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8: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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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存款保險中存款償付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存款償付制度是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它的解禁是存款保險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金融體系結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實施體現了利益與風險的有機結合,促進一直處于制度性保護之下的金融事業進入以市場機制為先導的公平化、自由化和國際化的軌道。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方面的演進與改革進展,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監管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措施。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于1971年,它在建立金融安全體系以及銀行危機監管和處理銀行危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02年日本在存款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重大的政策性調整,即處于凍結中的存款償付制度被解禁,以實施其“存款限額保護”政策。但是,原定于2003年4月起開始實施的定期存款以外的活期存款等流動性存款的解禁被推遲2年,改為2005年4月開始實施。揭示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作用與效果以及全面解禁延期的決策因素,有助于準確地把握和理解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變革脈絡和趨勢,對我國今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也有著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一、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機構以及存款償付制度

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是1971年依照《存款保險法》制定的。其運作主體是由政府、日本銀行、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職責可概括為以下四點:一是建立金融安全體系,特別是銀行面臨破產時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保險金賠付。二是充當金融整理財務經管人,經管破產銀行的管理業務和善后處理。三是指導和支援機構子公司及整理回收機構(RCC),使其完成從破產銀行接手的不良債權的回收、整理以及負責經辦原經營者的責任追究等事務。四是對健全銀行實施資金支援以及不良債權的收購和處理。

存款償付制度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項重要舉措,具體做法是銀行破產時由存款保險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限額償還存款。自1986年起存款償還保證最高金額為1000萬日元及其利息。泡沫經濟破裂后,金融機構破產頻出,金融業萎靡不振,金融危機蘊藏的潛在危險正在慢慢地呈現顯性表現,為維護金融秩序以至整個社會穩定,1996年6月至2002年3月凍結存款償還制度,實施存款全額保護。2002年4月開始分兩個階段實行解禁,恢復存款限額償還。第一階段: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對流動性存款以外存款實施限額賠付。第二階段:2003年4月起,除無息結算用存款外,全部執行限額賠付。由于種種原因。第二階段被推遲2年即2005年4月起執行。

二、日本存款償付制度解禁的目的和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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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金融監管探討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存款人利益的直接保護來達到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其作用不容忽視。但是,任何制度都有其缺點,信息不對稱導致了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存在,它嚴重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功效,本文通過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研究,以期找到防范和克服道德風險的方法和手段,為存款保險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實施奠定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存款保險道德風險存款人投保銀行金融監管者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興起于美國,后許多發達國家紛紛引進此制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目前中國也正考慮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中各個主體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困難重重,如何規避道德風險,以使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對于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研究一時間成為熱點。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護體系,是一個國家的貨幣主管當局為了維護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在金融體制中設置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規定本國金融機構必須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進行投保,在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援,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與最后貸款人制度,作為金融監管的保護性措施,為保護公眾利益,維護公眾信心,維持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同業之間的一種風險轉移和補償機制,體現了金融機構之間共擔風險、共御危機的一種努力,它通過直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來維護公眾的信心,進而防止銀行恐慌,維護金融安全,明確的救助標準也規范了這個制度。但是,存款保險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點,其存在的嚴重的道德風險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離不開嚴格的監管,這無疑加大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成本,并最終轉嫁給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

一、存款保險道德風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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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改制建立思考

一、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1933年美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由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設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為美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銀行等存款類機構提供存款保險。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規定,FDIC主要承擔提供存款保險,監督銀行體系,接管、處置與清算問題金融機構。

繼美國之后,歐盟委員會于1994年頒布了《存款保險制度指引》,要求歐盟的成員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是強制性的,保險限額最低為2萬歐元,并允許實施共同保險安排,但其存款的90%以上應受到保護,保險范圍可由成員國自由決定。部分國家還設定了相對較高的上限。

許多學者也提出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的建議。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在當前新一輪的金融危機前提下,似乎已經漸行漸進。

由于信息不對稱,在金融交易中往往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金融中介的產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對稱,但并不能完全消除。一方面,金融中介機構對借款人的監督較零散的儲戶有很大的優勢,但完全的事后監督卻是不可能的,借款人的道德風險會給金融機構帶來損失。同時,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存信貸膨脹時期的“從眾行為”也導致了其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另一方面,從存款人的角度看,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對逆向選擇的擔心,使其在存款時十分猶豫,而一旦個別銀行倒閉,往往導致擠兌現象同時在“好”銀行和“壞”銀行發生,“感染效應”使整個銀行體系陷入“恐慌”。市場的這一缺失使得政府的介入十分必要,政府一方面強制銀行充分披露有關信息,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對借款人和金融中介機構的監管,構筑金融安全網以穩定銀行體系,其中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實施存款保險制度。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傳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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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機制研討

中國人民銀行在2012年1月號召開的金融工作會議上提出,要進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準備工作。會議提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有利于防范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將對未來利率市場化改革產生推動作用。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按一定比例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發生危機時,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該制度意味著政府對銀行的隱性擔保將變為以法律形式為主的顯性擔保,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嚴格意義上來說,存款保險應該是存款保證保險,是保證保險的一種,屬于保證保險中的確實保證保險。國內學者對存款保險的研究主要從銀行的角度進行研究,本文是從保證保險這一角度出發探討存款保險制度,以期對我國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參考建議。

一、存款保險的基本特點

從運行機制上看,存款保險如同普通商業保險一樣,都是一種風險轉移手段,都為經濟損失提供補償。實際上,存款保險與普通的商業保險存在很大的區別。目前世界上有近70個國家采用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更多的體現一種風險回避機制而非風險分攤機制普通的商業保險是一種風險分攤機制,這也是保險的一項基本職能。相對而言,存款保險雖然也有一定的風險分攤作用,則更多的體現出了風險的回避機制。因為在存款保險中,保險人通常特別強調對銀行在承保前的資格審查和選擇,對不具備條件的投保申請人采取提高承保條件甚至拒賠。同時,保險人通常將存款保險的承保看做是對銀行提供信用的特殊手段。

(二)存款保險的直接目的是保護權利人而非投保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具有三方當事人,即保證人為保險公司,義務人為銀行,權利人為存款的客戶。因為保險人在履行了對權利人的賠付之后有權向義務人追償,而這正是保險人防范經營風險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手段。所以存款保險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而是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二、制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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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問題研究

一、我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

1、相關法律不健全

部分國外成功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表明,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保障,但是我國至今尚未有任何相關存款保險問題的立法,在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時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2、存在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

在隱形存款保險的制度下,銀行的信用等同于國家的信用,只要國家的政治經濟達到穩定狀態,存款人的存款就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如果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那么隱性存款制度便過渡成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則可能致使信用和道德的問題出現。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因為風險和收益的高度不對等,所以銀行有可能選取更大風險的投資組合,而成功的收益是歸于所有,但如果發生虧損,則大部分是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所以,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出現恐慌維持穩定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銀行與存款人的道德風險。

3、金融監管難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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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存款保險制度利弊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本文淺談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風險,金融改革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在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曾發生過大量商業銀行的倒閉事件:初期每年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為兩位數,1987~1991年平均每年則達到200家,最高一年達到250家。銀行的大量倒閉使得凝聚的人們血汗的儲蓄頃刻間灰飛煙滅,嚴重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統的穩定。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于投保銀行可以從保險機構取得資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賠,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歷史經驗和國際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抵御金融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范體系,是否應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自然成為了各方關注和討論的重點問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為有效借鑒國際經驗,以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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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模式研究論文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一個新生事物,隨著金融風暴的來臨受到我國金融界的關注,在未來的金融改革過程中,必將成為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的設立必須考慮中國國情,在投保形式、賠付方式和融資方式等方面做出正確的選擇。

[關鍵詞]存款保險投保形式融資方式賠付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越來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關注。在我國,由于資本市場處于發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剛剛起始,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但是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暴發雖然對我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的影響有限,還不足以令存款保險制度直接發揮作用,但是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面臨的破產危機已經給我們足夠的警示:我國要發展和完善金融,必須正視存款保險制度,將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疇。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倒閉時,由專門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倒閉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作為保險的一個特殊品種,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賠付方式、融資方式等多個內容。作為我國金融新領域,我們有必要在這些方面逐個分析。

一、我國存款保險投保形式選擇

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優點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所以比其他保險方案更能夠保護公眾的利益;但是它剝奪了銀行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力,同時存款人不能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在兩種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慮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目標,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參加保險,使得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銀行更愿意參保,而且為了避免其他銀行“搭便車”,投保銀行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這種逆向選擇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國,采取強制性的存款保險方案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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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探索

一、對投保機構進行早期糾正的探索實踐:聊城實例

(一)早期糾正措施。近年來,聊城中支在推進存款保險制度落地的工作實踐中,針對風險信息監測、收集、研判及糾正評估等環節進行了積極探索,對促進投保機構健康發展、維護轄區金融穩定取得了較大的推動作用。1.在風險監測上實行“嵌入式”即報。為深入開展風險分析監測工作,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經營中蘊藏的隱患,有效應對金融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聊城中支對全轄投保機構開展了“嵌入式”風險監測工作。“嵌入式”風險監測,是指依據法定管理職責,通過建立固定聯系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及時通報當期新發生的風險苗頭和既定事實,共同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該模式要求縣支行提取不良資產、流動性管理等指標進行實時監控,對風險狀況和變化趨勢做出總體判斷和評價;要求各縣(市)支行與投保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測制度,確定聯系方式和頻率,確保第一時間掌握風險苗頭、制定應對措施;對緊急重大信息,要求必須做到一事一報、即發即報、急事急報、特事特報、大事快報。2.在風險報告上要求“預、快”結合。為及時捕捉風險苗頭,聊城中支先后建立了風險隱患排查制度和風險信息快速報告制度,列明了具體排查內容和風險報告事項。排查要求各機構建立常態化排查機制,每季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外部形勢安排重點項目,結果按照風險點分布、問題集中度和變化趨勢及化解措施等建檔造冊,并報人民銀行。快速報告制度要求各金融機構堅持“預警預報”和“即發即報”的原則,對于監測發現的風險苗頭和突發事件第一時間進行書面報告,按“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的原則,及時跟蹤續報事態進展及處置結果;對性質復雜且處置時間較長的風險事件,實行日報制度,必要時隨時續報。3.在責任落實上進行全面明確。聊城中支針對風險監測、信息報送、存款保險工作推進、早期糾正“四項內容”制定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責任制度》,建立起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工作分級落實、金融穩定工作跨部門協作的責任體系。組織簽訂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責任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防范責任書》,明確人民銀行對法人金融機構的13項風險管理責任和9項監督管理內容、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9項義務。對投保機構提升風險管理技術水平、落實金融管理政策、推進內控體系建設、完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早期糾正成效。1.推動風險化解。針對現場核查出的問題,聊城中支和縣支行兩級人民銀行約見其全部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談話,分析了業務發展緩慢和風險持續暴露的原因,就目前存在的問題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時指定監管專員,貼身監測該行,保證隨時掌握其數據、材料、經營動態、風險處置進展和重大事項。并督促該行尋求發起行幫扶,爭取優惠政策,盡早處置不良貸款。該行針對人民銀行提出的整改意見和要求,結合自身情況采取了一系列自救措施:一是制訂了具體的不良貸款清收、核銷的壓降措施。截至2017年5月末,該行清收不良貸款近100萬元;二是申請主發起行承接超出監管指標即年末五級分類不良率高于5%以上的部分不良貸款,擬于9月份實施,年底前到位;三是主發起行委派了專職董事長,選配了行長。推行了首席風險官機制,切實加強風險管理。至2017年6月,高級管理人員已逐步配備到位,待銀監部門審批后即可履職;四是制定不良貸款處置落實時間配檔表。2017年8月21日,下發《存款保險早期糾正通知書》,提出早期糾正要求:一是調整貸款五級分類,如實反映資產質量。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貸款核算,確保貸款五級分類真實準確。二是壓降不良貸款,提升不良資產質量。采取“一戶一策”的策略,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對于無法自身有效化解的存量不良貸款,申請發起行幫扶,確保2017年末不良貸款降至5%以內,撥備覆蓋率達到150%,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三是加大資本補充力度。進一步制定可行的資本充足水平提升計劃,加大補充力度,確保2017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2%。2.實現早期糾正目標。一是對高風險貸款實施名單制管理,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落實專人跟蹤掌握借款人經營動態及財務狀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全力清收不良資產。成立由董事長任組長、行長任副組長的不良清收領導小組,“一戶一策”制定化解方案。2017年全年累計清收不良貸款183.99萬元。二是積極向主發起行申請重組不良貸款,2017年9月份主發起行出資422.93萬元重組該行不良貸款3584.13萬元。承接后,該行重點監管指標均能達標;截至2017年11月末,該行不良貸款余額427.53萬元,不良貸款占比3.72%。三是改變經營策略,嚴控增量授信風險。堅持“風險可控、支農支小、實體經濟、抵押為主”的授信原則。并強化風險防控、嚴格貸款“三查”制度,加大問責和責任追究力度。最終,該行通過整改,各項業務平穩有序開展,經營逐漸趨于穩健,于2017年末達到早期糾正要求,并退出問題銀行名單。

二、基于實踐的幾點思考

(一)從法律上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早期糾正權力。基于審慎監管目標的需要,《存款保險條例》(或升格為《存款保險法》)應當明確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投保機構的流動性、資本及風險指標可能觸發早期糾正標準時可以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包括:對投保機構股東的監管措施;對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措施;對投保機構本身的監管措施;以及對目標機構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對目標機構“恢復與處置計劃”持續更新的監管;對目標機構的風險評估等,以解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二)對存款保險管理機構的早期糾正進行詳細設計。我國《存款保險條例》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權力內容上的原則性設計給《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功能的實現留下了一定的障礙,需要進一步進行充分設計。一是明確早期糾正措施的啟動條件。結合風險監測指標內容,明確早期糾正措施的啟動條件。如當不良率率超過2%或資本充足率低于8%時需要進行預警,不良率超過5%或資本充足率低于4%,需要進行限制經營或資產業務,資本充足率為負,需要進行接管等。在啟動條件的設計上需要做到科學合理、具體全面。二是出臺早期糾正措施相關的辦法與流程。防止投保機構出現風險問題的情況下,不知道如何處置、不會處置,最終造成風險問題得不到及時處置,進而影響存款保險的權威性。(三)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管理機構與銀保監會的權力配置。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定屬性不明確,與央行、銀保監會的關系模糊不清,其監管權(早期糾正權與風險處置權)的設計沒有與中國銀保監會的監管權形成有效銜接、缺少監管措施適用依據和可選擇具體措施的法律指引。因此,需要從立法上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組織構成及其與中國銀保監會之間的關系和權力配置,確保實現存款保險制度功能,保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效履行法定職責。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宣傳讀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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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存款實名制對策

一、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意義

儲蓄存款實名制,也稱金融實名制,是指個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機構辦理存、貸款業務時要填寫清楚本人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或法人真實姓名及納稅人的登記號等,以保證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實姓名,也不得進行無記名的金融活動。歐美各國早在50年代采用該制度,韓國自1993年也開始實行這一制度。它對于由假名、代名、無名的金融活動引發以權謀私、逃稅漏稅、投機致富等腐敗現象,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它的實施有利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稅收制度,有利于從金融體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經濟活動。

1.有利于反腐倡廉,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實行存款實名制后,司法機構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查閱銀行電腦網絡,很容易地掌握調查者個人財產的收支狀況。可以說,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后,洗錢、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偷逃稅款者,就會失去一道隱蔽屏障,這樣就從源頭上防堵了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2.實行實名制,為增加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和以后開征利息調節稅提供便利。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稅務機構就可根據銀行掌握的個人收入狀況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同時,使國家對利息征收調節稅有可能。對利息征收調節稅,不僅是國家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也是國家調節個人收入的重要杠桿。

3.實行實名制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城鄉居民個人金融財產猛增,但一些人在辦理有關金融手續時,不留下真實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掛失止付、遭受災害、涉及繼承等情況而難以提供與原單證一致的身份證件時,造成延誤、差錯甚至無法辦理,會遇到很多麻煩。實行實名制,則可規避此類風險。

4.實行實名制后,可以為國家制定經濟政策提供準確的信號。在非實名制條件下,存款結構比例無法確定,根據儲蓄判斷有效需求也很困難,擁有大部分存款的少部分人很難代表有效需求。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后,可以擠掉儲蓄存款中的水分,確保金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為高層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從銀行角度看,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可以增強金融機構儲蓄資金來源的透明度,有利防范差錯,確保儲蓄存款的安全,也將有力推動金融電子化的普及,推動金融業全社會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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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對城市商業銀行存款的影響

一、宏觀金融角度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對全國整體金融體系的完善存在利好。不可否認,我國公眾對于該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社會輿論產生了些許負面預期。各大媒體討論“存款搬家”,主要是指存款搬離中小銀行去國有銀行,很可能在短期上對中小銀行客戶產生一定沖擊。但是國家積極作為,從各主要媒體和網絡積極引導社會輿論的正面性,尤其是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2015年4月3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不會引發中小銀行存款搬家的風險”。這個例行會議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效果顯著。銀行作為信用中介,其經營的主要商品是特殊的金融商品,這就決定了不管是全國性商業銀行還是中小城市商業銀行,他們的基本特征都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這是由銀行業務特征決定的。例如我國境內第一家倒閉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海南銀行,就是在經營不善、不良貸款增多激發民眾的擠兌風波,直至國家宣布由工商銀行托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才平息了民眾的恐慌情緒。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投保銀行可按照保險合同條款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當公眾知道存款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城市商業銀行角度——贛州銀行為例

城市商業銀行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化解城市信用社累積的金融風險的產物。種種原因,大部分城市商業銀行的整體實力不強,無論是經營能力、內部管理能力和員工素質,還是應對風險的能力都與全國性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存在較大的差距。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城市商業銀行是挑戰,更多的是帶來了機會。該制度為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統一平等的存款保護措施,消除了中小銀行自擔剩余風險的責任,使中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從而為大、中、小銀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各大媒體討論“存款搬家”,主要指存款搬離中小銀去國有銀行等,筆者不能完全認同,應確切解讀成“存款互搬”。從個人儲蓄存款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明確50萬元保費針對同一客戶在單家銀行的所有存款。該制度對50萬存款以下的客戶,增強保障,穩定性較強,由于得到全額保護,客戶可能傾向于存放在利率較高的銀行,這部分存款由利率較低的銀行轉移到利率較靈活、較高銀行的可能性比較大。故50萬元以上的客戶最保險做法在于分散資金,存于不同銀行。如此,則贛州銀行50萬元以上客戶可能分散一部分資金存在它行,并且其他銀行50萬元以上的客戶也可能分散一部分資金存入贛州銀行,此為“存款互搬”。通過對“存款互搬”概念的理解,只要比較各行非穩定存款比例和余額即可。以贛州銀行2014年的數據為例。客戶層面,由于99.27%的客戶(含對公和對私儲蓄客戶)在贛州銀行存款低于50萬元,存款高于50萬元的客戶受眾比例很小,對此類城市商業銀行的客戶數量沖擊不大。存款層面,50萬元以上存款的對公客戶占了絕大部分存款比例,為98.99%,其中財政性存款、保證金存款和信貸衍生存款占比87.42%,受該制度的沖擊較小。儲蓄存款中,5萬元以上的存款余額占比14.71%,為可能面臨存款保險制度沖擊的余額。綜合上述計量,贛州銀行可能面臨存款保險制度沖擊的存款余額僅占全行存款比例13%。全國性商業銀行及股份制銀行由于其結算的便利性,預計可能面臨該制度沖擊的存款比例將遠大于城市商業銀行,在“存款互搬”的過程中對中小城市商業銀行有利。

三、城市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零售業務的擴張。主要目標在于擴大活期存款規模,降低定期存款比重,從而降低銀行攬儲成本,提前為“利率戰”做好準備。首先,積極拓展代收代付業務。以贛州銀行為例基,于城區支行先發優勢,目前已有代扣水電煤費、國庫集中支付、公積金歸集、住宅維修資金歸集和市級財政工資統發等相關業務。據統計,工資業務、代扣水電煤氣費等類業務能有效增加客戶資金的集中程度,從而增加儲蓄活期存款。再次,加大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加大銀行卡設計,包括以特惠商戶等形式吸引特定客戶和增強移動終端使用的便利性。例如辦理銀行卡與加油卡相綁定,給予一定比例的加油價格優惠,以期增加儲蓄客戶數量和提高客戶質量。最后,加大類存款產品(包含理財產品等)的創新研發。應加快理財中心、理財系統等建設,創新研發收益相對較高、風險相對較低的類存款產品,主要目的在于留住銀行現有儲源,吸收它行“存款搬遷”資金,積極引導它行50萬元以上客戶拆分資金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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