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范文

時間:2023-05-29 1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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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的基本原則

篇1

從以懲罰為主向以預防為主的觀念轉變問題

從戰略角度看,治理犯罪效益最高的手段是預防。然而,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把以懲罰為主的觀念真正轉到以預防為主上來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至少有三個較難克服的因素制約這一轉變。首先,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調整并迅速發展的階段,政府面臨一系列需要緊迫解決的其他社會問題,犯罪問題雖然也要解決,但是,只要它對政治或經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尚未產生較大的直接影響的時候,政府往往難以把犯罪預防直接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即使偶爾提到這個問題,其出發點往往也是經濟發展或政治穩定。其次,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我國,在經濟調整并迅速發展前犯罪率很低,面對現實突然出現的犯罪浪潮,缺少應有的理論和思想準備,用歷史的眼光評價現實,期盼能夠迅速恢復往日的安寧。這時人們很自然地對刑罰賦予了極高的期望值。再次,在我國,以懲罰為主的犯罪對策有深厚的公眾基礎。

中國是個禮儀之邦,仇恨刑事犯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心態。這種心態容易演化成為復仇心理。此外,由于中國現實經濟發展狀況所決定,人們對犯罪被害的心理和經濟上的承受能力還很有限。這在客觀上又強化了人們對犯罪的復仇心理。所以,大多數群眾難以接受輕緩的犯罪對策。這種心理成為嚴厲懲罰罪犯的堅固的社會基礎,極大地影響著政府的犯罪對策。

上述這些因素嚴重地影響著從以懲罰犯罪為主向以預防犯罪為主的犯罪對策的轉變。然而,現實社會的犯罪情況卻要求這種觀念必須轉變。這是因為,歷史和邏輯都充分表明,單靠刑罰解決犯罪問題成本高,成效低。

刑法的法治精神與犯罪預防的沖突問題

從邏輯上看,產生于近代的刑法的法治精神與運用刑法直接預防犯罪常有沖突發生。近代刑法是在推翻封建統治、反對罪刑擅斷主義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法治是它產生的根據和基礎,因而也是它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這種刑法的最大特點是對定罪量刑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定,罪刑法定、罪刑相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它的基本原則,強調嚴格依法辦事,反對一切偏離法律和法律邏輯的傾向,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權力。刑法和刑罰的基本指向是行為,同樣的行為處以同樣的刑罰,而不管犯罪人的主觀狀況如何。這種刑法關注的重點是準確的懲罰,而不是犯罪的直接減少。所以,它對犯罪預防關心不夠,在對付現代社會復雜多變的犯罪現象上缺少靈活性,尤其在運用刑法直接預防犯罪上則確有諸多不利。刑罰的正確運用是這種刑法的惟一模式和期望,正確運用刑法成為司法和執法的最高追求,較少或者根本就不從社會整體上考慮如何減少犯罪。這種價值取向往往導致過分地依賴刑罰治理犯罪,從而弱化了犯罪預防觀念,影響刑法功能的發揮,也影響對犯罪社會預防對策的重視和運用。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尤其是犯罪的急劇增加、預防和減少犯罪的迫切需要,近代刑法的法治精神受到嚴重挑戰。人們開始以減少犯罪和犯罪危害為最高目標和出發點,以探究犯罪產生原因為起點來思考問題,并進行刑法的改革。為了減少犯罪數量,尤其是減少犯罪危害,提出和確定了一系列新的刑法理論和制度,例如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特殊處理、罪級(分等)、假釋、緩刑、累犯、不定期刑、保安處分、賦予法官更大的權力空間等。這些新的理論和制度,對直接預防和減少犯罪雖然有效,但是,嚴格地從邏輯上分析,其中很多制度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刑法基本理論和原則相違背。當刑罰功能一旦轉向預防為主,刑罰運用所關注的是犯罪人,刑罰的使命由主要懲罰犯罪而轉向減少犯罪,這時罪刑是否法定、罪刑是否相當、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這已經不是它最關心的問題了,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就自然被忽視了。

毫無疑問,近代刑法堅持捍衛法治的方向是無可指責的;現代刑法預防犯罪的動機也是不容否定的。問題是堅持法治精神不能過于刻板,預防犯罪不能超出大的法治范圍。難題是兼顧二者的有效契合點的尋找和確定。在法治建設初期的國家,要在刑法中確定這些有效的預防犯罪制度有相當難度,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這是一個相當大的難題。因為,在法治精神下,在刑法中尋找和確立預防犯罪的各種制度,需要有一定的條件。一是問題本身。在理論上尤其是在實踐中,尋找這種契合點的難度是相當大的,有時是不可能的;刑法史上所謂新派和舊派永無休止的爭論即來源于此。二是國家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法治發展程度,法官群體的素質提高,公眾接受和認可的程度等等,都有一個過程,需要時間。

犯罪社會預防的有效性問題

提高犯罪社會預防的效益有其本身的問題,也有一個社會認識、認可的問題。首先是實施切實有效的犯罪社會預防措施問題。犯罪社會預防措施很多,最有效的措施是以防止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而建立的以教育為主的法律體系。今天的犯罪狀況是由昨天和前天犯罪預防,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情況決定的。今天的工作決定著明天的情況。犯罪預防工作是“明天”的事業、綜合的事業,一定意義上說是民族整體素質提高的事業。因而,社會必須有一套防止未成年人沾染劣跡和對已有劣跡的未成年人進行及時有效的社會教育體系和司法干預制度。我國的少年法庭和今年6月26日通過、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這方面邁出了重要的步伐。

其次是犯罪社會預防效益的評價問題。有三個因素影響對犯罪社會預防措施的正確評價。

離開措施本身進行評價。人們往往從結果上評價這些措施的效益。

以現實較高的犯罪率來否定預防犯罪措施的效益。

篇2

代表發言摘要:

皮藝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現在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有其特別重要意義的,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我國的經濟正處于起飛時期,出現的各種情況紛繁復雜,需要增強預見性;二是文化環境的問題,目前道德的界定尚處于一種“失范”的狀態之中,人們的心理狀況很復雜,需要有針對地防微杜漸;三是從政治機制上說,在對權力的監督上,我們尚缺少一個完善的體制,還沒有一個較合理的外部監督機制,需要通過預防職務犯罪的實踐不斷探索,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改善管理。就職務犯罪來說,內因占主導地位,通過很多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末世”心理現象存在很普遍,例如李真案、案等都存在這個心理現象,很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我們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可以從多方面多角度來進行,例如從社會心理的角度入手,有可能收到理想效果。

對于預防職務犯罪法,我想從四個方面去界定它:該法應該是一部預防法,而不是一部檢控法;應該是一部具有權力性和職責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導性和宣言性的法律;應該是一部綜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僅僅只有法律監督;應該是一部多主體的法律,而不是單一主體的法律。對于立法,我們應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訓,在《職務犯罪預防法》中,應該規定相應的權力和職責,進行法律監督和指導,同時協調反腐敗偵查機關破獲案件,還有反腐教育以及預防機構的組成。很好地總結吸收過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敗的經驗,從而使這部法律能夠真正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現如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需要我們從全新的視角、全方位的視角去審視,需要從全社會的角度來關注預防工作,在這里,檢察機關一定要起到啟領的作用。

(黃京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提出應當建立獨立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機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條規定,各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一個或者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通過諸如下列措施預防腐敗:

(1)實施本公約第五條所述政策,即體現法治、廉政、透明度的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并在適當情況下對這些政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協調;

(2)積累和傳播預防腐敗的知識。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明確表明了檢察機關在我國國家體制中所處的地位,同時也確立了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所處的中心地位。

我國法制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越是有力,法律就越能夠得到普遍、統一、正確的適用,就可以更加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如果削弱或者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就容易縱容職務犯罪。檢察機關處在打擊職務犯罪的第一線,在長期同職務犯罪的斗爭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經驗,足以擔負起預防職務犯罪的重任。確立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確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職責,是更好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基礎,有利于遏制職務犯罪。

(王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刑事法與刑事司法的任務一般表述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種提法是正確的,但不夠全面。懲罰與打擊犯罪僅僅是犯罪預防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但絕不是全部。這不僅是中國學術界的共識,也是官方的共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核心就是強調對犯罪的預防和綜合治理。如果我們現在還認為刑事司法機關的任務僅僅是打擊和懲罰犯罪,那就落伍了。

在學理上我們可以把犯罪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藍領犯罪,一類是白領犯罪。藍領犯罪主要是街頭犯罪,白領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職務犯罪。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刑事司法體制框架,在刑事司法領域內,對于街頭犯罪的打擊和預防(對付“野蠻”的犯罪人)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而對于職務犯罪的打擊和預防(對付“文明而體面”的犯罪人)則主要由檢察機關負責。因此檢察機關具有預防犯罪的職責,特別是具有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不僅在學理上是有根據的,而且在法律根據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職務犯罪是龍頭,預防、控制和打擊職務犯罪,對于在整體上預防、控制和打擊整個社會的犯罪,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近一二十年來,西方國家逐步興起的恢復性司法對我們現在津津樂道的現代刑事司法制度提出懷疑、批評乃至否定。恢復性司法認為,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還是報應刑傳統,只是一味地懲罰和打擊犯罪人,沒有關注被害人和社區的利益。除了懲罰犯罪人之外,它們什么也沒有得到。如果說這也是一種公平、正義的話,那也是一種有害的公平、正義。因為通過刑事司法活動,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區都受到了損失。“有害的正義”是恢復性司法對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個簡單概括。

因此,恢復性司法試圖對現代刑事司法理論和制度進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恢復性司法認為,犯罪發生以后,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被害人,而且還包括犯罪人和社區。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務主要不是懲罰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復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區因犯罪而造成的損失,試圖達到一種“無害的正義”。“無害的正義”是恢復性司法追求的核心價值。恢復性司法代表著刑事司法改革新的世界潮流,它所著重強調的是恢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以及預防和控制犯罪。

可以預計,隨著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預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領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檢察機關在幾年前就成立的專門預防職務犯罪的機構,正是適應了這種刑事司法改革的世界性潮流。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大致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先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后地方性法規,這是一種通常的思路。另一種模式是先地方性法規,后全國性的法律和法規。

這后一種模式在當今中國社會急劇變動和法制建設相對滯后的情況下,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它對于加強地方性法制建設,對于暫時彌補全國性立法的缺陷與不足,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并且最終為全國性立法的到來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和鋪墊。這種由下而上的立法進程有可能使得全國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來的法律更符合中國國情。比如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之前,我國已經有許多地方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對于各個地方的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并最終為全國性立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我們今天討論的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化正是這后一種模式。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控制職務犯罪,一些地方根據中央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了適合當地情況的預防職務犯罪地方法規。這不僅有利于當地職務犯罪的預防,而且也為全國性預防職務犯罪立法提供了經驗。

(儲槐植 北京大學教授)

反恐斗爭“和”公職犯罪“是世紀之交困擾國際社會的兩大難題,公職包括公共事務和公共權力兩個部分,在相當程度上,反腐敗比反恐工作更加復雜。

目前法律理論上有兩種主張:保守司法和能動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國家,對于國家機關來說是“法無明文規定不能做”,而對于普通民眾來說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能動司法指的是“法無明文規定可以做”,但不能與《憲法》相抵觸。隨著我國社會發展的步伐,國家機關更多地體現出能動司法,從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尤其是對于我們這種轉軌中的國家,能動司法顯得尤為重要。賈春旺檢察長去年提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主題,我們可圍繞這個主題,在不違背《憲法》的原則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例如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這就是能動司法很好的體現。

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立法,這項工作不外乎有兩種過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進立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通過加強地方立法嘗試的渠道,為全國性立法提供經驗。此外,我們可以先修改《檢察官組織法》,為專門的立法作好準備。

(曲新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從我國《刑法》現狀來看,《刑法》具有抽象意義上的、一般性的預防功能,例如已有的刑罰對一些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預防意義。在國外,預防工作是分散在各個層面上的,而國內將由一個專門的機關來承擔此項任務。預防分為兩塊,普通犯罪預防和職務犯罪預防。在我國,要結合當前的國情來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并且要有專門的機關來協調完成,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國家競爭的根本是政府競爭。政府競爭也是國家競爭的一個重要指標。在國內,如果一個地方有一個“高效、透明、公開、廉政”的地方政府,該地方的經濟就會得到迅速發展。比如說1988年、1989年期間,國內的很多商人紛紛移民、移居國外,造成外匯流失現象嚴重,雖然其中原因諸多,但是“不安全感”是一個重要因素。

當前,我國公務人員腐敗現象較為嚴重,光靠新聞媒體、個案來監督預防并不科學,需要我們構建一個科學的反腐敗機制和制度。目前,我們的社會經歷了或正在經歷很多個轉變,這些轉變總結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個轉變是我黨已經實現了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隨之而來的就是廣義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機關,包含司法機關在內都要適應這種轉變,才能更好地“為民執政”。前一階段,法院、檢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羈押”問題就是這種轉變的一個重要體現。第二個轉變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過去沒有出現過的問題和矛盾,經濟犯罪現象日益突出。第三個轉變是“一元化社會”向“多元化社會”的轉變,這也是社會改革的一個重要體現,具體的表現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眾去做。在這些轉變過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為突出,而這里的法律必須具有政策性和導向性。《職務犯罪預防法》也應該是這樣的,同時在這部法律當中,檢察機關的作用很大,應該發揮監督指導作用,通過公共決策、公共政策,比較深地介入到預防工作的各個層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護社會經濟繁榮發展、政治穩定的方法手段來很好地預防職務犯罪。在這里,檢察機關的“主動、能動性司法”的空間更大,因為它的行政性更濃一些。從法律監督的角度出發,檢察機關可做的預防工作更多,比如檢察機關可以做一些窗口性的、指導性的工作,提供咨詢和提醒,這一點就像中央銀行對地方商業銀行的窗口指導工作。

在目前的環境背景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很難做,但是如果能夠通過我們的努力和辛勤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整個民族、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是不可估量的。

王牧(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這次“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化建設座談會”是在我國參加起草并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不久后召開的。研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可以知道,公約對預防工作的法律根據、預防工作的意義、預防工作的手段方法都講得很清楚,這為我們在中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據和法律框架,這次會議開得非常及時。再者,職務犯罪預防廳成立三年來,從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據和工作的權利義務、職權責任的探討階段,現在已經走到了總結經驗并加以法制化的階段。因此,這次會議應該是標志著預防工作從初步探索到總結經驗、立法規定的新階段。現在,把預防工作納入到法制化的觀念來加以對待,仍然是一個全新的問題,這在我國打擊犯罪、治理犯罪的決策中又先行了一步。

在我們一般人的觀念中,治理犯罪主要靠打擊,但打擊的目的還應當是預防犯罪,我們刑法理論中講的一般預防便是這樣。如張三、李四因犯罪受到了刑罰的懲罰,使其他人受到了震懾,不敢犯罪,這只是起到了一般預防的作用。事實上,強調打擊、報應和一般預防是古典刑法的觀念。現在,社會發展了,人民生活奔小康了,社會安全已成為人們的第一需要,預防觀念也被提到重要日程上來。因為,社會安全問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預防犯罪,包括如何預防職務犯罪的問題。在現代刑法的觀念中,更強調預防,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現代刑法從其取向可分兩種,一種是打擊的刑法,一種是預防的刑法。在現代的一些國家中,應對犯罪的主要不是刑罰懲罰,而是犯罪預防。這是現代刑法的基本觀念。職務犯罪預防法制化研討會,對將來在中國推動刑事法律現代化起到了一個歷史的生長點的作用。這也告訴人們,中國的治理犯罪主要是通過預防,而且主要是法律性的預防才更有效。

治理犯罪不應該僅依靠打擊,或者說不主要寄希望于打擊。對社會民眾來說,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還是預防。預防是使職務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現在貪污的數額大幅攀升,腐敗的形勢仍然嚴峻。抓一個殺一個,代價太大了。怎么辦?別讓他們犯罪,不要讓他們走上犯罪道路。我們在治理犯罪過程中應該盡量少用刑罰,刑罰是暴力的東西,以暴治暴只能是暴力升級。刑罰并不是一個好東西,刑罰像金錢一樣,萬萬缺不得,但刑罰不是萬能的。刑罰像一堵墻,只擋君子,不擋小人。所以,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化,能夠提到我們中國學術界的議事日程上來,而且不僅是作為我們的學術探討,更作為我們檢察機關的實踐,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論、實踐、歷史多方面的意義。

(樊崇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2000年我在德國考察時,德國一位警察局長對我說:“德國已經打擊犯罪兩百多年,但最近總結來看,犯罪是越打越多,越打越重,越打越狡猾。我們得出的一個總結是,關鍵是預防。”所以,德國的警察局拿出20%的精力來搞預防。他還把德國小學生、中學生、大學生以及公務員的教材分別送了一套給我。其內容說明,預防工作太有必要了。近年來,我們國家懲處了許多干部,這是我們教育工作的失敗。換位思考的話,這就突出體現了預防工作的重要性。

篇3

關鍵詞:未成年刑事處罰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他們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未來的走勢,他們的成長關系著社會的和諧與進步,關系著民族的繁榮與昌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來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也是一直困擾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之一。通過分析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并從刑事處罰制度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從而去找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這對于我們法律專業的學者也是一次有意義的挑戰。

一、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

隨著社會傳播媒體的空前發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靈不斷地感受著時代的變化,他們在接受著社會新鮮事物不斷增長見識的同時,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1.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從享樂性向貪利性變化

這一方面是人類弱點的一種表現,另一方面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對利益的追求的無節制性,一些人為了獲得利益,甚至不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受這種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價值觀影響,其犯罪動機也多出于滿足物質欲望,這種“貪利性”的犯罪動機,與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從簡單化向成人化變化

犯罪手段日趨成人化,方式多樣,作案手段殘忍。從生理學、心理學角度來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從近些年來破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險性、復雜性等特征已經接近甚至超過成人,讓人很難從再從作案手段上區分是成年人犯罪還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隨著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程度也日趨提高,一些駭人聽聞的惡性案件,如殺父弒母案件、殺人碎尸案件、公然、案件等時有發生。

3.未成年人犯罪組織形式從單個性向團伙性變化。

20世紀80、90年代,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形態開始改變單獨作案的傳統形式,轉而向團伙、聚眾的形式實施犯罪。《青少年與法》雜志編輯部于2007年12月組織了一次調查統計顯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約有60%-70%屬于團伙犯罪。團伙犯罪是有組織犯罪的初級形態,黑社會犯罪則是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黑社會性質犯罪無論是在危害社會的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團伙犯罪所無可比擬的。從團伙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犯罪過渡的態勢,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趨嚴重性。

二、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立法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形勢的變化和整個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高度重視并加快了有關未成年人問題的立法工作。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刑事司法解釋等。具體而言,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處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刑事處罰原則上,主要體現了兩項原則,即從寬原則和不適用死刑原則。這兩項原則是我國刑法所確立的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的最為基本的原則。具體體現為: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則減輕處罰。”《刑法》第49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前者要求在對未成年人進行量刑時,必須在法定刑的范圍內處以相對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后者則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一原則也是與我國一貫堅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適應的。

(2)在刑罰的種類上,我國的刑罰體系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和生命刑,具體而言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這些刑罰種類在對于未成年人的適用上除了不適用死刑外,其他刑種基本適用。

(3)在刑罰的執行上,我國《監獄法》第74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第75條規定:“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同關押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進而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對于未成年人減刑和假釋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4)在非刑罰處罰方法上,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矯正措施還有賠償經濟損失,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行政處分。

2.我國現行立法存在的問題

(1)刑事實體法獨立性不夠,小刑法模式不適

從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立法現狀來看,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雖然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是上述兩部法律并不是純粹的刑事法律規范,而是從政府、社會、教育等角度進行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行政法律或社會管理法規,更像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法典化表述。截止今天,我國依然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

(2)刑事處罰基本原則不夠完備

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基本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必須反映這一領域的基本價值理念和取向。而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及不適用死刑原則,顯然是不夠全面和完備的。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的立法完善

影響未成年人刑罰制度設置的因素有很多,但這一制度究竟應該如何設置,在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究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思想進一步認識,才能從更深層次上對這一問題有更深的了解,在改革完善的方向上把握其大致脈絡。

刑事處罰立法應遵守的原則如下。

1.目的刑主義和教育刑主義

在目的刑主義的觀點看來,當犯罪行為已經發生,無論刑罰怎么規定都不可能恢復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還原到犯罪行為發生前的狀態,因此,力圖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罰總是徒勞無力的。目的刑主義認為,從一個方面來說,刑罰的設置是為了達成社會防衛的合理目的,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刑罰的設置又必須是為了防止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要以罪犯的個別情況為標準來確定個別的刑罰。在這種思想下,教育刑主義應時而生,它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再應該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或者報應,而應該是一種教育,通過這種教育,使犯罪行為人能夠浪子回頭,重新適應社會的發展。那么,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就不應該在監獄進行,而應該與社會融合在一起,只有這樣,才能使未成年犯罪行為人特別是更快的達到從良的效果。如果以目的刑、教育刑作為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就應該盡量輕緩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

2.雙向保護原則

該原則同樣是由《北京規則》所確立的一項重要的適用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它注重的是在對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中尋求一種均衡,進行平衡保護。其基本內涵為,既要重視在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中通過設置針對性的措施對其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同時也要注重對社會利益的保障,如此,才能將未成年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矛盾予以協調解決以從根本上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在對未成人犯罪刑事處罰的思想基礎有了初步的認識理解之后,我們就可以在這些思想的指導下針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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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仁文.刑事政策初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篇4

執法為民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主要內容之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執法為民理念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法領域的集中體現,是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直接反映和具體化。是新時期檢察工作的基本指導思想,對各項檢察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執法為民理念是人民司法本質的體現。實踐表明,檢察機關只有堅持為民執法,才能保證檢察工作的發展方向,才能做好各項檢察業務工作,才能促進國家長治久安。背離了“為民執法”這一根本宗旨,我們的檢察工作就會迷失方向。其次,是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根本要求。司法活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不僅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而且影響著全社會共同理想信念的形成,影響著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對黨和國家的信任,關系著黨的執政基礎和國家政權的穩固。只有做到執法為民,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才會有實現的基礎。第三,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在社會轉型期,各種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大量涌現,這些問題需要靠法治來解決,但法律本身就有相對的滯后性。怎么樣才能代表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促進經濟發展,是擺在各級檢察機關面前的首要問題,而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宗旨,就為這些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提供了統一的標準,指明了正確的方向。

檢察機關擔當著法律監督的重任,權力大、責任大,執法者如何用好手中的權力,不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更是法律對執法者的考驗。執法為民是黨和國家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最基本要求。所以,我們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用公正執法的承諾,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人民滿意”作為檢察工作的最高目標,增強執法為民的公仆意識,歷練公正執法的政治品格,通過公正執法的實踐,讓人民群眾對我們黨領導下的政治和法律充滿信心。

一是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檢察執法中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時刻牢記檢察官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是人民的公仆,是為民掌權,為民執法,為民服務的。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的思想,始終堅定不移地將維護社會穩定作為檢察工作的首要任務。通過“嚴打”整治,嚴懲各類刑事犯罪,增強群眾的安全感,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環境。通過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社會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大要案,嚴懲腐敗分子,保護國家人民財產,鼓舞人民群眾,增強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通過強化監督,切實糾正違法犯罪現象,增強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制的信任。

二是公正為民執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檢察機關必須以保障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突出“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主題,確保法律的嚴格統一實施,維護司法公正。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基本原則。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建立與現代法制文明相適應、符合現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確法治觀。

三是嚴格為民執法。由于受陳舊執法思想的影響,當前檢察機關在執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問題;重實體,輕程序問題;重打擊,輕預防問題等等。樹立打擊與保護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的思想。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執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要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通過查辦具體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律,針對發案單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要結合典型案例,積極開展個案預防,達到“查辦一個案,教育一條線,治理一大片”的效果。

篇5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日本模式;借鑒意義

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動過程中所奉行的政策,它主要涉及偵查、和審判這三個環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實際上也就是在刑事偵查、和審判活動中,為有效貫徹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與保護的法律精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以及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國家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處理時所遵循的策略、方法、原則等的總稱。它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未成年人犯罪矯正政策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政策。從形式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與普通刑事政策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特殊性,不僅僅在于其身心發育不成熟狀況會影響其行為責任的負擔,更在于其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需要特別的保護,而且他們代表了國家、民族和人類的未來,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如上所述,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體存在諸多特殊之處,因此不能把普通司法制度簡單地運用到少年司法領域,這已成為各國共識。不過,雖然基本理念是相同的,但世界各國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的方式和做法仍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和區別。下面,筆者將近年來出現的,以日本為代表國家的由福利機能逐漸向司法機能轉變的“福利與刑事整合模式”,進行較為詳盡的介紹:

一、日本模式的主要內容

作為東方儒家文化圈的成員,日本的文化背景相對而言接近中國,但日本易于吸收其他民族文化并為己所用的民族性格,又使得其在近代以來的社會變革方面多走在東方國家前面,形成了自己的特點和優勢。故如果用一句話來描述日本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話,那就是其建立與發展既立足于其傳統文化基礎,又深受美國司法制度與文化理念的影響,具有融合東西方文化和制度內容的特色。總體上,由于其整合刑事性與福利性于一體,且從外觀上更接近于德國模式,因此有的學者也稱之為“福利與刑事整合模式”。

與許多國家一樣,日本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體現出了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的動向。人道主義作為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基本原則之一,早已在國際社會得到了廣泛認可,日本在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也將之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原則。但由于青少年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和治安狀況的日益惡化,日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近年來有從“刑事與福利整合模型”向“刑事型”即嚴罰主義發展的趨勢,這主要體現在2000年10月31日,日本國會眾議院終

于正式通過的《少年法修正案》上。從表1-1可以看出,這次《少年法》的修正明顯是對日本社會提出的“少年犯罪激增,并正在向兇惡化、低齡化的方向發展,應盡早修訂《少年法》,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論調,以及日益高漲的嚴厲打擊未成年人犯罪呼聲的回應。

從內容上來說,不難看出這一修正案顯然受到國內嚴罰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輿論、美國20世紀60年代以來加強未成年人司法正當程序以及近年來衡平與修復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改革等因素的影響。這一《少年法修正案》,也使得日本刑事與福利整合模式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而向刑事司法治理模式轉變。然而,從現實來看,《少年法》修改后所收到的實際效果,及其所導致的對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基本政策理念調整后的評價,似乎并不盡如人意。因為在《少年法修正案》通過后,日本少年法(改正)問題研究會立即發表《反對少年法嚴罰化的緊急聲明》、《反對少年法嚴罰化的法學家的緊急聲明》,明確表達了法學家們對于《少年法修正案》的態度,即嚴罰雖然能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一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所謂少年犯罪的兇化、低齡化確有一些典型個案所指,但是針對少年犯罪問題,更應該考查的是周圍的各種社會關系是否已經盡到了應盡的責任。日本學者們指出,“對少年,尤其是年少少年科以刑罰,將其關押在監獄,將會對少年犯罪傾向的克服帶來極為有害的后果,也會使他們將來回歸社會受到阻礙。……根據調查表明,嚴罰主義,即野蠻化(brutalization)刑罰,反而會促使犯罪行為有所增加。一言以蔽之,只是想靠威嚇抑制少年犯罪,其實是與少年法的保護主義、教育主義之原則不相容的愚蠢想法”。

表1-1 日本2000年未成年人法改正案之要旨

修正的事項 修正的具體內容

刑事處分年齡 由16歲改為14歲

重大刑案之處分的可選擇性 應被判無期徒刑之未滿18歲之犯罪未成年人之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之定奪,可由法院自由選擇

被害人保護 導入未成年人犯罪結果之判決結果通知,一定范圍內可自由閱覽之

保護者責任 必要時可采取訓誡指導等措施

裁定合議制 重大刑案采法官合議制度

導入檢察官等參與案件審理制 家事庭在判處因故意犯罪行為而造成被害 人死亡之罪及二年以上之短期刑,或是該 當禁錮刑之罪行之事實認定程序中,有檢 察官參與之必要時,檢察官可做是否案件參與之決定

觀護措施期間 延長至八周

申請抗告受理制度 設定由檢察官申請之抗告受理制

審判方式 因審判對象為未成年少年之故,所以以敦促未成年人反省為重之審判為主

“逆送”制度 被解送至家庭裁判所的少年案件,需再一次移送回檢察院。這是家庭裁判所根據調查的結果、犯罪性質和犯罪情形,決定予以相應的刑事處罰時適用的制度,也是對少年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時的必要程序。

而且,隨后的司法實踐也證明,加大懲罰力度并無助于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例如,在該修正案中所采用的“裁定合議制”逐步使家庭裁判所不被信賴,使原本已經遭受指責的“正在失去和諧氛圍”的現行少年審判制度,變得更加具有威懾力和恐怖感,即接受審判的少年在眾多法律家的包圍之下,變得更加萎縮膽怯,難以發揮自己的主體性,而這種狀況明顯地讓使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其他國際準則規定的保障少年明確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遭受到了侵害。實際上,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有家庭虐待、校園暴力的背景,故對家庭、學校以及社區等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進行綜合治理,才是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正道。

二、日本模式的借鑒意義

綜上所述,不管現實需要的刑事政策如何變化,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仍然帶有較濃重的福利色彩,即便是在嚴懲主義抬頭的現在也是這樣,即刑事政策的變化并未根本影響到其保護未成年人的核心司法價值觀念,畢竟未成年人是一個需要更多關愛的特殊群體。這一點也是我們在考察和借鑒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時,必須注意到的基礎性問題之一。目前,日本國內也有了同樣的認知,如根據業已批準的《兒童權利條約》及《北京規約》,日本司法當局明確指出在尊重現行法精神的同時,必須堅持加強和深化對未成年人自律成長的幫助,并要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不斷探索適合矯正其不良行為的司法方法和措施。

故筆者認為,盡管日本在不同發展階段應對未成年人問題的政策模式及具體措施各有不同,但其都是在社會政治經濟變化、未成年人犯罪率增減、社會輿論壓力、國家主流觀點轉變等因素的影響下,一直徘徊于嚴懲與寬容兩者間,總體朝著輕緩方向發展。這是因為,自19世紀60年代起,在世界范圍內就出現了“懲罰刑”向“教育刑”轉變的趨向,非監禁化成為現代刑罰立法的取向,即在對待犯罪人特別是由于非人格性外在因素而犯罪的人群的問題上,非刑罰化優于刑罰處罰,非監禁刑優于監禁刑。未成年人犯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在刑罰處罰方面也適用這一規律。故這之后,包括日本在內的各國紛紛在結合本國國情、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礎上,對其刑事政策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并因此出現了非犯罪化、非刑罰化、人道主義的發展傾向。但在20世紀末,隨著人們對犯罪形勢持續惡化的擔憂,世界各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又普遍出現了向嚴懲主義回潮的跡象。當然,在對嚴厲刑罰功能持懷疑態度和對人道主義普遍認同的今天,這種做法在飽受社會輿論壓力的同時,也遭到了一些法學家的批評。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嚴罰主義”只是一種總體趨勢,并不是絕對意義上的。而且,這種“嚴懲主義”也只是一種歷史縱向的比較,目前各國總體上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仍是一種區別于成人的態度,即更為獨立甚至是更為“偏執”地強調人道主義、保護主義和教育挽救主義,不但不能僅僅以犯罪的預防與控制為惟一目標,甚至還可能會將其降格為次要目標。而且,就整個刑罰體系來說,其也是趨向輕刑化發展的。

所以,筆者認為,面對日益嚴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發展形勢,還是應當摒棄“嚴懲主義”的適用,將“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以及“保護和教育”理念優先地位的確立,和對獨立的“輕刑化”刑事司法政策發展思路的堅持,作為完善我國來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本出發點和最基本原則。

三、結語

公共政策的演變,既需要實踐中的嘗試與反饋,也需要理論研究的深入推進,這其間充滿了社會需要、社會實踐和社會價值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調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不例外。而且,無論就犯罪學理論研究,或犯罪預防與抗制及治療之觀點,少年犯罪之研究是研究犯罪行為之最重要發展基礎,其重要性與價值性均屬最高。

因此,筆者今后會繼續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進行總結評價的基礎上,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未來發展的原則方向和基本思路予以梳理和研究,以更好地適應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實踐的現實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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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葛野尋之.少年司法的再構筑[M].日本評論社, 2003.

篇6

一、執法辦案

執法辦案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也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途徑。在社會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必須推進執法辦案活動的改革,更加注重公正、高效與和諧,不斷創新社會管理的方式。一是要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首要責任,依法嚴厲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嚴重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等刑事犯罪。牢固樹立寬嚴相濟的執法理念,繼續貫徹檢調對接機制,并加強對刑事受害人的救助力度,同時,進一步擴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二是要嚴肅查辦與預防職務犯罪,突出查辦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關系民生領域的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行為,促進行政管理部門及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加強對職務犯罪分析、對策研究、預防建議和預防宣傳的工作,形成規范的預防工作機制。三是要注重解決社會管理創新重點要解決的問題,針對關系社會管理的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法律監督,并開展專項行動,提高打擊的準確度,增強參與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如積極參加制假售假的專項行動以及關于食品安全的行動等等。逐步探索完善社會矯正進行法律監督的方式與措施,為社會提供一個安全運行的環境。

二、加強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機制的建設

從應然的層面上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擁有監督行政機關執法的職權。但檢察機關應否對一般的(即不涉嫌犯罪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制度和檢察學發展史上的一個敏感問題(即所謂一般監督權的問題)。雖然有一系列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文件確認了檢察機關分享執法信息的權力,檢察機關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性和工作需要,但是在推行過程中面臨重重困難。[1]但是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有效銜接,有利于檢察機關在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的同時,帶來監督方式的轉變,這也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健全銜接制度

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與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刑法已規定了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構成要件很嚴格。僅這幾個規定是不夠的,還需要完善刑事法律,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標準、范圍和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拒不移交案件時的救濟措施,制定較高層次的規范,并在其中規定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一般執法行為的案件實施監督的職能,明確管理銜接的具體方式、方法、工作程序。

(二)運用各種相關的監督方式與手段加強移送案件的監督力度

檢察機關應及時跟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將法律規定的監督方式落到實處。在行政機關一般的執法案件中,尤其是更多涉及到公民個人利益的案件,相比較作為國家機關的行政機關來說,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處于弱勢地位,侵害其利益的現象更為普遍。在此情形下,檢察機關更應主動介入調查,監督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三)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范圍

保障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知情權,檢察機關能夠及時有效對違法的行政執法活動作出監督。同時要探索建立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違法犯罪查處的聯系制度與聯席會議制度。對藥品、土地、城建、教育、食品等重點環節和專項工作進行立案監督,強化監督力度。通過上述檢察工作創新推動兩機關銜接工作地有效開展,可以促使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的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機制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檢察工作,檢察機關要始終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檢察機關在應對未成年犯罪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二是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減少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與監禁。三是加強對未成年犯的“人文監管”力度,給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人文關懷,并注重案后幫教與教育矯正工作。四是注重研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活動中的品格證據運用,可借鑒英美法系對品格證據的一系列規制,在我國建立品格證據制度,將其作為檢察機關處置未成年犯罪的重要依據與參考。

四、積極參與社區矯正體系建設

加強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的法律監督,首先是社區矯正中的交付執行環節。檢察機關應當對罪犯交付執行社區矯正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合法進行監督,防止違法交付執行問題的出現。其次是社區矯正中執行措施的變更環節。針對執行機關在罪犯矯正期間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防止違法變更執行問題出現。再次是社區矯正中的執行終止環節。檢察機關應當對矯正對象矯正期滿解除刑罰措施,恢復政治權利這一環節進行監督,防止違規操作,超期執行刑罰的現象滋生,侵害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最后是對社區矯正執行機關進行監督。加大職務犯罪的查辦力度,注重對社區矯正工作中瀆職、貪污、賄賂等犯罪的打擊。

五、切實發揮檢察建議的功能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向有關單位提出的一種法律建議,因而檢察建議具有法律監督的屬性。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檢察建議是一種民事檢察監督方式。檢察機關應立足本職工作,靈活運用檢察建議,使檢察建議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助力,充分發揮檢察建議在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中的警示、預防、督促、規范等作用。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社會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時向發案單位、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健全管理體制的檢察建議,而不能以案辦案,要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在開展檢察建議的過程中,不僅要注意個案中反映的問題,更要注意類案中存在的多發性的問題,探索建立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注重研究社會管理中具有傾向性的問題,并提出應對措施與建議,幫助相關機關與單位完善管理體制,將違法犯罪防患于未然,保證社會長治久安。同時,完善落實檢察建議的反饋、跟蹤回訪、定期評估等制度,不斷提高檢察建議的效果。針對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法律又無相關的規定,可向立法機關提出完善法律法規的檢察建議。

六、推進虛擬社會建設管理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已經成為傳輸信息最重要的載體,同時成為社會輿論散播的新的場所。建設與管理好網絡秩序成為檢察機關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一個重要的課題。網絡形成的嶄新的輿論場,容易導致簡單問題復雜化、局部問題全局化、個體問題群眾化等,如何管理好網絡秩序,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推動網絡立法,積極借鑒國外網絡犯罪立法的成果與經驗,及時提出建議,促進有關信息網絡法律法規的出臺,為打擊新興的網絡犯罪提供法律依據,更好保護公民在網絡上的合法利益。

創新網絡輿論引導機制。在新媒體網絡廣泛普及的時代,傳者與受眾者的界限已經越來越模糊了。專家稱數年后,有50%的新聞將來自論壇、博客、播客等,在突發事件的信息傳播中,新媒體的速度與影響力不容小覷。所以檢察機關應時刻關注網絡上出現的輿情,對重大輿論倒向要實行分析并采取新聞會的方式對輿情進行引導,正確地輿論疏導。與媒體建立良好的互動機制,及時向社會公眾提供檢察機關工作過程,在輿論導向上贏取主動,得到公眾的信任。健全涉檢網絡輿情監測應對機制,積極開展在線咨詢、訪談、網絡評論等多元對話交流,有效應對和正確引導輿情,發揮網絡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有效載體作用。

篇7

隨著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 , 作為刑事審判活動兩個基本環節之一的刑罰裁量 , 日益受到學界和司法部門的關注和重視。近些年來 , 刑法學界以價值為視角研究刑法問題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 , 這對于拓展刑法理論視野和服務刑法實務具有重要意義。刑罰問題也不外乎是一種價值問題。[2]關于刑罰價值問題的研究 , 理論界由著重研析一般意義上的刑罰價值轉向關注刑罰適用的價值取向 , 體現出刑法理論對司法實踐的一種呼應關系。從人民法院的量刑實踐看 , 刑罰適用價值觀念的偏差與誤區仍不容忽視。本文擬從刑事法官的角度 , 就刑罰裁量的慎刑、公正、人道三大價值觀念做一探討。

一、慎刑觀念

慎刑觀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首要價值觀。它要求刑事法官謹慎量刑 , 依法裁量 , 嚴禁恣意用刑和濫用刑罰。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的人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一定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 其本質是對犯罪的適當懲罰性 , 亦即使犯罪人遭受與其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痛苦。[3]作為和平時期國家使用強制力最嚴厲的方式 , 刑罰關系到公民的自由、財產、名譽甚至生命權利。刑事法官的量刑工作 , 事關生殺予奪 , 關乎國家安危 , 容不得絲毫任意和馬虎。陳興良先生曾言 ,“ 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 , 個人 與社會兩受其益 ; 用之不當 , 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 , 對于 刑法之可能的擴張和濫用 , 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 , 此乃用刑之道也。 ” [4]此說用于刑罰裁量 , 至為妥當。

中國古代慎刑思想源于西周時期 , 周公提出的 “ 明德慎罰 ” 中就有慎刑的含義。他吸取了夏商兩朝滅亡的教訓 , 要求統治者勤政修德 , 慎重用刑 , 避免社會矛盾激化 , 其典型說法是:“ 茲式有慎 , 以列用中罰。 ” 漢朝董仲舒獨尊儒術的主張為統治者接受后 , 儒家的慎刑思想開始受到重視。唐朝統治者大力弘揚儒家思想 , 竭力主張禮法并用治國 , 慎刑思想也發展到了較為完善的程度。如唐太宗就高度重視死刑犯的審核 , 多次要求集議審定。貞觀元年 , 他說:“ 自今以后 , 大辟罪 , 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 , 庶免冤濫。 ” 唐初的慎刑思想為后世所接 受、效仿。明代丘潘著有《慎刑憲》一部 , 系統地闡發了古代慎刑、恤刑的思想 , 其目有 “ 申冤獄之情 ” 、 “ 慎青災之赦 ” 、 “ 存欽恤 之心 ” 、 “ 戒濫縱之失 ” 等。考察漫長的封建刑罰史 , 雖然慎刑思想始終停留在理論上 , 未能實現法律化和制度化 , 但值得借鑒的是 , 大凡開明之世、昌盛朝代 , 如漢、唐都是慎刑思想得到重視的時期 , 凡是戰亂頻頻、 “ 禮樂崩壞 ” 的朝代 , 如春秋末期至秦 朝、魏晉南北朝都是一昧用刑忽視慎刑的時期。時代變遷 , 傳統的慎刑思想是當代刑事法官應予汲取和繼承的刑罰觀念。

貫徹慎刑觀念 , 必須樹立刑罰是解決社會矛盾最后手段的觀念。犯罪是一種最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 只有在道德控制、 行政控制等非刑罰手段不足以預防和懲治的情況下 , 才不得己動用。因此 , 在司法實踐中 , 必須認真、全面分析每一起案件的社會危害性 ,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和分則關于每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 , 決定是否適用刑罰和刑罰輕重。 對于那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 不以犯罪論處 ; 對于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 免予刑事處罰 ; 對于那些不關押也不致于危害社會的輕罪 , 依法適用非監禁刑 , 真正做 到重罪重判 , 輕罪輕判 , 無罪不判。

貫徹慎刑觀念 , 關鍵是徹底改變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正確定罪是準確量刑的基礎和前提 , 重視定罪是對的 , 但定性準確不等于量刑恰當。特別是我國刑法對犯罪大多規定了較大幅度的法定刑 , 一些犯罪的量刑幅度從 3 年有期徒刑到死刑 , 你能說定罪準確就裁判公正了 ? 答案應當是不言自明的。但是 , 由于我國法治建設尚處在起步階段 , 司法實踐中往往注重定罪問題 , 而量刑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視 , 沒有把量刑適當提到與定罪準確同樣重要的地位。目前對刑事審判的評判有這樣一種觀點 , 認為刑事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 , 量刑輕一點、重一點沒有關系 , 這是我國刑事審判中在思想認識上存在的最普遍的一個問題。[5]量刑是刑事審判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 也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環節。涉案被告人和社會公眾關注量刑可能甚于定性 , 權利的剝奪和限制才是刑事審判的最直觀的后果。我國 1997 年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 量刑輕重失衡 , 都是對這項刑法基本原則的破壞。刑事法官要養成嚴謹、科學和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 , 依法審慎準確量刑 , 充分發揮刑罰功能 , 使刑罰發揮最大的效益。

貫徹慎刑觀念 , 一個突出問題便是死刑的適用。死刑問題 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 , 人命關天 , 必須慎之又慎。我國在死刑問題上的基本態度是 , 不廢除死刑 , 但嚴格依法控制死刑的適用。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 死刑只能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 , 依法必須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 對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 可以判處死緩,辦理死刑案件一定要有 “ 鐵案 ” 意識 , 所辦案件要經得起公眾評說和歷史檢驗。有些論罪該殺 , 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 , 原則上不得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對于婚姻、家庭、民間糾紛以及被害人一方嚴重過錯引發的 嚴重犯罪案件 , 適用死刑要從嚴把握 , 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對于涉外、涉僑、涉港澳臺的案件 , 一定要嚴格執行中央的有關政策 , 適用死刑要從國家大局出發慎重考慮。對于經濟犯罪 , 不能將犯罪數額作為判處死刑的惟一標準 , 應當從這類犯罪的特點出發 , 在查明犯罪的事實、性質的基礎上 , 充分考慮犯罪動機、手段、退臟和追贓情況、實際損失等情節 , 裁量決定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刑罰。對于犯貪污罪 , 如果贓款已經全部退賠或者追繳 , 即使數額特別巨大 , 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犯受賄罪 , 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數額大小、有沒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等情節 , 決定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公正觀念

公正觀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根本價值觀。它要求刑事法官公平裁判 , 罰當其罪 , 防止感情用事和量刑失衡。公正性是刑法的首要價值。只有量刑公正 , 才能使罪犯認罪伏法 , 接受改造并回歸社會 ; 才能真正警告潛在犯罪人放棄犯罪惡念 ; 才能真正得到百姓擁護 , 強化人們的公正觀念和法制意識 , 收到最佳的犯罪預防效果。量刑公正的基本含義 , 就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 人裁量、決定刑罰時要做到依法進行、罰當其罪、刑罪相稱、公平裁判、不偏不倚。它具有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程序公正、實體 公正與公平裁判。[6]貫徹公正觀念 , 首先應予以強調的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 觀念肇始于英國 , 并為美國所繼承和發展 , 英美法所秉持的程序公正的精神實質 , 即不是以某種外在的客觀標準來衡量判決 結果正當與否 , 而是通過充實和重視程序過程本身以保證判決 結果能夠獲得當事人的接受[7].雖然程序公正并不能代替實體公正 , 但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公正是刑罰裁量的必然選擇。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公正 , 包括以下方面:( 被告人 ) 獲得聽審機會、 法官公正、提供判決理由和形式正義。[8]人民法院依法行使量刑權 , 必須遵照法定程序進行 , 保障被告人的各項合法權利。刑事法官首先要中立 , 不存個人利益與偏見 , 約束自己的情感與沖 動 , 避免先入為主和偏聽偏信 ; 其次要獨立 , 不受裁判者以外的人或組織的控制以及不在審判過程中兼行不相容的職能 ; 第三 要 “ 講理 ”, 對所判處被告人的刑罰應在裁判文書中闡明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量刑問題 , 表面上是一種實體判斷 , 實際上與定罪一樣 , 離不開程序支持。 “ 重實體輕程序 ” 是我國刑事司法活動中長期存在的一種不良傾向 , 由此導致的定罪量刑錯誤不在少數。近年幾例由于偵察機關違法取證、屈打成招 , 審判機關程 序意識不強、偏信檢察機關而錯判的案件 , 雖然上級法院感覺到證據方面尚存疑點留有余地判處被告人死緩 , 但其惡劣影響 及嚴重后果值得警醒。

貫徹公正觀念 , 實體公正的要求就是做到罪刑均衡。中國古代司法活動中 , 雖然罪刑均衡并非都能得到貫徹 , 但卻也是一個主要的追求目標 , 其理論基礎是儒家思想 , 儒家的 “ 中庸 ”說教表達了 “ 均衡 ” 與 “ 和諧 ” 的觀點。如思想家茍子就把爵貴和賢德、刑罰和罪過視為一種對等的報償關系 , 不能隨意輕重 , 而應該貴必當功 , 刑必稱罪。他說:“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 , 皆極 也 , 以此類從者也 , 一物失稱 , 亂其端也。德不稱位 , 能不稱宮 ,賞不稱功 , 罰不當罰 , 不祥莫大矣。 ”“ 刑當罪則威 , 不當罪則 侮 ” .意指因為罪刑失衡 , 輕罪重罰或重罪輕罰 , 人們對犯罪的 痛恨轉變為對法律的仇視 , 法律不僅不得其威 , 反招其侮。在大 陸法系 , 從刑事古典學派到刑事實證學派 , 關于罪刑均衡的觀 念旨趣迥異。刑事古典學派的罪刑均衡是一種客觀標準 , 以刑 罰一般化為前提 , 強調刑罰與犯罪的客觀因素 ( 行為及其結果 , 即社會危害性 ) 相適應。刑事實證學派的罪刑均衡是一種主觀標準 , 以刑罰個別化為特征 , 主張刑罰應當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從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標準到刑事實證學派的主觀標準 , 包含著刑罰價值觀的重大變化。客觀標準 , 強調罪刑均衡的客觀性 , 有利于限制法官的權力 ,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 因而體現了個人本位的價值觀念。而主觀標準 , 雖然沒有完全否認客觀行為在定罪量刑中的意義 , 但更為注意 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 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 以有效地保護社會不受犯罪侵害 , 因而體現了社會本位的價值觀念。[9]

刑事法官在裁量刑罰中 , 如何貫徹罪刑均衡 ? 對刑事古典學派和刑事實證學派的主張予以折衷,是理論界和實務部門的共同結論。只有將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從而也就是將刑罰一般化與刑罰個別化統一起來 , 才能將罪刑均衡建立在更為可靠的邏輯基礎之上。只關注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 實際上是單純從報應角度解讀刑罰 , 立足點在已然之罪 ; 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量刑基礎 , 實際上是從功利角度出發適用刑罰 , 關注的是預防未然之罪。刑罰理論上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長期對壘的結果 , 便是當代兼顧報應與功利的刑罰一體化理論的崛起。由于一體化理論主張刑罰裁量既要回顧和報應己然犯罪 , 也要前瞻和預防未然犯罪 , 契合我國中庸之道的歷史傳統 , 亦應為我國量刑實踐所接受。因此 , 刑事法官量刑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 與犯罪的客觀危害相適應 , 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10]當然 , 罪刑關系中 , 報應與功利是在報應限制功利基礎上的統一 ,

因此 , 量刑時應首先考慮刑罰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 , 然后才考慮刑罰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 量刑結果應以客觀危害為基礎 , 兼顧主觀惡性。具體說 , 刑事法官裁量刑罰 , 一是要嚴格遵守法定的量刑原則、制度 , 在相關條文所規定的刑種幅度內決定應處的刑罰 , 不允許任何形式的 “ 法外量刑”;二是要以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為尺度盡量做到均衡、統一 , 體現罪刑關系的整體相稱性 ; 三是要準確把握個案判決的特殊性 , 實現刑罰個別化 , 以利于有效矯正犯罪人的再犯傾向 , 從而獲得特殊預防的最佳效果。

罪刑均衡是刑法法制的一種理想狀態 , 是人主觀設定的一種標準。在現實生活中 , 十全十美的罪刑均衡狀態是不存在的 , 司法活動只能接近這一目標 , 因而罪刑均衡具有相對性。應當看到 , 由于各種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制約 , 總會產生量刑偏差。應 該說 , 量刑偏差是世界各國帶有普遍性的現象。[11]為此 , 在世界上許多國家 , 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對本國 量刑偏差的情況進行規模不等的調查 , 揭示類似案件刑罰不一致的原因 , 建立司法解決委員會、量刑委員會等協調量刑的組織 , 為量刑的自由裁量權的統一行使制定一些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12]從我國的審判實踐看 , 量刑偏差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 , 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 , 一些相似的案件 , 在不同的地區量刑結果可能會有所差異 , 這是正常也是可以理解的 , 但也應該看到 , 我國目前的量刑標準和規則體系尚不完備 , 尤其是 1997年刑法修訂后增加的許多新罪名 , 在量刑標準問題上還缺乏實踐 , 同時法官的量刑實踐經驗也缺乏科學總結。改革我國傳統的經驗型量刑方法 , 加強量刑規則建設 , 提高刑案法官運用刑罰的整體水平 , 以便在刑事審 判工作中掌握好量刑規格 , 更加準確地量刑 , 是亟待刑事司法部門和刑法理論界共同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

三、人道觀念

人道觀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人本價值觀。它要求刑事法官注重保障人權 , 講究寬容和道義 , 裁量刑罰應當與人的本性相符合,盡可能地寬緩。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 , 人道性越來越成為現代刑法追求的價值目標。刑法人道性的價值蘊含體現在三個 方面 , 即刑法的寬容性、刑法的輕緩性和刑法的道義性。[13]人道 主義是刑罰價值目標中集中反映人類文明進步和最具現念的重要內容 , 刑法的人道性很大程度上要通過刑罰裁量來實 現 , 因此刑案法官必須順應歷史發展方向和時代進步潮流 , 以人為本 , 把犯罪的人首先作為人來對待 , 尊重和保障他們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 在裁量刑罰中摒棄重刑主義的錯誤觀念 , 徹底貫徹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原則和精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 , 過分迷信和人為夸大刑罰的威懾作用、片面追求刑罰功利目的的重刑主義思想非常嚴重。春秋時期的法家 , 主張 “ 以刑去刑 ” .韓非子云:“ 明主之治國……重其刑罰 , 以禁奸邪…… ”, “ 重罰者民之所畏也 , 重罰者民之所患也 , 故圣人節其所畏以禁 其衰 ; 設其所惡以防其奸 , 是以國安而暴亂不起。吾是以明仁義愛惠之不足用 , 而嚴刑重罰之可以治國也。 ” 商鞍認為 ,“ 行刑 , 重其重者 , 輕其輕者 , 輕者不止 , 則重者無從止矣 ”,“ 故禁奸止過 , 莫如重刑 , 刑重必得 , 則民不敢試 , 故國無刑民 , 故曰明刑不 戮。 ”“ 以殺去殺 , 雖殺可也 ”,“ 以刑去刑 , 雖重刑可也 ” .法家的這種嚴刑峻罰、輕罪重刑思想影響了中國整個封建社會的刑罰適用 , 拷問、體罰成為封建刑罰的突出特點 , 刑種繁多而行刑殘 酷成為封建刑罰的重要特征。西方刑罰也經歷了與中國封建刑 罰類似的殘酷、血腥的復仇時代和威嚇時代。回顧中西方刑罰 的發展歷史 , 共同之處表現為: 刑罰體系由身體刑為中心到以自由刑為中心 ; 刑罰由繁到簡 ; 刑罰由嚴酷到緩和 ; 刑罰由注重過去到注重將來。[14]刑罰發展的歷史 , 就是人性日漸得到張揚 , 人道價值逐步彰顯的過程。

正是因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 , 刑事審判部門中不少法官尚存在 “ 刑罰泛化 ” 和重刑主義的思想 , 而且片面理解 “ 刑罰世輕世重 ” 的思想 , 在 “ 嚴打 ” 整治斗爭中 , 普遍 “ 水漲船高 ”, 裁量刑罰出現畸重現象。重刑化之利 , 在于能在短時期內實現社會治安狀況的好轉 , 使惡性犯罪得以及時遏制 , 迎合嫉惡如 仇的傳統民族文化心理。但從長遠角度看 , 其弊遠大于利 , 危害是多方面的: 第一 , 違背了罪刑相造應的基本原則 ; 第二 , 有損于司法公正和公平 ; 第三 , 不利于罪犯改造和歸順人心 ; 第四 , 造就了極少數死心塌地與人民和社會為敵的死硬分子 ; 第五 , 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 第六 , 不利于實現長治久安 ; 第七 , 有損于我國的國際形象 , 等等。[15]治安秩序和經濟秩序的好轉 , 離不開刑罰的保障 , 但社會矛盾和問題需要依靠法律的、行政 的、經濟的、道德的等多種措施形成合力來解決。犯罪原因的多元化和刑罰威懾的有限性 , 決定了單純的重刑主義并不能夠解 決社會治安和國家穩定的根本問題 , 刑罰雖然必不可少 , 但畢竟是治標措施 , 不是治本之道。 “ 刑罰的完善總是一一不言而 喻 , 這是指在同樣有效的情況下一一隨著刑罰的寬大程度一起并進。因為不僅各種寬大的刑罰本身是較少的弊端 , 它們也以 最符合人的尊嚴的方式引導著人離開犯罪行為。因為它們在身 體上引起的痛苦愈少 , 愈少一些恐怖 , 它們就愈是符合道德 ; 與 此相反 , 巨大的身體苦難在受難者本人身上減少恥辱感 , 在旁 觀者身上則減少厭惡感。 ” [16]因此 , 刑事法官必須認識到 , 刑罰與 其嚴厲不如緩和 , 否定重刑優于輕刑的觀念 , 樹立刑罰輕緩化的指導思想。

貫徹人道觀念 , 在刑罰裁量中就是要實現刑罰謙抑 , 用刑 輕緩化。首先 , 要嚴格控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 充分發揮判處死緩刑的作用。死刑是人道主義的焦點話題。廢除死刑在我國尚缺乏社會現實條件和民眾觀念基礎 , 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獨有的量刑制度 , 是貫徹我國 “ 少殺 ” 、 “ 慎殺 ” 政策 , 限制死刑適用的重要方面。司法實踐中 , 可以從 “ 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 、 “ 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案中有無過錯 ” 、 “ 犯罪人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最重要作用 ” 、 “ 犯罪人有無自首或者悔改和立功表 現 ” 、 “ 是否疑罪 ” 、 “ 是否有利于國家影響 ” 、 “ 是否屬于應該留下的活證據 ” 、 “ 是否屬于土地、山林、草場、水源等邊界糾紛或民 族、宗教、宗派斗爭導致的犯罪 ” 、 “ 是否屬于少數民族、宗教人 士、華僑、歸僑中的犯罪分子 ” 等方面考慮 , 是否適用死刑緩期 二年執行。[17]其次 , 要注重非監禁刑的用 , 運用多種刑罰手段懲治犯罪。 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對非監禁刑給予了充分重視 , 擴大了管制刑和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適用非監禁刑 , 可以充分發揮家庭和社會的力量實現對犯罪分子的 教育和改造。人民法院要適應這種刑罰觀念的轉變 , 通過適用緩刑、管制刑和單處罰金刑 , 避免短期監禁刑的諸種弊端。對那些罪行較輕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罪犯以及那些經過公安、檢 察、審判環節教育后確已悔罪 , 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 可以依法造用非監禁刑 , 以分化瓦解罪犯 , 增強其接 受教育改造的自覺性 , 并緩解監押場所以及監管工作的負擔 , 減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機會 , 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社會效果。

“慎刑 ” 、 “ 公正 ” 和 “ 人道 ”, 三者相互聯系 , 相輔相成。在我國法治建設不斷發展的21世紀 , 法官職業化背景下的刑事法官 如何實踐上述三種刑罰裁量價值觀念 , 促進刑事法治的真正確 立和繁榮 , 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的一番話正可作為良好的注 解:“ 將來刑法是否可獲成效 , 取決于將來的刑事法官是否將 德在‘馬哈德 , 大地之王 ’(Mdadoh,dem Hem der Ede) 中所說的話銘刻心上 , 即:他應懲罰 , 他應寬容;他必須以人性度人。 ” [18]

參考文獻:

[1]「法勒內·達維桂: 《當代主要法律體系》 , 漆竹生譯 , 上海譯文出版社 1984 年版 , 第 63 頁 .

[2]參見謝望原著: 《刑罰價值論》 , 中國檢察出版社 1999 年 4 月版 , 第 2 頁。

[3]參見高銘睦、馬克昌主編: 《刑法學》 , 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9 年 1 月版 , 第 396 甲 397 頁。

[4]參見陳興良著: 《刑法的價值構造》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8 年 10 月版 , 第 17 頁。

[5]參見劉家琛:“ 對當前我國刑罰適用的幾點思考 ”, 載《人民司法》 2002 年第 7 期 , 第 30 頁。

[6]參見沈德詠:“ 論量刑公正 ”, 載《中英量刑問題比較研究》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 年 2 月版 , 第 2 頁。

[7]參見樊崇義主編: 《訴訟原理》 ,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4 月版 , 第 166 頁。

[8]參見宋英輝主編: 《刑事訴訟原理》 ,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4 月版 , 第 42 頁。

篇8

筆者依據國家兩院兩部、省、市關于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文件及有關社區矯正工作會議精神,學習并分析先行試點地區的做法和經驗,調查了解原由公安機關監改的“五種人”中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在此啟發下,對社區矯正中未成年矯正對象的教育和監管提出粗淺認識。

一、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重新犯罪現狀分析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犯罪低齡化,農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較快,初犯率較高,財產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趨勢,團伙案件增加,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已經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斷涌入,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也會變得更為復雜。如果不加大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力度,對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進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發展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從我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檔案資料來看,我區的25歲以下的矯正對象有31名,數量占矯正對象總數的18%,年齡最小的16歲,農村籍的占總數的57%,犯罪種類有盜竊、搶劫、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敲詐、聚眾斗毆,判處刑罰全部為緩刑。其中,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8名。

據我區法院統計,今年上半年,我區被判處緩刑的人員共29人,其中,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18人,占適用緩刑人員總數的62%。判緩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1人,兩次都是盜竊罪。據此統計,上半年,我區的緩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為5.56%。

據北京市朝陽區一份調查資料顯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15.44%。同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從時間上來看,時間間隔較短,在緩刑期內犯罪現象明顯,初次與重新犯罪間隔6年以下的占總數的67.5%,緩刑期內重新犯罪的占總數的47.5%;二是從犯罪類型來看,初次犯罪種類多集中在搶劫、盜竊、故意傷害等暴力型或財產型犯罪,判處刑罰相對較輕,重新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種類較多,所判刑罰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三是從犯罪現象來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單獨實施犯罪行為較多,動機也不同于初次犯罪時、有的為泄私憤、有的一時沖動、有的精神空虛尋釁滋事等動機多樣的特點,而是比較單一,目標明確,絕大多數是為了獲取不義之財.

從以上資料來看,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在緩刑期內容易發生重新犯罪,并且隨著年齡、身體的增長,犯罪的情節也趨于嚴重。這些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也正是接受社區矯正的對象,對他們適用社區矯正,摒棄了監禁對其帶來的許多弊端,有利于對他們的改造,但是由于多種原因,極少數人未能珍惜機會,出現令人遺憾的重新犯罪現象,這應引起我們在工作中的高度重視。

二、社區矯正中對未成年矯正對象工作要點分析

未成年人失足原因多樣,各不相同,與社會不良因素的誘惑、法制觀念不強等都有關系,因此,未成年矯正對象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特點外,還與他們的心理、成長環境相關而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掌握未成年矯正對象的特點,關注矯正相關環節,便于實施分類管理和個性化教育,對提升矯正實效、減少和預防重新犯罪至關重要。

1、未成年矯正對象自身的特點。未成年矯正對象被判處刑罰,這就意味著他們是受到國家刑法懲罰的罪犯。同時,他們也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單純、情緒容易波動、自控能力弱的花季青少年。因此,在他們身上體現出的特點主要有:一是法制觀念淡薄是共性特點之一。當他們實施犯罪行為時,有的甚至覺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沒有考慮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雖然對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認識,但大都是膚淺和片面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惡習。一些主觀惡習深的未成年矯正對象,不以犯法為恥,“判刑前受氣挨打,判刑后揚眉吐氣”的奇特現象使部分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沉溺于“揚眉吐氣”的快樂之中。同時,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單純,不能體會到受到刑罰對自己一生的長久影響。在短期內會認為被判刑反而有了炫耀的資本,持強凌弱,善惡不分,其主觀惡性根治很難,一旦遇到機會,犯罪意念疾速滋長。據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反映,這部分未成年對象極可能出現不服從管理,甚至違反規定、對抗改造的情形。因此,工作中要將其納入重點矯正的對象,堅持重點監督與適時獎懲相結合,對不服管教、違法犯罪的,必須依法對其嚴懲不貸。三是不能正確認識適用社區矯正的意義。部分未成年矯正對象不懂“從輕減輕處罰”的涵義,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沒有體會到法律的威懾力,使其產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同時,由于缺少及時的心理矯正,缺乏必要的引導溝通,有的未成年矯正對象有一種被“破罐破摔”心理,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筆。

2、外部環境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影響分析.為避免被判處刑罰的青少年罪犯在監禁過程中受到教唆、傳染,以適用社區矯正對其進行改造。雖然由專門的矯正機構和矯正志愿者對其實施管理、教育,但是由于放在社會上,青少年還會普遍進行交往,有的矯正對象利用監管工作間隙,沿襲從前的不良生活圈子和朋友圈子,或者受成分復雜的居住環境的影響,不良生活習慣延續,在犯罪邊緣徘徊,不知不覺地重走老路,引發犯罪。如果出現下落不明、脫管、漏管的情況,問題將會更加嚴重。因此,由于外部環境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群體感染”情況,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3、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對未成年矯正對象發揮作用情況。在實際情況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類,一般學校都有規定,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就要開除學籍,這些未成年人或者被送往工讀學校,或者不愿意接受工讀學校嚴格的管理拒絕入校,被推向社會,在社會閑散、游蕩,很多會再次犯罪,甚至成為慣犯。另一方面,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家庭教育多存在問題,不是過分溺愛就是不聞不問,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家庭是改造未成年矯正對象極為重要的環節,家長沒有給予足夠的關心和正確的教育引導,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的思想關注甚少,對其精神世界一無所知。有些家長不但發現不了教育方式的缺點,在孩子犯罪后失望和焦慮心情驅使下,反而會出現更為不當的教育形式,在客觀上不但沒有幫助未成年人矯正不良思想和行為,還會出現南轅北轍的錯誤教育效果,使其再次觸犯法律。

4、防止教育、監管流于形式,“誰都管但管不深”,在保護、轉化方式上過于程式化。當前的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處于多個部門管理之下,公檢法司、團委、婦聯、教育等多個部門都開展了與職能相關的工作,各管一段,延伸幫教,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預防青少年犯罪,更好的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但是預防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項長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僅靠分段進行或者工作程序中順帶進行的,不是長效之策。在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幫助教育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基本都采取程序化幫助、說教式為主的套路方式,教育方式枯燥生硬,心理矯正沒有及時跟上,矯正效果甚微。因此,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也應當避免只停留于形式而缺乏實質內容的教育活動,只要有利于矯正犯罪青少年,應當勇于嘗試、大膽創新教育方式、方法和具體內容。

三、社區矯正工作中對未成年矯正對象教育和監管的幾點思考

社區矯正工作綜合性強,涉及到國家司法、刑罰執行、治安管理、社區管理、群眾工作等諸多層面,對未成年犯實施矯正,需要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實發揮職能部門整體協調一致的優勢開展工作,需要家庭、學校和全社會共同建立起挽救未成年矯正對象的配套體系,并推動社區矯正工作向縱深發展。

1、對未成年犯進行社區矯正,能夠處理好懲罰與教育的關系,體現出對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重視、關愛。懲罰和教育的關系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國際社會對少年犯處置的主流趨向是非刑事化、非監禁化、輕刑化。日本也面臨著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問題。日本認為青少年違法行為的處理,既要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又要收到福利政策的效果。所以,日本《少年法》的規定,將所有的案件都送到家庭裁判所,并優先考慮采用口頭警告、送訓練學校或緩刑等措施。我國從實際出發,借鑒、吸收了國外的經驗和做法,對違法犯罪的青少年采取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并通過多種渠道、多項措施,使之得到落實和完善。社區矯正工作就較好的體現了教育和懲罰之間的關系,在對未成年犯矯正過程中,我們的矯正組織堅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原則來開展工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其所犯罪行可以不處罰。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識能力,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的起點年齡為14歲,這是比較科學、合理的,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致或較為接近。但是,懲罰本身不是目的,懲罰的目的是立足于對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在未成年矯正對象置身于正常的生活環境下,按照規定參加力所能及的、每月12小時的公益勞動,以實際行動來回報社會,并接受矯正組織的監督考核。未成年矯正對象在接受處罰的同時,可以照常學習、生活,有利于培養其社會責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復正常人格,早日回歸社會。

2、心理矯正、思想改造是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根本。從馬加爵案件就可以看出心理疏導、思想溝通的重要性,馬加爵有心理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及時得到組織或個人的幫助、治療。心理輔導、思想引導是目前對犯罪未成年人矯正的最有用的方法之一。心理矯治、思想改造過程是舊的心理定勢不斷消解,新的心理定勢逐步形成的過程。在實踐中,因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觀尚未定型、人生觀顯著錯位、價值觀嚴重扭曲,誤入歧途,走向犯罪。要想讓他們徹底與過去的不良生活告別,就必須要在特定時期內由專人對其多次深入接觸,了解其心路歷程,并在一段時間內不斷予以矯正。犯罪青少年雖然在心理上有缺陷,但他們仍然具有同齡人共性的心理特點。例如:青少年罪犯會有情緒不穩定,自尊心強,希望得到寬恕諒解、不受歧視等等的特點。針對這些特點,矯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們要尊重他們的情感,對癥下藥,和風細雨的耐心幫教,對他們的優點、進步及時表揚、鼓勵,對缺點和錯誤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幫助他們樹立信心,分辨善惡,理解和信任社區矯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管理,樹立正確的“三觀”,重塑人生。當然,要系統、規范開展矯治心理、改造思想的工作,筆者認為,急需要對矯正工作者開展專門的培訓,需要配備心理輔導的專業人才和明確專門機構。

3、加強文化知識學習,開展職業技術培訓,鼓勵自謀職業或者推薦就業,完成未成年矯正對象回歸的“軟著陸”。我們黨和國家歷來非常關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從立法來看,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建國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一系列保護青少年的法律、法規,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預防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不受歧視。從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調查來看,少年犯主要來自于閑散未成年人。據一份調查資料顯示,在未成年犯中閑散未成年人比例高達61.2%,他們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盲、小學和初中水平的占了97%。因此,必須促使未成年矯正對象學習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為其順利回歸社會就業、生活創造有利條件,防止其閑散在社會上,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淵。按照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意見,對未成年矯正對象沒有完成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內容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并督促其法定監護人,幫助其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內容。勞動部門對有就業愿望的矯正對象開展職業技術培訓,讓他們多學習掌握一些勞動技能,鼓勵自謀職業,提供就業信息并指導就業。據報載,泰興檢察院對判處非監禁刑的青少年給予人文關懷,有效促進了教育改造,并取得顯著成效,在泰興市429名非監禁刑罪犯中,只有4人重新犯罪。該院檢察官獲知因盜竊被判處緩刑的謝某和吳某將被所在大學除名的消息后,專程趕赴學校,與校方協商保留二人的學籍,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學校破例同意謝某和吳某返校上課。在檢察官和老師的教育、鼓勵下,這兩人痛改前非,成為成績優秀的學生。剝政人員殷某出獄后既無住房,又找不到工作,四處流浪,該院及時聯系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將其安排到鎮水泥廠當保安,殷某感動之下,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并因見義勇為抓獲一名入廠行竊的慣偷受到表彰,被轉為合同制工人,生活翻開了新的一頁。在社區矯正試點地區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很多未成年矯正對象復學后或者就業中,不愿意讓周圍同學、同事知道自己是矯正對象的身份。所以,鑒于此,遇有類似情形,筆者認為,從有利于矯正工作開展出發,矯正組織、學校、社區和相關部門在工作中既應當注意保密范圍、工作方法,又要嚴防矯正對象因讀書、就業發生脫管、漏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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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極端校園暴力;教育反思;學生教師;師生關系

[中圖分類號]C913 5

[文獻標識碼]A

一、從學生發展的角度看暴力行為和教育對策

從學生的角度來看,暴力行為的分析必須考慮青少年的心理發展需要和特點、教育和學生發展的關系。

(一)青少年期的心理發展特點

青少年期處于身心發展變化最劇烈的階段,心理發展表現出四個典型特點:(1)過渡性。青少年的心理發展迅速但不夠穩定,很多方面兼具童年期的幼稚和成年期的成熟;(2)動蕩性。青少年新的獨立性需要與社會地位之間存在矛盾,容易產生品行問題和違法犯罪;(3)社會性。青少年在認識方面開始從關心自身到以極大的興趣觀察思考、判斷社會生活的種種現象與問題;(4)閉鎖性,內心世界從開放轉向閉鎖,不輕易表露自己的內心活動。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特點提示了青少年的暴力行為有一定的突發性,但是如果及時發現,可以防止暴力的發生。

青少年的暴力行為表現有很大的差異,由不同的分類方法,其中,Tolan&Guerra(1994)關于暴力行為的分類有一定的代表性:(1)情景性暴力行為(Situational violence),與特定的情景因素相關,如多次社會性應激,情緒波動、使用武器或藥物等; (2)關系性暴力行為(Relationship violence),發生于連續性的人際關系突然中斷,特別是親密朋友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中斷;(3)故意破壞性暴力行為(Pedatory violence),與有意為達到一個目標或一種犯罪行為有關,如搶劫或團伙犯罪;(4)精神病理性暴力行為(Psychopathologicalviolence),與神經系統功能失調或心理創傷相關的嚴重病理的并發癥。那么針對教師的暴力行為可以劃歸哪些類型呢?筆者初步分析了2004年至2008年的6起學生弒師事件,發現主要是情景性暴力和關系性暴力。也就是說,學生針對教師的極端暴力行為與情緒波動、關系特別是師生關系沖突有關。青少年的情緒社會化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時,情感豐富強烈,但情感的兩極性明顯,容易沖動,自我控制力還不穩定。青少年的情緒如果因為某些內在或外在的原因產生波動,可能誘發攻擊行為甚至是嚴重的暴力行為。發生關于兒童青少年情緒與行為問題的研究也表明,在定義青少年的情緒與行為障礙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兒童的各種關系問題。兒童青少年期的主要關系包括以親子關系為核心家庭關系,以及以師生關系和同伴關系為主的其他社會關系。一旦社會關系因為某種原因發生沖突或中斷的時候,很可能誘發攻擊行為或暴力行為。

青少年暴力行為的相關因素包括情緒、人際關系問題。但是在預防暴力行為發生的過程中,就心理發展而言,教育者不能只關心青少年的情緒和人際關系,還應當關注青少年學生整體的心理發展。青春期心理發展的主要任務包括:成功地適應中學生活、學業成績(學習更高級的教育或工作所需的技能)、參加課外活動(如體育,俱樂部)、與同性和異性建立友誼、形成自我同一性的一致感。其中,同一性的發展涉及到青少年健康人格的形成,根據Erickson的觀點,青少年人格發展的危機是同一性對角色混亂。所謂同一性指個體知道自己的社會角色;角色混亂指個體不能正確選擇適應社會環境的生活角色。克服這種危機能形成“忠誠品質”,即“不管在價值體系中存在著矛盾,仍然忠于自己內心的實驗的能力。”而隨著教育年限的延長,大學階段稱為人生一個極為重要的轉折階段。在這個階段的主要發展任務包括:學習仍然是重要的任務,為未來職業生涯作準備;愛與被愛的需要;適應生活轉變;性心理適應;發展健全的人格。其中,大學生的人格發展處于同一性對角色混亂向親密對孤獨的轉化期。根據Erickson的觀點,只有建立了牢固的自我克服這種危機能形成“忠誠品質”同一性的人才敢與他人發生愛的關系熱烈追求和他人建立親密關系。因為,這要將自己的同一性和他人的同一性融合在一起,這包含了犧牲和讓步。克服這種危機能形成“愛的品質”,即“愛是一種永遠抑制由遺傳而導致對立而永久的相互奉獻精神。”

(二)教育與學生發展的關系

討論教育與學生發展的關系有兩個不同的角度:一方面,強調教育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教育要考慮個體的發展特征,即因材施教。教育和學生發展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長期以來的教育改革似乎過多地關注了課程和教學的改革,對于教育理念關注較少,對于接受教育的學生關注就更少了。為了處理好教育與學生發展的關系,我們要反思教育的目的和價值、以知識和技能為主的學科教育同道德教育的關系、因材施教等問題。也就是說,教師不僅要反思教什么和怎么教,還要反思教育價值是什么和為什么教。

首先,教育要做到關注學生發展和滿足社會需要的統一。教育的目的是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培養適應社會的合格人才。對于這一點,我們毋庸置疑。教育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把社會核心價值傳遞給下一代,但是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的核心價值觀有些模糊,導致教育目標出現偏差。在青少年犯罪預防中,關注更多的是如何提高素質教育,發揮學校的主導作用,忽略了學生社會化的規律。因此,學校教育不能迷失其本來的目的和價值。關于學校教育目的和價值,筆者認為有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過分強調教育是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忽視了學生自身發展的特點和需要;教育目標的功利化,過分關注升學、就業等功利性目標,偏離了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基本目標。如果割裂學生發展和社會需要的關系,學校教育是無法達成其預期目標的。因此,一方面,教育要關注學生的發展,根據學生的發展需要和特點,制定適當的教育目標,選擇適當的教學內容;另一方面,教育要滿足社會的需要,培養學生能真正適應社會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

其次,教育要處理好學科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關系。學科教育通常以知識和技能為主要目標,也包括情感和道德目標。學科教師在教授學生知識和技能的同時,需要重視學生的情感發展和道德發展。德育不僅是班主任或德育老師的職責,更是學科教師的任務,要滲透在學科教育教學過程中。

第三,教育要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和方法。因材施教不僅是教育的基本原則,更重要的是教育的重要方法。因材施教不是單純考慮如何將知識和技能傳授給學生,而是強調要充分評估學生發展的優勢和不足,設定適當的教育目標,選擇相應的課程內容,采取有效的教學方法。可見,因材施教特別重視教育和學生發展的關系。

還有一點特別要強調,在討論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教育預防時,關注更多的是“差生”或“問題青少年”,忽略了其他潛在的攻擊行為學生,還要關注其他學生,或者說要關注所有學生的健康發展。我們應該注意到,弒師事件中的學生并非都是差生,部分學生不引人注目,甚至平時表現不錯。教育過程中,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同學與教師的忽視、歧視或排斥的態度、個人情緒波動、師生關系沖突等在學生暴力行為發生中的影響。

二、從教師發展的角度看暴力行為和教育對策

教師作為學生極端暴力事件受害者,其專業角色和發展問題值得我們反思,其中很多問題需要放在師生關系的范疇中討論。這里主要討論教師專業化和威信兩個問題。

(一)教師的專業化發展

教師專業發展要經歷一個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專業人員的發展歷程,伴隨這一歷程的是教師專業內涵的持續改變,包括:發展專業知識,即教師必須不斷積累和更新一般文化知識、教育學科知識、任教學科知識;熟練專業技能,即教師必須掌握和熟練教學技能;健全專業情意,即教師必須梳理專業理想,養成專業情操,調適專業性向和建立專業自我。比較成熟的教師,能夠堅守教育理想,獻身教育工作,以學生的利益為前提;強調專業知識與技能,參與專業決定,負起專業的責任;行為表現有彈性,較能容忍壓力,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具有從多個角度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和應用多種教學模式進行教學的能力。

我們可以注意到,在教師專業化發展中,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固然重要,教育教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也同樣重要,還要了解學生的發展。成熟的教師既要做一個學科專家,也要做一個教育專家;既要重視學生的知識和技能的教育,還要加強思想道德的教育。為了預防學生針對教師的極端暴力行為,筆者對教師有三點建議。

第一,教師要采用正面的教育方法。正面教育的有效性遠高于懲戒,這已經在實踐和研究中得到證實。應該說,絕大部分教師的教育方法是以正面教育為主。因為教育中教師和學生所處的地位中,教師相對處于強勢。為了達到教育目標,部分教師可能對正面教育方法的重視不夠。對于青春期的學生來說,正面教育尤其重要,懲戒式的負面教育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師生沖突。

第二,教師要掌握有效的溝通策略。溝通是為了建立和維護融洽關系。就與青少年的溝通策略而言,教師特別要注意:想用一條通用信息說服所有學生是不切實際的;不斷總結和反省可以提高溝通策略;養成傾聽的態度和習慣,聽比說有時更重要。在與學生的溝通過程中,教師要注意語言技巧,審慎地發表過激的不恰當言論,避免給學生造成挫折從而導致攻擊行為。

第三,教師要掌握必要的危機應對策略。教師既要預防可能發生暴力行為的危機事件,也要能及時評估和應對危機事件,努力做到轉危為安。事后的危機干預中,應當及時澄清事實,避免無端猜測導致誤解或恐慌。對于一件社會性事件,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評論,但這種評論應當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認識。一旦失去事實依據,評論可能出現偏激或夸大嚴重性的傾向,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導致更多的極端行為。

(二)教師威信樹立和維護

教師的威信是指由于教師的資歷、聲望、才能與品德等因素構成的優秀品質而使學生產生的尊重和信賴。教師的威信直接影響教育效果,樹立和維護自己在學生心目中的威信,是教師專業化發展的重要任務。教師威信的樹立要從三個方面著手:第一,淵博的知識、良好的品德和高超的教學水平是教師建立威信的基礎。第二,教師發展良好的師生關系。教師不能用權威代替威信,靠強權建立不平等師生關系的教師,并不能在學生心目中真正建立威信。威信是在長期的平等、民主、融洽的師生關系氛圍中建立起來的。第三,教師應以良好的生活習慣與作風、端莊的儀表影響學生。教師要維護威信,就要做一名心理健康的教師、德才兼備的教師和以身作則的教師,積極發展自己的道德及心理品質、業務能力,應注意自身角色和身份的限制,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以身作則,不失教師身份與言行,維護教師的威信。

三、從師生關系的角度看暴力行為和教育對策

學校教育在青少年生活中主要組成部分,對青少年的成長產生重要的影響。學校教育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教育方法失誤、教育資源短缺、素質教育形式化和工讀教育尷尬等方面的缺失與青少年犯罪有關。許多研究表明,學校教育中良性互動的師生關系有助于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形成及其社會化,在青少年中犯罪預防中有重要的作用。青少年學生針對教師的暴力事件涉及的是學校教育中的師生關系沖突,是師生關系沖突的極端形式。

(一)師生關系中的沖突與暴力行為

師生關系的互動既有和諧一致的一面,也有沖突對立的一面。師生沖突的表現形式有四種:(1)內隱性沖突。隱性沖突是一種內向性的退縮行動,如“敢怒不敢言”;(2)非現實性沖突,以表達敵對情緒,發泄不滿本身為目的;(3)一般沖突,對立不嚴重,教師可以通過自己的權威地位控制整個局面;(4)對抗沖突,是人在精神緊張時的一種宣泄,若不控制,雙方僵持下去將會產生惡劣的后果,有時會出現過激言語或行為,對師生關系造成深重的破壞性影響。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城市中學生,面臨著復雜的文化生態環境和多元文化價值選擇的沖突,一項對當前海口市中學生的師生關系研究發現,盡管中學師生關系總體呈現良性發展狀態,近1/3的學生與老師發生過沖突。

那么,什么原因引起了師生的沖突以至嚴重的暴力事件呢?有研究者認為,師生地位的不對等與教師權利的濫用造成了師生關系的沖突。法律中的教師權利和現實中的教師權利不一致,可能使本應平等民主的師生關系變成了教師處于支配地位的師生關系。《教師法》賦予教師的權利包括教育教學活動權、科學研究權、管理學生權、獲得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進修培訓權。其中,與處理師生關系有關的教師權利包括:第一條“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即教育教學權”;第三條“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測評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即管理學生權”。這兩個條款教師教育教學與管理學生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通常情況下,學生認可法律賦予教師權利并接受教師所處的支配地位。青少年學生因為處于身心發展的特殊階段,容易發生師生沖突,但很少發生言語和軀體攻擊行為。法律在賦予教師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義務。就師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來說,師生關系應該是一種平等、民主的關系。但是,現實中的教師權利往往是單向的,學生處于一種被管理和別支配的地位,而傳統的“尊師重教”觀念給教師權利提供了一個現實的依據。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學生的過程中,處于優勢地位的教師可能過度使用了自己的權利,而忽視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和學生的權利。教師的過激言語或“懲戒”可能被學生認為是對自己權利的侵犯,從而引發沖突,甚至激烈的對抗。

還有研究者認為,社會轉型帶來了傳統文化的變遷,對社會有所貢獻的核心價值取向發生了變化,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價值觀,增加了追求財富、成功和實現欲求的價值觀。甚至有

人認為,社會的核心價值正從社會取向變成個人取向。事實上,社會轉型社會取向和個人取向并存的過程中,但多種價值發生激烈的碰撞,容易產生沖突,包括師生關系的沖突。傳統的師生關系中以教師為中心的“尊師重教”取向逐步向以學生中心的“促進發展”取向轉變,應該說,教師和學生都沒有適應。

從教師的權利濫用觀點來看,需要接受法制教育的不僅是學生,也包括教師。教師需要掌握的相關知識至少應包括:教師具備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學生的權利和保護。只有這樣,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學生的過程中,清楚自己權利的限制以及應盡的義務,清除學生的權利以及如何保護學生的權利。另一方面,教師和學生都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共同適應社會轉型帶來各種沖突。肖偉認為,青少年犯罪現象的預防重點集中于對不同價值追求的平等尊重和平等保障上,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三方面著手:家庭教育應當尊重青少年個性自由發展,而不是壓抑個性的發展;對學校進行多元化改革,不再過分追求升學教育,轉向對社會合理價值和信仰的追求,避免青少年采取過激手段實現與社會不相容的目標;社會價值目標必須重塑,在全社會形成對多元價值、多元職業追求的尊重和認同。

(二)應對師生沖突的策略

師生關系是一種互動的合作關系,發生沖突是難免的,重要的是積極應對師生沖突。有一項研究得到的結果很有意思,教師和學生在應對沖突時采取的策略基本上是一致的:高中學生處理沖突的策略主要是“合作”、“回避”,其次采用“妥協”、“遷就”、最少采用的是“競爭”;教師處理沖突的策略主要也是“合作”、“回避”,其次采用“遷就”、“妥協”、最少采用的是“競爭”。這說明學生和教師在處理沖突的時候還是愿意“合作”或者“回避”,采用競爭導致的極端沖突行為很少見。可見,處理師生沖突關鍵還在于合作。

師生關系的互動既有和諧一致的一面,也有沖突對立的一面,但是,教師在改善師生關系、消除學生的心理困擾、減少并化解師生沖突中處于主動地位。教師在師生關系中處于相對強勢地位,有一定的主導作用,教師應該主動化解沖突,而不是被動地等到矛盾激化、或者回避沖突、或者讓學生解決沖突。

(三)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

和諧理性的師生關系是預防師生沖突的關鍵。師生關系理性程度越高,教師權利的使用越趨向于合理,越不易產生師生沖突,而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師生關系要更具有理性,在“選擇取向”、“價值標準”、“角色關系”、“行為動機”、和“學生評價”等五方面應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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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來我院審理各類涉農案件的基本情況

20*年至20*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涉農案件1629件,占全部案件(3984件)的40.9%,審結16*件,結案率98.6%。審結案件中,刑事案件113件,涉及搶劫、、盜竊、濫伐林木、故意傷害、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交通肇事等14種犯罪;民事案件1478件,主要涉及離婚、撫養、贍養、繼承、相鄰關系、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民間借貸、農村承包合同、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勞動合同等29種糾紛;行政案件16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房產管理行政登記、林木砍伐許可管理、工商管理處罰等4個行政機關的6種行政行為。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調查發現,近年來,涉農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且占民事案件比重較大。20*年至20*年,我院共審理各類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913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61.8%。分別是20*年281件,20*年3*件,20*年325件,20*年比20*年增加了15.6%。

(二)涉農合同糾紛數量和種類增多,其中,民間借貸合同仍為主要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呈上升趨勢。20*年至20*年,我院共審理各類涉農合同糾紛案件351件,占民事案件結案數的23.7%,其中,民間借貸糾紛2*件,占58.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這兩種類型案件20*年我院共審理19件,20*年審理21件,20*年審理26件,20*年比20*年上升了36.8%。

(三)采取公告送達的案件較多。近年來,由于農民外出打工人數逐年增多,而這些人又是涉農訴訟糾紛的多發人群,他們長期在外打工,與家中失去聯系,造成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延長了訴訟周期,也增加了訴訟成本。20*年至20*年,我院審結的各類涉農民事案件中,采取公告送達的有228件,占15.4%。

(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農村故意傷害案件頻發。近年來,隨著農村生產經營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變化,我縣農村地區因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生活瑣事等引發的惡性傷害案件時有發生,我院審理的各種“民轉刑”案件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20*年至20*年,我院共審理農村故意傷害案件33件,其中“民轉刑”案件20件,占60.6%。

(五)因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趨勢。20*年至20*年,我院共審理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案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37.5%;分別是20*年1件,20*年2件,20*年4件,20*年比20*年增加了300%。

二、基層法院服務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判資源的缺乏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社會轉型,農村社會改革的步伐逐漸加快,這也使得涉農矛盾糾紛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審判資源無法服務到農村每個角落,一些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化解,導致了一些“民轉刑’案件時有發生;同時,由于我院的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難以為基層法庭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也無法經常性地深入農村開展各種法制宣傳,特別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財政未給付專項的巡回辦案經費,巡回辦案往往難以保證,導致農村地區訴訟難、尋求法律幫助難。

(二)農村法制不健全制約服務三農工作。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及各級政府對農村扶持政策的落實,大量的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糾紛涌現,如土地承包、林權、集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糾紛。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為審理土地承包、流轉、集體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仍然存在有些問題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明確規定,如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糾紛等。目前,這些案件只有參照適用針對國有土地拆遷、安置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規范性文件尚無規定。

(三)農村村民法制意識不強制約服務三農工作。大多數地區的農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識不強等原因,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要么怨天尤人,自認倒霉;要么搞家族主義,人多勢眾;要么一味蠻干,不惜鋌而走險,或者是采取“私了”的辦法,一般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農村經常遇到的農民工追討工資、種子問題、債務糾紛、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不去尋找法律途徑,反而去上訪即屬此類情況。

三、基層法院提高服務新農村建設水平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一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征用、租賃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審理,穩定農業生產關系和生產條件,保護各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保障農業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二是積極慎重地化解農村各類民間糾紛,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繼承、贍養糾紛等案件,維護農民之間和諧、和睦的社會關系和家庭關系。三是妥善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糾紛,促進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依法快審、快結、快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勞務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等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二)進一步創新審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務于新農村建設。一是突出重點,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加大力度審理和執行好農村借貸糾紛,農田通路、排水等相鄰糾紛案件,盡快排除農村生產耕種中的障礙。二是加強農村地區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堅持對失足青少年進行回訪和幫教,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地區未成年人權益的撫養費、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進一步優化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依法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教育的權利。三是樹立“法律優先、參考政策”意識,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以黨的農業農村工作政策精神為指導,結合民法基本原則公正、高效地裁決、解決各類涉農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