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工作革新與發展
時間:2022-04-26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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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犯罪學家埃里克森指出,“風險社會”的警察與犯罪的較量,更多地體現在對現代科技手段和情報信息的掌握和運用上。現場勘查作為刑事偵查工作的首要一環,是獲取痕跡、物證進而查證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積極推進現場勘查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設,深化信息技術與計算機網絡資源的運用,必將有效提高偵查機關的工作效率和破案水平,增強公安機關快速反應、協同作戰、打擊犯罪的能力,進而適應新形勢下社會治安動態管理的實際需要。這不僅是偵查工作本身發展的理性選擇,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內在需求。
一、現場勘蠻工作信息化建設概述
(一)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的含義及組成要素
所謂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是指以信息科學為先導,以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為載體,在偵查部門的統一規劃下,搜集、儲存、傳輸、分析、研判和現場勘查有關的各種信息,并以此為依據指導現場勘查工作的深入進行,制定偵查決策,以實現信息主導現場勘查工作的過程。參照信息化體系包含的要素,并結合現場勘查工作本身的特點,筆者認為,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應當把握好以下要素:一是現場勘查信息化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二是現場勘查信息化的專業人才;三是現場勘查工作的運行模式;四是現場勘查的技術設備和信息網絡建設。
(二)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的必要性
1.經濟轉型過程中刑事案件的發案形勢愈加嚴峻。近年來,由于經濟的迅速發展,外來文化的涌入以及收入差距的懸殊,人與人之問的心理落差進一步拉大,再加上人們彼此之間行為準則、價值觀念的認識差異,刑事犯罪的形勢也出現了新的變化。這主要表現在:一是刑事案件高發,并保持上升態勢。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2006年4653265起,2007年4807517起,2008年4884960起。二是刑事案件的暴力程度不斷升級,并呈現出明顯的系列化、團伙化、高科技化。各種跨區域犯罪、有組織犯罪層出不窮,借助計算機網絡等數字手段實施的高科技犯罪明顯增加。因此,基于當前刑事案件的形勢,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面臨愈加嚴峻的挑戰,乃至在現場獲取犯罪行為信息的難度也日益增大,現場勘查的傳統工作方法已不足以適應打擊刑事犯罪的發展,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勢在必行。
2.信息化背景下刑事案件的要素呈現出一些新特征。在信息社會中,信息的產生、傳遞、接收形式相比傳統形式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相應地,刑事案件也呈現出一些新特征:一是刑事案件信息形式的多元化。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眾多先前不能夠被偵查人員利用的信息形式逐漸進入我們的視野,比如說手機通話信息、視頻監控信息、GPS定位信息等等。其中,手機作為現代方便人們交流的通訊工具,從目前的偵查實踐來看應用效果最好。通過到電信部門調取通話記錄等相關信息加以研判,就可以獲知目標人員的通話地點、時間、聯系對象、活動范圍等。二是傳統情報資源的信息化。公安信息化建設以前,各地公安機關都通過陣地控制等措施加強對旅館業、二手市場等行業的控制,成為警務工作的重要信息來源。通過信息化建設,這些情報信息都能納入到情報系統中來,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和功效。三是案件信息關聯更加復雜。在傳統的信息收集、管理和利用模式中,信息基本處于靜止和孤立的狀態,信息的利用經常只局限于某個偵查人員或者某個區域。信息化背景下,我們可以用信息化手段將各種不同的案件信息加以管理,通過相關信息之間的關聯,挖掘出深層次的情報信息。
3.信息化建設是促進現場勘查法治進程的有效途徑。為了實現權力制約的目的,我國有關刑事訴訟的見證規范要求偵查機關在實施偵查行為時,應當邀請見證人在場或者要求見證人在相關的偵查筆錄上簽名蓋章。這是為防止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濫用偵查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而產生的一種“限權”手段。在現場勘查中,見證人能對勘查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體現程序正義,同時也能促進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現,進一步保障實體公正。但現場勘查實踐表明,見證人往往很難進入現場對勘驗人員提取痕跡、物證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督,通常只是在勘驗結束后象征性地在筆錄上簽字確認或者由偵查人員代簽,致使這一被稱作“看得見的正義”的制度幾乎形同虛設,失去了制度安排的初衷。鑒于現場勘查工作本身保護痕跡、物證的需要,實踐中現場的核心區域也只能允許勘驗人員進入。信息化建設能在技術層面上妥善解決現場保護與刑事見證之間的沖突,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雙重價值。
二、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條件及障礙
(一)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條件
隨著口供功能的弱化,物證在偵查中的地位不斷攀升,作為痕跡、微量物證等證據的主要獲得途徑,現場勘查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顯。當前刑事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已經并且仍將繼續推動現場勘查的科學發展,使現場勘查的效能達到引導偵查進程、決定偵查成敗的程度。而且,在公安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各種刑事技術數據庫、犯罪信息系統數據庫的廣泛建立和利用,為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的建設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和堅實的數據庫基礎。同時,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的提高,現場勘查失誤的高成本等原因,偵查人員必須借助信息化手段在現有數據庫基礎上,在現場勘查中做到具體內容精益求精,法律程序和科學規范嚴謹,以實現犯罪現場的重建和整個犯罪過程的重現。
(二)當前現場勘查工作中信息化建設的障礙
1.勘查人員缺乏信息意識,信息化素養不高。多年的工作經歷和思維方法在基層民警的內心中已經形成了定勢,面對迅速推進的信息化進程,許多勘查人員沒有充分轉變觀念,往往相信自己的經驗和直覺,在勘查工作中仍然遵循著以往的思考和行為方式。信息化對勘查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然而許多勘查人員并沒有牢固掌握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方面的知識和操作技能。在基層公安機關中,真正能熟練運用計算機網絡開展偵查工作的信息化人才十分缺乏,民警掌握不了現代化器材的實用技術,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能力也不強,這些都阻礙了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的推進。
2.勘查力量嚴重不足,專業化人才流失。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管理模式被打破,人、財、物大量流動,在不斷改革完善的進程中,因政治、經濟利益調整引發的各種矛盾日益突出。在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警力不足問題已成為制約和困擾基層公安工作協調運作的一個重要因素。偵查機關的現場勘查力量不足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基層勘查人員有時候在一天內可能需要勘查十余個現場,往往一兩名民警承擔了從提取痕跡物證到記錄、繪圖的全部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移動終端、信息采集設備等往往得不到充分使用,背離了信息化建設的初衷。另一方面,在目前的體制和機制下,偵查人員破案立功的機會多,升遷容易,而從事技術工作最多只能成為一名優秀的技術人員,發展前途受限。這也導致了許多優秀的技術人才不愿進入技術部門,他們或是調到偵查破案部門,或是升職為行政領導,客觀上形成了專業人員流失的現狀。
3.現場勘查工作是偵查工作的基礎,又是刑事技術工作的重頭戲。但在實際工作中,偵技人員沒有實現有效銜接,使現場調查情況與現場勘驗情況無法有機結合起來。現在有的刑事技術人員不了解偵查工作,只管勘驗現場,提取痕跡物證,不管對現場的分析判斷,不能及時將現場的信息反饋給偵查人員,失去了許多寶貴的破案機會;有的偵查人員由于利用現場信息的意識淡薄,不主動找技術人員了解現場勘查的情況,也不將調查情況向技術人員通報以獲取技術支持,形成了偵查與技術脫節的現象。刑事偵查人員不懂技術,而刑事技術人員又不熟悉偵查;刑事偵查人員不了解現場取得的痕跡物證,刑事技術人員也很少關心偵查工作進展。由于彼此不能互通信息,現場發現的痕跡物證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利用,直接影響到現場信息的充分使用,更不用談現場潛隱信息的挖掘。
4.現場勘查指揮與監督體系尚需強化法治化是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法治建設的逐漸深入也給現場勘查工作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特別是在近年庭審過程中,辯方也更多地試圖從現場勘查中尋找漏洞,支持抗辯。因此,如何切實有效地加強對現場勘查過程的監督和控制成為促進執法規范化的重中之重。鑒于短期內通過立法完善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途徑。作為一種時效性很強的偵查手段,現場勘查中如果能及時將現場信息傳輸給外圍偵查人員,偵查人員就能夠及時調整,制定更為有效的工作方案,甚至直接抓獲在現場逗留或者逃離現場不遠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破案。另外,在我國目前現場勘查的實際工作中,對于犯罪現場特別是一些重大、特大案件現場,一般會將其分為三層進行保護,即總體保護區,次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其中,作為犯罪行為發生的中心區域、核心保護區只有勘驗人員才能進入。通過建設涵蓋全程錄音錄像、網絡實時監控以及現場互動指揮等功能在內的現場勘查綜合系統,可以對勘查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的監控、指揮與記錄,并能夠向勘查現場傳遞指令信息,達到內外互通,有效監督,整合資源的效果。
三、推進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的設想
(一)完善相關標準與規范,為信息化建設提供制度支撐
要充分發揮信息化在現場勘查工作中的作用,必須深化現場勘查信息化改革,針對具體工作中的分工職責和實施環節,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實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當前,公安機關的偵查信息化建設主要是在公安部“金盾工程”、“三項建設”等方針指引下進行的,具體的執行標準都是各級各地公安機關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的,缺乏全國性的統一標準和規范,造成情報系統中的信息質量欠佳。在建設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地步調不一、發展不平衡、信息無法充分共享等問題,再加上部分勘查人員水平有限,責任心不強,更使信息的可用性受到嚴重影響,最終會影響到案件偵破的進程。伴隨著大情報體系的構建,現場勘查作為信息收集獲取的重要渠道,有必要由相關部門制定全國性的統一建設標準和規范,引導現場勘查信息化建設朝著最有利于偵查的方向發展。
(二)樹立信息主導勘查理念,加強對勘查人員的教育培訓
勘查人員是現場勘查信息化建設的主導。深入推進現場勘查信息化建設,首先,現場勘查人員必須增強自身的信息化意識,樹立信息主導勘查的理念,以便在工作中能充分有效地收集信息,實現勘查人員以及各部門之間的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其次,加強對勘查人員的教育培訓,尤其是信息化培訓。通過各式各樣的培訓班和專題講座,多角度多渠道增強現場勘查人員的信息化水平,定期組織考核培訓,將民警的考核成績納入日常工作獎懲評比。第三,在專業人員招聘上予以傾斜。在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要階段,可以選擇招收適當比例的計算機和軟件工程專業的畢業生,引進一批軟件研發和網絡應用的人才并對其進行專業培訓,將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偵查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必將大大推進現場勘查信息化進程。
(三)建立‘偵技合一”模式,注重對現有信息資源的充分應用
從目前的現場勘查工作模式看,由于人為地將現場勘驗和現場訪問劃分開來,把刑事技術與刑事偵查割裂,偵查人員與技術人員缺乏良好的溝通,現場中的外線調查和內線勘驗難以交叉和重疊,從而導致偵查與技術嚴重脫節的現象較為普遍,給刑事偵查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和后果。偵查人員和技術人員的配合,不應該只是形式上的配合。偵查人員也應該加入到現場勘驗中來,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外圍現場的調查、訪問、搜索。偵查人員和技術人員都要改變觀念,打破技術人員只單純埋頭于現場勘驗,偵查人員只管制作調查訪問筆錄,二者之間不管不問的狀況。兩者同屬一個共同的戰斗體,應共同承擔起現場勘驗和現場調查訪問工作。即技術人員要以服務偵查的意識進行痕跡物證的采集和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時地將信息反饋給偵查人員;偵查人員要在配合勘查的過程中,在技術的層面上掌握現場的第一手信息。事實證明,只有推進現場勘驗與現場訪問兩方面工作的相互配合,才能提高整個現場勘查工作的效率與質量,進而更有效地為偵查破案服務。
(四)啟動犯罪現場勘查平臺建設,實現網絡化查詢、指揮與監督
信息平臺、技術設備是現場勘查工作信息化的前提,是實現信息傳遞、指揮調度以及監督控制的基礎。為了充分發揮現場勘查工作獲取犯罪證據,收集信息的優勢作用,首先,應當積極順應現階段公安信息化建設的大趨勢,著手建設一個信息存儲、利用和指揮監督的犯罪現場勘查信息平臺。平臺要以全國公安機關現場勘查信息系統為基礎,以指紋、足跡、槍彈痕跡等自動識別系統為主干,最大程度地實現與刑事案件、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系統的共享和整合。其次,根據本地的經濟條件,適度改進升級錄音錄像設備,采用較先進的數字音頻視頻采集、存貯技術,通過在犯罪現場架設數字攝像機等高科技設備,實時采集、傳輸、存儲勘查視頻、音頻數據。由此所獲取的音、視頻數據在后期的案情分析能更直觀地展現在偵查人員面前,突出現場的真實狀況。在此基礎上,現場勘查的指揮員也可以通過網絡傳輸技術實現對勘查活動的全程指揮調度,并通過聲訊設備實現信息互通與交流,及時獲取案件最新進展,指導現場勘查工作深入進行。尤其是在涉及多個現場同時進行勘查時,可以借此提供給勘查人員在主體、關聯現場以及外圍偵查人員所獲取的最新信息,從而充分發揮集體力量,提高現場勘查的質量和效率。此外,視頻資料可以實時形象化地將現場勘查過程展現在見證人面前,既有效地解決了現場勘查規范化問題,又加強了對現場勘查活動的事中監督,提高證據的公信力,充分實現偵查活動的公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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