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收支審計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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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審計報告

篇1

一、敘述基本情況要條理清晰。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我們現在存在的問題是,碰到有些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混亂,不進行會計核算的情況下,在敘述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時,層次不明,表述不清。

最近我們在對某行政單位的審計中,發現該單位預算外收取各種資金、賬外循環、管理混亂、無賬、未進行會計核算。審計實施過程中,將摸清家底,弄清財務收支基本情況,貫穿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在敘述基本情況時,我們理清收、支總概念,交代清楚財務管理的基本情況,分預算內賬務(交會計核算中心)及賬外兩部分,分別敘述。

二、羅列審計查出的問題要層次分明,對查出問題較多的單位,撰寫審計報告前,先對審計查出問題進行歸納、整理、恰當分類、列出題綱、做到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層次分明、排列有序、突出重點、兼顧一般。一般應按照問題的重要性、嚴重性或者金額的大小羅列,重大問題在先,性質嚴重的問題在先,次要問題、一般問題在后;審計方案要求必須審計的項目在前,個性問題在后;或者按照非問題進行分類,如按會計要素或資金的收支、支出進行分類敘述。

三、審計評價要恰到好處。審計評價是撰寫審計報告的重點和難點,是審計報告的靈魂、眼睛。在審計報告中起著提綱契領的作用。審計署6號令規定,審計評價意見是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從該規定來看,搞好審計評價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點:(一)審計評價要緊緊圍繞審計目標,不同的審計目標有不同的審計評價。財務收支審計應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價,效率審計要在真實性、合法性評價的基礎上,突出經濟效率、效果的實現程度。經濟責任審計要在前二者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劃分被審計者應負的經濟責任。(二)審計評價內容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真實、合規、合法性;經濟責任的劃分。(三)審計評價要全面、準確、不能自相矛盾。所謂全面,是要圍繞審計目標作總體概括,使報告的閱讀者能對被審計單位建立起總體的印象,以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給人以偏概全之嫌。所謂準確,要把握好審計評價的度。常見的毛病是前面肯定過了頭,不留余地,而后邊又羅列許多問題及建議,自相矛盾。(四)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篇2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事項評價,是指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分析判斷,并發表審計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

第四條審計事項評價應當由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獨立作出。

審計機關評價審計事項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持謹慎的態度。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方案規定的審計目標確定審計事項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評價。

第六條真實性評價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評價。

第七條合法性評價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評價。

第八條效益性評價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評價。經濟是指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是否做到了節約;效率是指經濟活動的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率關系;效果是指經濟活動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不作評價:

(一)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

(二)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

(三)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

第十條審計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出審計評價的初步意見,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作出審計評價時,應當首先對所審查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總體情況進行說明,并評價被審計單位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對真實性的評價,應當區分以下情況分別作出:

(一)如果審計中沒有發現并通過專業判斷認為被審計單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實的事項,可以認為其真實地反映了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

(二)如果審計發現有個別重要的(超過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實事項,但不影響總體上反映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可以認為其基本真實地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同時指出其存在的問題。

(三)如果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嚴重不實,總體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可以認為其不能真實地反映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同時要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對合法性的評價,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規的嚴重程度作出評價。對合法性的評價,應當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作出:

(一)如果審計中未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可以認為其較好地遵守了有關財經法規。

(二)如果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個別重要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可以認為其除該事項外,基本遵守了有關財經法規。

(三)如果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嚴重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可以認為其未能遵守有關財經法規。

第十四條對效益性的評價,審計機關應當首先就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所產生效益的實際情況作出說明,同時應當揭示與有關評價標準進行對照的結果。

篇3

【關鍵詞】風險管控;醫院;財務收支審計;應用

一、前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推動了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的變化,對于醫院的內部審計也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作為醫院內部審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目標,是為醫院的其他工作提供服務,而且其職能在醫院規模不斷擴大的影響下也日漸凸顯,受到了醫院管理人員的高度重視。

二、醫院財務收支審計中存在的風險問題

財務收支審計不僅能夠促進醫院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還可以推動醫院的法制建設,對于醫院的長遠穩定發展意義重大。但是從目前來看,在醫院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中,存在著相應的風險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充分發揮。

1.認識問題

作為醫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的產物,財務收支審計并非是在醫院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也因此使得許多醫院管理層對于財務收支審計存在著錯誤的認識,影響了相關工作的順利展開。具體來講,認識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管理人員缺乏對于財務收支審計的全面認知,沒有發現其在醫院管理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對于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缺乏有效的支持,使得審計工作逐步淪為簡單的查賬;二是審核人員沒有能夠正確理解財務收支審計,將其看作是提交審計報告,而即使提交的審計報告也僅僅是針對一些工作中的問題進行描述,沒有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缺乏動態跟蹤和事后審計。

2.工作問題

從目前來看,醫院的財務收支審計多是針對財務賬目的審計,沒有充分考慮財務風險、效益評估等,導致審計內容單一。在審查業務方面,仍然停留在對于財務收支狀況的監管,缺乏對財務風險及使用效率的評估,也沒有完善的審計制度和評估標準。同時,頻繁出現的醫療糾紛問題使得醫院面臨著巨大的財務及醫療風險,但是由于缺乏可靠的實地調查與評估,醫院管理人員無法提出相應的解決策略和預防措施,影響了醫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3.組織問題

審計組織的獨立性是確保財務收支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但是從目前來看,多數醫院中的審計組織都存在著一定的隸屬關系,導致審計工作缺乏獨立性,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也就無法保證。實際上,許多醫院都將紀檢組織與審計組織混為一談,以紀檢工作為主,審計工作僅僅占據了很少的比重。

三、醫院財務收支審計風險的管理控制措施

1.更新思想認識

對于醫院管理人員而言,應該認識到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在醫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時更新思想認識,重視和支持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對傳統的審計內容進行改變。具體來講,可以從3個方面著手:其一,重視對于一些創新醫療項目的審計工作,并以此提升創新醫療項目對于醫療風險和財務風險的防范能力;其二,應該將審計工作落實到醫院工作的各個環節,在工作中及時發現審計工作中存在的風險問題,在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同時,提升其工作質量;其三,應該對審計報告進行規范和改進,增加審計建議等內容,為醫院各部門的審計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推動審計工作職能的轉變。

2.改進審計方法

應該轉變傳統以基礎賬務為主的審計方法,將審計的重點轉移到基礎賬目、審計風險以及審計制度相互結合的方向上,以財務收支風險為導向,開展審計工作。同時,應該立足醫院發展情況,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信息傳播網絡化、審計過程電子化以及數據管理自動化。在實際操作中,一是應該做好相關賬目及報表的核對工作,確保財務數據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實現醫院內部審計信息的可靠傳遞;二是應該結合現代信息技術,做好醫院各項業務的監管,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防范措施。

3.完善審計組織

在醫院財務收支審計中,如果審計組織缺乏獨立性,則想要確保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良好的工作效果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醫院應該進一步重視審計組織的建設和完善,賦予其良好的獨立性,從而實現對于醫院各類風險的有效規避,推動醫院的穩定健康發展。在當前的發展背景下,醫院應該首先設立由醫院領導層直接負責、具備獨立性的審計組織,同時提升審計人員在醫院中的地位,賦予其足夠的權利,然后,應該確保審計組織獨立于醫院的日常活動外,盡可能消除外界因素對于審計工作的干擾,保證審計結果的權威性、真實性與可靠性。

四、結語

總而言之,在當前的發展背景下,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使得醫療體制改革成為了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面對著新的發展形勢,醫院應該及時更新認識,對財務收支審計制度進行健全和完善,構建起獨立的審計組織和專業的審計隊伍,不斷提高醫院本身的風險承擔能力,為醫院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劉桂枝.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在醫院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中的應用[J].現代商業,2010,(14):271-272.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鎮鎮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審計工作,以進一步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維護財經法紀,推動依法行政和依法經營管理,推進廉政建設,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保障我鎮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年審計署第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鎮委鎮政府內設辦公室及群眾團體、鎮屬機關行政單位、鎮屬事業單位、鎮組建單位和鎮屬企業單位、鎮占控制地位或主導地位聯營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鎮政府、鎮屬企業(包括鎮占控制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為其承擔重要經濟責任的企業和主要經費由鎮財政供給的非鎮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三條我鎮內部審計機構是*鎮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內審組),負責對本鎮及下屬單位、部門實施內部審計工作。為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成立*鎮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由梁暖光同志擔任組長,姚燦光、陸奕彪、王永權、李謝權同志擔任副組長,鎮紀檢監察辦、組織人事辦、黨政辦、農業辦、財政分局和會計核算中心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王錦浩同志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審計工作小組可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與審計。

第四條內審組以國家、省制定的各項法律、財經法規和政策、我市制定的有關財政財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我鎮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鎮政府和被審計單位制定的有關經營管理的方針、計劃和目標為依據,依法對我鎮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內審組行使審計職權,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鎮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審計。

第六條內審組在業務上接受市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內審組應構建適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架構,配備符合內部審計工作技術要求的專兼職人員。當專職人員力量不足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抽調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鎮屬單位專業人員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高尚的職業道德;

2、良好的業務素質;

3、豐富的管理經驗;

4、較高的政策水平。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

1、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不能以任何決策制訂者的資格參加經營活動,以保持客觀公正的能力和立場;

2、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經濟上應沒有利害關系;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的制訂、實施和審計報告的提出過程中應不受控制和干擾。

第十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違反財經法規和紀律,由鎮組織人事和紀檢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三章審計主要任務

第十一條對鎮委、鎮政府內設辦公室及群團組織、鎮屬機關行政單位、鎮屬事業單位、鎮組建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對鎮屬企業單位、鎮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聯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財務收支、完成經營目標情況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對鎮屬企業(包括鎮占控制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為其承擔重要經濟責任的企業或主要經費由鎮財政供給的非鎮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加強對鎮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決算及基建管理的情況實行事前審計和事后審計。

第十五條對上級部門或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行政管理的各項基金的籌集、使用及其成果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對鎮屬企業的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逐步推行效益審計,并對其各項經營成果和經濟活動的效益進行評價,促進其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根據鎮委、鎮政府安排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對鎮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含派出機構)、鎮屬群眾團體的正職領導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八條配合鎮部門、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專案審計,協助查處各項違法違紀行為,協助解決群眾問題。

第十九條根據鎮委、鎮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特殊任務,對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村級、組級單位或有關的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二十條完成鎮委、鎮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章審計監督職權

第二十一條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及時報送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內審組和審計人員要求提供的會計資料和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審計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賬表、預算、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會計檔案、相關會議紀要等文件、資料,勘察現場實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抵觸、妨礙和干擾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若審計建議和意見的執行落實涉及其他部門,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同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四條對在審計工作中查出的貪污、挪用公款和財物,隱瞞利潤或承包款,截留應上繳款項,設置小錢柜或賬外賬,單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經營不善、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浪費和集體資產流失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內審組要及時向鎮政府如實反映情況,由鎮政府對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刪改、撕毀會計憑證賬表以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內審組發現被審計單位有存在第二十五條所述的行為,有權責令其改正或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對拒不改正或仍不配合審計工作的,內審組可以報請鎮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鎮政府制定印發的有關財政財經管理的規章制度,有關收費文件,每年經鎮人大通過的財政預算等文件,同時抄送一份給內審組,為其開展審計提供依據。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審計工作程序分為準備、實施、報告、整改四個階段。對特殊的審計項目根據實際需要還應進行后續審計。

第二十九條準備階段

1、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鎮委、鎮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根據鎮委、鎮政府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上級審計部門的部署及其臨時交辦的任務,確定審計項目。內容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內容、方式、起止時間和負責人,并據此下達審計通知書。

3、制定審計項目實施計劃

根據項目大綱,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初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由項目負責人制定審計項目實施計劃,將該審計項目具體分解若干分項目,確定每個分項目的審計要點、進度、審計方法等。

第三十條實施階段

1、發審計通知

內審組實行就地審計時,應根據審計工作項目大綱確定的事項于實施審計前五個工作日發出審計通知書。實行送達審計時,要明確規定被審計單位報送的資料、報送時間期限等。

2、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審計人員應事先對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進行了解,到達被審計單位后,要聽取該單位對生產、經營、管理、效益及與審計工作項目有關情況的全面介紹,必要時可到相關部門了解被審計單位執行財經制度方面的情況,將主要情況填入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表。

3、調查審計內容所涉及到的內部控制制度

通過查閱內部控制制度的文件資料,詢問及實地考察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狀況,填制內控制度調查表,或繪制內控制度流程圖,測試其處理程序、相互關系、職責分工等關鍵控制點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執行是否有效,并將薄弱環節作為審計重點。

4、修改審計項目實施計劃

進一步明確審計要點、進度、審計方法、人員分工、分項目負責人等。各分項目負責人還可以制定分項目作業計劃。

5、檢查取證

按照審計項目實施計劃的各分項目審計內容,檢查有關的票據、憑證、賬簿、報表,盤點現金、實物,向有關人員詢問,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還可到工地、現場進行調查。在上述工作過程中,必須取得詳細、真實、合法的審計證據。包括對有關原始資料的復印、復制,現場拍照、錄相,同被調查人的談話記錄,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等。審計人員應將審計情況和審計證據,記入審計工作記錄。

對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證據,應進行整理、歸類并分析其真實性和可靠性。材料不完整、證據手續不齊備的要予以補齊。要根據國家法規、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評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進行上述整理分析后,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是撰寫審計報告的依據,也是對審計工作記錄和證據進行系統歸類的詳細說明。審計工作底稿要一事一稿;審計工作事實有依據,并附有必要的審計證據;對問題要揭示其性質和程度;要有分析意見和建議;要經審計項目負責人核簽。

第三十一條報告階段

審計實施完成以后,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及有關證據,進行了綜合分析,撰寫審計報告。

1、起草審計報告初稿

審計報告由審計項目組負責起草。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概要、審計范圍、內容、發現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報告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定性要準確,意見與建議要切實可行。

2、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審計報告初稿完成以后,須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函復內審組,逾期沒有函復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的,內審組應與被審計單位就異議進行溝通,若不能達成共識的,應如實將雙方意見上報鎮財經領導小組。

3、向鎮委、鎮政府匯報審計情況

內審組將相關的審計情況向鎮委、鎮政府匯報,并征求相關的審計意見。有關的審計意見應作為內審組作出審計決定的參考及決策依據。

4、審定審計報告

內審組對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后,作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并提交鎮委、鎮政府審定。

5、作出審計決定

內審組根據鎮委、鎮政府審定的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中需要依法處理的事項,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正式作出審計決定。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員,應向鎮委、鎮政府另行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建議;觸犯刑律的,由鎮委、鎮政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被審計單位接到經審定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后,如有異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內審組申請復審。內審組在接到復審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復審期內,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第三十二條整改階段

1、經審定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內審組報告執行結果。內審組根據實際需要,可對執行情況進行后續審計。

2、內審組將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上報鎮委、鎮政府。

3、經審定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送相關干部管理部門,作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據。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根據審計法及其他有關審計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時,對編制審計方案、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歸集審計檔案等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第四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評估和追究制度,依據有關審計法規、國家審計準則和本辦法評估審計項目質量,追究有關人員對審計項目質量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審計機關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考慮審計項目的時間、經費和人員要求,為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審計方案的質量控制

第六條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由不同級次審計機關或多個審計組參加的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或者其他統一審計項目時,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

審計組具體承辦審計項目或者實施單個審計項目時,應當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第七條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根據審計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安排適當的人員和時間,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

第八條審前調查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下列基本情況:

(一)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情況;

(二)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

(三)職責范圍或者經營范圍;

(四)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情況;

(五)相關的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

(六)重大會計政策選用及變動情況;

(七)以往接受審計情況;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九條審前調查應當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銀行賬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三)重要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

(四)審計檔案資料;

(五)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資料。

第十條審前調查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下列方式:

(一)到被審計單位調查了解情況;

(二)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試審;

(三)查閱相關資料;

(四)走訪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監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審前調查一般在送達審計通知書之前進行,必要時,可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后進行審前調查。

第十二條審計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工作目標;

(二)審計范圍;

(三)審計對象;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六)工作要求。

審計工作方案應當具有指導性。

第十三條審計工作方案由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并下達到具體承擔審計任務的下級審計機關或者審計組實施。

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應當經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目標;

(四)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五)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以及對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六)預定的審計工作起止時間;

(七)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八)編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目標是指審計組辦理審計項目所要完成的任務。

確定審計目標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相關政策;

(二)政府、審計機關、有關部門對審計項目的要求;

(三)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四)審計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驗;

(五)審計的時間和經費預算;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將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工作目標具體化。

第十六條審計組應當分析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和重點。

審計組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確定是否依賴內部控制。依賴內部控制的,要對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在內部控制測評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不依賴內部控制的,在實施審計時直接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

對規模較小或者業務簡單的審計項目,可以直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內容和重點。

第十七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范圍是指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

第十八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內容是指為實現審計目標所需實施的具體審計事項以及所要達到的具體審計目標。

審計事項一般可以按照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業務活動或者會計報表項目劃分。

第十九條審計實施方案的審計重點是指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

審計組應當對審前調查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初步分析性復核,關注資料間的異常關系和異常變動,分析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確定審計重點。

第二十條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當確定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審計步驟和方法應當能夠指導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實現具體審計目標。

第二十一條確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時,應當考慮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審計組組長可以委托有資格的審計人員擔任主審,履行審計組組長授權范圍內的職責,但審計組組長應當對主審履行職責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審計組組長具體負責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經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可以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當對審計實施方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審計目標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的合理性;

(三)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的適當性;

(四)審計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時間安排的合理性;

(六)審計分工的恰當性;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實施審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一)審計工作方案調整的;

(二)審計組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測評后,認為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

(三)審計組人員發生變化,足以影響審計實施方案執行的;

(四)審計中發現重大違法案件線索,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重點的;

(五)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審計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二十五條審計實施方案中下列事項的調整應當報經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

(一)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

(二)重要性水平及審計風險水平;

(三)重要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四)審計組成員。

第二十六條審計實施方案中下列事項的調整應當報經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組組長;

(三)審計工作起止時間;

(四)審計組所在部門認為需要報審計機關領導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審計組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整審計實施方案審批手續的,可以口頭請示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者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同意后,調整并實施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結束時,審計組應當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審計組應當將審前調查情況,初步分析性復核、內部控制測評、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的過程,以及審計實施方案調整情況加以記錄。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對審計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目標的恰當性負責。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審計范圍和重點的適當性負責。

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內容的適當性、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負責。

審計組成員對審前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由于審計實施方案編制、調整不當,造成重大違規問題應當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審計證據的質量控制

第三十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收集審計證據。

第三十一條審計證據的形式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及其他證據。

第三十二條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有針對性地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審計證據。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后附有審計證據支持。其他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必要時可以附有審計證據或者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

(一)通過檢查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記錄、文件、合同等資料,以及審計人員編制的匯總表、調節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過監盤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實物資產盤點清單和現金、有價證券盤點表等材料,并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三)通過觀察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觀察記錄,注明觀察的事項、內容和結果等情況;

(四)通過查詢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查詢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答復材料或者口頭答復記錄,并注明查詢事項、內容、方式和查詢結果等情況;

(五)通過函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函證單位或者個人的回函,編制函證記錄,注明函證事項、范圍和回函結果等情況;

(六)通過計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計算表或者計算工作記錄,注明計算的事項,所根據的相關數據,計算的方法和結果等;

(七)通過分析性復核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對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趨勢變動表,分析和說明異常變動項目、重要比率或者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情況。

第三十五條審計人員可以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

第三十六條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應當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等情況。

審計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電子數據資料的運行環境、系統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其轉換成書面材料。

審計人員在收集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時,應當注明鑒定或者勘驗的事項、向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

第三十七條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難以實施或者實施后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實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仍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應當由審計組組長確認,并在審計日記中予以記錄和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取得審計證據,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條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可以編制匯總的審計證據,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

審計人員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對審計證據進行比較判斷,決定取舍,剔除與審計事項無關、無效、重復、冗余的證據;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和分析,確定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

第四十條經過分析、判斷和歸納的審計證據,應當編制索引號排序,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時,可以附在相應的審計日記之后。

不能附在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日記之后的實物證據、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編制書面材料,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日記之后。

第四十一條審計組組長應當督導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審核審計證據。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

第四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四章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控制

第四十三條審計日記是審計人員以人為單位按時間順序反映其每日實施審計全過程的書面記錄。

第四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逐日編寫審計日記。

第四十五條審計日記的要素包括: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人員姓名;

(三)審計分工;

(四)實施審計的日期;

(五)審計工作具體內容;

(六)索引號;

(七)頁次。

第四十六條審計日記記載的審計工作具體內容包括:

(一)審計事項的名稱;

(二)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三)審計查閱的資料名稱和數量;

(四)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和查證結果;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審計日記,不得遺漏、虛構、隱匿、毀棄,其他人不得刪改。

審計日記應當要素齊全,內容完整,簡明扼要。

第四十八條審計人員同時承擔多個審計事項,應當在同一審計日記中依次記載;多名審計人員共同承擔同一審計事項,應當在各自的審計日記中分別記載。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審計人員應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其他審計事項以審計日記記載審計事項的查證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條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二)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三)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四)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五)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六)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七)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八)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附有審計證據。

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應當通過審計證據的索引號來體現。審計證據對應多個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將審計證據附在與其關系最密切的審計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審計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條審計日記與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對應關系應當在審計日記中通過索引號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條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實施審計;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行;

(三)事實是否清楚;

(四)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六)審計結論是否恰當;

(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必要時,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可以對審計日記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對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問題,審計組組長應當責成審計人員及時糾正。

第五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審計組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章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

第五十六條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

第五十七條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統一表述為“審計報告”;

(二)編號,一般表述為“****年第*號”;

(三)被審計單位名稱;

(四)審計項目名稱,一般表述為“****年度****審計”;

(五)內容;

(六)出具單位,即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

(七)簽發日期。

第五十八條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

(三)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一般表述為被審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

審計范圍應說明審計所涉及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

(五)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

真實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評價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實現程度。

發表審計評價意見應運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并考慮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審計發現問題的數額大小、性質和情節等因素。

審計機關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六)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

(七)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九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

第六十條審計報告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

第六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保留。

第六十二條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審計組所在部門復核。

第六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二)事實是否清楚;

(三)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進行復核后,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決定書。

第六十六條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六十七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法制工作機構復核。

第六十八條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

(一)主要事實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三)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四)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核意見,出具復核意見書。

第六十九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和法制工作機構的復核意見書、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

第七十條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七十一條重要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提議,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同意后,召開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參加人員包括審計機關負責人、審計組所在部門和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審計組組長、有關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七十二條審計業務會議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審計業務會議決定。

第七十三條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七十四條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決定之前,應當根據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要求舉行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十五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七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將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有關單位。

第七十七條審計機關組織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或者其他統一審計項目時,需要匯總編制審計報告的,應當由審計組所在部門或者審計機關分別編寫審計報告,報送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由其按審計發現的問題金額和性質匯總,形成統一的審計報告。

匯總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對匯總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匯總的審計報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定。

第七十八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報告,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審計組組長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的恰當性負責;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中記錄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反映的事實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和復核人員對其復核意見的恰當性負責;對審計報告中存在的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正確、處理處罰不當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負責。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編制的審計信息嚴重失實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第六章審計檔案的質量控制

第八十條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第八十一條審計檔案實行審計組負責制,審計組組長對審計檔案反映的業務質量進行審查驗收。

第八十二條審計組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項目終結后,立卷責任人及時辦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條立卷責任人應當將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文件材料歸入審計項目案卷:

(一)結論類文件材料,主要是審計報告及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復核意見書、審計組的書面說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等審計報告形成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審計決定書及相關文件材料、審計移送處理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等;

(二)證明類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日記、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

(三)立項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令性文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舉報材料及領導批示、審計實施方案及審前調查記錄等相關材料、審計通知書和授權審計通知書等;

(四)備查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歸入前三項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條文件材料按照審計項目立卷,一個項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將數個項目合并立為一卷。

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條立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文件材料:

(一)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文件材料按照結論類、證明類、立項類和備查類的順序排列;

(二)結論類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證明類按照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審計證據與審計實施方案所列審計事項對應的順序排列;

(四)立項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備查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后的順序排列;

(七)審計日記以人為單位按照審計組組長及審計組成員順序排列,可以單獨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條立卷責任人將文件材料歸類整理、排列后,交由審計組組長審查驗收。

審計組組長按照有關規定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查驗收,并簽署審查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或者向有關機構提出改進意見。

第八十七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將檢查合格的審計項目案卷移交檔案管理機構歸檔。

審計組所在部門在移送審計項目案卷時,應當做好該被審計單位審計資料庫的建立或者補充工作。

第八十八條審計組成員對文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立卷責任人對卷內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歸檔的規范性負責。

審計組組長對審查驗收意見負責。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歸檔的及時性負責。

第七章審計項目質量責任

第八十九條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和復核人員、審計機關領導在執行審計項目過程中,違反審計法規、國家審計準則和本辦法有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十條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包括下列處理形式:

(一)責令改正錯誤;

(二)告誡、批評教育;

(三)責令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培訓、轉崗;

(六)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處取消評優、評先、晉級、晉職資格。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非審計人員人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動改正錯誤或者情節輕微的;

(三)其他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審計機關設立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負責評估和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審計機關主要領導為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審計機關其他領導、相關審計業務機構、法制工作機構、人事教育機構、監察機構、機關黨委、辦公廳(室)負責人及有關專家。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制工作機構。

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違反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需要承擔責任的,由上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負責評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每年組織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對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并對參加審計項目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十四條審計機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和了解,對違反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定的行為,由法制工作機構及時報告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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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會計集中核算,是指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納入政府專門機構(以下簡稱“會計中心”)進行集中核算的會計工作組織管理形式。建立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原理,是單位資金使用權和管理權相分離,其性質是會計管理方式的改革。

會計集中核算的內容和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一是會計制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不再設置會計機構,取消會計和出納崗位,只設報賬員。單位的會計工作,由會計中心安排人員在會計中心集中辦理。二是單位財務主體資格不變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資金使用權不變,單位原有的資金籌措渠道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三是單位資金由會計中心管理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取消單位所有的銀行賬戶,在會計中心的銀行基本賬戶下設立單位的分賬戶,對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的資金撥付和經費支出報賬事宜,需經會計中心同意后,由報賬員在單位的銀行分賬戶上辦理。四是會計中心負責單位會計工作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單位的各項支出審批、憑證審核,以及會計資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會計中心負責。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看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只是會計工作的責任發生了轉移,沒有改變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任,也沒有改變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規定責任。因此,無論是對納入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還是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以及會計中心相對應的會計責任,以及會計中心相應的會計責任,都離不開政府審計的監督。

二、會計集中核算對審計的影響

1、對審計對象的影響。由于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沒有改變納入單位的財務主體資格和財務責任,只是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部分發生了轉移,所以,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被審計對象的地位沒有變化,單位負責人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被審計對象地位也沒有變化。根據《審計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都應當接受審計監督,根據中央兩辦關于《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暫行規定》,在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不僅要把納入單位作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對象,把單位負責人納入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對象,同時還要把會計中心納入審計監督的對象。

2、對審計目標的影響。會計集中核算影響到單位部分會計責任的轉移,相應的影響到審計目標的調整。新的《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有責任”。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有會計管理形式相比較,使得單位原有的會計利益的一致化和會計責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會計和出納人員不現是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會計工作,而是依法、獨立的行使會計工作職責,如果出現了會計監督不力、核算不規范、甚至出現違反《會計法》和《審計法》的行為,會計中心及其有關會計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會計工作責任,這種責任是不能推脫的。另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被審計單位及其單位負責人仍然負有完全責任。如果單位制造虛假的會計信息,提交虛假的會計資料,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會計核算不準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則應承擔相應的會計法律責任,如果對審計結論的真實性造成了影響,還要承擔審計法律責任。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不僅要查清被審計對象的會計責任,還要分清會計中心的工作責任,任何否定相應會計責任的獨立性,或者否定會計責任的聯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審計。因此,會計集中核算后,政府審計應當及時調整審計目標。

3、對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的影響。審計目標決定審計內容,會計管理方式決定審計重點。由于會計集中核算運作存在著階段性,決定著審計在各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有所不同。會計工作移交階段。審計要把納入單位的財產清理、財務清理和會計移交手續情況作為審計重點,同時按照政府要求,審計要擔任好會計移交工作的“監交人”。會計中心運行初期。審計需要針對會計、出納不在納入單位工作,身份發生變化,情況不熟悉,會計核算與單位財務脫節,會計核算不準確的問題加強三個方面的監督:一是要圍繞與單位職能相關的專項資金和重點問題展開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國家經濟政策的情況;二是要圍繞單位預算內、外收入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情況;三是要圍繞單位各項支出以及發放津補貼開展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有關會計集中核算紀律的情況。會計中心穩定運行時期。審計要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實行全方位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健康運行。

4、對審計方式和方法的影響。由于會計集中核算,與原會計管理模式比較,開展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在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中心這個中間環節,它使得審計程序執行環節增加,審計方式方法得到調整。如,會計資料的收集和取得、審計方案的制定、審計準備、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形式、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下達方式、審計罰款資金的收繳,審計決定、建議督促落實方式、審計的工作方法等都帶來了影響。對此,政府審計及其審計人員需要更新觀念,增強開拓創新意識,一方面要依照審計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計,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新的審計模式和審計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為會計改革服務。

三、審計應采取的對策

1、建立健全審計制度,為審計監督提供法律保障。為了支持會計改革,審計要建立健全與會計集中核算方式相適應的審計法律制度。以法規形式明確,審計機關有權依法對進入會計中心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同時,明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責任;明確被審計單位的義務和責任;明確審計中會計中心的義務和責任。使得審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審計。

2、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會計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加強審計風險的防范。與原會計管理方式相比較開展審計,審計需要不再是從被審計單位提取會計資料,而是從會計中心取得被審計單位的帳薄,憑證等會計資料,審計在環節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上難度增大。取消了被審計單位的銀行賬戶、被審計單位失去資金管理權,也對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有否賬外收支、資金體外循環等問題的難度和風險。因此,執行審計程序,審計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審計對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同時也要抄送會計核算中心;履行審計承諾手續,審計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和會計中心分別簽訂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要符合針對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審計報告要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涉及相關內容要求會計中心有關人員參加;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在主送被審計單位的同時,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的,可以抄送會計中心;審計對涉及問題的處理意見和處罰款額的收繳,由于被審計單位的資金集中在會計中心管理,這樣,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后,審計應當要求會計中心積極配合審計決定的執行、審計處罰款額的清繳,以及審計決定和意見的落實。三是對會計中心業務質量方面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下達審計建議書,并督促其進行整改。

3、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為了適應會計改革和提高審計質量,審計要積極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實行審計立項的“一個改進”。實行對所有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周期安排、輪番審計的立項。二是建立“三位一體”的審計目標:即,通過對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達到查清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中心責任的工作目標。三是實行審計“五個結合”的方法;即,把單位的定期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等專業審計相結合,把審計與專項調查相結合,把賬面收支檢查與檢查單位內控制度審計相結合,把詳細全面審計與抽樣審計相結合,把賬內審計與賬外經濟活動檢查相結合。四是審計要突出七個重點內容的檢查:一是會計移交環節,二是會計中心會計核算管理環節,三是被審計單位財務“活”情況,四是專項資金、社會公共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五是罰款、收費的票據使用、管理以及“收支兩條線”執行情況,六是固定資產管理及政府采購規定的執行情況,七是特別是要防止乘機亂發錢物,“三亂”回潮、小金庫,公款私存,貪污私分公款情況的蔓延,維護會計集中核算體制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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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情況

從世界范圍看,很多國家都開展了與政策評估有關的審計業務。例如,日本2001年出臺了關于對行政機關進行政策評估的法律,將政策評估作為一項制度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在會計檢查院的審計報告中,有對國會要求檢查事項有關的報告,其中就涉及對于某些政策的審計;韓國審計監察院也應公共利益的要求,對需要被改進的政策和制度進行審計;英國審計署也開展了對公共政策執行情況和政策效果的評價;意大利和澳大利亞等國家也開展了對單項或是一攬子公共政策執行和績效進行評價的審計;美國審計署(政府問責署GAO)開展的政策評估審計最為典型。政策評估審計報告采用“評價主題+評價方法+評價結果+政策建議”的格式。按照不同的維度,美國審計署開展的政策評估審計可以分為不同類型,

(二)我國情況

1.政策評估的思路和內容在部分審計項目中已有所體現,但還不夠深刻。例如,九省市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審計調查報告、開發區財政稅收政策的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報告已經明顯地體現了政策審計的思想。又如,2012年實施的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雖然以資金為主線,關注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很多問題,實際上是對一攬子社會保障政策的政策評估審計。但是政策評估的主題不夠清晰,政策目標或規范不夠明確,評估的測度方法尚未建立,加之對法定審計對象習慣理解為單位、資金或項目,同時報告格式相對固定等原因,導致政策評估內容與政策目標不能一一對應,不能使人形成對政策完整、系統的認識。

2.部分政策評估方法已經開始應用,但應用得不夠系統。在2012年8月的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公告中,很多內容都體現了政策評估方法的運用。比如,審計公告通篇無論是肯定成績,還是揭示問題,諸如險種間尚未完全實現有效銜接、各地實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統一、社會保障運行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等,都始終圍繞社會保障政策的公平性、互濟性、普遍性、強制性、福利性等特性對政策進行評價,這幾個特性都是設立社會保障政策的基本原則和確保政策科學有效的主要考量維度。這個評價過程,應用了政策評估中效果型評估模型中目標導向評估的方法。公告中還體現了經濟評估模型中比率分析和比較分析的方法,所揭示的基金籌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專業評估和過程評估的思維。然而這些應用比較零散,不能系統地應用評估模型體系。

二、政策評估在我國國家審計中的應用展望

(一)嘗試專門以政策為導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工作中對這項規定的理解可以更加靈活。對政策的審計可以視為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效益性審計的一部分,或者可以采取審計調查的方式,嘗試專門以政策為導向的審計,審計對象可以不局限于與資金直接相關的政策,避免以資金、項目、部門、個人為審計對象而影響對政策效果完整系統的評價。

(二)對審計報告思路做相應調整

現行審計報告有時包括內容較多,既有資金問題、管理問題、政策問題,還有違法違規問題、體制制度機制問題。這種點多面廣的報告模式,有可能造成對某項政策的評價分散在報告的各個部分,不利于讀者形成立體系統的認識。可以探索采用“評價主題+評價方法+評價結果+政策建議”的報告模式。評價主題的選取要具體,有針對性;評價方法要靈活多樣,不拘泥于傳統的審計方法,同時要符合評價主題的需要;評價結果要緊扣評價主題,盡量不涉及其他內容;政策建議要明確,能直接從評價結果中得出。

(三)系統引入政策評估專業方法

現有審計報告模式很難系統采用政策評估模型。伴隨報告模式創新的探索,可以在報告中大膽采用效果型評估模型、經濟型評估模型、專業型評估模型和過程型評估模型等評估模型體系,并將這些模型體系與依法審計有機結合。數據式審計已經在很多審計項目中探索使用。最為典型的是在2012年實施的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項目中,已經通過大規模的數據采集作為發現審計線索的重要手段。數據式審計的日趨成熟,迫切需要完備的體系和模型予以支撐,同時也在技術上使建立完備的評估體系成為可能,這就為政策評估模型在審計中的廣泛應用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現階段,可逐步建立各專業、各類型政策的綜合評估模型,促進審計更為系統化、定量化。

(四)適當嘗試前饋審計

可以引入政策效果預測模型,嘗試對政策進行前饋審計。在政策正式出臺前,按照政策擬采取的有關規定,預測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以便對不利于實現政策目標的策略加以修正,或者將各種不同政策策略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作對比,以在各種政策中選擇最優的策略。通過預測,可以事先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如增加配套政策和管理手段,修改政策策略,或在現有政策策略中擇優等。這些建議可以起到未雨綢繆的作用,其審計效益有時要高于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

(五)拓寬審計大格局的思路

近年來,財政審計大格局的思路在不斷拓寬,實現方式也在不斷創新。比如,2012年財政審計就以橫向溝通、上下聯動的方式,將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編制的中央決算草案審計、中央財政建設投資情況審計、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國家金庫系統辦理預算資金收納撥付情況審計、中央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草案)審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基金管理運營情況審計和地方財政收支及重點專項資金審計等項目納入審計,最后整合信息,形成匯總報告。這樣安排最主要的目的是促進政府預算的統一和完整,使兩個報告能對2012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有一個更為系統清晰的描述。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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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審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憲法確立了審計監督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賦予審計機關依法行政權力。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查處。

(二)審計監督是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經濟監督體系是由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及財稅、統計、物價、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業務部門的經濟監督和會計監督所組成的。在這一系列的監督中,各自有其監督的范圍和領域。審計監督是一種專業監督,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國民經濟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既可以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又可以對業務部門經濟監督活動進行再監督,是任何其他業務監督不可替代的一種專業監督。

(三)依法審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代表政府行使著監督權力,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程度和質量直接影響著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質量。因此可以講,依法審計必然成為依法行政的組成部分。堅持依法審計,對于促進依法行政,監督制約權力,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經濟秩序,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依法審計的本質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建時期,由于種種原因,財經領域違法違規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還很嚴重。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照財經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進行嚴肅查處,以維護財經法紀的嚴肅性。

(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處理處罰的依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層面:其一,《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行政機關共同適用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等。其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違法行為處理、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等。其三,解決審計爭議的法律法規。這三個層面中,第二個層面包括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調整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很多,分散于財政、稅務、金融、投資、物價等領域,例如《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物價法》等法律法規也是審計執法的重要依據。其理由是:從審計地位看,《憲法》明文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能、地位超脫,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人事和經濟利益關系,運用上述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不會造成執法混亂。從《審計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規定可作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但在新實施的《審計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是審計執法依據,符合《審計法》立法精神。從我國國情看,在當前經濟領域存在違法亂紀現象甚至有時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不規定審計機關依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勢必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憲法》和《審計法》賊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規應當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

(二)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是一種糾正措施,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主要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以上五種處理措施,主要針對違反財政收支的違紀行為。

(三)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處罰。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是一種比處理更為嚴厲的制裁措施,也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以上七種處罰措施,審計機關只能實施除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處罰種類,主要針對違反財務收支的違紀行為和屬于財政收支范圍內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為。

三、規范審計執法行為是依法審計的內在要求

(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一是處理處罰不能超越法定審計權限,只能在上述規定的權限內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是向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如果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則超出了審計職權范圍。三是必須是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進行處理、處罰。四是必須是引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如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等規定。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規定不能適用。五是注意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符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六是處理好與《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關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審計機關必須是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規定。所以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則應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根據案件管轄范圍分別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違紀、政紀的,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或黨紀責任。需要由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的,分別移送其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糾正或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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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如英國、美國、德國、意大利等國早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就開始審計信息化方面的研究,開發出了在數據采集、數據分析、審計管理、風險管理以及持續監控等方面比較成熟的審計軟件,取得了豐厚的成果。在我國,隨著國家公共財政改革的不斷推進,部分高校在已有的信息化管理基礎上進行了系統規劃和探索,在財務收支審計、審計作業自動化、數據式審計、專業領域的聯網審計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技術的支持和高速發展為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的搭建奠定了基礎,尤其是以德國SAP和美國Oracle為代表的ERP系統的強大數據整合和數據處理能力,為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的建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然而,目前我國對于高校審計信息化平臺的研究大多還停留在數據采集、文本管理層面,數據加工處理方式比較簡單、審計信息共享程度低。在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方面,還沒有專門的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軟件,也沒有對高校內部審計業務領域進行專門研究的公司,研究成果應用輻射面小,資源整合度不高,在數據獲取、數據式審計經驗模型的業務總結和沉淀、精細化且個性化的審計作業流程定制等方面,還存在差距,而且還缺乏針對信息化平臺的審計業務流程的規范和指南,這是制約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建設推進的重要因素。

二、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搭建

(一)依托高校信息化平臺搭建――實現各部門數據共享 目前,許多高校利用用友等第三方審計軟件進行審計信息化平臺的建設。但是,這些第三方軟件在設計中往往優先考慮通用性,并不能兼顧各高校的實際情況,其結果不可避免地存在數據接口問題。依托高校信息化平臺自主搭建審計信息化平臺,能夠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如圖1所示,高校信息平臺為實現各部門數據共享提供了良好條件。特別是SAP數據倉庫技術的應用,實現了對各部門數據單元化和結構化的整合,當審計需要某項數據時,如被審對象的人事信息,只需人事處對審計信息化平臺開放相應的權限和數據接口,在保證系統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審計效率,還能從根本上解決傳統審計信息化軟件一直不可逾越的數據接口問題。

(二)平臺搭建模塊化――各模塊職責分離,相輔相成 建立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總體應用框架,是搭建審計信息化平臺的基礎。如圖2所示,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平臺應用框架的設計思路,是以內部控制為切入點,利用SAP系統中的Portal工具、BW數據倉庫和BO商業智能工具對核心模塊進行功能搭建,建立信息門戶、業務應用系統,輔以成熟的運行保障系統、應用支撐系統、系統軟件和IT基礎等應用環境。

(三)以內部控制為切入點設計審計業務流程――審計工作高效執行的保障 審計業務流程的設計是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建設的重要內容,需要在建設過程中不斷探索、不斷優化。在設計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業務流程時,必須以內部控制為切入點,平臺流程嚴格按照內部控制的要求進行,審計工作中很多步驟是需要項目組長或審計處長審批的,經過審批才能進行下一步操作,根據流程跟蹤,項目組長以及審計處長可以清晰地了解項目進行的步驟,上一步沒完成,就不可能進入下一步操作,從而杜絕人為的越步操作,實現了職責分離,方便進行控制。

三、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優化思考

(一)完善和優化審計業務流程――全業務、全過程信息化審計的實現途徑 (1)經濟責任審計平臺業務流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平臺業務流程的設計與傳統手工審計業務流程一樣,劃分為三個階段,即: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以及審計報告階段。在具體操作上應充分考慮信息化特點,更加注重內部控制的基礎性作用,抓住關鍵點進行控制設計。對于個別特殊情況可以將其從常規流程中剔除,使系統流程更加精簡、規范,提高系統運行效率。(2)基建工程審計平臺業務流程。高校基建工程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通常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在業務流程設計中應注重過程控制和事后評價。在工程實施中,審計處、基建處要配合審計事務所推進工作,并將工程進展情況分階段按要求反映在審計信息平臺上,以便在出現問題時對癥制定解決方案。工程竣工后,由審計處、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進行確認,無誤后將審價結果在內部審計網站上公示。審計工作完成后,需要將有關資料在平臺內進行歸檔并對該次審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期事務所準入的重要依據。(3)財務收支審計平臺業務流程。高校財務收支審計與其他審計業務相互交錯,無法完全割裂。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基建工程審計很多內容也和財務收支審計掛鉤。高校財務收支審計在流程設計上與其他審計業務流程彼此相容,因此,在對其審計流程設計和優化時,可以借鑒其他審計模塊來實現。(4)科研經費審計平臺業務流程。目前,大部分高校科研經費的審計還停留在對科研經費進行審簽層次,這種事后審計模式已經無法滿足日益龐大的高校科研經費管理和監督的需要。對科研經費全過程跟蹤審計的設計如圖3所示。在不影響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可根據科研項目的不同階段確定審計的重點,采取點面結合的方法開展審計,并通過審計信息化平臺進行實時監控;在每個階段結束后,通過審計信息化平臺,將審計報告自動匯總歸檔,相關管理部門實時溝通、共享信息;最后,通過審計信息平臺對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進行公示。

(二)優化查詢業務模塊――實現數據的高效利用 查詢業務模塊即“數據式審計模塊”,是高校內部審計業務實施所需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模塊運用數據倉庫技術,實現了對所有被審計對象業務信息數據的智能化采集、科學靈活地進行信息再加工,為審計人員提供了一種從紛繁復雜的被審計信息中便捷、準確地找尋到審計疑點的新型審計方法。隨著審計業務模塊的不斷建立并投入使用,數據式審計模塊結構也在相應調整,即進行關聯性、經驗沉淀方面的完善。通過不同審計業務指標的分析,將各類審計業務的變量類型加以細化、分類和簡化,實務中,審計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選擇所需數據類型,剔除不需要數據類型。與此同時,當查詢的類別項目超出需求時,可以通過將不需要的類別執行“拖出”實現剔除,這也是在SAP數據倉庫技術將數據進行結構化預處理的基礎上才得以實現的。

(三)提高平臺智能化水平――審計模塊的功能深化 信息化平臺內的相互關系具體體現為結構化關系和非結構化關系兩種類型。(1)結構化關系。結構化關系涉及一些常規性步驟,不需要審計人員運用過多的職業技能和專業判斷,稍加梳理即可將其固化下來,以審計報告的編寫為例,審計報告的編寫是以審計工作底稿為依據,傳統的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方式往往會將所需的審計關聯信息一并編入工作底稿,而這些信息又不全是編制底稿所需的信息,這無疑會增加審計工作量,影響審計效率。在審計信息平臺中,可將工作底稿模塊化,將查詢篩選后的數據表單與工作底稿自動關聯,在全部查詢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可以通過直接查閱自動生成的工作底稿進行審計報告的編寫,省去了審計人員數據傳導和再次篩選數據過程,極大地提高了審計效率。此外,在編寫審計報告時,可以將審計報告模板化,同時將法規庫與審計報告相關聯,審計人員只需輸入關鍵詞就能查看到對應的法規條款,以此提高平臺的智能化水平。(2)非結構化關系。非結構化關系相對復雜,現階段仍需要數據技術進一步開發和審計人員共同努力。對非結構化關系間的內在聯系進行挖掘分析,通過模型的搭建將非結構化關系轉化為結構化關系實現其固化,這是提高平臺智能化水平的關鍵,其目的是提高平臺對于各類審計業務的適用性,提高審計效率。

(四)增強數據應用管理能力――數據的安全保障 (1)對審計數據進行加密處理,避免非審計人員通過非法渠道獲得審計數據;(2)將平臺數據進行異地備份,避免因硬件損毀導致數據丟失的風險;(3)采用統一身份認證的同時,管理員嚴格按照內部控制的要求,根據實際需要,對使用者進行合理授權,限制審計人員訪問數據信息的權限,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4)設置平臺數據的在線瀏覽,相關業務全部通過網絡進行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確保審計數據的安全。

(五)完善審計經驗庫和方法庫――審計經驗和方法的沉淀 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應當設立審計經驗庫和方法庫,審計人員可以將執行審計業務時的解決方案歸檔到審計經驗庫和方法庫中。與此同時,審計處應對提供審計經驗和方法的審計人員進行獎勵,鼓勵審計人員的獻計獻策。完善審計經驗庫和方法庫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不僅要依靠高校內部審計人員,還需要校內相關管理人員乃至事務所審計人員的幫助才能逐步實現。

(六)深入推廣云審計模式――優化審計模式的展望 傳統的信息化審計模式下,信息共享程度低,很容易產生信息不對稱現象,進而影響審計質量,同時如果審計人員的電腦出現故障,將導致審計數據丟失,后果不堪設想。現代信息化環境下,云計算模式成為網絡上熱門的計算模式。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應當與時俱進,借鑒云計算模式,發展適用于高校內部審計的云審計模式。所謂云審計模式,就是審計人員在獲得被審計單位數據之后,將數據傳入“云端”,即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項目組成員通過網絡直接訪問平臺來獲取所需數據,并將數據處理結果保存到“云端”,下次使用時可以從“云端”直接調用,這樣,一方面實現了審計數據的高度共享,同時也降低了由于硬件損壞導致數據丟失的風險。

四、結論

本文是圍繞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和優化進行的研究,提出了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建設的思路及優化建議,包括完善和優化審計業務流程、優化查詢業務模塊、提高平臺智能化水平、增強數據應用管理能力、完善經驗庫和方法庫、深入推廣云審計模式等。然而,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和優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現有研究成果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繼續深化研究并不斷總結經驗加以完善。

[本文系2012-2013年度中國教育審計學會科研項目“基于內部控制的高校審計信息化建設問題研究”及2013年度上海市內部審計師協會內部審計科研課題“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和優化”階段性研究成果]

篇10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財務收支狀況真實性審計。根據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及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必要的審計程序,了解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判斷企業會計核算的合理性,檢查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有關問題。

2.任職期間資產質量的審計。國有企業普遍存在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因此必須劃分清楚前后任資產質量狀況,查實企業的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地反映了企業資產的實際質量狀況。重點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資產質量變動情況,特別是任職期間新產生的不良資產情況,審計確認任職期初到任職期末各年的不良資產總額及任期內新增不良資產情況,分析企業任期內資產質量變動的原因和任期內不良資產責任劃分。對于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未披露的損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許企業暫不處理的損失外),一般視同為清產核資后企業負責人任期不良資產損失。

3.任職期間經營成果審計。經營成果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經營成果不實在國有企業中非常普遍。因此,要在財務收支審計與資產質量審計的基礎上,審計企業任期內的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同時審核確認企業負責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潤總額、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管理費用等財務定量評價指標。如果企業存在經營成果不實問題,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對企業相關的會計數據進行調整,并做出調整后新的會計報表,確認任期企業實際業績利潤,企業任期實際業績利潤=經過審計調整核實后的任期利潤總額+任期消化以前潛虧-任期新增不良資產(扣除因客觀因素新增不良資產)。

4.任職期間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審計。應重點關注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和經營決策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所產生的結果等。這是新的經濟責任審計強調的重點之一,注重對企業的績效審計。

5.任職期間企業經營合法合規性審計。主要審計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有關經營、管理等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無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資金賬外循環;是否存在違規越權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金融品種;違規對外拆借、出借賬戶;違規對外出借資金等。

(二)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三個正式報告,即中介機構(企業)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評價工作組出具的績效評價報告和審計工作組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階段性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為最終結論性審計報告。

1.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

(1)審計任務的說明,即執行審計的依據、被審計企業名稱、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姓名、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采用的主要審計方法,延伸或追溯審要事項,以及對被審計企業及負責人配合與協助情況的評價等。

(2)被審計負責人及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業務范圍及經營規模、財務隸屬關系或資產監管關系、核算管理體制、財務收支狀況等;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姓名、職務、任職時間等基本內容。

(3)被審計企業的基本財務狀況。主要包括:審計前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任期內各年企業的財務狀況、資產質量、收入效益、成本費用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化情況及原因等。

(4)企業負責人的主要業績。企業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在發展戰略規劃、改革改組改制、生產經營成果、內部控制機制,以及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持續發展能力方面等成績。

(5)截至任期末,審計發現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企業的問題和負責人的問題兩方面。對于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要進行分類整理,并明確發現問題的事實,產生問題的原因,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存在問題所造成的影響或后果等。

(6)審計建議。對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審計組應當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

(7)需要在審財務計報告中反映的其他情況。

2.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組結合前期了解掌握的企業有關情況,利用財務審計組審定的企業財務數據對企業實施績效評價后形成的關于企業財務績效狀況的階段性工作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是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組內部的分析報告,依據《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及《企業績效評價操作實施細則》和財政部的當年行業標準值、優秀值,重點明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在財務效益狀況、資產營運狀況、償債能力狀況、發展能力等四個方面財務指標和評價得分的變化情況,并對照行業評價標準值說明變化的主要原因,得出企業在該任期的財務評價結論。此外,還需要聘請社會專家,專門召開專家民主評議會,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決策機制、內部風險控制、人力資源建設等方面的分析評議,并形成專家咨詢評議報告。

3.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在財務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的基礎上,撰寫最終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情況。企業及企業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2)財務績效分析。主要包括:審計后企業基本財務數據的變化及原因、企業在任期內的基本財務狀況等。

(3)企業負責人的主要業績,如在明確企業戰略目標及發展方向方面、改革改制方面、基礎管理方面、市場開拓方面、保值增值方面等所做的工作。

(4)任期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將審計出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按照問題的重要性,分問題排列。

(5)審計結論。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與業績,結合企業的發展戰略,運用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對被審計負責人任職期間的業績與責任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并明確其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應在財務審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中有證據支撐,需觀點明確、內容清晰,業績要講透,問題要講準,責任要講清。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財務審計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相對于以會計報表為對象的常規財務審計而言,可以歸為專項審計范疇,與常規財務審計相比,存在以下一些區別:

1.目標不同。常規財務審計是對會計報表編制的公允性、合規性進行審計,關注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所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真實性。經濟責任審計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強調關注事件的成因、效果和責任問題。

2.內容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內容為會計報表及與其有關的資料,是一種數據公允性的審計。而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更廣泛,包括財務基礎審計、企業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其中每一項都規定了具體的工作內容和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不僅要出具財務審計報告,企業績效評價和經濟責任評價也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完成。

3.審計范圍不同。在審計主體范圍上,常規財務審計一般將被審計單位全部納入審計范圍,根據重要性可以采取審計或審閱方式。而經濟責任審計中,財務審計范圍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一般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資產量應不低于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的70%,納入審計范圍的子企業戶數應不低于企業總戶數的50%。同時又有特殊規定,對資產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由企業負責人兼職的子企業、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任期內未經審計或財務負責人更換頻繁的子企業務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均要求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而且在時間范圍上,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會是若干年,長于常規財務審計。

4.審計程序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執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經濟責任審計除常規程序外,委托人還規定了專門程序,如審計進點見面會規定了參加的人員及見面會內容,企業前后任負責人必須到場,這在常規審計中是沒有的程序。又如審前調查,時間長、要求高,此外審計過程中的問卷調查、訪談等程序,也都有嚴格的規定。

5.審計方法不同。常規財務審計主要圍繞復核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而采取檢查、函證、盤點、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經濟責任審計則需要賬內審計與賬外審計相結合,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企業內部審計資料、上級及外部檢查結果等,避免重復審計,強調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理清問題、取得證據。審計過程中,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審計方法,如設立意見箱,收集群眾意見;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充分聽取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紀檢監察、工會和職工反映的情況和意見。對于實施訪談工作,《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訪談工作規范》也明確了訪談范圍、內容、方式等。

6.重點不同。常規財務審訓是一種對會計報表進行全面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則需要突出重點,對重點環節、重點事項、重點問題進行充分關注。如因對外擔保而承擔連帶責任事項,若賬務處理上已經將損失計入了營業外支出或預計負債,審計結果可以不需要對此發表保留意見,但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查明深層次原因,是否經過了一定的程序、責任的歸屬、內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等。

7.工作結果不同。常規財務審計報告是一種標準、簡式審計報告,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提出的調整事項進行了調整,則在審計報告中不需再反映。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一種長式、詳式審計報告,對前任負責人在任期內的工作情況需要在審計報告中體現,并根據任期內的工作情況對負責人進行評價。在會計報表編制上,由于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涉及到多期,尤其是執行新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財務報表編制相當復雜,如清產核資損失如何還原、報表編制基礎、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等問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問題解答》(國資委評價函[2005]209號)對經濟責任審計會計報表編制進行了規范。

8.要求不同。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財務審計相比,由于要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全面的評價,涉及的審計工作包括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對參審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

三、中介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些問題

國資委對中介機構的執業資質作出了相應規定,要求中介機構資質條件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具備較完善的審計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擁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三年內未承擔同一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近三年未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等。從目前中介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看,下列方面容易出現偏差:

1.服務對象存在偏差。經濟責任審計經常會遇到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沖突,中介機構在處理沖突時往往按以前常規審計一樣,站在企業利益角度考慮問題。實際上,由于中介機構是受國資委委托,所以應站在國資委的立場開展審計工作。

2.審計目標不明確。有的中介機構沒有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與一般財務審計的區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范圍不明確,導致審計難度較大,工作缺乏條理性。

3.審計重點存在偏差。在審計過程中,有的中介機構在財務核算和會計差錯的糾正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實際上這僅僅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部分內容,對經濟責任審計而言并非很重要。因為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工作遠不僅僅是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差最多說明企業負責人對會計工作不重視而已。又如,委托理財從會計處理上檢查核算正確,但審計時更要深層次挖掘對該類高風險投資的決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為何要進行投資等,這不僅僅是一個會計問題,更是一個負責人任期內重大經營活動及決策問題,需要在審計時進行關注并收集證據。

4.審計方法上存在問題。部分中介機構完全采取常規審計的方法來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沒有考慮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如需要更多的調查、訪談等特殊方法。

5.審計人員素質不能適應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發現問題是經濟責任審計最重要的目的,而發現問題需要具有經驗的審計人員。但有的中介機構審計人員尚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6.沒有與國資委進行充分地匯報溝通,使工作結果與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由于有的中介機構工作重點存在偏差,其工作結果必然和委托方的要求有差距。在進行實施階段審計時,由于把大量時間花在了會計報表的核對上,審計工作基本結束時向企業、國資委報送征求意見材料時,反映的問題主要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上的事情,發現不符合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但這時工作時間已經過去了,造成十分被動的局面。

7.不注意工作程序及取證。在審計過程中,有的企業存在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全面,中介機構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予以確認,不符合審計工作要求。對重要事項,必須獲取充分的證據,還需要向委托方進行專門匯報。

8.不重視審計工作方案的制定。在審前調查階段,有的中介機構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認真調查,調查結束后制定的審計工作方案重點突出,符合企業實際情況。但有較多中介機構在審前調查階段,在工作方法及重視程度上存在問題,并未實際進行調查,只是將有關材料拼湊、粘貼,按照常規審計思路制定審計工作方案,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