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范文

時間:2023-03-23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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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篇1

同志現任我單位 職位,為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有效期限: 簽發日期: 單位:(蓋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證 明 書

字第 號

同志現任我單位 職位,為法定代表人,特此證明。 有效期限: 簽發日期: 單位:(蓋章) 附:代表人性別: 年齡: 工作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經濟性質:

主營(產):

兼營(產):

進口物品經營許可證號碼:

主營:

兼營:

說明:

1、法定代表人為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2、內容必須填寫真實、清楚、涂改無效、不得轉讓、買賣。

3、將此證明書提交對方作為合同附件。

篇2

職務,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上述法定代表人的國籍: 

住址: 

電話: 

電傳: 

電報掛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篇3

房地產委托書公證

(1)委托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委托人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2)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草擬的委托書(我處可提供代書服務)以及與委托房產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按揭貸款合同、購房合同等;(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外地購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間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以及與委托房產相關的證明材料,如認購書、房地產權證、按揭貸款合同、購房合同等,共同申請辦理。

外地賣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間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以及與委托房產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按揭貸款合同、購房合同等,共同申請辦理。

篇4

1、遺贈人和受贈人的身份證明;

2、如果受贈人是單位的,應提供該單位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3、草擬的遺贈協議書;

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篇5

證件類型: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基金帳號:_________

業務經辦人:_________

傳真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委托服務傳真電話:_________

傳真確認專線:_________

為便于甲方在乙方的直銷機構辦理基金業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有關規章制度,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采用傳真委托的方式辦理基金業務申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釋義

除非本協議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傳真委托:是指乙方為在該公司開立直銷交易帳戶的投資者即甲方,提供通過傳真下達委托指令,甲方將基金業務申請表通過乙方指定傳真號碼傳真至乙方指定的人員,從而完成基金業務申請的服務方式。

2.乙方目前受理的傳真委托業務包括:基金開戶,修改非重要客戶資料(不包括投資者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指定銀行帳戶的修改及其他乙方認定的不宜傳真辦理的交易事項),認購,申購,贖回,撤單,基金轉換,轉托管,更改分紅方式,以及其他乙方根據其業務情況認定的事項。

3.基金帳戶:指基金注冊登記人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乙方發行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及其變更情況的帳戶。

4.基金交易帳戶:指基金銷售人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通過該銷售人買賣乙方發行的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帳戶。

5.認購:指在乙方發行的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6.申購:指在乙方發行的基金成立后,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7.贖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8.基金份額轉托管:指投資者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帳戶轉到另一交易帳戶進行交易的行為。

9.基金轉換:指投資者同時持有乙方管理的兩只或兩只以上的基金,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一只基金的份額轉換成另一只基金的份額的行為。

10.基金份額資產凈值:指某一時點上,每份基金份額實際代表的價值。它等于基金某一時點所擁有的金融資產總值加上現金再除以已售出的基金份數。基金份額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都是按照基金份額凈值來計價的。

11.t日:指銷售人確認的投資者有效申請工作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1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14.交易密碼:指諾安直銷交易帳戶的交易密碼。

第二條 傳真交易條件

1.甲方與乙方簽訂了《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傳真交易協議書》。

2.甲方已經在乙方的直銷點開立交易帳戶,該交易帳戶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處于正常交易狀態。

3.甲方如需簽署本協議,其開戶時選擇的業務授權方式應為“印鑒+密碼”(機構投資者)或者“密碼”(個人投資者),甲方的經辦人員辦理開通手續時,必須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并注意保密以及定期更換密碼。

4.甲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基金份額轉托管,基金轉換委托申請的,在委托有效日相應直銷交易帳戶應有足夠的基金份額。

5.甲方已經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實,完整和準確填寫了由乙方提供的或從乙方網站(_________)下載的相關交易申請表。

6.乙方受理甲方傳真交易的時間為每個基金開放日的9:30-15:00。

7.甲方辦理傳真認購,申購委托申請的,應在該交易日15:00之前將足額認購,申購資金劃至乙方指定銀行帳戶;甲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基金轉換,轉托管委托申請的,應在該交易日的直銷交易帳戶有足夠的基金份額,否則視為無效申請。

8.甲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委托申請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請原件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9.甲方辦理傳真交易轉托管委托申請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請原件后兩個工作日內執行轉托管操作。

第三條 傳真交易流程

1.甲方應指定專人通過事先指定的傳真電話發出傳真交易申請,乙方指定專門的傳真電話受理甲方傳真交易申請,除此之外的傳真申請視為無效。若甲方更換授權經辦人或傳真電話,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確認后方可生效。

2.甲方辦理傳真開戶業務的,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預留印鑒卡,指定銀行帳戶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銀行帳戶申請表》,填妥并加蓋公章的申請表;個人投資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指定銀行帳戶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填妥的申請表。

(1)甲方辦理傳真資料變更業務的,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妥的申請表;個人投資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指定銀行帳戶的銀行卡,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填妥的申請表。

(2)甲方辦理認購、申購、贖回、更改分紅方式、撤單、基金轉換、轉托管業務的,傳真給乙方的資料包括:機構投資者-經辦人身份證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預留印鑒,填妥的申請表;個人投資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填妥的申請表。

3.甲方發出傳真后,應立即電話聯系乙方直銷機構,確認是否收到傳真及其內容。甲方未主動聯系乙方的,乙方可在辦理委托前根據甲方預留的聯系方式聯系甲方指定人員。若乙方聯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員,但傳真內容清晰,明確,申請表中印鑒的表面形式與預留印鑒核對一致的,則乙方受理委托申請;若乙方聯系不到甲方的指定人員且傳真內容不清晰或不明確的,乙方可不予受理。

4.乙方直銷業務人員應在處理完交易申請后將受理回單傳真給甲方。

5.甲方在發完傳真并經乙方確認后,最遲不超過2個日歷日(以郵戳為準)應將申請資料原件以特快專遞寄送乙方。

第四條 責任劃分

1.甲方因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乙方業務規則等使乙方無法執行甲方委托的,乙方不予受理,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2.乙方對于甲方傳真申請表中印鑒及甲方委托意愿的真實性不承擔審查義務,亦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不以此為由向乙方主張權利或要求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應保證其根據本協議第二條第5項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實,準確的,若因甲方未正確履行上述義務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當負責賠償。

3.乙方對于因無法按照甲方開戶登記中記載的聯系方式與甲方經辦人取得聯系而導致無法受理甲方申請,不承擔責任,甲方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不以此為由向乙方主張權利或要求乙方承擔責任。

4.辦理傳真開戶委托的,若甲方未能在2個日歷日內(以郵戳為準)將申請資料原件以特快專遞寄送乙方,乙方有權凍結甲方帳戶直至乙方收到完整的開戶資料原件。

5.由于傳真設備故障造成乙方無法收到或收到的傳真內容不清晰,不明確,不完整的,乙方可不予受理,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6.因下列事由之一發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1)因地震,火災,臺風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引起停電,網絡系統故障,電腦故障;

(2)因電信部門的通訊線路故障,通訊技術缺陷,電腦黑客或計算機病毒等問題造成委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

(3)法律和政策重大變化或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的突發事件;

(4)由于在通訊,網絡中斷,堵塞等情況致使無法通過傳真下達委托申請時;

(5)其他非人為因素及非乙方違反本協議的事項;

(6)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乙方免責事項。

第五條 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補本協議內容的權利。修改條款通知以書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營業場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視同已經得到甲方的認可。

2.本協議簽署后,若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其他乙方和甲方應共同遵守的文件發生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發生下述情況時終止:

(1)雙方書面同意;

(2)一方違約,另一方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議;

(3)甲方撤銷直銷交易帳戶或基金帳戶;

(4)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乙方作為基金管理人退任;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7)其他類似情況。

第六條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按照該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和乙方各執___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6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不動產拍賣市場的管理,保證拍賣活動依法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不動產拍賣,由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負責進行。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是事業機構,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按照本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開展不動產拍賣業務。

深圳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深圳市不動產拍賣活動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區的不動產拍賣活動,在深圳特區內的不動產拍賣,均須委托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進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

“拍賣物”是指被委托拍賣的不動產;

“拍賣人”是指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其有權處理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物的單位和個人;

“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買得拍賣物的競買人。

第五條  拍賣活動實行公開競價與招標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拍賣物

第六條  除第八條規定之外的不動產,均可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不動產須委托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進行拍賣;

(一) 因行政行為需要變賣的不動產;

(二) 無主不動產;

(三) 其他依法應拍賣的不動產。

第八條  下列不動產禁止拍賣;

(一)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買賣、轉讓的不動產;

(二) 所有權有爭議的不動產;

(三) 處分權有限制或有爭議的不動產;

(四) 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動產;

(五) 其它不能拍賣的不動產。

第九條  拍賣全民所有的不動產,須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共有不動產的拍賣,須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已發生租賃關系的抵押貸款的不動產拍賣后,原租賃關系按《廣東省經濟特區抵押貸款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拍賣人

第十二條  拍賣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依法進行拍賣。

第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參加競買活動,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他人參加競買活動。

第十四條  拍賣人不得將拍賣物再委托他人拍賣。

第十五條  拍賣人對委托其占管的拍賣物負保管責任。

第十六條  拍賣人有權按規定收取拍賣費用。

第十七條  拍賣人不按委托拍賣合同條款出售拍賣物,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拍賣人負責賠償。

第四章  委托人、競買人和競得人

第十八條  委托人對拍賣物須擁有處分權。委托人隱瞞拍賣物存在爭議、被查封或其他強制措施等情況而造成競買人、競得人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拍賣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的抵押需要拍賣抵押物,由抵押權人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二十條  因司法、行政行為所需拍賣的不動產,由作出上述決定機關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二十一條  因債務清償涉及以不動產抵償的,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同意并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二十二條  無主不動產的拍賣,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拍賣人進行拍賣。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取得拍賣物的應得價金。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向拍賣人支付拍賣費用,拍賣的費用可從拍賣物價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與拍賣人可以協商確定拍賣物的保留價格,拍賣人不得低于保留價格出售拍賣物。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不得參加競價,但在拍賣前拍賣人有明確宣布委托人有保留價格時,委托人在拍賣中可享有一次應價權。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反悔,但當其他競買人的應價高于其應價時,其應價即失去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  拍賣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遲延交付拍賣物造成競得人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拍賣成交后,競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規定時間支付價金的,拍賣人有權對拍賣物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支出的費用由原競得人承擔。如再行拍賣的價金少于原拍賣的價金,其差額由原競得人補足。

第五章  拍賣方式

第三十條  根據拍賣物的性質委托人的意愿,拍賣人可采用公開競價、招標方式拍賣。

第三十一條  公開競價方式:由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物的底價,然后由競買人競相加價,當無人繼續加價時,由拍賣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方式:由拍賣人公布拍賣物的有關情況,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價密封寄送給拍賣人,由拍賣人按期當眾開標,拍賣物由最高應價者得。當應價相同時,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賣程序

第三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須向拍賣人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一) 個人身份證明;

(二) 企、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 拍賣物的產權證明;

(五) 對拍賣物有處分權的證明文件;

(六) 拍賣物的詳盡資料;

(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拍賣人依有關規定對委托人和拍賣物進行審查合格后,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委托拍賣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委托人、拍賣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人;

(二) 拍賣物的名稱,所在位置、數量、面積、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 拍賣物的交付方式;

(四) 拍賣費用條款;

(五) 價金的取得條款;

(六) 拍賣方式;

(七) 拍賣期限;

(八) 拍賣程序中止和終止的條件;

(九) 違約責任;

(十) 簽約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 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三十五條  因銀行抵押貸款所產生的拍賣申請,抵押權人必須先向房地產登記機關提供抵押人的違約或其他依法可提請拍賣的證明資料,由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發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書,然后向深圳市不動產拍賣行申請拍賣。

第三十六條  拍賣人應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拍賣時間、地點;

(二) 拍賣物的基本情況;

(1)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的內容;

(2) 拍賣物使用、占管或租賃狀況;

(3) 產權性質;

(三) 拍賣物轉讓后應繳納的稅費種類;

(四) 競買人的條件;

(五) 競買保證金;

(六) 拍賣方式;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拍賣人應對公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由于公告不真實,造成競買人損失的,拍賣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告期間,拍賣人應當備有拍賣物的有關資料供競買人查詢,并提供實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條  競買人在參加競買前,須向拍賣人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一) 個人身份證明;

(二) 企、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 資信證明;

(五)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拍賣人對競買人的資格審查合格后,發給競買證,并收取保證金。

第四十條  拍賣人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成交后,競得人與委托人或拍賣人簽訂《不動產拍賣轉讓合同書》。除即時清結外,競買人必須交付成交額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條  拍賣成交后,在拍賣行簽訂《不動產拍賣轉讓合同書》時,競得人應向拍賣人交付成交額1. 5%的拍賣手續費,并按拍賣合同書的規定如期向拍賣人付足價金。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依法收取的拍賣物價金,按下列順利處分:

(一) 償付因拍賣不動產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 扣繳拍賣物本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

(三) 代交因不動產轉移登記所應支付的稅費;

(四) 所剩價金交委托人。

第四十三條  拍賣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 拍賣物的處分權發生爭議,司法、行政機關發出中止拍賣書面通知的;

(二) 公告期間對拍賣物所有權有爭議尚未裁定的;

(三) 委托人申請中止拍賣程序,經拍賣人同意的;

(四) 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

(五) 其他約定可以中止拍賣程序的事件發生。

中止拍賣由拍賣人宣布,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拍賣繼續進行。

第四十四條  拍賣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終止:

(一) 拍賣物無人認購;

(二) 經司法、行政機關確認委托人對拍賣物沒有處分權;

(三) 委托人申請終止拍賣,經拍賣人同意的;

(四) 拍賣物在拍賣前滅失;

(五) 其他約定可以終止拍賣程序的事由發生。

拍賣程序終止后,拍賣物需再行拍賣的,應重新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四十五條  委托人申請中止或終止拍賣,造成競買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拍賣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中止或終止拍賣程序,拍賣人有過錯的,造成委托人、競買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寶安縣的不動產拍賣活動,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篇7

建設工程實行招投標,是建筑行業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一項措施。這一法律制度的實行,將競爭機制引入建筑行業,使建筑行業實現了由封閉壟斷型向開放競爭型的轉變,促進了建筑行業繁榮發展。公證處為了配合建筑業的發展需要,積極主動與建設部門取得聯系,由公證處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把建設工程的招投標這一行為納入法制軌道,充分發揮公證監督職能作用,更好地促進建筑行業追趕跨越式的發展。

一、提出公證申請

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或省市發展計劃改革局批準,將開發項目、投資計劃,向建設局下設的招標辦公室,提出項目建設招標委托,招標辦接受委托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在評標專家庫抽取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確定發標日期及參加人員,向參加招標單位發出邀請,并向公證處提出招標公證書面申請。

二、前期介入,提供優質服務

根據建設管理部門招標辦的安排,在開標前召開發標會。主要是介紹招標內容。制作標底,明確與解答設計圖紙的疑點和修改意見,察看施工現場,確定開標時間、地點、報送標書時間、地點、方法,以及投標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公證人員參加會議,實質上提前參與招標工作,了解招標的概況,明確該項工程的具體規定及要求,并做好記錄。同時,在發標會上要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各種證明文件、資料,審查是否具備招標的主體資格;招標單位的資質是否與招標條件向一致。公證人員據此情況決定對該項工程項目招標的公證申請是否受理。對尚不具備招標條件的要及時提出中止或延期舉行的建議。對決定受理的,要向各投標單位重申開標時應提供的證明文件,為公證審查提供條件。

三、開標、決標過程的公證監督

開標時建設工程招標的主要程序,一般以會議的形式進行。各投標單位通過宣讀標書,以各自的投標條件和優勢進行競爭。開標公證就對開標程序的證明,確保各投標單位競爭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根據事前確定的程序,會議主持人宣布開會,公布評委組成人員名單及會議應遵守的原則、紀律等事項。而后,個投標單位遞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委托證明書、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公證人員檢驗后,如符合規定標準向主持人示意可繼續進行,同時公證人員根據會議程序規定檢驗標箱是否完好。開箱后各單位標箱是否密封,并當場公布檢驗結果。如發現有嚴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行為,需要取消資格的,應向會議主持人提出建議。

上述各項內容檢驗后,公證人員持標書正本,經會議主持人認可,按事先確定程序,由投標單位的代表人宣讀標書副本,公證人員要審查其宣讀的標書副本與正本是否一致,并將主要項目指示記錄在開標記錄上。待標書副本全部宣讀后,再行公布標底(也可在投標單位宣讀前公布)。公證人員公布標書、標底密封情況,及各單位標書副本與正本是否一致,至此,開標會議告一段落,評委轉入評標。

各單位宣讀標書后,即由評委進行議標和評定。按照“招標辦法”規定評分標準,逐個逐項打分,并算出各自的總分,分數最高的為中標人。會議主持人當眾宣布評定結果,公布中標人。公證人員發表公證詞,通過公證人員在招標全程的公證活櫻最終確認中標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并通過現場監督公證詞(事后發公證書)來保障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的合法權益,最后,明確招、投標單位領取公證書的時間、地點。

四、公證監督的作用

(一)建設工程招投標公證是公證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積極辦理,并提供優質服務

隨著社會經濟建設深入發展,建筑工程招標形式基本完善,這對依法監督建筑行業違法違紀,激勵競爭,推動建筑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社會經濟效益,都顯示出明顯的效果。同時也為公證工作開拓了新的途徑和服務領域。公證處參與建設工程的招標,是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具體體現,因此公證人員要以認真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做好建設工程招投標公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司法部頒布的《招投標公證程序細則》和司法部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認真做好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投標公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積極與建設管理部門溝通確定公證處參與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項目,公證處應與建設管理部門的招標辦約定具體實施內容與方法,使公證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公證工作在做法上有所遵循。

(二)公證要服務于招標的全過程

建設工程招標一般分為招標準備、發標、開標三個階段,全部過程大約需要很長的時間。各階段要解決的問題雖不同,但都是為同一目的的,互相間有著密切聯系。開標證明是招標公證的核心,招投標公證的最終落腳點是確認中標單位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所以公證處必須全面了解情況,積極做好審查監督工作,為開標證明創造條件。在開標中,對各投標單位證明文件的檢驗、標箱標書密封情況的檢查直至決標時的監督等各個環節,是對開標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整個招標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要一絲不茍,認真細致地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通過公證特有的監督程序,防止各類問題發生。

(三)確定專職人員,搞好證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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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園林工程;投標;策略

1 投標的準備工作

投標的準備工作在投標整個過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園林工程的投標工作中表現的尤其明顯。在金華、義烏、舟山、杭州等地,園林工程的招標程序是招標公告、投標人報名、開標、確定入圍投標人。

1.1 研究招標書

在資格預審合格,取得招標文件后,就進入到投標前的準備工作階段。這時首先要了解工程的整體概況,具體要熟悉設計施工的圖紙和技術說明,使投標的標價和制定的施工方案有明確依據。其次,需要研究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明確中標后應享有的權力及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最后,落實項目招標中的詳細要求,在編制投標文件中避免出現與招標要求不符的事情發生。

1.2 調查投標環境

投標的環境將直接影響到工程成本,因而要充分的掌握外界市場材料價格波動和施工場地情況,才能心中有數。投標環境的內容包括:地理位置、土壤條件、氣象情況、地下水位、現場給水排水情況、交通狀況、市場材料價格等。掌握了以上這些情況爭取為最優報價提供真實有效的基礎依據。

2 做好投標工作的策略

能否中標的關鍵就在于投標的策略,同樣也是中標效益的基礎。全國各個地區招標企業采用的招標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在寧波、舟山,招標人為確定合適的投標人入圍采用的招標方式是投標人報名、招標人推薦和電腦搖號、確定入圍的投標人;在杭州采用的是投標人網上下載、現場刷卡入場、確定入圍投標人。所以,投標企業首先要考慮到當地的具體情況和項目情況,然后做出參與投標的決策,選用最佳投標策略。

2.1 制定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由投標單位技術負責人編制,是招標單位評價投標單位水平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投標單位工程實施的基礎。其內容包括施工總部署、施工進度、施工方法、施工機械的配置及數量、主要材料的規格和用量,以及大型機械設備的進場方式、施工現場的供水供電設施等內容。施工方案只要簡明扼要,抓住重點即可。

2.2 報價準備

報價是投標中的核心工作,對能否盈利,能否中標起到決定性作用。要做好有效的報價必須完成以下工作:取得招標文件后,應仔細檢查招標文件的內容,同時需認真留意招標文件的條款和規范的具體要求等,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資料。然后進一步仔細研究圖紙及技術和工期的要求,核算總工程量。最后按照本省的造價管理部門規定的預算定額進行投標報價書的編制。

2.3 報價內容

一是在施工中耗費的材料費、成本費、人工費、機械使用費,有助于工程形成多項費用。二是在施工中發生的其它費用,如夜間、雨季施工增加費、臨時設施費、運雜費、保險費等所有費用。當然,具體到單位的工程來講,需要根據現場的實際發生情況來定奪各項費用。三是現場經費,指為施工準備及管理所需的預計發生的所有費用。

2.4 標書編制

園林施工企業在做出報價決定后,即可編制投標書。投標書一般包括投標函、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總報價書、報價編制說明、單項的工程報價書、主要材料的價格表、分部分項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措施項目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分析表、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班子、資格后審部分等,投標文件中規定的所有表格編制施工進度的圖表等。投標書編制時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內規定的表格和內容進行填寫,并提供招標文件要求的原件、樣品等,如遇到招標文件內容不清楚部分及時提出答疑文件,否則易出現廢標現象。另外,在標書投交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編制好的投標書,需仔細檢查,需要負責人簽字、蓋章部分不可遺漏,并按照規定裝訂、密封,在截止日期前送達指定地點,投標前需按時繳納保證金并收取收據。投送標書時,須將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范、合同條件、圖紙等全部交還到招標建設單位,最后將報價的全部分析資料加以整理,歸檔備查。

3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市場的經濟體系還沒有真正的建立,法律法規體系也不夠完善,投標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在操作中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但是,我們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科學、合理的做好投標工作中的細節,使園林綠化工程的投標工作滿足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使我國的園林綠化工作可以健康有序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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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XX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及XX酒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同意就下列房屋(場地)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場地)位置和面積

1.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商業用房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XXX大街101號XXXX大廈b座六層,使用面積為 2700 平方米。

1.2 具體的租賃區域詳見附件1:房屋(場地)平面圖。

第二條:租賃房屋(場地)的用途

所租房屋(場地)的用途為 文化娛樂(XX酒城)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及免租金期限

3.1 租賃期限為 20 年,自 XX年 6月01日至 2025 年 05 月 31日。

3.2 免租金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XX年02月28日。

第四條:租金和定金

4.1 租金的確定適用逐年遞增的辦法確定。其中,第1_2年為人民幣 2元/平方米/天,月租金總額為 162,000元,三個月租金總額為 486,000元,年租金總額為 1,944,000元(大寫: 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 )。第3_XX年,每天每平方米2.7元,第11_20年按經營情況租金另定。

上述一個月按30天,一年按360天計算。

上述租金中不含水、電、空調、供暖、垃圾處理等費用。

4.2 乙方于簽署合同后 3 日內向甲方支付 3個月的租金作為定金。如果乙方單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如果甲方單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雙倍返還乙方定金。

4.3 免租期結束后,定金同時作為履約保證金。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或商場的有關制度在乙方經營期間違反本合同所約定義務時給予乙方相應處罰。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履約保證金不足時,乙方應在10日內補齊。履約保證金在合同期滿后予以返還。

4.4每 3個月為一個租金支付周期,,除第一期租金按本條4.5執行外,以后每期的租金應提前 30天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為乙方開具正式發票。

4.5第一期租金的交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免租期屆滿前3日內支付。

第五條:續租優先權及轉租

5.1 合同期限屆滿后乙方需要續租的,乙方應在期滿前 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否則,期限屆滿后本合同自動終止。

5.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讓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房屋(場地)。

第六條:其他費用

6.1 乙方正常經營所發生的所有稅費由乙方自行負責繳納。

6.2 乙方裝修和改建以及專用和專有設備的安裝、調試、維修和保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3 甲方負責安裝水、電、天然氣表,但水電費由乙方承擔。水電費的標準按北京市的規定價格執行,空調費按實際使用電表數字計算。

6.4 垃圾清運費由乙方自負。

6.5 甲方協助乙方申請有線電視、通信、寬帶的開通,有關開戶和使用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6 應由房屋(場地)產權方交納的有關房屋(場地)本身的費用與土地使用費用、能源費等,以及房屋(場地)主體結構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工程改造引起的房屋(場地)主體結構變化產生的維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以上約定由乙方承擔的各種稅費,除由乙方直接根據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外,甲方根據有關規定憑單據、發票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第七條:所租房屋(場地)的交付

7.1 乙方應在簽訂合同時與甲方工程部門協商裝修改建事宜,如涉及變更原中央空調系統、公共橋架、消防報警、噴灑系統、防排煙系統、防火分區消防通道、主體結構變更時,須經設計單位認可。

7.2 乙方進場施工前應先向甲方提供裝修施工圖紙一套(含電路圖、效果圖、材料清單),經甲方批準并進行現場交接后,乙方的施工單位應持資質證明辦理進場手續,方可對租賃場進行裝修。

7.3 甲方已于 XX 年 4 月 29 日前將房屋(場地)(毛坯房,指設備現狀)交給乙方進行裝修、改造。

第八條:所租房屋(場地)的使用

8.1 乙方進場改造施工以及正常經營后,享有該房屋(場地)的使用權,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乙方保證:

8.1.1 所租房屋(場地)的用途為 文化娛樂(XX酒城)。

8.1.2 應遵守XXXX大廈的有關規定,愛護房屋(場地)及其附屬設備設施,防止損害。

8.1.3 不得擅自改變所租房屋(場地)的主體結構。確需改變時,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甲方給予配合,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8.1.4 乙方應負責在所租房屋(場地)區域內自行安裝的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8.1.5 乙方對所租房屋(場地)及其專供乙方使用的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必須及時報告和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8.1.6 乙方在租賃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乙方必須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消防安全責任

9.1 甲方負責消防驗收,所租房屋(場地)乙方在二次裝修引起的消防系統變更,乙方自行完成消防報驗手續,甲方給予配合,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9.2 乙方在租賃期間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性

規章制度等,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因乙方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9.3 乙方應在所租房屋(場地)內按有關規定自行配置滅火器材,嚴禁將樓宇內消防設施用作其它用途。

9.4 乙方應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所租房屋(場地)內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權在事先給乙方書面通知的合理時間內檢查所租房屋(場地)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無理拒絕。

第十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0.1 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時間和要求將所租房屋(場地)交付乙方使用。

10.2 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場地)的外墻進行企業廣告和企業宣傳,位置、費用另議。乙方廣告必須事先自行征得廣告主管部門的認可。

10.3 甲方保證所出租房屋(場地)的主體結構與門窗、水、電、消防、照明、空調和客貨電梯等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質量完好,安全可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10.4 乙方與XXXX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工作矛盾時,由甲方負責協調和調解。

10.5 乙方辦理各項執照及許可證,需甲方協助時,甲方應提供方便和服務。

10.6 甲方保留以下權利:

10.6.1 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營業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隨時派遣工作人員進入乙方所租賃房屋(場地)進行有關固定設備檢查和維修。

10.6.2 甲方有權在本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內,帶領其他有意租賃者在乙方正常工作期間到乙方租賃房屋(場地)視察參觀。

第十一條:乙方權利及義務

11.1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合法營業所需的全部有效資質證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部門加蓋紅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等)。

乙方應在營業前,申辦好營業執照及企業分支結構注冊和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等一切手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11.2 乙方保證按時交納租金和水、電、空調等基礎能源費及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11.3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與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XXXX大廈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并按商城的統一標準交納各種物業管理費用。

11.4 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遵守XXXX大廈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商城有關安全和消防的規定,服從XXXX大廈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11.5 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從事合法正當的經營活動,按國家規定按時交納經營的各項稅費。

11.6 乙方有責任在進行裝修改造的過程中,不破壞所租房屋(場地)的主體結構。不得將租賃房屋(場地)內不屬于乙方的財產作為向任何第三者以任何形式的債務擔保。

11.7 負責所租房屋(場地)的內部防火安全、門前三包、室內衛生、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

11.8 乙方的經營人員應具備身份證或暫住證、務工證、健康證明、婚育證等,乙方應保證并要求其經營人員能夠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商城的規定。乙方應將其經營人員的上述證明的復印件提供給甲方。

第十二條:退租

12.1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應在 20 日內完成撤場工作,并將所租房屋(場地)及其甲方原有的專用設備設施恢復原狀(自然損耗除外)后交付甲方。

12.2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保證甲方原有的專用設備設施正常、可靠運行。

12.3 甲方同意乙方將其自行購置的設備和設施拆除與撤出,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關設備設施后有損甲方房屋(場地)及其附屬物的除外。

12.4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一次性付清應由乙方承擔的全部租金和其它費用后,甲方原則上保障乙方的撤場工作不受干擾。

12.5 除上述約定外,退租的未盡事宜屆時雙方具體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 如果甲方不能按時完成交接工作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水、電、消防、空調、電梯等設備的驗收滯后,使乙方因此而延誤工期,則所延誤之時間應視為乙方免租期。

13.2 甲方應保證乙方經營所需的水、電、暖和空調與新風的正常供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甲方應免除在此期間乙方的房租,由于乙方失誤操作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3.3 如乙方欠付租金及相關費用,每延期 1天,除租金和相關費用外,還應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額 3‰ 作滯納金。

13.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房屋(場地),乙方履約保證金和預付租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一切損失:

13.4.1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所租房屋(場地)的主體結構或改變所租房屋(場地)用途的;

13.4.2 拖欠租金達1個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費用的總金額相當于1個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場地)進行違法活動的;

13.4.4 故意損壞所租房屋(場地)和設備設施,造成其他商戶無法正常經營的;

13.4.5 違反安全、消防的有關規定,多次經***、消防部門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時改正或釀成災害發生,造成損失的。

13.5 無論什么原因,乙方車撤場時,若依據本合同約定欠交甲方各項費用的,甲方有權限制乙方將其自行購置的設備和設施拆除與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償全部所欠費用前留置其設

備設施等一切財產。

13.6 甲方了解乙方違約的事實而又接受租金時,不能視為甲方放棄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除非甲方明確以書面方式或放棄上述權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內,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需提前 6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終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提出終止合同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在終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國家建設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在甲、乙方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 日內,雙方持本合同和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登記備案機關備案一份。

附件:房屋(場地)平面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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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銷售。微利房、福利房銷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銷售,系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內外銷售(包括預售,下同)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切實保障將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銷售經營管理的主管部門,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具體負責商品房銷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銷售商品房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房地產經營開發權;

(二)已經土地管理部門核準,取得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經市計劃管理部門核準立項并已申領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四)已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備案手續;

(五)預售商品房除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外,凡附有地下設施的,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須達到總投資額的20%以上;無地下設施的,須完成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或完成單體項目的基礎工程;

(六)須訂立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

第七條  銷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須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交銷售申請書,經審核批準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通過報紙商品銷售公告,方可銷售。

需向境外銷售商品房的,應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發給《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第八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外銷許可證》,除須符合本規定第六條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可向境外銷售的;

(二)項目立項時已經批準向境外銷售的;

(三)經市政府特批允許向境外銷售的。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品房座落、范圍(附圖)、結構、用途、層次、面積等;

(二)建筑合同及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證明;

(三)銷售、交付使用日期;

(四)商品房銷售基價;

(五)售后管理、維修方案;

(六)預售房款的監管方式;

(七)其他開發企業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十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接到開發企業銷售申請書后,應在1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核準銷售的發給《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

經批準的申請事項對申請企業產生約束力。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在售樓場所公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需向境外銷售的,應同時將《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公示于售樓場所。

承購人須認明《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后方可購買。

第十二條  獲準銷售的商品房須在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公開掛牌,明碼標價。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刊登商品房銷售、預售廣告,須持有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并在廣告中載明許可證編號。違反規定的,廣告經營單位應拒絕為其刊登記銷售廣告。

第十四條  接受委托銷售商品房的單位須具備房地產銷售經營權,并按規定銷售。被委托單位應按委托書載明的價格銷售,不得擅自加價。

第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款須存入經批準的銷售申請書中確定的銀行所開立的專用帳戶,專項用于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并由開戶銀行監管應繳納的稅費。

第十六條  商品房的預售須簽訂預售契約。承購人應在預售契約簽訂后10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預購契約登記監證手續,未辦理預售契約登記監證手續的商品房銷售,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者雙方,須自商品房現貸交易合同簽訂之日(期貨交易按實際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交易立契、過戶及繳納稅手續,逾期不辦的,按《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交易立契、過戶及繳納稅費手續,應交驗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房屋登記備案證;

(二)土地使用權證;

(三)項目開工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批文;

(四)建筑許可證;

(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

(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七)銷售(預售)契約。

第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須使用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經統一印制的契約文本和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  銷售方未按契約規定期限將商品房交付給購房者使用的,應自契約規定的交付使用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使用之日,按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補償購房者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開發企業應按《建筑工程保修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保修。在保修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問題,影響使用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購房者有權退房;開發企業除須退還已付購房價款本息外,另加付商品房總售價5%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預售后的商品房需轉讓的,轉讓雙方須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原預售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開發企業不得擅自為承購者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私自進行商品房交易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繳清稅費,對當事人按應繳稅費的1至5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房地產銷售經營權。

第二十五條  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