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0 18: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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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制度改革思考
我國的公共財政體系建設方向,必須明確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合理調整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建立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反映到制度建設上,就是要改進和完善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制度。財政收支劃分是為了充分發揮各級財政的職能而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所享有的職責和權限所進行的劃分。它是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確定各級財政收支范圍和管理權限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國財政收支劃分的重點在于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的劃分,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各國的財政收支劃分都必須建立在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準確界定之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解決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本質即是在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但是,實踐中出現的甘肅蘭州“牛肉面限價令”和貴陽某區政府的西紅柿救“柿”事件都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非常復雜的,而我國目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市場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建立在利益主體多元化基礎之上的市場機制,用價格信號誘導,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協調供求關系以及人們日常的經濟活動,成為自動協調經濟運行的神奇的“看不見的手”。但是,市場存在天生的缺陷,那就是市場會失靈。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失靈的情況下,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就需要介入。
但是,如何界定政府在介入時的職能,就成為了一個難題。政府的職能可分為收入分配職能、資源配置、穩定和發展經濟等三方面。但之三種職能的優先次序在不同的國家會有差異。例如,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經濟已較發達,更重要的是強調穩定的職能,而在我國,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應置于首要地位,然后順次為資源配置,穩定和發展經濟職能。
緣于上述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共財政,必然是缺陷財政,也即公共財政必須是以彌補市場缺陷為前提。而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財政應該優先發揮收入分配的職能,特別是在再分配領域,強調更加注重社會公平的原則,以有效彌補追求效率的市場存在的天然缺陷。其次,穩定經濟發展和優化資源配置是公共財政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也必須建立在這種認識基礎之上。
財政收支制度改革調研報告
我國的公共財政體系建設方向,必須明確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合理調整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建立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反映到制度建設上,就是要改進和完善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制度。財政收支劃分是為了充分發揮各級財政的職能而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所享有的職責和權限所進行的劃分。它是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確定各級財政收支范圍和管理權限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國財政收支劃分的重點在于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的劃分,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各國的財政收支劃分都必須建立在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準確界定之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解決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本質即是在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但是,實踐中出現的甘肅蘭州“牛肉面限價令”和貴陽某區政府的西紅柿救“柿”事件都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非常復雜的,而我國目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市場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建立在利益主體多元化基礎之上的市場機制,用價格信號誘導,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協調供求關系以及人們日常的經濟活動,成為自動協調經濟運行的神奇的“看不見的手”。但是,市場存在天生的缺陷,那就是市場會失靈。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失靈的情況下,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就需要介入。
但是,如何界定政府在介入時的職能,就成為了一個難題。政府的職能可分為收入分配職能、資源配置、穩定和發展經濟等三方面。但之三種職能的優先次序在不同的國家會有差異。例如,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經濟已較發達,更重要的是強調穩定的職能,而在我國,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應置于首要地位,然后順次為資源配置,穩定和發展經濟職能。
緣于上述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共財政,必然是缺陷財政,也即公共財政必須是以彌補市場缺陷為前提。而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財政應該優先發揮收入分配的職能,特別是在再分配領域,強調更加注重社會公平的原則,以有效彌補追求效率的市場存在的天然缺陷。其次,穩定經濟發展和優化資源配置是公共財政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也必須建立在這種認識基礎之上。
財政收支制度改革工作意見
我國的公共財政體系建設方向,必須明確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合理調整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建立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反映到制度建設上,就是要改進和完善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制度。財政收支劃分是為了充分發揮各級財政的職能而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所享有的職責和權限所進行的劃分。它是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確定各級財政收支范圍和管理權限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國財政收支劃分的重點在于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的劃分,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各國的財政收支劃分都必須建立在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準確界定之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解決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本質即是在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但是,實踐中出現的甘肅蘭州“牛肉面限價令”和貴陽某區政府的西紅柿救“柿”事件都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非常復雜的,而我國目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市場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建立在利益主體多元化基礎之上的市場機制,用價格信號誘導,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協調供求關系以及人們日常的經濟活動,成為自動協調經濟運行的神奇的“看不見的手”。但是,市場存在天生的缺陷,那就是市場會失靈。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失靈的情況下,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就需要介入。
但是,如何界定政府在介入時的職能,就成為了一個難題。政府的職能可分為收入分配職能、資源配置、穩定和發展經濟等三方面。但之三種職能的優先次序在不同的國家會有差異。例如,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經濟已較發達,更重要的是強調穩定的職能,而在我國,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應置于首要地位,然后順次為資源配置,穩定和發展經濟職能。
緣于上述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共財政,必然是缺陷財政,也即公共財政必須是以彌補市場缺陷為前提。而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財政應該優先發揮收入分配的職能,特別是在再分配領域,強調更加注重社會公平的原則,以有效彌補追求效率的市場存在的天然缺陷。其次,穩定經濟發展和優化資源配置是公共財政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也必須建立在這種認識基礎之上。
財政收支制度改革的調研報告
我國的公共財政體系建設方向,必須明確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合理調整政府間財政收入劃分,建立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反映到制度建設上,就是要改進和完善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制度。財政收支劃分是為了充分發揮各級財政的職能而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所享有的職責和權限所進行的劃分。它是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確定各級財政收支范圍和管理權限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國財政收支劃分的重點在于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的劃分,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議。
一、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各國的財政收支劃分都必須建立在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準確界定之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解決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本質即是在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但是,實踐中出現的甘肅蘭州“牛肉面限價令”和貴陽某區政府的西紅柿救“柿”事件都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非常復雜的,而我國目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市場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建立在利益主體多元化基礎之上的市場機制,用價格信號誘導,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協調供求關系以及人們日常的經濟活動,成為自動協調經濟運行的神奇的“看不見的手”。但是,市場存在天生的缺陷,那就是市場會失靈。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失靈的情況下,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就需要介入。
但是,如何界定政府在介入時的職能,就成為了一個難題。政府的職能可分為收入分配職能、資源配置、穩定和發展經濟等三方面。但之三種職能的優先次序在不同的國家會有差異。例如,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經濟已較發達,更重要的是強調穩定的職能,而在我國,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應置于首要地位,然后順次為資源配置,穩定和發展經濟職能。
緣于上述對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共財政,必然是缺陷財政,也即公共財政必須是以彌補市場缺陷為前提。而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財政應該優先發揮收入分配的職能,特別是在再分配領域,強調更加注重社會公平的原則,以有效彌補追求效率的市場存在的天然缺陷。其次,穩定經濟發展和優化資源配置是公共財政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也必須建立在這種認識基礎之上。
財政收支法律的問題與改善
本文作者:秦勇工作單位: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法學系
一、我國財政收支法律制度的框架
我國《憲法》第三條第四款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事權的劃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顯然,從該條規定我們不可能清晰的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到底有哪些。我國《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了預算支出的六種基本形式,①但沒有具體規定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劃分的方法與原則。1993年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對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劃分作出了具體的規定。②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有:稅收收入;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這是我國《預算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但哪些收入屬于中央哪些收入屬于地方,《預算法》并沒有明確劃分。1993年國務院的《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對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的具體稅種及分成比例做了規定。對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進行了劃分:中央稅包括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地方稅是一些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二、我國財政收支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首先:行政機關主導立法,立法機關角色缺位。從上述財政收支法律制度的框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有《憲法》、《預算法》和《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其中主體法律文件是1993年國務院的《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實際上就形成了行政機關主導立法,立法機關角色缺位的情況。這是我國財政收支法律制度的重大缺陷。一般而言,在法治國家中,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支劃分應屬憲法或最高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確定的事項。例如德國、美國分別將政府財政收支劃分規定在本國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件中,還有一些國家則是在憲法中規定總則,而以基本法的形式規定政府間事權的具體劃分,如韓國的《地方財政法》、《地方稅法》以及日本的《地方稅法》等。然而,我國政府間財政收支劃分的具體事項在憲法和法律中沒有規定,而是由國務院的一個“決定”加以規定,這顯然缺乏權威性,也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1]這種立法模式削弱了財政收支劃分的權威性,影響了財政收支劃分的穩定性和協調性,導致地方政府對本地財政收支無法形成穩定的預期,最終導致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頻繁的“討價還價”,“跑步錢進”“駐京辦”的現象也由此引發。實踐中,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的調整,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的調整、以及所得稅分享比例的改革都是由國務院主導的,依據幾乎都是“通知”的形式,這實際上完全忽視了地方政府的地位及其表達,帶來了一些不利的經濟和政治影響。其次,省級以下地方政府間收支劃分無法可依。我國現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律制度存有明顯的法律真空,即我國政府間事權財權劃分只局限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具體來說是省級政府之間,對省級以下各級政府沒有明確劃分。我國憲法規定了五級政府結構。①我國《預算法》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與五級政府相對應設立了五級預算。而且,《預算法》同時規定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由此,我國政府級次和預算級次為五級,特殊地區的預算級次為四級。理論上,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劃分對省級以下各級政府也應明確,而不應只局限于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之間。然而,就我國的立法現狀而言,我國憲法只對中央與地方之間職權的劃分關系作了大致的規定,即中央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地方“兩性”原則,未對省級以下政府間的職責劃分予以具體規定。《預算法》通過授權國務院制定《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劃分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稅種,規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圍。但該決定未對地方各級政府間事權范圍與財權分配做出規定,導致省級以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和支出呈現多樣化的特征。[2]實踐中,各地省政府在與其管轄的市、縣、鄉政府之間劃分事權和財權時也借鑒了中央與省之間劃分事權和財權的做法。中央與省之間劃分事權和財權的做法歸納起來就是“財權上收,事權下放”,因此,這種借鑒帶來的最大的負面效應只能是基層財政越來越困難。再次,在現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律制度框架中,財權過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事權更多的被推諉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應擁有的相應的財權匱乏。現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律制度框架對收入的劃分較為清晰,但對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則較為模糊,在實踐中上級政府往往將事權更多的推諉給下級政府。在現有框架下,地方政府的財權又是有限的,因此造成地方財政吃緊,土地財政由此而生。財權的核心是稅權,尤其是稅收立法權。在法治化國家,稅收立法權的分配一般通過憲法或通過最高立法機關創制的基本法予以規定。但在我國稅權的分配一直沒有通過法律規定統一、穩定的規則,而是由國務院通過頒布行政規章加以規定。如《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中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由中央統一行使;《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1993]第90號文件)指出,中央稅和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幾乎所有地方稅種的稅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制定與頒發都被中央政府包攬,即全部的稅收立法權和稅基、稅率確定權都屬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擁有一定的征管權。這種稅權劃分方式不利于財政分權優勢的發揮,不利于地方財政收支平衡,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地方政府培植共享稅種如增值稅、所得稅稅源的積極性。
三、我國財政收支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徑———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
審計機關事項評價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行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事項評價,是指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分析判斷,并發表審計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
第四條審計事項評價應當由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獨立作出。
審計機關評價審計事項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持謹慎的態度。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方案規定的審計目標確定審計事項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評價。
審計局事項評價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行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事項評價,是指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分析判斷,并發表審計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
第四條審計事項評價應當由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獨立作出。
審計機關評價審計事項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持謹慎的態度。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方案規定的審計目標確定審計事項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評價。
審計監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管轄權限,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審計決定的有關部門必須執行。
談財政收支失真現象
編制準確、真實的財政收支報是財政部門的一項基礎工作,也是各級領導對財政經濟工作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地方財政收支失真現象較為嚴重,導致上級政府決策失誤,宏觀經濟運行失衡。
財政收支失真現象的形式
(一)財政收入不實,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隱瞞財政收入。在某些稅源較充裕的地區,由于擔心多收會抬高收入基數,便在征收中留有余地。或者在收入任務完成后限收,藏于各企業單位,或者將超收上來的稅費暫存在征收單位的過渡賬戶中,而不直接入國庫,打收入埋伏。
2、虛增財政收入。在一些稅源相對匱乏的地區,由于稅源不足,但又要完成上級下達的財政收入任務,于是這些地方和財稅部門便采取一些違規手段通過金庫調入調出資金,虛增財政收入。如有的空轉收入,即財政通過安排支出的途徑,將已安排支出的資金再以稅款等形式繳入金庫,虛增當年財政收入;也有的預征稅款,即財政稅務部門為了完成當年稅收任務,采取寅吃卯糧的辦法,將以后年度才能征收稅款提前征收入庫;還有的借款、貸款、從外地引稅等方式增加財政收入;更有的挖擠上級收入,將一些上級單位不屬于本地的財政收入如罰沒款混淆入庫級次等違規繳入本地方財政。
(二)財政支出不實,主要表現在:
審計工作實踐問題及對策
隨著國家審計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各項準則、規定等國家審計規范陸續頒布,審計工作正逐步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但在審計實踐中,由于審計人員所接觸到的問題千差萬別,法律、法規以及審計規范,不可能做到對每項問題都做出統一規定,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在處理具體問題時進行具體分析,把握原則,因事制宜,做出恰如其分的審計處理。現就以下幾個具體問題如何進行審計處理作一探討:
一、審計中查出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違反《審計法》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如何處理
審計中經常會遇到審計發現的問題,有些并不是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而是諸如計劃、業務、人事、統計、會計等等其他方面的問題。比如,虛報經濟數據、不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工程驗收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等,對這些問題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理、處罰措施,審計人員能否依據這些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呢?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凡是與經濟事項有關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都有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持此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為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審計只限于對國家規定范圍內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只有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規定才能成為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的依據,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如果國家沒有專門的規定,審計機關不能直接進行處理、處罰,持此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是,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條第二款,“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因為任何部門和單位都有一定的職權范圍,審計機關也不例外,從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看,設立審計機關的目的非常明確,“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新的《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很明顯,審計的對象或客體是財政、財務收支,根據責權一致的原則,審計機關應只能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監督,并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處罰。超出其法定職權范圍則屬違法。這里需要明確三層意思:一是審計機關必須向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作出審計決定,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不能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作出審計決定,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作出審計決定;三是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符合《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有權作出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審計機關在審計中,查出不屬于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違反《審計法》的違法行為時,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按有關規定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二、審計中查出被審計單位已自行糾正的違法問題如何處理
審計前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自糾,是審計機關的一貫做法,但對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的有關問題如何處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做法各不相同。一種做法是,對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的問題,審計報告中不再作為問題進行反映;另一種做法是,對自查自糾的問題,審計報告仍如實進行反映,只是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時,注明該單位有自查自糾的環節,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的一條理由;還有一種做法,是因事制宜,不同問題,不同處理。具體的講就是,對自糾后沒有不良后果的,審計報告不再進行反映,比如記賬錯誤造成原來賬目不平,已及時糾正,對不合規定的入賬發票自行進行了訂正,對漏繳的稅(費)及時進行了補交等。對自查自糾后原違法過程不能消失,且有一定不良后果的,將違法過程如實在報告中反映,并視其情節予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比如對亂收費及時予以取消并退還違規收費款項,對私存私放財政資金行為及時將存折撤銷,對減收、緩收財政收入的行為及時補收等。筆者認為,上述三種做法中,第三種處理方法比較恰當。建議上級審計機關以此規范各級審計工作行為。
三、審計查出以前年度需要沖轉或者調整賬目的事項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