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征繳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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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征繳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征收和繳納的范圍:(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二)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含事業編制人員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三)失業保險費: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中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四)工傷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五)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依法調整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和費率。
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所得稅前扣除,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繳入財政部門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有關部門應當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做好服務工作。
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有關解釋)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市)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繳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編制、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規定,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五條社會保險費由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征收。
市城鎮養老保險費征繳制度
為確保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足額征收和養老金的足額發放,保障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本市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負責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規定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三、繳費單位應當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四、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追繳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可加收滯納金,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加收滯納金,并可對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內,繳費單位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行為或者超過責令期限仍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業主、雇工,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以個人形式參保的人員。
《*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有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征繳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征收對象、繳費基數、費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各費種統一征繳,分類繳入國庫。
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核算和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的登記、個人帳戶的管理,以及社會保險的審核發放。
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調查與思考
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的調查與思考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為了探索新形勢下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規律,進一步加強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我局組織力量對我市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現狀、存在問題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改進征繳現狀的具體措施。
一、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現狀
(一)社會保險費費源分布情況。截止××年月底,我市共有戶企事業單位參加了養老保險,繳費人數人,年應繳養老保險費萬元。其中:有足額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沒有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共有戶企事業單位參加了失業保險,繳費人數人,年應繳失業保險費萬元。其中:有足額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沒有繳費能力的戶、繳費人數人、年應繳費額萬元,分別占、、。共有人參加了醫療保險,應繳費基數萬元(參保單位參保人數調查情況詳見表,參保單位繳費基數調查情況詳見表)。
表:
參保單位參保人數統計表
控制征繳環節醫療保險費流失思考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任務。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醫療保險制度經歷了不斷的變革和改善,已經初具規模,但由于其復雜性,仍然存在著問題。文章研究的要點是如何控制在征收階段產生的醫療保險費流失,首先分析了現階段我國在征收醫療保險費的過程中造成醫療保險費流失的主要原因,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措施,以期能夠將醫療保險費在征繳環節的流失控制到最低,構建更完善、更契合我國社會實際的醫療保險制度。
關鍵詞:醫療保險;征繳環節;主要原因;解決措施
一、前言
醫療保險措施的采取,對保障我國勞動力基本生存權益、提高勞動力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都有著立竿見影的效果。尤其是在我國的工業,服務業等行業中更為明顯,同時醫療保險措施對于廣大勞動人民來講增加了他們的社會保障性,弱化了各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維護社會的穩定也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就我國目前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來看,由于社會意識還沒有達到、國家監管力度不足以及我國特有的勞動力流動性特征,導致我國醫療保險費用的征繳難以實行,存在嚴重的流失現象,這就需要國家與企業共同努力,改善醫療保險征繳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二、造成醫療保險征繳階段保險費流失的原因
1.企業對醫療保險的重視度不高。一是許多企業對醫療保險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員工沒有參加職工醫療保險能給企業減輕負擔,降低成本。很多員工本身也不重視醫療保險的保障措施,這就導致了企業內部醫療保險措施不完善,征繳存在困難,醫療保險費用的征繳意味著員工的當月工資實際數額會少量減少,并且,文化層次較低的勞動型人民并不能很好的理解醫療保險的重要性,因此醫療保險征繳在勞動員工中的配合度也不高[1]。由于許多企業的生產結構是在不斷優化中的,這就導致了部分純勞動型員工遭到淘汰,當他們處于失業狀態時,醫療保險措施不完善的弊端,才逐漸顯露出來,給他們的基本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難。2.人員流動性大造成統計困難。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國情,我國的大部分企業總體勞動結構受到制約,勞動力資源的流動性成為一大顯著特征。經過數據調查,我國每年的人口流動數量達到上億,近兩年來更是超過2.5億人,其中又有一大部分是正值青壯年的勞動力人口,對于他們來說,強度巨大的勞動會造成身體的損耗,醫療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企業為了顧及眼前的利益,卻會利用勞動力的流動性特征,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上做手腳,想方設法地逃避醫療保險費用的征繳,間接的導致了員工醫療保險自己承擔部分費用的增加,更降低了他們參與醫療保險的積極性[2]。3.未能形成系統的征繳制度。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初步成形是在20世紀的末期,在漫長的十幾年的發展和進步之后,也隨著我國實際國情的不斷變化產生了變革,迄今為止已經初具規模,也出臺了許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整體的征繳流程也形成了系統的規范[3]。然而就監督力度和獎懲措施來看,國家的征繳相關規定還不夠細化,未能從整體上形成系統的征繳制度,這就給不法企業提供了可乘之機,往往會出現企業為了逃避醫療保險費用的征繳而利用法律漏洞,甚至賄賂檢察監督人員,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卻嚴重危害了廣大勞動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使他們的生命權益不能得到保障。4.征繳工作人員相關方面能力有待提高。醫療保險費用的征繳工作對相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養要求很高,不僅要求他們能夠精準地分辯出企業所提供信息的真假程度,同時也需要他們堅定自己的職業操守,不為一些不法企業所給出的蠅頭小利所誘惑,而做出損害國家和廣大了勞動人民利益的舉動。然而就現階段來看,在醫療保險費用的征繳工作過程中,監督不嚴或是玩忽職守的現象屢見不鮮,還需要國家與社會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從招聘和培訓的角度大力整頓,提高工作人員的執行能力和道德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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