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1: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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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本文作者:黎國智王明三

任何類型國家的刑法,都是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通過“論罪科刑”,實行對敵專政,懲罰犯罪,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統治。至于如何“論罪科刑”,歷史上有過兩個截然相反的原則:一個是定什么罪,科什么刑,法律無明文規定,國家最高權力者和忠于他的執法者可以隨意決定,這就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刑法盛行的罪刑搜斷主義,一個是罪與刑在刑法中作出明確的規定,論罪科刑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不得處罰,這就是近代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首先提出的罪刑法定主義。一個國家的刑事立法,或者采取罪刑擅斷,或者采取罪刑法定,非此即彼,兩者必居其一。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究竟要不要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回答應該是肯定無疑的。綜觀各國的法制史,從罪刑擅斷到罪刑法定,是社會發展的總趨勢,是人類歷史的一個巨大進步。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就提倡以罪刑法定主義代替封建的罪刑攫斷主義,罪刑法定原則迄今仍為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刑法典所采用。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的刑法,理所當然要比資產階級刑法更進步更民主,這就決定它與反動的罪刑擅斷主義水火不相容,應當而且必須采用社會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加強對敵專政。歷史上一切剝削階級專政,都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專政。這種專政一般可以通過罪刑擅斷的形式來實現(如奴隸主、封建主專政便是如此),在另一種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罪刑法定形式,來掩蓋其階級實質(資產階級專政就是這樣)。與此相反,無產階級專政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政,這種專政只能通過立法形式把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來真正體現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勞動者對少數剝削者的“階級專政”。為此,社會主義國家刑法就不能不逐步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因為,第一、通過罪刑法定,一切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社會主義的階級敵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難逃祛網,從而使對敵專政具有不可動搖性,第二、通過罪刑法定,嚴格劃分罪與非罪、這個罪與那個罪的界限,并根據罪行的大小來決定刑罰的輕重,這就保證了對敵專政的準確性,第三、通過罪刑法定,人民不僅知道什么是犯罪,而且懂得怎樣同罪犯作斗爭,從而使對敵專政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反過來說,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采取罪刑法定原則,罪無定罪,刑無定刑,一旦野心家、陰謀家篡奪黨和國家的領導權,法令隨心,以言代法,以我為標準劃分敵我,就容易把無產階級專政蛻變為對無產階級專政、“”和越南黎筍集團不正是這樣做的嗎?這個歷史教訓我們應當牢記。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從理論上講,社會主義民主是最高類型的民主,是大多數人享受的民主,是真實的民主,正如列寧所指出:“無產階級民主比任何資產階級民主要民主百萬倍”。不過,如果認為只要把民主權利寫上了憲法,人民便垂手可得,那沈未免過于天真了。實踐告訴我們,從資產階級民主過渡到社會主義民主,特別是我國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人民完全無權的狀態過渡到社會主義民主,不能不是一個長期的充滿曲折斗爭的過程。憲法賦予人民的民主權利,往往因來自階級敵人的破壞,或來自一些特權者的非法侵害,成為鏡花水月,可望不可即。要使這種民主權利成為不折不扣的事實,必須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而刑法上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對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因為:一方面,刑法上確認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不受處罰,這樣人民最關心的人身安全等基本權利就得到了切實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一旦人民的民主權利受到非法的破壞和侵犯,司法機關就對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處之以刑,用強力來排除這種非法的侵害,從而使人民失去的民主權利得到恢復。可幾罪刑法定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真實性得以實現的一個必要條件。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作為上層建筑的我國刑法,產生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鹼之上,又積極反作用于這個經濟基礎,而采取罪刑法定原則,更能充分發揮其保護、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一是通過罪刑法定,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的極大權威,加強人民的法制觀念,實現以法治國,有利于造成和發展現代化建設所必需的長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二是通過罪刑祛定,刑法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各種罪行及其處刑標準,詳加規定,這不僅對各種犯罪分子起著巨大的震懾作用,而且有利于組織人民群眾同他們作斗爭,以確保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受侵犯。總之,罪刑法定在我國勢所必行,它是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所必需,是建設四化所必孺,是社會主義法制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

多年以來,由于左傾錯誤思想的影響,法律虛無主義和法律取消主義風靡一時,刑法長期在母腹中躁動,.處在難產之中,那時談法色變,氣罪刑法定”更是無人敢予問稗.掌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發揚民主、健全法制的正確方針,人民歡慶我國第一部刑法典的勝利誕生。可是,對我國刑法應否采用罪刑法定原則,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沒有完全解決。迄今還有一些同志對罪刑法定持否定態度,他們的主要論據是:一曰:“罪刑法定是資產階級刑法的原則,我們讓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絕不能采用。”用法律和法學的階級性來否定法律和法學的批判繼承,這是多年來法學界盛行的一種研究方法。這種方法表面看來,似乎頗有幾分馬列主義,其實不然。不錯,“法律和法學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馬列主義法學的一個基本觀點,但是馬列主義的經典作家從來沒有否定批判的繼承。列寧在給司法人民委員部的一封信中指出:“凡是西歐各國文獻和經驗中所有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東西,都一定要吸收。”(《列寧全集》第三十三卷,第一七三頁)應該說,歷史上法律和法學的遺產,可供無產階級批判繼承的東西是不少的,“罪刑法定原則”正是在勞動人民可以而且應當批判地吸收之列。其理由是:罪刊法定原則雖然是在反對封建斗爭中,資產階級作為第三等級的代表首先提出來的,但是,它不僅代表了資產階級的意志,而且在相當程度上也反映了小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先驅者的利益和要求。因為蒙受封建罪刑搜斷、司法專橫的禍害的,不僅是資產階級,而且首先是廣大勞苦大眾。所以,罪刑法定取代罪刑擅斷,應當視為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反封建斗爭的共同勝利成果。過去,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這個成果被資產階級所獨占并用來維護其統治,現在,勞動人民做了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理應把這個成果取回來為我所用,為什么硬要把它作為一種“專利品萬奉送給資產階級呢?此其一也。再說,作為一種刑事立法原則,定罪科刑或者依錢不依言,實行罪刑法定,或者依言不依法,實行罪刑擅斷。誠然,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條件,罪刑擅斷的程度和方式,罪刑法定的內容和階級實質,是各不相同、互相差異的。但就一個國家的刑法來說,不是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就是采取罪刑擅斷原則,中間道路是行不通的。難道我們能因為“罪刑法定”在歷史上曾為琦產階級所采取所“沾污”而棄置不用,反而容許幾千年來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罪刑擅斷的渣滓繼續存在嗎?此其二也。二曰:“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民族復雜,不宜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從實際清乓出發,緊密結合我國的特點,是我國立法的一條原則,這是不庸置疑的•由于我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千差萬別,我們無論立法或執法,都不能照搬外國那一套。就刑法而言,實行罪刑法定如何很好地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確實是一個必須慎重考慮和解決的問題(關于這一點,后面再說)。但不能由此結論:我國因情況特殊,不能采用罪刑法定原則。誰都知道,蘇聯同我國一樣是一個地大、人多、民族復雜的國家,而蘇俄刑法卻逐步采用罪刑法定原則,為什么我們不能這樣做呢?列寧在《論雙重領導和法制》一文中,強調社會主義大國的法制應該統一,決不允許有互相沖突的地方法制存在,并指出:“我國全部生活中和一切不文明現象中的主要癥結是放任半野變人的舊俄國觀點和習慣。”(《列寧全集》第三十三卷,第326頁)可見,以大國情況特殊來否定罪刑法定,不見經傳,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正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某些特點,實行罪刑法定尤為必要,尤為緊迫。舊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一百多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野蠻黑暗統治,罪刑搜斷延續的歷史最長,司法專橫的野蠻程度也世所罕見,自古以來勞苦大眾哀嘆“苛政猛于虎”,愉恨反動統治者“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種惡劣的舊傳統世代相傳,攀夢魔一樣糾纏著活人的頭腦,特別是在十年動亂中,、、康生一伙又復活了封建社會這種暴政,亂立幫規幫法,以言代法,以言廢法,無政府主義泛濫成災。在這種情況下,有充分理由說,厲行罪刑法定,、是順乎歷史潮流,合乎人民需要。三日:“我甲目前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犯罪現象千變萬化,實行罪刑法定,不利于我們同犯罪作斗爭。”這種觀點過去相當長時期在法學界廣為流傳,基立論的根本依據是:社會主義社會包括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的整個過渡時期,這個時期從生產關系到整個上層建筑都在不斷變化,反映在階級關系上,打倒了一批階級敵人又會產生另一批新的階級敵人。由此得出結論:我國整個社會主義時期,就是一個運動接一個運動地搞階級斗爭,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建立社會主義法制,毋需乎制定和公布成文的刑法,當然也談不上什么罪刑法定不法定了。大家知道,、、康生、訓富治一伙正是靠起勁宣揚這套理論發跡,禍國殃民。這種理論在長規的實踐中遭到了破產,可是至今仍有些同志沒有徹底擺脫它的影響,并以此為根據來論證我國犯罪現象千變萬化,不可捉摸,從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則。應當明確指出:這種立論本身就是極其有害和錯誤的。從我國階級斗爭的實踐來看,建國初期,社會生義的經濟基礎正在創建,還不鞏固,三大敵人雖已被打倒但還在負隅頑抗,那時候我們以運動的方式開展階級斗爭,以打擊和制服敵人,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取得基本勝利后,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的形勢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就有可能和必要制定和公布刑法,實行罪刑法定,用法制的形式來正確地開展階級斗爭。這樣才能團結廣大人民,有效地同反革命和犯罪分子作斗爭,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以利于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刑法應當實行以罪刑法定為基砂,以類推為補充的原則。這種主張在理論上是不科學的:其一,類推是法律適用的一種形式,在我國封建社會刑法中稱為“科比”或“比附援引”,在西歐則常與判例相連用。因此,把它列為我國刑法的立法原則,在邏輯上是不通的。其二,類推在歷史上是封建罪刑擅斷主義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從未起過進步作用。我國在刑法適用上,由于種種原因,目前不得不采取嚴格限制的類推,但把它提高到刑事立法原則來看待,顯然是不妥當的。

環顧社會主義各國的立法,實行和完備罪刑法定,是歷史上的必然。早在一九二二年,列寧親自領導制定的蘇俄第一部刑法典,就開始運用“罪刑法定”,到一九五八年蘇聯刑法更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現在南斯拉夫、羅馬尼亞等國都相繼采取了這個原則。我們認為,逐步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應當是我國刑法的不可動搖的發展方向。我國刑法的公布施行,定罪量刑“有法可依”,在執法上要求“有法必依”,這標志著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罪刑法定原則。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們的刑法是解放后第一部刑法,各種罪名概念不可能訂得很完善,量刑的標準和幅度也不一定那么精確,特別是還保留著必要的類推。因此,罪刑法定僅是基本實現,還有待于今后進一步完善。為此,我們建議:1、對于一些與職業有關的犯罪,應盡快制定公布一些哲時條例,經過一段時間試行,取得了經臉,再形成單行條例,作為刑法的補充。在當前亞待制定公布的,如《專業職員責任事故治罪暫行條例》等等。2、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區,對于不能適用刑法規定的問題,應根據刑法總則第八十條的規定精神,及早制定適合本地區民族特點的變通或補充規定,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公布,以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3、我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我們的司法隊伍未經系統的專業訓練的占很大的比重,因而各地定罪量刑不盡一致,有時懸殊很大。為此,希望立法和司法機關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刑法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刑事審判經驗的基礎上,選擇各類案件中定性比較準確、量刑比較恰當的典型案例,匯編成冊,印發政法工作者學習參考,使各地定罪量刑日趨統一,更好地貫徹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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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研究論文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淵源、作用和意義

“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1]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即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對犯罪處什么刑,均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它有兩層含義,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2]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所明確的“適當的法定程序”的原則,而后,罪刑法定思想逐漸與西歐近代啟蒙思想相結合,形成一種與當時封建刑法擅斷相抗衡的一種思潮,廣為傳播,并以三權分立學說和心理強制說作為其理論基礎。從罪刑法定原則近兩百年的發展演進過程中,可以發現,其基本精神乃是通過消極地限制刑罰權以積極地保障人權;其基本要求乃是通過刑法的確定性和絕對性來實現其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機能。

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即罪刑法定從學說到法律的轉變,最先見于1774年美國費城權利宣言,此后通過了明確規定了罪行法定主義思想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并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中規定“不得制定任何事后法”及1791年憲法修正案中規定不依據法律規定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3]在英美法中,是在程序中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而在大陸國家法律中罪刑法定原則是被作為實體法原則規定下來的。大陸法國家中最先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是法國,也就是孟德斯鳩所說的“在法律已經把各種觀念明確的加以規定之后,就不應該再回頭使用含糊的措辭”。[4]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八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在《人權宣言》這一內容的指導下,1791年的法國憲法融化了這一精神,1810年法國刑法典對罪行法定的有關規定。[5]由于這一原則符合現代社會民主與法治的發展趨勢,至今已成為不同社會制度的世界各國刑法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一項原則。

(一)否定刑法的效力溯及既往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這是罪刑法定的必然結果,并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早在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就聲稱∶“法律只應規定需要與顯然不可少的刑罰,并且除非依據法律前已判定與公布依照的法律外,不得處罰任何人。中國在1997年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的規定了,我國刑法的使用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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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定原則

[摘要]物權法定原則乃根源于物權的基本屬性。它是物權法的第一個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其包括的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不允許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物權法定原則決定了物權法的基本性質與特征,也嚴格地限制了當事人在創設新型物權、改變既有物權之內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權法定原則的內涵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規定,原則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也不能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以及確定物權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較了物權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認為我國物權法中物權法定中的“法”應當被主要限定為法律;司法解釋應當具有一定的創設物權的功能;判例不能創設物權。當事人關于物權設定的約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后果,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本文將從物權法定原則、顯著特點、主要內涵、政策導向等方面進行論述和分析,以增進對這一重要原則之本質的理解。.

[關鍵詞]物權法定原則局限性完善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歷史發展及其含義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而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隨意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權法定原則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大全》中承認具有物權屬性的權利被限定為所有權、永佃權、役權和質權。后被繼受羅馬法的部分大陸法系國家采用。日本和我國臺灣民法對于物權法定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日本民法175條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外,不得創設。”我國臺灣所謂“民法”第757條亦規定:“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創設。”此外,我國澳門民法典第1230條、韓國民法第185條、奧地利民法第308條也有類似規定。有的國家雖不采用明文規定的方式,但是民法理論與民法實務都采用該原則,德國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是其學說和判例已將物權法定原則視為德國民法物權編的內容。德國民法學說上對物權法定原則的解釋與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定大體相同,即認為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而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隨意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物權法定被視為物權法的首要原則,在整個物權法結構體系中處于樞紐的地位。物權法定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物權種類法定、物權內容法定、物權效力法定和物權公示方法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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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研究論文

一、對刑法的幾個基本特性了解的欠缺導致了對罪刑法定的誤讀

普通大眾包括很多司法人員對刑法本身具有的一些特性了解的欠缺的引發了實踐中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功能和其實施的必要性的疑問,因此,我們首先要從刑法入手,闡明刑法和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才能釋清這些疑問。

(一)刑法的最后性

所謂刑法的最后性,就是指刑法在干涉社會生活時,在法律體系的調整動態序列上,處于其他法律調整之后,以彌補其他法律的調整不足或不能。①這種最后性是因為刑法通過宣布某種行為為犯罪,從而給予該行為以否定評價、對犯罪人予以刑罰制裁,其結果可能是剝奪罪犯的財產、剝奪或限制其自由甚至是剝奪其生命,其懲罰的嚴厲程度是其他法律所無法比擬的;其次,運用刑法調整,其本身成本昂貴:它斷然地規定某些行為是完全禁止的,沒有回旋的余地,而實際的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卻是復雜多變的,而運用刑法調整一旦不正確,不但可能會損害相對人的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還會防礙人們行為的積極性,從而延緩了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因此在是否適用刑法時,必須考慮其他法律調整適用的可能性,只有當其他法律無法調整或雖能調整仍達不到預期目標時才不得不考慮運用刑法來干涉。還有學者主張進行刑事立法時要遵循“過濾原則”,②即對某類社會關系是否運用刑法來調整,必須通過其他法律的篩選來確定,這時刑法的調整才是應該的、合理而且是必需的。因此,刑法的最后手段性決定了其實施應當是有節制的,而罪刑法定原則就是一種節制方法。

(二)刑法的相對性

所謂刑法的相對性是指,刑法在懲罰犯罪、預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本身具有程度上的局限性,以及刑法在這個方面的作用的有效發揮程度有賴于社會其他政策、制度和法律的配合。刑法對懲治罪犯、預防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刑法只能適用于既成的犯罪行為,而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根植于社會生活,具有綜合性和深層次性,可以說相對于犯罪行為而言,刑法永遠是滯后的。刑法不可能將所有應予以刑罰制裁的不法行為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因為犯罪的實質內涵也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社會狀況及價值觀相對地呈現浮動現象。③這就決定了利用刑法來懲治犯罪、預防犯罪只是一種非根本性的措施。而正是由于以上原因,要想有效地預防犯罪、懲罰犯罪、維持社會共同生活秩序,刑法就必須與社會的其他規范、制度和法律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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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押權研究論文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屬于法定抵押權。承包人法定抵押權的成立時間一般為建設工程峻工之時。該法定抵押權成立雖不必登記,但其實行要經登記。法定抵押權的實行不受債權時效的影響。在法定抵押權與其它物的擔保競合時,應視具體情形定其先后順序。

[關鍵詞]建設工程,承包人,抵押權,競合

一、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1我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于本條規定的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性質,我國學界有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是留置權說。這種觀點認為,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性質為不動產留置權。因此,如果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該工程,并以此優先受償。(注: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頁。)

第二種觀點是優先權說。這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既不是留置權也不是抵押權。因為留置權的標的物是動產,而不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在性質上應為優先權。(注:徐杰、趙景文著:《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頁。)

第三種觀點是抵押權說。這種觀點認為,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既不是不動產留置權,也不是不動產優先權。它符合抵押權的主要特征,與一般抵押權的區別僅在于成立原因:一般的抵押權為意定擔保物權,由當事人以合同方式自由設定;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因具備法定要件而當然成立。所以,可以說,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律直接規定的抵押權。(注:張學文:《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若干問題探討》,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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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定形式抉擇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

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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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領域中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及貫徹

【摘要】從1215年的英國憲章到今天,罪刑法定原則一直在犯罪的創造、發展和完善過程中進行。特別是對于中國而言,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直到1997年才最終確立。刑罰法的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保護人權,其中包括成文法,禁令的基本內容。打個比方,禁止回顧和過去。但是,由于文化傳統、歷史遺留等原因,罪刑法定原則仍然存在諸如術語不明確和憲法標準不明確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權益經常受到侵犯,司法解釋的主體也很混亂。本文從基礎理論出發,分析在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初衷,探討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確立及貫徹,深入剖析其不足,就此提出完善措施。

【關鍵詞】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確立;貫徹

一、引言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是保護人權,包括基本內容,例如法定教義、禁止類推、禁止追溯和過去。但是,由于文化傳統、歷史遺留等原因,刑罰法的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立法中仍然存在術語含糊、標準不明確等問題等。中國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仍然有許多不足之處,這就要求我們面對現有的問題,并試圖找到合理的方法來解決它。

二、罪刑法定原則理論概述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和價值。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最簡單、最一般的概括,即“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懲罰”。具體來說,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樣的犯罪,什么構成各種犯罪,什么類型的刑罰,每一種刑罰如何適用,對各種具體犯罪應規定多少刑罰,都是由刑法規定的。對未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人,不得定罪和處罰。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不懲罰”。隨著社會的變化,國情政策的變化,犯罪理論的發展,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也發生了變化。目前,我國學者將其價值觀分為兩個主要方面。第一,本原則的價值僅僅是保護人權。盡管社會發生了變化,但其價值并未改變。第二,該原則是歷史的產物,其價值在不斷更新并應用于社會發展。從最初的人權保護到人權保護和社會防御的雙重價值。(二)我國刑法領域中罪刑法定原則確立的必要性。1.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為了確立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和政治保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行依法治國是必不可少的。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是,一切國家工作必須依法進行,權力受法律管轄,它反對人的統治。為了依法治國,并有完整的法律制度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按照法律的規定管理國家和社會問題。刑法在保護人民,與敵人作戰,懲治犯罪,保證民主,促進改革和為社會服務方面承擔著繁重的任務。罪刑法定原則對防止司法任意性,保護人權和限制濫用懲罰權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實施法治的必然要求。促進了定罪量刑的標準和規范,促進了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中的科學運作。司法人員可以建立嚴格的執法制度,對思想觀念、職業道德和作風進行公平對待。同時,建設良好的法律環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準備,通過確保國家刑罰正確執行,防止法外侵害危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依法治國。2.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是保障人權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則是刑罰權力的限制,是對司法擅斷的防止,并以公民的人身自由作為其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刑法的主權和人權保護功能。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允許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只要公民不執行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國家就無權對其進行懲罰,從而避免了意外傷害。刑法,使公民的權利得到可靠保障,使得公民的自由得以最大化。但是自由與限制是相對立的,沒有限制就沒有自由。因此,法律應事先為公民提供明確的行為標準,并做出一個界限。一個人在什么時候才應當受到懲罰?當一個人的行為違反刑法即構成犯罪時,才應受懲罰。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應更加充分地保護人權,《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以此限制國家刑罰權的權力以及防止法官的權力,從而防止了隨意定罪和隨意判刑,有利于有效保護公民的人權。因此,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維護了刑法的權威,為人民提供了行為準則,保護公民免遭司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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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論文

2004年,受國務院法制辦委托,中注協承擔了《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等相關新問題的探究任務。為此,中注協成立了由會計、審計、法律方面專家及業內人士組成的“中注協公司法修訂緊急探究工作小組”,對公司法修訂可能涉及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財務報告制度、公司驗資制度、公司年度審計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專題探究。通過對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中有關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規定進行比較,從中提煉出公司法定審計制度中通行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提出中國《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我國《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制度的構建提供立法參考。修訂建議書的主體內容包括二個部分。第一部分內容是《公司法》中的法定審計制度的條文建議稿,包括法定審計的范圍、審計師的資格、審計師的選任、解聘和辭職、審計師的法律責任等。第二部分內容是就《公司法》中其他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相關的業務的零星條款,如驗資、清算等,提示法案起草人在擬訂相關條文中注重到審計事項的存在。下面就主要建議條款及涉及到外國及港臺地區的相關立法情況作一簡單介紹。

有關法定審計范圍

建議摘要: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注冊會計師審計。

說明摘要:確定法定審計的范圍(即哪些公司須進行年度賬目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制度的核心。法定審計范圍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摘要:

(1)公司股權結構的公眾性;

(2)公司所承擔的稅務、債務負擔的規模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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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準則和國內稅收法治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雖然人民的納稅義務是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對人民自由與財產所進行的限制,但是國家沒有法律的依據,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或設定負擔,政府征稅必須嚴格依據法律上的規定進行。所謂憲法上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財產不受來自于政府的非法稅、非法費的侵犯。因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對私人財產權構成不可抵御的威脅。與公民人身權保障“罪刑法定”原則相對應的是公民財產權保障的稅收法定原則,鄭玉波先生將其視為現代法治的兩大樞紐。憲法明定人民依據法律納稅義務,以保障人民的權利,避免不當課稅的侵害,依據憲法人民享有依法納稅權,對于無法律依據的征稅,人民有權拒絕。

一、稅收法定原則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

稅收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征稅必須取得人民的同意。“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賦稅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絕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如果政府征稅未經或者無需經過財產主體的同意,等于政府對私有財產的處分可以為所欲為,這樣的征收,與強盜攔路搶劫無異。

納稅人征稅同意的具體表現形式為稅的課賦和征收必須基于法律的根據進行,沒有法律的依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而征稅所依據的法律必須是國會所通過的法律,“立法機關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權力轉讓給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過組成立法機關和指定由誰來行使立法權。”“如果行政者有決定國家征稅的權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話,自由就不存在了。因為這樣行政權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關鍵上成為立法性質的權力了。”因此,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源自于民主原則與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至關重要。在歷史上,稅收法定原則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保護國民,防止掌握行政權的國王任意課稅為目的,在現代商品社會中,它的機能在于使國民的經濟生活具有法的穩定性和預測可能性。

當前,除朝鮮等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中對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作了規定。例如,日本憲法規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規定,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之條件作依據。”埃及憲法規定:“只有通過法律才能設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稅捐;除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任何人均不得免交稅捐;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可責成人們交納其他形式的賦稅。”盧森堡憲法第99條規定:“非根據法律,不得規定任何由國家征收的稅收。”厄瓜多爾憲法第115條規定:“法律規定稅收,確定征收范圍、稅率和納稅人的權利保障。國家不強行征收法律未規定的稅目。”西班牙憲法第133條第1款規定:“規定稅賦之原始權利為國家所專有,通過法律行使之。”韓國憲法(1987年)第59條規定:“稅收的種類和稅率,由法律規定。”秘魯憲法(1979年)第139條規定:“捐稅的設立、修改或取消,免稅和其他稅收方面的好處的給予只能根據專門法律進行。”等等。

二、稅收法定原則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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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對刑法適用范圍研究

摘要:刑法的適用范圍通常是指對個人以及群體犯罪行為的界定。通常刑法具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在其適用范圍之內,是不允許做出其規定的任何犯罪行為。一旦在規定的時間以及空間范圍之內,只要被界定為犯罪行為,就一定會受到刑法的制裁。雖然刑法的實施是及其殘酷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各種犯罪行為還是屢見不鮮。而這主要的原因還是要歸咎于大多數人對刑法適用范圍不夠了解,從而導致一些人們對刑法的認識產生了一定的偏差。因此為了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減少犯罪現象的發生。本文僅對法定視角下刑法的適用范圍進行探究,以供參考。

關鍵詞:罪刑法定;刑法;適用范圍;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是刑法最根本的價值目標,在價值選擇方面,罪刑法定表現了形式的公平公正。對于刑法來說,其最終的價值目標是實現公平以及公正。罪刑法定原則是目前世界各地普遍認同的一項最重要以及使用范圍最廣的刑法基本原則。刑法的適用范圍,往往是指刑法的適用對象,適用期限以及適用于什么地方。刑法的頒布關乎著一個國家的穩定,以及國家人民的利益。刑法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國家公民的安全,同時刑法的實施具有較強的公平公正性,它能保證每個公民的利益。因此對一個國家來說,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

一、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一)研究背景。刑法是國家制定的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明確規定并處罰的一種基本法律。刑法講究公平公正以及法定原則。刑法依據的基本原則即為罪刑相適應。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是若在相關法律中并未明確規定的就不能稱之為犯罪。明確性以及法定是罪刑法定必須堅持的基本要求。法定通常是指所有的罪刑必須有明文規定,對于沒有明確規定的罪刑,不能僅憑自身意愿擅自判決。在法律面前,所有人必須嚴格堅持人人平等的原則。作為執法人員以及執法人員家屬更不得執法犯法,也不得擅自利用職權輕賤法律。即使國家在違法犯罪以及法律執行方面已經建立了相關制定,但是其中并沒有對刑法的適用范圍進行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相關人員在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容易出現一系列的問題。(二)研究意義。很多學者、法官以及法律愛好者都知道刑法的適用范圍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但是所有的刑法立法都是刑法建立者自身經過長期與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并通過對這些經驗進行探究并分析而制定出的一系列規則。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人口分布比較廣泛,同時各個地方的發展都具有一定的差異性。然而犯罪行為又是多種多樣的,同時每一種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是不一樣的。因此,對于執法者本身來說并不可能一人了解所有的犯罪行為。而對刑法適用范圍的研究,有利于在執法過程中減少一些不必要問題的發生,從而使執法過程順利的進行。

二、刑法的時間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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