列的方式就一般的工傷情形進行了規定。這未從深層次探究工傷認定的根本問題即工傷認定的標準,不但使人們對一些法律具體列舉的工傷情形產生爭議,而且對日后出現的一些疑難情況也難以進行工傷認定。本文試圖從理論上就工傷認定的標準進行分析和概括,希望能對準確地認定工傷有些許參考價值。筆者認為,工傷認定的標準包括客觀標準、主觀標準。此外還有一些例外情形。
一、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
工傷是進行工作而發生的。這標準可簡稱為工作標準。《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三大要素,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有學者將之分別稱為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空間標準和工作(或職務)標準。但從《條例》第十四條所例舉的七種情形看,工作標準才是工傷認定的標準。
顧名思義,工傷是指“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傷害”“工”即工作,此處的“工作”應當從廣義上理解:首先,它包括一般的經常性工作、任務,也包括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任務;其次,它包括直接從事的工作,也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再次,包括一般情形下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也包括特殊情況下非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這主要指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單位的利益而主動進行的工作。只有對“工作”作寬泛的理解,才能使工傷的外延因職務的多樣性而拓寬,更好地保護職工的利益。
一些學者認為工傷認定標準還應包括時間標準和空間標準。即工傷只限于在工作時間內發生(時間標準)和在工作區域內發生的(空間標準)。筆者它們實際只是工作標準的時空特點,而不能作為與工作標準并列的工傷認定標準。進行工作必然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的區域進行。把時間條件和空間條件再作標準,顯然是多余的。此外,在工作的時間和區域一般應為工作,但當職工在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區域為其他非工作事務時,僅憑這兩個標準即認定工傷顯然不妥,而要作為認定標準需要再附加必須是為工作的條件,這顯然不如工作標準簡潔準確。所以工傷認定的標準是職務標準,而不需附加時間和空間標準。
《條例》第十四條所列舉的七種情形中爭議較大的是其第(六)項規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此種情形從嚴格意義上說,也不應歸入工傷。因為在該種情形中,職工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是發生車禍。盡管與工作有一定關系,但造成傷害的結果并非直接出于工作原因,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根據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若非工作原因致傷,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肺炎工傷認定政策分析
【摘要】肺炎疫情發生后,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聯合出臺了針對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特殊政策,引發了較多關注和討論。國際組織和主要國家均將肺炎工傷認定納入職業病管理范疇,多數國家面向所有勞動者,并制定了因果關系確認的方法。我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將肺炎工傷認定政策由臨時措施轉變為長效機制,并從特定人群擴大到所有人群。
【關鍵詞】肺炎;工傷認定;職業病;國際視角
病毒感染肺炎(下稱肺炎)疫情發生后,工傷保險率先行動,早在1月23日就下發《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明確在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肺炎或因感染導致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一政策的迅速出臺,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撐起了職業傷害“保護傘”,對于解除后顧之憂、全力抗擊疫情、奪取戰斗全面勝利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這一政策也引發了較多關注和討論。目前全球疫情嚴重,各國對感染肺炎的工傷認定也有一些做法經驗。本文將從國際視角,結合工傷保險制度本義,對完善我國政策提出一些建議。
1問題的提出
11號文并非首次創新,而是借鑒了“非典”時期的政策措施,在文件表述上也幾乎相同,這說明工傷保險政策是一貫的、連續的。但也有一個重要方面的不同。2003年醫院等事業單位仍未納入工傷保險制度,醫護人員感染“非典”病毒視同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或財政支付。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時,已將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法定覆蓋范圍,一旦參保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肺炎符合規定,由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將更加規范、更有保證。同時,11號文也引發了一些討論,主要包括:1.1感染肺炎適用何種認定情形。肺炎屬于乙類傳染病,未列入職業病目錄,所以無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職業病情形。有觀點認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維護公共利益的規定或者第十四條第七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兜底條款,但并不能讓人信服。總之,在現有制度規定下,沒有形成明確的一致意見。雖然大家能夠接受給醫護人員提供特殊保障政策,但合法性存疑。1.2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人群,政策能否擴展到所有職工人群11號文對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人員并沒有明確,對預防和救治工作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也沒有明確。考慮到文件是與衛健委、財政部聯合,容易理解為僅涵蓋衛生行業的特定人員。但實際上疫情大流行時期,除了一線醫護人員,每個勞動者都在各自崗位上做出直接或間接貢獻,尤其是部分人員受政府指派從事疫情防控工作,一旦因工作感染,無論從法理上還是情理上,都很難不被認定為工傷。11號文明顯不包括一般勞動者,但媒體和法院系統有不同聲音。2020年2月2日,《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發文《疫情防控中的9個法律問題,你必須知道》,對“在上班時感染病毒,算工傷嗎?”這一問題做出了肯定的解答;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關于規范涉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中規定,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肺炎工傷認定政策能否擴展到所有勞動者也引起了廣泛關注。
2肺炎工傷認定政策的國際情況
人保局工傷認定工作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濟開發區組織人事部: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和《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精神要求,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根據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的新形勢、新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工傷認定工作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國務院新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工作愈加重要。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工傷認定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協調解決工傷認定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要充實工傷認定工作力量,把事業心、責任心強,懂業務的同志選配到工傷認定工作崗位上,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工傷保險條例》實質,熟知省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全面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要為工傷認定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妥善解決工作經費和車輛等問題。要更加重視工傷認定現場調查工作,通過認真細致地調查,去偽存真,提高認定質量,確保工傷認定客觀準確、依法合規。
二、建立工傷認定報備、快報制度
為加強溝通與聯系,建立工傷認定報備制度,各縣市區于每月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作出的工傷認定情況報市局備案。同時,建立工亡案件及重大工傷案件12小時快報制度,各縣市區須將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亡案件及重大工傷案件的基本情況在12小時內分別報市局工傷保險科和市社保中心醫療保險處工傷生育待遇科。
勞動者工傷認定問題及對策解析
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的工傷認定案件也越來越多。這一點不僅說明了工傷職工的維權意識有了明顯的提升,也說明了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意識還有待提升,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措施還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在具體的工傷認定中,也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困難,用人單位支付不必要費用等。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必須要加強勞動者工傷認定中面臨的分析,并針對性的提出解決措施。
一、工傷的概述
目前,工傷包含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勞動者受到傷害或者出現死亡與工作有關;第二種類型是,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而罹患了某種疾病。例如,在煤礦長期工作的人員,就會因為工作的特殊性長期吸入一些小顆粒,進而對工作人員的肺部健康造成影響,出現“塵肺”疾病。而這種疾病就可以判定為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一)工傷的構成條件。工傷的構成需要滿足以下四大條件。第一,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與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一般人身傷害不同,工傷應是勞動者在勞動法律關系內發生的人身傷害。第二,勞動者已經確定為職業病或者已經受到了事故傷害。即由于工作或者工作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勞動者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第三,站在社會保險角度分析,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人身傷害,且期望通過工傷保險來獲得相應的保障待遇。第四,受傷職工要想進行工商認定,必須要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提出書面申請[1]。(二)工商認定的概述。工傷認定指的是,當工作人員在上班過程中受到某種傷害,或者因為工作中的某一因素而身患職業病之后,其相應的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自身以及工作人員的家屬都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請求。而相關政府部門在收到申請之后,就要立刻展開審查,針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就要迅速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有三個基本原則。首先,工傷認定要遵循無過失補償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勞動者均可獲得經濟補償,包含勞動者過失原因和用人單位過失原因。所以,即便是勞動者存在過錯,也會認定為工傷。其次,工傷認定要遵循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而這一原則也是社會法對社會勞動關系進行調整的有力體現。在具體的工傷認定中,只要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適用工傷認定條款,那么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傾斜保護。最后,工傷認定要遵循法定原則,主要包含兩種法定:第一,工傷認定權法定;第二,工傷認定標準法定。也就是說,工傷認定的行政權不僅屬于行政機關,還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相應組織機構。根據《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和實際情況進行工傷以及視同工傷情形的確定[2]。
二、勞動者工傷認定中的常見問題
(一)缺乏明確的工傷申請主體申請順序。目前,勞動者工傷認定過程中,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工傷申請主體申請先后順序。雖然在法律意義上,我國做出了規定,要求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時候,要由第一順位申請人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而如果第一順位申請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那么就要由第二順位申請人提出申請,但是第二順位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限定在事故發生后的一年內。這樣的規定,雖然使受傷職工在受到傷害的時候,可以由他人幫忙申請工傷認定,對受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提供了保障,但是《條例》中對于第二順位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加以明確。這樣,一旦第一順位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第二順位申請人就會出現申請矛盾。另外,《條例》中也沒有明確受傷職工的家屬在幫助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應當以受傷職工的名義,還是本人名義。不同的申請名義,會產生不同的權利,規則不明確就會導致第二順位申請人出現矛盾爭議[3]。(二)沒有清晰的工傷認定主體權責。結合《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分析,工傷認定的整個過程,即從標準的制定到標準的落實,再到監督,都由同一個政府部門來完成。這種情況很容易導致工商認定申請者只是走個形式,而其最終的結果早已定好。這種制度的缺陷很容易使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成為工傷認定的“一言堂”,不僅會嚴重違背工傷認定的公平性與公正性,還很容易滋生內部腐敗問題。就像當前流行的綜藝選秀節目,從初賽的規則制定、評委點評以及群眾投票都由同一家電視臺說了算,那么其冠軍寶座的人選就有可能早已內定,而其它參賽人員只是冠軍的陪襯。(三)工傷認定機構中的管轄過于單一。勞動者工傷認定機構的管轄過于單一,也使得勞動者工傷認定問題重重。尤其隨著社會與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工涌入城市,使得城市的流動人口基數增大。很多農民工都是孤身一人來到用人單位開始工作,當他們在用人單位受到傷害之后,無法及時得到家人的照顧,對于用人單位的依賴就比較大。而《條例》中規定他們在受到傷害之后,只能向用人單位所在城市的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如果受傷職工受到傷害,而用人單位不管不問,那么受傷職工將會面臨更為艱難的生存問題。(四)工傷認定條款的理解尺度不統一。《條例》中的第14條和第15條列舉除了10種工傷情形以及視同工傷的情形,并在第16條中列舉出了3中工傷認定的排除情形。表面上看,這三項條款已經包括了大多數的工傷情形和非工傷情形。但是在具體的工傷認定工作中,依然有兩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首先,工傷認定的政策條款原則化問題比較嚴重,工傷事故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其次,工傷認定的概念與外延界定比較模糊。例如“工作時間”“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履行工作職責”等,只適用于某一部分特定的工作群體,而工傷認定案件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無法直接進行案件的對號入座,所以勞動者工傷認定類案件的處理靈活性較大,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例如,針對“上下班途中”就會產生很多種理解。通常情況下,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勞動者從家到公司的路線。但是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很多復雜情況。例如勞動者從家先到其它地方辦事,再從其它地方去公司。而在這一途中同樣也面臨著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隱患。針對這種情況,勞動者從其它地方到公司的途中是否可以理解為“上下班途中”。而在具體的工傷認定過程中,不同的部門對于這些概念的理解也不同,由此就會產生一定的工傷認定行政風險[4]。
三、勞動者工傷認定中常見問題的解決對策
市勞保部門工傷認定管理通知
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各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縮短工傷認定時間,提高工傷認定質量,降低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率和行政訴訟率,維護好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現就加強工傷認定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工傷認定分類管理。對所有的工傷案件,劃分A、B兩類,實行分類管理。其中A類案件,指工傷事實簡單、清楚、勞資雙方無爭議且勞資雙方都同意申報的案件;B類案件指工傷過程復雜、事實模糊、勞資雙方存在意見分歧的案件。對A類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并經充分調查取證后,由職能科室直接進行認定;對B類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并經充分調查取證后,由職能科室提交工傷認定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研究后,進行認定。
二、堅持工傷認定溝通先行。對所有工傷案件,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前,堅持先行與發生工傷的企業進行溝通,向企業詳細講解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爭取企業對工傷認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職能科室溝通、分管領導溝通、主要領導溝通三種溝通層次,根據工傷案件的復雜程度和與企業的溝通難度,選擇一種或多種溝通層次進行溝通。在工傷認定溝通過程中,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要安排人員做好配合工作。
三、實行工傷認定部門合議。為確保工傷認定無異議,切實降低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率和行政訴訟率,對所有B類工傷案件,一律邀請有關部門進行合議。經與有關部門協調,確定邀請合議的部門包括市人民法院、市政府辦公室法制辦公室。合議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科室提前安排好會議日程,提出參加會議人選,報分管領導批準后,邀請合議部門相關人員參加會議,共同對工傷案件進行部門合議,作出是否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制度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提高工傷認定的準確性,有效落實法律監督制度,做好工傷認定及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泰安市工傷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要求,經區政府同意,建立區工傷認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
聯席會議由牽頭部門召集成員單位學習、交流工傷認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分析研究復雜和疑難工傷認定案件,探討有共性的工傷案例,就成員單位需要配合的事項進行溝通。通過對工傷認定及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溝通協商,總結執法、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形成指導性意見,指導工作開展。在工傷認定及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調查處理過程中,對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從業行為和當事人行為進行引導約束。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政府法制局、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安監局、區衛生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聯席會議的牽頭召集及日常工作。
工傷行政認定救濟制度探索分析
摘要:我國的工傷行政認定救濟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大量循環訴訟的現象,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和行政資源,還會使法院陷入被動局面,從而使受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究其原因,在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行政局關于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不一致以及行政司法雙軌制,提出了統一審理標準、限定重做行政行為的內容以及健全指導案例制度的完善途徑。
關鍵詞:工商行政認定;訴訟救濟;司法審查
1我國工傷認定救濟制度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工傷認定可能經歷勞動關系確認、勞動關系確認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工傷行政認定、工傷行政認定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階段,如果當事人依然不服,仍可再次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如此循環往復的工傷認定現象。近些年來,行政機關做出的工傷認定被法院撤銷,人社部門后又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后又被法院撤銷的尷尬局面并不少見,而這種現象的出現既無法及時保障受傷勞動者權益,又造成了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浪費。典型案例如張某訴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自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直至其提起第二次行政訴訟,前后歷經8年仍未有定論。部分工傷認定案件在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之間經過多次反復的處理仍無最終結果,導致工傷認定案件充滿了不確定性,這也不利于維護法院裁決的公信力。
2問題產生的原因
2.1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
工傷認定的時效探究論文
[基本案情]
原告平永力,男,1949年10月出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退休職工,住臨沂市高新區湖西崖村。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
原告述稱,原告退休前系西高都煤礦合同工人,于1970年6月參加工作,長期在礦下從事掘進工作,多次體檢診斷,原告患塵肺病,煤礦依法應給原告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傷,并依職業病防治等規定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但煤礦1996年1月給原告辦理了病退手續。原告要求工傷待遇,經多次上訪,煤礦認可原告工傷并對原告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原告患職業病非病退,所以在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認定后才能為原告辦理工傷退休。原告和宿自振等五人于2005年8月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稱交一份就可以,不讓原告交申請材料,原告信其言就未交。后與宿自振一起到法院起訴方得知應先到被告處申請,遂于2006年5月9日提出申請,被告以超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復議后被區政府維持。原告的工傷問題最后落實是在2005年1月25日,原告在2005年12月1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所以根本不存在過期問題。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工傷依法作出認定。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原告已于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原告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原告1987年3月查出二期矽肺,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一年時效。原告訴稱的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申請材料的事實是沒有依據的,原告2005年12月13日只是到被告處領取申請表,直到2006年5月9日才遞交。據此,被告對原告2006年5月16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原告。被告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談論上下班途中工傷的認定及處理
自2009年7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擬將上下班途中工傷予以刪除,至2011年1月1日新《工傷保險條例》部分擴大工傷認定范圍,“上下班途中工傷”去留,一直備受關注。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較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做出什么樣的修改,先看新舊《工傷保險條例》法律條文規定:
1、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從上述條文,對于兩者的區別,我們做如下分析:
一、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就上下班途中工傷,不僅有“放寬”,更有“收緊”。
先說“放寬”的一方面,主要體現在交通工具范圍擴大。
行政管理論文:簡論工傷認定的時效問題
[基本案情]
原告平永力,男,1949年10月出生,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退休職工,住臨沂市高新區湖西崖村。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山東省臨沂市西高都煤礦。
原告述稱,原告退休前系西高都煤礦合同工人,于1970年6月參加工作,長期在礦下從事掘進工作,多次體檢診斷,原告患塵肺病,煤礦依法應給原告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傷,并依職業病防治等規定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但煤礦1996年1月給原告辦理了病退手續。原告要求工傷待遇,經多次上訪,煤礦認可原告工傷并對原告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原告患職業病非病退,所以在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認定后才能為原告辦理工傷退休。原告和宿自振等五人于2005年8月8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稱交一份就可以,不讓原告交申請材料,原告信其言就未交。后與宿自振一起到法院起訴方得知應先到被告處申請,遂于2006年5月9日提出申請,被告以超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復議后被區政府維持。原告的工傷問題最后落實是在2005年1月25日,原告在2005年12月13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所以根本不存在過期問題。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判令被告對原告的工傷依法作出認定。
被告臨沂市羅莊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原告已于1996年1月經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退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原告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原告1987年3月查出二期矽肺,到2006年5月9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超出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一年時效。原告訴稱的被告工作人員沒讓交申請材料的事實是沒有依據的,原告2005年12月13日只是到被告處領取申請表,直到2006年5月9日才遞交。據此,被告對原告2006年5月16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給原告。被告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