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現場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01: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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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現場

犯罪現場勘查員自我保護

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民警承擔著勘查犯罪案件現場的職責,對實踐中出現的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現場及疑似刑事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勘查中的犯罪現場多數情況下處于較為原始的狀態,存在著諸多潛在的不安全因素,威脅著民警的人身安全,成為近年來民警在現場勘查中因公負傷甚至殉職的一個重要原因,并嚴重地影響著我國公安民警的戰斗力。因此,排除犯罪現場潛在的危險因素的干擾迫在眉睫。尤為重要的是,近年來,隨著各種新型生產工具和新型材料的出現,犯罪案件現場潛在的危險因素又有了新的變化,這些新的危險因素的出現進一步降低了民警開展現場勘查工作的安全系數。居于此考慮,筆者對近年來民警在現場勘查中的傷亡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總結了犯罪現場勘查工作中常見的潛在危險因素,剖析了由潛在危險因素轉化為現實傷害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強民警自身安全防護的具體對策。

一、犯罪現場勘查中常見的潛在危險因素

(一)傳染性生物檢材隨著DNA技術的發展成熟,作案人或被害人遺留在犯罪現場的生物物證成為了勘驗技術員尋找發現案件“蛛絲馬跡”的重要檢材,生物檢材的提取率逐年大幅提升。現場常見的生物檢材包括:血液、唾液、精液(斑)、毛發、骨骼及人體組織等。在提取這些生物檢材的時候,如果不嚴格執行操作規范,生物檢材很容易直接與勘驗人員的皮膚接觸或沾染在勘驗人員的服裝工具上,而未能及時清洗消毒,就有可能透過皮膚的傷口或開放部位滲入勘驗人員體內,使勘驗人員感染上諸如艾滋病、乙型、丙型肝炎、梅毒等嚴重傳染性疾病。特別是勘查涉嫌吸毒人員的住所時,用于注射的針頭,往往被吸毒人員隨手丟棄在住所的各個角落里,在勘驗現場時一定要小心,看不清的角落不要隨便用手摸,以免皮膚被針頭刺破感染。

(二)各類有毒有害氣體在一些犯罪案件現場,出于某種目的的考慮,作案人在逃離犯罪現場時,有縱火行為,以期毀滅罪證。實踐中,室內建筑裝修中所使用的材料相當一部分在燃燒毒性上未能達標,在燃燒時會248釋放出大量的有毒氣體,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氧硫化物、氫鹵化物、氰化物、醛以及碳氫化物等。在地下室或一些通風不好的密閉環境中,這些有毒氣體會大量聚集,當勘驗人員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進入這樣的現場工作,待發現身體不適時,往往已無力獨自行走,極有可能造成身體的傷殘甚至犧牲生命。

(三)檢驗分析所用到的器材或化學試劑為了提高指紋、足跡、生物檢材的提取利用率,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的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及一些商業公司開發了許多新技術、新產品,其中所用到的一些耗材試劑中就可能包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例如,原來常用于顯現血指紋的聯苯胺,效果雖好,但后來發現其具有嚴重的致癌危險性,技術人員就改用四甲基聯苯胺取代了它。另外,犯罪現場顯現指紋最常用的金粉、銀粉,過去使用噴顯法,效果也比較好,但技術人員發現這種方法會促使大量的金銀粉粉末飄浮在空氣中,容易隨呼吸進入人體,對人身有極大傷害,后來技術人員就改用羽毛刷每次粘取少量粉末來刷顯指紋,即用刷顯法取代了噴顯法。

(四)工業放射性物質由于工業生產的需要,一些具有極強放射性的物質如鈷一6O、銫.137、銥.192等被一些工業企業購置并存放在自已的廠區內,這些放射性物質的輻射極強,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即使幾個小時甚至幾分鐘的近距離接觸,都可能造成人員的大量脫發、出血、白細胞急劇減少,難以救治。衛生部門和環保部門對這些物質的保存使用雖然有著極其嚴格的管理規定,但仍有部分放射源由于管理不當而丟失或泄露,造成接觸到的人終生殘疾的例子時有發生。據統計,中國大陸從1988年至1998年共發生放射性事故332起,受照射總人數966人。其中,放射源丟失事故約占八成,丟失放射源584枚,有256枚未能找回i。如某省市曾發生過一起案件,某檢測工程公司工人見公司領導對一臺金屬探傷機極為重視,便誤以為它很值錢,夜晚便將其偷走,但不知如何打開,便又將其棄于郊外,其實這臺機器里裝有一種放射性極的物質硒一75,一旦打開密封罐,近距離接觸便會造成人員傷亡。故在接到放射源丟失案件的報警時,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來防范,以免給勘驗人員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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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現場檢驗研究論文

摘要:足跡,也叫腳印,是人赤腳或穿著鞋襪時腳踏蹬在地面等承痕體上,所形成的痕跡總稱。犯罪足跡是在犯罪現場上遺留率最高的一類痕跡,是由作案者在犯罪活動中站立、行走、跑和蹬跳,腳與地面或其他物面(桌面、椅面、窗臺、衣物、紙張等)接觸時形成的痕跡,是偵查破案和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重要物證之一。

關鍵詞:犯罪現場;足跡;足跡檢驗

中圖分類號:DF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8-0253-02

足跡檢驗技術是同刑事犯罪斗爭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為偵查破案提供準確、可靠的線索和科學的依據。足跡的檢驗鑒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是鑒定人依據同一認定理論,運用痕跡學的檢驗方法,對現場足跡與嫌疑人的足跡樣本進行觀察、測量、比對,根據其特征認定或否定結論。

一、足跡檢驗時應注意的特征

足跡的檢驗鑒定主要是對赤腳足跡,穿鞋足跡和穿襪足跡的檢驗鑒定,亦稱對赤腳腳印、穿鞋腳印、穿襪腳印的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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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現場勘查責任機制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也閃耀著人權保障、公平正義的時代光芒。但是,刑事司法實踐仍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整體水平欠佳、地區差異較大的刑事司法力量難以高效地懲治犯罪,“冤假錯案”似乎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有限刑事司法資源在刑事錯案上靡費益多。“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們在媒體輿論中不時出現,“冤假錯案”拷問著中國刑事司法體系的權威和公正。刑事錯案有著特定的生存空問。特定時期的犯罪行為人反偵查能力、司法人員認知能力、證據調查能力、犯罪現場條件、法律規則、時限規定等,甚至還有刑事司法人員偏私枉法的因素,都有可能導致刑事司法活動偏離正道:或刑求逼供、或湮滅證據、或錯捕人犯、或事實重構謬誤,鑄成錯案。為了防治形形色色的刑事錯案,中國當前正致力于提升刑事司法人員素質、優化刑事司法組織體制,并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制,希望以此有效治理刑事錯案。在其他法治先行國家也在進行這方面的嘗試:“立法者和司法者開始考慮做一系列的改變,這些改變包括:審判改革、提高司法過程的精確性和建立聲稱無辜者的調查委員會。”②在古代中國,雖然法律并沒有以刑事錯案治理為中心進行獨立篇章的制度設計,也沒有形成以刑事錯案治理為核心的系統體制。但是,當我們透過紛繁的律法典籍、冤假錯案的治理實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刑事錯案治理法文化邏輯主線——針對刑事司法人員、當事人等的不同對象治理相結合,預防與懲戒相結合,并貫穿于主體適格、如實控告、及時偵審、依法調查、嚴懲違制等一系列刑事錯案治理機制中。在傳統中國犯罪現場勘查領域中,錯案治理的法文化邏輯體現得最為全面,它具體化為一系列機制,保障了證據收集、嫌疑人緝捕、犯罪事實重構、罪責裁判等偵審活動的正確方向。

一、傳統現場勘查機制脈絡

中國刑事司法人員較早地擺脫了對神明裁判的盲目依賴,很早就關注犯罪現場所留之“形跡”。“對于神明裁判的衰退。學者們給予了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認為神明裁判的衰退與證據事實有關,這種轉變意味著發現案件事實的任務從神明向凡人移交。”傳統中國刑事司法活動較早地重視到“凡人”的“形跡”。進而,有官員提出:“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認為現場勘驗檢查乃是整個案件“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②現場勘查一直是中國傳統偵查措施中至為重要的證據采集手段,也是最為重要的綜合性偵查措施。要求官吏在犯罪現場勘查必須做到迅速及時、客觀真實、細致全面,并且在現場勘查活動中做到權力節制。雖然,這些規則難以避免所有的刑事錯案,但它們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冤假錯案”的泛濫。

(一)封建社會早期現場勘查機制早在秦時,刑事司法人員就已經關注到勘查行為的及時性和全面性,并遵循“先靜后動”的勘查規律。即使從現代現場勘查技術角度來看,它們也具有相當科學性,有效地防止了勘查人員對犯罪現場各種證據可能造成的損害,降低了錯案發生幾率。睡虎地秦墓竹簡所留存的幾則現場勘查記錄——“爰書”為我們完整地再現了秦時的現場勘查活動,其中,“經死”爰書最為典型,茲以此為例進行分析:第一,重視勘查的及時性。接到“自經”案情報告以后,主管官員“即”派遣“史、牢隸臣”“抵尸所”,前往犯罪現場進行勘驗診察。到達現場以后,刑事司法人員對尸體、場所、人身、物品展開勘驗、檢查,以了解犯罪現場真實情況,防止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③第二,勘查關注證據獲取的全面性。“眾所周知,偵破殺人案件是一種資源密集型的偵查活動。”④命案現場勘查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等刑事司法資源,需要對現場證據進行細致全面的收集,該爰書反映了這一刑事司法資源消耗的過程。通過對犯罪現場的實地勘查,司法官吏主要對以下痕跡和物證進行提取:工具痕跡,如“刃疳”、“刃央”、“穴壤”、“臬索道”等刀、劍、鑿、繩等痕跡;人身痕跡,如“污血”、“瘢”、殘損肢體、“矢弱(溺)”、“手跡”、“膝跡”和“足跡”等,還包括“布禪襦”和“綦履”等各種物證。@第三,勘查遵循“先靜后動”的科學規律。該爰書較為清晰地反映了現場勘查的一般規則:“先靜后動”,即先進行靜態勘查,再進行動態勘查。在對“自經死”現場的實地勘查過程中,先不解開繩索,尸體仍懸掛原處,不變動任何現場物證,對之進行仔細勘查,查明懸掛的處所、繩索、結套方式、支點。接著,“解索”,對尸體進行翻檢查探,并擴大現場勘查的范圍,對現場周圍進行踏勘搜索。@在勘查過程中,先外圍、后中心,先環境、后尸體,對于“自經”死尸及其懸吊場所進行細致勘查。

(二)封建社會中后期現場勘查機制在宋以后的現場勘查過程中,法律對勘查要求越來越嚴格:不但對刑事司法官吏等勘查參與人提出了嚴格要求,而且對踏勘步驟和細節要求更加細致。《洗冤集錄》中的相關記載為我們提供了分析的范本:其一,勘查活動必須由正印官主持。正印官須“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清時要求“(正印官)親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強調具有較高素養的正印官對下級刑事司法人員勘查行為進行監督,防范弄虛作假,以此防范錯案的發生。其二,明確了各勘查參與人的地位和作用。宋慈在《洗冤集錄中要求“行兇人”、“土著、“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和“鄰保”等參與勘查,并明確各人所需承擔的相應任務。一方面,各方參與,尤其是“行兇人”和“鄰保”等知悉案情者的參與,有利于案件事實的迅速查明;另一方面,各方參與有利于形成制衡格局,監督刑事司法人員依法辦案,防止刑事錯案的發生。其三,勘查步驟要求更為細致。宋朝要求刑事司法人員抵達現場,先進行現場訪問,再進行實地踏勘。并且,還細致規定了現場訪問的順序:先是詢問“死人骨屬或地主”,接著詢問“干系人及鄰保”等。其四,勘查過程需進行適度公開。南宋要求刑事司法人員“勒令行兇人當面,對尸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明清時期則要求仵作在實地勘查過程中須“檢報”“質對”,以防弄虛作假。“(正印官)親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檢報,定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眾質對明白,各情輸服,然后成招。”現場勘查向犯罪嫌疑人、干系人及鄰保等公開,并進行證據質證,刑事司法人員不敢公然舞弊,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事錯案。這些規定若能平穩運行和切實遵守,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防范刑事司法官吏主觀臆斷,也能夠有效地隔絕法外因素的干擾,因勘查不實而生的刑事錯案能夠得到遏制。同時,全面及時地進行犯罪現場勘查,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證據收集、事實查明和人犯確定等,即使是在當時刑事科技較為落后的情況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絕大多數偵審活動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運行,減少了刑事錯案的發生。

二、勘查官不適格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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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勘查見證制度思索

2O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也是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志。但隨著“兩個規定”的實施和庭審制度的改革完善,犯罪現場勘查程序是否合法、提取物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逐漸成為庭審關注的焦點,也使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難以適應庭審改革需要的弊端體現出來。因此,對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進行反思與重建,就顯得尤為緊迫。解析

一、對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

(一)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法律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規定得較為簡略。《刑事訴訟法》第10l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第l06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8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第28條規定:“……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第38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第48條規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結尾部分……見證人簽名。”第59條規定:“現場勘驗、檢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應當有見證人在場。”第61條規定:“扣押物品、文件時,……由扣押經辦人、見證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7條規定:“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二)見證模式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其主要內容是規定見證人要在勘查筆錄中簽名或蓋章。由此可見,當前犯罪現場勘查見證制度的基本模式是偵查機關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參與現場勘查,見證人以觀察勘驗檢查行為和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形式證明現場勘查的過程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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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辦問題及策略

近年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持續不斷加強執法辦案工作,刑偵部門執法辦案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從局部和個案來看,還存在~些不足和問題值得引以為訓,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主要問題

(一)命案現場勘查工作比較粗糙,缺乏現場重建意識,對犯罪過程分析不到位,無法為后續的偵查辦案、移送起訴提供有效的證據支撐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刑事技術人員往往比較注重可以認定個體特征的痕跡物證的發現和提取,忽略了一些可以重建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的變化。在許多案件中,技術人員缺乏現場重建意識,對形成痕跡的動作、過程沒有做出具體的、有充分依據的分析,對于痕跡物證與犯罪動作行為的關系,缺少具有客觀依據的判斷,因此無法滿足偵查、辦案工作的需要。例如發生在南方某省的熊某某殺人案件,技術人員在針對室內現場的勘查工作過程中,只是簡單地針對犯罪現場作了客觀記錄,沒有對現場遺留血跡的形成機理、被害人尸體位于一樓地面的原因等做進一步的驗證;法醫在尸體檢驗時,也僅從自身專業角度,對死因做出一個綜合結論,沒有結合偵查員調查訪問了解的情況,對高墜落地姿態、損傷等做出具體的分析、判斷。導致對于“犯罪嫌疑人在樓內將已受傷后趴在二樓半樓梯平臺上的被害人抬起拋至底層”這一有爭議的犯罪事實,因缺少相關證據佐證,最終只能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來認定。

(二)訊問工作準備不充分,訊問人員對案發現場信息掌握不夠,不能對犯罪嫌疑人有針對性地實施訊問實踐證明,現場信息無論在破案階段,還是在偵查訊問階段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訊問過程中,現場信息不僅能夠成為突破犯罪嫌疑人精神防線的重要武器,而且訊問人員可以利用現場信息縝密推斷出犯罪情節及犯罪過程,并設計使用嚴謹的訊問語言,將犯罪現場信息演變成證據來使用。因此訊問人員必須充分掌握犯罪現場信息,了解案情的進展。同時,在命案辦案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口供與作案經過、現場情況之間的印證也是至關重要的,要求訊問筆錄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與犯罪的客觀情況之間,不可以有相互矛盾之處,必須體現出高度的一致性,以確保審訊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但從實踐來看,訊問工作存在許多不足,主要問題是,有些訊問人員在未充分了解案情、把握現場信息的情況下,不能抓住重點內容,對犯罪嫌疑人有針對性地實施訊問,導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現場信息不一致。例如發生在浙江的俞某某搶劫案,在辦案初期,訊問人員在未吃透案情、充分了解犯罪現場信息的情況下,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訊問。當犯罪嫌疑人交代搶劫殺人的基本犯罪事實時,訊問人員馬上制作筆錄進行固定。但對具體犯罪過程僅聽犯罪嫌疑人自行供述,訊問人員對于作案工具、贓物去向、現場進出口、現場物品擺放位置、作案過程、手段等本應仔細盤問的重點問題未加強調和深究,也未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尸檢、現場勘查、現場訪問所取得的證據、信息進行比較、分析,從而不能及時發現并合理排除犯罪現場信息與犯罪嫌疑人口供之間的矛盾,迫使犯罪嫌疑人徹底交代全部作案過程。當事后發現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細節與客觀情況完全吻合時,反而令人對后期訊問筆錄的合法性產生懷疑,有口供不穩定的嫌疑,也給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一定條件。

(三)審訊過程中固定證據形式單一,錄音錄像不規范,嚴重影響有罪供述的證明力由于命案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現象比較普遍,偵辦過程中偵查人員應對此有所預見,并及早采取相應對策,加以預防。但有些案件的審訊過程只用筆錄固定,未對犯罪嫌疑人供述進行錄音錄像,甚至對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供述作案過程的經過也不加以固定。所以當犯罪嫌疑人翻供時,因為沒有其有罪供述的視聽資料,無法復原案犯供述時的真實情況,因此不能對犯罪嫌疑人翻供行為有效地予以駁斥。導致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極大地弱化了其原有罪供述的證明效力,使得偵查工作陷入被動或僵局。

(四)偵查人員未形成統一的指揮,各自為戰,對案件陛質認識不足,對證人取證不及時全面命案偵辦過程中涉及的偵查措施、手段相比一般案件要多、要廣,命案偵查辦案應當是整體協同作戰,對于各方面、各專業的線索、證據要互相印證,從而排除矛盾,客觀地反映案件事實。但從案件剖析的情況看,各自為戰的現象屢有發生。仍以發生在南方某省的熊某某殺人案件為例,在該案偵查的初始階段,沒有確定破案責任人,取證工作比較紊亂;在偵查過程中,由于沒有形成統一的指揮而各自為戰。最初偵查機關認定該案件為故意傷害案,因為犯罪嫌疑人持刀砍人的犯罪事實有大量證據證實,足以認定。但在辦案初期,由于沒有統一的組織分工,偵查人員也未充分預見到該案發生地段和現場目擊者的特殊性,沒有及時固定梳理證人證言,排除其中的矛盾點,鞏固證據體系,從而錯過取證的最佳時機。當后來需要進一步取證時,證人或已不知去向,或因時間關系記憶出現偏差,使得證據的可信程度降低,直接影響到后期的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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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事偵查中的催眠技術

內容摘要:催眠偵查是基于心理學理論,利用心理學上的技巧,通過催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擊證人,引導受測者放松心情,減低其潛在壓力,痛苦與恐懼,使其集中潛意識,正確回憶其曾經經歷或見聞過而存儲于潛意識之下的事實,發展有利于案件偵查的線索,協助發展偵查方向,為勾畫犯罪現場原貌,重現犯罪現場提供相關依據的新型偵查方式。首先,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英國內政部及美國聯邦偵查機關制定的關于偵查催眠的原則,提出幾點適合于我國的偵查催眠原則,用來作為我國進行催眠偵查時的參考。其次,依據催眠理論的方法和過程將偵查催眠過程劃分為五個階段:與被催眠者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階段、偵查催眠的準備階段、誘導式催眠逐步向深度催眠狀態加強階段、導出案件相關資料階段和解除催眠作用階段。再次,對偵查催眠中使用的相關技巧進行簡單介紹和分析。最后,對偵查催眠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進行簡單分析,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催眠偵查催眠者催眠狀態偵查人員攝心術角色屬性催眠原則催眠過程催眠技巧注意問題數字法催眠作用

引言:

隨著偵查環境進入變動交替時代,偵查人員應致力拓展偵查思維,發展偵查方式,為我國犯罪偵查注入新的偵查觀念。催眠偵查作為新的一種偵查方式,有利于發展案件偵查的線索、勾畫出犯罪現場原貌、重現犯罪現場、協助發展偵查方向。

當前,我國社會環境隨著民主改革日益提高,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之際,人權保障愈發受到重視,影響所及勢必使打擊犯罪的偵查工作備受掣肘,作為警察將陷于維護治安和保障人權的兩難之間。因此,為避免偵查人員在偵查案件發現事實的職責下身陷法網,在偵查環境的變動交替時代,偵查人員應致力拓展偵查思維,發展偵查方式,為我國犯罪偵查注入新的偵查觀念。

在我國,當犯罪發生以后,偵查機關對犯罪案件的認知,除了部分案件由偵查人員主動發現外,大部分均來自目擊證人或被害人的供述。而一般目擊證人因認知上的偏見或摻雜個人的臆測或扭曲,時常導致不正確的證詞出現,如有利害關系更容易造成說謊;被害人易因驚嚇造成精神創傷,導致回憶困難或不愿再回憶不愉快的犯罪案件;再則受時間推移的影響,被害人和目擊證人會遺忘曾經經歷過的事件細節,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意見的影響,從而導致供述的正確性發生變化,使偵查人員無法確實了解犯罪過程,掌握案情,進而使偵查方向發生錯誤,陷于迷霧之中,無法突破案情。然而,為了預防這種情況的頻繁發生,在國外,諸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在犯罪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偵查陷入困境,無法順利破獲案件時,便使用催眠技術協助發展偵查線索,為偵查犯罪提供相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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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破案中指紋技術的應用論文

DNA指紋技術,是英國萊斯特大學教授杰弗里斯于1985年發明的.由于它可以解決法醫技術領域同一認定的問題,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國警察、司法部門的極大重視。目前,英、美、西德、日、意等比較先進的國家對DNA的研究己達到了相當的水平,“并已將其應用到許多實際案例中,其準確無誤的鑒定結果證明,它大大地提高了生物物證應有的價值。”因此,它被稱為“90年代打擊犯罪的利器。”

1、DNA指紋技術

每個人身上(包括動植物個體)都擁有一套獨一無二的遺傳密碼,這些密碼記錄著人體成長的所有訊息,除了極少數(如紅血球)外,幾乎人身上的每一個細胞都含有這套完整的遺傳密碼。這些密碼存在于細胞里的細胞核內,其中23對染色體就是用來儲存這些密碼的,而這些密碼就是由DNA分子所組成。DNA本身則是由四個氮堿基質(代碼為A、G、T和C)以磷酸雙醋鍵結合而成,這個氮堿以長鏈狀結構排列形成染色體,其基本結構形如(圖l)

雙股螺旋形的DNA,其氮基質AT、GC相互成對,且兩股間的A與T、G與C相互對應互補產生了DNA的重要特性。同時AGTC四個氮堿在整條DNA(的)鏈中的重復排列形成了DNA序列。就人類而言,每一個細胞里大約有30億個A一T或G一C相互排列的氮堿對,組成人類的基因組,這些組合在人體形成到生長過中永遠存在。并且在龐大的DNA序列,它的排列也是有規律的。依目前的技手段來說,使用多基因位探子鑒定,可到一百萬億分之一的準確率,也就說在過一百萬億的人口中才有可能遇到兩個NA指紋相同的人。但這個數字己遠遠過了整個世界人口。其特定性非常可,不用懷疑。正因為科學家們從人體身攜帶的遺傳密碼DNA(去氧核糖核)中成功地證明了其與手紋同樣具有“人各不同”的特定性,才共同將DNA之為“DNA指紋。”

2、DNA指紋的利用

DNA指紋不僅具有取代手指指紋作人別鑒定依據的潛力,而且在打擊犯罪面,也具有更大的優越性。由于DNA指紋轉換成數字儲存在電腦中比指紋的儲存更為方便,可大量地節省記憶的空間,增加儲存量,縮短查尋比對時間。因此,如果能用電腦來處理DNA指紋檔案,即使是對毫無線索的刑事案件,只要在犯罪現場找到兇手所遺留的任何生物物證,而鑒定其DNA指紋,即可迅速地在電腦檔案中找出罪犯,對目前警方制止和打擊犯罪的能力將大大地提高。況且,手指可能因受傷或被砍斷而失去指紋,但DNA指紋卻存在于身上每一個角落,就是飛機爆炸僅剩下人身上的一塊肉,或是殺人焚尸只剩下一塊白骨,DNA指紋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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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痕跡的檢驗及技術創新

在這個世界上每一個人的指紋都是獨一無二的,就像是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即使是相似度極高的同卵雙胞胎的指紋也是有各自獨特的特性,所以將被稱為是“證據之首”的人類指紋的痕跡,作為確定案發現場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識別依據,可以說既科學又可靠。由此可見指紋痕跡的檢驗技術在刑事技術中的地位何其關鍵。目前我國的指紋痕跡檢驗人員主要是通過化學、物理、光學、計算機、生物等各種不同的技術手段,對犯罪現場留下的指紋進行收集、提取、分析和檢驗,就成為了刑事案件中能夠第一時間快速偵破案件,判斷案發現場罪犯人數和犯罪活動軌跡,快速鎖定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日后用于指證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信息。因而指紋痕跡檢驗技術現已經逐漸成為我國刑事案件偵破工作中一種極其重要的手段。

一、我國現有的指紋痕跡檢驗技術在刑事偵查中的應用

(一)指紋痕跡檢驗技術的概述

指紋,又叫掌印,是人類手指第一關節表面皮膚上自然形成的一種線形排列的凸凹陷性的紋路,人體的指紋可以根據乳突線的分布不同,而分為斗紋型、弓紋型和箕紋型,除了指紋,人的手腳內側均分布著一定數量的膚紋。因為指紋是人類在胎兒階段就已經形成的,并后期由遺傳因素和環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且與人類的健康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世界上的每一個人的指紋都具有各不相同且終生不變的特性,在全世界中指紋的重復率為一百五十億分之一左右,所以指紋也被稱為是“人體的身份證”。在我們所生活的這個世界上,六十多億的人口中不僅每個人的指紋各不相同,就算是任何一個人本身的指紋也相差甚遠。而且正常情況下,人類的指紋是難以改變的,只要人類的真皮組織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或破壞,那么人類表面皮膚上就算再次新長出的指紋,仍會和過去的指紋完全相同。并且人類的指紋不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改變,正是由于指紋良好的穩定性,就算是犯罪嫌疑人改變了容貌,但指紋卻會永恒不變。早在古巴比倫時期人類就開始利用指紋進行身份的驗證,從最早通過在紙或木板上按手印對身份進行標識,到現如今指紋痕跡檢驗技術已經在古今中外的刑事偵查案件中都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特別是伴隨著我國的信息和科學技術不斷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的指紋檢驗技術已經得到了不斷的完善,現今已經實現了從指紋的發現、收集、提取、保存、對比和檢驗等一系列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方法,指紋痕跡檢驗技術因其能夠幫助刑事偵查人員快速確定犯罪現場的具體活動情況、作案人員的人數和犯罪分子的特征等,對刑事案件的偵破具有重大的幫助,并在許多國內外重大的刑事偵查案件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可以說指紋痕跡檢驗技術已成為目前我國偵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指紋痕跡檢驗的意義

今天我國的指紋痕跡檢驗技術在持續的更新進步,在我國諸多的案件調查中,指紋痕跡都已經開始作為最有用的實證之一出現,可以極其準確的判斷出其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遺留的指紋,以及其與案件的關系等,從而實現快速提升破案效率,縮小罪犯目標的范圍,通過進行一定的科學合理的推斷、揭露和證實犯罪的目的。由于犯罪分子在犯罪現場裸手觸碰的任何東西的表面都會留下犯罪嫌疑人的指紋痕跡,而這類指紋痕跡在大多數情況下都無法靠裸眼識別出來,因而我國刑偵人員往往會借助各類化學試劑對指紋進行顯現和保存,目前指紋痕跡檢驗的化學技術主要是通過碘熏法、寧海得林法(Ninhydrin)、硝酸銀法(silverni-trate)、螢光試劑法、茚三酮法等各類不同的化學試劑將所提取的指紋圖案顯示出來。刑偵人員也可以通過物理方法提取指紋后,利用影像顯示技術將所提取的指紋進行真實的還原。物理方法的運用主要是借助人類的皮膚表面能夠分泌油脂這一原理,當犯罪嫌疑人用手接觸到任何物體后,都不可避免的會在該物體的表面上留下犯罪嫌疑人的指紋痕跡,雖然這些遺留下來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紋痕跡通過裸眼是無法或難以進行觀察和辨別的,往往這些指紋的痕跡都非常細微。然而當人體出汗的時候,人體汗液中的尿素和蛋白質就會和物體表面上的細菌等接觸,并產生出一定的粘稠,此時當人類的手指所接觸到的地方就會因粘稠反應從而留下汗潛指紋,此時只需在專業儀器,如紫外燈等的輔助下就能夠看到清晰可見的指紋痕跡。還有根據不同情況指紋痕跡檢驗人員也會借助熒光噴霧技術、高空鍍膜技術、生物技術等對指紋痕跡進行顯現和提取的多種不同方法。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通過采取一定的技術手段將指紋還原呈現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已經成為目前我國刑事案件偵破中最有效的取得證據的手段,同時指紋痕跡檢驗技術也已成為我國刑偵案件偵破中最受重視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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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勘查工作革新與發展

著名犯罪學家埃里克森指出,“風險社會”的警察與犯罪的較量,更多地體現在對現代科技手段和情報信息的掌握和運用上。現場勘查作為刑事偵查工作的首要一環,是獲取痕跡、物證進而查證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積極推進現場勘查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設,深化信息技術與計算機網絡資源的運用,必將有效提高偵查機關的工作效率和破案水平,增強公安機關快速反應、協同作戰、打擊犯罪的能力,進而適應新形勢下社會治安動態管理的實際需要。這不僅是偵查工作本身發展的理性選擇,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內在需求。

一、現場勘蠻工作信息化建設概述

(一)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的含義及組成要素

所謂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是指以信息科學為先導,以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為載體,在偵查部門的統一規劃下,搜集、儲存、傳輸、分析、研判和現場勘查有關的各種信息,并以此為依據指導現場勘查工作的深入進行,制定偵查決策,以實現信息主導現場勘查工作的過程。參照信息化體系包含的要素,并結合現場勘查工作本身的特點,筆者認為,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應當把握好以下要素:一是現場勘查信息化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二是現場勘查信息化的專業人才;三是現場勘查工作的運行模式;四是現場勘查的技術設備和信息網絡建設。

(二)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的必要性

1.經濟轉型過程中刑事案件的發案形勢愈加嚴峻。近年來,由于經濟的迅速發展,外來文化的涌入以及收入差距的懸殊,人與人之問的心理落差進一步拉大,再加上人們彼此之間行為準則、價值觀念的認識差異,刑事犯罪的形勢也出現了新的變化。這主要表現在:一是刑事案件高發,并保持上升態勢。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2006年4653265起,2007年4807517起,2008年4884960起。二是刑事案件的暴力程度不斷升級,并呈現出明顯的系列化、團伙化、高科技化。各種跨區域犯罪、有組織犯罪層出不窮,借助計算機網絡等數字手段實施的高科技犯罪明顯增加。因此,基于當前刑事案件的形勢,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面臨愈加嚴峻的挑戰,乃至在現場獲取犯罪行為信息的難度也日益增大,現場勘查的傳統工作方法已不足以適應打擊刑事犯罪的發展,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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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職務犯罪的特征以及偵查取證特殊性

職務犯罪是指具備一定職務身份的人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與其職務之間具有必然聯系的、侵犯了國家管理公務的職能和聲譽,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損失的各種犯罪的總稱。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歷來以立案難、取證難、追逃難而成為一類難度較大的偵查工作,其中,取證難更是成為了困擾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難中之難。筆者認為,要解決職務犯罪取證難的問題,其基礎性的前提就是掌握職務犯罪的基本特點,了解職務犯罪偵查的規律,在證據法一般原則和證據規則的指導下,全面系統地構建對職務犯罪偵查更具實際意義的職務犯罪策略體系。

一、職務犯罪特點剖析

(一)職務犯罪主體的特點

1.職務犯罪主體的反偵查能力強。職務犯罪大多數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明知故犯,因而一般都有反偵查的主觀愿望。再者,犯罪主體的文化、法律水平較高,社會閱歷豐富,關系網復雜,有一定的地位和職權,容觀上具有反偵查條件。針對犯罪主體反偵查能力強的特點,偵查過程中要根據具體情況要么阻止行為人實施反偵查,要么使反偵查行為欲蓋彌彰,引出線索,獲取證據。

2.職務犯罪主體關系網復雜,且多具有一定的職權,故偵查的干擾多,阻力大。職務犯罪主體的特定性決定了其行為人不僅與其它犯罪的行為人一樣需要進行日常的交往活動而且還與有關單位和部門業務上的往來,因而其關系網比其它犯罪人的關系網更為復雜。關系網的復雜以及犯罪主體多具有一定的職權和地位等原因,使某些法制觀念淡薄的關系人向司法機關說情,或者不與司法機關配合,極個別職務高的關系人甚至以權壓法,阻撓偵查。

3.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從事公務的人員與非從事公務的人員往往相互勾結,共同犯罪。據統計,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一般占立案總數的10-25%,且官商勾結型職務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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