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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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法律法規

篇1

【關鍵詞】犯罪構成/裁判規范/模型/原型

我們無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無法認識事物的本真。但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這仍然是一個應當為之奮斗的理想。

——本杰明·N·卡多佐

當人類選擇了法律這種“社會的有組織的暴力或者專門的社會控制手段”[1](p.1)之后,維持其種群生存秩序及維護其個體正當利益便獲得了外部強制力的支持,以此彌補其他調控手段的局限。這是因為,“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其首要的、本位的意義在于為人們提供一種觀念性的指導形象;社會交往中事先樹立這種形象并在交往的全過程中時時遵從它(法以道德為基礎并與之保持高度的一致性為人們樹立法律形象提供了最大可能)。法律之次要意義才在于對違反規則之懲罰——以始終保持規則的權威性和有效性”[2](p.43)(著重號為引者加)。以此審視刑法,可以明了民主社會法治國家刑法規范之性質,即刑法規范不僅是行為規范,而且是裁判規范,更是一種文化規范;(注:張明楷:《刑法學》(上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9頁。該書對刑法規范的特征加以界定,現引注如下:“刑法規范從現象上或表現形式看,是一種裁判(審判)規范,即是指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員如何裁定、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規范”,“刑法規范也是禁止一般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行為規范,即刑法規范作為行為規范時,所指向的對象是一般人,它禁止一般人實施犯罪行為,給一般人提供評價行為的標準,以期一般人不實施犯罪行為”,“刑法規范的實質是國家認可的文化規范在刑法上的反映。文化規范是特定文化背景下作為倫理上、秩序上、職業上、交易上等的要求而規律個人的規范的總稱”。另參閱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頁。傳統法理學對法律規范模式即假定——后果的理解過于籠統含糊,沒有區分法律規范的行為規范性、裁判規范性和文化規范性。)后者是前兩者得到民眾普遍認同即法律具有普適性的內在根據,“它為人們樹立法律形象提供了最大可能”。正如布津爾所說,一項法令的真正制定者,不是立法者個人,而是群體,立法者不過是這個群體的忠誠或不夠忠誠的代言人而已[3](p.71),“法律規定是由比個人意志更為深刻的因素所決定的”[3](p.92),這個深刻的因素就是該法律得以施行的社區范圍之主文化群的道德價值取向。因為任何一個民族的活的法律必定與其宗教、道德和習俗有著基本的一致,在沒有外力介入的情形之下,與該民族的道德、習俗基本甚至完全不相適應的法律是不可能自然生成的[1](p.110)。本文正是以刑法規范的文化規范性為基點,而展開對其行為規范性和裁判規范性加以論述的。

刑法之行為規范一般是禁止性規范,它用以約束所有人,規制人們不得為刑法禁止之行為,從而為人們行為從否定之方面提供指導,擬出一個行為模式,即一種“觀念性的指導形象”。那么法律是如何構筑起這樣的行為模式的呢?當我們把理性思維的觸須伸向處于不同文明樣態和程序之下的法律規制對象——所有民眾之時,就發現了一個悖論性的尷尬:絕大多數蕓蕓眾生似乎并不知道法律的具體規定(當然,這樣的局面是非理想的,也是法學者羞于見到的。)基于此,可以看出行為模式的塑造更多地源于社會道德規范之要求與民眾對周遭被予以制裁的危害行為的經驗感受及至認同的交匯中獲得對法律的淺顯而朦朧的感知,從而樹立起為與不為以及如何為的觀念指導形象;而對危害行為的處罰一般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而要求認識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作為歸責理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但是法治國和文化國的形成和發展,要求對法律的這種朦朧的、披上了面紗的認識上升至清晰的、面對面的理解,使人們成為自覺的守法者,而非由于道德輿論的驅使而成為自發的守法者。可以看出,不同文明樣態之法律及其前瞻性發展對人們行為的規制正是通過這種途徑發揮作用的。

現代刑法區別于近代社會以前的刑法的至關重要之處在于現代法治國的刑法規范是真正徹底的裁判規范。在前近代社會,法外用刑,罪刑擅斷,正說明統治者一方面以苛酷的、非理性的法律威懾規制廣大民眾的行為;另一方面在認定犯罪、懲罰違法行為時,往往超越法律,任意出入人罪,憑借司法裁判官一時個人感情的波動而完成對行為的評價和對行為人的處斷,民眾之自由、財產和生命被視同兒戲般處置。由此可見,前近代社會刑法的裁判規范性是微弱而不充分的。而立法者在拋出一部法律并使之有效以后,國家必須充分保證該法律的可訴性,否則它只是一部“活著的死法”。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合法權益,它要求對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處罰,一方面有章可循,一方面通過嚴格適用的要求以約束規制司法裁判者的裁判行為,防止其逾越法律界限而濫施任意性。否則,法官的法律上裁判依據將呈多樣化之勢,這正是堪稱典范的罪刑擅斷!刑法是善良人的大,也是犯罪人的大。近代以來,無數站在人類理性前沿的先驅用血與汗“為權利而斗爭”(耶林語),我們在享受這些權利時,絕不能無視對權利的新侵犯。尤其在一個習慣了以官員個人好惡定奪生殺大權的國家,在一個權利常被名義上自詡為保護這些權利的機構所侵犯的國家,倡導刑法規范的裁判規范性,更具有歷史責任感和緊迫感。它將坦言面對司法裁判者:他們作為普通國民,得遵守行為規范;他們作為司法裁判者,必須嚴格遵循裁判規范!

上面談到嚴格意義的裁判規范源自近代,具體而言,它是罪刑法定原則之必然要求。貝卡利亞論道:“只有法律才能為犯罪規定刑罰。只有代表根據社會契約而聯合起來的整個社會的立法者才擁有這一權威。任何司法官員(他是社會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對該社會的另一成員科處刑罰。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罰就不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因此,任何一個司法官員都不得以熱忱或公共福利為借口,增加對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罰”[4](p.11),“當一部法律業已厘定,就應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4](p.13)近代刑法之父費爾巴哈在《對實證主義刑法的原則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書中指出:“每一應判刑的行為都應該依據法律處刑”。而費爾巴哈“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對公民的處罰”一語更是使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實質照然若揭。[5]近代以降世界多個國家先后在憲法或刑法中都明文規定了這項原則。

即便人們對罪刑法定主義的教條性有著諸多非難,但人類對前近代專制主義社會對人性的壓抑依然記憶猶新,哪怕是幾十年及至幾百年之遙。而每個歷史時代都面臨著一些社會控制的重大問題,這些問題則需要最有才智的人運用其智慧去加以解決。法律思想家都試圖激勵他們同時代人去關注他們各自時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銳且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文明史的考察,可以使我們了解近代直至當代社會——在剛剛(比之人類處于蒙昧及專制制度下的歷史)脫離了野蠻而扼殺人性的架構藩籬下——我們時代所關注的重心問題仍然在于對民主、人權和安寧的追求,而這一切正是當代罪刑法定之真切的思想理論基礎。[6]

由此可見,罪刑法定之確立根據在于樹立刑法規范的裁判規范性,以約束、規范司法裁判者的裁判行為,以盡可能地減少司法裁判行為的任意性,即為法官們提供一個裁判模式。那么這樣一個裁判模式又是如何建構的呢?由于刑法是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如何處罰的法律,所以,刑法的裁判模式包括兩方面內容,即罪之模型和刑之模型(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正是罪刑法定義的基本內涵)。一般認為,罪之模型包括以下因素:對犯罪概念的規定、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對具體犯罪的規定。而這些又源自于下述這一過程:當立法者對生活中的諸多類危害行為加以刑法評價之后,就以刑事違法性的形式建構起一個犯罪清單,這個犯罪清單就是用以懲罰法律生效之后發生的諸種危害行為的法律憑證。即立法者通過運用其抽象思維把握住生活中千姿百態的危害行為的共同特征(依憑這些特征的擁有就可以作出危害性的認識),加以類化,區別此類與彼類,而在對“原型”的抽象歸納基礎上得來的“共同特征”在法律的規定中就演變為成立該犯罪的基本的、起碼的條件(即要件——必要條件),如此型構了一個類行為判斷的標準或規格。而標準的運用中“符合性判斷”在認識論上要求被加以認定的危害行為必須符合每一個要件方能對該行為的性質得出肯定的結論,即具有該標準所表征的性質——構成某種具體犯罪。

這實際上表明,法律為約束司法裁判行為而事先在法律上建構了無數個罪的法定模型,以此比照個案。但是,由于立法資源的節約,以及法律條文形式上簡潔、明了的要求,故這個模型的建筑并非由分則獨立完成,而是其要件散見于總則與分則之中,乃至規定在其它法律法規之中,如大多數行政犯的空白罪狀規定,加之法律語言的抽象概括性,這些都必然妨礙掌握理解個罪的模型實質。因此,學理解釋應運而生,甚至在條件成熟之際,立法機關作出立法解釋、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以解決分歧,以調整先前既有的模型。如此一來,以注釋刑法學為基礎的現代刑法學學科也因為研究對象的確立和研究方法的確定而得以形成,而一個學科的建立需要一個基本的理論體系和大量的專業概念。因此,在刑法學學科中,對于法律規定的個罪標準模型,我國刑法學者就用從日文中譯出的一個法律概念——犯罪構成——以指稱之(但這一概念的內涵及方法論意義都吸收了前蘇聯刑法理論的精髓,而與日本刑法學乃至大陸法系中該概念的內涵和方法論意義相去甚遠,這可以歸結為不同文化背景下價值范式及思維方式的不同導致對這一模型的建構上的差別)。可見,法律概念是人類語言的產物,而非自然客體的產物,其基本意義在于可以被視為是用來以一種簡略的方式辨識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7](p.484)因此,我們討論問題時應更多地關注概念表征的實質內容。當然,為了能夠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我們必須建立嚴格的專門概念。因此,對于個罪的犯罪構成,它只是法定的模型,是一個標準,而不能將它與生活中實然的犯罪原型混淆(這也是一些學者在討論犯罪構成時莫衷一是的原因)。由此可知,世俗生活中只存在犯罪之原型而并無犯罪之構成,只有在法律規范意義上——嚴格地說,是當它作為裁判規范時——才存在犯罪構成,而“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就成了司法裁判者認定原型成立犯罪的終極的、唯一的根據。因為“事物的真正本質不在于事物本身,而在于我們各種事物之間構造,然后又在它們中間感覺到的那種關系”[8]。因此,刑法學界關于“法定犯罪構成與犯罪構成事實”的區分的前提,就在于將犯罪構成與危害行為孤立乃至對立起來,而沒能從二者的關系中把握事物的本質——而對實然的危害行為的定性正是通過把握二者間的關系得以完成。

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總是具體的、個罪的,對個罪的犯罪構成的歸納抽象,形成了一般意義上的犯罪構成。很顯然,它的形成過程就表明它是學理性質的,但其基本內容仍然源自法定的個罪犯罪構成的內容,這一點應當被犯罪構成概念屬性之爭的學者們注意。傳統刑法學對一般意義上的犯罪構成概念通常界定為“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注: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頁。傳統刑法把它界定為“……的總和”(參閱《刑法學原理》第444頁),受到了其他學者的批評,“不能把犯罪構成歸結為各個要件的總和,而應如實地把它視為一個有機整體,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參閱何秉松:《刑法教科書》,中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183頁)。我們認為,從語言的精確性而言,“有機整體”符合邏輯。)此界定揭示出了這一概念之內蘊,但我們在此要強調這樣一個常不被學者注重的事實,即犯罪構成為司法裁判者提供裁判標準所具有的方法論意義——當立法完成了犯罪構成規定之后,新事物成為舊框框,再如此類的現象循著既定的觀念往里裝就行了。

由上述分析,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個罪之犯罪構成是罪刑法定主義賦予刑法規范以徹底裁判規范性而用以規制、約束司法裁判行為的任意性而在法律上所型構的犯罪認定標準或曰模型,而一般意義的犯罪構成則是以此為基礎建構的具有總則性、綱領性的學理上的一般的犯罪模型。

轉貼于

在展開下一個問題的論述之前,有必要對幾個范疇加以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歧義,同時亦可以作為下面論述的前提。正如上文所述,犯罪構成乃裁判之法律憑證——不管司法裁判者是否在其創造性思維中使用了這一概念,但在他對待處理的個案的定性認識過程中卻遵循了這一法定模型,有時候這種遵循是通過對先前判例的下意識遵循得以實現的(而這在判例法國家則是自覺的)——為深刻理解該憑證,就需要學理解釋(有權解釋實則成為了法律標準之一部分),因此,犯罪構成與對犯罪構成的學理解釋當屬兩個不同范疇,這是不言而喻的。而對犯罪構成概念的提出、歷史沿革、學理解釋的原則與方法以及不同法系犯罪構成模型的比較等諸如此類問題的探究,當屬“犯罪構成理論”范疇無疑。而下述對于犯罪構成的內部構造的論述正是在以犯罪構成之法定內容為基礎的學理解釋層面上展開的。

一項原則的采納和一項制度的設計,首先應予優先考慮的是它的可操作性。而法律手段之所以進入人類的視野,正是基于把它的規定能夠施用于現實,而不同時代法律制度的差異性更源于同期的文明發展程度——后者決定手段可操作性從而決定手段的選擇。同樣,法律規定了犯罪構成模型,其目的也在于將其應用于實然。然而,通過對犯罪構成的分析卻發現,它乃是由散見于總則、分則乃至其他法律法規中的諸要件緊密結合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其粗略性、線條性乃至單調性比起待以評價的危害行為的豐富性、多樣性而且有血有肉性而言,其操作的實際可能便大打折扣。當事物的整體性愈強,其混沌性愈明顯,對其本質認識愈發困難。因此,為了使“法院查明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事實以后,就可以按照邏輯演繹過程把這些事實歸屬于某個規則之下”,就必須“在這樣做之前,法官有必要先對構成該規則一部分的某些模棱兩可的措施或不明確的概念進行解釋。”[7](p.490-491)而在制定法國家,這種解釋更多地屬于學理解釋,通過教育機制完成對法官的培養以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法官們后來的司法裁判行為。這種學理解釋的基本方向是以分析和綜合的邏輯思維為指導,由犯罪構成有機整體出發,細究其內部構造,復歸于整體。

以注釋刑法學為基礎的現代刑法學學科以刑法對犯罪之規定為其研究中心,而非實然的犯罪,后者乃另一些學科研究之對象(如犯罪學)。明悟此節,學科研究才不致偏離方向;否則,學科的獨立與分立的意義便難以明了。因此,對犯罪構成的學理闡釋當以法律規定為據,尤其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的確定,不得想當然地于法外附加條件,更不得將實然的犯罪原型呈現在諸般事實因素作為認定其賴以成立犯罪的標準要件。個罪模型是對類行為的歸納與抽象,是人的精神由感性飛躍至理性的成果,猶如繪畫,寥寥數筆,勾畫了“山”的基本特征,藉此人們可以認識千百種不同類型之山。而個案的外觀生動之極,千變萬化,何況偵查機關為查清犯罪事實、查獲犯罪人總要收集諸多證據,藉此確定偵查方向、勾勒嫌疑人特征、確證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工具等等,其內容是作為法定標準之要件根本無法囊括的,因為后者是認定個案性質的最低要求。所以,標準要件的確立要能對不同個罪加以區分。而個罪間的區分主要圍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加以完成,以此為基礎,傳統刑法學通說將一般意義的犯罪構成作四要件說,即客體要件、客觀方面要件、主體要件、主觀方面要件,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但有學者對主體要件、客體要件頗有微詞,主張其“不可能是,也不應該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9]但是,犯罪構成作為法律確立的一個模型,它既是認定實然的危害行為成立犯罪的標準,同時又是否定危害行為成立犯罪的標準,以此實現約束、規制司法裁判行為,設若模型之中無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又怎能完成其裁判規范性質的任務?的確,司法中追究犯罪以客體已受侵害、犯罪人符合條件為前提,但前提的存在以及以后程序中對行為性質的認定正是以犯罪構成這一模型為參照。某些個罪,客體迥異,故在法律上嚴加區分,如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律尚不能將個罪加以區分,司法裁判者面對千奇百怪的個案,又是憑什么對它們以“某某罪”之名義加以懲罰的呢?恐怕最終只能以“犯罪成立、予以處罰”這樣籠統含糊的判決敷衍了事吧!譬如,同是破壞交通工具,如對客體要件不加區分,怎能區別破壞交通工具罪(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侵犯財產權)。對于主體要件,法律從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某些個罪要求特定身份)方面予以資格確認,實然中如行為人不符合此資格,故法官們就不得認定其犯罪,這乃是法定模型作為裁判規范對司法裁判者的必然要求。刑法規范作為行為規范,禁止任何人實施刑法禁止為的行為;刑法規范作為裁判規范,納入其處理范圍的僅限于行為人符合犯罪構成主體資格的行為。因此,作為裁判規范一部分的犯罪構成必定要求主體要件。在此,我們大可不必擔心因為主體要件是一種法定資格,而大多數普通善良公民就成為“犯罪主體”,因為,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僅僅是法律對主體的資格確認,而“犯罪主體”這一概念是無法表述這種意義的,它是指實然犯罪中的犯罪人(當然,這需要對一系列概念加以重新界定,故筆者甚為贊同馮亞東老師提出的“概念刑法學”的建立[2](p.196)。

傳統刑法學關于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的分解理論是恰當的,它既解決了犯罪構成整體性強而操作性弱的缺陷,又不致于把犯罪構成這一模型拆解過細,避免管中窺豹,各執一端。(注:“要件說”之爭由來已久,主要有“二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五要件說”等,其中每種觀點又有不同說法。具體內容參閱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127頁。)但在對各要件內容的確定、概念的界定上,應遵循為人類經驗證明了的邏輯思維原則:(1)要件是犯罪構成分解后的產物,其基本的意義仍然是“模型”;分解后諸要件相互之間絕對不能交叉重合,否則就完全違背了邏輯學的原理。(2)對各個要件的“定義不能是循環的”,即“下定義的概念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概念……如果違反這條邏輯規則,或者犯‘同語反復’或者犯‘循環定義’的錯誤,這兩種錯誤的結果,都不能揭示概念的內涵”[10]。譬如,傳統刑法學對客體要件界定為“刑法所規定的、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該定義的邏輯不當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客體要件僅僅是認定犯罪成立的一個要件,只有諸要件俱符合,最終做出終局認定以后,才能認定危害行為為犯罪行為。(注:基于上述認識,筆者對犯罪構成的四要件作出下述不成熟的定義,以求同仁指正:客體要件,是指刑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客觀要件,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主體要件,是指刑法所規定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另當別論);主觀要件,是指刑法所規定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罪過,一般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司法裁判者通過其創造性思維完成對個案符合性判斷,一方面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本,將個案中被證實的事實加以印證,即“塊塊分割,逐塊分析,綜合評價”[2](p.173)——首先得出“要件符合性”認識,此際,基本上完成了行為的定性分析;但另一方面“整體大于各孤立部分的總和”(貝塔朗語),在完成要件符合性肯定認識之后,還要綜合全案,作出“個案符合犯罪構成”的最終認定,尤其是對那些危害性處于刑法判斷臨界點上的行為的定性分析,更應注重于此。而這些,都是作為裁判依據的犯罪構成的應有之意。如果說犯罪構成的諸要件是正面予以認定犯罪的標準,那么排除犯罪性行為的諸要件則是從反面予以排除成立犯罪的標準,正反面結合,才成為認定犯罪成立與否的法律憑證。而“行為符合犯罪構成”這一認定犯罪的本質便獲得了更為豐富的內蘊。我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亦具有相同功能。

由此可見,犯罪構成之意義一方面在于使司法裁判者對被提起訴訟的危害行為作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司法裁判樹立標準,從而約束規制司法裁判行為,另一方面通過對犯罪構成的闡釋進一步深化對模型的理解,使其具有事實上的可操作性,從而豐富和深化刑法學學科理論的深入研究。當循著這一邏輯討論犯罪構成時,下述這一問題就必不可少地須加以回答:對于兩可行為應當如何適用犯罪構成這一法律模型?(注:張明楷:《刑法法》(上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8-354頁。該書對“兩可行為”的概念、客觀性、特點及處理作了較詳細的闡述。)

模型標準的樹立源自人類經驗的理性總結,因此標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取決于下列因素:人類經驗的豐富程度、總結者思維觸及的經驗素材的典型性、理性總結的方法及納入總結的經驗多寡等。在立法超前現象中,這類標準的確立更多地受制于我們民族對自己權利和地位的感情以及執行物質技術條件所能控制的范圍。因此,犯罪構成這一事先擬定的裁判模式在面對浩森無窮的生活現象時常常顯得捉襟見肘,兩可行為這類處于臨界點上的危害行為的大量涌現也常使司法裁判者們為之氣結。

刑法在現代社會是以保障法的面貌出現的,“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并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11]這是因為,作為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根據社區主文化群道德價值取向決定的社會危害性本身并無量的程度分界線,立法者乃是以刑罰這種嚴厲制裁手段的應用來對其他法律無法規制的行為加以調整從而在觀念上為社會危害性劃出一個犯罪與一般危害行為的界線。當刑罰手段被無可奈何地加以利用以規制某類危害行為時,該類行為便具有了刑法上的犯罪屬性。這種無可奈何的選擇實際上蘊含著這樣一種思想:“只是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能適用刑法”[12],即刑法具有手段選擇的補充性。正如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耶林指出:“刑罰如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11],因而,“刑罰之界限應該是內縮的,而不是外張的,而刑罰該是國家為達其保護法益與維持法秩序的任務時的‘最后手段’”[13]。隨著人的心靈在社會狀態中柔化和感覺能力的增強,如果想保持客觀與感受之間的穩定關系,就應該降低刑罰的強度。[4](p.44)同樣,也應當降低刑法的適用率。因此,刑法的謙抑性正是刑法價值取向。所謂謙抑性,又稱刑法的經濟性或者節儉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14]這條原則同樣適用于司法實踐。作為這種價值之載體的裁判規范,對于兩可行為的非犯罪化處理就順理成章了,這不僅不違反裁判規范的要求,而是從整個刑法的價值構造上挖掘出該制度的實質——所有的制度都是以一定的價值追求為指導的。因為,兩可行為的性質本身就說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具有充分的存在空間,“最后手段”的選擇毫無必要。

工程,它既需要偉大的立法者,更需要忠誠的實踐者。[1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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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刑法》第十三條關于“醉駕入刑”的但書解讀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所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犯罪?對這個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議。這一但書規定能否適用于危險駕駛罪,也一直有不同的說法。有學者認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醉酒駕駛的不以情節惡劣為要件,也就是說“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即構成醉酒駕駛。從法理的角度,這種說法有待商榷。《刑法》中的“情節”,既是界定是否屬于犯罪的重要要件,又是區分犯罪程度的重要因素。換個角度,關于情節的界定既影響定罪又影響量刑。

就定罪情節而言,可以劃分為嚴重入罪情節、一般入罪情節和顯著輕微不入罪情節這三類。所謂嚴重入罪情節,就是只有當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比如針對高速公路偷逃車輛通行費,偷逃車輛通行費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論處。“情節嚴重”、“數額較大”、“后果嚴重”等諸如此類描述嚴重行為結果的,才將上述行為定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并且危害不大的行為,并不認定是犯罪。

《刑法》第133條關于危險駕駛罪這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按照定罪情節的分類,對于《刑法》第133條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竟駛,情節惡劣的”的規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竟駛兩種行為,情節惡劣的均屬于嚴重入罪情節,兩種行為均屬犯罪。情節一般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如果社會危害程度不大,則均不認為是犯罪。

從另外一個角度,《刑法》第133條這條特殊的條文其實規定了兩種情形: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對于追逐競駛行為是否入罪,只有滿足“情節惡劣”這一要件,追逐競駛才構成犯罪,而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并未規定“情節惡劣”這一要件。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對于醉駕,只需達到一般入罪情節即構成犯罪,但并不能以此排除“情節顯著輕微”的適用。

二、犯罪“嚴重社會危害性”特征決定醉駕入刑應考慮情節因素

學界通常認為,犯罪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罰當罰性三大特征。從總體上來說,任何犯罪都有情節輕重的問題,任何犯罪都可以據此進行程度上的劃分。因此,所有的危害行為只要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都應該認定為無罪。判斷醉駕是否應當一律入罪的關鍵問題,就在于判斷是否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均足以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程度。影響醉駕行為危害程度的因素有醉駕的時空環境、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和醉酒原因。根據以上原因來判斷危害程度,是判斷醉駕入刑的關鍵。

在刑法理論角度來講,犯罪定義有形式定義和實質定義兩種類別。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是一種實質判斷,也就是從犯罪的本質特征來界定。犯罪本質是社會危害性,是指對整個社會具有不利價值導向,危害社會利益或危害他人利益從而破壞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才是犯罪。比如,傳銷一開始并不被認作是犯罪,它只是一種銷售方式。但是國家認為這個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現在的刑法中它屬于非法經營罪的范疇。醉駕突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本質特征。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只要是醉駕,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入刑。至于醉駕情節的輕重,只能是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因素,但取代不了醉駕入刑。這意味著醉駕犯罪這一定性的負面影響遠高于刑罰本身帶來的利益,醉駕入刑后要承擔的不僅是《刑法》中所規定的“拘役并處罰金”的刑罰,還有其他衍生的法律風險與后果。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決定“醉駕入刑”需考慮情節因素

有學者認為,危險駕駛罪雖然將行為犯罪化,但是罪責輕微,危險駕駛罪是唯一一個以拘役為主刑的犯罪,所以不主張對醉駕入刑的標準設限。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罰相對輕微,但是“犯罪”這一定性卻是不能改變。醉駕是違法犯罪,其性質不因情節輕重而改變,只是在法院依法審判時從輕、免刑或從重時,有所區別罷了。這不僅是醉駕的“專利”,也是對所有違法犯罪行為普遍實行的量刑原則。

眾所周知,在我國現行刑法典中,存在大量的比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信用證詐騙罪之類的罪名,無論學界還是司法解釋均認為,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如果未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也不會認為該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比如,我們都知道是犯罪行為,但為什么目前理論界和實踐界都認為“婚內”不是呢,就是因為考慮到婚內屬于家庭內部矛盾,是夫妻間婚姻權利義務的矛盾,而沒有危害到家庭外社會上女性的合法權利。因此,所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看情節”的相關規定不違背罪刑法定,只是這種行為根本就不符合犯罪構成,不構成犯罪。

篇3

 一、詳細梳理、形成體系。 對 “法律進校園”活動的主要內容要確保更具廣泛性和針對性,比如除了《憲法》這部根本法之外,擬定師生必學的法律法規為《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勞動法》和《課程標準》規定的學生法律課內容,使之形成完整統一的課程體系。

二、增時增量、誨人不倦。每學期法制副校長對學生進行2次以上的法制教育輔導,規定學校教職員工每年學習法律的時間不低于40學時,學生每周按《課程標準》規定不低于2學時。結合鮮明生動的案例,深入淺出的講解法律法規的要義,推升教職工和學生的法制意識。教師教授法律知識時要精心備課,充分體現課堂教育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礎性主渠道作用。做到進校學生每個都能得到較好的,正規的法律法規的教育,通過考試培養一批批知法守法的學生。

三、有機結合、積極參與。把法律法規的教育任何到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日常行為規范教育中去并與交通安全、禁毒、國防、保護環境等專題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講授、張貼提示、學前教育,集體或個別談話,全面提高師生守法依法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下一步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法規教育活動,使法律法規的教育更具開放性。把法律法規教育當成校園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做,通過黑板報、掛圖展覽、先生說法、文藝演出,體現法制教育的文化氛圍。

四、多種渠道、廣泛宣傳。通過多種渠道,把法律法規的學習和教育引入更廣泛的領域,在學校圖書館設立了法律法規圖書專柜,讓師生在課外之余學習和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規;在學校校園網上開辟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教育宣傳欄。通過每學期不斷更新,不斷調整宣傳教育的內容,使法律法規的教育更具階段性和規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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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女性犯罪;法律原因;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1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03-090-03

一、女性犯罪的定義

分析女性犯罪的法律成因,進而提出有效的法律對策,首先要弄清女性犯罪的定義,因為定義是表征此種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質的重要因素,也是將其與其他類型犯罪區別開來的基本界限。我國刑法學雖對女性犯罪問題有所研究,但并未將其作為一個專題。相反,在犯罪學中,女性犯罪問題得到了更多的關注,但對女性犯罪概念研究并沒有得到重視,在很多相關專著中也沒有作具體的定義,只是在一些學者的論述中提及。

比較而言,女性犯罪除了具有犯罪的一般特征以外,還有女性犯罪獨有的特征,這是由女性的心理和生理因素所決定的。比如,女性的兩種特殊生理現象――經期和更年期――使得女性易情緒波動,產生激情犯罪。再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性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加深,女性逐漸擺脫束縛的狀態,走上獨立的歷史地位,并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也必然成為一種趨勢,從而使女性犯罪多以財產型為主,雖然其中也有部分因素是因為我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筆者認為,深刻把握女性犯罪內涵需認清兩大點:第一,犯罪主體是女性,此種犯罪是依據女性在生理心理方面異于男性來分析犯罪現象的;第二,女性并不是一種特殊身份,其所犯的罪行,男性也可以實施。因此,女性犯罪的概念可以簡單概括為:不僅具有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時還是一種因女性特有的心理和生理因素而具有的特殊的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的犯罪現象。

二、女性犯罪的法律成因分析

當前最主要的三大類女性犯罪,是女性暴力犯罪、白領女性犯罪、青少年女性犯罪。筆者認為,女性犯罪的原因不僅是因為很多女性法律意識淡薄,更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目前保護女性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對女性缺乏足夠的關注,當女性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及時、完善、便捷的法律途徑予以救濟,從而使女性產生逆反心理,最終導致犯罪。

(一)對女性權益缺乏明確的性別視角的法律保護

女性由于心理和生理方面與男性的存有差異,使得女性犯罪在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類型、犯罪危害等方面與男性存在很大的不同,這就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性別差異。盡管我國《婚姻法》等一些與女性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顯的性別歧視條款,但由于立法者的忽視,缺乏應有的性別視角,導致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成為一個“雙面人”,其本質目的是想保護女性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制定技術的缺憾,難以形成真正的法律城堡,使得女性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甚至得不到保護。女人天生是一種柔弱的動物,在受挫折時如果權益得不到保護,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從而導致更廣泛的權益被侵害,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二)女性維權的法律不統一

當前,女性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內部真正達到有機協調狀態的法律體系,從而使得女性合法權益缺失實效上的法律保護,從而導致犯罪。盡管我國《憲法》等法律法規,均對女性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做了相關規定,但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是,由于關于女性受害人的特殊法律保護條款的忽略以及統一的法律解釋標準的缺失,使得法官等司法執法人員在這些條款上面有著更多的裁量權,進而使得受害女性尋求法律的公正對待與弱者補償道路障礙重重。當女性權益難以通過合法途徑得到救助時,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幾率自然就會上升了。

(三)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

家庭暴力犯罪是女性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種,也是對當前社會影響最惡劣的一種。而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我國目前仍無一部統一的法律或法規,只是在《刑法》等法律中有零散地有所表述。根據《刑法》,只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力度又不強,《婚姻法》雖將“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專門章節予以規定,但是對暴力行為與家庭暴力之間的程度界限、實施家庭暴力者應受何種處罰才能真正達到預防和減少家暴的目的,仍然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規定。法律條款的滯后、執法司法人員不高的法律和道德素質以及公眾法律意識的淡薄,使得施暴者不知法或無視法而不斷實施家庭暴力,受暴者由于不懂法或不知法一再忍氣吞聲,家暴也就屢禁不止,從而使得女性家暴受害者在無法得到正當的法律救濟時,采取報復手段,如對等家暴,甚至采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極端犯罪手段。

(四)執法不嚴,執法不公

執法水平是影響犯罪狀況的重要因素,包括執法不嚴和執法不公兩方面。執法水平高,整個社會的犯罪率自然降低,這樣既可樹立法律權威,又能抑制類似犯罪的再次發生;執法水平低,犯罪率高,就會助長不良風氣,引發大量的效仿性犯罪。執法不嚴,最終導致作為人們心中維權象征的法變為與人們無關的令人生厭的繁瑣文字。這種心理在白領女性的心里尤為突出,她們漠視法律,甚至對法不屑一顧,轉而信仰金錢,認為只要有錢,即使違法了,付出的代價也不會太高。同時,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且正值社會轉型期的我國,一部分人受到嚴懲,而另一部分人受到寬容甚至放縱的執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現象仍大量存在,這種現象會使被嚴懲者產生新的不公平感和憤怒情緒,進而產生極端報復行為;而得以寬容和放縱者,由于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使她們特別是白領女性犯罪人的僥幸心理得到了進一步強化,更加助長了犯罪氣焰。

(五)女性法律意識淡薄

據有關統計,違法犯罪女性一般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觀念淡薄,甚至無知,她們在觀察力,思維力,判斷力方面相對偏低,認知能力不高,往往分不清道德與法律、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她們或不知自己的行為會觸犯法律,或知道卻無視法律,或對法律一知半解,誤以非法為合法,當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無法運用正確的法律手段保護自己,不知不覺走上犯罪道路,甚至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都難以理解和接受。特別是青少年女性犯罪人,處在青春期這個不成熟的狀態下,還沒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缺乏辨別是非、好壞、善惡及自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不良影響,因愚昧無知而上當受騙。

三、法律視角下的女性犯罪預防對策建議

(一)加強女性合法權益的性別視角法律保護

鑒于女性與男性之間的性別差異,《婚姻法》等一些與女性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應明確地從女性視角出發,制定完善的、具有強度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受害女性,這是預防、減少女性犯罪現象的一項關鍵有效措施。同時將原本已有的保護女性正當權益的條款真正落到實處,而不只是“紙上談兵”。比如,《刑法》在規定量刑時,應考慮某些女性是初犯、偶犯或一時沖動,予以從輕處罰。通過這些措施,使得女性在現實生活的各個方面真正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消除對女性設置的各種有形和無形障礙,充分保護其權益,為她們創造和諧安定的生活環境,保障其身心健康。由于女性的特殊地位,對女性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也是對下一代、對整個社會給予完善的保護。可見,加強女性合法權益的性別視角法律保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和減少女性犯罪,甚至降低整個社會的犯罪率。

(二)建立專門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

作為與男性相對,統治著中國“半邊天”的中國婦女,如果真要將其單獨作為法律客體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在短時間內是難以實現的,同時,從法律技術的角度來說,也是不可能的,也會給執行帶來很大的難度。因此,筆者認為,以建立專門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來取代制定專門的法律也不失為一個不錯的解決方案。構建婦女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專門培訓的律師,向婦女及時提供各種法律服務,及時查處侵害女性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并予以嚴厲打擊,以彌補當前法律法規關于女性維權的不統一,從而為女性受害者提供一條正當的法律救濟渠道,防止其走上犯罪深淵,對于預防和減少女性犯罪將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法律法規是法治社會中,用以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主要武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包括《婚姻法》等各種法律法規在內的法律體系來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但令人遺憾,這套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并未達到法律制定者的真正意圖。因此,筆者認為,盡快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強的《反家庭暴力法》,使女性權益的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是完全有必要的。筆者認為,一部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首先要明確給出家庭暴力的具體含義,其次要明確指定反家庭暴力的執行機構,也可以學習歐美等國家,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庭,為受害婦女提供更為及時、方便、有效的法律幫助。在制裁方面,新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僅要對那些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人施以嚴懲,同時對那些雖未構成家庭暴力犯罪但又確實給女性及家庭造成創傷者給予處罰。只有這樣,才能讓受害女性得到全面保護,從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發生。

(四)加大執法力度,保證司法公正

立法、執法、守法是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要素。執法水平的高低、執法公正與否是法律能否真正得到實施,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真正維護,犯罪者是否真正得到了應有懲罰的關鍵因素,光靠立法上的完善及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才能保證法律的權威,不至于形同虛設;才能使犯罪者有所顧慮,不敢輕易挑戰法律。筆者認為,真正做到加大執法力度,保證司法公正,最重要的就是加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教育,使其嚴格執法,執法機關不能因為女性犯罪者的身份、地位等方面的差異而對同等罪行者給予不同等的對待,這不僅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反而使受到不公者產生更為惡劣的報復心理,使逃脫法律制裁者更加囂張,更加無視法律的存在。

(五)提高女性法律意識

大量事實表明,女性走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她們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法律意識淡薄,當權益受侵害時不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也不知違法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及將要承擔的嚴厲刑罰處罰,從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建立專門的法律宣傳機構并配合新聞媒體,以取代專門依賴零散的社會團體和法律熱愛者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勢在必行。當然這種宣傳不能流于形式上的發放普法讀物,進行一兩次普法教育,還應進行實例操作,比如說,對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案件進行公開審判,讓民眾更自然地參與到法律程序中,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同時,各類法律宣傳部門應從娃娃抓起,開設法律課程或定期到學校進行法制宣講,利用各種渠道進行有效的法律宣傳工作,提前教育。加強對女性的法律知識教育,提高女性的遵紀守法意識,使廣大女性做到:既學法、懂法、知法、守法,又善于運用法律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從而達到防止和減少女性犯罪的目的。

女性是家庭和睦的紐帶,是現代社會的“交際花”,女性犯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整個家庭甚至整體社會來說都是無法避忌的。一直以來女性犯罪就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隨著近年來女性犯罪率的不斷上升,這一問題顯得更為復雜和敏感。解決女性犯罪這一社會現實問題不僅關乎無數個女性的身心健康,還涉及到如何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罰,更是關乎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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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唐曉慶.論女性犯罪的特點和原因[J].華商網,2008,(15):45.

〔2〕鄧珊.家庭內女性暴力犯罪之社會透視與防控構想――以南京女子監獄為視點[D].南京理工大學,2005.6.

〔3〕霍布斯鮑姆.極端的時代[M].南京:江蘇出版社,1999.

篇5

鑒于我國食品、餐飲行業的發展非常迅速和多樣化,各種新的食材、新的食品、新的工藝、新的設備、新的添加成分大量增加,有必要在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法規中加入更為嚴格和具體的審核標準語監督標準,確定能夠涵蓋每一種新事物,避免有所遺漏。對此一方面可以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一方面可以借鑒國外此類行業的管理經驗和模式。對于一些實在無法界定、無法有效管控的產品、行業或現象,可以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強化地方的監控引導,采取出錯則重罰的原則進行標準化管理。尤其是在涉及到農副產品方面,規定要細化、具體化,可執行、可操作、可監督,不允許存在放任自流的情況。

2.將綠色、無公害的內容落實到法律法規中

在相關法律中向著綠色、無公害的標準進行傾斜。對目前餐飲行業中不利于健康飲食構建的現象、企業進行引導,鼓勵轉型。對于已經建立綠色食品研發、生產、加工、運輸、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機構、個人,進行鼓勵,給與更寬闊的認證渠道和空間,推動此類創新型企業的發展。也可以考慮制定切實可行的綠色食品檢驗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給與更多的政策扶持,不能達到標準的限期整改或重罰,以綠色食品的標準實現多種食品企業、行業、產品的自我規范和調節。

3.強化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

在傳統的法律法規中,對違法行為和責任事故的處理力度不夠強,使得一些企業、作坊、個人鋌而走險進行非法牟利。在新的形勢下,強化處罰懲治力度,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很有必要。尤其是對于我國飲食行業普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絕不能姑息遷就,一律重罰。也只有這樣才能將食品行業的研發、生產、銷售的門檻提高,杜絕資質不夠,生產水平落后,衛生條件不達標的作坊和小企業擾亂市場秩序。而對于大的食品企業、集團,如果發生此類問題更應該嚴厲追責,確保起到良好的法律震懾作用,讓違法犯罪現象消失于無形。

4.結語

篇6

關鍵詞:初中數學教學;法制教育;教法

中圖分類號:G63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6)06-0120

當前,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的70%以上,其中15-16歲的少年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15-16歲正是學生在校學習的第二學段(7-9年級),正是學生成長的黃金時期,如何讓青少年健康成長成為我們教師憂心、揪心的問題。青少年犯罪率急劇上升,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調查統計結果表明:青少年學生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還是其自身的法制觀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因此,我們在對青少年學生實施素質教育、加強道德教育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對青少年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那么,如何在初中數學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呢?這是當前新課程實施過程中每一位教師必須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課題。筆者所任教的科目是數學,但是,筆者在上課過程中除了教給學生數學學科必備的知識,還要在適當的時機給學生傳授一些適合學生的案例。筆者認為:學生的道德品質、法制觀念、行為習慣的養成等,不只是班主任、政治教師的責任,我們每一個教師都有責任。因此,在各科教學中,教師只要抓住契機,適時滲透法制教育,會大大有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筆者認為,在初中數學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充分認識到在初中數學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數學源于生活,又運用于生活、服務于生活,數學知識在實際生活中無時不有、無時不在。在初中數學學科教學內容中蘊含著豐富的法律法規資源,在教學中適時恰當地滲透法制教育,不但可以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還可以增強數學知識與社會、法制三者之間的聯系,促進學生對數學知識的理解、掌握和應用。這樣,我們既完成了法制教育的任務、實現了法制教育的目標,又能更好地完成數學教學的任務,提高數學學科的教學效果,實現法制教育和學科教學的雙重目標。

二、研究在數學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在數學教學過程中,教師必須首先根據本堂課的教學內容和目標要求,充分挖掘與本堂課教學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找準法律法規知識的滲透點和切入點,然后按照科學融入、循循善誘、深入淺出、生動活潑、增強吸引力和感染力、達到潛移默化教學效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讓學生在學習數學知識的過程中主動地、快樂地接受法制教育。如在七年級數學上冊第一章《有理數》1.4有理數的乘除法教學時,在“多個有理數相乘”法則中,“多個有理數相乘,只要有一個因數是零,結果就是零。”筆者適時地對學生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滲透。“一個人的人生千萬不能乘以零,否則你的一生就等于零,如果一個人一旦染上就相當于將你的人生乘以零。所以,同學們千萬要拒絕,遠離,莫讓你的人生乘以零。”通過循循善誘的教誨,學生三年的時間能夠在思想上堅定地拒絕,防范。

三、教師要以身作則、遵紀守法,充分發揮表率作用

著名教育家夸美紐斯說:“教師的任務是用自己的榜樣來誘導學生”。學生在校期間與教師接觸的時間最長,教師的思想素質、道德觀念、言行舉止都對學生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和教育作用。因此,作為教師,我們應該充分利用課余時間認真學習《教師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知識,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增強依法執教的法制意識和觀念。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嚴于律己、言行一致。凡是要求學生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凡是要求學生不做的,自己帶頭不做,讓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受到影響和教育。

四、找準法律法規知識的滲透點和切入點,進行科學滲透

在初中數學課堂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首先教師要認真鉆研教材,充分挖掘教材中潛在的法制教育元素,尋找法律法規知識的滲透點和切入點,認真研究在數學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的途徑和方法,然后進行科學滲透。在進行八年級數學上冊(人教版)15.3《分式方程》一節時,可以結合教材內容的教學對學生滲透《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又如,在進行九年級數學下冊(人教版)27章《測量旗桿的高度》數學活動時,可以在利用相似三角形的有關知識測量旗桿的高度的教學過程中對學生滲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并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又如,在教學八年級數學下冊(人教版)20.2《數據的波動》一節時,可以結合教材內容對學生滲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篇7

贛州市律師協會:

本人身份證號碼:,受聘于江西創興律師事務所(單位),本人知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辦理實習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現就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做出以下承諾:

本人一貫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歷史上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記錄。

以上承諾如有不實,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篇8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一:旅店(賓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了加強古魯瓦克派出所轄區旅店業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開設營業性旅店、旅館、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營,合法經營。

二、開設旅店業必須自覺接受古魯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檢查,每年同派出所簽定治安責任書。

三、旅店必須建立如下幾項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內容逐人登記,如不按規定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2、做好旅店財物保管制度。

3、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員及住宿旅客應遵守規章制度。設置門衛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對旅店管理中負責檢查督促上述幾項制度的落實,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情況,堵塞漏洞,經常總結經驗教訓,對不按制度辦事的,一經檢查發現,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整頓處罰,對執行好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五、旅店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據情況對旅店負責人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及危險品帶入旅店不報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內進行非法同居、、、賭博、吸食、販賣、傳播物品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3、發現旅店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被公安機關通緝人員,隱瞞包庇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4、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旅店工作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

6、旅店內留宿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外地人員從事商業性及其他勞務活動的人口,住宿時間在一個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暫住人口登記手續的。

六、經檢查發現不按責任書規定執行,視情節追究旅店負責人、承包人、當事人的責任。

派出所 旅館、賓館業(戶)

責任區民警: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二: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嚴格旅館信息采集報送制度,旅館信息系統裝機率、住宿登記率、驗證率達100%,旅館單位每天向公安機關傳輸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5、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6、旅館內嚴禁、、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7、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館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8、旅館業實行訪客登記制度。

9、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10、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二、獎懲辦法

1、旅館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期限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蓋章) 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責任民警:________________ 治安責任人: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三: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 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 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 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 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業必須實行實名一人一登記制度。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 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貴重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4、嚴禁旅客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 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5、旅館內嚴禁、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嚴禁傳播 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6、旅館內嚴禁賭博或提供賭博器具等其他條件。

7、旅館內嚴禁吸毒、販毒或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條件。

8、嚴禁旅客發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

9、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10、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 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二、獎懲辦法

1、旅館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責 、 任人及法定代表人予以從重處罰或停業整改, 構成犯罪的, 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期限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蓋章)

責任民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篇9

【關鍵詞】網絡約租車 法律法規 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網絡約租車是“互聯網 + ”時代涌現出的智能新型交通業態。它依托移動互聯網技術平臺,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差異化、個性化的點對點的出行服務。移動互聯網信息平臺是網約車的媒介,消費者的差異化、個性化出行是其要實現的目的,中高端消費者是其主要服務對象,互聯網共享經濟是其本質。與傳統的出租車行業不同,網約車服務更多地依賴于互聯網進行運作,這也給網約車服務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帶來了更大的挑戰。目前我國立法已經明確網約車服務的合法性,但是在網約車市場的不斷發展和調試的過程中,也逐漸反映出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的缺陷。如何建立健全更加完備的網約車法律服務體系,是我國網絡約租車快速發展的關鍵。

網約車發展態勢迅猛

網約車服務已經成為人們日常出行所青睞的打車方式之一,它所具備的快速、高效率、低價等優點使其在與傳統出租車行業競爭時處于有利地位。客觀上看,隨著我國城市的飛速發展,人們的日常出行受阻較為嚴重。主要表現在上下班高峰期,尤其是在一些一線城市中,出行高峰期往往出現“打車難”的問題。公交車、地鐵、出租車等出行方式常常“人滿為患”,傳統的出行方式表現出“等車久”、“坐車擠”、“打車難”等問題,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出行需求。同時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也使其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聯系日漸緊密,其中較為成功的一個例子便是網絡購物。

網絡購物依托于互聯網技術,開發專業的購物軟件,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搭建出一個穩定、安全、快速、高效的購物平臺,網絡購物在短時間內興起并不斷發展。網約車服務行業的產生與網絡購物一樣,也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產物,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是網約車服務產生的前提條件。除了互聯網這一核心技術支持之外,市場客觀環境也是推動網約車服務產生的重要因素。

網約車服務在產生之后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則要歸于其良好的用戶體驗。飽受出行困擾的人們第一次使用這種新奇的出行方式,能夠迅速地達到目的地,而且價格相對合理,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一次良好的“消費體驗”。經過網約車經營公司的公關宣傳和消費者的討論傳播,這一新型的出行方式發展態勢迅猛。網約車服務極強的競爭力與其良好的用戶體驗是密切相關的。相對于傳統的出租車行業來說,網約車服務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選擇,減少了消費者的等待時間,在價格上,網約車服務一般較之于傳統出租車更低。這些特點都是網約車服務的競爭優勢。

目前我國網約車立法現狀及問題

自從網約車服務這一新型出行方式如火如荼地開展以來,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門一直緊密關注和有序指導這一市場服務的規范化發展。網約車服務在其經營過程當中,時常被報道出一些價格欺詐、司機不合法經營甚至暴力違法犯罪的現象。因此,制定網約車服務法律法規的任務刻不容緩,其旨在維護消費者和網約車服務經營者之間的公平交易、安全交易,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優化和促進出租車服務的轉型和升級。任何一種法律不可能在制定之初即做到十全十美,網約車服務法律法規亦是如此。只有在不斷探索實踐中發現問題,及時總結,才能不斷健全網約車服務法律法規,以求日臻完備。

當前網約車服務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相關立法缺位,法規出臺遲滯。我國網約車服務過較長時間的“任性”發展,直到2015年10月,交通部才匆忙推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而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法規則是在2016年才制定出來。在網約車服務法律法規出現“空白”的這一時間段,網約車服務游走于“灰色邊緣”,類似打球。法規出臺速度的遲滯,使得網約車服務行業秩序較為混亂,引發了諸多安全問題,例如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雖然后來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其實踐中發現,立法只是大體上具備了框架,網約車服務仍存在著一些為法律法規所忽視的方面。由于這些立法缺位問題,使得網約車服務的法律法規并未達到預期效果。

投訴機制施行不到位。投訴機制是監督和鞭策網約車服務市場的重要舉措。目前網約車服務法律法規設置了相應的消費者投訴機制,但其具體實施效果卻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投訴機制相關法律流程還不夠完善。同時,網約車服務公司也并未公開對于違法違規駕駛員的處理程序和處理結果,以至投訴機制的具體施行并未得到貫徹落實。

健全網約車服務審批法律機制

對于網約車服務,相關主管部門應該辯證地進行看待。目前網約車服務市場,主要是一些發展較為成熟、口碑較好的大型網約車服務公司占據了主導地位。在這種經營模式下,網約車總體的運行效果是良好的,但也存在著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甚至一些暴力違法犯罪的案件也時有發生。事后進行追責時,卻發現相關網約車駕駛員并不具備相關經營資質,使得追責工作陷入僵局。究其原因,仍是目前相關的網約車審批程序存在漏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政府部門需要嚴格規定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司的經營資格,同時建立一種“線上線下,聯合管理”的模式。網約車服務駕駛員的直接管理單位是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司,但是對于駕駛員的審查仍是政府網約車服務監管工作的一個重點。我們看到,網約服務平臺公司存在著一些駕駛員資料審批不嚴格的現象,導致審批工作存在著薄弱環節。

政府監管部門一方面要對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司進行嚴格監督,另一方面,更要對每一位網約車服務駕駛員進行資料審查,將每一位駕駛員的資料整合在相應數據庫中,并對其信息變動進行實時記錄,以確保每一位駕駛員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實現網約車監管服務的透明度,杜絕違法犯罪問題的發生。

健全網約車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消費者的消費體驗是促進網約車服務進步的重要因素。同理,根據消費者投訴的問題來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改進和完善也是十分合理且有效的。在網約車投訴機制建立之前,應該鼓勵消費者對網約車服務進行評價,類似于網絡購物一樣,通過消費者的消費反饋能夠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提供更加全面的參考。

相關部門應該立足于消費者的反饋意見,對網約車服務法律進行修訂和健全。對于消費者投訴舉報的網約車服務駕駛員,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司應該對其經營服務進行資料記錄,給以其相應處罰,以鞭策網約車駕駛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當然,在服務投訴機制當中,對于消費者評價的真實性也要進行細致考察,建立消費者信用評價等級是一個較好的衡量評價真實性的方法。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本文系陜西省教育廳科研計劃項目“互聯網+”時代的網絡約租車法律規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張力:《共享經濟特征、規制困境與出路》,《財經法學》,2016年第5期。

②楊煉:《立法過程中的利益衡量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

篇10

1、尤其在當前全省農行案件防范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景下,由于我們平時疏于學習,對規章制度學習不深,理解不夠全面,只抱著兢兢業業干好工作,遵守紀律,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等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會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違規違紀的現象發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經過這次規章制度學習教育,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法律法規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

3、當前金融系統發生的許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數都是因個別員工法律和規章制度意識不強,違規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給國家造成了損失,并且也毀了自我的人生和前程。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