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時間:2022-10-30 05: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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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本文作者:黎國智王明三

任何類型國家的刑法,都是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通過“論罪科刑”,實行對敵專政,懲罰犯罪,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統治。至于如何“論罪科刑”,歷史上有過兩個截然相反的原則:一個是定什么罪,科什么刑,法律無明文規定,國家最高權力者和忠于他的執法者可以隨意決定,這就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刑法盛行的罪刑搜斷主義,一個是罪與刑在刑法中作出明確的規定,論罪科刑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不得處罰,這就是近代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首先提出的罪刑法定主義。一個國家的刑事立法,或者采取罪刑擅斷,或者采取罪刑法定,非此即彼,兩者必居其一。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究竟要不要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回答應該是肯定無疑的。綜觀各國的法制史,從罪刑擅斷到罪刑法定,是社會發展的總趨勢,是人類歷史的一個巨大進步。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就提倡以罪刑法定主義代替封建的罪刑攫斷主義,罪刑法定原則迄今仍為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刑法典所采用。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的刑法,理所當然要比資產階級刑法更進步更民主,這就決定它與反動的罪刑擅斷主義水火不相容,應當而且必須采用社會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加強對敵專政。歷史上一切剝削階級專政,都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專政。這種專政一般可以通過罪刑擅斷的形式來實現(如奴隸主、封建主專政便是如此),在另一種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罪刑法定形式,來掩蓋其階級實質(資產階級專政就是這樣)。與此相反,無產階級專政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政,這種專政只能通過立法形式把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來真正體現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勞動者對少數剝削者的“階級專政”。為此,社會主義國家刑法就不能不逐步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因為,第一、通過罪刑法定,一切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社會主義的階級敵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難逃祛網,從而使對敵專政具有不可動搖性,第二、通過罪刑法定,嚴格劃分罪與非罪、這個罪與那個罪的界限,并根據罪行的大小來決定刑罰的輕重,這就保證了對敵專政的準確性,第三、通過罪刑法定,人民不僅知道什么是犯罪,而且懂得怎樣同罪犯作斗爭,從而使對敵專政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反過來說,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采取罪刑法定原則,罪無定罪,刑無定刑,一旦野心家、陰謀家篡奪黨和國家的領導權,法令隨心,以言代法,以我為標準劃分敵我,就容易把無產階級專政蛻變為對無產階級專政、“”和越南黎筍集團不正是這樣做的嗎?這個歷史教訓我們應當牢記。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從理論上講,社會主義民主是最高類型的民主,是大多數人享受的民主,是真實的民主,正如列寧所指出:“無產階級民主比任何資產階級民主要民主百萬倍”。不過,如果認為只要把民主權利寫上了憲法,人民便垂手可得,那沈未免過于天真了。實踐告訴我們,從資產階級民主過渡到社會主義民主,特別是我國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人民完全無權的狀態過渡到社會主義民主,不能不是一個長期的充滿曲折斗爭的過程。憲法賦予人民的民主權利,往往因來自階級敵人的破壞,或來自一些特權者的非法侵害,成為鏡花水月,可望不可即。要使這種民主權利成為不折不扣的事實,必須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而刑法上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對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因為:一方面,刑法上確認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不受處罰,這樣人民最關心的人身安全等基本權利就得到了切實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一旦人民的民主權利受到非法的破壞和侵犯,司法機關就對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處之以刑,用強力來排除這種非法的侵害,從而使人民失去的民主權利得到恢復。可幾罪刑法定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真實性得以實現的一個必要條件。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作為上層建筑的我國刑法,產生于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鹼之上,又積極反作用于這個經濟基礎,而采取罪刑法定原則,更能充分發揮其保護、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一是通過罪刑法定,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的極大權威,加強人民的法制觀念,實現以法治國,有利于造成和發展現代化建設所必需的長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二是通過罪刑祛定,刑法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各種罪行及其處刑標準,詳加規定,這不僅對各種犯罪分子起著巨大的震懾作用,而且有利于組織人民群眾同他們作斗爭,以確保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受侵犯。總之,罪刑法定在我國勢所必行,它是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所必需,是建設四化所必孺,是社會主義法制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

多年以來,由于左傾錯誤思想的影響,法律虛無主義和法律取消主義風靡一時,刑法長期在母腹中躁動,.處在難產之中,那時談法色變,氣罪刑法定”更是無人敢予問稗.掌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發揚民主、健全法制的正確方針,人民歡慶我國第一部刑法典的勝利誕生。可是,對我國刑法應否采用罪刑法定原則,無論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沒有完全解決。迄今還有一些同志對罪刑法定持否定態度,他們的主要論據是:一曰:“罪刑法定是資產階級刑法的原則,我們讓會主義國家的刑法絕不能采用。”用法律和法學的階級性來否定法律和法學的批判繼承,這是多年來法學界盛行的一種研究方法。這種方法表面看來,似乎頗有幾分馬列主義,其實不然。不錯,“法律和法學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馬列主義法學的一個基本觀點,但是馬列主義的經典作家從來沒有否定批判的繼承。列寧在給司法人民委員部的一封信中指出:“凡是西歐各國文獻和經驗中所有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東西,都一定要吸收。”(《列寧全集》第三十三卷,第一七三頁)應該說,歷史上法律和法學的遺產,可供無產階級批判繼承的東西是不少的,“罪刑法定原則”正是在勞動人民可以而且應當批判地吸收之列。其理由是:罪刊法定原則雖然是在反對封建斗爭中,資產階級作為第三等級的代表首先提出來的,但是,它不僅代表了資產階級的意志,而且在相當程度上也反映了小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先驅者的利益和要求。因為蒙受封建罪刑搜斷、司法專橫的禍害的,不僅是資產階級,而且首先是廣大勞苦大眾。所以,罪刑法定取代罪刑擅斷,應當視為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反封建斗爭的共同勝利成果。過去,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這個成果被資產階級所獨占并用來維護其統治,現在,勞動人民做了國家和社會的主人,理應把這個成果取回來為我所用,為什么硬要把它作為一種“專利品萬奉送給資產階級呢?此其一也。再說,作為一種刑事立法原則,定罪科刑或者依錢不依言,實行罪刑法定,或者依言不依法,實行罪刑擅斷。誠然,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條件,罪刑擅斷的程度和方式,罪刑法定的內容和階級實質,是各不相同、互相差異的。但就一個國家的刑法來說,不是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就是采取罪刑擅斷原則,中間道路是行不通的。難道我們能因為“罪刑法定”在歷史上曾為琦產階級所采取所“沾污”而棄置不用,反而容許幾千年來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罪刑擅斷的渣滓繼續存在嗎?此其二也。二曰:“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民族復雜,不宜采取罪刑法定原則。”從實際清乓出發,緊密結合我國的特點,是我國立法的一條原則,這是不庸置疑的•由于我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千差萬別,我們無論立法或執法,都不能照搬外國那一套。就刑法而言,實行罪刑法定如何很好地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確實是一個必須慎重考慮和解決的問題(關于這一點,后面再說)。但不能由此結論:我國因情況特殊,不能采用罪刑法定原則。誰都知道,蘇聯同我國一樣是一個地大、人多、民族復雜的國家,而蘇俄刑法卻逐步采用罪刑法定原則,為什么我們不能這樣做呢?列寧在《論雙重領導和法制》一文中,強調社會主義大國的法制應該統一,決不允許有互相沖突的地方法制存在,并指出:“我國全部生活中和一切不文明現象中的主要癥結是放任半野變人的舊俄國觀點和習慣。”(《列寧全集》第三十三卷,第326頁)可見,以大國情況特殊來否定罪刑法定,不見經傳,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正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某些特點,實行罪刑法定尤為必要,尤為緊迫。舊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一百多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野蠻黑暗統治,罪刑搜斷延續的歷史最長,司法專橫的野蠻程度也世所罕見,自古以來勞苦大眾哀嘆“苛政猛于虎”,愉恨反動統治者“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種惡劣的舊傳統世代相傳,攀夢魔一樣糾纏著活人的頭腦,特別是在十年動亂中,、、康生一伙又復活了封建社會這種暴政,亂立幫規幫法,以言代法,以言廢法,無政府主義泛濫成災。在這種情況下,有充分理由說,厲行罪刑法定,、是順乎歷史潮流,合乎人民需要。三日:“我甲目前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犯罪現象千變萬化,實行罪刑法定,不利于我們同犯罪作斗爭。”這種觀點過去相當長時期在法學界廣為流傳,基立論的根本依據是:社會主義社會包括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的整個過渡時期,這個時期從生產關系到整個上層建筑都在不斷變化,反映在階級關系上,打倒了一批階級敵人又會產生另一批新的階級敵人。由此得出結論:我國整個社會主義時期,就是一個運動接一個運動地搞階級斗爭,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建立社會主義法制,毋需乎制定和公布成文的刑法,當然也談不上什么罪刑法定不法定了。大家知道,、、康生、訓富治一伙正是靠起勁宣揚這套理論發跡,禍國殃民。這種理論在長規的實踐中遭到了破產,可是至今仍有些同志沒有徹底擺脫它的影響,并以此為根據來論證我國犯罪現象千變萬化,不可捉摸,從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則。應當明確指出:這種立論本身就是極其有害和錯誤的。從我國階級斗爭的實踐來看,建國初期,社會生義的經濟基礎正在創建,還不鞏固,三大敵人雖已被打倒但還在負隅頑抗,那時候我們以運動的方式開展階級斗爭,以打擊和制服敵人,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取得基本勝利后,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的形勢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就有可能和必要制定和公布刑法,實行罪刑法定,用法制的形式來正確地開展階級斗爭。這樣才能團結廣大人民,有效地同反革命和犯罪分子作斗爭,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以利于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刑法應當實行以罪刑法定為基砂,以類推為補充的原則。這種主張在理論上是不科學的:其一,類推是法律適用的一種形式,在我國封建社會刑法中稱為“科比”或“比附援引”,在西歐則常與判例相連用。因此,把它列為我國刑法的立法原則,在邏輯上是不通的。其二,類推在歷史上是封建罪刑擅斷主義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從未起過進步作用。我國在刑法適用上,由于種種原因,目前不得不采取嚴格限制的類推,但把它提高到刑事立法原則來看待,顯然是不妥當的。

環顧社會主義各國的立法,實行和完備罪刑法定,是歷史上的必然。早在一九二二年,列寧親自領導制定的蘇俄第一部刑法典,就開始運用“罪刑法定”,到一九五八年蘇聯刑法更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現在南斯拉夫、羅馬尼亞等國都相繼采取了這個原則。我們認為,逐步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應當是我國刑法的不可動搖的發展方向。我國刑法的公布施行,定罪量刑“有法可依”,在執法上要求“有法必依”,這標志著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罪刑法定原則。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們的刑法是解放后第一部刑法,各種罪名概念不可能訂得很完善,量刑的標準和幅度也不一定那么精確,特別是還保留著必要的類推。因此,罪刑法定僅是基本實現,還有待于今后進一步完善。為此,我們建議:1、對于一些與職業有關的犯罪,應盡快制定公布一些哲時條例,經過一段時間試行,取得了經臉,再形成單行條例,作為刑法的補充。在當前亞待制定公布的,如《專業職員責任事故治罪暫行條例》等等。2、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區,對于不能適用刑法規定的問題,應根據刑法總則第八十條的規定精神,及早制定適合本地區民族特點的變通或補充規定,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公布,以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3、我國地大人多,情況復雜,我們的司法隊伍未經系統的專業訓練的占很大的比重,因而各地定罪量刑不盡一致,有時懸殊很大。為此,希望立法和司法機關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刑法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刑事審判經驗的基礎上,選擇各類案件中定性比較準確、量刑比較恰當的典型案例,匯編成冊,印發政法工作者學習參考,使各地定罪量刑日趨統一,更好地貫徹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