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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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制度

篇1

東莞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布了社會保險政策的一系列文件,但由于網站更新不及時、內容零散等原因,用人單位和參保者對具體社會保險制度無法全面了解。本文通過對東莞社保政策進行綜合分析,并在咨詢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進行全面匯總,以期對廣大用人單位和參保者了解東莞社會保險制度有所幫助。

關鍵詞

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制度;待遇

一、東莞2015社保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

1.(1)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數為已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2)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4986×3=14958元),下限為全省全口徑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408元)。(3)東莞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19%。繳費基數為本人申報的繳費基數的相應比例,受以上上下限限制。2.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1510元)。靈活就業人員不參加。3(.1)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按不同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將劃分為八個檔次,采取浮動機制。(2)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3005×3=9015元),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803元)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靈活就業人員不參加。4.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5(.1)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部分和門診部分強制參加。(2)以用人單位為整體,自愿選擇參加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參加了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自主選擇是否參加醫療保險個人賬戶。(3)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繳費基數上限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3967×3=11901元),下限為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967×60%=2380.2元)。(4)東莞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全市醫保個賬參保人員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比例參照職工繳費標準定,單位繳費部分由個人繳費。

二、五大險種待遇規定

(一)養老保險1.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被保險人分為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以下稱“新人”)和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以下稱“舊人”)。“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舊人”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但領取養老金期間,須每年提供自下而上證明。2.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新人”退休后按月領取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120。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但所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舊人”可領取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標準、調整與“新人”相同。過渡性養老金=本人視同繳費賬戶金額÷120+繳費年限津貼+100元。

(二)醫療保險1.醫療保險的享受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的職工,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及靈活就業人員可參保。非本市戶籍的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和非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的在本市試點學校就讀的子女(中小學生)參照城鄉居民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得少于30年、女不得少于25年。退休時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到規定年限。2.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最高達95%(退休人員為100%),住院醫療費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參保繳費滿36個月以上)達20萬元。住院基本醫療報銷金額=(住院醫療費用-自費項目費用-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市內一、二、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800元和1300元。市外一、二、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分別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轉院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和自行就醫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比例降報15%;門診基本醫療費按70%報銷,不設封頂線,參保人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自主選擇定點門診;重大疾病險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每年,另設20萬元/年的意外傷害保障。重大疾病險的支付比例統一為75%,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為80%。

(三)生育保險1.生育保險的享受條件:累計連續參保繳費滿12個月以上;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全市所有用人單位的在職人員、適齡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可參保。適齡是指在法定婚齡和法定退休年齡之間。2.生育保險的享受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含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生育的醫療費用,指女參保人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終止妊娠費用,分娩住院期間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費用。生育醫療費用按實際醫療費用核付。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為參保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適齡本市戶籍城鄉居民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生育津貼標準低于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順產98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難產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為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為42天。失業人員不享受生育津貼。

(四)工傷保險工傷待遇分三種情形:因工負傷不構成傷殘;構成1-10級傷殘;因工死亡。情形一按(1)標準,情形二按(1)(2)(3)相應標準,情形三按(4)標準享受工傷待遇。1.工傷醫療期間待遇:醫療費、康復費、康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市外就醫交通食宿費、工資福利和護理費用(后兩者單位支付)。2.工傷醫療終結后一次性發放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傷殘分別為27個月-7個月(每一級兩個月遞減)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分別為10個月、8個月、6個月、4個月、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亡救助補助金(由單位支付),5-10級傷殘分別為50個月,40個月,25個月、8個月和4個月本人工資。3.工傷醫療終結后定期發放待遇:傷殘津貼,1-6級傷殘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70%、60%。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一級為東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共有生活護理4級,每級按10%遞減。4.因工死亡待遇: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東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5×6=1803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現為62390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標準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標準為本人工資的30%。孤兒、孤老在以上基礎上增加10%,但所有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職工本人工資。

(五)失業保險1.失業保險的享受條件:領取失業金的兩種情形:被辭職和合同期滿。申請失業保險要有非本人意愿失業的證明,如勞動仲裁證書、辭退信等材料。很多企業讓員工變相“主動辭工”,失業人員可到勞動部門依法鑒定離職真正原因。此外,用人單位必須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領取失業金需要辦理登記,提供失業保險申請表、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和社保卡的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失業人員次月15號可領取失業保險金。2014年7月1日起,新增失業保險申領人員,需每個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說明就業情況并辦理驗證。2.失業保險的享受待遇:失業人員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和求職補貼。失業保險金為本市最低工資的80%(現為1208元)。失業保險繳費期限為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的失業金。繳費期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計算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連續繳失業保險滿14年,可領到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求職補貼為失業前12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工資的15%,按月發放,領取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參考文獻:

[1]盧樂善.東莞市社會保障體系研究.廣州:華南理工大學.2014.

[2]東莞市人民政府.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13-09-12.

[3]東莞市人民政府.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20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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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制度;價值取向;策略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制度這四大類。從中不難看出,在頂層設計中上述保險制度涵蓋了生老病養的基本方面,并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以上社會保險制度也亟待完善和提升,完善的目的在于能夠涵蓋更多人群,提升方向則主要指向了保障層次和力度。由此,這里就涉及到一個哲學問題,即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價值取向是什么。從現有的諸多相關文獻中可以知曉,不少作者都試圖從各個學科領域對此作出回答,且因此而得出的對策也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拋棄學科偏見的基礎上,需要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中,來審視社會保險設計中的價值取向問題。基于以上所述,筆者將就文章主題展開討論。

1社會保險制度的價值取向問題分析

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審視社會保險制度的價值取向問題。(1)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所以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便與保障公民的社會與經濟權益緊密聯系。在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借助增量變革的累計效應,社會保險制度設計也必然需要逐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保障需求。因此就初衷而言,便可以理解為:起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穩定器的作用,并能夠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義。(2)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歸宿。初衷與歸宿需要達成契合,那么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歸宿則需要達成穩定器和滿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所有這些都依賴于具體的頂層設計來實現,且這些設計仍處在動態演化的過程之中。動態演化的源動力在于新情況與新事物的大量涌現,使傳統保障制度系統中的策略選擇集合已無法破解實質性問題,如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體制變革的社會保險問題等。(3)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評價。以公平與正義來作為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評價,顯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然而,公平與正義本身就具有階級性和歷史局限性。因此,在分析這里的價值取向問題時,需要以“人民滿意不滿意、百姓答應不答應”作為根本的評價標準,且通過建立一系列的反饋機制來實現。

2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中國視域

當前我國正處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過程中,并以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激活各類組織職能為推手,這就構成了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中國視域。為此,結合上文所做的分析,這里聚焦中國視域將價值取向具體化。

2.1當前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

當前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可歸納為:(1)將社會保險制度覆蓋農村人口,進而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施;(2)促使二元社會保險制度并軌,而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體制變革;(3)完善企業社會保險制度,來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展開。從中不難發現,目前我國頂層設計領域便是圍繞著上述初衷在進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優化與創新。

2.2當前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歸宿

由于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歸宿具有動態演化的特征,所以我們也只能在相對靜止的視角下來建立中國視域下的價值取向:(1)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通過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來提升農業人口的福祉,并為他們的市民化身份轉變提供制度保障。(2)在事業單位體制變革中,通過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來保證過渡期社會公益性專業技術服務組織運轉的穩定。(3)在企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確保過渡期間的社會穩定性。2.3當前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評價正如上文所提出的,對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評價需要充分聽取基層群眾的呼聲,或者說廣大基層民眾才是評價當前社會保險制度公平與正義的主體。從而,這就需要搭建起可行的載體來反饋這些呼聲。

3價值取向驅動下的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策略

根據以上所述,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策略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構建。(1)夯實社會調研基礎。接下來在對社會保險制度進行頂層設計時,需要夯實社會調研基礎。目前,精準扶貧戰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戰略、體制內單位變革等事項都交織在一起,使得我國社會利益主體間的博弈格局更為復雜和多變。因此,夯實社會調研基礎的關鍵在于增量調整環節,即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傳統策略下,建立過渡期的增量變革機制,使得在未來某個時點形成新老辦法的并軌。(2)強化行政聽證機制。目前,社會對調低養老保險基數呼聲較高,那么若是調低基數必然會對國民財富積累產生影響,同時若是不調低基數又怎能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契合呢。為此,在涉及到量變的社會保險制度設計領域,應在夯實社會調研基礎的同時,強化行政聽證機制,通過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積極性,由其承擔向民眾解釋和輿論引導的職責。這里需要指出,聽證機制強化的關鍵在于形成糾錯勇氣,否則該機制將流于形式。(3)多渠道開展輿情搜集。隨著某項社會保險新制度的實施,主管部門還需要通過多渠道來開展對輿情的搜集。筆者建議,應大力推動在網絡環境中來獲取民眾的呼聲,以及反饋民眾意愿。理由在于,我國社會基層大量存在弱勢群體,應成為今后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關注對象,而他們以現有的格局和資源只能在網絡虛擬環境中發出呼聲。因此,主管部門應在去除網絡噪音的基礎上,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來歸納社會民眾利益訴求的焦點。(4)試錯機制下進行微調。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在內的保險制度設計,都植根于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因此,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的改善和提升,應在質量上微調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同時,通過實踐證明是不符合群眾利益的制度項目,則需要在程序法的框架內給予微調,使其最終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契合。綜上所述,以上便是筆者對本文主題的討論。由于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價值取向問題屬于哲學范疇,并能給予今后的制度設計提供方法論指導,所以在本文的篇幅中不可能窮盡所有。但本文的核心觀點卻具有啟示性,那就是應拋棄不同學科對價值取向的不同理解與解構,而將其統一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來。

4結語

本文認為,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以上社會保險制度也亟待完善和提升,完善的目的在于能夠涵蓋更多人群,提升的方向則主要指向了保障力度。由此,這里就涉及到一個哲學問題,即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價值取向是什么。分析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價值取向,需要從制度設計的初衷、歸宿、評價等三個環節來展開。通過對價值取向的分析后,今后優化社會保險制度的策略可從夯實社會調研的基礎、強化行政聽證的機制、多渠道開展輿情搜集、試錯機制下進行微調等四個方面來構建。

參考文獻

[1]郭殿生.論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中的價值理念及政策取向[J].人口學刊,2003(2).

[2]鐘俊生,賈芳.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價值取向[J].價值工程,2013,32(1).

[3]胡辰輝.現階段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價值取向的思考[J].人力資源管理:學術版,2009(5).

[4]嚴妮.影響社會保障制度設計與政策實施的文化理念因素研究[D].吉林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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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儲蓄;消費;勞動力市場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5-0078-02

一、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及優撫安置。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內容。

(一)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養老保險包括城鎮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養老保險是指1997年后在全國統一建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2011年起開展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前一制度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職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其他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等參保的養老保險。后一制度是指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目前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退休金制度。我國城鎮實行的是“雙軌制”的養老保險。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指1992年民政部出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所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但由于農村地區經濟差異性較大,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也較大。經濟發達地區養老保險發展較快,經濟欠發達地區對養老保險認識不夠并且很多人無力參加養老保險。現行的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方式,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

(二)醫療保險制度

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包括城鎮醫療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城鎮醫療保險是指1998年以后推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2007年以后推行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農村醫療保險是指2003年推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的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方式,個人賬戶部分可以進行購買藥物或醫療中不符合報銷部分的支付。企業繳費部分劃入到個人賬戶中,其余部分劃入社會統籌基金,不足部分由國家進行補助。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籌集主要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資金的籌集也是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構成。

(三)失業保險制度

1999年頒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失業保險的主要對象為城鎮企事業單位的職工,2000年10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施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范了失業保險待遇的審核與支付等內容。失業保險制度由個人、企業和國家三方負擔。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保研究中心公布了《中國社會保障發展指數報告2012》,報告稱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偏高,2011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系數5.1764,意味著結存量夠未來5年用,明顯偏高。最高省份結余系數達30.2476,足夠再用30年;人社部勞動保障研究院院長劉燕斌在會上提出,相應省份應調整失業險繳費費率或擴大失業險使用范圍。上海地區,結余系數為1.7328,處于運轉良好的區間。①

(四)工傷保險制度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標志是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其職能部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采取屬地管理、地市級統籌、共擔風險的管理辦法,保費由企業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費用等3大項,另外設立重大事故工傷待遇的儲備金。

(五)生育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是指國家針對女性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通過社會保險立法,為懷孕和分娩的女職工及時提供物質幫助和產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復或增進生育女職工的身體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1994年《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則將生育保險對象擴展到了所有的城鎮企業職工,并規定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組織實施,保險費用則實行社會統籌,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①生育保險的基本內容通常由孕產期醫療保健、生育津貼及有酬產假三部分構成。企業按一定比例進行繳費,個人不繳費。

二、社會保險制度的經濟分析

(一)社會保險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社會財富在初次分配中只追求效率,而社會保險則更注重公平。社會保險制度對于國民財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都有著重要的影響[1]。首先從社會保險基金籌集進行分析。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資金籌集是通過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進行籌集。個人通過工資稅前繳費的形式建立個人賬戶,企業以稅前繳費的形式形成社會統籌賬戶,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進行調節。個人賬戶對收入分配影響主要體現在年輕工作時期收入與退休后收入的重新分配。社會統籌賬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企業利潤與當下退休者的收入調劑。財政稅收是通過納稅人員與退休者或醫療報銷人員之間進行收入再分配。失業保險是通過在職人員與失業人員之間進行收入的再分配。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是通過企業利潤與享受生育保險或工傷保險人員之間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通過社會保險在全國范圍內的收入再分配的調劑,能夠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使得全體社會成員充分享受社會改革發展的成果。但是它需要兩個基本的條件:一是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被社會保險制度所覆蓋,而且在繳費比例與待遇支付等標準方面都相同;二是社會保險制度所累積的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而且所提供的待遇水平的確能夠幫助勞動者實現基本生活的保障[1]。從我國社會保險的實踐來看,要想達到這樣的收入分配效果還有很大的困難。其次,從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情況進行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是按勞分配、按需分配的原則。對勞動者同代間和代際間進行的收入在分配。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重這種代際收入分配機制也很難持續下去。

(二)社會保險對消費的影響

社會保險對消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當期的消費和預期消費。西方高福利國家居民消費達到國民收入的80%以上,與我國相比差距很大,那種從出生到死亡的保險政策使得居民愿意消費,并可能消費[2]。由于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的提高,減少了在職職工的工資收入,從而減少了當期的消費。但人們社會保險效果的預期也會影響人們的預期消費,如在職職工對社會保險效果預期較好,則可能提高在借貸消費方面消費。如現在人們對房屋、汽車的消費,很多年輕人都通過貸款的方式進行借貸消費,從而推動了經濟的持續發展。

(三)社會保險對儲蓄的影響

“儲蓄雖然是一種個人經濟行為,但也體現了一定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儲蓄水平的高低對一國經濟發展和增長有著重要影響。”[3]我國一直是居民儲蓄率較高的國家,較高的儲蓄率會影響經濟的增長。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離不開社會保險基金的支持。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需要籌集資金并使其基金保值增值,所以社會保險制度對儲蓄有很大的影響。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對于儲蓄的影響有兩個相反的效應:一是由于有了強制性的儲蓄,私人儲蓄會因此減少,即“擠出”儲蓄的效應;二是馬丁?菲爾德斯坦(1973)所提出的“引致退休效應”,即由于需要為維持生活水平而努力,所以會導致儲蓄增加[4]。社會保險繳費率提高會減少在職勞動者的收入,收入的減少會使儲蓄率降低。在職勞動者對社會保險的預期也會影響儲蓄的變動,如在職勞動者預期將來養老金不能滿足自身的需要,則會在職勞動者當期的儲蓄,在職勞動者會增加儲蓄來保障年老時的需要。

(四)社會保險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

社會保險為勞動者提供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能夠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滿足勞動力市場對勞動者數量與技能的需要。如失業保險會影響勞動力市場的結構,調解勞動力市場供需變化。失業保險能夠保險勞動者在繼續學習期間或者尋找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從而選擇更適合自己的崗位,調解勞動力市場的結構。但社會保險也會阻礙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如預期的養老金較高,則會減少老年勞動力參與勞動力市場。養老保險的預期會影響老年勞動者是否參與勞動力市場。

三、結論與建議

社會保險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十分密切,兩者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社會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就會通過收入再分配、消費、儲蓄及勞動力市場等途徑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阻礙的作用。首先,由于養老保險“雙軌制”并存,使國家財政負擔過于沉重,從而影響了養老保險的持續發展,進而影響養老保險所發揮的經濟功能。其次,在醫療保險的設計中存在浪費的現象,影響了醫療保險資源的合理使用。再次,我國每年因工致殘、患職業病的人數較多,工傷保險的賠償任務也日益艱巨。只有擴大遭受工傷傷害職工的賠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才會有人從事高危崗位。工傷保險影響了勞動力市場的結構和參與率。生育保險也同樣影響女性在勞動力市場的參與率。目前我國實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養老保險的持續性問題、醫療保險的資源合理利用問題、失業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問題,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狹窄等問題都是今后要解決的重點,只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才能進一步促進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慶洪.養老保險基金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分析[J].廣西大學學報,1998,(2).

[2]王建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對城鎮居民消費的影響分析[D].太原:山西財經大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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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調查顯示,大概有95%的民辦高校沒有給教師交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而教師為了保住這份工作,也不會進行相應的抗爭。對于我國尊師重道的傳統而言,一定要加強對民辦教師社會保險的重視,確保民辦教師也可以享受到社會保險的待遇。首先,民辦教師一定要和公辦教師在社會保險制度上享有同等的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是一種公益性的事業,也是社會教育事業中不可缺少的構成環節,國家一定要加強對民辦教育事業的鼓勵、支持、引導以及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第二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教師、受教育者和公辦學校教師、受教育者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從這兩項條款中可以看出,民辦教師也享有和公辦教師一樣的社會保險權利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相關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對其進行責令限期改正,對于逾期不改正的單位而言,一定要收繳相應的罰款,其數額一般為社會保險應繳費用的1-3倍,并且對直接負責人員以及其他相關負責人員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根據此項法律條款的規定,建議對民辦教師的社會保險情況展開全面的普查,進而針對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加強相關法律條文的落實,進而保障民辦教師的合法權益。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31條規定:各級政府一定要確保教師的社會保險待遇與薪資福利,加強對教師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改善,逐漸健全教師的工資經費保障制度。從此項條款可以看出,各級政府一定要承擔起教師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并且確保民辦教師也可以享有相同的權利。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章第7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險行政機構一定要加強對用人單位以及個人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相應的監督與檢查。針對此項規定而言,一定要加強相關制度的落實,并且對相關工作內容進行嚴格的考核,確保各項工作都可以落到實處,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追究,同時展開一定的組織處理,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真正落實。

二、加強民辦高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落實的策略

要想有效縮小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之間的距離,就一定要加強對教師社會保險待遇問題的解決,這樣才可以有效促進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之間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辦教師隊伍的不斷建設與完善,有效吸引了一些具備高素質的教師,進而充分激發了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力,促進了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在加強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方面,大部分地區都頒布了相應的政策與制度,規定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一樣享有一定的社會保險待遇,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針對這樣的情況,各級政府一定要加強相關工作經驗的總結,進而加強民辦教師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首先,在辦理程序上而言,教育行政機構以及各地人事部門一定要建立民辦教師的人事機構,加強對工資制度的建立與統一,并且建立相應的人事工資檔案,加強對師資隊伍的管理。民辦高校在制定相關制度與規范的時候,一定要加強對公辦高校工資、人事檔案等相關制度的參照,并且每一年都要對教師能力進行相應的考核,同時負責教師在晉升或者職務變動時,對其工資進行相應的調整,一定要及時將《工資變動審批表》報給相關的人事部門予以審批,與此同時,一定要將相應的變動加入到教師的檔案當中。當民辦教師的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所在學校就可以上報給相關的教育行政機構以及人事部門,之后辦理相關的退休審核手續,相關的社會保險機構就可以根據教育行政機構審批的材料進行退休金的發送。其次,現階段,社會對于民辦教師是否享有機關單位養老保險的權利存在著很大的爭議,進而結合我國民辦高校的教育發展情況,可以根據公辦高校教師享有的相關社會保險待遇制定一些民辦高校教師可以享有的社會保險待遇,進而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最后,加強民辦教師社會保險繳費的比例分擔。現階段,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一樣享有“五險一金”的權利,并且在進行繳費的時候,民辦高校以及教師個人繳費基數、繳費辦法與比例一定要參照相關公辦學校繳費比例的標準進行規定;針對沒有納入社會保障統籌的地方性津貼,一定要由民辦高校進行相應的落實。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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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保人作為社會保險的護理保險制度應具有強制性,即通過法律規定應該參加的人群范圍,以保證制度覆蓋面。而且,只有在參保人達到一定規模后,才能夠體現出“大數法則”所帶來的責任分擔效應。在德國,《護理保險法》規定了“護理保險跟從醫療保險”原則,即所有醫療保險的投保人都要參加護理保險;而在日本,政府舉辦的護理保險則強制要求40歲以上的公民參加。2.資金籌集作為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多主體分擔是形成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的主要手段。比如,德國的護理保險資金由政府、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其中政府承擔1/3以上;企業與個人負擔較小,護理保險稅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計算,稅率固定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3.待遇支付方式與護理服務體系在德日的護理保險制度實踐中,其待遇支付方式與其他社會保險有著明顯的區別,即以直接提供服務為主,現金支付為補充。這樣的給付方式能夠有效地提升資金利用效率,防止資源浪費。在服務的實現方式上,無論是居家護理還是機構護理都被囊括在了支付范圍之內。護理保險待遇的支付需要有健全的高水平的護理服務體系作為依托。如果沒有可靠的覆蓋各類群體的護理服務的提供,護理保險的設立就沒有意義。

二、我國建立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障礙因素

(一)經濟基礎和公共財政能力限制

一項保險制度的確立首先要看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否能夠支撐這一制度。德國在1994年頒布了社會保險法,當年德國GDP達到了2.15萬億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開始實施護理保險,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國GDP折合美元9.31萬億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遠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會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強力支撐。我國的公共財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對護理保險制度建立的阻礙。②

(二)財務阻礙因素

1.繳費能力不足雇主與個人繳費是形成護理保險基金的重要來源。判斷護理保險的財務可行性首先需要從精算平衡的角度來考察。一項研究指出,在現收現付制的情況下,如果月人均給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幣時,2014年度護理保險費率應分別達到16.24%、12.99%、8.12%才能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這基本相當于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險費率,無疑會給繳費者增加很大的負擔[2]。然而,2013年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96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時,我國養老機構的費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圍內,其中收費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擔對失能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從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國居民收入與長期護理費用之間的矛盾。2.社會保險費率過高與護理保險費率較高問題相矛盾的是我國現有的已然畸高的社會保險費率。至2013年,我國各項社保繳費的總費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個人繳費率達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發達國家的費率卻和我國的水平相當,甚至較低。比如法國社會保險費率合計為45.04%,德國為41.53%,瑞典為30.43%,而日本這個數字僅為25.24%[3]。因此,護理保險財務平衡所需的較高費率與我國已有的高費率之間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國雇主和居民繳費能力不足,這就造成了我國建立強制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將會面臨巨大的財務障礙。

(三)社會保險體制碎片化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體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護理保險制度的建立。德國和日本都實行了護理保險跟隨醫療保險的原則,用國家強制的方式確保了護理保險參保率。在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此外又有“大病保險”予以補充,這些醫療保險制度相互獨立,內部機制也各有不同,統籌層次差別很大,這就給“護理保險跟隨醫保的原則”帶來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會護理服務體系

1.機構護理服務供給短缺一方面,我國從事老年人護理的養老院、護理院的床位供給在總體上是極度短缺的。根據民政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各類收養性養老機構為4萬個,養老床位僅為314.9萬張[4],而同期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就已經超過1.77億,全國養老床位總數僅占老年人口總數的1.78%,不僅低于發達國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2%至3%的水平。2.居家養老護理服務發展緩慢相較于專業性很強、價格昂貴的機構養老服務,社區居家養老成本較低、占用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少,在目前財政能夠用于養老事業的資金有限的情況下適合大規模推廣覆蓋,利于節省護理費用。此外,居家式養老更加符合我國傳統“孝”文化倫理,易于群眾接受。在德國,護理保險所包含的護理服務就分為在宅護理和住院護理兩大類。3.護理服務標準化建設滯后前文中提到,護理服務標準體系對于護理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國目前的護理服務標準化體系還未完全建成,還沒有類似老年人能力等級評價標準、護理等級評定標準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出臺。護理服務標準化工作的滯后直接導致了護理保險無法根據被保險人的失能等級來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無法根據護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判斷資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強制力較弱

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需要由法律強制來實現。護理保險的建立同樣需要國家通過強制力來保證參與率。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中并沒有規定護理保險的相關內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也只是有各種行政條例所規定的。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險費的行為。所以,法律強制力較弱也給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帶來了很大障礙。

(六)社會阻礙因素

1.傳統養老觀念的影響在我國農村地區,“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依舊根深蒂固。如果兒女將老人送去養老院會被許多老人認為是“不孝”的表現。傳統觀念的影響導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參與社會化的養老護理服務,而更偏好于家庭養老。但是隨著我國家庭養老護理功能的減弱,其養老責任必然要向社會轉移,這就要求逐步削弱這種傳統的養老觀念。2.居民保險意識薄弱目前,在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踐中,存在很多因保險意識不強而漏繳少繳保險費,甚至退保的行為。尤其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出現了養老保險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資,而對自己幾十年后的養老問題并不關心。我國較高的保險繳費率也使參保人形成了保險“不值”的心態。

三、小結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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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

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其養老還沒有成為社會。但若沒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將來,這一群體的養老事務將出現十分尷尬的局面。退休的農民工將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退休農民工自身、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如果他們的養老依靠青年時期的非強制性存款或老年時期的農業勞動,那么這批為城市化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農民工,大部分將在老年時期成為社會最貧窮的弱勢群體。如果依靠子女養老,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老人和年輕一輩都難以保證良好的生活質量。養老風險的社會化轉向是社會的必然。如何公平、有效地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還必須回升到社會的層面上來研究。

(一)實現農民工的社會化養老應該是國家政策的理性選擇

我國已把社會保障寫入了憲法,政府應該改變非平衡發展戰略,改變事實上存在的等級制度,“不能以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工養老社會化能促進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替代從而推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有序轉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二)農民工不僅產生了強烈的參與社會化養老的需求,而且表現出了積極的權利追求

據調查,85.4%的農民工表示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愿意回到鄉下去,可見農民工城市化的自覺性之高,同時,這必將帶來農民工養老問題的社會化。因此實現農民工養老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體系的銜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觀需求。

(三)我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力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我國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已從1990年的2937億元增長到了2006年的39373億元,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強,這離不開農民工杰出的貢獻,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頓老年農民工,回報農民工。維護社會穩定。

(四)當前農民工平等地獲得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

一來農民工收入相對不穩定,經濟承受能力低,難以按時交納與城鎮職工同額的個人繳費:農民工流動性強,勞動力市場競爭強,企業繳費難處理。另一方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國有企業職工的補償性質。是保證體制順利轉型的過渡性制度,要實現國家對農民工實現“三高”(高基數、高效率、高待遇)頗有難度。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阻礙了社會公平的實現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統賬結合”的個人賬戶制度,賬戶公私不分,不能體現參保個人獨立的經濟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業欠繳多繳與個人賬戶的關系造成了吃社會統籌“大鍋飯”的現象;費率、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不統一、垂直管理體系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和效率的目標。據有關部門統計,2006年全國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經達到8000億元,如果讓農民工承擔原因形成的轉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實踐中只有少數富裕省市有條件地將很少部分農民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民工社會保險對策

我國當前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農民工的人數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個途徑:購買商業保險;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獲得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第一個是少數相對富裕者的選擇:第二條途徑雖然是國家為農民設計的,但其發展進退兩難,操作中也存在許多違規現象。一些學者認為這一制度還不具備經濟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備財政補貼能力,必須等待時機成熟時方可推行。后兩者就是對一些先進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兩者雖是農民工的自愿選擇,卻只是在個體訴求社會化養老的時候受到現有條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對農民工的養老起到合適的、普遍的保障功能。所以,只有后兩者是真正意義上的為農民工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方案,對其進行比較討論可以再現當前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有助于為其制度化建構找到社會基礎和可行性方向。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相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范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不能激起農民工的興趣,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這種不適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

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不同制度問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不順暢,影響勞動者參保積極性。根據勞動者的從業情況,我國分別制定了城鎮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農民等不同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同勞動者要按照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履行義務并享受待遇。由于制度不同,導致勞動者在改變從業領域、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前后的參保政策無法合并計算,不利于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勢必影響從業人員的參保積極性。

(二)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

所以相對于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三)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于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饑。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

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一)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理所當然地將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近年來已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戶口性質劃分,統一了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統稱為居民戶口。

(三)以土地換社保

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一定年限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增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合理設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分類分層管理。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區分開,尋找出一條有別于二者的適合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1)將在正規部門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市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2)對簽訂短期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

2.建立全國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國按統一的政策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辦理隨身流動養老保險卡。對于農民工來說,只需隨身攜帶一張如銀行卡般的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其個人賬戶都跟隨他一起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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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內涵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 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相同點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

(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3.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

(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

(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4.二者互相補充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4.農村保險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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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險 法制建設 認知程度

一、引言

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不斷發展,全民小康社會的不斷推進,當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將會越來越趨近于完善。但是在這一過程中也會不斷會出現各種新的問題需要去解決,關于這些問題也會涌現出更多的符合我國國情民生的好對策。

二、農民工保險制度現狀

(一)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現狀

當前我國城鎮醫療保險體系建設程度幾近完善,給城鎮居民提供了比較全面的社會保障。可是對于農民工來說,并沒有針對這一群體的醫療制度,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還處于嚴重落后的“舊石器”時代。對于大多數打拼在外的農民工來說,小病是會選擇拖著不治的,也就是俗稱的“扛過去”;大病則是簡單治療草草了事,稍見好轉之后可能就放棄治療,繼續從事重體力勞動中去,最終將自己最好的治病時機耽誤過去,更有甚者因此喪失勞動力,幾近死亡。

目前,我國實施的《勞動法中》對于無城市戶口的外來農民工提出了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但這一點在實際生活中卻并沒有得到全面的履行。許多農民工在因公致傷或因公致死等情況下權益并不能得到全面的保障,更多的他們會選擇同“包工頭”私了的形式解決問題,最終的結果也只能得到少量的經濟補償甚至得不到補償而失去工作的機會,不得不自己忍受身體和心靈的雙重傷害。

(二)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現狀

國務院早就頒發并施行了《失業保險條例》,許多省市根據條例開展了相關制度的建設工作,一些有關于農民工失業保險的制度以及行政政策被制定出臺,可是結果并卻不是十分理想。部分省市率先采用了“差異模式”,或者說是統一給予生活補助模式;有的省市采取了“相同模式”,也就是城鄉一體模式;還有的省市實行了讓農民工自行選擇的“自選模式”等,可是由于這些制度不盡統一,使得農民工在不同地區之間的續保成為難題。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當今我國農民工群體超過2億人,農村80%的家庭中有人進城務工,為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以及快速的工業化進程做出了很大的貢獻。進城務工就代表著收入的增加,而隨著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工參加到養老保險中的人數也在逐年增加。雖然參保人數上面有所增加,但參保率卻有著下降的趨勢,我國現有接近2千萬的農民工參與了養老保險,但是參保率卻僅為10%。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民工相關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對農民工群體進行分類管理

農民工本身存在著巨大流動性,并且在農民工群體內部也存在著較大差異,針對這一問題筆者提出三點建議:對于市民化程度最高的的農民工,可以把他們納入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中去。對于一些市民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儲蓄賬戶模式可以是他們不錯的選擇。對于介于中間的群體來說,收入水平的高低往往更能夠將他們加以區分,這樣也能更好的將他們自身的意愿得到照,使他們能夠根據自身的情況更加自主的去選擇對于自己更好的方案。

(二)提高農民工對于社會保險能夠保障自身的意識

對于當前形勢下對于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增強維權意識是對于農民工來說很重要的一個方法。政府及職能部門通過發放宣傳單、借助傳統媒體以及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對農民工進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讓農民工在意識形態領域認識到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能夠給他們的產生活帶來的保障以及失業保險能夠對于他們未來困難處境的幫助,引導農民工去改變養老保險的看法,讓他們清楚的認識到依靠家庭養老、子女養老等的傳統觀念并不是當今社會零風險的養老方式,讓他們消除因為并不熟悉社會保險、淺顯認識帶來的對于社會保險的誤解。

(三)加強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制建設

當今我國正在使用的的關于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比較多的還是行政立法。不過還是會因為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整,造成對于當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嚴重制約。此時,一部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的出臺能夠很好的保護我們不斷壯大的農民工隊伍。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將會給農民工的權利、利益等諸多方面帶來很多益處。

但僅僅依靠制度,并不能改善農民工所面臨的一切有關于社會保障的問題,尤其是對于農民工這樣特殊的群體。盡管相關法律制度之后,落實情況總會有一些瑕疵。這就需要融入更多的關于制度實施的條款,使雇傭農民工的單位能夠及時地為農民工繳納保險金,在這一層面上盡可能多的避免造成農民工參保率低以及拖欠的現象,同時能夠進一步提升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興趣。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避免農民工法制建設的不健全在落實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只有在實踐中不斷的摸索,結合實際情況,切實的解決當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問題,才能共創和諧社會,實現偉大的中國夢。

參考文獻:

[1]代凱歌.我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與對策[J].農村經濟與科技,2014.

篇9

【關鍵詞】發達國家 社會保險 改革 研究

本文將對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加以研究,以期更好地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創新。筆者將分別從: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研究、發達國家設備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兩個方面來闡述。

一、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研究

經筆者研究,不同的國家由于國情不同,在社會保險制度方面也存在諸多不同,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通常會為三種,分別是:福利型、保險型,強制儲蓄型,筆者將對其進行研究。

(一)福利型養老保險

福利型養老保險模式一開始源于英國,基于這種保險模式下,凡是達到一定年齡的公民便能定期領到養老金。其基金來源則是通過財政收入或國家稅收。有些發達國家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就能領到養老金。福利型養老保險主要優點在于,充分體現出公平性,能讓全體公民享受到福利;其次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實施大大降低了成本管理。然而福利型養老保險也存在諸多缺點,第一是加劇了國家財政負擔,第二則是不能充分激發社會成員工作積極性。

(二)保險型養老保險

保險型養老保險模式作為一種常見的模式,這種保險模式源于德國,后來在日本、美國得到沿用,并確立了“保費由雇主和雇員繳納,國家僅給低保和老年醫療保險提供相應財政補貼”原則。保險型養老保險優點在于:具有較高的保障性,其次保險型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方式相對靈活,卻由國家立法作為后盾,具有較高的實用性。保險型養老保險同時也存在諸多缺點,由于社會保障資金多是來源于雇主或雇員繳納的保險稅,從而導致管理成本相對較高,管理難度加大。

(三)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模式主要是以儲蓄為核心,同時也是政府部門強制推行的一種保險制度。這種模式能充分減輕政府負擔,加強對資金應用的監督力度,社會激勵作用相對較大。然而這種保險模式過于強調效率,忽視了公平性,此外,養老金賬戶的管理成本較高,資金貶值的風險也較大。

二、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綜上,筆者對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進行了分析,通常分為福利型養老保險、保險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三種,為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筆者將分別從:加大保險利益原則的貫徹力度、社會保險追責防控全覆蓋、形成政府負責、動態管理、公眾參與的管理機制、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統籌層次等方面來闡述,以此促進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

(一)加大保險利益原則的貫徹力度

在新保險法生效之前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一直是人們爭論要點之一,從“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則看來,新的保險法實施前簽訂的合同不能夠適用新法,只可以沿用舊的保險法。但相較于新的《保險法》實施前的消費者,實施后的消費者利益更高,以前簽訂保險合同的消費者不能享受新法中的一系列利益,這與立法本來的意思不相符合。為了廣大消費者的權利進行保護,尤其是簽訂了長期壽險的被保者,保險利益原則應該作出相應的解釋性補充,以保證其權益,最大限度實施保險利益原則。

(二)社會保險追責防控全覆蓋

首先,要立足于法律法規,堅持人人平等,預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即從《社會保險法》中的規定出發,增強追責防控,將責任細化到各個程序中,從而建立程序防干擾機制,對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懲罰。其次,社會保險追責防控全覆蓋主要針對的是經辦機構、各類社會組織、個人等。經辦機構應該依法管理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對審核待遇發放條件進行仔細審核,對是否享受社會保險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核。各類社會組織則應該強化職工全面繳納稅保險的意識,適當的進行社會保險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個人則應該主動學習社會保險知識,掌握享受的權利以及應該承擔的義務。最后,要合理引導各類人群充分發揮監督的作用。監督是實現社會保險追責防控全覆蓋的主要途徑,因此,要鼓勵個人、單位以及其他團體主動維護社會保險的安全,自覺監督社會保險是否落實到實處。除此以外,要根據社會信用體系,構建聯動機制。社會信用體系中,每個人的社會行為都記錄在了信息系統中,個人手法護法習慣會為個人的生活帶來深刻的影響,使個人在享受保險待遇的同時,自覺承擔社會責任,這也是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的目標之一。

(三)形成政府負責、動態管理、公眾參與的管理機制

所謂政府負責,由于政府是最大的行政機構,在制定方案、實施計劃、協調關系、破除障礙、提供資源支持等方面,具有關鍵的作用,因此,在全面落實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時,政府應該履行自身職責。所謂動態管理,由于現實情況變化無常,在建立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的過程中會不斷的出現問題,這就需要尋找新的思路解決問題。基于此,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不應該是硬性的條文和框架限制,應該是具有彈性的行動指南,要做到與時俱進。所謂公眾參與,由于社會保險對每個人、每個組織都有著重要影響,個人和組織都應該積極參與到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的建設中。個人要自居學習和使用社會保險知識,監督社會保險的安全,根據法律法規做出正確的行為,防止社會保險損失,組織則應該經量營造團結協作的氛圍。

(四)加大對勞動人民社會保障力度

歷經長時間發展,我國社會保險覆蓋率不斷呈現出上升的趨勢,至2013年年底,全國有2.42億參與了城鎮基本養老保險,2.05億人參與了在職職工保險,分別占全部城鎮就業人員的63.28%、53.61%。但我國社會保險中仍然有兩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存在:其一,城鎮中勞動人民參保率極低,其二,城鎮靈活就業的勞動人民并沒有被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3年,進城勞動人民參與養老保險的比例僅為15.7%,參與醫療保險的比例僅為17.6%,參與失業保險的僅為9.1%。盡管與2008年相比已經有了明顯的提升,但總體覆蓋率仍然不夠理想。因此,我國還需進一步對老年保險金的計算與發放方法進行改革。在群體特征方面,靈活就業者與企業職工存在很大差異性,對其養老保險繳費、保險金進行發放時,應該在充分考慮繳費年限、比例、個人賬戶等的基A上,對基金的比例進行合理確定,以有效促進靈活就業勞動人民參保積極性的提升。

三、結束語

概而言之,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的重要保證,是保險人對保險責任進行履行的前提,承認、保護利益是保險利益原則實施的基礎。相關保險工作者應該明確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性,明確《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靈活實施保險利益原則,以保證保險利益原則適用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將保險利益的功能發揮出來,保證廣大群眾的利益,從而為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彭金標.探討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及其啟示[J].財經界(學術版),2013,03:238-239.

[2]羅晴,徐慧.主要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踐與啟示[J].人民論壇,2014,23:232-234.

篇10

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我國各個部門法中均有體現。但是對這一原則的適用各部門法中的著重點卻不盡相同。在民商法律規范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更多體現為權利義務互為前提,即公民要想享有一定的權利必須先履行相應的義務。并且在在這當中,權利義務的范圍是可以通過意思自治協商確立的。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必須先支付相應的對價,賣方要想取得價款必須提供等價的貨物。但是在憲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更多的體現為某一行為權利義務的雙重性。并且這是具有強制性的。我們熟知的受教育,勞動等,這既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在其他諸如刑法等部門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重點體現在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這一層面上。權力機關或者受權機關可以通過一些法律法規確定公民的權利,但是同時對其有些權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如此公民既廣泛的享有權利,又通過義務限制公民權利的濫用,如此便可以保證公民有一個和諧的環境行使所享有的權利,這種自由激發了公民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我認為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含義應該是有權利就該有義務,并且權利與義務的范圍應該是相應的,偏重任一方,權利義務都是不一致的。為了能夠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標,權利義務的范圍應該是法定的。那么實踐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適用狀況又如何呢?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貫徹此原則是否有必要呢?若有必要,又應該怎樣貫徹呢?

一、社會保險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適用現狀

“社會保險制度是有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面向勞動者建立、通過向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勞動者在失去勞動收入的后獲得一定程度收入補償的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種。

從其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權利義務主體包括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三方,他們的權利義務主要集中表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和勞動者在出現社會保險事由時享受收入補償的權利。從整體上看,保險方與被保險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但是具體到社會保險關系中的各個主體,權利與義務確又是不盡一致的。(一)社會保險辦理機構的權利義務基本是一致的。國家授權的實施機關有向勞動者及其雇主籌措資金的權利,在勞動者出現保險事由時,其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險金,其既有權利又有義務,權利義務基本上是一致的。(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相應費用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為其雇傭的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時應當承擔相當比例的保險費用,辦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時則應為其繳納全部的保險費用,此后,除了能夠享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之外用人單位再無其他權利。(三)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完全一致的。勞動者在此社會關系中更多的是享受社會保險權,其僅承擔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時繳納較低比例保險費的義務。其權利大于義務,因此其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們并不能籠統的說社會保險制度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否一致,判斷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站在不同主體的立場得出的結論是不同的。要得出是否堅持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結論,必須綜合分析我國的國情,以及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狀況。

二、社會保險制度中適用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必要性及其原因分析及適用建議

馬克思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享有權利就應該承擔義務。這也是我國立法的一般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是應該堅持的。并且根據公平的立法原則,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也必須貫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這就要求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適當的擴大勞動者的義務,更重要的是要強化國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也就是說社會保險的辦理是強制性的,因此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但是由我國人口多,底子薄的國情決定,國家用于社會保險的資金有限,因此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具有多元性,其中主要是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用人單位的資金來源則是重中之重。社會保險制度作為一項保障勞動者生育權等權利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作用更大體現在社會責任上,原則上社會責任應由國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受制于“我國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國家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來承擔此責任,因此不得不采用法律規范強行與用人單位分擔此社會責任,這也就導致用人單位在繼納稅之后又承擔了一層社會責任,納稅之后,作為納稅人,用人單位還可以享有納稅人的多種權利,有利于企業的再生產,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則是一種純粹的社會責任,沒有權利,卻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資金負擔,是與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相違背的,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 并且這也可能導致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人成本,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或者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最終使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損大于益,這與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我們在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該堅持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適度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

另外勞動者作為社會保險最大的受益人和權利人,其應該履行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適應的義務,基于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投保方所涉及的義務主要是繳費義務,我們應該適當將原來純粹屬于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適度轉移到勞動者一方,并且應該適度提高勞動者在其他社會保險險種中的繳費比例。在這其中首先可以將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轉移到勞動者身上,因為生育是純粹的社會責任和權利,是勞動者的家庭責任,與用人單位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用人單位不應該為和自己發展沒有直接聯系的事情負擔責任。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生育假期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社會責任,不應該另外再承擔責任。其次可以適度提高勞動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作了貢獻,勞動者勞動力和健康就是在為用人單位服務期間損耗的,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為勞動者晚年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但是勞動者的青春,健康并不全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損耗的,勞動者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適度提高勞動者繳費比例,更公平。雖然從勞動者的角度看似其負擔加重了,權利范圍縮水,但是從整個社會保險關系中來看,這是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更能為各方主體接受,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有可能增加就業,從宏觀社會的角度是有利于社會發展的。除此,由于勞動者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能夠幫助勞動者認識到自己是權利主體,而不僅僅是受益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其有權積極介入維權,進而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的。如此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實現。

公民有免于匱乏的自由,國家有保障公民自由的義務。中國作為一個民主制國家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國家依據其權力可以享受各種權利,那么也必須承擔與其權利一致的義務,因此必須承擔為人民服務的國家責任,有義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社會保險權就是其重要的保障內容,國家應當保證公民免于匱乏,公民失去勞動收入時,國家有責任提供相應的收入補償以滿足其生存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有限,無法像挪威等歐美國家那樣無償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險。公民和用人單位作為社會成員有義務分擔社會保險的責任,但是國家也必須快速發展經濟,為加強負擔國家責任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在此過程要不斷降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在經濟允許的基礎上盡量多投入社會保險資金,提高社會保險水平。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基于權利責任公平的原則,并且為了現實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的,我們應該堅持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貫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降低勞動者社會保險權不能實現,陷入生存危機的風險。

參考文獻:

【1】

常凱 論社會保險權 載于《工會理論與實踐(中國工運學院學報)》 2002年第3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 (1994年7月5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 (2000年1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