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調查服務范文
時間:2023-06-04 10:02:3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社會調查服務,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調查樣本的選擇與問卷的結構
本次調查對象是某河南二本高校圖書館以前有過借閱經歷的200名普通讀者,通過調查問卷法和結構式訪問發收集目標資料,調查問卷現場發放并得到及時回收,回收率達到100%,問卷結果顯示內部公眾為20人,比例為調查總體的10%;教師和學生等外部公眾有180人,有效百分比為90%。問卷分五組,共由20個問題組成,主要由讀者對圖書館的借閱服務態度、圖書借閱手續、圖書借閱制度的綜合評價和建議等問題組成。
(二)調查結果統計
滿意度調查一共有3類測量指標,為共分三組統計,依次為圖書館的借閱服務態度、圖書借閱手續、圖書借閱制度、圖書咨詢服務問卷等問題。最后有一道開放性的題目,讓讀者為高校圖書館的借閱服務方式作出建議。具體統計結果如下:在借閱服務態度上,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的比例分別是35%、35%、30%;在圖書借閱手續上,40%的人滿意、33.5%的人基本滿意,還有26.5%的人不滿意;在圖書借閱制度上,只有23.50%的人滿意,有30.00%的人基本滿意,有46.50%的人不滿意;在圖書借閱時間上,有26.5%的人滿意,32.00%的人基本滿意,有41.50%的人不滿意由此可見,圖書借閱制度、借閱時間、借閱咨詢服務三方面存在諸多不足,很多讀者對這方面的服務都不滿意,圖書館亟需完善相關借閱服務。
(三)調查結果分析
在圖書館的日常借閱服務態度上,總體上讀者對圖書館的日常借閱服務不是很滿意,而且主要集中在對圖書館的借閱制度、借閱時間和服務態度的不滿意上。目前普通的高校圖書館對一般讀者的借書冊數都是5本為上限,借期一個月后需要及時歸還,而許多讀者在建議中提到有時讀者到館的時間相對較少,會忘了歸還借閱的圖書,需要及時提醒。同時讀者普遍要求提高借閱的圖書冊數上限,同時要增加圖書借閱的周期。在圖書館的開放時間上,讀者普遍要求延長假期開放周期方便到館借閱圖書,同時有的讀者認為圖書館員的圖書宣傳不是很到位,不知道該借閱哪些圖書好,圖書館員的咨詢服務質量需要提高。有的讀者則認為圖書館在電子圖書借閱上沒有做到位,對于很多離圖書館很遠的人來說,如果能使用電子借閱則會方便很多。還有部分來自校外的校外讀者則就圖書的分類提出了建議,由于社會讀者從事各種職業,對于工具性和實用性強的圖書有較大借閱需求,所以希望圖書館能在對圖書進行分類整理和排架的時候考慮到社會讀者的借閱需求。一般來說社會讀者的閱讀范圍比較大,他們一般以文學讀物,醫藥衛生等專業讀物,歷史、地理、哲學等社科讀物為主,由于社會讀者到館頻率低。在所有讀者建議中要求圖書館能增加暑期開放時間、開放圖書館數據庫資源、及時公開圖書新書和借閱圖書超期信息、圖書館工作人員能提供詳細的借閱咨詢服務是普通讀者的主要的要求。
二、基于調查的思考―如何完善圖書館借閱服務方式
(一)國內外高校圖書館的借閱服務現狀
目前國內高校圖書館在流通制度上,基本是以高校自身的實際情況和高校圖書借閱通行做法為依據的,然后規定一般讀者的借閱權限。有的高校圖書館在圖書的借閱冊數權上,本科生可以借到超過10冊的圖書,例如廈門大學允許大學生可以累積借閱多達40冊圖書,而有的高校圖書館允許借閱的圖書最多不能超過4冊,借閱權存在巨大差距,但是一般名校要比普通高校借閱的借閱權限要大。而在借閱時間安排上,大多數高校都允許借閱時間在30天到60天左右,教職工或者研究生的借閱時間可以適度延長。而國外的借閱權限規則與我國的借閱權限規則有所不同,在借閱冊數上,基本上國外高校圖書館是不對借閱圖書作出限制的,而只對借閱權限作出規定。國外高校圖書館對借閱權限針對借閱對象進行了比較合理的劃分,本科生以及低年級學生的借閱時間相對較短,而對教授、研究生和專家學者的借閱權限一般會達到一學期甚至更長以方便他們做學術研究,而如果一本書有多位讀者有借閱需求,那么單個讀者對這本書的借閱時間將會縮短很多。因此,根據國外先進的圖書服務方式,國內高校圖書館應建立合理的借閱冊數和權限服務。
(二)當前高校圖書館借閱服務機制不合理原因分析
借閱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為了方便讀者進行科學合理地借閱圖書,保障圖書文獻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然而國內的高校圖書館很多采用等級固定的借閱權限與冊數制度,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需要我們分析其中的不合理原因。第一,缺乏平等服務的思想。國內圖書館采用的等級借閱服務模式本身就是變通性和彈性非常小的不合理制度,與圖書館的平等服務思想相去甚遠。平等思想主要指的是圖書信息資源獲取上讀者與圖書館之間以及讀者與讀者之間的平等的權利。英國最早的圖書館建立時就倡導圖書借閱應該遵循免費、公共和平等的服務思想。而國內高校圖書館對本科生、校外讀者的借閱冊數和借閱權限上有著較多的限制,讀者與讀者在對有限的文獻資源的分享上處理欠缺合理,由于過度強調形式上借閱權的平均分配,導致借閱資源浪費的狀況。第二,不懂得科學劃分讀者。不同的讀者對借閱的需求不同。如本科生主要對涉及課本知識和基礎知識的文獻需求較大,同時對大眾、休閑和消遣為主的圖書需求較大,借閱時間比較短、而研究生、大學教師、教授則由于學術研究需要對專業圖書需求較大、借閱時間相對較長。因此圖書館應該正確劃分讀者群體,依據不同的讀者群體設置不同的借閱權限。第三,不重視科學劃分文獻。除了讀者群體是多元的以外,圖書文獻的構成也是多級別和多層次的,按照內容性質可以將圖書文獻劃分不同的學科和類別,圖書文獻按照形式可以被劃分為不同的裝幀和文種,按照使用方式可以劃分流通文獻、參考文獻、備查文獻和保存文獻,對于不同的文獻其借閱權限和冊數應該有不同的借閱規則。第四,缺乏激勵機制。國內高校圖書館缺乏相應的對讀者的激勵機制。當前的等級的固定化等級權限劃分不利于鼓勵讀者積極利用圖書文獻。如對于文獻使用率較高的讀者,缺乏相應的鼓勵措施,無法進一步滿足他們對文獻的需求,而對于文獻使用率較低的讀者,缺乏相應的鼓勵措施,無法進一步提高他們利用文獻的積極性。由此可見,造成國內不合理的借閱服務機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我們逐一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改革措施。
三、動態借閱服務方式的探索
(一)確定讀者的借閱需求
第一,影響讀者圖書借閱需求的有關因素。一般來說,讀者需求主要與讀者就讀的專業類型、讀者性別、讀者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有正相關關系。從專業類型上看,教育、政法和心理等專業的文科生比數理化等專業的理科生的需求量要大。從總量上來看,一般文科生的借閱量是超過總借閱量的一半以上,因此我們可以得出文科生的借閱需求比理科生大的結論。從性別上看,一般來說女生的借閱需求量要比男生大,主要原因是女生一般就讀文科類專業比較多,而文科類的借閱需求量普遍較大,男生則是理科生比較多,借閱需求量較小。從教育程度上看,一般來說,由于研究生需要做學術研究,因此研究生的借閱需求要普遍高于本科生,而大一、大二和大三的圖書借閱需求量一般要比大四的借閱需求量高,主要原因可能是大四學生一般處于畢業找工作的狀態,對圖書需求量較小所致。第二,影響文獻需求借閱量的相關因素分析。影響文獻需求量的因素主要有文獻的專業類型和文獻的時效性。從專業類型上看,文學類的圖書借閱需求量相對最大,不同的專業的讀者對文學類的圖書都有一定的借閱需求,而其他類的圖書借閱需求量相差不多。另外,時效性也顯著影響著讀者對圖書文獻的借閱需求量,一般讀者更傾向于借閱新書。第三,其它影響借閱需求量的因素。如果圖書文獻能充當一般的專業教學參考書來用,那么這本書的借閱需求量就比較大。另外,讀者個人文獻利用能力和習慣也會影響借閱需求。由于不同的讀者對于文獻的利用能力不同,有的讀者更傾向于閱讀紙質文獻,有的讀者則會傾向于閱讀電子文獻,因此不同的讀者的個人利用文獻的能力也影響著圖書文獻的借閱需求。
(二)動態借閱服務的具體服務方式的完善
第一,讀者借閱時間的完善。完善動態的借閱服務機制,首先需要科學劃分借閱時間。一般來說,高校圖書館的每學期的圖書流通一般具有有一定的規律,其圖書流通量隨著教學周期的變化而變化。一般在每學期的第二個學月和第三個學月會出現圖書借閱量的高峰,而到了最后一個學月圖書借閱量會驟降。因此高校圖書館應該以學期為單位,確定讀者的核心借閱時間,并在核心借閱時間增加讀者的借閱冊數和借閱權限,完善借閱服務。第二,借閱彈性冊數制度的完善。借閱冊數的確定應以讀者的借閱需求和文獻利用能力為依據。圖書工作人員可以設定專門的讀者數據庫,數據庫記錄讀者的年級、受教育程度、讀者類型、性別以及文獻利用歷史情況,然后通過讀者的借閱參數,通過某種加權公式進行計算,以最終確定該讀者的理論借閱需求量,并且依據其理論借閱需求量確定其可借閱冊數以及借閱期限。而通過借閱參數的加權計算,可以最終確定部分核心讀者,而這部分核心讀者的借閱冊數和借閱期限就可以相對較多。而對于非核心讀者,為了公平起見,圖書館還應該保障非核心讀者的最低借閱冊數和借閱權限,設定初始借閱冊數和借閱期限。第三,文獻借閱的彈性借閱期限制度。由于圖書文獻的構成是多元,借閱需求也是復雜的,所以圖書文獻的借閱期限應該要有一定的彈性。文獻借閱期限的設置文獻借閱期限應聯系讀者需求、圖書時效性、圖書專業性質、學科專業課程設置情況來確定,防止固定借閱權的濫用造成熱門圖書文獻資源被少數人占用,滿足不了其他讀者圖書借閱需求。圖書館需要對依據讀者需求、圖書時效性、圖書專業性質以及是否屬于教參類文獻等參數,對熱門圖書文獻作出價值借閱期限評估,價值越大,單個作者的借閱期限相對越短,價值越小,借閱期限相對越長,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每一位讀者的圖書的借閱權益。
第四,借閱彈性頻次制度。借閱頻次指的是可以讀者可以續借圖書的次數。續借制度是對一般的借閱期限制度的補充,但是讀者如果濫用續借權限就會導致圖書資源的浪費。因此,圖書館需要設定彈性續借制度,原則上讀者可以續借一本圖書,但是如果有其他讀者有對該書的借閱需求,那么讀者有義務縮減該書的借閱時間,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讀者的借閱權益。
篇2
1 我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現狀
經過多年的建設,我縣已初步建成了縣、鄉鎮、村三級農業服務機構為主體,多種形式共同發展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在農經管理、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示范推廣、農民科技培訓、農產品質量監管及農業信息、流通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增加農民收入、推進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的市場化、現代化進程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建立了以服務“三農”為宗旨的農村經濟管理服務體系;組建了服務功能比較健全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培育了形式多樣的民間社會化服務組織體系;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農業龍頭企業不斷壯大;金融等其他服務組織在農村經濟中的核心作用日益明顯。
2 當前我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2.1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服務不健全
隨著經濟的發展,現有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給農民提供的服務還不夠健全,很難滿足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在鄉鎮一級農技推廣等服務機構工作任務的公益性和經營性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區分,公益較少,服務功能弱化,加之農民主動接受服務的積極性不高,大多依賴傳統經驗和習慣,致使農業社會化服務效果不夠明顯。
2.2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制度尚不完善
2.2.1 經費緊張 農業公益性機制運行不暢,經費保障力度不夠,有的基本處于無經費的狀態,工作正常運轉困難的現象突出。
2.2.2 技術人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 有的技術人員學非所用,有的非農業專業人員比重大,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年齡和知識老化。
2.3 社會化服務體系對農業支撐和保護基礎比較薄弱
2.3.1 資金投入不足 盡管我縣農業投入較之以往有一定增加,但仍難以滿足當前農村發展的新需求。
2.3.2 產前、產后服務滯后 售后維修服務、技術服務等不完善,影響了農機化效益的充分發揮。
2.3.3 農戶生產資金比較困難 特別是大額貸款和中長期貸款難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2.4 農村服務組織項目匱乏
我縣各類合作服務組織在提高農業的比較效益發揮了一定作用,延長了農業產業化鏈條,但在發展中普遍存在周轉資金困難、規模小。
篇3
為了了解廣大殘疾人朋友對社會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看法,推動殘疾人事業加快發展,請您就以下問題談談您的看法和建議。請直接在您認為合適的選項上打勾,如果選擇“其他”,請將您的答案填寫在“其他”后的橫線上。此次調查問卷將抽出100份給予獎勵。謝謝合作!
個人基本情況:
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縣(市、區)_____________鄉(街道、鎮)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殘疾類別:________
1.您最關心的社會保障措施是哪方面的?
A社會保險 B 社會救助 C 社會福利 D 慈善事業
2.[農村]您是否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養老保險?
A 是B 否
3.[農村]您是否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A 是B 否
4. [城鎮職工]您參加以下基本社會保險情況?(多選)
A 基本養老保險B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C失業保險
D 工傷保險 E 生育保險 F 無
5.[城鎮居民] 您參加以下基本社會保險情況?(多選)
A 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B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C 無
6.您個人是否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A 是 B 否
7.您或您的家庭需要以下哪些救助?(多選)
A 生活救助 B 教育救助 C 醫療救助
D 康復救助 E 就業援助 F 不需要
8.對于目前的特殊教育體系,您認為有哪些地方亟待改善?(多選)
A 教育內容 B 師資質量 C 校舍環境
D 教學方式 E 其他
9.您為什么沒有繼續升學(大學專科以上)?
A 家里無能力支付學費
B 因學校限制身體條件無法升學
C 因學校沒有無障礙設施
D 個人不愿意繼續升學
E 其他
10.您接受過哪些就業服務?(多選)
A 失業登記 B 職業能力評估 C職業技能培訓
D 職業技能鑒定 E職業介紹 F職業指導
11.2008年至今,您接受過幾次職業技能培訓?
A 0次 B 1次 C 2次 D 3次或3次以上
12.您對目前接受的就業服務滿意嗎?
A很滿意 B比較滿意 C一般 D不滿意
13.您有過幾次就業機會?
A 0次 B 1次 C 2次D 3次或3次以上
14.您的單次就業時間最長多久?
A 1個月 B 3個月C 半年D 1年及1年以上
15.您對目前收入的滿意度?
A 很滿意 B 比較滿意 C一般 D 不滿意
16.您是否愿意接受托養服務?
A 愿意 B 不愿意
17.如果選擇托養方式,您最愿意選擇哪種?
A 集中托養 B 居家服務
18.您得到過哪些方面的康復服務?(多選)
A 康復治療 B 功能訓練 C 輔助器具配置
D 心理疏導 E 康復知識普及 F 無
19.您正在使用的輔助器具的效果如何?
A 好B 較好C 一般 D 無效果E 沒有使用
20.您對目前接受的康復服務滿意嗎?
A 很滿意B 比較滿意C 一般D 不滿意
21.您所居住房屋的建筑結構?
A 鋼筋混凝土B 混合結構 C 磚木結構
D 木、竹、草結構E其他
22.您對目前所居住房屋的滿意程度?
A 很滿意 B 比較滿意C 一般D 不滿意
23.您的家中是否有無障礙設施?
A 有 B 沒有
篇4
[關鍵詞] 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社會服務職能;調查
[中圖分類號] R642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3)33-0147-02
2007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教育部和財政部正式啟動了“高等學校本科生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簡稱‘質量工程’)”。文件明確提出,“實驗教學示范中心要從全局的高度認識示范中心服務地方社會,發揮示范輻射作用的重要意義”[1]。近年的資料顯示,盡管各地醫學院校實驗教學中心在條件和管理上都有了很大提高,關于實驗室建設、實驗教學改革和科研的報道較多,但未見其社會服務職能的研究報道。我校臨床技能實驗教學中心于2009年獲批為“省級臨床技能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現已形成了以護理為特色的臨床技能實驗教學中心[2]。筆者以我校臨床技能實驗教學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主體,對省級臨床技能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社會服務職能進行了調查研究。
1研究方法及對象
1.1 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自制問卷調查法和訪談法。
1.2 調查對象
對醫學院校師生、醫療機構和社區機構相關人員共發放調查問卷180份,收回有效問卷172份,有效率95.6%。在此基礎上,借助我院近年與國內、國際交流活躍的有利條件,對周邊機構如荊州市社會福利院、社區醫療中心和國外如美國Salisbury大學、新加坡義安理工學院、意大利Turin大學、英國Worcester大學等機構的專家進行了訪談。
1.3調查內容
調查和訪談主要包括8個封閉型問題和一個開放型問題。主要包括中心開展社會服務職能的必要性、獨立性、中心社會服務職能的作用、開展社會服務的主要內容和形式、優勢和存在的問題等。被調查者可根據其自身經驗對中心開展社會服務提出建議。
2調查結果
2.1 中心開展社會服務職能的必要性和獨立性
50%被調查者認為中心開展社會服務職能很必要,認為必要、無所謂或不必要的分別為31%、17%和2%。46%被調查者認為中心應該和高校共同承擔社會服務職能,37%認為中心的社會服務職能必須附屬于高校完成,13%認為中心可部分獨立完成,4%認為中心可完全獨立完成。
2.2 中心社會服務職能的作用
被調查者認為中心的職能和高校的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三大職能密不可分,但與地方高校將培養地方所需人才作為第一大職能有所不同的是,中心社會服務職能依其重要性依次為:為學科科學研究提供場所和技術、利用自身優勢為地方社會提供直接服務和服務地方教育教學。
2.3 中心社會服務職能的內容、形式和輻射范圍
中心社會服務職能的內容按重要性排序,前三位分別為社區培訓、資源共享和科技創新;其次是人才培養、信息咨詢和文化活動。中心開展社會服務的形式主要為技術服務、學歷或非學歷培訓及資源共享;其次為科技研發、產學研合作、信息服務和社區活動。38%認為社會服務范圍應在本省內,33%認為應服務于國內,28%認為僅服務于本市,1%認為服務范圍可以輻射到國外。
2.4 中心開展社會服務職能的優勢和不足
調查結果顯示,中心開展社會服務職能的優勢主要在于設備先進、上級重視和制度完善;其次分別是自主性強、服務意識、有成果優勢和科學管理。另外還有個別被調查者認為其優勢在于中心具有權威性,易引起社會的響應。中心開展社會服務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依次為資金不足、主動服務意識不足、教學任務重、制度不夠完善、該職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人員不足、無自和利潤低等,從而制約了中心開展社會服務。
3 討論
篇5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實踐意義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判決宣告前由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背景、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社會調查報告提交到法庭,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人格調查制度。因為人格調查制度是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法院的判決前,對行為人的性格愛好、身心狀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綜合判別被告人的人格狀況、測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對行為人作出恰當處置時參考因素的活動,其本質是強調對犯罪人個體的尊重與關注,強調刑法的實質公正,這與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關人格調查制度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人格調查制度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調查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人格調查需要調查的項目有很多,包括行為人的性格特點、身體狀況、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平日及實施指控行為前后的表現等,這些項目繁多的調查,看起來非常分散與雜亂,實際上,這些調查都是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的,對行為人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背景情況的調查以及對被告身體、性格等自身狀況的調查,并不是最終的目的,目的在于從各個方面收集和行為人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全面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在此基礎上分析、判定行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調查通常由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完成。對行為人的人格狀況的測定與評估,不是把各個項目簡單羅列,而是通過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實質的調查分析,來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個性特征、心理活動、發展趨勢,其調查程序的嚴謹性和調查結論的法律屬性,決定了調查主體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調查是對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而近年來輕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強調對被告人刑罰個別化的前提下,還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這個意義上,人格調查制度就成為量刑、尤其是判處非監禁刑的重要參考因素。首先,該報告是影響合議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擬判處管制、緩刑和免處的被告人。其次,該報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進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據。只有詳細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才能發現教育、感化、挽救該未成年被告人的“閃光點”、“感化點”,以便有針對性地對該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第三,該報告也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在宣判后對未成年人回訪跟蹤幫教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材料。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實踐
自河南省蘭考縣法院首創社會調查員制度以來,各地法院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并已制度化、規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鑒長寧、海淀等法院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們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實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實行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的“三段式”服務。該《辦法》對調查員的職責、義務、工作規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最明顯有別和優于全國其他法院的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調查員的準入設置了目前全國最高的門檻,只有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教育、共青團工作,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致力于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一定法律知識,誠信記錄優良的同志才能夠初步進入遴選范圍;二是調查員由法院和共青團聯合選任和考核,經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開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辯、審任何一方,不得從事兼職的法律工作;三是對當庭宣判緩刑的案件,調查員直接參與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時間內實現與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會(村委會)主任、學校老師的對接,共同制定跟蹤幫教措施;四是實行社會調查員有償服務,除報銷實際支出外,根據工作量發給相當于其日工資標準的合理報酬,對表現突出的調查員,每年由共青團組織給予表彰。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貴在客觀、公正。因此,我們在設計這一制度和選擇調查員的時候不僅規定了較高的標準,而且把從事律師、陪審、法律援助、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與案件或案件的偵察、起訴、辯護、、審理有關的人員排除在外,而且規定了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確保調查報告客觀、公正。
(一)選拔聘任的基本情況
我們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為共青團,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團市委聯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自2005年6月以來共選聘兩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選任條件為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首批選任的48名社會調查員有11名來源于各縣(市)區團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學校教師,有7名來自其他機關。其中有30名為我市心理陽光協會成員。社會調查員平均年齡為31歲,其中市區24名,各縣(市)區24名,每個縣市至少3名。已經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再聘任為社會調查員,以上人員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從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經驗。完成選聘工作后,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中院與團市委共同下發了文件,對各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組織對社會調查員開展了培訓,頒發了工作證件。
(二)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
我們要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則上對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全部由聘任制社會調查員負責。開展社會調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開展社會調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據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開展調查。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開展的調查,不作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僅作為其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開展社會調查的,由法庭決定是否繼續委托開展調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兩級法院共判處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對365名被告人開展了社會調查,沒有開展社會調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異地犯罪的46名,適用簡易程序的14名。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報告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意見。
(三)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情況
法律對于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未做規定,我們的做法是要求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在證人席處設置社會調查員標牌,由社會調查員在法庭調查后,法庭辯論之前作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訴訟參與人,出庭宣讀調查報告,接受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調查報告形成過程的詢問。此舉主要是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人格證據”使用,避免將社會調查員歸于公訴人或辯護人一方,體現其開展社會調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審結的案件中,有的訴訟參與人對社會調查形成過程提出問題,但未就報告提出不同意見。在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后,由審判長對報告給予評價,對可以確認的內容予以確認。在庭審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以引用經確認的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支持自己的控辯意見。在最后陳述后,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參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開展社會調查程序及其在文書、卷宗中的體現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訴機關起訴書后,根據案情確定社會調查員人選,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聘任社會調查員。轄區各縣(市)法院原則上委托本地社會調查員開展調查,市區各基層法院及中級法院在市區范圍內委托社會調查員,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兩名社會調查員共同開展調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會調查員共同對多名被告開展調查。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簽訂委托書,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地址、主要社會關系及聯系方式。社會調查員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調查提綱并經合議庭審核后開展調查,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文書不在訴訟參與人中開列社會調查員,但在案件審理過程表述時,簡明敘述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情況。在事實部分的最后一段,敘述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平常表現等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關的情況,以及實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論述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的主觀、客觀原因及應當汲取教訓的內容,一般主要采納社會調查結論。在對有罪被告人量刑時,可以引用社會調查結論作為參考和依據。開展社會調查的委托書、調查筆錄、社會調查報告、幫教意見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和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調查員制度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項卓有成效的舉措,確實發揮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會各方的積極評價,但由于我國沒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專門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意見又十分原則,社會調查員制度還存在著諸多法律和實踐操作方面的問題和障礙。
(一)社會調查報告是否是刑事證據的問題
多數人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產生,而且作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準備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規定,應該是具備證據效力的,且與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鑒定結論”相似,同時該報告作為一種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并經過查實以后,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但筆者認為,調查報告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指證據與案情存在的客觀聯系的程度,而調查報告的內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發前的日常生活學習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對案情本身沒有證明意義,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因此,不能屬于法定的刑事證據。
雖然社會調查是個新生事物,是我國法制建設進步的表現,但是仍不應有悖于現有的刑法原則和法律規定,調查報告既然不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也不是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證據,僅是案外的一些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調查報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二)社會調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問題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由于社會調查員的調查報告中存有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說明,且是人民法院據以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依據之一和量刑的參考,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或重或輕的傷害,希望法院可以為其討回公道、重懲被告的因素會影響其對調查報告的認識偏頗,因此,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客觀真實才能保障社會調查制度實施的公正性。
筆者認為要從三個方面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第一,確定調查主體是保證調查報告真實性的前提。社會調查員一般由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有一定的解決未成年人問題經驗的品質高尚的人擔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出現,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第二,在調查方法上,一般由社會調查員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關系地進行調查。實踐中,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及不同的調查對象分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如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時可以各種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調查筆錄,最終制成社會調查報告。第三,法院在開庭前,合議庭必須先對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在庭審時允許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此發表意見,這樣就進一步保證了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三)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問題
我國法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但是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說明,到底社會調查員屬于何種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筆者認為:首先,社會調查員不是證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是在訴訟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社會調查員是參加了訴訟以后才了解案件情況的,而且不是客觀的真實情況而是法律證據反映的情況,屬于法律事實,它和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有本質的不同。有人認為社會調查員屬于品格證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證的證人,但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人作證的范圍是案件事實,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內容不屬于證人作證的范圍。雖然國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證人的出現,但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同,比如法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實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證”,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內容作證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證人,屬于證人的范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相應得規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據調查的內容將社會調查員認為是品格證人。其次,社會調查員也不是鑒定人。鑒定人是接受司法機關的依法委托或訴訟參加人的委托聘請的專門人員,是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社會調查員調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說是案件背景情況,兩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種等腰三角形關系,控方與辯方居于等腰對角,法院居于頂角居中獨立裁判,社會調查員在刑事案件中當然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因此,筆者認為由于社會調查員是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進行的調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給其獨立的訴訟地位,他可以是屬于輔助或者說是服務審判的人員。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建立社會調查員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如何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社會調查制度。
(一)通過立法明確社會調查員地位和身份
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程序法并沒有對社會調查員的出庭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當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做法主要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司法實踐應嚴格依法辦事。第一,應從立法上明確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選任、職權、責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體應當細化,委托關系如何確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關的責任要確定下來。第三,保證內容的真實性。第四,設立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程序,脫離科
學方法和程序,內容的真實性無法保證。第五,要經過質證。總之,明確社會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在將社會調查制度推廣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盡快制定和修改相應的立法。
(二)規范社會調查工作的程序
社會調查雖然有其獨立性,但仍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社會調查員的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調查函前應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會調查員前往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罪犯時應由法院人員陪同;3、對調查內容應當制作成筆錄,或者用音像資料保存,作為調查報告的依據;4、一個案件應設立至少兩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時應由二人同往。
(三)強化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
1、由于目前社會調查員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監督應當是人民法院,包括對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前的審查,聽取被告人、監護人、辯護人的意見并要求調查員作出解釋或補充、核實;在開庭時聽取訴訟參加人的質詢,雖然調查報告不具備刑事證據的性質,但由于其直接關系著量刑,應比照刑事證據在庭審中接受訴訟參加人的質詢,但該意見應向法庭發表,社會調查員沒有義務回答;如果在庭審中訴訟參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對調查報告發生較大爭議或提出實質異議,法庭不宜將調查報告作為量刑參考。
2、聘任單位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措施要加強。如規定社會
調查員定期向聘任單位報告社會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對于調查員的不良行為聘任單位有權依取消其調查員身份等。另外,社會調查員還應接受被調查單位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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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引入社會調查制度內容的修改,構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問題爭議不斷。筆者結合自身社區工作經歷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其思考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問題從國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我國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法律淵源、國內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的觀點及建立專門的社會工作機構作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幾個方面進行簡單論述。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會調查 專業社會工作機構
引言
1985年5月,《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對社會調查制度作了規定,其第16條第1項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第17條規定:“主管當局的處置應遵循下列原則:采取的反應不僅應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與少年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實施,并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目前在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對未成年人做刑事社會調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會調查的主體、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的報告的法律定位、社會調查資金、司法成本控制等問題業內一直存在爭議。筆者結合在社區工作經歷和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其引發的一些思考,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問題展開論證。
一、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等內容進行更全面、深入的調查。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對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處罰,還是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決定。除對犯罪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外,還須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
筆者認為:首先,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接觸犯罪分子和違法亂紀的人員較多,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種思維定勢,并且已經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觀念,帶著這樣思考方式很難在做社會調查時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其調查結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則受到懷疑。其次,公安機關的首要職責是偵查,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很有可能只做與案件相關的調查,卻忽略與案件看似無關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狀態的形成原因、成長過程中遇到的改變其性格等突發事件,所以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可能會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機關任務繁重,如果再開展細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任務量增加,影響其他刑事案件的偵辦。當然為了預防此類未成年人再次犯錯誤或者犯罪,可以提請社工或者學校、家長對其進行幫助教育等活動。
二、檢察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檢察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通過在審查起訴階段開展社會調查,可以使檢察機關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資料,以便在庭審時對其進行教育,為人民法院正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并將有效地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水平,真正體現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宜作為調查主體的理由與公安機關類似,另外從做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發現,讓檢察院做社會調查在時間上就比較困難。以捕前社會調查為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7天時間包括提審、研究決定、報檢察長批準時間較緊迫,即使能夠做社會調查,調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參考性比較低。在偵查階段的案件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案件,認為案件情節比較嚴重,應做社會調查。有觀點認為在公安機關做社會調查,調查報告可以應用到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但是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對提請批捕的做了社會調查,但是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可以從輕處理,不予批準逮捕,那么這在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顯然是公共資源的浪費,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對案件或未成年人產生重大影響,這時僅依靠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很顯然不夠全面。所以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應更注重案件本身的偵查,而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可以放到檢察起訴階段,對于確定批捕、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會調查,既節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復調查又保證了案件和嫌疑人調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點是,在檢察院的批捕和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偵查階段的時間控制范圍比較大,如果在檢察院階段開展社會調查,有利于減少對未成年的羈押時間。
三、法院為社會調查主體
法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應該是法官。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
筆者認為此種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在聽取控辯雙方辯護后依據法律做出判決,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動參與為辯方的社會調查,與法院的審判立場要求是相背離的。其次,法官在調查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法官的主觀評價,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最后,從現實情況來看法院每年處理案件量大,若再負責專業化的社會調查,即使有時間做社會調查,調查結果的質量難以保證。法院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情況了解可以參考公安偵查階段或者批捕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當然對于調查報告是否有證據地位、法官是否采納這又是另外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傾向于法院應采納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并在判決書上有所體現,除非證據法修改或者有相關司法解釋說明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四、社區司法矯正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從工作實踐中看,負責社區矯正的主要力量一是來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來于社區的居委會。具體來說,司法所主要是對監外服刑人員的監管保證其在監外服刑期間不違法亂紀;居委會觀察監外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向司法所匯報,對于監外服刑人員在生活中出現的困難提供幫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矯正經驗可以對監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檢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矯正的、還不夠起訴或者判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教育,但法律沒有賦予司法所在偵查階段、捕前、訴前、審判階段社會調查的權利。有觀點認為居委會最適合做社會調查主體,但是筆者恰恰認為居委會做社會調查有著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夠。“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人隱私最大的保護,居委會設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會開展調查不能保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觸情緒,不配合社會調查。居委會進行社會調查其專業性也是筆者懷疑的一點,就目前北京社區工作人員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幾年引進的大學生社區工作者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外,其他工作人員學歷普遍不高,更不用說社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北京市內隨著大學生社區工作者的招聘和社會工作者資格證的社區普及會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滿足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的條件。
五、社會工作事務所等社會服務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設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本身就是一個專業術語,成為一名優秀的調查員最好具備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和行為學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只有這樣,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綜合分析,解釋其犯罪原因,評價其人身危險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時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點”,為之后的是否進行監護教育進行鋪墊。由此可見,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人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調查人員的模式值得推廣。
所以綜合以上觀點,筆者支持建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作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既有專業性、中立性,又具備科學研究的能力從實踐中提升理論,能更快地促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立。
篇7
關鍵詞:大學生 社會調查 問題
讓大學生開展社會調查實踐活動,是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它是學校教育的擴展和延伸,對促進高校培養出綜合素質人才有著重要的意義。
經過學生經過直接的參觀,訪問等活動,收集到大量材料,對社會客觀事物產生感性認識,對獲得的社會調查材料進行思考與分析,從而由對事物外部聯系的認識提高到對事物內部聯系的認識。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大學生能夠獲得實踐能力、學習能力和交際能力的提高。可以說,對于大學生個人成長而言是一件好事。
高校學生對參加社會調研表現出了很高的熱情,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原因和解決方法下文試探討之。
一、從學生的角度出發
1.對調查研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調研的方法不熟悉
在學生中有人糊涂地認為,調查研究無關緊要或者不太重要。這種認識會影響參與社會調研的積極性和持久性。有些學生憑著熱情參與到活動中來,并沒有學會科學的方法和技能,從而影響工作的進度和效度。
這兩種現象都需要學校和指導老師在活動開始前對學生進行教育,樹立大學生對社會調研的正確認識,并教會學生調查研究的科學方法。例如,講解調查研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調查研究采用的普遍調查法(叉稱“普查法”)、典型調查法、抽樣調查法;調查研究運用的形式:開調查會、個別訪問、實地觀察、通訊調查、問卷調查;調查研究步驟(程序):
(1)調查前的準備,就是確定調查目標、編寫調查提綱。
(2)調查實施,主要是搜集資料、設計問卷、進行調查等。
(3)調查材料的整理與分析,主要指整理資料、分析資料。
(4)撰寫調查報告或考察報告。
2.疲勞與挫敗感的修復
進行社會調查會產生疲勞,包括生理和心理兩種。在調查實踐中發現,在連續進行三天以上的全天性調查后,調查員普遍會出現心理上的疲勞感,最明顯的表現是不愿意說話、困乏和思維障礙。加上采訪接連碰到挫折和失敗,當收獲較少的時候,容易產生挫敗感,繼而動搖參加活動的決心。
引起疲勞的原因主要是工作量安排不合理造成的。為了盡快完成項目,或者急于求成,密集作業。對于許多初次參加調查工作的大學生調查員來說,遇到一兩次拒訪后情緒會非常低落,產生自己能力有限或運氣不佳等想法。
較為理想的方法是不進行連續工作,在中間穿插一兩天休息或安排一些其他工作,這樣可使生理和心理的疲勞有時間得以恢復。對于從事市場調查的人員來說,在訪問過程中的種種挫折都是難免的,要使大學生能夠經受住挫折,同樣的除了要樹立良好的心態,指導老師也要教給學生排遣和情緒緩沖的方法,并鼓勵和引導學生。例如,參加一些集體娛樂活動或自身能力較強的活動,通過獲得較多的成就感和勝利感來達到恢復的目的。
3.如何理論聯系實際
社會調查不僅僅是一項收集資料的工作,它包括資料收集和資料的加工、分析研究兩個環節,是一個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即使在調查對象的選擇、直接收集事實資料的過程本身中,也必須包括人們的思維加工,調查與研究二者不能割裂開來。學生參加社會調研活動,不應將自己的角色定位于老師的調查員,而應定位在研究者的角度。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實現社會調研對學生成長的促進作用,大學生本身的參與感和主人翁意識才會得到提高。不僅要認識社會現狀,也要學會對現狀進行分析,研究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二、從學校方面考慮
1.引導不夠
社會調研具有良好的輔助學習的作用,而現行教育方法下,并沒有廣泛應用,只有個別學科、專業或者學生項目、活動,才會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研。如果能夠結合專業學習,在深入實際的基礎上,對與國情民情密切相關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等問題組織學生進行專題調查與考察;或者是與學生密切相關、引起大多數同學興趣的事件、話題,都能夠組織社會調研。這不僅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同時激勵學生深入思考。這對于學生只會死記硬背、缺少創新精神也是一種改變。
2.投入不夠
學校除了設立相關經費撥付和獎勵制度,來鼓勵本科生參與教師課題的調研活動外,還可以獨自或校企聯合設立學生自主調研基金。一方面,鼓勵和支持學生獨立學習、創新研究;另一方面,也是加強校企合作、為企業輸送人才的良好形式。
3.培訓不夠
進行社會調研,對于大學生而言還有一些技巧和素質需要培訓,如采訪技巧、社交禮儀、速記等相關能力。
三、社會層面的問題
在現代社會,社會調查是一種具有一定社會服務目的,運用現代科學方法,系統地了解社會現象、收集經驗材料并對其進行分析研究,得出規律性結論的過程。開展社會調研的目的歸納起來有幾個方面:一是服務于政府,提供決策參考:二是服務于企事業單位,提供管理參考;三是服務于社會,提供社會生活及個人行為準則之參考。總的來說,是對社會發展非常有利的事。
而目前人們對于社會調查存在著諸如浪費時間、打擾生活、可信度低、結果片面、影響力小等負面的想法,從而對調查員尤其是街頭調查,抱有排斥的態度。這對大學生投身社會調研活動,增添了阻力和恐懼感。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的是增加社會調研積極性的宣傳,多多展示社會調研在社會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改變人們的看法,從而為大學生進行社會調研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綜上所述,大學生參加和進行社會調研還需要提高自己的認識,開闊視野,主動增強綜合素質;學校和社會也應支持和鼓勵大學生,使得大學生從社會調研過程中進步完善自我,為社會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孫桂麗.大學生從事社會調查的意義淺析.河南教育,2010,(2).
篇8
關鍵詞 審前社會調查 人身危險性
中圖分類號:C913.5
文獻標識碼:A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各方面均處于發展不成熟時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社會經驗等發展之間尚未平衡。同時由于刑罰個別化、未成年人再社會化、教育刑理論的進一步深入人心、審前社會調查制度在各國被普遍施行,并已成為世界通行的少年司法原則之一。但是由于我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也是各有特色,沒有統一的標準,作用也是不盡相同。本文基于此,提出關于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希冀對這一制度進行規范。
一、 審前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審前社會調查是指法院聘請社會調查員在開庭前去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學校、社區或村委會、家庭進行調查,了解其家庭狀況、學校情況、居住環境及平時表現、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悔過情況等,然后制作成調查報告,在法庭審判時提請法院,以求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第16條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作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置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作出明智的審判。”為了貫徹該公約的規定,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相繼出臺了司法解釋,認可了這種社會調查制度。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辨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這可以看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制度的基礎。我國很多地區有社會調查辦法(試行)的規定。
二、我國現存的審前社會調查形式
目前,社會調查員采取的調查方式主要有制定填寫式表格,發給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監護人或所在單位如實填寫;或根據調查對象的不同,采取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進行調查;或不定期地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訪談,會見被告人的父母或所在單位的領導,深入學校、社區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等等。現行的審判實踐中,審前社會調查多體現為審前社會調查表。豍大部分社會調查都著重于對被告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的了解,被告人平時表現、家庭成員、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在單位或學校及相關組織的意見、所在村(居、社區)、社區矯正基層機關的意見。同時沒有忽視對被告人個性特點和被告人家庭經濟情況,但是卻忽視了被告人犯罪中以及犯罪后的表現。
三、審前社會調查內容的考量因素
(一)審前社會調查的目的。
我國的社會調查制度要實現的目的應當是多方面的,不應僅局限在庭審時期,主要包括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啟動和每個訴訟階段的處理提供參考。
1、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立案偵查后采取何種強制措施、是否移送審查,移送后是否提起公訴,是否不,審判后如何量刑、如何執行等,社會調查的結果都應當是重要參考之一。
2、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個訴訟階段,都應當將司法轉處作為重要原則之一,以減少未成年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盡量減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時間。社會調查的結果是公檢法機關在各自的訴訟階段找準感化、教育點,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據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實現預防與懲治犯罪相結合的目的提供參考。
四、對我國審前社會調查內容的建議
(一)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
1、對未成年人的姓名(確定被調查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年齡、性別(女性可能容易沖動、偏重感情、不善于預料未來、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等心理特點與女性的周而復始的月經活動有關,從而導致女性在月經期間容易犯罪)、住址、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被調查人是否患病會對其犯罪活動影響很大,可能因為身患絕癥鋌而走險)、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在校學習還是務工、務農,是否有輟學、流浪等情況。
2、對未成年人性格特征、興趣愛好、智力能力等情況以及交友情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賭博、早戀、網癮、夜不歸宿等不良表現,是否接觸不良的閱讀物、光碟、網站等,是否與具有不良表現的人交往,等等。
(二)未成年人的生存環境及其日常交往范圍。
1、家庭背景的調查。家庭是我們出生后接觸的第一也是最多環境,因而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最為重大,包括家庭成員的構成,家庭成員的關系,監護人的職業、收入、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及教育方式,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父親或母親被判刑入獄以及父母離異等情況;父母是否存在對孩子虐待、體罰或管教不當等情況,父母是否具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等等。
2、學業情況及學校環境的調查。包括學習成績如何,對學習、對老師的態度、師生關系如何,是否有退學、逃學等情況,學校管理秩序如何,學校是否重視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視差生、體罰學生等現象,學校周邊環境如何等等。
3、居住環境的調查。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好壞,鄰里是否和睦等等。
4、職業環境的調查。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早已輟學參加工作,因此對于其工作環境的調查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著重調查與同事的關系和工作表現。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
法院要與偵查、檢察機關進行協商,允許社會調查員查閱相關案卷,了解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表現,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
(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的表現。
犯罪后的表現包括是否有悔罪表現,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或者是否得到被害人或近親屬的諒解。未成年被告人在實施犯罪后,尤其是在被偵查機關抓獲后表現各異,有的是因為不懂法或一時沖動而實施了違法犯罪,被逮捕后非常后悔,主動承認錯誤并愿意積極悔改;有的是“幾進宮”,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毫不在乎,沒有任何悔改之意;有的犯罪后還心存僥幸,不但不認罪,而且百般抵賴。因此,實施犯罪后的表現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不同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體現了改造程度的難易。它們對于法官量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是不可缺少的調查項目。
(五)社會調查員應采取的措施。
社會調查員對相關原始材料進行梳理、分析,得出的概括性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同時為了防止實際調查中出現特殊情況,還應當允許社會調查員發揮主觀能動性對一些內容進行靈活和必要的調整或補充。
青少年犯罪已成為世界性的嚴重社會問題,與吸毒販毒、環境污染并稱為三大公害之一,已成為黨和國家密切關注的主要社會問題之一。做好關于未成年人審前社會調查,完善審前社會調查的內容,對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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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涉外調查的規范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調查機構和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外調查,包括:
(一)受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委托、資助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二)與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合作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三)境外組織在華機構依法進行的市場調查;
(四)將調查資料、調查結果提供給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調查,是指收集整理有關商品和商業服務在市場中的表現和前景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調查,是指市場調查之外,以問卷、訪談、觀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關社會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
本辦法所稱境外組織在華機構,是指經我國政府批準,境外組織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外調查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
第四條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涉外調查管理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從事涉外調查,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進行可能導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調查:
(一)違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違反國家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宣傳、迷信的;
(七)進行欺詐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家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第九條涉外市場調查必須通過涉外調查機構進行,涉外社會調查必須通過涉外調查機構報經批準后進行。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境內直接進行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不得通過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第二章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
第十條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資格認定。
任何個人和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外調查。
第十一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包含市場調查或者社會調查內容;
(三)具有熟悉國家有關涉外調查管理規定的人員;
(四)具備與所從事涉外調查相適應的調查能力;
(五)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開展三項以上調查項目,或者調查營業額達到三十萬元;
(六)有嚴格、健全的資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
第十二條業務范圍中含有市場調查內容的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具備第十一條第(三)、(六)、(七)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在境內直接進行與本機構有關的商品或者商業服務的市場調查;但是,不得從事社會調查。
第十三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表;
(二)用以證明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所列內容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向國家統計局提出;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批準的,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國家統計局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涉外調查許可證應當注明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和頒發機關、頒發日期、編號、許可范圍、有效期等項內容。
第十七條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頒發機關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
第十八條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涉外調查機構需要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頒發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將不再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九條終止涉外調查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
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屆滿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機關繳回已過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或者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第三章涉外調查項目管理
第三章涉外調查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涉外調查機構申請批準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申請表;
(二)涉外調查許可證復印件;
(三)委托、資助、合作的合同復印件;
(四)調查方案,包括調查的目的、內容、范圍、時間、對象、方式等;
(五)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
(六)與調查項目有關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二十三條涉外調查機構申請批準涉外社會調查項目,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向國家統計局提出;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批準的,發給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就變更部分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涉外調查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調查對象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
涉外調查機構進行涉外調查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說明調查目的,不得冒用其他機構的名義,不得進行誤導。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進行的涉外社會調查,應當在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首頁顯著位置標明并向調查對象說明下列事項:
涉外調查許可證編號;調查項目的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本調查為調查對象自愿接受的調查。
第二十七條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建立涉外調查業務檔案。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或者轉讓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涉外調查機構和有關人員對在涉外調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涉外調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進行涉外調查的;
(三)偽造、冒用、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過有效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從事涉外調查的;
(五)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涉外調查的。
第三十二條涉外調查機構和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涉外社會調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已批準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的;
(三)泄露調查對象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的;
(五)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進行涉外調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調查業務檔案的;
(七)拒絕接受管理機關檢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機關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和有關材料、提供虛假情況和材料的;(九)未標明、未向調查對象說明第二十六條規定事項的。
第三十三條涉外調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一)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未依法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二)終止涉外調查業務,或者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篇10
關鍵詞 會計;實踐教學;實踐環節
一、會計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會計是對會計單位的經濟業務從數和量兩個方面進行計量、記錄、計算、分析、檢查、預測、參與決策、實行監督,旨在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核算手段,它本身也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專業作為應用性很強的一門學科、一項重要的經濟管理工作,是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經濟管理離不開會計,經濟越發展會計工作就顯得越重要。在2007年暑期,上海應用技術學院(下文簡稱“我校”)經濟與管理學院團總支以會計專業為主線,針對已經畢業的02級會計專業學生進行調研和走訪工作。這次暑期社會實踐活動為期一個月,時間比以往倉促一些。參加調研的同學走訪了我校157名會計學專業畢業生及其所在單位。通過基本的問卷了解外,還同時運用了走訪和平信的方式進行聯絡。運用第一手的真實數據分析我校會計學專業畢業生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對我校會計學專業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要求、我校會計學專業畢業生對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的評價和用人單位對我院畢業生的評價共四個方面的問題。
畢業生對學校教育及管理工作評價中的實踐教育對實踐操作能力的幫助這一部分的調查結果如圖1所示。圖1中×軸上1表示學生認為實踐教學對實踐操作能力非常有幫助,2表示有所幫助,3表示說不清,4表示幫助不大,5表示毫無幫助。很明顯,學校的實踐教育對實踐操作能力還是有所幫助的。在學校每學期期末進行的校內外實習,讓同學們能夠對整個會計環節了解并且進行操作,對整個知識系統進行梳理,能夠對書本知識有所鞏固。把書本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這樣,我校的畢業生在踏上社會工作崗位之時,能夠比較好地、比較容易地進入崗位。實踐教育不僅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要使學生具有綜合性、獨立性和創造性的分析與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會計這個專業更加注重實踐的操作,單單有書本知識是不行的,需要的是“理論聯系實踐”。我校學生通過在校內的實踐積累了經驗,給今后的工作帶來了方便。可見,學校的實踐教育對學生就業后的操作能力是有幫助的,通過實踐能夠提高專業實踐能力。使我校會計專業畢業的同學在個人競爭力方面有了很大優勢。
二、會計實踐教學的組成
會計實踐教學系統是由各個教學環節要素組成的,從整個教學過程分析可知,實踐教學環節要素包括實驗課、校內實習、校外實習、社會實踐、社會調查、畢業論文等。
(一)實驗課
會計實驗課是在講授會計專業主課程以后,按照會計實驗課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學生在校內的會計實驗室進行模擬實際會計工作的操作。會計實驗教學是在輔導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按照實際會計工作的要求,自行填制和審核原始憑證,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和審核記賬憑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日記賬、明細賬和總賬,根據賬簿資料和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以及會計資料裝訂和歸檔等。在操作方式上。既要進行手工操作,又要進行計算機操作。
(二)校內實習
按照會計專業課的內容和要求,在課程學習到一定階段或學習結束后,到學校的校辦企業和有關職能部門(如財務處、審計處)進行實地操作練習。會計實習是對會計教學的總結和檢驗。會計實習可分為校外實習與校內實習,根據學校的條件,選擇校內實習或校外實習。選擇校內會計實習時,因校內實習單位對學校會計教學實習的內容與要求比較熟悉,有利于對學生的實習進行指導,能夠較好地完成會計實習任務。應該指出,在學校進行會計實習,不是在學校的會計實驗室進行會計實驗,這是兩種實踐形式,不能混為一談。
(三)校外實習
按照會計專業課的內容和要求,在課程學習結束后,到學校外部企業和有關部門進行實地操作練習。在學校有校外會計實習的條件下,一般在會計專業課(如會計原理或基礎會計、財務會計和審計)的課堂學習結束后,按照會計實習的內容與要求,組織學生深入到企業和有關部門,進行會計工作的實習,一方面了解和熟悉企業和單位所處的環境和實際工作情況;另一方面,對生產經營過程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學習與掌握會計基本技能,在實際工作中培養實踐能力,從中進一步學習會計理論與方法。
(四)社會實踐
按照會計專業課的內容和要求以及培養學生全面發展的需要,在學校課程學習結束后,組織學生到某個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進行社會服務和社會兼職的實踐活動。如:在假期,組織學生到某個地區或部門進行宣傳、咨詢服務,或協助工作;或學生利用假期,到企事業單位進行兼職工作,如兼職記賬工作、收款工作,或做一些服務性的工作。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對培養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提高思想品德、學會如何做人,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五)社會調查
這是根據教學與社會的需要,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采用一定形式對社會進行調查的實踐活動。調查的內容,一方面是根據會計專業教學計劃的安排,對有關會計教學和會計改革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另一方面是按照培養學生全面發展的需要,對相關的熱點問題進行社會調查。社會調查的形式有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和網上調查等。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的主要形式,是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單位,讓學生到某個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采訪、蹲點、座談、參觀等形式。深入實際進行專項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資料,實地觀察,了解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等實際情況,了解會計工作的組織、人員配備與素質、工作環境、會計核算與會計管理、存在問題等實際情況,了解社會經濟改革、經濟建設等方面的實際情況,拓寬視野,運用所學理論與方法,進行分析,揭示本質,加深對理論與方法的再認識,寫出調查報告。學生通過社會調查,增長實踐知識,鍛煉社交活動能力和獨立工作能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由于其具有社會調查內容單一、時間較短、方式簡便、聯系面廣、耗費較少和收獲較大等優點,是會計實踐教學中一種較好的形式。
(六)畢業論文
畢業論文是根據會計教學計劃安排,在課程學習結束后,為綜合檢查知識水平和考核科學研究初步能力。由學生按照專業選題而撰寫的論文。畢業論文要事前選好與專業相關的論題,題目要有實踐性(與現實相關)、理論性(與綜合認識相關)和創新性(與探討新問題相關)。撰寫畢業論文要擬定寫作步驟,包括:選定論文題目、擬定論文大綱、搜集資料、展開社會調查。通過畢業論文的實踐,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為走向實際工作崗位做好準備。
三、如何正確處理各實踐環節的關系
在以上會計實踐教學環節中,各個實踐環節都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由于現實中各種因素的影響。從穩定性、保證性和效果性而言,最重要的是校內實踐環節;而在校內實踐環節中,最重要的是實驗課環節。在制定會計實踐教學計劃時,要正確處理各實踐環節的關系,發揮各個實踐環節應有的作用。
(一)校內會計實驗與校外會計實習的關系
在已建立會計實驗室,可以組織校內會計實驗的條件下,校外會計學習是不是就不需要了?答案是否定的。校外會計實習仍有其重要作用。在新的環境下,為克服會計實習的困難,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穩定的符合條件的會計實習基地,或根據實習內容選擇實習單位,建立實習制度,采取相應措施,有效地組織校外會計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