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范文

時間:2023-03-23 12: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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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篇1

    1、房產買賣合同公證:

    當事人應攜帶房產買賣合同,填寫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售方(房地產經營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報公證處備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許可證》、《建設許可證》、投資項目計劃表、《開工許可證》、《房地產證》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紅線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證件、簽訂合同的公章式樣及簽字人的簽名式樣、代收房價款的銀行名稱及帳號等。

    購買方應提供下列材料:購買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支付房價款的有關憑據等。

    當事人如申請辦理房產預售合同公證,應另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預售的文件;如申請辦理房戶轉讓合同公證,轉讓方必須領有房地產證。

    2、房屋租賃合同公證:

    當事人應攜帶房屋租賃合同,填寫房屋租賃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租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房地產證。

    承租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等。

    3、房產贈與合同公證:

    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申請。當事人應攜帶房產贈與合同,填寫房產贈與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贈與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贈與人的身份證件;房地產證等。

    受贈人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等。

    4、合作建房合同公證: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資或一方出地,雙方或多方出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作各方對建成的房產進行產權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后進行利潤分成的行為。為明確合作建房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當事人應簽訂合作建房合同,報政府有關機關審批。

    當事人申請辦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證,應攜帶合作建房合同,填寫合作建房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地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出地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出地方為企業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房地產證》或用地紅線圖等。

    出資方應提供下列材料:出資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出資方為企業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載有房地產開發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出資方為設有董事會的企業法人,須提供同意合作建房的有效的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等。

篇2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

第二條 買賣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后記的船舶點交與乙方,并將下列登記文件及使用權文件交付與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點交及辦理船舶所有權、漁業權移轉登記完畢并經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時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約標的物的全體股東會議記錄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鑒證明書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監事、股東名冊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戶籍謄本三份。

(6)乙方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影本各三份。

(7)稅務機關出具的最近無欠稅證明書正本。

(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正本。

(9)船舶噸位證書正本。

(10)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11)設備目錄正本。

(12)航海記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規定的其它文書正本。

(14)船舶檢查簿正本。

(15)漁業執照正本。

(16)漁業權拋棄申請書。

(17)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正本。

(18)契約漁船船圖。暨進口器材規格說明書。

(19)船舶勘航力證書正本。

(20)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于受載運送與保證書正本。

(21)船舶無共同海損部分擔額并不負擔救助及撈救報酬額證書正本。

第三條 甲方于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船舶的所有權及漁業權移轉登記與乙方。

第四條 在甲方尚未將船舶點交與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 甲方保證后記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 有關后記船舶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一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或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 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或補充完整,而船舶仍然無法維持繼續作業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根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船舶。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船舶的時間長短支付船價,每半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第二條總金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應付如前(1)的款項 ,其余定金退還與乙方。有關使用船舶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點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船舶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船舶,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船舶移動、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關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動、航行費,以及停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點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內點交船舶。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點交,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的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害賠償。

第十條 約定事項

(1)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港為點處所。漁船內所存燃料油歸還甲方。

(2)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保險,其受益人應于點交同時變更指定為乙方,變更后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員(包括船員),于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清楚同時,由甲方負責遣散與乙方負擔。

(4)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接前所屬的所有費用,包括雇用人員薪資,船員分紅,及其他一切所有債務及稅捐概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

(5)自交接后有關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一切權責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6)甲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標的物毫無產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7)所有甲方負擔的應付款項,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權益時,在尾款范圍的金額內乙方得代甲方徑行墊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額則應由甲方負責處理。

(8)如本契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__法院管轄。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營業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

營業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依法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其他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經濟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培訓經濟合同管理人員;

(二)監督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類經濟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鑒證經濟合同;

(五)依法辦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

(六)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七)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指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的經濟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經濟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簽訂、審批、履行、檢查、合同文本和印鑒使用、合同臺帳、統計報表、崗位責任等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訂立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文書、電報、電傳、圖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雖屬即時清結的,但批量、交易金額較大或當場難以檢測商品內在質量的交易,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七條訂立書面經濟合同,應當使用根據國家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統一合同文本。經濟合同統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國家另有規定除外)并定點印制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當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經濟合同文本的,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自制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銷售與轉讓。

第八條訂立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單位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其中經濟合同專用章印模須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訂立經濟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資信情況不明的,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或中介組織協助查詢,有關部門應依法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訂立經濟合同時,應當向對方出示《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訂立經濟合同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當明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載明:“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在(一)、(二)中選擇一項)

第十二條企業財產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或者公證。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鑒證或者公證的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申請鑒證或者公證。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鑒證機關為經濟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事人申請鑒證時,應當提供經濟合同文書、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或者個體工商戶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經濟合同的鑒證,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審查下列內容:

(一)簽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經濟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四)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是否完備、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經濟合同鑒證機關自受理經濟合同鑒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對需要外地協助調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公證機構辦理經濟合同公證手續時,必須按照有關公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行為:(一)偽造經濟合同的。

(二)虛構法人主體或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地址、假銀行帳號簽訂經濟合同的。

(三)無履約能力,采取下列欺詐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

1、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賄、回扣、先付部分貨款等圈套騙取貨物。

2、用已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名稱或盜用其他企業的名稱,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經濟合同。

3、使用不能兌現或不能完全兌現的票據、抵押物、債權文書作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簽訂經濟合同。

4、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以及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合同擔保金、合同保證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經濟合同轉包漁利的。

(五)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的。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銀行帳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務介紹信等其他方便條件簽訂經濟合同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簽訂經濟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資質證書、許可證簽訂經濟合同,謀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匯票、支票或空頭支票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

(十)利用經濟合同倒賣走私物品、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必須接受和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經濟合同有關的情況。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可以向金融等部門查詢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被查處單位和個人有關經濟合同的發票、帳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封存或扣留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貨物;

(四)依法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并保存價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依法暫停支付違法行為人的存款。

第十九條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有權拒絕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印制和銷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回所獲款項和財物,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證機構在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時,因失職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經濟合同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篇4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的建設要求,進行弱電工程項目的招標。為了保證本項目的順利完成,保證設備、材料和工程質量合格,提高建設速度、降低工程造價、鼓勵公平競爭,×××股份有限公司決定以邀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中標人。

1.3招標單位

×××股份有限公司

1.4投標單位

1.4.1凡參加投標的單位,在簽訂合同之前的任何時候,為了證實投標單位的持續合法地位,招標單位有權要求投標單位進一步提供資料和到投標單位所在地進行實地考察。

1.4.2參加投標的投標單位必須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注冊資本必須達到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在長沙或株洲設有常駐機構。投標單位必須是合法的注冊公司,具有本工程范圍內各專業系統相應的注冊、經營、工程、設計、配套資質和相關等資格的證明文件,至少應符合下面要求: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三級以上資質;

省公安廳頒發的安防系統設計施工二級資質(備案證);

工商注冊登記肆年以上且經年檢合格,注冊資金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以上(含貳佰萬元)的企業;

投標單位必須通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投標單位必須在近二年有過100萬元以上規模綜合弱電項目(含綜合布線系統、管道預埋及橋架安裝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背景音樂及緊急廣播系統、門禁系統、視頻會議室系統、大屏顯示等系統)的成功實施經驗。

1.4.3投標單位為了表明具有承接本項目的資格和合法地位,并具有足夠的實施能力和充分的資產來有效地履行合同,為此,投標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作為供招標單位對其進行資格預審的補充資料。

投標單位的法律地位、注冊地點、注冊資本和主要業務范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現有組織機構與人員狀況(包括詳細名稱、聯系人姓名和電話、所在地點、法定代表人);近兩年財務狀況;以及近兩年來的業績和用戶評價(包括項目名稱和用戶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投標單位須提供與供貨廠商之間的關系、雙方對本項目的承諾以及相應的授權證書,并確認參與本項目的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資歷和能力的說明和保障,以及和用戶、應用系統開發方的合作關系的承諾。

投標單位相關資質證明。

能提供的培訓方式。

能提供售后服務。

能提供設備包裝及運輸手段等情況。

投標單位認為其它有利于本項目實施的闡述。

1.5招標方式

1.5.1本項目的招標方式為邀請招標。×××股份有限公司向投標單位發放招標資料。

1.5.2本項目不允許聯合投標,否則所投標書無效。

1.5.3招標單位視費用情況保留有權變更(增加或減少)弱電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權利。

1.5.4招標單位不保證投標價最低的投標單位中標。

1.5.5本次招標工作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審計監察部門進行全過程監督。

1.5.6投標單位在參加投標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不管是否中標,均全部由投標單位自理。

1.6招標文件

1.6.1招標文件的組成

1.6.2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投標須知

投標文件格式

招標技術要求

附件

1.6.3投標單位應認真審閱招標文件中所有的投標須知、合同條件、協議書及有關文件、技術規范、工程技術需求等。如果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不能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責任由投標單位自負。實質上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1.6.4投標單位在收到招標文件后,若有問題需要澄清,應于投標截止日期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包括書面文字、傳真、電子郵件)向招標單位提出,招標單位將以電話或書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復將送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單位。

1.6.5招標文件的修改

1.6.5.1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天,招標單位可能會以補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標文件。

1.6.5.2補充通知將以書面形式同時發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單位,補充通知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投標單位起約束作用。

1.7投標報價說明

1.7.1投標價格: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所有產品的單價和總報價。報價應以招標單位所在地×××股份有限公司交貨、安裝并調試驗收后的總價為準,并說明各項相關費用。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表明是否同意,招標單位根據本項目的需要調整所需設備的數量和范圍,并相應調整合同總價。

1.7.2投標報價書應報出投標總價,如需要另外增加取費項目的要詳細列出取費依據取費表。

1.7.3投標貨幣:投標單位所填寫的單價和合價全部采用人民幣表示。

1.7.4項目價格分析表,項目單價分析表是指對每個單項匯總合價所構成的各類明細項目單價(含承諾的折扣率)。各類明細單位的合價等于單項匯總合價。

序號產品名稱單位數量單價折扣率稅金總價備注

1.8投標文件編制與遞交

1.8.1投標文件的語言:投標文件及投標單位與招標單位之間與投標有關的來往通知、函件、文件和合同執行過程中所有文件資料、圖紙、文字、格式和計量單位等均使用中文并按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1.8.2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按下列順序整齊裝訂成冊,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投標書;

本項目工程報價書;

其他優惠條件;

投標差異表;

投標保證金銀行支付憑證;

投標單位財務概況以及近兩年的財務報表(至少一年);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投標代表授權委托書;

投標技術方案總說明;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進度表;

技術資料及說明;

工程售后服務承諾書;

培訓的方式、內容及其他事項說明。

1.8.3投標人不能在《投標書》中有任何先決條件或保留意見,否則將影響中標。

1.8.4投標文件應按規定格式認真填寫,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若有涂改,必須在涂改處加蓋投標代表的私章。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統一格式,可以擴展,但不得改變更正。

1.8.5《投標書》必須有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必須用密封可靠的信封封裝,信封封口處要加貼密封貼,并蓋有投標代表的印章和投標單位公章。

1.8.6《投標差異表》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有關方案、設計、規范、工程量的所有差異之處匯集成表,表格式見《投標差異表》;未列入《投標差異表》的投標差異將被認為并不存在。

1.8.7投標有效期

投標文件合格投遞后,自投標截止日期起,至前附表第5項所列的日期內。

在原定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招標單位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投標單位提出延長投標有效期的要求。投標單位須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投標單位可以拒絕這種要求而不被影響投標保證金的退還。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單位不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但需要相應地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在延長期內,本須知第1.8.7條的規定仍然適用。

1.8.8投標保證金

數額見《前附表》第6項。投標單位以現金(匯票)支付保證金形式時,保證金匯入(存入)招標單位指定銀行帳號。資金匯、存憑證用小信封包裝后,與《投標書》正本裝在同一信封內一并投出。未中標單位所出具的投標保證金在招標工程合同簽訂后14個工作日內退還(無息)。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項目保證金,在項目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

1.8.9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書中說明工程質量保證期、質保責任。并附工程售后服務承諾書,詳細說明投標單位在質量保證期內的售后服務責任、項目和方式等,承諾書將作為有效的法律文件。承諾書上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章等。

1.8.10投標技術方案總說明中,應整體介紹投標技術方案、投標方案與招標文件圖紙的偏差、投標方案的可行性及特點等。

1.8.11施工組織設計綱要,包括施工組織體系、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資歷和數量、施工組織措施、施工技術措施、步驟、質量保證措施和質量保障體系、安全保證措施和安全保障體系、工期安排等。

1.8.12投標書內應附有投標工程的技術規格文件和說明資料,按招標書要求詳細說明產品的型號、規格、主要技術參數、適用技術標準、生產廠家、單價等主要資料。

1.8.13每份《投標書》分正本一套、副本份數見《前附表》第8項、電子文檔一份。如遇到正、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投標書》封套應密封良好,標明投標單位和正副本,密封口蓋騎縫章。投標書內應附《投標書》所有文件的電子文檔,電子文檔以光盤存儲,電子文檔以微軟OFFICE、Visio、AutoCAD格式保存,電子文檔不具備法律效力。《投標書》均不退回,也不供查閱。

1.8.14截止投標前,投標單位應派人與招標單位核對招標單位所發出的補充文件或通知等,如有遺漏,可向招標單位索取,并根據通知的要求,確定對《投標書》是否修改。投標截止期后不能以未收到通知為理由,要求修改或撤回標書。

1.8.15投標單位應派人將《投標書》于投標截止日期前送到指定地址,見《前附表》第9項。由送交人和接收人雙方在登記冊上簽名,然后由接收人妥善保管。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標書無效。

1.8.16在投標截止日期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間內,投標單位不能撤回投標文件。

1.8.17投標截止前,允許投標單位用正式函件對投標文件作修改和補充。此類密封函件必須有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并與《投標書》有同等效力。如果同一份《投標書》有多份函件時,應注明哪幾份有效,否則所作修改或補充均視為無效,仍以原投標文件為準。

1.8.18各投標單位之間,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招標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施加影響。如發生此類情況,招標單位有權取消有關單位的投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必要時可以宣布本次招標無效。

1.9開標、評標與定標

1.9.1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在招標單位的相關審計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

1.9.2評標是招標單位的權利和責任,為了集思廣益,由招標單位邀請有關的專業人員組成評標小組,并經招標單位領導批準。

1.9.3在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有責任澄清和回答評標小組或招標單位提出的問題,并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1.9.4中標單位的確定是對投標單位投標報價、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技術力量、質量保證、資質、人力、財力、過去所承包的有關項目效果及社會信譽、售后服務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因素綜合評定的結果。

1.9.5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視為無效:

投標截止時間以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投標代表)未參加開標會議;

未按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付款憑證;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編寫、簽署和加蓋印簽、相應的標志、密封;

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主要實質性內容字跡模糊辯認不清;

同一標出現兩個及以上報價,按規定又無法確定哪個是有效報價;

投標單位已被宣布取消投標資格。

1.9.6評標小組按上述原則進行綜合評標,推薦中標候選單位,報請招標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審定。選擇最終中標單位后,公布本次招標結果,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即簽訂承包合同。

1.9.7承包合同中應明確質保期和質保責任,并嚴格按照工程進度表組織施工。若沒有達到質量要求或延誤工程進度,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適當的賠償。

1.9.8中標單位拒絕接受中標,或借故拖延以至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簽訂承包合同時,招標單位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另行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章投標文件格式

2.1投標書

投標書

×××股份有限公司:

我單位全面研究了《×××弱電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和招標補充文件(如果有的話),我們決定按招標文件進行投標,我們將按招標文件的所有規定對合同的完成承擔全部責任和義務,我單位對該合同的投標總價為人民幣元。現遞交我單位的投標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

我們同意你單位指定的投標有效期,并同意你們認為必要的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如果我單位要求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更改或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拖延或拒簽合同,則投標保證金人民幣元由你單位向擔保銀行兌現領取。

我們完全理解你公司不保證投標總價最低的投標單位中標,并同意負擔投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投標單位名稱:(公章)

篇5

工程名稱: 天邦·鉆石山項目地質勘探工程

招 標 人(蓋章): **天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經 辦 人 :

發出日期:2013 年 9月23日

地質勘探招標書

1、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天邦·**苑巖土工程地質勘探

2、建設地點:白石嶺路以東,營盤嶺路以北

3、占地面積:項目占地面積約6.53萬平方米。

4、資金來源:自籌已到位

5、場地情況: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備勘探條件

二、投標須知:

(一)、工程發包范圍:

本項目紅線范圍內的全部巖土工程詳細勘探。

(二)投標人須提交的資料內容

1、法人代表授權書原件

2、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3、投標報價書

4、其他投標文件(包括業績、榮譽等)

(三)、投標文件的編制

1、投標文件的語言及計量單位

2、投標文件和與投標有關的所有文件均應使用中文簡體漢字

3、除工程規范另有規定外,投標文件使用的計量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4、投標文件的組成包括下列內容(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a、投標函

b、投標報價表

c、法定代表人代碼證明書或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d、授權委托書

e、投標單位基本情況表

f、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g、項目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

h、近三年所承探類似工程情況一覽表

j、目前在探工程一覽表

k、其它資料

(四)、勘探要求:

滿足設計要求及鉆孔平面布置圖要求,并作出詳細準確的勘探記錄(進入持力層不少于五米)。

(五)、工期及質量要求:

1、本工程開工時間由甲方擬定,各投標單位根據自身實力確定議標工期,未報者為廢標,中標單位的投標工期即為合同工期。

2、本工程提交的勘探成果資料必須滿足《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及《巖土工程勘探規范》的要求,并通過工程建設施工圖審查中心的審查,否則所造成的補勘、延誤工期均由勘探單位承擔并負責賠償。

(六)、招標方式:

本工程采用議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參加本工程投標的一切費用不論投標結果如何,均由投標單位自理。

(七)、承包方式和投標報價:

1、本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按照規范要求須做巖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一切費用, 包括鉆探、 標準貫入試驗、 入巖、 取樣、巖石抗壓實驗、土工實驗、孔位測量、設備進退場費、技術工作費用、以及合理利潤、 稅金等一切該項目有關的費用, 勘察單位負責自行解決用水用電問題, 且費用自理, 住宿自理。實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造價、包安全文明施工的勘探總承包。

2、投標單位以本招標書、紅線范圍內勘察要求、建筑物勘探點平面布置圖、工程地質勘察任務書、施工方案、現行勘探收費標準及市場行情為依據,結合各投標單位經濟實力,給予優惠后確定每米最低合理投標報價。

3、各投標單位應認真閱讀招標書的全部文件,中標后若發現報價失誤導致中標的勘探任務風險均不允許另行調整。

(八)、工程踏勘和招標答疑:

本工程定于2013年9月23日下午15:00在**天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天邦·**苑工程項目辦公室領取招標書和相關資料。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后現場踏勘,對于閱讀招標書后不明確的問題,招標單位將答復資料匯總整理成書面材料于9月25日前進行答復或反饋給各投標單位。

(九)、投標紀律:

1、投標單位不得串通哄價或壓低標價,否則取消其投標資格。

2、投標單位不得對招標單位評標人員施加任何影響,否則取消其投標資格。

3、投標書中的一切證明、證件必須真實可靠。

4、投標單位不接受招標文件要約,議標可不參加,但必須在投標截止日前三天作出書面聲明,并退回全部招標文件。

5、投標單位法人或其委任人參加本工程投標的一切活動,必須出具其合法的資格證書或授權資格證書。

(十)、投標書編制與投遞:

1、投標單位必須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及相關資料認真編制投標書,字跡清楚,在投標函凡有接縫處必須加蓋封條,并在騎縫處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和法人的印章。標書一式兩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各投標單位的標書密封后由專人于2013年9月25日15:00時前送達**天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部簽收,招標時間屆滿后,由招標單位統一封存,開標前不得啟封,逾期送達的,招標單位拒收,其標書視為無效投標書。

2、投標書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a、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報價、工期、工程質量承諾等。

b、施工組織設計:包括質量、進度、安全等。

c、中標單位實施勘察任務的技術負責人必須持相關證件并有類似工程經歷,能勝任本工程需要,并不得在勘察工作中更換。

d、上年度工程業績情況及安全生產情況。

e、對招標書條款的確認與不接受內容的聲明。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文件無效:

a、逾期送達標書的。

b、投標書未同時蓋投標單位公章和法人印章的。

c、同一標書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且又未聲明哪一個是有效的最終報價的。

(十一)、開標、議標、定標:

1、招標單位自行組織開標,各投標單位無需派人參加。

2、評標原則: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3、評標定標辦法: 招標方根據投標方的報價、工期、技術保證措施、合理化建議、資質信譽、以往業績等綜合考慮確定兩家單位入選。

4、本工程開標后招標單位召集入選單位議標議價及合同洽談,招標方根據洽談結果確定中標方,招標方無義務向非中標方解釋落標原因。

(十二)、其他說明:

1、勘探施工用水、用電由中標單位自行解決

2、工程勘探完工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后,中標單位施工人員、設備、材料必須在2天內撤離施工現場。

三、合同條款:

1、本工程招標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書是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的基礎和依據。中標單位應于中標通知書接到之日起3天內按中標報價、招標文件和中標文件的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2、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頒布的《巖土工程勘探施工合同》的合同條款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條款。

3、 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中標單位如不愿承擔投標書承諾,招標單位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要求中標單位賠償一切損失。

4、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

a、本工程以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標書承諾、勘探合同、建設方現場代表的合法簽證為結算依據,孔位及鉆孔深度需經發包人派駐現場人員簽字驗收。

b、工程款撥付:

①按時提供達到要求的勘探成果資料并通過施工圖審查中心審查,辦完結算手續開具正式發票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0%

⑤、留10%的質保金,待基礎驗收一年后無息退還。

4、各投標單位應熟悉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地形、地貌、供水、供電、道路等情況,中標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提出增加經費或工期拖延的額外要求,否則,建設方有權單方取消中標單位資格,雙方簽訂的合同自行終止。

四、其它:

篇6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市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障廣大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規章、規范和標準的規定,結合*市鍋爐安全工作具體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管理和作業人員,在從事鍋爐安全管理和作業時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安全職責

第三條鍋爐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了解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對鍋爐房的建造以及鍋爐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設置或指定鍋爐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對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司爐人員、水處理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從事相應特種設備作業或管理工作的人員持證上崗;

三、組織制定并批準鍋爐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鍋爐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鍋爐房進行現場巡查,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條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和*市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規定,依照法規、規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定,履行鍋爐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負責:

一、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鍋爐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領導批準;

二、編制或主持制定鍋爐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并對檢修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三、檢查鍋爐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匯報、反映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四、負責組織司爐、水處理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對鍋爐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五條司爐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的鍋爐、安全附件及鍋爐房系統的結構及性能,了解鍋爐水質控制指標和水處理的基本知識,熟悉鍋爐運行操作規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鍋爐的安全運行,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鍋爐設備的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正確判斷鍋爐故障原因并及時排除。鍋爐發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匯報并進行正確的處理;

二、對所使用的鍋爐、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進行正常的維護和保養,保證齊全、完好;

三、遵守鍋爐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六條水處理作業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的水處理系統、設備、化驗儀器的原理、結構、性能,了解運行鍋爐的結構,熟悉鍋爐水質標準,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確、及時地進行水處理設備的操作及水質化驗工作,確保鍋爐各項水質指標在規定范圍之內,并根據水質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指導司爐人員執行正確的排污操作;

二、停爐后及時地了解鍋爐的結垢、腐蝕情況,指導鍋爐保養工作;

三、保持水處理化驗間及其設備化驗儀器齊全、完好;

四、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第三章鍋爐房建造

第七條新建鍋爐房除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鍋爐房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物的頂層或中間層安裝鍋爐。

二、新建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三、鍋爐房不得直接設在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兒園、觀眾廳、候車室及勞動密集型廠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間、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貼鄰。

四、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設置非獨立鍋爐房應事先征得鍋爐房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特種設備監察科同意;由于情況極為特殊,條件所限需在多層及高層建筑物內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層安裝鍋爐的,應事先征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同意。

第八條鍋爐房環境及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鍋爐運行期間不得鎖住或閂住。鍋爐房的安全出口、樓梯及通道應暢通無阻;

二、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三、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設備和防凍措施;

四、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安全附件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四章鍋爐設備的購置、安裝、修理、改造

第九條使用單位購置的鍋爐設備應做到:

一、鍋爐及鍋爐房內壓力容器(諸如分汽缸、恒壓罐等),其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鍋爐設計文件必須經鑒定合格,并加蓋鑒定單位專用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過程經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應通過*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的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二、鍋爐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①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②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③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或匯總表④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⑤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⑥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⑦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熱水鍋爐)⑧鍋爐產品安全監督檢驗證書。

三、壓力容器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①竣工圖樣②產品質量證明書③壓力容器產品安全監督檢驗證書。

四、鍋爐范圍內管道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金屬材料的規定,并附有金屬材料質量證明。

第十條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工作,必須由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實施;

二、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單位須向特種設備監察機構書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鍋爐的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鍋爐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條鍋爐使用登記、停用與注銷

一、新裝或移裝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未辦理使用登記、未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得擅自使用;

二、鍋爐長期停用、安全狀況發生變化、移裝或過戶的,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原登記機關或移裝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鍋爐報廢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將使用登記證交回原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制度

鍋爐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鍋爐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鍋爐安全管理制度應由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后實施。

一、崗位責任制

1.崗位責任制應根據鍋爐房管理及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主要有①鍋爐安全管理人員②司爐人員③水處理作業人員;

2.崗位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崗位應知應會內容②操作范圍③崗位上應做的工作④崗位紀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交接班時間②交接班前應做的工作(查閱運行記錄、詢問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等)③交接班條件④交接班時發生事故的處理⑤交接班簽字。

三、巡回檢查、運行記錄制度

1.巡回檢查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①巡回檢查的時間②路線③項目④內容。

2.運行記錄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①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②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③交接班記錄④設備維修、保養記錄⑤事故及故障記錄。

四、安全運行操作規程

1.安全運行操作規程應按設備種類分別制定,主要有如下規程:

①《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程》②《水泵安全運行操作規程》③《送引風機安全運行操作規程》等。

2.安全運行操作規程應有如下內容:

①設備型號②規格③設備的主要額定參數及運行參數④設備運行前應具備的條件和檢查項目⑤正常運行中運行參數的控制(含負荷、壓力、溫度、水質指標)⑥正常運行中操作(含水位計、壓力表的定期沖洗、安全閥定期排放試驗)⑦正常熱備用⑧設備的正常及緊急停車步驟與方法⑨事故判斷與處理⑩設備的停用保養。

五、水處理化驗制度

水處理化驗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水處理設備安全運行操作規程②水質化驗安全操作規程③鍋爐給水水質控制指標④鍋爐鍋水水質控制指標④水質控制指標的化驗時間、取樣地點、記錄。

六、設備維護、保養與定期檢修制度

1.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①鍋爐及附屬設備日常維護保養時間及方法②鍋爐及附屬設備停用保養規定③設備檢修及保養記錄。

2.定期檢修應有如下項目:

①鍋爐檢修規程②水泵檢修規程③風機檢修規程④水處理設備檢修規程。

3.設備檢修規程應有如下的內容:

①設備檢修內容②檢修方法③驗收標準。

七、鍋爐安全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1.鍋爐安全技術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2.鍋爐安全技術檔案主要有如下內容:

①鍋爐出廠隨機的設計文件、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法定檢驗機構的監檢證書②鍋爐安裝技術文件、資料(包括安裝記錄、總體驗收記錄、檢驗機構安裝監檢記錄)③鍋爐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④鍋爐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聯鎖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儀器儀表的檢修、日常維護保養、調試、校驗記錄⑤設備故障、隱患和事故記錄⑥自行安全檢查記錄⑦檢驗機構的內部檢驗、外部檢驗及水壓試驗檢驗報告⑧安全培訓及教育記錄⑨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八、事故報告制度

1.鍋爐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事故發生單位除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還要保護好事故現場;

4.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規定,組織或配合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鍋爐的安全運行與檢修

一、鍋爐及附屬設備應保持在正常的參數下運行,不得超參數或帶病運行,司爐人員不得違章操作。

二、鍋爐設備應定期進行巡視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與完好。

三、鍋爐安全附件、測量儀表、自動控制及安全聯鎖保護裝置的維護、保養及調試工作每月進行一次,確保其靈敏、可靠。

四、檢修工作應按照檢修規程規定的內容進行,檢修工作完成后要組織驗收,達到合格標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檢修情況及相關記錄應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安全檢查

一、鍋爐使用單位對在用鍋爐、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檢查;鍋爐點火前、重要節日以及重大活動前也必須進行自行的安全檢查。

二、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執行;尤其是各級崗位的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司爐人員、水處理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各種記錄是否齊全、完整、真實;有無違反規章制度和紀律情況;

2.鍋爐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檢驗、檢定,自動控制及安全保護聯鎖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3.設備是否完好,有無跑、冒、滴、漏現象,有無安全隱患。

4.正常運行的鍋爐是否按照《鍋爐定期檢驗規則》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停爐的內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的外部檢驗以及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三、安全檢查應由鍋爐使用單位領導帶隊,檢查出的隱患、問題要及時處理。

四、安全檢查要有記錄,以便備查。

第十五條安全培訓與教育

一、鍋爐使用單位應定期對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司爐操作人員、水處理作業人員等進行安全培訓與教育,增強作業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紀律的自覺性,提高作業人員操作技術水平。

二、安全培訓與教育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可結合安全檢查以及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開展。

三、安全培訓與教育的主要內容:

1.各項規章制度。

2.鍋爐、水處理基本知識。

3.設備及安全附件的構造與正常操作。

4.安全防范。

5.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四、安全培訓與教育由鍋爐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

五、安全培訓與教育要有考核與記錄。

第六章鍋爐的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按照《鍋爐定期檢驗規則》的要求,正常運行的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停爐的內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的外部檢驗以及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鍋爐不得繼續使用。

一、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要進行內部檢驗;

1.新安裝的鍋爐運行一年后;

2.移裝鍋爐投運前;

3.停止運行一年以上的鍋爐投運前;

4.受壓元件經過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5.依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6.依據外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應進行外部檢驗:

1.移裝鍋爐開始投運時;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恢復運行時;

3.鍋爐的燃燒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統有改動時。

三、對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第十七條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在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使用單位應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做好以下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一、內部檢驗

1.準備好鍋爐技術資料;

2.采取可靠措施,使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相連的汽、水、煙、風等管道隔斷;

3.鍋爐提前停爐,打開人孔、手孔等,放水、冷卻、通風換氣;

4.拆除汽水檔板、分離裝置及給水、排污裝置等妨礙內部檢驗的鍋筒內件;

5.清除鍋爐內的銹、垢、渣、煙灰等污物;

6.準備好低壓照明設備。

二、外部檢驗

1.清理鍋爐外部;

2.準備好鍋爐技術檔案;

3.準備好司爐人員、水質化驗人員的資格證件。

三、水壓試驗

1.對于不參加水壓試驗的連通部件(如安全閥、鍋爐范圍外的管路等)應采取可靠隔斷措施;

2.清理鍋爐受壓部件表面的煙灰與污物,必要時局部拆除爐墻與保溫。

第十八條鍋爐定期檢驗時,鍋爐使用單位應派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司爐人員等相關人員到現場做好安全監護和配合工作,確保檢驗人員的安全及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常壓鍋爐嚴禁承壓使用。

第七章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編制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條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至少有如下內容:

①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法②明確事故處理與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參加事故處理、救援人員的職責分工③設施與救援物質準備④緊急處置與搶修⑤人員緊急疏散與搶救⑥事故處理與救援演習。

篇7

為加強我省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礎測繪成果的有效應用,規范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國家測繪局《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測法字〔20**〕13號)、《關于印發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國測成字〔20**〕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管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省測繪局為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具體負責本省范圍內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與管理。市、縣(市,下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

二、申請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請的基礎測繪成果范圍、種類、精度與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申請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屬于本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范圍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函、證明函。

申請使用的基礎測繪成果屬于國家測繪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范圍的,申請人應當持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函到省國土資源廳轉辦證明函。

屬于省直機關或者單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所屬省直機關或者單位廳(局)級以上機構出具的證明函。

屬于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所屬師級以上機構出具的公函。

四、使用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應向省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以下簡稱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1、本省范圍內全國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數據、圖件,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

2、本省范圍內的1:10000、1:5000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3、本省范圍內的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4、本省范圍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5、屬國家測繪局審批范圍,但是已經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6、其他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基礎測繪成果。

五、申請人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含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服務窗口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或《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見附件一、二);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加蓋有關單位印章的證明函(見附件三)。

(三)申請人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測繪成果資料專用函。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公函。

申請無償使用成果的,須提交相應機關公函,同時提交單位注冊登記書和相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單位內部負責管理保密資料的人員姓名、聯系方式。

六、申請對外提供或者攜帶尚未公開的測繪成果,應當向服務窗口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身份證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攜帶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出境者證明書、身份證;

(五)合作測繪的批準文件、合同或者協議書;

(六)出境批準文件。

七、服務窗口收到成果使用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登記,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印發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需要依法進行審批,是否屬于本機關審批范圍;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填報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八、服務窗口收到申請材料,應當按照《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窗口辦文辦法》規定處理,決定受理的制作《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受理單》,送達申請人。同時,服務窗口當場審查,作出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到省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辦理測繪成果使用手續。

服務窗口對申請受理的審查后認為當場作出決定有困難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次日內將材料送省廳測繪管理處。測繪管理處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交承辦人員,承辦人員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提出處理意見,經測繪管理處負責人審查后報廳分管領導簽署意見。需要會簽、會審的,按照《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會審辦法》進行會簽、會審后再作決定。服務窗口應當自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并抄送有關部門或單位。

作出不準予使用決定的,應當在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九、服務窗口應當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及成果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送達等制度。

十、經批準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或基礎測繪成果的,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到省測繪檔案資料館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辦理相應手續。基礎測繪成果必須與省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基礎測繪成果安全保密責任書(見附件五)。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還應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見附件四)。

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定期將基礎測繪成果提供利用情況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和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使用成果單位或個人未經提供使用成果的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復制、轉借、轉讓測繪成果資料和數據。

十二、遇有搶險救災等突發性應急事件,需要提供測繪成果時,按照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十三、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利用應做到:

(一)被許可使用人必須根據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二)所領取的基礎測繪成果僅限于在被許可使用人本單位的范圍內,按批準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

(三)被許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開發,項目完成后,負有督促其銷毀相應測繪成果的義務。第三方為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履行對外提供我國測繪成果的審批程序,依法經國家測繪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委托;

(四)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在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注明基礎測繪成果版權的所有者;

(五)被許可使用人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原受理審批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提出使用申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基礎測繪成果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四、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成果:

1、全國統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數據、圖件,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

2、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

3、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4、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篇8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篇9

《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現予,請按照執行。

附件:一、鐵路臨時工工作證

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三、鐵路勞務工務工證

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鐵路(以下簡稱鐵路)用工行為,加強用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通過簽訂勞務協議所使用的人員。鐵道部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參照本辦法有關內容執行。

第三條 鐵路用工(不含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以及公、檢、法人員,下同)分為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及勞務工。

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包括農民勞動合同制職工)。

臨時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一年的人員。

勞務工是指由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單位通過簽訂勞務協議所使用的人員。

第四條 鐵路用工堅持總量控制、規范工資支出、依法管理的原則,以建立用工新機制,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二章 錄(使)用

第五條 用人單位錄用勞動合同制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時,應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錄用計劃指標以內,按照面向社會,自愿報名,堅持條件,嚴格考核的原則,擇優錄用,并報當地勞動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應與錄用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含施工企業)因缺員和生產任務需要使用臨時工、勞務工時,必須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勞動計劃以內和“其他人員”比上年減少的前提下,嚴格條件,擇優錄用。用人單位應依法與臨時工本人訂立勞動合同。使用勞務工應與勞務輸出單位訂立勞務協議。

施工企業可根據生產任務實際需要,在減少使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并安置好內部下崗職工的情況下,按照國家、鐵道部及當地政府有關勞動政策、規定,自行使用臨時工、勞務工。

除統配人員外,所需人員原則上應在鐵路內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含人才交流中心)及所建立的勞務基地中錄(使)用。

第六條 用工條件:

一、輕體力等勞動崗位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并經一至三年職業培訓;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的勞動崗位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并經一至三年職業培訓;

二、政治品質、現實表現好;

三、身體健康,符合鐵道部規定的健康檢查標準;

四、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工種,國家和鐵道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國家規定,凡婦女禁忌的工種崗位不得招用女職工;凡不適合婦女從事的機車乘務、機車車輛檢修、調車作業崗位,線路工、筑路工、橋梁工、隧道工、采石工、通信工(外線)、裝卸工、接觸網工等工種,原則上應使用男性勞動者。

第七條 運輸企業使用臨時工、勞務工,原則上允許在裝卸、施工、線路維修、生活后勤部門和調車組人員、列車員、服務員以及防洪搶險等其它不直接涉及行車安全的工種、崗位使用。

第八條 用人單位錄(使)用勞動者必須堅持“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經職業培訓或職業技能培訓,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錄(使)用。成建制輸入勞務的,勞務輸出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和有關合法手續。

第三章 合同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錄(使)用勞動者,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合同生效時間。未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合同生效時間。

第十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不得再行委托。

勞動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變更而變更。

第十一條 職工辦理內部退養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專項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退養的文件、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統一使用鐵道部規定的文本,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地方有關規定依 法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書內容由各鐵路局〔含廣鐵(集團)公司,以下同〕、總公司及部直屬單位比照鐵路勞動合同書的內容自行擬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臨時工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章后,各保存一份。

第十四條 對轉移工作單位或錄用再次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確認其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并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未出具上述證明材料的,用人單位不得接收或錄用。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可由用人單位辦理人事任用通知。核發《鐵路職工工作證》或《鐵路臨時工工作證》(見附件一)。工作證使用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可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必須規定終止合同的條件。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可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在鐵路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二、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應予終止執行。因運輸、施工、工業生產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技術性較強的工種(在同一用人單位,下同)累計簽訂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簡單勞動和客運工作崗位累計簽訂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年。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復員退伍、轉業軍人不實行試用期。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職工只能試用一次。

第四章 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

因鐵路運輸、施工和工業生產需要,經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職工在合同期限內,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或同一用人單位的不同基層單位之間變換工作的,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在同一基層單位變換工作崗位的,不需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只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

臨時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生產任務變化,經用人單位與臨時工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予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不履行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三、發生重大、嚴重路風事件或多次發生一般路風事件屢教不改的;

四、在工作中、違章作業,造成行車重大事故、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傷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車大事故,情節嚴重的;

五、嚴重失職、瀆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情節嚴重的;

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經用人單位教育受到處分后,仍不改正錯誤的;

七、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調整其工作崗位(工種),或受用人單位派遣從事其它臨時性工作(如搶險救災等),拒不服從調整或派遣的;

八、有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收容戒毒的;

九、因、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的;

十、被除名、開除、辭退、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在內部待崗期間,經教育、培訓仍不符合上崗條件或未改正錯誤、或拒絕用人單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外,各鐵路局、工程局、工廠還可根據《勞動法》及國家、鐵道部有關規定,按照嚴格管理的原則,與勞動者約定其他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的基層單位出現分立或合并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或新的勞動合同的簽訂,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工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征求同級工會的意見,如工會提出異議,應復議后再做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經有關部門認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鐵道部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并得到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八條 職工擔任重要生產、科研工作,任務未完成的,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由用人單位與職工、臨時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上簽章。被認定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本人不愿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注明解除原因。勞動合同解除后,應按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所屬基層單位的職工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可委托人執行,但應在書面委托書中明確受委托人的權限。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見附件二),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第五章 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享受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范圍內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與衛生、培訓等待遇。

臨時工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報酬,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臨時工的假期、工傷及其待遇比照職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臨時工的工資,均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反映,并按規定在下列渠道開支:

一、工效掛鉤工資;

二、“百含”工資;

三、非工效掛鉤單位按鐵道部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臨時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五條 職工、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建立醫療期制度。醫療期限、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鐵道部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鐵道部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職工應按國家規定參加鐵路養老保險系統統籌,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符合退休(職)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享受相應的退休(職)待遇。

臨時工亦應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十八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仍按原批準權限辦理,并按國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在鐵路內部變動工作單位的,只辦理養老保險卡片的轉移,不需辦理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路外轉移到鐵路用人單位的,需辦妥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后,方可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章 職工下崗、待崗

第三十九條 為強化內部用工管理,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用人單位應實行競爭上崗、擇優上崗,并制定內部下崗、待崗辦法。

第四十條 內部下崗、待崗辦法適用于已定職的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用人單位生產布局調整、勞動組織調整或生產任務不足,出現暫時無法安置的富余人員,實行內部下崗。因個人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在安全、路風、勞動紀律等方面發生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又構不成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人員,實行內部待崗。

第四十二條 待崗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待崗者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下崗人員不受此期限限制。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確定職工下崗或待崗,應在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用人事通知書通知本人,并注明下崗、待崗原因、期限和待遇。

第四十四條 下崗、待崗人員在下崗、待崗期間,由用人單位內部勞動力市場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培訓、提供職業介紹等。下崗人員轉崗培訓期滿,經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鑒定合格,發給《技術等級證書》,用人單位據此安排試崗,試崗期滿符合上崗條件的,方可正式上崗。待崗人員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后,可安排一定的試用考察期。

第四十五條 下崗、待崗人員在下崗、待崗期間的待遇,可根據下崗、待崗原因,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生活費的支付仍由下崗、待崗人員原單位承擔。下崗、待崗期間參加用人單位內部勞動力市場組織的培訓,培訓后實行試崗、試用,其試崗、試用期間的待遇本著低于在崗人員的標準,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

第四十六條 為鼓勵企業富余人員自謀出路,由富余人員自愿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后,可與其簽訂外出勞務協議。外出勞務協議每年簽訂一次,期滿未與用人單位辦理手續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外出勞務者應向原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各類社會保險金、管理費等有關費用,費用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外出勞務者協商確定。外出勞務期間連續計算工齡。

第四十七條 下崗、待崗人員由內部勞動力市場實行分層管理。

第七章 內部勞動力市場

第四十八條 鐵路企業原則上都應建立內部勞動力市場,以實現企業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第四十九條 各用人單位內部勞動力市場辦事機構,行政上掛靠同級勞動工資部門,業務上接受上級和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指導,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

第五十條 內部勞動力市場的建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設施;

二、有必要的開辦資金;

三、有相應的機構章程;

四、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五、有專職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一條 內部勞動力市場辦事機構的基本職能:

一、收集、職業供求信息;

二、負責下崗、待崗人員的管理和培訓;

三、根據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勞力需求計劃,組織崗前培訓;

四、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提供中介服務,指導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五、負責勞務基地建設,組織勞務輸入、輸出;

六、組織生產自救,拓寬就業渠道,安置富余人員;

七、建立 統計報表分析制度。

第五十二條 內部勞動力市場中介機構由用人單位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培訓機構經與同級教育部門協商后,由用人單位勞動工資部門按機構編制審批權限辦理;為開發勞動力資源而設立的單位,經用人單位批準后,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要加強對內部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并給予必要的開辦經費,保障其正常運作。內部勞動力市場辦事機構,要加強自身的管理,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加強與職能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聯系和溝通。

第八章 勞動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及其基層單位均應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以用人單位的基層單位為主。用人單位與其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及上級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十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及其它事宜,按照《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按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職工、臨時工的經濟補償,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執行。但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調整工作崗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原用人單位不予經濟補償。

第五十八條 職工、臨時工違反《勞動法》規定或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未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自動離職的,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規定,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第五十九條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及時與職工、臨時工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簽訂、終止手續,由此給職工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職工、臨時工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如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損失,可根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第九章 勞務工的使用

第六十一條 使用勞務工,必須由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單位,按照《經濟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單位為經濟契約關系,勞務工與勞務輸出單位為勞動關系。

第六十二條 勞務輸出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工,必須符合鐵路用工條件及所具備的證書。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工種、崗位范圍內使用。

第六十三條 勞務協議由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單位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但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輸入人員的條件、數量;

二、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三、勞動報酬、結算標準和方法;

四、務工人員的勞動保護,因工或非因工傷亡的待遇;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運輸、施工、工業生產需要,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務協議。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十五條 在勞務協議履行期間,因運輸、施工、工業生產任務變化,經用人單位和勞務輸出單位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務協議的有關內容。

勞務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六十六條 勞務工的報酬、結算標準和方法等,按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單位簽訂的勞務協議執行。工資列支渠道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辦理。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協議的,要及時退回勞務輸出單位。

第六十八條 勞務工由勞務輸出單位負責管理,用人單位負責組織生產,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辭退勞務工的條件由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單位,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行商定。

第七十條 勞務工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要對其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七十一條 鐵路用工實行分級管理。鐵道部控制用工總量,制定用工政策、規定,規范用工行為,指導用人單位搞活用工。用人單位要建立有效的用工機制,堅持能進能出的原則,強化勞動組織管理及技術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第七十二條 臨時工應納入各級勞動工資部門歸口管理,并建立臨時工個人檔案。

用人單位使用勞務工應發放《鐵路勞務工務工證》(見附件三)。

第七十三條 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合同制職工或使用臨時工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和物品。

第七十四條 職工、臨時工、勞務工均應按鐵路從業人員統計。外出勞務人員仍按原停薪留職口徑統計。勞動生產率的統計,應按實際工作崗位的所有用工人數進行計算。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要建立勞動合同管理的各項制度,做好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通過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對職工的勞動合同期限,約定條款、實際工作年限、基本情況等進行動態管理,逐步實現管理手段的現代化。

第七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內部勞動監督檢查制度和用工考核制度,保障國家、鐵道部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要主動接受同級工會對其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加強與工會的聯系、配合,共同維護好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部屬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文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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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臨時工工作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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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皮封面) ? (證皮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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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貼 | | | 姓名 _____________ |

| | 像 | | | 性別 _____________ |

| | 片 | | | 年齡 ____文化程度_____ |

| | 處 | | | 工種(崗位) _________ |

| ----- | | 籍貫 _____________ |

| (核發單位鋼印) | |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 |

| | | 家庭地址 ___________ |

| | | |

| 核發單位 _________ | | 年 月 日 |

| 填發日期 _________ | | 有效日期 至 |

| 編 號 臨字第 號 | | 年 月 日 |

| _________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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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芯左頁) (證芯右頁)

-------------------- 注:1.證皮尺寸長度為

| | 105mm,寬度為

| 持證須知 | 75mm。

| | 2.證皮為墨綠色仿羊皮

| 1.臨時工需隨時攜帶此證件, | 面料。

| 以備檢查。 | 3. 證皮路徽長度為

| 2.此證件不得轉借或涂改, | 23mm,寬度為

| 遺失要及時向換發單位報 | 20mm,并燙金。

| 失。 | 4.證皮字為燙金楷體;

| 3.有效期滿應及時上繳換發 | 證芯字為楷體。

| 單位。 | 5.本證由各單位按照上

| | 述式樣及要求制作、

| | 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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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芯右頁背面)

附件二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 ?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證明(存根) |

| NO.

NO. | 我單位與 同志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我單位與 同志 | 的基礎上簽訂了 年 月 日至 年

簽訂了 年 月 日至 |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的勞動合同。在

年 月 日共計 |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該同志曾擔任

年 個月的勞動合同。 |

由于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 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___________原因, | 于 年 月 日_______勞動合同。

于 年 月 日 |

| 特此證明

_________勞動合同。 |

經手人: |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注:此證明由鐵路分局、工程處、工廠以上單位蓋章。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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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_______ | 貼 ||

| | | | 像 ||

| 鐵路勞務工務工證 | |性別 _______ | 片 ||

| | | | 處 ||

| | |年齡 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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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種(崗位) __________ |

| 核發單位 _________ | |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

| | | 省 縣(市) 鄉|

| 填發日期 _________ | |來自何地 _____________|

| | |家庭地址 _____________|

| 務字第 號 | | 年 月 日 |

| 編 號 _________ | |有效日期 至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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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背面)

注:1.此證件長度為105mm,寬度為75mm,

篇10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項目

1.1 工程名稱: 項目消防工程

1.2 工程地點:

1.3 承包范圍:按甲方提供的 項目消防工程施工圖紙及乙方完善、優化后經甲方確認的施工圖、圖紙會審記錄和招標答疑記錄、設計變更、乙方投標預算和招標文件范圍規定內容,以及經雙方確認、 消防局審核批準的自動報警系統優化設計方案,供貨及安裝內容為:

1) 與泵房連接、與消防中心連接的水、電管線工程

2) 消火栓系統:包括整個商住樓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3) 噴淋系統:包括整個商住樓自動噴淋系統

4) 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包括整個商住樓的自動報警聯動控制系統及消防中心須增補的設備

5) 消防廣播、電話系統設備及控制線路;消防廣播兼做背景音樂。

6) 整個商住樓通風防排煙系統設備及控制線路,各設備從相對應的雙電源轉換器直接取電。

7) 消防電梯系統相關消防控制線路,由消防施工單位向電梯專業提出配合要求。

8) 移動滅火器設備配置。

9) 風機、防火卷簾設備及控制線路;雙電源轉換器的后面部分全部由消防施工單位完成。

10)切斷非消防電源線路。

11)消防水池水位報警系統、線路等。

12)消防設備的監控及反饋系統。

13)氣體滅火的設計、施工。

上述消防設計圖紙,由乙方負責報送 消防局審核批準后,才能進行消防工程施工;如需在上述圖紙基礎上增加工程內容才能通過 消防局審核和驗收的,增加工程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由于間隔或功能改變的增加工程除外。

上述1~13項工程內容涉及的材料、設備、設施均由乙方采購供貨、運輸和安裝,所有費用包含在合同價內。

1.4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采用總價包干方式,即本工程乙方必須包報建及費用、包工、包料、包深化設計、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配合費、包調試、包驗收通過、包施工安裝發生水電費、包利潤及稅金等方式進行,工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屬于交鑰匙工程。

第二條:工程造價(大包干價):

2.1 本工程大包干承包總價為(人民幣):

大寫:人民幣 元整(¥ 元)。

2.2 超出合同范圍外的子項內容,必須在施工前報甲方確認,施工后由本項目監理公司和甲方簽蓋章確認工程量,按 進行計價結算。增加工程造價總計在 萬元內的,不支付工程款,多于 萬元部分按實支付。

第三條:工期

3.1 乙方須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工,須于 年 月 日前施工完畢, 年 月 日前完成消防驗收。如因甲方施工進度或現場未達到乙方進場施工條件,工期由雙方協商另行確定。

3.2 自雙方簽訂合同乙方正式開工之日起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經甲、乙雙方及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為止,稱為本合同實際總工期。

第四條:工程質量標準和保修期

4.1 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范及省市驗收標準、工程質量達到 合格 等級以上,乙方并保證工程如期開通使用和質監、消防驗收通過。

4.2 工程保修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自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報告正式批出之日起計 貳年 時間。

第五條:材料設備供應

5.1 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購買供應到施工現場;產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樣板給甲方、監理方看樣板認可同意后,由乙方購買供應到施工現場(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除外)。

5.2 所有材料設備供應附有出廠合格證明及生產許可證件,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及要求進行檢驗,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質量標準。

5.3 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不適用,甲方給予乙方適當的補償后,不適用的材料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

5.4 材料設備采用投標文件承諾采用的品牌或同類產品(采用的產品品牌須經過甲方的書面確認)。

第六條:工程價款支付

6.1 工程進度達 %,甲方付至大包干總價的 %作工程進度款;

6.2 工程進度達 %,甲方付至大包干總價的 %作工程進度款;

6.3 工程進度達 %,甲方付至大包干總價的 %作工程進度款;

6.4 所有工程完工,經甲方、監理驗收全部工程達到合格標準,且消防系統全部開通后,付至大包干造價的 %作工程進度款;

6.5 工程經消防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 份完整竣工圖紙資料和結算資料經甲方審核確認后10天內甲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結算價的 %;

6.6 余款 %作為質保金,若乙方無違約行為,在保修期滿后10天內支付。

6.7 乙方必須在每次領取款項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按上述條款的約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對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請報告存有異議,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再行付款。

6.8 甲方向乙方付款時,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相當于甲方付款金額的合法有效的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第七條:現場簽證與結算

7.1 現場簽證

7.1.1因設計變更或甲方原因導致的合同清單內項目增減或發生合同清單外的簽證項目時,乙方須在簽證項目完成后 五 天內組織甲方和監理公司驗收并提交簽證申請(涉及到隱蔽項目的必須在隱蔽前通知甲方驗收)。

7.1.2乙方應提交簽證申請的資料包括:工程聯系單(如由乙方發起的工程聯系單,必須有甲方及監理的意見及簽蓋章)、《施工現場簽證單》(必須有工程量、有單價、有總價。工程量應附計算過程,清單計價的應有單價分析表,定額計價的應有套價書)、現場驗收計量的原始單據(甲方工程部人員、乙方、監理方簽)及照片、工程設計圖紙及圖紙會審資料、簽證的書面理由陳述、對應本簽證的單項工程驗收單;合同外現場簽證項目還應包括《單項(或分部)工程驗收證明書》。

7.1.3 以上資料由甲方簽章確認有效。已簽證確認的費用按含稅造價處理(不再另外計算其它任何費用),到工程竣工結算時按雙方協商的計費方式計付。

7.2 結算

7.2.1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乙方應提交以下結算資料:

1) 工程結算書打印稿四份及電子文件一份,結算書裝訂內容及順序為封面、《單項(或分部)工程驗收證明書》、編制說明、計費表、分部分項結算書、主要材料用量價格表;

2) 工程量計算書打印稿及電子文件一份;

3) 工程竣工設計資料(含工程竣工設計圖紙、圖紙會審紀要、修改及變更通知書)一套(原件、獨立編號裝訂);

4) 現場簽證單一份(原件、獨立編號裝訂);

5) 合同書一份(復印件);

6)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甲方確認)一份。

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報送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則甲方有權拒收結算資料,由此造成結算工作延誤概由乙方負責。

7.2.2 本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圖紙及甲方簽證計算。工程師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后60個工作天內,由甲方按照乙方實際完成并通過驗收合格的工程量、甲方簽證及本合同核實審定工程結算總價,雙方應按工程結算總價進行結算。

7.2.3 在工程結算時經甲方核實乙方沒有按照圖紙、施工規范和甲方的指令進行施工,或出現偷工減料的情況,則甲方有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項不予結算,視乙方違約,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雙方責任

8.1 甲方責任:

8.1.1開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 套。

8.1.2 開工前 天內完成由甲、乙方和設計方、監理方參加的施工圖會審。

8.1.3 對乙方在施工時發現設計圖紙錯誤提出的意見,甲方應在收到書面通知的 天內會同設計方進行處理。

8.1.4 委派 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它事宜。

8.1.5 保證按第六條支付工程款的辦法進行工程款項支付。

8.1.6 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返工,甲方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經有關部門審定后賠償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返工、材料等損失。

8.1.7 協助乙方解決施工期間水源、電源及材料堆放和施工人員的住宿場所。

8.1.8 在竣工驗收后的保修期內,因使用不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其返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8.2 乙方責任:

8.2.1 收圖后,在開工前 天內完成施工圖會審,在開工前 天內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材料、設備進場計劃并送甲方。

8.2.2 按施工安全規范做好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并保證安全施工,指定安全、防火責任人,物件堆放整齊,場地清潔衛生,道路暢通。凡施工期間發生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并報告甲方、監理方及有關部門。

8.2.3 委派 為現場管理代表,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8.2.4 做好施工原始記錄。施工中如發現設計錯誤或嚴重不合理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8.2.5 施工中因乙方責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損失等均由乙方承擔。

8.2.6 乙方負責辦妥消防報建、驗收手續(注:由于本合同范圍外項目引致不合格的問題不屬乙方責任)。

8.2.7 對竣工驗收后保修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免費返修。

8.2.8 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人員必須在 天內清理場地并撤離施工現場。

8.2.9 在施工中,甲方發現乙方工程進度或工程質量等與合同要求或施工組織設計等不符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如因乙方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材料質量保證資料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的要求而導致工程不能按期通過質量監督站或廣州市消防部門的驗收,乙方要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九條:工程驗收

9.1 工程驗收以施工圖及說明書、圖紙會審記錄、有關變更書面文件、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驗收標準為依據。

9.2 隱蔽工程在乙方自檢后填制驗收表,以書面通知甲方檢查。甲方接通知后 天內到場驗收,經檢驗合格并符合設計要求時由雙方簽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9.3 單項工程竣工前 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驗收,并在竣工后 天內驗收完畢。甲方不按時驗收,則視作甲方認可乙方單方驗收。

9.4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安裝完畢,應在完工前 天由乙方申請要求市消防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并保證驗收通過和開通使用,屬于交鑰匙工程,并按驗收合格的日期為竣工日期。如實際竣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竣工日期延遲的,乙方應承擔延期竣工的違約責任。

9.5 自動報警系統和相應部分經乙方優化設計修改后,如市消防部門驗收通不過而需重新整改所需的工程費用均由乙方全部負責,并由乙方承擔因此延誤交工而造成甲方的損失。

9.6 屬于甲方負責完善的消防工程項目(包括防火門、應急照明、疏散標志、管井的封堵等)應在消防驗收前達到驗收標準,否則乙方竣工驗收時間順延。

9.7 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結算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圖紙資料各 份。工程變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圖上加上注明及編制竣工資料;工程變更較大的,應由乙方重新繪制竣工圖,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9.8在工程未通過驗收前甲方提前使用的,并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質量保證及保修責任。

第十條:工程變更

10.1 乙方在保證工程質量和不降低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提出優化設計、修改工藝的合理化建議,經甲方和設計及消防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10.2 在工程進行中,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修改、補充、增減原有工程設計,乙方應依照甲方要求進行。其增減工程量由監理單位和甲方簽證確認,并按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內容結算。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應付而未付款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累計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3%。

11.2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違約金,若乙方逾期超過十天仍未能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違約金并退還甲方已付全部款項外,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20%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11.3乙方必須按本合同及附件、甲方確認的施工圖紙、用料、施工規范和甲方的指令嚴格進行施工,保證質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權拒絕驗收,且對乙方進行處罰,金額為 元/次。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整改完畢。

11.4乙方如將甲方的技術或資料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20%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11.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競爭或實施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1.5.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甲方或監理單位有關人員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

11.5.2“欺詐行為”是指謊報事實,包括在前期的招投標過程中投標者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文件之前和之后),以及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其他欺詐行為,使甲方作出錯誤的判斷,進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11.6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規定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及經濟損失賠償,甲方有權直接從未付給乙方的款項中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內向甲方付清。

11.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轉包或分包,否則,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20%作為違約金,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條款

12.1 甲方已委托監理公司進行建設監理,乙方必須服從監理公司的管理,本合同范圍內的所有工程驗收、工程簽證必須經監理公司和甲方蓋章確認。

12.2 工程保修期內,如因乙方原因的質量投訴或問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四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如逾期處理,甲方將另行委托,其所有費用及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其他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2.3 施工用水源、電源設施甲方接到工程主體內,由乙方接到施工現場內各施工地點并按表向總承包單位繳交水、電費。

12.4 甲方對乙方工程進度或質量不滿意時,雖經甲方提出要求改善,而乙方并未執行,則甲方有權不須提出任何理由而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必須遵從在 天內退場,甲方保留對乙方由此引起的損失的索賠權。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方式

13.1本合同及其附件、技術標準、設計方案、招標文件等的約定如有不一致,解釋順序應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術標準、設計方案、招標文件。

13.2雙方在合同執行期內如有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任何一方均可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乙方聯系方式

乙方保證其提供的并在本協議上注明的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等)為有效的聯系方式,若聯系方式發生變更,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甲方按協議上注明的聯系方式發送有關通知、文件,即視為該有關通知、文件送達乙方,乙方對因聯系方式錯誤及未書面通知甲方聯系方式變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全部責任。乙方的聯系方式為:

單位名稱:

通信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e-mail:

第十五條:附則

15.1 本合同經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4.3.1 《消防工程施工設計圖紙》

14.3.2 《報價一覽表及工程量清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7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 | 返回目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本著友好、誠信、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 承包范圍:

第三條 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工程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證的時間):_________

第五條 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及價款調整

工程造價: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

價款調整:_________

第六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1.本工程由甲乙雙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門以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為標準共同驗收。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XX.《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199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XX年版)gb50261-1996.《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1-1998.《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XX.《室內消火栓給水滅火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j512-XX.及其他的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

第七條 安全施工

1.乙方在遵守現行有關的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要求的同時,還必須執行甲方的《建設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辦法》。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或消防條例等乙方原因導致發生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質量保修

1.本工程免費質量保修期限為_________年,終身維護保養。

2.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4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及時處理。

3.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有專人負責該項目的保修工作,定期與甲方溝通達到2次/月,以書面記錄材料為準。同時,必須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系。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系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并加收10%的勞務費。

4.保修金支付方法

4.1 質量保修金在規定的質保期滿后,如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一次性無息付給乙方。

4.2 在免費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未能在第二條規定時間內進行維修,則視為授權甲方組織維修,并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和質量責任,同時甲方加收維修費用10%的勞務費。上述費用在乙方質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負責補足質保金。

4.3 在免費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于乙方原因,甲方無法同乙方取得聯系,按照上一款執行。

第九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為乙方協調施工用水、用電,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等相關資質證明。

3.乙方負責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裝、竣工驗收、質保服務及提交消防驗收報告、與甲方指定的設計單位溝通等工作。

4.乙方必須按照經甲方書面確認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和甲方確認的安裝方案、方法進行施工、安裝,不得擅自改動如有變更以書面的變更通知單為準。

5.乙方對消防電氣線路、消防給水管道等隱蔽工程都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并且要結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等重大程序分階段做好質量記錄。消防工程安裝施工完畢但未通過消防驗收之前,乙方應對整個消防系統負責。消防驗收合格后,乙方必須主動向甲方供有關消防設施安裝調試記錄、開通報告、隱蔽工程記錄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冊等文件資料,切實履行交接手續并主動做好工程的后期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條 違約責任、索賠

1.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收到乙方的書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內仍未支付的,應從催告期滿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2‰的違約金。

2.工程未通過驗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損壞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工程本身質量原因造成的除外。

3.工程如未按合同約定時間竣工,每延誤一天,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本工程總造價的2‰的違約金。

4.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質量原因、乙方施工質量等原因,導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間出現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等,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工程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或未通過政府消防主管部門的驗收,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無償返工直至通過消防驗收。

6.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內將竣工資料及其他與工程有關的資料交付甲方,否則每延誤一天,必須向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2‰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合同附件及相關說明,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合同經辦人:_________   合同經辦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協議簽訂地:_________協議簽訂地:_________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2017消防工程施工合同(3) | 返回目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本著友好、誠信、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 承包范圍:

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工程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證的時間):_________

第五條 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及價款調整

工程造價: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

價款調整:_________

_________

第六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1、本工程由甲乙雙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門以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為標準共同驗收。

2、乙方所進場的各種原材料、設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書,試驗、化驗報告單,使用說明,檢測、檢驗報告和設備驗收標準。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門可以隨機抽檢原材料和設備,并有權對其進行化驗、檢測(化驗、檢測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允許進場使用和安裝。

3、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XX、《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199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XX年版)gb50261-1996、《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1-1998、《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XX、《室內消火栓給水滅火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j512-XX,及其他的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

4、乙方交工前應做48小時的試運行試驗。

第七條 安全施工

1、乙方在遵守現行有關的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要求的同時,還必須執行甲方的《建設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辦法》。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或消防條例等乙方原因導致發生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材料設備采購

_________

第九條 質量保修

1、本工程免費質量保修期限為_________年,終身維護保養。

2、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4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及時處理。

3、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有專人負責該項目的保修工作,定期與甲方溝通達到2次/月,以書面記錄材料為準。同時,必須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系。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系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并加收10%的勞務費。

乙方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聯系人:_________

4、保修金支付方法

4.1 質量保修金在規定的質保期滿后,如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一次性無息付給乙方。

4.2 在免費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未能在第二條規定時間內進行維修,則視為授權甲方組織維修,并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和質量責任,同時甲方加收維修費用10%的勞務費。上述費用在乙方質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負責補足質保金。

4.3 在免費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于乙方原因,甲方無法同乙方取得聯系,按照上一款執行。

4.4 出現質量問題后,甲方是否與乙方指定的聯系人取得聯系及聯系時間以甲方聯系記錄為準,維修項目及費用以甲方、實際施工方雙方簽的發票為準。

4.5 乙方維修人員到達現場后,必須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材料、工藝進行維修,對同一問題重復維修兩次以上者(含兩次),甲方有權視乙方為責任心不強,技術不過關而自行解決,費用由質保金中扣除。

4.6 免費保修期結束后,乙方維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費,不收取工時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為乙方協調施工用水、用電,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等相關資質證明。

3、乙方必須向甲方提施工組織設計、質保服務措施等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

4、乙方負責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裝、竣工驗收、質保服務及提交消防驗收報告、與甲方指定的設計單位溝通等工作。

5、乙方必須按照經甲方書面確認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和甲方確認的安裝方案、方法進行施工、安裝,不得擅自改動如有變更以書面的變更通知單為準。

6、乙方提出的變更必須經甲方書面確認后,方可組織施工,否則后果自負,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7、乙方必須遵守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規范以及行業標準進行施工,發現違規和缺陷要主動及時向甲方報告。

8、乙方對消防電氣線路、消防給水管道等隱蔽工程都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并且要結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等重大程序分階段做好質量記錄。消防工程安裝施工完畢但未通過消防驗收之前,乙方應對整個消防系統負責。消防驗收合格后,乙方必須主動向甲方供有關消防設施安裝調試記錄、開通報告、隱蔽工程記錄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冊等文件資料,切實履行交接手續并主動做好工程的后期維護保養工作。

9、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工程,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10、乙方負責為甲方培訓維護人員共計_________人,直至完全獨立操作為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索賠

1、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收到乙方的書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內仍未支付的,應從催告期滿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2‰的違約金。

2、工程未通過驗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損壞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工程本身質量原因造成的除外。

3、工程如未按合同約定時間竣工,每延誤一天,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本工程總造價的2‰的違約金。

4、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質量原因、乙方施工質量等原因,導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間出現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等,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工程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或未通過政府消防主管部門的驗收,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無償返工直至通過消防驗收。

6、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內將竣工資料及其他與工程有關的資料交付甲方,否則每延誤一天,必須向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2‰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廉潔約定

甲方責任:

1、甲方有責任向乙方介紹本單位有關廉潔合作管理的各項規定。

2、甲方有責任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廉潔合作管理規定的教育。

3、甲方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單位有關廉潔合作管理的規定,不得接受乙方帶有娛樂性質的宴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實物、現金或禮券。

4、甲方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現甲方人員任何形式的索賄行為,均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通報給乙方單位領導。

5、甲方人員如違反廉潔合作管理規定,甲方應視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給予行政及經濟處罰。

6、對于乙方舉報買甲方人員違反廉潔合作規定的情況,甲方應及時調查,根據調查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乙方責任:

1、乙方應保證乙方有關人員了解買甲方單位有關廉潔合作管理規定,并遵照執行。

2、乙方不得邀請甲方人員參加帶有娛樂性的宴席,不得以任何形式贈送實物、現金或禮券。

3、乙方在合作期間發現乙方人員任何向甲方人員行賄行為,均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通報給甲方審計部。

4、乙方有責任接受甲方對乙方在合作期間廉潔合作管理執行情況的監督。

5、乙方人員有義務就甲方人員任何形式的索賄或受賄行為及時向甲方審計部舉報;如乙方向甲方人員行賄,或甲方人員向乙方索賄,乙方滿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舉報的,一經查實,除追回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乙方承諾在以后合作過程中,在合同單價的基礎上再讓利20%,并對本方知情不報人員進行相應處罰,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應付乙方所有貨款,并終止本協議。

6、如因乙方單位及人員在合作期間賄賂甲方人員,被檢查機關立案查處的,甲方有權取消或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并扣除所有應付乙方貨款,同時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其他方面的責任。

甲方監督電話:_________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合同附件及相關說明,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合同經辦人:_________   合同經辦人: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協議簽訂地:_________協議簽訂地:_________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4) | 返回目錄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本著友好、誠信、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 承包范圍:

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工程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證的時間):_________

第五條 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及價款調整

工程造價: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

價款調整:_________

_________

第六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1、本工程由甲乙雙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門以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為標準共同驗收。

2、乙方所進場的各種原材料、設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書,試驗、化驗報告單,使用說明,檢測、檢驗報告和設備驗收標準。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門可以隨機抽檢原材料和設備,并有權對其進行化驗、檢測(化驗、檢測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允許進場使用和安裝。

3、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XX、《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199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XX年版)gb50261-1996、《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1-1998、《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XX、《室內消火栓給水滅火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j512-XX,及其他的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

4、乙方交工前應做48小時的試運行試驗。

第七條 安全施工

1、乙方在遵守現行有關的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要求的同時,還必須執行甲方的《建設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辦法》。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或消防條例等乙方原因導致發生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材料設備采購

_________

第九條 質量保修

1、本工程免費質量保修期限為_________年,終身維護保養。

2、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4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及時處理。

3、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有專人負責該項目的保修工作,定期與甲方溝通達到2次/月,以書面記錄材料為準。同時,必須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系。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系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并加收10%的勞務費。

乙方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聯系人:_________

4、保修金支付方法

4.1 質量保修金在規定的質保期滿后,如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一次性無息付給乙方。

4.2 在免費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后,未能在第二條規定時間內進行維修,則視為授權甲方組織維修,并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和質量責任,同時甲方加收維修費用10%的勞務費。上述費用在乙方質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負責補足質保金。

4.3 在免費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于乙方原因,甲方無法同乙方取得聯系,按照上一款執行。

4.4 出現質量問題后,甲方是否與乙方指定的聯系人取得聯系及聯系時間以甲方聯系記錄為準,維修項目及費用以甲方、實際施工方雙方簽的發票為準。

4.5 乙方維修人員到達現場后,必須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材料、工藝進行維修,對同一問題重復維修兩次以上者(含兩次),甲方有權視乙方為責任心不強,技術不過關而自行解決,費用由質保金中扣除。

4.6 免費保修期結束后,乙方維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費,不收取工時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為乙方協調施工用水、用電,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等相關資質證明。

3、乙方必須向甲方提施工組織設計、質保服務措施等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

4、乙方負責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裝、竣工驗收、質保服務及提交消防驗收報告、與甲方指定的設計單位溝通等工作。

5、乙方必須按照經甲方書面確認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和甲方確認的安裝方案、方法進行施工、安裝,不得擅自改動如有變更以書面的變更通知單為準。

6、乙方提出的變更必須經甲方書面確認后,方可組織施工,否則后果自負,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7、乙方必須遵守防火設計、施工和驗收規范以及行業標準進行施工,發現違規和缺陷要主動及時向甲方報告。

8、乙方對消防電氣線路、消防給水管道等隱蔽工程都要進行過程檢驗和最終檢驗,并且要結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等重大程序分階段做好質量記錄。消防工程安裝施工完畢但未通過消防驗收之前,乙方應對整個消防系統負責。消防驗收合格后,乙方必須主動向甲方供有關消防設施安裝調試記錄、開通報告、隱蔽工程記錄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冊等文件資料,切實履行交接手續并主動做好工程的后期維護保養工作。

9、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工程,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10、乙方負責為甲方培訓維護人員共計_________人,直至完全獨立操作為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索賠

1、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收到乙方的書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內仍未支付的,應從催告期滿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2‰的違約金。

2、工程未通過驗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損壞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工程本身質量原因造成的除外。

3、工程如未按合同約定時間竣工,每延誤一天,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本工程總造價的2‰的違約金。

4、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質量原因、乙方施工質量等原因,導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間出現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等,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工程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或未通過政府消防主管部門的驗收,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無償返工直至通過消防驗收。

6、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內將竣工資料及其他與工程有關的資料交付甲方,否則每延誤一天,必須向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2‰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廉潔約定

甲方責任:

1、甲方有責任向乙方介紹本單位有關廉潔合作管理的各項規定。

2、甲方有責任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廉潔合作管理規定的教育。

3、甲方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單位有關廉潔合作管理的規定,不得接受乙方帶有娛樂性質的宴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實物、現金或禮券。

4、甲方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現甲方人員任何形式的索賄行為,均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通報給乙方單位領導。

5、甲方人員如違反廉潔合作管理規定,甲方應視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給予行政及經濟處罰。

6、對于乙方舉報買甲方人員違反廉潔合作規定的情況,甲方應及時調查,根據調查情況進行嚴肅處理。

乙方責任:

1、乙方應保證乙方有關人員了解買甲方單位有關廉潔合作管理規定,并遵照執行。

2、乙方不得邀請甲方人員參加帶有娛樂性的宴席,不得以任何形式贈送實物、現金或禮券。

3、乙方在合作期間發現乙方人員任何向甲方人員行賄行為,均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通報給甲方審計部。

4、乙方有責任接受甲方對乙方在合作期間廉潔合作管理執行情況的監督。

5、乙方人員有義務就甲方人員任何形式的索賄或受賄行為及時向甲方審計部舉報;如乙方向甲方人員行賄,或甲方人員向乙方索賄,乙方滿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舉報的,一經查實,除追回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乙方承諾在以后合作過程中,在合同單價的基礎上再讓利20%,并對本方知情不報人員進行相應處罰,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應付乙方所有貨款,并終止本協議。

6、如因乙方單位及人員在合作期間賄賂甲方人員,被檢查機關立案查處的,甲方有權取消或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并扣除所有應付乙方貨款,同時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其他方面的責任。

甲方監督電話:_________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合同附件及相關說明,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合同經辦人:_________   合同經辦人: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協議簽訂地:_________協議簽訂地:_________

附件

附件1、經甲方書面確認的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說明,預算書、圖紙變更單,材料單價清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