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證明范文
時間:2023-03-17 09: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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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單位名稱(印章)
一九年月日
附:代表人性別:
年齡:
民族:
住址:
篇2
本文書樣式供法人向人民法院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時使用。
根據有關程序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作為法人、其他組織和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由共同訴訟當事人推選的代表人進行訴訟,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書面文件予以說明,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對于由法人單位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書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廠長、院長、董事長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證明。
【文書樣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在我 任 職務,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公章)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二、正文
1.開頭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寫明法人組織的名稱。
3.寫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即“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單位名稱)任 (廠長、經理等)職務,是我 (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篇3
房屋買賣雙方在辦理合同公證時,公證機關一般要向雙方當事人了解以下情況:(1)買賣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2)房屋產權狀況;(3)雙方當事人對買賣合同內容是否認同,是否協商一致以及法律后果是否明確。
在提交了所需材料之后,公證機關除去要對所提交材料是否齊備、屬實進行審核之外,主要對合同的下述內容進行審核: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合同中買賣房屋的坐落位置、數量、房屋結構、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它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
公證機關工作人員對審查內容審核之后,將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填寫審批表,正式辦理合同公證手續。
另外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公證時,購房一方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首先房屋買賣合同應經過房地產交易所核定;其次商品房開發銷售手續不健全的房屋,一般不予公證;辦理合同公證應盡量委托自己的律師代為辦理,這樣無論從專業的角度,還是從操作便利的角度看,對購房人都會更加有利。
房產買賣合同公證1、辦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出售方應提供什么材料?
出售方(房地產經營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報公證處備案):房產買賣合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許可證》、《建設許可證》、投資項目計劃表、《開工許可證》、《房地產證》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紅線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證件、簽訂合同的公章式樣及簽字人的簽名式樣、代收房價款的銀行名稱及帳號等。
2、辦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購買方應提供什么材料?
應攜帶房產買賣合同,填寫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2)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
(3)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
(4)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支付房價款的有關憑據等。
篇4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 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 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 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 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 涉及訴訟情況;
(六) 社會投訴情況;
(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 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 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 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 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5
公證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寫明標題、編號,即“×××公證書”,“(××××) ×公證字第×號”。繼承、收養、親屬關系公證書還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項。
(二)正文。又稱證詞,應根據當事人申請證明的事項,寫明公證機關確認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
(三)尾部。寫明制作文書機關的全稱,并由公證員簽名蓋章,注明文書簽發的年月日,并加蓋公章。
公證書范本
(一)××合同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親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專業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篇6
住宅用地轉讓協議范文1甲方:(賣房)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號碼:
乙方:(買房) 住址:電話號碼:
甲、乙雙方經多次洽談,對該宅基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確定該宅基地轉讓費為人民幣 元(大寫:,轉讓費交付給甲方后,乙方對該宅基地享有自行使用權。
二、該宅基地地理位置位于原土地廟旁。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東至西米,面積大約 米,四至分明無爭議,其中宅院內的永久性的建筑物歸乙方使用。
三、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該宅基地轉讓費,同時甲方應將原有的土地使用證,交給乙方使用。
四、如該宅基地界限與左鄰右舍出現認同糾紛,由甲方出面解決。
五、違約責任:本次交易純屬甲、乙雙方自愿,由公證人證明,宅基地款交付兩清,甲方、乙方、公證人三方簽字按指印生效。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如有反悔、更改,均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六、以上協議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執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宅用地轉讓協議范文2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號碼:
甲方、乙方,雙方經多次洽談,將該宅基地達成如下協議,望共同遵守。
一、在原雙方簽定購地價格基礎上再次增加人民幣 元給甲方后,乙方享有自行使用權。
二、該宅基地地理位置位于宿州市南三里灣 村,高織東路13號,面積為121平方米。東鄰 南鄰 ,北鄰 。
三、另加付村委地款計人民幣 ,一次性付清。
四、該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 ,變更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甲方必須負責出據相關手續。
五、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不拖欠。否則,甲方有權阻止乙方使用權。
六、所有款項付清甲方后,乙方有權使用,但甲方和村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撓乙方自行使用權。否則,應承擔乙方的現行價值的雙倍經濟損失。
七、違約責任:本次交易純屬甲、乙、村委三方自愿,宅基地款交付兩清,甲、乙、村委三方簽字按印、蓋章后即可生效,永不反悔。三方所簽訂的每一條款內容,如有一方反悔、更改,均全由違約方承擔對方按現行價值額雙倍經濟損失。
八、為了維護三方的責任及利益,特需要相關的政府機關部門證明及居民鄰居作以證明。
九、該協議書長久有效,并具有法律效益。
十、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村委三方各執一份。
十一、解決合同方式:
1、甲、乙、村委三方協商解決。
2、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宅用地轉讓協議范文3甲方:
乙方:
因生活居住環境改變,甲方將位于祁門縣xxxxx組xxxxxx處的居民用地轉讓給乙方(本村村民)。宅基地面積為xxxxx平方米(xxxxx畝)。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xxxxxxxx處的居民用地(面積為xxxxx平方米),轉讓給乙方,土地四至范圍為:東至xxxx;南至xxxxxx;西至xxxxx;北至xxxxxx。
二、甲方將該土地面積 xxxx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費為人民幣(大寫)叁萬伍仟元整(¥:35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轉讓費(大寫)叁萬伍仟元整(¥:35000元)后,該土地永遠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反悔。
三、本協議簽訂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理權歸乙方行使,甲方不再享有該土地的任何使用權利和義務,保證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如該土地有糾紛,造成乙方無法使用該土地,甲方應承擔土地轉讓費及房屋建造費用等的全部法律賠償責任。
四、如遇國家征用,國家所有賠償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享受。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7
一、工程投標承諾書范本格式(相關閱讀:投標服務承諾書)
投 標 承 諾 書
致招標人:
我方決定參加貴方**鄉**村上塘組文化活動中心建設工程的公開招標,并完全接受貴方與招標公告一并發出的“投標人須知”中的所有內容。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諾:
1、我方同意接受貴方提出的本工程招標中要約合理低價,我方報價為人民幣壹拾捌 萬玖仟元整;并同意中標后按照貴方“投標人須知”第3條確定的原則以及《南昌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貴方簽訂固定單價的工程承包合同。
2、一旦我方中標,我方保證在 180 日歷天內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質量達到 設計標準的要求。
3、一旦我方中標,我方保證派出合格的項目管理班子組織本工程的實施。
4、我方保證在收到貴方中標通知書 叁天內或在簽訂合同前壹天內,向貴方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擔保金額不低于中標價的 5 %。
5、我方保證在中標后叁天內編制完成本工程實施的施工組織設計,并得到貴方的認可。
6、我方保證嚴格按照經貴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
7、我方保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決不掛靠、轉包、違法分包。
8、我方保證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和根據需要增減的工程項目,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的有關規定計量和計價,并保證接受貴方要求完成變更或增減的所有工程內容。
9、我方承諾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內容與貴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價為中標人的投標報價,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履約期間不向他人轉讓本工程,也不會將中標工程肢解后分項轉讓。
10、我方若違反上述承諾之一的,愿承擔一切責任并接受有關處罰。
11、我方投標擔保的憑證原件(招標人出具的收訖投標保證金的憑證)與本承諾書同時遞交。擔保金額為 人民幣壹仟元(大寫), ¥1000.00 元(小寫)。
附:1、招標人出具的收訖投標保證金的憑證原件;
篇8
工程投標單位介紹信
致: (建設單位、招標單位)
茲授權 XXX 代表我公司在貴公司辦理 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項目投標事宜,請予接洽!
申請人: (投標人名稱)(蓋單位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工程投標單位介紹信
______市______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現介紹我單位______同志(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歲),系我單位______(職務),攜帶我單位有關原件資料和網上登錄密匙,到貴單位辦理招標投標網上注冊審核事宜,該同志為我單位參加夷陵區網上投標的聯系人,今后投標過程中的任何事項均由聯系人負責聯絡。我單位通過密匙登錄后提交的資料數據即是我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
聯系人免費接收交易項目信息的手機號碼為(僅限一個號碼):______。聯系人、手機號碼和注冊資料若有改變我方將書面申請變更。
此致!
單位名稱(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第2012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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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條件:1、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2、同時具有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貳級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叁級及以上資質;3、注冊建造師資質等級為裝飾貳級或機電安裝貳級及以上資質。
投標報名所需證件:1、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2、法人證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勞動聘用合同;3、資質證書(副本);4、安全生產許可證;5、擬參加本工程投標的注冊建造師證及本人安全考核證;6、五大員證及安全員的安全考核合格證;7、本單位近24個月內已竣工的類似工程(二級醫院(含)以上)業績(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但不含文字證明材料,以上材料中的任意兩項證明材料)。以上所有證件查驗原件后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具有省級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貳級,或空氣凈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7、具有省級建設部門頒發的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8、具有省級建設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9、擬派駐本工程項目經理的資質不低于二級;
10、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設計證書;
1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證可證,其安裝改造維修類別及級別為:GC類,GC3級或以上級;
注:投標人若無10-11項的壓力管道設計和安裝維修資質,如其中標,涉及到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時,應聘請有此資質的企業進行設計、安裝。投標時,提供壓力管道與安裝維修企業的以下資質證明文件:①經2006年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②組織機構代碼證;③壓力管道設計證書;④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壓力管道),且其安裝改造維修范圍為:GC類GC3級。
(1)經2008年年檢的營業執照;(2)稅務登記證(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4)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資質證書貳級(或空氣凈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5)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6)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8)項目經理資質證書((9)壓力管道設計證書;(10)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壓力管道);
(11)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
注:以上所有資質材料應提供加蓋投標單位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除外),資格預審未通過者不予報名;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同時具備項目經理資質二級以上(含二級)、具備手術室裝修凈化工程專業承包業績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報名(應提供原件):
(1)建筑裝修裝飾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二級以上(含二級);
(2)空氣凈化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二級以上(含二級);
篇9
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需要準備出租人本人身份證,房產證,其他有效產權證明,承租人提供身份證,政府批文或《營業執照》驗原件留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托書,需要留原件。
如果是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手續,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規范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規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持出租房屋的有關資料及身份證明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關于共同被告的相應證據,如列夫其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股東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的相應證據。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