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咨詢的經營范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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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咨詢的經營范圍

篇1

關鍵詞:電力企I 法律顧問制度 影響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10(c)-0174-02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管理體系與發展需求,電力企業在市場經濟的調節之下,逐步建立和發展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以期在市場經濟運營中,找到適合自己的運營模式,對企業內部存在的風險能及時地防范和補救。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實質上就是大型企業的管理制度,而在中國,該項管理制度還處于發展初期,在立法與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企業管理人員不斷地改革和完善,以適應現代企業的發展需要。

1 我國當前企業法律顧問的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飛速發展,特別是國務院于1986年頒布了《廠長工作條例》,該條例規定廠長聘請并監督企業法律顧問,之后又接連出臺了與法律顧問有關的各種規章制度,并且聘請法律顧問的企業也逐漸增加,對應的法律顧問制度也慢慢走向正確的軌道。然而,我國當前有很多電力企業中的法律顧問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法律咨詢部門基本上是一個空的框架,所以,為了確保電力企業的安全發展與自身的利益,必須建立健全的法律顧問制度[1]。

2 電力企業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必要性

2.1 電力企業加強自身風險防控的需要

當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與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呈現多元化與駁雜化的發展環境,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由于主管意識與客觀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在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而電力作為城鄉發展的重要基礎性能源,對世界各地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無可替代的作用,加強法律顧問制度,加強對企業供電過程的控制,降低投資風險,是電力企業依法維護經濟利益的有效途徑。

2.2 電力企業提高管理法制化程度的需要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了現代企業的管理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追究。并且,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出臺了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的相關文件內容,這個文件中提到要繼續堅持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通過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來提升國有企業的競爭力。電力企業也應該貫徹相應的理念,不斷地提升自己的競爭力,提高自身的法制化建設。同時,電力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環境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受到外界不可控因素的影響,為在紛繁復雜的市場環境中,實現企業效益與社會效益共同發展的目標,企業通過有關會議,建立了法律顧問制度。并通過規范企業的組織和行為,降低企業運營風險,實現各企業間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使企業管理的發展規范化、法制化。

2.3 電力企業進行市場運營,實現規范化合作的需要

黨的十出臺的國有資產監督文件中,提出要不斷地增強國有資產的活力,開展多種形式,運用現代公司管理理念,提升國有資產的活力。各地方政府部門也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完善其市場運營,實現國有資本的規范化、長效化發展。電力企業具有大量的資金與客戶群,為與其他企業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加強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有利于電力企業了解合作企業的法律事務機構,清楚它的企業性質、經營范圍、資質條件、資產債務等情況。除此之外,通過法律顧問制度,還能明確雙方各自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利于雙方增進彼此的信任,保證了合作過程的順暢[2]。

3 電力企業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設置相對獨立、兼顧協作的機構。企業法律監管部門作為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和咨詢的專業部門,在法律機構的設置上應賦予獨立的事務部門地位,保證其在各項管理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在職能的履行過程中,法律機構還應與企業經營目標保持高度一致,加強該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從而建立起一種良性的分工合作關系,進而實現企業效益的最大化。第二,在職能上以管理為主同時兼顧咨詢。法律顧問制度是一套完整的企業常態管理機制,為有效地發揮好管理職能,法律事務機構應將企業的各項管理納入日常管理中,提升企業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同時,還應該確保法律的可行性,保障決策預期效果的實現。第三,在工作方法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同時兼顧“事后補救”。“事前防范”是企業法律事務機構作用發揮的理終極目標,“事中控制”企業的經濟活動具體操作的工作重點,而“事后補救”則是當產生法律問題和法律糾紛后,企業有關部門進行調節,以期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手段。第四,在人員選配上,堅持法律專業人員和復合型人才并重的選取思想。根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工作范圍和性質,在人員的選擇上,法律人員應熟悉民商與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及訴訟和仲裁相關程序[3]。

4 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是當下電力企業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促進企業發展的一套成型的管理模式。雖然我國現代還處于電力產業發展初期,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某些問題,但目前國家電網公司已成立了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以期規范電力企業發展,逐步完善電力管理的方式與手段,為電力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起到保駕護航作用。

參考文獻

[1] 王志剛.積極推進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J].領導之友,2002(12):130-131.

篇2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一、金融監管體制概述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金融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結構的總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基本要素:首先是體制參與者,即由誰監管和對誰監管,核心是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職權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監管,即為實現金融監管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方式、方法和手段,體制的各種參與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規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見,對金融監管體制的研究涉及到對金融監管機關組織構成、職權的分析、金融監管機關對金融機構作用機制的分析等。

    根據監管主體的多少,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一元化監管體制與多元化監管體制。前者是獨家監管型,即只有一家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實行高度集中的單一型監管體制。后者是多家監管型,即執行金融監管的機關為兩家或兩家以上共同分工負責進行金融監管。實行這種體制的國家根據監管權限在中央與地方的劃分的不同,又可分為一線多元監管體制和雙線多元監管體制。實行一線多元體制的國家或地區,金融健全權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級又分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關負責監管。這種體制實際上是以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為主題開展工作。實行雙線多元體制的國家主要是聯邦制國家,以美國和加拿大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

    在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中,美國的監管體制被公認為是最健全、最完備、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8 Act of l999),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開辟了金融服務產業的新紀元,美國金融監管也最終形成了現行的雙線多元監管模式。這種新的監管體系順應了金融服務業混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展趨勢,在制度上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創新。由于美國處于世界頭號金融強國的地位,因此。對美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考察研究,將在構思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策略等方面提供諸多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復雜,聯邦和各州都有權對銀行發照注冊并進行監督,即實行雙軌銀行制度。在聯邦一級,有財政部通貨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大銀行監管機關。在州一級,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規和銀行監管機構。現分述如下:

    (一)通貨監理局

    通貨監理局是美國資格最老的金融監管機構,它是根據(國民銀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該局注冊的銀行才能稱為國民銀行。通貨監理局在技術上受財政部指揮。不過實際上它的活動與財政部沒有正式聯系_保持著相當大的獨立性。通貨監理局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國民銀行的注冊和分支行的設置,審核銀行的合并,收集國民銀行業務的統計數據,并進行與國民銀行體系有關的各項經濟調研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并組織貫徹執行;檢查國民銀行的資本營運、貸款結構和數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貸款利率水平等經營情況,對經營管理混亂或違反金融法規要求的,有權命令其停業,進行清理整頓,有權撤換國民銀行的正副行長和高級負責人員。通貨監理局每年需向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二)聯邦儲備系統

    聯邦儲備系統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成立的,該系統有以下3個機構:

    1、聯邦儲備委員會

    聯邦儲各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還要規定金融規章、制度,監督管理下屬的聯邦儲備銀行和會員銀行的業務。監督貨幣的投入與回籠:執行有關管制銀行控股公司活動的法令,并作為聯邦政府的人。

    2、聯邦儲備銀行

    每家聯邦儲備銀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參加的會員銀行認購。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都必須是會員,而在各州注冊的銀行則可以自由參加或退出。

    3、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聯邦儲各系統中指導公開市場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每四至五周在白宮開會一次,決定公開市場的方針政策,通過買賣政府證券、聯邦機構證中國改革券和銀行承兌票據以及買賣外匯等辦法來調節市場上的銀根。此外,還設有供咨詢的顧問委員會。

    (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為了保險存款。防止個別銀行的信用危機擴散到其他銀行而設立的。按規定,只要是聯邦儲備系統中的銀行都要求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未參加聯邦儲備系統的州注冊銀行是否參加保險可以悉聽尊便。該保險公司的職責除了接受存款保險外。還包括審核檢查批準投保銀行的經營范圍。設立分支行等:考慮投保銀行送交的統計、報告;幫助面臨破產的銀行調整經營方向,組織清理和安排銀行破產時資產清理。債務償還等。為了保證在聯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險存款得到償付,解除向銀行擠提的風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還享有在緊急情況下向財政部借入資金的權利。

    (四)州銀行當局

    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機構負責監督和管理州注冊銀行。這些機構同時管理州內其他金融機構,如儲蓄存款協會、信貸和金融公司等。一般來講,它們的具體職責范圍基本與通貨監理局一樣,各州之間略有區別,共同責任如下:批準新銀行的成立,開設或關閉分支行機構,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內的業務范圍:審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帳冊: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保障消費者與貸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監督機構對銀行的監督采取放松態度,許多銀行都愿意向州銀行注冊,紐約市區銀行盡管業務遍及全世界,但它們大部分是州注冊銀行。基本框架如下:

    從上述分析可知,盡管各金融監管機關互有分工,各負其責,各有自己管轄的范圍和重點,但各機關職責互相交叉重疊之處是明顯的。例如,國民銀行須接受通貨監理局的監督,但所有的國民銀行必須假如聯邦儲備系統并且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因此,國民銀行屬于三個不同的聯邦監管機關的管理職權范圍之內。那些參加存款保險的州會員銀行必須同時接受聯邦儲備理事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銀行監督機關的檢查和監督,分別向三個金融監管機關上交經營報告和統計資料。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而中國金融監管也形成了現行的多元化監管體制。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后,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監管體制比較

    中國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比較:

    (一)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

    因為各國經濟、社會、政治體制各異,信用發展程度不同,各個國家的監管模式相當多樣化。而且,各國金融經營模式和其監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可能實行統一監管,采用混業經營的國家也可能繼續分業監管。從監管模式來看主要是有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而中國和美國采用的都是分業監管模式,雖然兩國的經營模式不盡相同,但監管體制仍然堅持分業監管的模式,也就是將金融機構按金融市場劃分為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領域,在每個領域分別設立一個專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美國自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出臺,銀行業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監管體制仍然維系著令人眼花繚亂的傘狀監管,它不僅存在不同金融業務的監管主體還存在著不同級政府設立的監管主體。銀行以及儲蓄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由貨幣監理局、美聯儲和存款保險公司三大聯邦級監管機構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主要受聯邦政府法的管轄。而證券交易委員會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柜臺交易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美國的保險機構則由所在各州保險監管局負責。中國的分業監管情況在前面闡述過,這里就不再贅述。

    但是,分業監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差,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地帶: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成本較高,尤其針對全能銀行進行的分業監管,容易產生重復監管問題。

    (二)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

    按照監管主體的標準劃分,金融監管模式可以分為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功能監管按不同金融業務的種類進行監管,如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業務分別由一個監管主體的不同職能部門或由不同的監管主體按照不同的業務領域進行監管。對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均由同一個監管者監管。目前實踐中的功能型監管模式表現為三種模式,即統一監管型、牽頭監管型和傘形監管。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多種金融業務,如存貸款、保險承銷和經紀以及投資銀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開展業務,其主要職能是向聯儲申請執照、對集團公司及子公司進行行政管理。對應金融控股公司這種傘狀結構,美聯儲被賦予傘型結構監管者(Umbrella Supervision)職能,并且與財政部一起認定哪些業務屬于允許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的金融業務。在傘型監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部分由財政部貨幣監管總署、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證券部分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保險部分由州保險監管署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保險監管署被統稱為功能監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圖4所示。

    機構監管則按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中國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這種監管模式。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于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于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于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五、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