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留守兒童犯罪情況探索思考

時間:2022-07-07 09: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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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犯罪情況探索思考

摘要:本文梳理了2006年以來國內學者在農村留守兒童犯罪率、犯罪類型及特征、犯罪原因、犯罪預防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基于研究結論建議對留守兒童乃至鄉村特殊兒童犯罪現狀及其預防展開更為全面、細致的研究,為此類群體的關愛保護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提供更為全面的參考。

關鍵詞:留守兒童;犯罪;述評

隨著社會進步發展,留守兒童在物質方面的匱乏已得到極大改善,但“部分兒童與父母長期分離,缺乏親情關愛和有效監護,出現心理健康問題甚至極端行為”[1]的現象卻時有發生。本文梳理了“留守兒童犯罪”這一特殊情況的相關文獻,期待為留守兒童關愛工作理論研究及實踐探索進一步深化提供另一維度的參考。

一、犯罪現狀

(一)總體情況

通過對中國知網的搜索發現,以“留守兒童犯罪”為主題的研究文獻最早出現在2006年。截至2021年12月,總文獻853篇,學科分類主要集中在社會學、法學及教育學。在研究內容方面,主要涉及留守兒童犯罪的現狀、原因及對策,并無留守兒童犯罪情況的總體研究,僅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數據中零星呈現留守兒童的犯罪情況:2018年[2]、2017年[3]數據顯示,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均在前五。

(二)實證研究

留守兒童犯罪情況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率、犯罪特點、犯罪人特征等方面。

1.犯罪率

(1)基層犯罪率。在留守兒童犯罪率方面,未見全國性的實證研究,僅散見各省、市、地區及縣鄉研究。除付紅英[4]在貴州T市的研究中發現留守兒童犯罪人數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的比例為31.13%,其他省市區縣該比例均在50%上下,有些地區更高達69%[5]。張衡[6]的研究中,留守兒童犯罪率占總犯罪率的4.42%;董士曇[7]的研究中,留守兒童的犯罪率高出非留守兒童10.99%。黃新[8]發現,留守兒童犯罪人數占犯罪總人數的比例高達9.46%。聶吉波[9]及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課題組(下簡稱:增城課題組)[10]的研究中發現純正留守兒童(父母均在外打工)的犯罪率均在30%以上。從現有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的犯罪情況頗為嚴峻,其已成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因研究中大部分數據是從監獄及公安系統獲得,14周歲以下農村留守兒童的犯罪情況并未納入其中,因此農村留守兒童的犯罪情況可能更為嚴重,陳剛[11]在其對青少年犯罪情況的研究中也表達了同樣的擔心。(2)犯罪率趨勢。付紅英的研究發現,貴州省T市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留守兒童犯罪人數逐年上升,年增幅均超過20%。郭秋娟[12]發現,2016年,重慶某縣農村留守兒童犯罪人數較前一年增長近7倍。在閔晶晶[13]的研究中,陜西省某市犯罪留守兒童的人數也同樣呈現上升趨勢。與此同時,2013年至2017年,全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逐年下降,年平均降幅超12%[14]。參考已有數據可以發現,留守兒童犯罪趨勢與未成年人犯罪趨勢呈現倒掛,留守兒童的犯罪率呈曲線上升。(3)重新犯罪率。張穎[15]針對湖北省三地2005至2009年的相關數據調查發現,農村留守少年重新犯罪率已達到15%。黃新的研究發現,有36.65%的農村留守兒童犯有犯罪史。萬云松、陳貴玲[16]發現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達到24.44%,高出其他未成年人9.32%。與國內其他專家學者統計得出的未成年人13.1%[17]的重新犯罪率比較,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也明顯更高。

2.犯罪特點

(1)犯罪類型。留守兒童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搶劫、故意傷害、盜竊等類型,較多被提到的犯罪類型還有搶奪、強奸、打架斗毆、敲詐勒索等。圖財型及暴力性犯罪(如搶劫、盜竊等)仍是留守兒童犯罪類型的重要特征,部分學者或機構(郭開元[18]、韋堯瀚等[19]、增城課題組)在研究中甚至發現,兼具暴力及謀財的“搶劫罪”占比超過50%。值得注意的是,聶吉波的研究發現,雖然是圖財,他們的基本物質生活卻并不是特別困難。(2)犯罪形式。團伙犯罪是留守兒童犯罪的重要形式,郭開元的研究中發現留守兒童共同犯罪占比竟高達78.1%,高于普通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72.8%);韋堯瀚等發現留守兒童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情況較為突出,80%的案件為共同犯罪。湯娟[20]有了不同的發現,2014至2016年間,山東濟南某地區法院單個主體作案的數量增多,團伙作案的數量相對降低。非預謀性、非理智性是留守兒童犯罪另一重要特征,聶吉波、付紅英、黃新等均提出這一特點,唐玥玥[21]還指出留守兒童易受好奇心及模仿欲的驅使實施犯罪。吳崇雷[22]在研究中也發現,留守兒童犯罪在行動中具有即興犯罪特征。郭開元的研究中也指出礙于情面的犯罪達56.03%。

3.犯罪人特征

(1)性別。大部分研究未提及犯罪留守兒童的性別特征,但付紅英的研究發現,留守兒童犯罪以男性為主(占比91.4%)。張穎的研究發現,留守少女犯罪幾乎占留守少年犯罪的兩成。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數據中,男性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為93.44%,男性占絕對比例。(2)年齡。留守兒童犯罪低齡化特征明顯,個體成長的關鍵年齡段(13至16歲)犯罪情況較嚴重。唐玥玥指出,13-15周歲占比80%;閔晶晶的研究發現,13-16歲占63.8%;郭開元發現,15歲占比35.6%,17歲占比30.7%;張衡更是指出留守兒童犯罪平均年齡逐年下降,2013至2017五年間,平均年齡下降了1.3歲。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大數據中,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近九成,與現有研究中留守兒童犯罪主要年齡段存在較大差異。與其他未成年人相比,留守兒童犯罪年齡更小。(3)文化程度。犯罪留守兒童的文化程度較低,增城課題組發現,小學學歷占比47.19%、初中學歷占比44.38%;付紅英發現初中及以下學歷占比84.54%;郭開元研究中,初中及以下占比高達93.5%;張衡、閔晶晶、胡濱[23]均提到犯罪留守兒童的學歷層次較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大數據中,未成年人犯罪中初中及以下占比87.01%(其中初中生占比68.08%)。現有數據看來,留守兒童犯罪低學歷情況更為突出。(4)生存狀態。聶吉波發現61.78%的孩子在犯罪前無所事事,經常抽煙、喝酒的未成年罪犯占比64.04%,不喜歡上學的占比67.42%;增城課題組發現,他們多存在出入不良場所、違反校規被處罰、沉迷網絡、離家出走等不良行為,其中84.27%留守兒童犯罪人成績不佳,84.83%的犯罪留守兒童有逃課經歷,79.53%為輟學或失學少年,71.91%的孩子不愛上學;付紅英及郭開元均發現逾五成孩子在犯罪時處于閑散狀態;萬云松等也表示大多數留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時處于閑散狀態(80%)。郭開元發現,留守兒童犯罪前多數處于隔代監護(46.2%)或無人監護狀態(30.1%);唐玥玥發現隔代監護占比達78.9%。也就是說,擁有不良嗜好、缺乏穩定的學習、生活或工作環境是大部分留守兒童犯罪前的生存狀態。(5)心理狀態。學者們對于犯罪留守兒童心理狀態的研究不算充分,聶吉波發現他們自制能力較弱、對生活態度消極、性格偏激,行為易走極端,純正留守兒童罪犯中,37.08%的孩子認為自己最缺乏的是關愛,還有32.58%的孩子認為自己缺乏交流。張丹丹研究發現,有留守背景的罪犯其成長階段情感的缺失是頗為嚴重的問題。賀云祥等[24]發現脆弱、逆反;自卑、孤獨;爭強好勝、嫉妒;報仇、反社會是留守兒童重要的心理特點。現有研究看來,犯罪留守兒童的心理狀態不佳。(6)未來發展。聶吉波發現,犯罪留守兒童的改造困難。張丹丹的研究顯示,監獄內的留守兒童背景罪犯,結婚率明顯低于農民工群體,絕大多數人成年后的情感都是支離破碎的。

二、犯罪原因

在回答“為何犯罪”這個問題時,學者們紛紛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有些還基于實證研究給出了具有地方特征的原因探索。學者們大多從社會(社區)、學校、家庭、個體四方面探討犯罪原因。在社會原因方面,很多學者都提到了戶籍制度、監護制度等社會制度的缺陷,張衡還提到社會治理能力不足這一原因。于陽[25]發現,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基本上局限于重視經濟幫扶,輕視心理疏導。在談及學校原因方面,學者們也頗有同感:學校的控輟機制不完善;學校的法紀教育不健全;學校沒有成為“留守兒童”可以依賴的港灣;教育目的功利化;農村教育水平低下等。“親子聯系缺乏、家庭教育缺失、養教分離弊端、新型‘讀書無用論’的影響、家庭紐帶的弱化甚至斷裂、與學校缺乏聯系”是家庭原因中被學者們更多提及的部分。董士曇及增城課題組更是指出家庭功能失衡是留守兒童犯罪的首要因素。增城課題組研究發現,86.52%的少年犯有無助感、被拋棄感、無用感和失落感;郭秋娟提出鄉村傳統家庭文化價值體系的解體,農村生活中的家庭文化精神內涵的逐漸消失是留守兒童犯罪的重要因素。郭津等[26]認為缺少情感交流是留守青少年成長中最嚴重、最現實的問題。在個體原因中,學者們大多涉及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文化(程度)因素、行為因素中的一項或多項,心理因素及人際交往不良被更多學者提及,閆衛華[27]研究中發現,34%的留守罪犯分析自己的犯罪原因主要是無聊。董士曇、薛婷潔、許璜璜、常征、于陽、黃新等均提出了心理因素的影響。王道春、郭開元、郭秋娟均提到不良社會交往的影響。增城課題組還提出工作遭遇挫折是導火索。在對犯罪原因的進一步整合梳理方面,大部分學者參考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論基礎,就留守兒童犯罪提出了自己的理論觀點。主要有社會化失敗理論、社會控制理論、其他理論(不同交往、自我控制、人格發展等)。聶吉波、增城課題組、付紅英、郭開元、張穎均提出各類事件所導致的社會化失敗或不足是留守兒童犯罪的深層原因。黃新、萬云松等、唐玥玥、姚建龍等[28]均從“社會控制理論”探討留守兒童犯罪的根源。學者們的表述雖然不同,但都強調了留守兒童犯罪與其所在社會群體的社會聯系有關。黃新、董士曇、肖姍姍也都提出了自己的理論思考

三、犯罪預防

留守兒童犯罪預防的研究中,學者們主要基于犯罪原因從社會、家庭、學校、個體方面提出相應的策略,實證研究較少,大多是預防對策的理論探討,涉及深度各有不同。張寒玉等[29]還基于一般預防、臨界預防和再犯預防[30]的觀點提出了預防措施。

(一)預防對策理論探討

理論探討中不同學者從不同方面提出了建議,主要涉及社會(社區)預防、制度與政策、學校預防、家庭預防、司法預防、自身預防等。

(二)實證研究介紹

在現有留守兒童犯罪預防方面,實證研究過少。張衡研究了浙江省T縣在這方面開展的工作,其評價以犯罪案件的下降為主要指標。但其也發現預防工作存在無章可循、管理職責不明確等問題。董士曇介紹了江西于都縣在學校預防方面所采取的校內管理、校外工作及代理家長制的全程管理的做法,但沒有給出其效能評價。

四、總結與展望

總體看來,留守兒童的犯罪研究不算充分,也就是說,代表留守兒童關愛效能中最托底保障方面的探索還較薄弱。在犯罪率方面,還沒有全國性總體情況的研究報告,僅從現有數據發現,留守兒童的犯罪率較高,且呈曲線上升趨勢。在重新犯罪率這一代表犯罪矯正效能的指標研究方面也不算充分。在犯罪類型方面,傳統的盜竊、搶劫類仍占據很大比例,但部分學者也發現強奸、故意殺人、販毒等更為惡性的類型也出現在留守兒童犯罪中。留守兒童的犯罪年齡仍然處于下降趨勢。雖然團伙作案仍然是大部分留守兒童的作案方式,但有學者發現個人作案的比例開始上升,更具個人特征的作案方式開始出現。而在犯罪原因研究方面,學者們已經有了較為全面的探索,但實證研究較少,對犯罪留守兒童的深層心理動機的研究還較缺乏。而對如何更好地開展犯罪預防,學者們雖然給出了自己的觀點,但實證研究過少,更多的是停留在理論探討層面。犯罪是個體對其生活與社會關系最為負向的處理方式之一,一旦出現犯罪行為,不僅對受害者影響頗深,對犯罪個體今后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的生活與發展負向影響都很難衡量,更不要說未成年人原本是祖國的未來,而犯罪留守兒童在還未成年時已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負面因素,他們的童年時代無法擁有正常孩子的家庭生活,他們的少年時期又因各種因素墮入犯罪的泥淖,他們從獄中出來的成年生活將如何開展不僅關系他們自身的未來,也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而因國家留守兒童定義標準的改變,若嚴格按照此標準,留守兒童的犯罪率將大幅下降,后期對這一群體犯罪行為的研究將更為艱難,可能需要從更廣泛的鄉村特殊兒童入手。無論是留守兒童還是鄉村兒童的未來都關系著社會的未來,如何支持他們的成長,建構良好的鄉村社會生態也同樣是犯罪預防研究者所需進一步探索的領域。

作者:孫靜 單位:無錫城市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