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規范文

時間:2023-03-17 15:40: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旅游政策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旅游政策法規

篇1

旅游政策法規》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本課程的教學目標是使學生掌握旅游政策法規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在理論知識方面,要求學生掌握旅游法的相關內容;在基本技能方面,使學生能夠運用所學旅游法規知識分析、解決旅游業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為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培養高技能的旅游應用型人才。作為職業院校旅游管理專業必須開設的專業課之一,因為一些原因導致學生興趣不濃,教學效果不佳。通過多年的教學實踐,筆者就職業院校該課程教學現狀出發,探討課程改革的重點。

一、《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學現狀

(一)旅游業快速發展對人才要求高,教學難度大

國家旅游局統計顯示,2015年,我國國內旅游突破40億人次,旅游收入過4萬億元人民幣,出境旅游1.2億人次。中國國內旅游、出境旅游人次和國內消費、境外旅游消費均列世界第一,我國旅游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10.2%。旅游從業人員不僅需要具備旅游專業知識和技能,還必須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才能確保旅游活動順利開展。因此,對教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旅游法》施行后,教材更新慢

中國首部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不僅使國家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有法可依,更是中國旅游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中國旅游業全面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時代。但現行教材存在著嚴重滯后性,很多教材內容沒有及時更新,目前使用的教材針對本科生的比較多,適合職業院校學生的非常少。因此,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及時補充《旅游法》的相關內容,做好教學知識的更新。

(三)法律基礎知識缺乏,學生存在畏懼心理

職業院校旅游管理專業的學生普遍缺乏法律基礎知識,《旅游法》頒布以后,行政性指令較多,理論性強,內容抽象、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存在一定的難度,加上職業院校生源素質水平差異大、基礎不平衡,對教材內容的理解、把握、分析能力具有一定差異性,過多的法律條文和沉甸甸的教科書讓學生對本課程產生畏懼心理,導致失去學習的興趣和主動性。

(四)教學模式單一,教學方法有待革新

目前在職業院校中,擔任該課程的教師并非法律專業出身,而是由旅游管理專業的教師來承當。有的教師對教材部分內容也是一知半解,在給學生講解的過程中,無法將知識講解透徹,學生就更加難以理解了。同時,目前在職業院校課程講解中,還是采取教師講授為主,不符合旅游職業學校學生求新、求變的學習心理,教學模式比較單一。

二、《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改革重點

(一)明確教學目的,注重培養學生的職業素質

職業院校旨在培養理論基礎扎實、專業知識面廣、動手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管理服務人才,不僅要注重學生專業能力的培養,還應該提升學生的職業素質。教學目的應以學生就業為指導,以行業的需求為出發點,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滿足旅游業的迅速發展對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的需求。通過課程的學習,學生了解和掌握有關旅游業的政策、法律法規條文,并能夠理論聯系實際,提高學生在專業領域中運用黨和國家政策、旅游法律的能力,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旅游業應用型人才。

(二)精心準備講義,加強教材建設

近年來旅游相關法律法規已進行了很多修訂,尤其是《旅游法》頒布以后,教材更是滯后于現行法規,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隨時關注行業最新動態,及時補充新的法律法規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新的變化――新《消法》規定有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由“一倍”提高到“三倍”。但仍然有一些教材沒能及時更新,教師不能生搬硬套,照本宣科。教師應該認真學習《旅游法》相關內容,做好教學知識的更新,精心準備講義,把《旅游法》融入到日常的教育教學中去。

(三)改進教學方法,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

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改變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方法,采取根據課程內容和學生特點,靈活運用案例分析法、分組討論法、角色扮演法、情景模擬法等教學方法,啟發引導學生積極思考、樂于實踐,提高教與學效果。

對于教師而言,可以通過進修、培訓等多種途徑獲得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教師只有既懂法律又懂旅游,才能站在一定高度分析教學內容,給予學生正確指導。

(四)采用網絡課程教學,提高教學效果

1.針對課程專業性強,學生法律知識缺乏的現狀,運用現代化技術設備,制作教學光盤,把抽象的知識變得形象具體,讓學生能夠根據需要重復學習,反復消化,增強教學效果。

篇2

【關鍵詞】《旅游政策與法規》;教學難點;教學改革

一、課程教學的難點分析

(一)從課程性質來說,課程本身尚不具備系統的邏輯結構,缺乏有機的內外聯系

目前,我國還沒有頒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行業的法律主體及其關系的處理主要是受各種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制,這些法規常常是散落于各個領域,內容繁雜,而以此為學習對象的《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在教學內容上就有了明顯的先天不足——學習內容缺乏嚴密的邏輯結構且內容松散,翻開任何一本教材的目錄,就能夠輕易的發現,除了第一章“緒論”是必置于首位的之外,其后的各個章節完全可以隨意調換順序,學習對象的“散”使得該課程很難整合成為教學內容模塊,也不利于學生知識結構的建構。

(二)從教材質量來說,現有的教材難以為教學活動提供充分的指導與支持

近年來《旅游政策與法規》的教材建設工作也取得了明顯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法理與案例脫節的情況比較嚴重,縱觀現有的教材,大致可以分為法理型和案例型兩類,前者側重于法學理論闡述,概念繁多,條款羅列,缺乏全面而又典型的案例分析,實際操作性不強,而后者則以案例為主,與實際聯系緊密,便于學生理解,但此類教材的案例往往又缺乏細致準確的法理分析,使讀者只知其事,不知其理,更有甚者,案例良莠不齊、缺頭短尾,也難以為教學活動提供有益有力的支持。

二是教材毫無趣味性可言,難以吸引學生自學。《旅游政策與法規》是一門法律色彩濃重的課程,法律固然是嚴肅的,但是在傳遞知識、解釋知識的過程中,條文的枯燥不利于學生的接受和理解。

三是教材內容與行業發展脫節。《旅游政策與法規》的教材中常常出現滯后于實踐的現象,比如近期修訂過的一些法規、行業政策的新動向等等,在教材中都得不到適時的反應,在案例選擇方面行業中新近發生的典型事件難以收錄其中進行分析,而5、6年甚至是10年以前的陳年往事卻比比皆是。

(三)從教師能力來說,該課程對教師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行業實踐經驗要求都較高

《旅游政策與法規》對授課教師的知識與能力均有著較高的要求,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旅游學科的基本理論和知識,這對旅游管理的專業教師而言,是基本能力,因此并非難事。

二是目前旅游管理專業高等教育層次的教師多是從校園到校園的科研型人才,多數教師對行業實踐環節的了解程度不夠,即便是行業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也只是熟悉某一個方面,不太可能面面俱到。

三是《旅游政策與法規》必然要求任課教師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素養,以旅行社經營管理法規這部分的教學內容為例,任課教師在熟悉《旅行社條例》的基礎上,還應掌握《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相關法規制度。

(四)從教學方法來說,傳統的講授+案例教學法不能完全滿足課程教學的要求

目前教學實踐中此法也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教學中所使用的許多材料都存在陳舊過時、不夠典型;另一方面在具體分析和應用時完整性不夠,常常是陳述了事情起因之后卻缺乏具體的處理程序和處理結果,也難以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二、《旅游政策與法規》教學改革的思路

任何一門課程的教學,都是一個教、學互動,教學相長的過程,教師與學生是教學活動中的核心主體,也是教學改革的關鍵所在,針對《旅游政策與法規》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趣”、“活”、“新”、“動”的教學改革思路。

(一)“趣”——培養學生的課程學習興趣

首先,重視課程導入,強化“第一堂課”的力量

“第一堂課”是指學生第一次在課堂上正式接觸某一門課程,以《旅游政策與法規》課程來說,在課程導入環節,可以通過一些與學生聯系緊密的事件入手,引導其思考當這些事件發生在他們身上時,如何處理才能稱得上是合情合法合理,進一步說明課程的學習目的。

其次,增強課堂的趣味性,保持學生的學習興趣

例如在講授“導游人員的權利與義務”這一節內容時,筆者給學生播放了一首名為“最炫導游風”的FLASH動畫,以此引發學生對主題的思考與討論,再引入《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在活躍課堂氛圍的同時也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活”——設計靈活多變的教學方法

一是法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這類教學內容在課程中占了較大的比重,幾乎每一章都有,且多為重要的核心知識點,例如導游人員的權利與義務、旅游飯店的權利與義務、旅游交通運輸承運人與旅客的權利與義務、旅游消費者的權利與旅游經營者的義務等等。這類知識點的教學目的在于讓學生掌握“可為”與“不可為”,并且明晰“不可為”的責任和后果。因而,采取案例教學法,變抽象法理為具象事件,是比較可取的方法。

二是程序性教學內容

程序性知識的教學目的在于讓學生熟悉處理相關事宜的程序,在教學過程中宜引入情境模擬法,例如在講授旅行社設立程序時,可以讓學生扮演旅行社經營人員到旅游局、工商局、稅務局辦理相關手續的全過程,在講授旅游投訴程序時,可以讓學生分別扮演投訴者和被投訴者,在教師的引導下對旅游投訴情境進行還原。

三是爭議性教學內容

諸如旅游業中一直爭論不休的“開瓶費”、“12點退房”、“1元消毒餐具”等現象,往往存在見仁見智的爭議,對于此類教學內容,則適合采用討論式的教學方法,教師可以從日常生活的片斷引入,或是提供相應的材料,列出討論題目引導學生進行討論,并鼓勵其發表看法。在討論教學法中,值得注意的是點評總結環節,學生討論之后,教師應適當的對其觀點進行點評。

(三)“新”——注重教學材料的與時俱進

以“旅游安全管理法規”一章為例,筆者在該章的講授中引入了三個時事關鍵詞,分別為“火鍋店爆炸”、“塑化劑”和“45天速成雞”,這些事件都發生在授課的當月甚至是同一個星期,大部分學生都已知曉事件名稱,只是多數未曾深究。引入時事關鍵詞,可以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在此前提下,將相關的法理融入時事,引導學生從旅游安全管理法規的角度來思考、分析發生在身邊的事件,對于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收效頗豐。又如,2012年8月底,國家旅游局官網公布了《旅游法》草案的征求意見稿,這對我國旅游法制建設而言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本,但是任何一本教材都不可能及時的作出反應,于是筆者在第八周的教學中,安排了一次《旅游法》草案的討論活動,對說明及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在這次課上,學生表現出了較強的積極性,提出了不少頗有新意的見解,可見教學材料的更新對于強化學習興趣、提升教學效果有著較好的作用。

(四)“動”——加強學生在課堂中的參與

傳統的《旅游政策與法規》教學中,教學方法以靜態為主,學生在課堂上多處于被動狀態,加之原本就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課堂氛圍很難活躍起來。對于本課程來說,如何通過有效的方法促進學生主動思考以鍛煉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是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因此在課程教學改革中,如何加強學生在課堂中的參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論題。前述的“趣”、“活”、“新”三個方面,都與這一點有著密切的聯系,培養學習興趣是加強學生課堂參與的前提,靈活多變的教學方法能夠為學生在課堂上的參與和教、學之間的互動提供空間,盡量使用新的教學材料,則能夠拉近課堂與生活的距離,更能吸引學生參與,也便于學生發揮。

在具體的教學活動中,上述的案例教學法、情景模擬法和討論教學法,都能夠較好的吸引學生參與教學,無論是采用哪一種方法,都需要教師尊重學生的思維、觀點和表現,可以多采用口頭表揚等方式鼓勵學生表達自己的觀點。此外,應注重問題式教學的運用,通過案例、情景設計、角色模擬等方式,引導學生提出問題,指導學生共同對問題進行分析,并鼓勵其設計多種方案尋找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途徑,多視角、全方位地綜合培養學生的思維邏輯能力、口頭表達能力、靈活運用法律知識能力、團隊協作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等。

參考文獻:

[1]崔海波.以就業為導向的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學模式研究,當代教育論壇,2011年第12期.

[2]楊艷芳.《旅游政策與法規》教改的注意事項,教育界,2012年第7期.

篇3

[關鍵詞]政府層級;公共產品;供給規模;供給效率

[中圖分類號]FO6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2670(2007)04-0003-07

一、問題的提出

效率是經濟學永恒的研究主題之一,對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研究貫穿于公共經濟學發展的始終。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如何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一直是困擾經濟學研究者的一個難題。作者認為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的研究須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判斷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規模,即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各級政府應該供給的公共產品規模應該是多大;其次,必須研究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標準,實現公共產品的低效率供給向高效率供給轉變。我國作為一個擁有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的國家,在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的前提下,研究由哪一級政府供給教育、醫療等公共產品,并測算我國政府部門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尤為重要。本文從政府分級條件下公共產品最優供給規模的確定出發,并結合中國實際提出了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判斷模型與分析指標,以期對這一研究課題提供一絲思路。

二、政府分級的理由:分級供給公共產品

早在17世紀中期,古典經濟學家就認識到提供公共產品、滿足公共需要是政府得以存在的依據。霍布斯在其完成于1651年的《利維坦》一書對國家的論述中,體現了公共產品政府供給的思想。霍布斯認為公共產品的利益和效用是由個人享有,但個人本身難以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或集體來提供。休謨在《人性論》中論述到只有依靠國家或政府才能夠提供橋梁等公共產品,“只有在少數人方面才可能辦得到,……這些人就是我們所謂民政長官、國王和他的大臣、我們的長官和憲宰;……這就是政府和社會的起源。”

但是,公共產品的供給并不是由一級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公共產品是有層次的,按照受益范圍不同可以劃分為全國性公共產品與地方行公共產品。受益范圍僅僅局限于地方政府轄區之內的公共產品,應為地方性公共產品。如果公共產品的受益遠遠超出了區域性范圍,直至能夠為國內居民所共同享用(如公共安全的中央控制系統),那么,它就具備了全國性公共產品的特征。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全國性公共產品應有中央政府來供給,地方性公共產品應有地方政府來供給。正如布坎南的觀點:“在各級政府中間的經濟的或有效的職責劃分取決于公共行動溢出效應地理范圍的大小。每一種公共性的貨物或勞務僅僅對有限的一組人口來說是‘公共性’的。這組人口的范圍大小決定了應履行職責的政府單位的‘規模’經濟”。另一方面,從效率的角度來考察,對于地方性公共產品,如果由地方政府來提供則更符合效率原則。對此,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圍》中提出了這兩條原則,一是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眾,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轄公民的效用與需求;二是不同地區的居民有權選擇自己消費的公共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奧茨(Wallace E.Oates)也認為:“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他們各自的選民,則總要比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得多”。特里西(Richard w.Tresch)從信息傳遞的角度,認為中央政府遠離地方居民,難以完全了解他們的真實需要,因而存在一個“偏好誤識”問題,中央政府有可能錯誤地認識社會偏好,從而錯誤地把自己的偏好強加于全民頭上。不如地方政府更能實現社區福利的最大化。蒂布特(Charles,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純粹理論》中通過“以足投票”理論論證了,如果允許居民在各地區之間自由流動,那么,個人的自由選擇和組合,將形成各地方政府的競爭局面,從而迫使政府的財政決策更好地反映納稅人的偏好,促進全國福利水平的最大化。對此,蒂布特自信地認為,“當這種解決方法可能不完善時,是因為制度剛性,并沒有使其失去重要性,該解決方法――是能夠得到的最佳方法。”

因此,政府之所以分級不僅是因為各級政府必須實現供給本轄區居民受益的公共產品的政府職能,而且各級政府必須有效的實現其職能。如果一級地方政府不能實現有效供給本地區公共產品的職能,那么這一級地方政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由此可見,政府存在和分級的理由和根據就在于政府必須有效的供給本地區的公共產品,這是政府存在和分級的唯一理由。

三、政府分級條件下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數量的決定

(一)假定

1、社會只有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者,非政府機制失靈。市場機制、自愿協商聯合機制、合約機制以及民間自愿機制等在公共品供給中普遍存在失靈,市場、第三部門不供給公共產品,只能由政府機制替代。

2、社會只有單個公共產品供消費者消費。

3、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已知。公共產品的需求量與公共產品的價格成反比例關系,公共產品的價格越高,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需求量越低;公共產品的價格越低,需求量越大。

4、消費者支付的稅收是其消費公共產品的價格。

(二)模型Ⅰ:單一政府的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模型

如圖1,假定只有唯一的一級政府,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為D,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政府收取稅金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為S。需求曲線D與供給曲線s相交于點E,公共產品的供需均衡。此時,消費者付出P的價格(稅金),獲得數量為O的公共產品。需求曲線與供給曲線的交點決定了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如果產量位于均衡產量Q的右邊,那么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稅金)低于供給價格,換言之,總收益小于總成本,因此要減少公共產品的供給產量;如果產量處于均衡產量Q的左邊,那么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稅金)超過了供給價格,總收益大于總成本,因此要擴大公共產品供給產量。從單一政府的公共產品供需均衡模型可以看出,只要政府可以獲取到足以彌補其成本的稅收時,公共產品的均衡總會達到。

但是,消費者通過繳納稅收或區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這一過程中是存在交易成本的,成本是一種資源的耗費,交易成本的存在會使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資源減少。如圖1所示,當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單位交易成本為p''-P時,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向左移動至S'',因此,在消費者繳納的稅收為P時只能消費到數量為Q''的公共產品,消費者對

公共產品的需求的不到滿足。但是公共產品在E'點達到均衡,此時消費者多繳納了稅收,但是少消費了公共產品,稅收由P上升到P',公共產品的供給量卻由Q下降到了Q',這也就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是感覺多繳納了稅收卻得不到應有的公共產品的原因之一。在公共產品的單位交易成本為P''-P時,消費者要想得到Q數量的公共產品,一種方法是必須多繳納稅金以彌補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交易成本所帶來的資源耗費,必須多繳納(p''-P)*Q的稅金;另一種方法是政府控制成本、降低資源的耗費,降低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交易成本,使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往右移動,比如當把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單位交易成本減低了(p''-P')時,供給曲線移動到s',此時只要繳納P'的稅金就可以獲得Q產量的公共產品。

(三)模型Ⅱ:兩級政府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模型

假設條件:(1)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都愿意準確的披露自己轄區居民可以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而不存在隱瞞或低估其邊際效益從而逃避自己應該分擔的成本費用的動機;(2)上級政府清楚的了解下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及其轄區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下級政府也清楚地了解上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及其轄區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3)政府作為為其居民供給公共產品的“理性人”存在,不存在其自身的“私利”,因此可以按照其轄區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捐贈”公共產品。

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省與省以下政府)事權劃分模型

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按照本轄區內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來供給公共產品,則公共產品的供給可以達到有效效率的最佳水平。

證明:

假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最優的公共產品供給量為G(相當于圖1中的公共產品最優供給量Q),兩個供給者分別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省與省級以下政府視為一級政府),于是稅收與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在兩級政府之間的分配可以用埃奇渥斯盒狀圖來表示。參見圖2,盒子的水平長度表示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G,垂直高度表示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Q1為中央政府的原點,Q2為地方政府的原點。從Q1水平向右測量中央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1垂直向上測量中央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1;從Q2水平向右測量地方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2,垂直向上測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2。S1表示中央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S2表示地方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假如中央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1=a+bT1表示,地方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2=c+dT2表示,其中a,b,c,d為常數項,因此要想取得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則必須使下式成立:

T1+T2=T

G1+G2=G

G1=a+bT1

G2=C+dT2

(1)

方程組(1)中有T1,T2,G1,G2四個未知數,且有四個線性方程,因此方程組(1)有唯一的解。在圖2中唯一的解也就是S1與S2的交點E,此時中央政府利用T1*的稅收供給了G1*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利用T1*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

2、省級政府與省以下政府事權劃分模型

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不是存在兩級政府,而是存在三級政府(中央、省、市)時政府間事權應該如何劃分才能使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呢?根據圖2的分析,達到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時,中央政府利用的稅收資源為T1*,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為G1*,那么省級省以下政府必須利用利用T2*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才能使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因此,省級政府與市級政府必須合理劃分T2*的稅收資源,使省級政府與市級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總量達到G2*的水平。我們可以將圖2中的O2 G2*ET2*區域拿出來單獨進行分析,如圖3:

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2*,最優的公共產品供給量為G2*,兩個供給者分別是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于是稅收與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在兩級政府之間的分配可以用埃奇渥斯盒狀圖O2 G2*E(O3)T2*來表示。參見圖3,盒子的水平長度表示省市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G2*,垂直高度表示省市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2*,O2為省級政府的原點,O3為市級政府的原點。從O2水平向右測量中央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2,垂直向上測量中央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2;從O3水平向右測量地方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3,垂直向上測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3。S2表示省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S3表示市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假如省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2=e+hT2表示,地方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3=g+hT3表示,其中e,f,g,h為常數項,因此要想取得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則必須使下式成立:

T2+T3=T2*

G2+G3=G2*

G2=e+fT2

G3=g+hT3

(3)

方程組(2)中有T2,T3,G2,G3四個未知數,且有四個線性方程,因此方程組(2)有唯一的解。在圖3中唯一的解也就是S2與S3的交點E',此時省級政府利用T2*'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利用T3*的稅收供給了G3*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

3、進一步的分析但是,在現實中三個假設條件并不是嚴格存在的,當現實條件不能滿足我們的假設條件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不到最優水平。

(1)只要政府是存在私利的“理性人”,那么當政府層級越多,公共產品的供給缺口越大。當政府是存在個人私利的“理性人”時,而且當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都不愿意準確的披露自己轄區居民可以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存在因為了獲得本級預算剩余最大化而隱瞞或低估其邊際效益從而逃避自己應該分擔的成本費用的動機時,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如圖2,當中央政府想獲得(T1*-T1')的預算剩余時,中央政府僅利用T1'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1'。當省級政府想獲得(T2*-T2')的預算剩余時,省級政府僅利用T2,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2'。此時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總量為(G1'+G2'),公共產品供給的缺口為可以G1'G1''。如圖3,當省級政府想獲得(T2*'-T2')的預算剩余時,中央政府僅利用T2'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2'。當市級政府想獲得(T3*'-T3')的預算剩余時,市級政府僅利用T3'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3'。此時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總量為(G2'+G3'),公共產品供給的缺口為可以G2',G2''。

(2)只要政府不能清楚的了解本地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且不知道另外一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水平時,可能會造成公共產品的供給過量且加重居民的稅收負擔,而且當政府層級越多,公共產品的超額供給越大,稅收負擔越重。當政府不能清楚的了解本轄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且不知道另外一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水平時,認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越多越好,此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過多,且造成居民的稅收負擔過重。如圖2,當中央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1''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中央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1'';當省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2''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省級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2'',政府共超額征收稅收2 T1'T1'',此時稅收負擔遠遠超出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水平時的稅收負擔。如圖3,當省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2''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省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2'';當市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3''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市級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3'',政府共超額征收稅收2T2'T2'',此時稅收負擔遠遠超出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水平時的稅收負擔。

四、政府供給公共產品效率的測度方法

(一)DEA方法

假設有五級政府A、B、c、D、E,五級政府均可供給公共產品且供給公共產品產生同等的效用,五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曲線分別為CA、CB2、CC、CD、CF。如圖4,當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Q1時,政府A供給的成本為CA(Q1)直線交于a點,政府B供給的成本為cB(Q1)直線交于b點,政府A供給的成本為cC(Q1)直線交于c點,政府D供給的成本為CD(Q1)直線交于d點,政府E供給的成本為cD(Q1)直線交于e點。此時,cA(Q1)(cB(Q1)(cC(Q1)(cD(Q1)(CD(Q1),因此當政府供給同種公共產品且公共產品的效用同樣時,此時選擇政府A供給此種公共產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同理,當公共產品的供給量分別為Q2、Q3、Q4、Q5時,分別選擇政府B、C、D、E供給公共產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雖然在圖中只有五級政府的供給成本曲線,但是在理論分析中可以假定有無數條政府供給成本曲線。這樣,公共產品供給可以在任意一個供給量上都可以找到相應的最優一級政府公共產品,使公共產品的供給在效用不變的情況下成本最低。也就是說在圖4中可以找到與a點相類似的電,這些點就形成了公共產品政府供給最優成本曲線TC,TC曲線也就是公共產品政府供給成本的包絡曲線。在這條曲線上,在連續變化的每一個供給量水平上,都存在著一條與TC線相切的政府供給成本曲線,該成本曲線所代表的政府級次也就是在公共產品供給效用相同時,此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因此,在生產同等產量的產品時,可以將不同級

次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進行比較,當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位于TC曲線以上時,說明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過高,效率較低。如果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過高,就需要判斷CI與TC的成本差距,要素投入組合的差距,然后以TC為供給效率最高為目標,向效率較高的政府管理者咨詢,學習它們提高單位要素投入的產出以及優化生產要素組合的經驗,并從自身技術和管理兩方面尋找提高效率的措施。比如,學習、借用同行先進的生產技術、高效的資源配置方法、科學的管理來提高自身生產效率。作為政府判斷自身供給公共產品效率的工具,DEA測度結果有利于為效率差的政府提供確立理想效率目標的信息,以及實現最優效率目標的途徑。

(二)評價效率指標體系

IMD(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自1989年以來每年出版《世界競爭力年鑒》(WCY),公布世界部分國家或地區(2002年為49個)的競爭力及政府效率的信息和排名。按照IMD的評價體系,政府效率是由公共財政、財政政策、組織機構、企業法規和教育五要素決定的。這些要素又可以細分為若干子要素和84個指標具體考察政府效率水平。測度政府效率的要素、子要素和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共財政(硬指標10個、軟指標1個)。硬指標包括中央政府預算盈余或赤字等10項,軟指標指公共財政管理。

2、財政政策(硬指標11個、軟指標3個)。硬指標涉及稅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等11項內容,軟指標包括實際個人稅等3項指標。

3、組織機構(包含3個子要素、5個硬指標和17個軟指標)。(1)中央銀行子要素含有短期實際利率等4個硬指標,以及中央銀行政策等3個軟指標。(2)狹義政府效率子要素包括政府決策等10個軟指標。(3)公平與安全子要素含有硬指標(嚴重犯罪)1個及公平等4個軟指標。

4、企業法規(有子要素4個、硬指標1個、軟指標23個)。(1)開放度包括海關職權等5個軟指標。(2)競爭法規含有1個硬指標(政府補貼)、6個軟指標(競爭立法等)。(3)勞動法規涉及失業立法等3個軟指標。(4)資本市場法規包含金融機構法規等9個軟指標。

5、教育(硬指標7個、軟指標6個)。硬指標包括全部公共教育支出等7項內容,軟指標含有教育體系等6項。

IMD首先計算每個政府效率指標的平均值,然后計算每個指標的標準差,根據標準差分別計算84個指標的標準化值(STD)。通過對以上指標、要素的評分及標準化換算,計算政府效率的標準化值,最后以此進行指標和政府效率排序。對正指標,STD值較高的排名在前,對逆指標則進行反向順序。

測度指標的選擇是量化政府效率的前提。測度指標應具有代表性、獨立性和可獲得性。為了比較客觀反映我國五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特性和水平,作者力求選擇的分析指標可以采用國內公開的統計數據,使測度政府效率建立在可以量化的原始數據基礎之上。為此,作者從分析政府投入及其產生的社會經濟效果人手,力求通過查閱《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經濟年鑒》、《中國環境年鑒》、《中國法律年鑒》等各種出版物尋覓政府投入與收益之間的數量規律。我們發現近年來我國政府財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十個領域即文體廣播、教育衛生、行政管理、基本建設、農林水利氣象、企業改造挖潛、公檢法、城市維護、政策性補貼、撫恤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科技。這些領域是我國省級政府履行職能的主要范圍,也是體現政府效率水平的重要方面。作者從中精心尋找那些主要由財政支出引起的、有完整統計數據的、反映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果(即政府收益或政府產出)的主要指標(共35個)。然后,作者根據公共經濟學、統計學、公共管理學等學科原理,結合我國政府實際構建了一個由指標因素、子因素和指標構成的測度省級地方政府效率的完整指標體系。參照IMD建立得以國家競爭力為基礎的測度政府效率指標體系,建立測度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指標體系,如下:

五、小結及政策建議

1、交易成本的存在會降低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必須降低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發生的交易費用。

2、政府層級越多,政府間的博弈成本越高,越難實現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造成公共產品供給的,效率損失越大。因此,在獲得居民對公共產品偏好信息相同的條件下,應該盡可能減少政府層級。

3、在建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過程中,為防止政府為獲得預算剩余而減少公共產品的供給,應當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并通過法律形式加以保障。

篇4

關鍵詞: 旅游法規 高職旅游類專業 重要性 問題 教學策略

《旅游政策與法規》是一門應用性、綜合性非常強,涉及很多學科類別的課程,主要講授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頒布的有關旅游行業的法律、法規,涉及我國旅游業的宏觀管理體制、合同法規范、旅游經營管理法制等內容,目的是培養學生運用旅游法律法規分析、解決旅游管理和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的能力,在旅游專業課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成為每個高職旅游類專業必須開設的課程之一。從理論角度講,《旅游法規》課程建設具有良好的發展基礎,但實際上,該課程在高職旅游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生存艱難。

一、旅游法規在高職旅游專業教育中的重要性

1.旅游業快速發展,依法治旅成為必要。

改革開放后,中國旅游業呈現出持續快速發展的態勢,已經成為中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內旅游、出入境旅游需求全面旺盛,旅游業全面發展。隨著我國旅游業迅猛發展,旅游法制建設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旅游產業發展步入了法制化軌道,此后直至今日陸續有140余部旅游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相繼出臺,如《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幾乎涉及了旅游業的方方面面,基本上已經建立起旅游法體系。“依法治旅,依法興旅”已經成為各級主部門和旅游業業內人士的共識。

2.旅游業侵權事件頻發,需要具備旅游法規知識的專業人員。

我國旅游業蓬勃發展的同時,一些不協調的現象也常常出現,如違規經營、侵犯旅游者權益事件屢有發生,旅游者投訴率逐年上升,已經成為制約旅游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在國內旅游方面,旅游需求旺盛與供給不足或者供非所求等多種因素所引發的旅游誠信危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旅游產業的健康成長;國際方面,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突飛猛進,使旅游的國際性明顯增強,各國旅游政策法規存在差異,如何應對協調,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這需要我們的旅游從業人員了解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熟悉旅游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地依法辦事、規范經營。作為旅游人才重要輸出基地的旅游高職院校,應積極改進旅游法規課程的教學模式,努力提高旅游專業學生思想政治水平與政策法規素質,培養合格人才。

二、旅游法規在高職旅游專業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1.在高職旅游課程體系中設置混亂。

在高職旅游院校,旅游專業被細分為許多具體的專業,如旅游管理、旅游市場營銷、旅游外語、導游專業等。在這些細分專業中都設有《旅游法規》或者《旅游政策法規》課程,但是細看各個專業課程體系中《旅游法規》課程的設置,卻發現在教學安排上存在明顯差異。《旅游法規》涉及我國旅游業的宏觀管理體制、合同法規范、旅游經營管理法制、導游人員管理等內容,需要學生在對旅游業有了基本的了解,具備了必要的專業知識后再進行學習。但是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有的學校并沒有考慮到這些因素,而是將《旅游法規》課程安排在了第一學期。這個時期,學生對旅游業的印象還停留在表象的一知半解的階段,對旅游業中可能涉及的法規政策更是一無所知。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完全沒有相應的知識做儲備,只能將其作為一門艱難的課程硬記下來。這門課的學習對于他們未來的發展并沒有起到預期中的效果。而有的專業則將旅游法規課程安排在了最后一個學期――在學生實習回來之后。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是最有可能運用到旅游法規相應知識的階段,可是由于沒有學習過,學生對旅游業中的相應法規、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沒有了解,以致在實習過程出現了違規違法的行為,如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接團,或者將導游證外借他人等。

2.旅游法規教材選用參差不齊,內容寬泛枯燥。

目前旅游法規教材主要有《旅游政策與法規》、《旅游法教程》、《旅游法規》、《旅游法規常識》、《旅游政策法規與職業道德》等。這些教材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導游考試教材,如《旅游政策法規與職業道德》等;一類是供本科院校使用的教材,如《旅游法教程》、《旅游法規》等。輔教材僅有《旅游法規案例精選與解析》、《旅游法學案例》及為數不多的幾種導游考試習題集。相對于旅游專業學生的差異性與旅游法規的復雜性,符合高職院校培養人才目標、符合高職旅游院校學生特點的教材可以說比較缺乏,教學參考書更是鳳毛麟角。這種狀況的存在,使得旅游法規教學在源頭上就先天不足,嚴重影響了教學質量。同時在旅游基本法缺失的情況下,《旅游法規》課程多為通用性法律條文及單行法規聚合而成,過于側重于法學理論闡述,內容欠全面,觀點陳舊,部分名詞解釋不清,缺少全面而又典型的案例分析,實際操作性不強,很多教材的內容甚至是截取通用性法律的一部分條款,直接將其搬上課本,枯燥難懂,缺乏有力的內在邏輯性線索,且多數旅游法規僅以條例或暫行條例、規范甚至于行業規范、通知、標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出現,其法律效力較低。有些教材所引用的法規甚至已經是停用的,教材并沒有及時地更新,這使得課程內容滯后,無法滿足旅游專業學生發展的需要。

3.學生學習缺乏主動性,法律教師缺乏,教學模式單一。

旅游法規課程是旅游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程,但是由于課程本身所具有的一些法學性,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極容易產生厭學心理。高職院校的生源素質水平差異大、基礎不平衡,對教材內容的理解、把握、分析能力具有一定差異性,對學習本來就存有一定的畏懼心理,旅游法規自身又存在枯燥、難以理解等特點,學生往往感到法規是難以逾越的障礙,失去學習的興趣和主動性。很多學生在課上基本不聽教師講解,或借機聊天、或看雜志、或聽音樂,而在最后考試時,才發現自己連最基本的知識都無法理解。因此,讓學生從心里接受課程學習是很值得考慮的問題。教師是課堂的另外一個主體,教師自身的專業知識、學術素養對學生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可是在目前旅游高職院校,擔任旅游法規課程的絕大部分教師不是法律專業出身,更多的是由旅游管理方向的教師來承當,甚至有些教師從來沒有接觸過旅游法規。這就導致一個問題:教師對教材有些內容也是一知半解,在給學生講解的過程中,無法將知識講解透徹,學生就更加難以理解了。同時,目前在高職課程講解中,還是采取教師講授為主,部分可結合案例、討論等傳統措施,不符合旅游職業學校學生求新、求變的學習心理,教學模式比較單一。

三、高職旅游專業旅游法規教學策略

1.明確課程目標,合理安排課程。

我國旅游業面臨著優化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升發展質量和水平的艱巨任務,這對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職院校培養人才的目標,是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應用型高素質人才。培養“實用型”人才,學生在掌握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又具備較強的技術應用能力。因此,在專業課的教學和安排上要符合這一目標。旅游法規是旅游管理專業必修的專業基礎課,目的是培養學生運用旅游法律法規分析、解決旅游經營管理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的能力。旅游法規課程存在的目的不僅僅在于使學生在理論上明晰諸多旅游法規存在的目的與意義,更在于引導學生運用相關內容解決實際問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首先要使學生對旅游業的現狀,以及相關的基礎知識有所了解,這樣在課程教學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切合學生的需求。因此建議將旅游法規教程安排在第三或者第四學期,這樣更符合高職旅游專業學生的學習特點,才能獲得預期中的效果。

2.精選教材,適當補充理論材料。

高職旅游專業旅游法規教材建設應切合實際,結合素質教育的要求和旅游行業自身的發展需要,與時俱進,體現時代脈搏和創新意識。目前高職院校提倡“雙證書”的教學模式,即學生不僅要有學歷證書,至少還要有國家勞動人事部門認定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等級證書。“雙證書”是實用型人才的知識、技能、能力和素質的體現和證明。對于旅游專業學生而言,導游證的取得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高職院校旅游法規使用教材應以導游考試教材為主,它能更好地幫助學生了解考試的主要內容和方向,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學生學習目的更加明確、動力更強。同時補充相關材料,因“材”施教。我國尚無完整獨立的旅游法規,旅游法教材很難做到系統性。在教學中,應分析學生差距,及時補充法律基礎知識、基本概念,彌補學生法規常識欠缺引發的看不懂、學不明白的問題;適當補充、串講部分法規、條例全文,及時補充新修訂、新的法規條文,解決系統性差、整體印象模糊問題。

3.采用多樣教學方法,調動學生積極性,提高教師專業素養。

任何一種方法都只能有效地解決一些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堅持多元化原則,根據理論學科和應用學科的不同、教學內容的不同,選擇適合本學科性質和特點的方法。選擇性地采取多媒體、討論、辯論、案例分析、情境教學等方式,增加教學的靈活性,激發學生興趣,提高學習效果。采用小組討論的形式,以學生自主探究與合作,教師組織、引導的方式進行,并配以適當的練習加以鞏固。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剖析、講解,能使干枯的“法條”鮮活起來,并能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幫助學生活學活用法律知識,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理論到實踐,從知識到覺悟,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參與性。對于教師而言,教師可以通過進修、培訓等多種途徑獲得法律、旅游兩個專業的專業知識。教師只有既懂法律又懂旅游,才能站在一定高度分析教學內容,給予學生正確指導。也可以從行政管理部門、企業聘請富有實際經驗的人員擔任實踐指導教師,或者聘請企業界專家彌補在職教師實踐經驗不足的弱點,更好地將旅游法規這門課程上好。

參考文獻:

[1]洪冬.旅游法規教材與教學建設研究[J].雞西大學學報,2007,(8).

[2]李明武,張天勇.我國管理學科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4,4.

[3]李翠微.旅游政策與法規課教學改革探析[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2.

[4]彭姣飛.論旅游法規的案例教學法[J].湖南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1).

[5]孫思忠,李金霞.關于案例教學法的哲學思考[J].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

篇5

英文名稱:Journal of Chinese Urban Forestry

主管單位:國家林業局

主辦單位: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

出版周期:雙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種:中文

本:大16開

國際刊號:1672-4925

國內刊號:11-5061/S

郵發代號:80-287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2003

期刊收錄:

核心期刊:

期刊榮譽:

聯系方式

篇6

[關鍵詞]低碳旅游;山東省;旅游管理;碳排放

[中圖分類號]F5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2)02-0085-03

作者簡介:張前(1985-),男,安徽阜陽人,山東師范大學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研究生,研究方向:可持續發展戰略與管理;田紅(1967-),女,山東濟寧人,山東師范大學山東省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可持續發展戰略與管理。

一、低碳旅游的內涵

低碳旅游是在低碳經濟發展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種新的旅游形式,目前國內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低碳旅游內涵進行了有益探索,但尚未形成較為一致的定義。蔡萌提出低碳旅游是指在旅游發展過程中,通過運用低碳技術、推行碳匯機制和倡導低碳旅游消費方式,獲得更高的旅游體驗質量和更大的旅游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一種可持續旅游發展新方式。低碳旅游發展的核心理念是以更少的旅游發展碳排放量來獲得更大的旅游經濟、社會與環境效益。劉嘯借用低碳經濟的理念,認為低碳旅游是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旅游。它不僅對旅游資源的規劃開發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對旅游者和旅游全過程提出了明確要求,通過食、住、行、游、購、娛的每一個環節來體現節約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動來詮釋和諧社會、節約社會和文明社會的建設。

可見,低碳旅游是一種盡可能降低碳排放量的旅游方式,是政府、企業、景區、旅游者和其他相關主體,在政策法規、經濟利益和責任倫理積極引導下,在不降低旅游者旅游體驗的前提下,積極協調合作、有序競爭及互相監督,促進旅游管理方式、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的綠色變革,實現旅游業的低碳化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新的旅游方式。

圖1 低碳旅游內涵

如圖1所示,政府、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旅游企業和其他旅游組織構成了整個低碳旅游最直接的參與主體,政策法規、經濟利益、倫理和責任是推動低碳旅游發展的重要力量,區域要實現低碳旅游目標,必須發揮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旅游企業和政府各個相關主體的積極作用,建立公平合理、競爭有序、互利共贏、協調一致的低碳旅游發展的軟環境和硬環境。政府、旅游企業、旅游景區和其他組織要轉變觀念,運用先進的管理制度和理念,促進旅游向低碳化管理方式轉變;企業和旅游景區要加快低碳技術發明和應用,促進旅游向低碳化生產方式轉變;旅游者和其他組織要樹立低碳旅游理念,促進旅游向低碳化消費方式轉變。

二、山東省低碳旅游發展現狀

(一)山東省旅游業碳排放現狀

近年來,山東省旅游業呈現出較快發展的良好態勢。據統計,2010年山東省旅游總收入3058.8億元,比上年增長24.7%,占GDP的7.76%,約三產增加值的21.19%;接待入境游客366.79萬人次,比上年增長18.3%,國內游客3.49億人次,比上年增長21.2%。山東省旅游業快速發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增加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利于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據聯合國旅游業組織2009年估計,旅游酒店、旅游交通和旅游活動需要消耗大量的資源和能源,占旅游業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90%。從酒店方面來看,2009年山東省共有旅游星級飯店907家,其中三星級以上的酒店595家,而一座中等規模的三星級酒店,每年至少可排放4200噸二氧化碳,山東省三星級以上酒店至少要排放249.9萬噸二氧化碳。從旅游交通方面來看,旅游交通包括汽車、飛機、火車和輪船等,每種交通方式都對大氣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據資料顯示,水運部門和道路部門是中國交通部門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來源,2005年水運和道路部門碳排放量占交通部門總排放量的90%。中國在汽車交通中其能量的利用效率并不高,各類汽車平均每百公里油耗比發達國家高20%以上。根據世界旅游組織最新數據顯示,2006年有8.42億人跨國旅游,其中40%的人是乘飛機,噴氣飛機載客飛行100公里會排放23千克二氧化碳,是乘火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倍多。山東省入境游客從2005年的155.1萬人次增加到2010年366.79萬人次,大約增長了2.36倍。山東省跨國游客數量的增加,越來越多的游客乘用飛機旅游,必然會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隨著山東省國內外游客的增加,水陸空交通旅游部門的二氧化碳排放將會大幅度上升。從旅游景區方面來看,2008年山東省建成各類旅游景區800余處,其中A級以上旅游景區300處,2009年A級以上旅游景區348處。由于山東省一些旅游景區在開發旅游資源時,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論證評估和規劃,盲目進行粗放式開發,也增加了旅游業二氧化碳的排放。如在具有深刻文化底蘊的泰山修建現代的索道,不僅破壞了自然和文化景觀的完整性,而且索道運行會消耗大量能源,增加了二氧化碳的排放。

(二)山東省發展低碳旅游面臨的問題

1.旅游業粗放型增長方式轉變步履艱難

旅游業與其他產業之間的關聯度很高,其發展離不開交通運輸、旅游景點、住宿餐飲服務、娛樂服務、旅行社、旅游零售部門和旅游相關產業轉變發展觀念,探索低碳旅游管理方式,研發新的低碳技術,生產出低碳旅游產品。2009年山東省萬元GDP能耗為1.07噸標準煤,而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分別為0.76、0.74、0.81、0.68噸標準煤,說明山東省能源利用效率與沿海省份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從低碳技術的角度來看,雖然全國太陽能行業前十強中,山東省就擁有皇明、力諾瑞特、桑樂、億家能等多家品牌企業,具有一定的研發能力,但山東省新能源產業中低碳技術和國際上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從旅游低碳產品應用的角度來看,山東省旅游景區使用太陽能、沼氣能、生物能、風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清潔能源供熱、供電的景區較少,零排放的景區較少;酒店采用智能節能設備、節能材料、節能建筑、節能設計等新技術的還不多;耗能大的旅游基礎設施未經過及時更新和改造。

2.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

山東省旅游資源規劃缺乏低碳理念,旅游資源開發方式較為粗放,制約著低碳旅游的發展。旅游資源低碳化開發利用問題主要表現在:(1)旅游資源開發規劃中缺少低碳理念,旅游企業盲目開發具有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旅游資源,破壞區域生態環境。(2)大量的旅游資源重復性開發,一次性使用旅游資源,忽視旅游資源減量化、再循環、再利用,造成旅游產品趨同,旅游資源利用率偏低。如山東省海洋旅游資源較為豐富,由于沿海各市缺乏有效的協調和規劃,開發大量雷同的旅游度假休閑產品,旅游產品的差異化低,造成旅游資源浪費,出現了旅游市場活力不足的現象。(3)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結構不合理,偏重于對人造旅游資源的開發,對自然和人文旅游資源的開發深度不夠。如在景區過多地建設大型的游樂設施將會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而深度開發海洋文化、黃河文化、歷史遺產、生態旅游等旅游資源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3.低碳型旅游產品較少,低碳消費理念缺乏

張 前 田 紅:山東省低碳旅游發展對策研究

張 前 田 紅:山東省低碳旅游發展對策研究

旅游企業和景區為了迎合消費者的心理,引進消耗大量能源的所謂先進設備,開發出大量高耗能、高排放的旅游產品,而且這些高碳產品經過過分包裝來鼓勵消費者鋪張浪費,誤導廣大旅游者。2009年山東省三星級以上的酒店占星級酒店總數的65.6%,滿足大眾需求的低碳型酒店較少。中小型的景區和飯店由于受到技術、資金的制約,為旅游者提供低碳型旅游產品的能力不足,節能減排的效果不明顯。旅行社設計旅游線路時,過分強調經濟效益,忽視低碳型旅游線路的開發和策劃。另外,山東省傳統消費習俗、經濟收入能力、低碳消費知識和理念也是影響旅游者低碳消費方式的重要因素。目前,山東省像德州太陽谷、煙臺濱海低碳生態旅游區、高密低碳本地游等低碳化的旅游產品還不多,消費者和旅游企業對低碳旅游的認可度不高,山東省發展低碳旅游出現叫“好”不叫“座”的現象。

4.低碳旅游政策法規不健全

發展低碳旅游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法規支持。目前,山東省尚未出臺專門針對低碳旅游的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旅游業尚無明確的節能減排指標,發展低碳旅游未納入政府、企業考核體系之中,低碳旅游的法規約束、經濟激勵機制尚未建立,發展低碳旅游相關內容尚未列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旅行社、旅游景區和酒店的碳排放行業標準和規范尚未制定。山東省還未出臺發展低碳旅游城市、低碳旅游示范區、低碳旅游社區、低碳旅游景區的優惠政策。法規體系缺乏和政策體系不健全使得低碳旅游發展缺少政府指導、法規約束、經濟扶持和技術支撐。

三、山東省發展低碳旅游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清晰的政策目標,利用政策推進低碳旅游發展

政策支持是山東省發展低碳旅游業的重要舉措。山東省采取激勵性和約束性的政策引導,制定低碳旅游地方法規和標準,支持企業在低碳旅游領域積極投資,積極

創造有利于發展低碳旅游的良好環境。1.要針對不同旅游景區、旅游交通、旅游餐飲和住宿等相關行業制定一定的碳排放標準,并將其考核指標納入旅游管理部門和企業評級考核中。2.建立旅游業低碳技術研發支撐體系,給低碳旅游業以資金、價格、土地和稅費上的優惠,促進低碳技術的自主研發和國際交流。3.鼓勵和引導旅游交通、景區和旅游住宿和餐飲企業采用新能源、新原料,引進先進高效的節能減排技術,提高資源集中集約利用水平。4.開征碳稅是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山東省應該未雨綢繆,積極研究征收碳稅的可行性,制定低碳旅游地方性法規,對開展旅游項目的高碳企業或個人征收有關旅游高碳稅。例如通過征收航空碳稅適當提高機票價格,引導游客乘其他運輸工具,從而達到二氧化碳減排目的。

(二)加快低碳技術應用,提高旅游資源利用率

山東省旅游業應樹立低碳旅游理念,轉變發展觀念,積極應用低碳技術,改變傳統高碳生產方式,提高旅游資源的利用率,促進旅游業低碳化發展。政府應對高耗能的旅游基礎設施進行低碳化改造,對在建和待建的高碳旅游項目進行審核,制定旅游資源集中集約開發利用規劃,加大對文化和生態旅游資源開發的投入力度。旅游交通部門應盡快淘汰大排量車輛,對現有飛機、車輛和船只進行定期維修和技術改造,并積極引進新能源飛機、車輛和船只。酒店業可以引進中央空調能源專家系統技術、空調余熱回收技術、多功能節能廚具技術、電梯電能回饋技術、智能電控技術、LED景觀照明、太陽能技術、隔熱技術、智能節水技術等等。根據山東省沿海旅游景區風能、生物質能源、海洋波浪能、潮汐能、太陽能等能源儲量豐富的特點,可以利用現有的成熟低碳技術為旅游業供應清潔能源,實現旅游業低碳化發展。旅游企業要根據市場需求,深入挖掘山東省的人文和生態旅游資源,促進旅游資源低碳化開發和利用。

(三)大力開發低碳型旅游產品

山東省旅游景區、酒店和旅行社要在不降低旅游者旅游體驗的前提下,開發出更多的低碳型旅游產品,適應旅游者不斷增長的低碳旅游需求,加快形成具有山東省特色的低碳型旅游產品體系。

1.要建設低碳旅游景區和示范區。(1)加強對旅游景區旅游設施的規劃和開發,要對景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全面科學論證、評估和規劃,用低碳旅游理念和生態學的觀點,構建景區資源循環利用系統,減少能源使用和污染物的排放。(2)旅游景區要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節約辦公用電和用紙等,同時通過導游和景區解說系統宣傳低碳旅游理念。(3)嚴格限制景區接待游客的數量,通過互聯網等各種信息渠道和景區門票價格調節景區的人流量,提高景區運行效率。(4)旅游景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多設計人力車、徒步、騎馬等低碳旅游體驗項目,減少機動車、纜車等游覽項目的設計。(5)建設低碳旅游試驗區,在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生態旅游區等,充分挖掘森林、海洋、濕地、海塘、湖泊、江河等自然高碳匯體資源的旅游價值,增加旅游區的旅游收入。(6)建立低碳旅游示范區和示范城市。如德州傾力建設低碳旅游城市,聯合皇明集團打造的集太陽能產品生產、觀光旅游于一體的中國太陽谷;煙臺建立的濱海低碳生態旅游示范區。

2.要加強低碳型旅游酒店的建設。隨著酒店數量的不斷增長,山東省要從源頭上控制高碳酒店的建設,鼓勵低碳酒店的建設。從酒店的規劃設計到施工都要秉承低碳旅游的理念,提供低碳化旅游產品。對高耗能的酒店,政府要制定相應標準,促進這些酒店加快技術改造,逐漸實現低碳化發展。酒店要加快轉變管理方式向低碳化發展。采用先進的管理理念,引進先進低碳技術,對各項資源進行減量化、再循環和再利用。

3.要加強低碳旅游旅行社的建設。旅行社要大量推廣和宣傳低碳化旅游產品,設計出更多的低碳旅游線路,提供更多低碳化的配套服務。倡導鄉村旅游、生態旅游、休閑度假旅游、背包旅游等新興旅游形式,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設計低碳旅游路線,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景區景點為重點,可適當設計徒步旅行路線、自行車旅行路線等,引導旅游者減少碳排放。

(四)積極宣傳低碳旅游,倡導低碳消費理念

旅游消費方式低碳化對實現低碳旅游發展目標具有重要意義。1.要倡導低碳旅游交通方式,旅游者應盡量以徒步、自行車、公共汽車、快速公交、鐵路和非機動的人力劃船等相對低碳的旅游交通方式取代自駕車、航空、機動船等高碳交通方式。2.要倡導低碳旅游餐飲和住宿。旅游者在選擇旅游餐飲住宿服務時,盡量選擇帶有“綠色標簽”的旅游酒店,自備牙刷、牙膏、拖鞋等旅游物品,減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變一次一天一洗的床上用品和衛浴用品為一客一洗,節約水資源,減少能耗;在進行餐飲食物的選擇時,可以選擇以蔬菜和植物性食物等低碳食物為主,盡量選擇本地食物,以減少交通外運和碳排放。3.旅游者要盡量自帶飲用水,不買或少買瓶裝水,適當地購買當地的土特產,并抵制過度包裝的旅游產品。

[參考文獻]

[1]蔡萌,汪宇明.低碳旅游:一種新的旅游發展方式[J].旅游學刊,2010(1):13-17.

[2]劉嘯.論低碳經濟與低碳旅游[J].中國集體經濟,2009(13):154-155.

[3]山東省旅游局.山東旅游統計便覽[M].2009-2010.

[4]王娟.低碳化:旅游業發展必須面對的課題[N].中國旅游報,2009-09-23.

篇7

一、報名條件

河北省2011年春季外語導游人員資格考試面向全社會招考。凡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無違法和不良行為記錄,有適應外語導游需求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

二、報名時間及方式

三、考試科目、內容和分值

(一)筆試

1、導游基礎知識:包括全國導游基礎知識、河北省導游基礎知識。參考教材為河北省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參考教材編寫委員會編輯、中國旅游出版社xx年年5月出版的《導游基礎》。

該科目分值150分。其中客觀題(標準化試題)100分,主觀題50分。

2、導游綜合知識:包括旅游政策法規、旅游職業道德、導游服務規范、短句短文翻譯。參考教材為河北省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參考教材編寫委員會編輯、中國旅游出版社xx年年5月出版的《旅游政策法規與職業道德》、《導游服務規范》和中國旅游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的《河北經典旅游景點英語導游詞》。

該科目分值150分。其中客觀題(標準化試題)100分;筆譯題50分,即用所報考語種進行短句、短文筆譯。

(二)面試

筆試結束后次日即進行面試。

面試內容為導游模擬講解、導游應變能力知識問答等.分值為100分。

考生須用所報考的語種進行面試。

(三)加試

已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申請加考其他語種的考生,須與初考人員同時網上報名。考試時只參加筆譯和面試。

四、考試時間、地點

具體安排如下:

項目 日期 時間 科目 筆 試 3月22日(周六) 上午9:00—11:30 導游基礎知識 下午14:00—16:30 導游綜合知識 (加試考生筆譯) 面 試 3月23日(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二)考試地點:石家莊市(具體地點以準考證所注明地點為準)。

五、收費標準

根據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考試收費為300元/人。加試考生收費210元/人。

六、考試組織、資訊及咨詢、監督

河北省2011年春季外語導游資格考試由河北省旅游局統一組織。考試相關資訊將在河北省導游考試網(網址:http/)及河北旅游網(網址:http/)。

聯 系 人: xxx

監督機構:河北省旅游局監察室

篇8

1999年11月15日,中國與美國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終于在北京簽署,標志著中國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5月,中國與歐盟的雙邊協議也在北京簽署,僅剩下寥寥4、5個國家的雙邊協議沒有簽訂。根據有關專家的預測,中國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穆爾在出席非洲統一組織第36屆首腦會議上說,在解決一些技術性后,中國能夠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對外貿易合作部副部長、中國對外貿易首席談判代表龍永圖最近在述及中國入世歷程中談到,14年入世,1年作準備,6年解決市場經濟問題,6年解決市場開放問題,剩下的這一年就僅是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和文件的準備。因此,中國入世問題再度成為新千年全球關注的焦點。

中國業是與入世有密切相關的行業,它在進入WTO以后會面臨怎樣的沖擊、又會有什么樣的,也即所謂機遇與挑戰的問題,業界及學術界多有奇文闡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者。但就目前所發表的文章來看,大多數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和行業經營的層面來論述的,而鮮有以法律的觀點對中國旅游業與入世關系進行探討,這不能不說是某種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來風滿樓之際,個人以為,對于入世后旅游業的發展,不能僅僅停留在單一的戰術應對策略的思索,而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入世的利弊,從戰略的高度做好挑戰。目前,我們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積極面對入世作出應對調整,以北京國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強強聯合,組建成實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團概然面對入世后外資旅行社入華的沖擊。但同時,在國外資本極為重視、國內旅游業賴以平穩、健康發展的旅游外部環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旅游法律環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見有重大舉措和進展,這不得不使人產生一個疑問:中國旅游業,WTO關前你是否已經準備好了?

(一)

根據旅游學發展的,一個國家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自身條件的具備和外部環境的完備兩個方面。自身條件的具備不許贅述,而就外部環境言,主要有環境,即應具備發展旅游業的的良好的和平條件、保證游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政策和治安環境。而旅游業是脆弱的行業,其主要是基于這一點而言的。其二為環境。社會環境即旅游資源,在旅游發達國家已達成共識,如旅游目的地風俗民情、旅行社、賓館等其他旅游的規范與否均為此類。其三為法制環境,這在國內旅游企業的經營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長期人治傳統土壤的中國旅游企業經營者,更關心的是人的,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國外旅游投資者看來,法制環境是旅游經營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可以對其他方面,如社會環境等進行強制性的規范,,使旅游經營環境的其他方面達到和國家旅游導向和態度的一致性。

所謂旅游業的法制環境,主要指的是與旅游業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條例、地規、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對旅游業的。這些規定旅游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各類規范和制度,是旅游業得以良性發展的保障,為旅游業的快速增長營造了良好的完備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環境的構成,由旅游立法、旅游執法和旅游法律意識等諸方面構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也包括了國際淵源。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指的是由國家立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立法機關、人民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就法律效力來看,應由旅游基本法、旅游專門法規、旅游相關法規、地方法規這樣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并以此指導旅游業的發展,保證國家旅游發展計劃的實施。

在即將入世之際,我們可以預見到中國旅游業的競爭將會變得越來越激烈,國內旅游經營者將會從目前處在國家產業保護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場,與外國旅游企業在國際國內市場上進行公平的角逐。他們不僅受到國內旅游法律法規的規范,,而且還適用有關國際旅游界的

與業的高速增長大相徑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后,盡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陸陸續續頒布了一些有關旅游業的、法規和文件,對旅游業的初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邁向旅游強國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業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現行旅游法規對旅游市場進行規范,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好比是駕駛一輛頂級法拉利跑車正在極速飛馳,但糟糕的是它的剎車制動系統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車毀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應充分利用過渡期的時機,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從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看,旅游法律的建設是與旅游業的發展緊密結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后全球旅游業如雨后春筍般的快速發展,旅游業日益成為一個國民的主要和獨立的產業,無論其形式、規模和均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出現了不少需要規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決的新。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本世紀50—60年代期間,一些旅游發達國家正式提出“旅游法”這一概念,旅游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在旅游發達國家應運而生了,成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體系而又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反觀我國,由于旅游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國法學界仍然沒有一席之地,同時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我認為這是極不正常的,而這也是既學過法律、又在從事旅游教學和科研的我選擇旅游法律作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據加入WTO后,旅游業實行高度開放的政策,通過競爭提高旅游資源的配置的實際,我國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快制定旅游業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我們知道,所謂旅游法,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從廣義而言,指的是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即包含整個旅游法律規范的體系,它既有國內法體系也包括國際旅游公約、條約等國際法規范,也有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就狹義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規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我國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國家旅游局就組織專家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稿。此后至今,已經進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審,其體例、構架、原則精神等基本已經成熟,但總因旅游業行業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遲遲難以頒布。在2000年3月召開的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旅游議案數量首次進入前10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規定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宗旨和旅游活動各主體間,即旅游者、旅游經營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境外旅游組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并對國家發展旅游業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門的權限和作用、旅游的經營活動規范、旅游者合法權益保護、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游涉外關系、社會各方面對旅游業的發展的職權利以及旅游涉外關系等問題作出規定。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只有一個較為成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才能為旅游業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的市場競爭規則,并借此解決長期困撓旅游界的問題。

,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各項條件已經基本具備,首先,旅游業的產業地位已經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可,依法治旅成為管理層、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國旅行社、中外合資(作)旅行社進入旅行社行業、外商獨資飯店進入限制取消,3年內可設立外商全資飯店、外資參與旅游資源開發、國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當中明確。第三,旅游業的進一步發展受到了條塊分割、行業壁壘等因素的制約,協調好旅游企業及其相關行業的關系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同時各方面的正當權益也亟需保護,而這只有通過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證。第四,我國目前已頒布的旅游法律、法規,盡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蓋面較廣,凡旅游業的主要部門如旅行社、飯店、旅游景點景區管理、旅游投訴等方面均已涉及,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2、修改“老化”、與WTO原則相違背的和法規

的業是在1978—1988年間得到迅速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國家計劃,標志著其產業地位的確立。我國的旅游法制建設同樣也是在這一時期奠定基礎的,1985年5月由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關于旅游業管理的第一個法規,標志著我國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設性發展。,我國大部分旅游法規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頒布制定的,而據以制定這些法規的旅游業實際情況、旅游經營體制等基礎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此他們在很多方面均顯得落后于現實,也失去了對市場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事實上已經成為失去無效的法律,甚至于對旅游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旅游飯店閉路電視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餐飲業進口自用洋酒的批復》、《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公安部《關于當前旅館業治安情況和加強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鐵道部《旅游購買火車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業購買飛機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涉外價格和收費標價、計價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頒發的通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旅游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旅游旅館設計暫行標準》;國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旅游局《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等。

現在,中國加入WTO已不再遙遠,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強調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屆時,非市場因素將逐漸淡出,中外旅游經營企業的競爭遵從的將是同樣的游戲規則。因此,應有計劃、系統地對現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規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場和中國的實際,對與WTO原則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據發表的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中國已承諾在所有重要服務行業,在經過合理的過渡期后,將不再限制包括旅游業在內的所有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旅游業傳統的兩大支柱—旅行社和飯店業首當其沖,允許外國旅行社進入中國,允許外商全資經營飯店。目前,我國有關旅行社和飯店的法規顯然帶有服務貿易壁壘的傾向,如在旅游業中對外資市場準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業表現尤為明顯。1996年10月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依然將旅行社行業作為特許經營行業,規定了復雜的申報審批程序及其高額注冊資金的限定,實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只有領取《許可證》后才能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該法規對“人”的活動和資格限制較多,外國旅行社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旅游經營業務,只能在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后才能在華設立從事咨詢、聯絡、宣傳活動的辦事機構。1998年12月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對外貿易合作部聯合《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區試辦合資旅行社,并強調中方的絕對控股權。

至于賓館飯店的管理,與旅行社一樣在法律上存在著市場準入限制條款,此外,在飯店的登記開業管理,尤其是飯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們看到相當多的規定仍然與國際慣例有一定的距離,如異性同開一間房要出示身份證和結婚證、警察可以無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時候進入客房等等,所以當前年四川省旅館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借鑒了國際飯店業經營的規則,明確規定警察不得隨意進入客房、異性開房不需結婚證時,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應該講飯店業是旅游行業中國際慣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國際旅游者非常注重的個人隱私權的尊重方面國家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再如十余年來一直在旅游界爭論不休的小費問題,根據國際旅游服務業的慣例,服務人員收取小費是合法允許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國,因為有1985年國家旅游局的《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因此收取小費在我國嚴格來說是違法行為。一個15年前與國家旅游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文件幾乎同時下達的行政法規,明顯帶有應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對所謂收受小費的性質論定帶有當時存在的痕跡,對私自收受小費金額的標準更與當前社會生活水平的實際相去甚遠。這樣的法規在我國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數。事實上,早就有旅游企業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業有關小費的政策,《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實際上已是名存實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資旅行社公開向社會和企業員工宣布在導游服務中,導游員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費,旅游者可以根據該旅行社的指導性小費比例數向導游員、司機及其他優質服務的人員支付小費。選擇在中國行將入關時挑戰小費這一旅游界最為敏感的問題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無生命力的法規的導火索?!該是對一批老化過時的旅游法律、法規文件實行“安樂死”的時候了。

3、抓緊專門法的立法活動,建立體系完備的涵蓋旅游業主要領域的部門法。

我國在旅游業各個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飯店、景點、旅游安全、旅游投訴、旅游市場管理、旅游運輸管理等領域雖然均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是“條例”、“暫行條例”、“通知”之類,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法規的效力較低,有的還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國既沒有《旅行社法》、《飯店法》,也沒有《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更枉論《旅游保險法》、《旅游者權益保護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國內旅游的保護,防止外國實力雄厚的旅游企業的壟斷行為,均是旅游立法中應該考慮的。這些法規對旅游業有關領域的行業經營活動、行為準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均作出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規定,這是維護旅游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市場機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據WTO透明度原則,為入世后的旅游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旅游國際化的進程中,不僅要有體系完備的旅游法律,而且我們還應十分重視旅游法律環境的另一個重要構成—旅游執法。

旅游執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適用,它是旅游法律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把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的人或組織,并對違法者實行制裁的專門活動。換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權利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才有權適用法律。

1978年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旅游業的體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逐步在各方面確立了市場經濟機制。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旅游業同樣也被納入了主義法制的軌道。國家除了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的旅游專業法規、文件外,在對旅游業進行宏觀管理和行業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

在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中,“有法可依”實際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動,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指的是法律的貫徹和執行。沒有執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講,旅游業法制環境的完善最艱巨的任務不在立法,而在執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更應貫徹在執法實踐中。

國家旅游局作為旅游行業的主管部門,十分重視旅游法規的執行和貫徹,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以外,國家旅游局設立了政策法規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設立了政策法規處或者政策法規室,具體負責旅游法制工作。在強化旅游執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執法制度,既有常規的年度檢查、日常檢查,也有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從旅游市場秩序、財經制度、遵守行業法規等方面進行檢查,強化執法工作。1995年,為了加強對全國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切實維護海內外旅游者的權益,國家旅游局在全國范圍內分級設置了旅游質量監督所。為了提高旅游執法干部的執法水平,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挑選優秀高校畢業生、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加強日常業務、法律知識的等方式,培養既有豐富實際工作經驗,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執法隊伍。

但是,作為行業管理機構的國家各級旅游局,依據其工作職責范圍來看,其權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門中最少法律權威性的部門,這與旅游業的跨行業、涉及面廣的現實發生了不協調。而且,由于條塊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飯店兩個部門,作為旅游業重要構成之一的旅游景點景區,則分屬于建設部、文物局、宗教、園林等部門,這對開展大旅游,改善旅游法制環境極為不利。為了改變這種窘境,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成立了由與旅游業有密切關系的相關行業共同組成的機構。但事實上,他仍是各利益部門的松散協調機構。從世界上其他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無論是老牌的旅游強國、還是新興的旅游國家,均非常重視國家旅游管理機構權威的確定,有的甚至是內閣級的獨立機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為了加強對旅游業的領導,提高旅游業的國際競爭力,應該提高旅游主管部門的職權,甚至可以賦予其重大權力,使其對涉及旅游業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處理權,并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地位予以確認。

篇9

旅游電子商務的興起與旅游者利益保障問題的提出

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產業的發展,以突破時空限制、提高旅游交易效率和最大限度地整合國內外旅游信息資源為標志的嶄新商務模式即旅游電子商務,正在全球蓬勃興起。據國家旅游局的統計,2005年國內網上年旅游交易額已達到40~50億元人民幣,約占所有互聯網電子商務總量的20%,預計未來比重還將提至30%。然而在電子商務熱潮的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在給旅游者帶來便利及成本節約,也使旅游者的正當利益更易受到損害,具體體現在:

旅游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雖發展迅速,但在網絡環境和信息技術方面仍不成熟,在進行交易和網上結算時,旅游者的個人信息資料容易被泄露和竊取。

電子商務相關政策法規相對滯后,再加上旅游電子商務企業經營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在現時期不在我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管轄范圍之內,從而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

新的交易方式下,交易各方關系的復雜性,使得旅游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時,常處于投訴無門或得不到有效、及時處理的困境,這不僅使得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而且也成為旅游業和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的桎梏。

因此,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旅游者的利益保障問題便成為維護旅游者利益,引導我國旅游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電子商務環境下各方利益關系與旅游者利益保障問題

旅游者利益保障問題,主要是指當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利益受到侵害時,如何通過投訴等來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具體包括投訴“誰”、向“誰”投訴、通過何種方式和程序投訴等。作為一種新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使交易各方的關系變得復雜,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旅游者利益保障問題必須要對交易各方的關系進行重新界定,明確其責、權、利。本文以旅游服務供應企業(如飯店、餐館、旅游景區、交通企業等)、旅游中介機構(如旅行社、旅游電子商務公司等)和旅游者為主體,對傳統交易方式和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三方利益關系與旅游者利益保障問題進行比較分析。

(一)傳統交易方式下各方利益關系與旅游者利益保障分析

在傳統交易方式下,作為中介機構的旅行社通過與飯店、旅游景區及旅游交通公司等訂立合同,將其產品與配套服務組合成自身產品(旅游線路)提供給旅游者。在這種情形下,旅行社與飯店、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均為買賣合同關系。而旅游服務供應企業則按照合同約定標準向旅游者提品和服務,與旅游者并無直接的買賣關系。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過程中,不論是旅行社還是服務供應企業的原因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如提供的房間、餐飲、交通工具及服務標準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旅游者可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通過監督電話、書面材料等方式,向與其簽訂買賣合同的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由受理投訴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旅行社進行處理。因服務供應企業方面原因導致旅游者和旅行社利益受損的,旅行社可依據合同向其追償。對旅游過程中導游、司機等原因導致旅游者利益受損的,旅游者也可直接向旅行社投訴來維護自身利益。

(二)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各方利益關系與旅游者利益保障分析

旅游電子商務的迅速興起,逐步弱化了旅行社提供信息和等的職能,并根據個人的需求完成線路的設計和產品的預定。

1.委托—情況。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一些服務供應企業為擴大知名度,提高市場占有率,委托旅游電子商務公司利用網絡資源其產品(客房、餐飲、車船機票等)的銷售。電子商務公司在旅游服務供應企業委托權限內,以服務供應企業的名義進行產品的信息提供和銷售活動,并按照合同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屬于委托合同。依據《合同法》對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旅游者通過電子商務公司預訂旅游產品(如客房、餐飲和車船機票等)并經確認后,若出現旅游者無房可住、無法登乘交通工具或產品服務達不到約定標準等侵害旅游者權益的現象,旅游者可通過投訴熱線、書面材料等向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作為委托方的旅游服務供應企業進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委托—行紀情況。電子商務公司不僅可以部分旅游產品的銷售,一些有實力的在線公司還將一些服務供應企業某一時段內部分產品的使用權買斷,在委托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游產品的銷售業務,即行紀。在這種情形下,若出現旅游者權益受損現象時,依據《合同法》對行紀合同的有關規定,旅游者應投訴旅游電子商務公司,但應向“誰”投訴以及通過何種方式和程序投訴仍是不明確的。

轉貼于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子商務公司一般是在旅游企業的委托下,或行紀旅游企業的相關業務。在委托情況下,旅游者可通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來維護自身利益,但由于旅游企業與電子商務企業之間關系的復雜性,再加上電子商務違規后的調查取證和電子合同的鑒定困難等原因,使得旅游者雖有處投訴,但卻得不到有效和及時的處理;在委托行紀情況下,由于有關電子商務法規滯后,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和統一的監管機構,使得旅游者在利益受到侵害后,處于投訴無門的境地。

電子商務環境下旅游者利益保障的對策

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各方利益關系不僅有別于傳統交易方式,即使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其各方利益關系也是不同的,而且隨著旅游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更多的新的利益關系表現形式出現。對這些新的利益關系應進行具體分析,明確各方利益關系,依據上述分析,本文從三個方面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環境下旅游者利益保障問題的對策。

加快電子商務立法,完善相關旅游法規。缺少相應電子商務政策法規的支持、引導和規制是導致我國現階段旅游電子商務市場秩序混亂、競爭力不強、知名度低、不正當競爭以及消費者利益受損等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立法是當前工作的重點,這需要各管理部門(信息產業部、工商管理、金融、稅收等)通力協作,以促進扶持為出發點,推動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修訂和完善,為國內旅游電子商務企業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同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積極應對電子商務給旅游業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將傳統的行政管理職能融入到電子商務發展的時空環境中,深入分析新的交易方式下各方利益關系,對現有旅游行業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從而為旅游者的利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

加強旅游電子商務的市場監管,統一組織協調。目前,對旅游電子商務的監管涉及到如信息產業部、旅游、工商、金融、稅收等諸多歸口部門,由于缺乏統一的組織協調,各部門各自為政、彼此權責不明確。這種直線職能式的監管模式造成了各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能交叉,既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又不能有效地保護旅游者利益,是造成現階段對旅游電子商務市場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現階段加強對旅游電子商務監管,首要的工作就是要理順管理體制,確定一個兼顧各方利益的總體監管思路。筆者認為,對旅游電子商務的監管必須在聯合國《電子商務規范法》和我國《電子商務總體發展框架》下進行,并充分發揮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其中的行業監督管理職能。即由信息產業部對旅游電子商務的整個層面進行綜合監管,主要是制定相應法規政策和加強技術層面上的監管,而交易活動體系中涉及登記注冊、稅收、金融等具體點的管理仍由各職能部門在法律不斷完善的前提下監管。此外,還應考慮到有些旅游電子商務企業從事的業務范圍和旅行社是相同的,因此可借鑒對旅行社的監管辦法,通過立法要求其交納和旅行社一樣多的保證金,并對它們的業務經營進行必要的、規范化的行業監督。

設立網上投訴點,實行多部門聯合虛擬辦公。網上產生的問題在網上投訴也許是對旅游者投訴和政府管理來說成本最低、速度最快的一種方法。應根據對旅游電子商務的監管模式,設立相應的網上投訴站點,提高投訴處理效率。為更好地解決旅游者的利益保障問題,還應改變各歸口管理部門各自為政的傳統做法,變職能導向為任務導向,以項目小組的方式來加強各方的溝通與協作。為此,可在原有旅游質量監管部門的基礎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產業部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三方密切合作,在明確各方權責的基礎上共同派出相應人員聯合虛擬辦公,為旅游者的投訴提供一站式服務:即不論何種原因使旅游者利益受到侵害,均可通過網上投訴或其他有效方式向該機構投訴,由該機構負責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鑒定,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個人、企業或機構,并最終落實對旅游者的賠償問題。

參考文獻

1.楊麗.中國旅游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些問題與對策研究[J].旅游學刊,2001(6)

篇10

一、認真學習《工會法》,統一廣大職工思想。

按照縣總工會的部署安排,結合我局工會組織屬新成立,職工對工會的了解和認識不夠,以組織廣大職工學習《工會法》為契機,充分了解工會組織的作用及每個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等。使會員都能及時正確了解工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每個工會會員對工作的自覺性,為開展好今后工會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加強業務知識技能的學習,開展知識競賽活動。

我局工會結合工作實際,開展了各種各樣的工作效能競賽活動,大力提高了工作質量和效率。如局經濟合作辦公室是我局重要的中層機構,要求對我縣各部門的相關業務知識及政策法規都要了解并掌握,實行落實到人,負責到部門的政策法規及業務知識學習競賽活動,到時全體職工參加,現場進行講解的方式考核評定對相關政策法規及知識的掌握程度。

局工會協同局辦公室利用節假日及職工和家屬生日等開展對職工送溫暖活動。如在“重陽節”工會與辦公室配合召集機關退休干部、職工及機關全體會員參加召開茶話會,暢談我市“六路”建設大交通形成后,如何搞好我縣招商引資,兩次與縣旅游局聯合舉行了知識競賽和文體活動,豐富干部職工的文化生活。

在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活動中,組織干部職工到所屬區域及幫扶村宣講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性,并對責任區域的門店進行教育宣傳,督促簽訂“門前三包”責任制。

三、注重解決問題,切實做好服務基層、服務群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