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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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

篇1

一、剛性不足、缺乏立法保護、社會化程度低等諸多問題,為從根本上解決以上問題,必須大力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進程。基于此,文章全面分析了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改革及社保費改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籌資模式;費改稅

前言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支撐,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保障要求的穩定、可靠、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不但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弊端

(一)籌資渠道單

一、資金缺口大

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應實現多樣化,而目前我國的籌資渠道相對較為單一,當前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較低比例的收繳制度,醫療保險只在個別城市實行試點個人收繳制度,生育保險尚在醞釀之中。各項保障費用基本來源于職工就職的單位,而個人對于基金的支出很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受阻,資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支付危機,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范圍內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帳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二)剛性不足、缺乏立法保護

社會保障基金收繳辦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會,缺乏嚴格有效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有力的硬性約束,對于未能按照規定上繳的企業或者個人缺乏法律懲治措施,這導致了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進一步增大。此外以“費”的形式征繳資金不像以“稅”的形式那樣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參保面窄、社會化程度低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覆蓋面僅限于城鎮、工礦區的企事業單位,即使在這些已參保的企業中,實際繳費人數與應繳費人數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基金才剛剛展開,農民還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會福利,加上農民負擔過重,造成城鄉差距的進一步加大,這嚴重阻礙了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因此,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改變勢在必行。

(四)部門職能不清、管理機制混亂

我國目前參與到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部門眾多,這些部門囊括了地稅、人事、勞動、民政、保險、衛生等單位,它們都在經辦和社會保障基金。然而這些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各自為政,各行其道,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惡劣狀況,嚴重阻礙了社保基金的征繳和統籌。

二、各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比較分析

(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征收社會保障稅,即政府通過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金,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并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第二,征繳社會保險費,即通過雇主和雇員繳費形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不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但由政府專門部門進行管理和運營。第三,強制儲蓄制,即將雇主為雇員繳納的保障基金及雇員按規定繳納的保障基金,都統一存入個人專門的社會保障賬戶,其本金及相應利息收入均歸個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門的稅收調節權。

(二)各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對我國的啟示

三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模式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征收社會保障稅這一形式越來越顯示出其強大的生命力。社會保障稅的實施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嚴密的法律依據,并且,“以納稅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無疑更有利于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力度和統籌層級,有利于不同地區間企業的公平競爭,也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對于社會保障統籌繳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據的是部門性、地方性的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儲蓄制形式,雖然考慮了收入與支出的對應關系,但是這種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對于賬戶管理要求較高,只適用于人口少,且地區發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國家,特別是在經濟發展不景氣或企業經營虧損時難以保證社保基金的籌措時期。

通過以上三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社保基金籌資模式的現狀,建議我國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充分利用稅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們不斷增強的納稅意識,提高我國社保基金征繳的到位率。

三、我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必然選擇——費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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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簡介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勞動法是調整勞動者與資本所以者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

1、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共性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共通之處在于它們都是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而且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即便是德國俾斯麥頒布的社會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狀況為基本動因的。

2、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區別

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系。

3、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所涉及的對象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而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社會保障的對象應當是該社會的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幫助的人。同時,社會保障也對社會成員中的特殊對象給予特殊幫助。社會保障的特殊對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業、患病、傷殘、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斷收入來源而需要社會特殊幫助者。這些成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與競爭能力,使收入中斷、減少或喪失而影響了基本生活,從而得到社會給予的特殊保障。

二、國家該退位的地方應當退位

在勞動法的調整上,我國長期來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因素過重,在改革過程中雖有較大的改進,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國家仍需進一步退位。目前,勞動關系中還存有大量的行政審查,例如:在勞動關系建立時一些地方執行強制鑒證,招、退工的行政審查程序;在勞動報酬中實行的工資總額管制;在特殊工時中實行的行政審批等等,使勞動關系建立與運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勞動關系的產生、結束與運行不應當是三方關系,而只應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關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國家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規定每個勞動者只能建立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

當著現實邏輯與觀念邏輯發生沖突時,需要重新審視的恰恰是觀念的邏輯。“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這種觀點在計劃經濟時代無疑是恰當的。在那時,一個勞動者出現了多重勞動關系,國家將很難進行統一的管理。今天,當著勞動力通過市場來進行配置,為了使人盡其才,一個人存在多重勞動關系恰恰是一種常態。正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對“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進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建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對我國的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障制度會帶來有益的影響。在用工管理方面,應當允許一個勞動者同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兩單位工作時間總和不應超過現行的工時制度;在工資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調整最低工資時,應同時公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一個職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時的話,甲單位或乙單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來執行;在社會保障方面,繳費關系應當與工資關系掛鉤,以養老保險為例,每個勞動者固然只能有一個個人帳戶,但應要求多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資的一定比例向這一勞動者的個人帳戶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三、國家該進位的地方應當進位

與勞動法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的問題是國家有一些該到位的領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沒有設置有效的刑事立法來保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我國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保險制度的各類違法行為予以明確規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為。

其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乏承擔“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任務的主體資格。事實上,許多地方和主管部門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搞生產投資,基本建設投資或是財政挪用并逾期不歸已成司空見慣的現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本難以有所作為。

再次,長期以來,國家將理應承擔的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予以轉嫁。對于穩性養老金債務,各國一般都認為是國家的應承擔的責任。所謂隱性養老金債務,是指一種養老金制度終止實施時應承擔的現時退休者的養老金和根據在職職工過去工作年限所承諾的未來養老金的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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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社保基金;費改稅

中圖分類號:D5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9007402

1社會保障稅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選擇

社會保障稅又稱為社會保險稅和社會保障繳款,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征收的用于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的一種稅或稅收形式的繳款,它主要對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征,除了具有稅收的一般特點以外,還具有強烈的累退性、有償性、再分配性和總償還量不斷擴大的特性,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社會保障籌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征收社會保障稅;二是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是強制儲蓄形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改社保費為社保稅,對于建立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義。

1.1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

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密的法律規定,稅比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1.2有利于減緩人口老齡化進程

社保支付給企業和國家財政帶來的巨大的養老金負擔至201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比重將達到12%,超過國際老齡化社會10%的臨界點,只有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夠逐步縮小社保資金缺口,才能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1.3有利于實行全國統籌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間內調劑余缺,平衡地區差距。目前的省級統籌只能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過渡形式,全國統籌才是終極目標,毫無疑問,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全國統籌創造有利條件。

1.4對社會保障稅實行收支分離原則,進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

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有利于社會保障稅的健康運行和廉政建設,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增強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形成社會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別獨立的科學管理系統。

1.5有利于與國際的稅制慣例接軌,促進我國加入WTO后對外開放進程的發展

目前,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制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經濟杠桿作用,成為了各國除所得稅外的第二大稅種,我國依國際慣例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收協議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協調國家之間社會保障支出的負擔,有利于維護國家及本國居民的權益,促進國際間的開發與交流。

2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條件分析

2.1社會保障稅實施有立法依據和制度基礎

“九五”期間,社會保障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保障體系建設步伐加快。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方面的條例和決定,進一步擴大了社會保險覆蓋面,規范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加強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征繳力度,基本上實現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這些改革和實踐,為社會保障稅的實施提供了制度基礎。

2.2社會保障稅實施有國際經驗借鑒

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于19世紀80年代的德國,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世界范圍內70%的國家都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其中一些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社會保障稅還是頭號稅種。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長期的探索和發展,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稅稅法,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呈現出以下共同的幾個特點:社會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規范,實施規范化、制度化,依法籌資,依法保障;社會保障稅的課征范圍比較廣,納稅人包括本國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傭關系的自營人員和農民;社會保障的項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稅率是從低到高,其稅負隨生產發展而調整,并與政府、雇主、職工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分開,稅務機關征收,納入財政部門預算范疇,集中到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使用,保障資金收、管、用相分離,形成相應的制約機制。目前凡是實施了社會保障稅的國家,政府基本解決了無法支付國民安全、保險資金的困擾, 人民對繳納稅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養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會保障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由于國情的差異和所實施的社會保障模式、保障范圍的不同,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深入地總結西方國家征收社會保障稅的理論和實踐,汲取成功的經驗和有益的做法,設計出優良的稅制,使我們在費改稅過程中少走彎路,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稅收體制。

2.3社會保障稅實施有充裕的稅源支撐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分配杠桿逐漸向企業和個人傾斜,經濟貨幣化程度不斷加深,私人收入積累也有了一定規模,物價相對穩定,,工薪收入規模不斷擴大,工薪階層已具備了一定的納稅能力。另外,國有企業通過改制、改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脫困目標,基本上具備了納稅能力。而且開征社會保障稅,“三資”企業、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都成為納稅人,使得國有企業的稅費負擔相對以前有所減輕,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的競爭地位,再者,從自身長遠利益考慮,全體公民都希望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排除將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后顧之憂。因為只有現在繳納了社會保障稅,將來才能享受到社會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個體私營企業發展前景廣闊的情況下,他們也有能力負擔社會保障稅。

2.4社會保障稅實施有較成熟的征管條件

(1)征收機構和人員已經到位。直至今天,地方稅務局有著近十年的征收社會保障費的經驗積累,擁有遍及全國、組織嚴密的征收機構和一支專業較強、素質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隊伍,保證了社會保障稅開征的運作籌備工作順利進行。

(2)稅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稅務系統通過長期的實踐,初步構筑起一個立體的、全方位的稅收監管網絡,加強了對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和納稅檢查,有效防止申報不實和逃、避稅現象。

(3)成功的實踐經驗可借鑒。地稅部門通過長期基礎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體化、運作有序的社保費征管模式,取得了寶貴的實踐經驗,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打下了良好的組織基礎并積累了征收經驗。

3社會保障費改稅前景預測

3.1社保基金的征繳率明顯提高

當前由地稅機關征收社會保障費僅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一種準備,其實質仍然停留在“代征”的性質上,因此還不能完全推測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的征繳率情況。但毫無疑問的是,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地稅機關征收社保基金的征收主體地位更明確,執法剛性更強,社保基金征繳率將超過當前“代征”社保費的情形。

3.2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明顯降低

一是社會保障稅的征繳范圍、計稅依據等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有較一致的方面,且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有較深入的了解,除必要的票據印制和管理費用等成本外,可以大大削減人力、物力支出;二是稅務機關有著嚴格的管理機制和較為完善和征管手段、方式、方法,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而規模越大、集約化越高則相對成本越低,這是一條基本的成本管理法則。從當前地稅機關征收社會保障費的征收成本來看,一方面可與過去社保部門的征收成本對比,另一方面也可推測將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成本。

3.3社會保障稅將成為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制度保證

首先,社會保障稅的最大特點是社會化,它將“企業人”,轉化成“社會人”,將職工保障責任由企業轉向社會保障體系。所謂“社會保障”就是改變小團體保障,對于中國來說就是改變企業保障,保障體系只有獨立于企業之外,才可能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對國有經濟實施戰略性調整,所有制結構、產業結構和企業結構調整必須與勞動力結構調整相伴而行。社會保障的“社會化”調整的是國有企業與職工的關系,實質上也就是一種勞動力結構的調整。其次,社會保障稅在經濟上的可持續性,不僅僅是為了處理短期的支付危機,而且從制度設計上為解決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長期資金平衡問題提供了保證。

3.4社會保障稅作為社會經濟生活的利好消息將刺激消費需求

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由收費改為征稅,不僅僅是簡單的形式轉移,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都是一個巨大的利好消息。人們的消費需求有著天然的層次性,安全需要是最低層次的需要,如果這個層次的需要得不到滿足,其他需求只能是奢談。現在我國的個人存款高達7萬億元,人們緊守個人存款這道“最后防線”不松,原因就在于此。解開需求不足這個結,關鍵是給消費者一種安全感。經濟低迷、機構改革、下崗分流,許多人對預期收入心中沒底;同時,個人預期支出明顯增加,醫療費、保險、住房、教育等都得切實考慮。建立強有力的社會保障體系,營造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不用“揚鞭”,居民存款自會“出籠”。消費是刺激經濟增長的三大動力之一,而且是最終動力,消費增長了,何愁經濟不隨之增長。這種增長是一種生態增長,是以社會福利提高為基礎的增長,而非那種人為的以巨大的投資浪費為代價的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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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汝信,等.2000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篇4

社會保障卡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集成電路(IC)卡。

社會保障卡作用十分廣泛,持卡人不僅可以憑卡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時結算,還可以辦理養老保險事務;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手續;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就業培訓;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申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網上辦理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教育救助對象:社會處境不利者、弱勢群體還是“教育困境者”?目前在媒體和社會學、教育學研究中較多使用“教育弱勢人群(群體)”、“社會(社會文化)處境不利人群”來指稱教育貧困人口,而“弱勢”、“社會(社會文化)處境不利”這類描述性的語詞內涵相對模糊,容易產生歧義;從語義學角度看,還內隱一種“先在”的對指稱對象身份進行界定并加以排斥的意味。

筆者認為若使用“教育困境者”一詞似乎較為妥帖,它直接恰當而且清楚地定義了指稱對象的身份、屬性,即處于受教育的某個階段或某種教育情景并存有妨礙正常接受教育的某些劣勢或障礙。現實中,無論是貧困家庭的兒童少年、女性學生、殘障者、流動人口子女、貧困大學生、少數民族地區學生,或是農村或城鎮貧困家庭婦女及其他在接受教育方面處于困境的成年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需要國家、社會提供給他們適當的受教育機會與條件,改善教育生活的質量,保障他們的正常學習和健康發展。

“積極性歧視”――對教育困境者的替代尊重。教育救助不僅指一些善舉――解危救難、周濟貧困。在教育發展的大背景下,教育救助通過對某些地區和部分人群教育困境的介入反映教育公平的社會現實,并作為值得關注的重大社會事件進入公共領域,無疑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

教育救助是對教育困境者的無條件關注。教育是一種社會公益事業。無論教育體制如何轉變,教育服務的公共屬性不會改變。社會公益事業與公益活動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是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成員的發展、享受與消費需求。教育活動要盡量滿足全體社會成員在接受教育方面的現實要求,而不從他們的身份、地位、家庭出身、財產背景去考慮;從某種程度上說,教育公平是當今社會最大的公平,沒有教育公平,就談不上其他的公平。因此,當特定社會成員遭遇教育方面的困境進而威脅到社會整體公平教育價值的實現,政府、社會有責任共同努力,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幫助其擺脫困境,走向常態,這既是和諧社會的本意,也體現促進個體全面發展的教育終極關懷。

教育救助是替代性的尊重。教育的公平價值是與漠視、排斥、歧視和人為分離相悖謬的。應該看到,城鄉二元結構及由此導致的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使地區之間、城鄉之間、人群之間在文化、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而且這種差異易于導致經濟文化落后人群更趨“邊緣化”。因此,克服歧視和邊緣化,既是社會的政治目標,也是道義追求。關注、尊重并致力于改善教育困境者的生存狀態,承認教育困境者的個人選擇和發展權利,采取各種切實有效措施對教育困境者不平等的教育身份附加進行必要的矯正,是維護和發展良好教育生態的需要。

教育救助是“積極性的歧視”。教育發展應逐步實現三個目標,即為所有的人提供基本的教育,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機會,為盡可能多的人提供盡可能好的教育,這也是教育公平的內涵。

周延的教育救助應該是怎樣的?教育的權利性和公共性決定了教育資源和產品不能像其他社會資本的運營一樣主要靠市場進行自由配置和調節,而必須由政府介入和進行手段干預。

教育救助不是“濟貧”的代名詞,它已經跨越了單純的濟貧階段,超越了單純的濟貧意義,理應納入正常的社會保障體系中進行制度性的安排。

周延的教育救助體系包括:

教育政策救助。政策救助是政治行為,具有較高、較強的權威性,體現出國家的主體性和主導地位,是重要的社會價值和利益的分配方案,也是過程性的可操作性措施。教育政策救助具有重要的定向、引導和調節功能,也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

教育法律救助。教育救助是規范性的教育救助路徑。教育立法通過規范教育活動中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法律效力;教育司法通過保護教育活動中的合法行為、約束和矯正侵權行為以保障受教育者法定權利的實現;教育行政是教育政策的體現和法律的實際運行,直接產生教育救助行為;教育法律監督保障教育救助更好地符合法的精神,通過維護法的尊嚴保障實現教育公平價值。

學校教育救助。包括學校內部管理及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受教育者的權利救助和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受教育者的心理救助。是保證教育質量、實現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

教育社會救助。其他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通過資金和實物的形式對教育困境者進行救助,是教育救助的延伸部分和重要內容,也是社會良知的體現。

從濟貧到社會保障,教育救助對我們意味著什么?縮小差距、消除不公,也符合社會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具有較強的合法性。發展基礎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實施,就其實質來說是對所有人受教育權利的普遍尊重、承認和賦予,是人權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平等地接受教育是每個人的自由權利。只有以受教育者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受教育者實際需要出發,提供平等的基本學習條件、機會,不斷提高教育質量,才能真正實現教育的公平、公正。

教育救助關乎縮小教育差距、改善教育品質、實現教育公平的問題,但誰能說社會的文化心理狀態不關涉教育的公平價值呢?如前所述,文化隔閡、道德冷漠、情感麻木、心理不相容難道不也是隱性的社會排斥、需要認真加以拷問的不公平狀態嗎?關注社會“軟”環境的改善,構筑上下一致、共生共榮、道德自覺、彼此感恩、心靈相通的文化心理氛圍也是教育救助的題中應有之義。當教育差距顯著過大,教育困境者學習障礙突出時,應尋求積極性的矯正和補償措施;同時,重視對教育困境者的心理調節,幫助、疏導他們克服焦慮和其他心理障礙,增強主體意識,在逆境中磨練意志,增強心理承受能力。

教育救助不是應對教育差異的無奈選擇、權宜之計和消極措施,而是以公平價值為導向的消除教育差異的國家政策和制度,也是促進教育發展的手段與和諧教育的發展過程。隨著公共教育救助保障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教育救助必將得到全社會的廣泛支持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篇6

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先天不足,除殘疾人、婦女、老年人權益等方面頒布了相應的法律以外,社會保障的主要領域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至今沒有法律。因此,社會保險立法勢在必行。完善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基礎,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監管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權限劃分的依據,也是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監管的前提條件。

社會保障稅的實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應建立社會保障法與社會保障稅法。關于社會保障稅的優惠政策問題,如稅收減免、稅收抵扣等制度必須規范化,做到全國基本統一,以利于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對于少數民族邊遠地區,可以用專門條例做出特別規定。社會保障稅的立法中還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稅收管理體制問題。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短時間內社會保障不能達到全國統籌水平。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是努力達到省級統籌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會保障稅只能作為地方稅種,待時機成熟后,由中央與地方共享,根據地區間差異確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調節地區間的不平衡。

二、加強征收管理,以滿足社會保障財源需要

可以預測,社會保障稅稅基為所得額,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問題。此外,工資制度的不規范,也加大了社會保障稅征管的難度。要解決以上問題,首先必須深化工資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對國家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作相應調整,原因是這部分人員原工資沒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對企業類工資不必調整,因為20世紀80年代初期,企業的保障已全部由職工自己負擔;由于目前社會中的分配差別主要體現在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補貼上,宜將已固定化的補貼加入工資的基數,作為征收的稅基,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次,應實現工資性收入的貨幣化,建立實名制的個人工資性收入銀行賬戶,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以利于稅務部門的稽核。

三、完善預算制度,優化支出管理

社會保障稅的開支,應當與社會保障預算制度的完善結合起來。社會保障稅收入是一種基金性收入,與一般預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和專門的用途,其收支應自成體系,單獨管理。我國可以在目前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基礎上,增加一項社會保障預算,將社會保障的收支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運用,置于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之下,更好地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會保障預算的內部,不同稅目的收入也必須專門用于相應的支付項目。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不可能很高,這就限制了社會保障預算的資金來源數額。而社會保障支出又有較強的剛性,其中養老金支出規模和水平會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齡化的加速而不斷增長;醫療保險支出會隨著醫療服務和藥品中高技術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業保險支出則會隨著經濟增長速度的周期變化而有起伏。因此,當社會保障稅收不抵支時,一般預算收入應給予必要的支持,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也應留有一定空間,以發揮財政對經濟的

“內在穩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權明晰、責任明確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增強監督力度

第一,各級政府內部建立協作分工的行政管理體系。涉及社會保障管理的部門有: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財稅部門、金融部門。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征收,財政監督,銀行發放。

第二,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間的事權。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則、提高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問題。對困難地區的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據地方政府財政經濟狀況,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幫助。地方政府承擔籌資征管、支付標準制定、社會化發放等社會保障事權,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額籌措資金。

第三,建立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法律監督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實施全面的監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基金的安全有效運行。行政監督包括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審計監督。財政監督即通過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投資管理、預算審核等手段,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中的有關行為進行經常性審核和檢查。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稅務監督主要通過稅法的執行和日收管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收支情況及納稅情況實施監督。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制度,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定期審核。以上幾個方面的監督應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監督體系。社會監督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年度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確保報告所提供的財務信息質量,并向社會公布。

五、盤活社會保障基金,實現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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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與商業人身保險都是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對因生、老、病、死、殘等人身風險而遭遇不幸或困難的人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發展,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制約、相互影響。

(一)社會保障制度對人身保險發展的影響

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其發展水平的高低對人身保險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社會保障的范圍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覆蓋面越窄,人身保險發展的空間相對越大;反之亦然。因為在經濟發展水平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范圍越小,即使社會保障標準和待遇維持原有水平,用于社會保障的總費用就越少。而社會保障費用和工資均來源于消費基金,社會保障費用的減少意味著工資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應增加,人們參加人身保險的能力也相應增強。

社會保障的保障項目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保障項目越不齊全,人們對人身保險的需求相對越大。因為在人們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的項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險進行保障的就越多,參加保險的愿望和積極性就越高。同樣,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項目越少,用于社會保障的費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應增加,對保險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會保障發展程度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發展程度是指社會保障的給付標準。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一定和人們保障需求一定時,社會保障發展程度越低,對人身保險發展的促進作用越明顯。

(二)商業人身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業人身保險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將市場機制引入社會基本保險管理,可以提高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效率。許多國家都嘗試在社會基本保險的運作,特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場機制,主要途徑是在國家監督之下選擇保險公司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政府通過投資限制、績效評估等辦法對其進行監管。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由于其產品特征、資產結構、對長期資本投資管理的豐富經驗等,成為基金經理人的首選目標。在美國,許多保險公司都是公立養老保險計劃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實踐證明,由保險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營機構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效率比政府有較大幅度提高,在確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時獲得了較高的投資收益。

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力量,可以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被雇主視為增強企業凝聚力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引導和鼓勵自愿性職業年金計劃、企業養老金計劃等各類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的發展,不斷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保險公司在數理計算、資產運用、繳費記錄管理、養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專長,在補充性養老保險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國,職業年金計劃最初由人壽保險公司提供全過程服務,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時,信托和銀行等機構才開始參與。目前,由人壽保險公司承擔的職業養老保險計劃,占美國職業養老計劃資產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業養老金制度運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壽保險公司和銀行提供全過程服務的方式。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日本的企業養老金業務主要由人壽保險公司和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經營。

多樣化的商業養老與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可以豐富社會保障體系層次。基本的社會保險只能是低水平的,滿足社會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時,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收入的增長,社會成員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斷提高,較低的社會保障標準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商業人身保險可以彌補社會養老保障和社會醫療保障供給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安全網。

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現狀分析

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沿革和變化與全國大體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弱有所助,和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帶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養老保險制度獲得重大突破。在參保范圍和對象上對非公企業參保作了有益探索,出臺了“低門檻準入”,“低水平享受”的辦法;在基金征繳方式上,開始由稅務部門征收;在統籌上,堅持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建立多元、穩定的基金籌措機制;積極探索農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對策。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臺了《山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條例》,后又進行修訂,使失業保險的覆蓋率、征繳率和人均月征繳額等幾項主要指標均有所上升。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建立。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管理體系建設步伐加快,覆蓋范圍開始向城鎮全體勞動者拓展,并在農村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存在問題

目前,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運轉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脫胎于傳統計劃經濟,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二元結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在實際具體運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國家財政支持,加上農民收入較低,參加社會保障觀念落后,意識淡薄等問題,山西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相對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社會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會化養老保險方面做得還遠遠不夠。

不同居民參與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城鄉人口能否參加社會保險主要取決于是否擁有城鎮戶口;城鎮職工能否享受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主要取決于企業性質和所從事的行業,如在山西省內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中,大多數企業屬于壟斷性或資源性行業。

保障資金支付存在較大潛在風險。實現企業養老保險全覆蓋后,部分企業存在拒繳、欠繳現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不夠完善,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的難度加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資金到位率比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較大潛在風險。

社會保障體系運行效率不高,難以充分調動政府和市場的積極性。政府承擔了大量本應由市場來承擔的職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進行管理運作,強制主辦補充醫療保險,不僅效率不高,還存在資金混用等管理風險。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個人帳戶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機構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以及通過保險企業提供年金化領取方案;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個人養老與健康保險方面,由于缺乏稅收優惠政策,限制了企業和個人的選擇空間,不同企業和個人差異化的保障需求無法得到充分滿足。

完善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途徑及措施

(一)具體途徑

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使社會保障和人身保險既相互配合又充分發揮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須找到二者的最佳結合點。就具體途徑而言,可以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積極探索:

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現階段居民養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養老、社會養老和社區養老。社區養老主要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因經濟基礎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從山西省具體情況來看,社區養老事業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發展非常有限,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從人口結構來看,山西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隨著城鎮化的發展戰略的實施,農村年輕勞動力大量向城市和非農業生產部門流動,加快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同時,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與“四二一”型家庭結構的大量涌現,將更難滿足老年人的供養需求。原有的養老保險不能適應發展的需求,購買商業養老險逐漸成為實現家庭成員“老有所靠、老有所養、自主養老”的一種重要理財方式。山西省保險公司應抓住機遇,發揮商業保險的網絡機構和風險管理優勢,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術和資產管理服務,同時在企業年金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等領域有所作為,特別是為失地農民和農民工群體提供養老保險服務和相關咨詢服務。

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當前,山西商業健康保險迎來了發展的良好時機。隨著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家對商業健康保險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還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相關政策。例如:保監會將繼續加強與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聯系,爭取減免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所得稅,進一步鼓勵和吸納更多的居民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加快健康保險專業化進程;同時,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地位,準確界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界限,規范市場經營環境。《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動健康保險發展,支持相關保險機構投資醫療機構;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因此,山西保險業要抓住這個難得的發展機遇,努力發揮自身優勢,通過細化市場,研究制定發展戰略、確定經營領域與服務種類、設計合理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加快健康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來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二)具體措施

開發適銷對路的商業人身保險險種,優化險種結構。人身保險發展的生命力,關鍵在于險種的生命力。保險公司應審時度勢,根據居民保險需求的變化與差異,加快開發人身保險新險種的步伐,同時要努力調整優化險種結構,以滿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議加強以下方面險種的完善和開發:

完善具有儲蓄功能的人身保險。多數居民認為,如果投保壽險而在保險期內未出險,保費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還本,還能返還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較容易接受。當然這需要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的支持。

加強對醫療市場的開發。對大多數居民來說,就醫看病所需要的開支還是比較高昂的。醫療費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會尋求醫療保險作為保障。目前,山西省醫療保險開發很不完善,尤其是65歲以上的居民醫療保險,在所有的壽險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規模探索或試辦。

團體壽險應加強有儲蓄性質的終身險開發。目前的團體壽險除團體養老保險外,幾乎沒有終身保險的險種,而人們往往更關心退休以后的保障問題。

適度提高保險金額,拓寬保險責任范圍。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保險公司經營實力的增強,居民愿意獲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圍都大為提高和增加,保險公司應順應形勢,適度提高保險金額,如災害性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應適度增加,同時要拓寬保險責任范圍,特別是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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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京津冀;區域發展;社會保障

京津冀協同發展關乎區域行政體制改革的方方面面,其中社會保障是京津冀協同發展進程中一個易被忽略,實則非常重要的問題。加快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既是京津冀城市群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能為整個區域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提供有力支撐。

1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的含義

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體化的含義是建立跨地區跨行業的,包括所有社會成員在內的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或者在分立的多個社會保障制度和體系之間建立制度化的連接,使之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其包含對象、項目、管理、標準和經費來源等方面的要素。第一是對象一體化,即實現覆蓋所有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二是項目一體化,即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各個項目之間形成整合的制度體系;第三是標準一體化,即對社會保障對象實行統一的保障標準;第四是管理體系一體化,即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統一的管理體系;第五是經費來源一體化,即統一建立制度化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體系。

2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的重要意義

2.1理論意義。區域社會保障一體化屬于福利經濟學的范疇,關系并惠及民生,是政府公共職能職責所在,體現政府公共產品供給主體職能。在京津冀協同發展進程中,加強區域社會保障一體化,城市政府主體共同對京津冀公民社會保障障礙提供地方財政支持,有利于使經濟區政府間的合作深入到公共財政等核心利益層次,使區域合作進入各類主體利益關系調整新階段。

2.2實踐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京津冀區域社會保障一體化比區域經濟一體化更具有實質性意義,這個可以從經濟、社會、體制、技術四個層面來說明。

2.2.1是更緊密的經濟一體化。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有助于實現京津冀區域內資源要素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使經濟一體化贏得要素流動的紅利,對區域經濟的發展將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2.2是更廣泛的社會一體化。社會保障從本質上來說體現的是一種政府財政的利益分配問題,實現京津冀區域內的社會保障一體化,有利于京津冀區域在財政收入分配上向社會公平的推進。

2.2.3是更深層的體制一體化。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的實現,從制度高度要求三地在財政體制機制方面加快改革步伐,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一體化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形成事權和財政相匹配的財政體制機制。

3當前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存在的問題

3.1對象、項目體系和制度安排等一體化的不完全。在京津冀區域中,和全國的情況類似,存在著針對各種不同人群的多個社會保險體系。且多個體系和制度之間的空缺,導致部分社會成員至今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同時,社會保障項目體系并不完整,普惠型的社會福利項目在京津與河北之間,城鄉之間仍然還有很大差距。同時,隨著社會保障項目的增多,新建的項目與傳統的項目之間的制度整合存在較多的問題。

3.2管理方面的一體化程度不高。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從宏觀層面上看,已經形成了比較成體系的政策制定和指導監督體系,但在具體的經辦層面上仍然是碎片化的。且地區之間沒有制度化的溝通和信息共享渠道,無法解決農民工等異地就業和居住人員申請社會救助項目的問題。同時由于具體管理經辦單位不統一等問題的存在,常導致多個組織以不同的資源和不同的方式同時介入一項社會保障事務,導致保障待遇疊加和重復受益。因此,在管理方面的一體化程度低下的問題也是其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3.3經費來源方面存在一定的碎片化現象。我國社會保障的財政安排在基本制度上仍是沿用1994年實行分稅制時的規定,在京津冀區域同樣如此,中央單位以外的人員均由地方財政負責其社會保障所需的財政經費。盡管近年來事實上中央財政已經在很多社會保障項目中承擔了很大比例的財政投入,但是對中央政府的財政責任仍然缺乏制度化的規定。

4加強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的建議

4.1明確一體化的基本方向、原則和步驟。首先需要從理論上和實踐上認清一體化建設對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長期發展的意義,在社會保障發展戰略中堅持一體化基本方向。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的頂層設計、促進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的整合。應該認識到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難以一步到位,而應該分步驟進行。

4.2加強中央政府對京津冀區域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統籌管理。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需要中央政府發揮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明確地方政府的責任,并采取恰當的政策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在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責任不應該被割裂開來或此消彼長,而應該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通過恰當的方式形成在中央政府主導下的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負責的制度體系。

4.3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的重點領域。強化京津冀社會保障一體化水平,首先應該提高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包括社會保險類項目和社會救助類項目的統籌層次;其次,要加快京津冀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的制度建設,應該把“城鄉一體化建設”作為現階段京津冀社會保障發展的重要目標;再次,應該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將農民工逐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最后,要加強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的一體化建設,在已經實現社會保險“五險合一”的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建立社會救助項目統一的管理體系,醫療保險與服務之間在管理上的協調,以及社會保險與社會之間管理的統一和協調。

作者:楚伯微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丁雪梅.關于現代保險與區域經濟發展的探討[J].勞動保障世界,2013(9):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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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理論上講,對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似乎并沒有意義

從國外的情況看,英國、比利時等發達國家對公務員都實行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財政直接撥款,現收現付,日常管理也由財政部負責。美國則對政府公務人員同樣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公務員運作系統,機關和實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是由國家支付養老和公費醫療費用的。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辦法是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在市場經濟下,上述人員也會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從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發,應該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不過其稅款可以從預算經費中列支,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

(二)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員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應使我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都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三)我國與西方國家國情存在的一個重大差異就在于,農業人口占我國總人口的80%以上

使廣大農民享受到社會保障是新世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之一,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不可不考慮到農村居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極不均勻的狀態,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異較大,因此,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在籌資和支付水平上應體現出一定的差異。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數農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對于城鎮社會保障改革的進度而言,農村社會保障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區試點階段,家庭保障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障籌資制度還需要很長的時間。

二、關于計稅依據的確定

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是在職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和自營人員的事業純收益額。其基本特點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類獎金和補貼,視不同國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應稅限額的規定,也有的國家規定有最低免稅限額;不允許有費用扣除,不包括資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個體自營者的計稅依據的核定方法靈活。

我國的社會保障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既應當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又應體現我國自己的特點。

首先,社會保障稅是一種具有返還性質的目的稅,每個人的稅金繳納應與其享受的社會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時考慮相對公平稅負的要求。從社會保障的收益來說,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較強,從社會保障中獲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無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則可能更多地依賴社會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會保障的奉獻者,根據公平性原則,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對高收入者設置免征上限,而對于收入較低者,只要其收入額超過最低生活標準一定限度,都應征稅(但需要注意稅后所得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的銜接)。

其次,為了便于社會保障稅的征繳與現行社會保障費的征繳相銜接,具體計稅依據的制定基本可以參照現行社會保險繳費所規定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事業單位應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障稅課稅對象。但是應對繳稅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因為目前企事業單位通過瞞報、漏報工資基數逃繳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比較嚴重。據統計,1999年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工資與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為了保證社會保障稅的收入來源,應把工資外收入規范化、貨幣化,列入繳稅工資基數。

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對國家公務員、由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應相應調整,因為這一部分人員原來的工資總額沒有包含社會保障支出。這一類人員的工資總額應為: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等,其中計時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基礎工資等。

對于自由職業者而言,由于確定全部勞動報酬的難度較大,根據專款專用和收益對等的原則,應以他們獲得的毛收入作為征稅對象,以扣除規定的標準、照顧項目后的余額作為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

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計稅依據,原則上應按一定時期內的營業額扣除一定的費用據實核定。但由于確定他們的全部勞動所得難度較大,可授權征收部門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限度以內確定,或者根據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他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三、關于稅目的確定

目前,關于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征收方法,國務院已經下發了統一性文件,這三項保險對社會經濟影響最大,其改革在各地進行得也最為廣泛和深入。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仍僅限于部門出臺的試行辦法,多數地方尚處于試點階段,加之這些保險行業性特點較強,覆蓋面遠沒有上述三種保險廣泛,故暫時不應將其作為稅目的待選項目。

鑒于上述情況,有人主張社會保障稅應按照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分別設置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不同項目。應當說,這種意見考慮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相對應,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近期內開征若干個社會保障稅目,每個納稅人勢必都要根據不同的稅目分別申報繳稅,稅務機關也要根據不同的稅目分別征收入庫,繳稅手續和征收程序都比較復雜,從方便納稅和簡便征收原則出發,建議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只設置一個稅目,即“城鎮社會保障稅”,這樣有利于稅務機關將應征稅款及時、足額地征收上來。

但是,考慮到征收社會保障稅應與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城鎮社會保障稅”稅目下設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稅”、“基本醫療保障稅”、“失業保障稅”和“其他”四個子稅目,其中“其他”子稅目為預留子稅目。這樣在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可以統一征收“城鎮社會保障稅”,簡化征稅手續;而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分別填寫三項子稅目的金額,以便于做到專款專用,提高社會保障稅使用效率,避免因各類基金攪在一起不好控制管理和產生擠占、挪用等問題,而且也為以后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體制打下基礎。

四、關于積累模式的選擇

在確定了以開征社會保障稅方式為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后,還應考慮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方式是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還是部分積累式,以便進一步確定具體稅率。但是,實際上,在社會保障稅的幾個子稅目中,只有城鎮基本養老稅目涉及累計模式的選擇問題。因為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上來看,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則”,一般不需要實行積累模式,實行現收現付制即可。而養老保險由于會面臨未來人口老齡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強調實現一定程度的積累。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養老保險長期奉行現收現付制,但從其發展歷程看,隨著這些國家逐步進入老齡化,則不得不依靠繳費率的屢屢提高來支付不斷增長的養老金支出,從而使養老保險陷入一種惡性循環之中。英、美等國家早就注意到這一問題,從政策上積極鼓勵各種補充保險,甚至不惜實行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其實質就是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積累制過渡。

我國目前在養老保障方面面臨著極為嚴峻的形勢:一方面,由于體制的原因,國家對“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額養老金負債需要償還,而財政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只好依靠目前的在職職工負擔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國正在進入老齡化國家之列,據世界銀行預測,到201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的比重將達到12%,而老齡化社會的臨界點是60歲以上人口比重為10%.面對這種形勢,如果養老保障實行完全積累制,在職職工將難以承受過重的雙重養老負擔(據勞動部養老保障課題組測算,社會保障稅稅率要達到工資總額的33%以上才能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稅目實行部分積累制將是比較明智的選擇。

五、關于稅率的確定

(一)從世界各國實行的社會保障稅制情況來看,有兩種稅率制度可供借鑒

1.均一制,即均等稅額制。均一制是指不論被保險人收入的高低,一律繳納同樣數額的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采取均一制的國家只有英國、愛爾蘭、馬耳他等少數國家。如英國,對參加“老年、傷殘、死亡社會保險”的獨立勞動者,每周一律按3.4英鎊征收社會保障繳費;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工作人員,每周一律按3.3英鎊征收。這種辦法計算方便,征集簡便,但是由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負擔同樣的保險繳款,低收入者的負擔就要比高收入者的負擔重,有違社會保障互助合作的原則,而且違保障保證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原則。有鑒于此,英國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對年利潤在3150~10000英鎊之間的獨立勞動者,除每周征收固定繳款外,還要加上利潤的5%;對一切工薪勞動者負擔的比率均改為按薪資比例制計算。

①就是采用這種方法。由于當時保險范圍不大,被保險人的收入差別不大,所以當時沒有作別的限制性規定。但后來隨著保險范圍的擴大,被保險人的薪資收入相差懸殊,又產生了累進費率制。薪資比例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固定比例制:不論被保險人的收入高低,一律征收統一比率的保險費。如意大利的老年、傷殘、死亡保險,被保人一律按收入的7.5%繳納保障繳款,雇主按薪資總額的16.95%繳納。

(2)等級比例制:先將被保險人的收入劃分為若干等級,然后再就每一等級規定一個標準收入,最后以每一等級的標準收入為基礎,按規定的統一比率計算保險繳費。如印度的疾病與生育保險,被保險人的工資分9個等級,均按每一等級標準工資的2.25%繳款;雇主的薪資也分9個等級,按薪資總額的5%繳納。菲律賓的疾病生育保險也是采用這種方式。(3)累進費率制:對保險稅的收取比率將隨著被保險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漸提高,亦即對低收入者按較低的比率收取繳款,而對高收入者則按較高的比率收取。如匈牙利的老年殘廢死亡保障,對每月工資在1800元以下者,稅率為3%;每月工資在1800元~3000元者,稅率為4%;每月工資在3000元以上者,稅率為5%,以后每超過1000元加提1%,至10%為止。

(4)累退稅率制:對個人收入規定一個限額,對收入中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征收社會保障稅。這樣,從繳納的保障稅與個人收入的比例來說,收入越多,繳納的保障稅在個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形成個人稅款的累退制。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采用了這種方法。如法國的年金保險及失業保險、美國的年金保險、疾病與生育保險等。一般在對征收保險費的計算基數規定最高限額的同時,對給付津貼的計算基數也規定一個限額,而且往往是相同的。如美國在1981年對老年、傷殘和遺屬年金保險的交費和給付都規定了同一個計算基數的限額——19700美元。

(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社會保障稅制應采用累退稅率制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稅稅率。雖然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適宜采用部分積累模式,但隨著改革的進行,將逐步向完全積累模式轉變。為了保證養老保障稅目的稅率穩定性和給完全積累模式做準備,可以根據完全積累模型計算這一稅目的稅率。但可以從這一稅收收入中取用一部分資金,而將另一部分資金納入積累基金中,當然取用資金的比例應逐漸減少。

完全積累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據縱向平衡原則,在對人口、工資、物價、利息等社會經濟指標進行宏觀測算后,將被保險人在享受保障期間的總費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攤到整個投保期間。

現假定:m為投保人的投保年限或工作年限;

n為投保人退休后養老金的支付年限;

W為投保人開始工作時的年工資總額;

Q為投保人開始年度的養老金給付額;

C為投保人投保期間不變的養老保險費提取率;

K為投保人工資的年平均增長率;

I為已提取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

M為投保人退休時已積累的基金總額。

再假定:支付的費用中只包括養老費用,不包括管理費、醫療費等其他費用;不考慮支付期間年金的調整因素。

這樣,基金的提取過程及計算公式將是:

基金的支付過程及公式是:

按假定,投保人領取n年養老金后即死亡,故有:

現假定我國居民參加工作時的平均年齡為20歲,60歲退休,參加工作時的年收入為W,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為7%,退休時按其最后一年的工資水平的60%發給退休金,再假定平均壽命為80歲,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為8%,則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的稅率應為:

由解可知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該職工同期工資的12%.

以上是假定投保人退休后在領了養老金的年份里,都一直按退休時確定的同一絕對金額水平給付,但實際上做不到。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上升及全社會收入水平的提高,給付水平需要不斷進行調整,所以費率會相應發生較大變化。

現假定給付期間每年的物價指數為P,且假定養老金給付額隨物價指數變動自動調整,那么年金的支付過程及公式為:

按假設,上式應等于0,故:

這就是完全積累籌資模式費率的計算公式。現根據這一公式來計算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的稅率。

假定前面所給的原有各項已知條件不變,即給付年限n為20年,投保年限m為40年,投保人開始工作時的年工資為W,年均工資增長率K為7%,退休時的工資水平Q為0.6W(1+K)m,1,養老金的年均增值率i為8%.現假定給付期間年均物價增長指數P為5%且養老金隨物價水平自動調整,則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

由解可知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投保人工資的18%.

可見,由于考慮了年金調整因素,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養老保障稅的稅率要高得多。

②可見,8%的繳費率基本可以滿足社會統籌的需要。關鍵問題是要制定一個有效的管理機制,來解決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之間的矛盾。如果這一問題能夠合理解決,這一稅目的稅率甚至可以定得更低。因為,醫療保障的收益原則與養老保障有很大差異,養老保障的未來收益主要取決于現時個人的積累和貢獻,而醫療保障的未來收益并不與其現時的積累和貢獻掛鉤。從這層意義來說,醫療保險的統籌賬戶具有較強的公共物品的性質,對其的消費更是具有浪費性和無效性特征。因此,不宜將基本醫療保障稅的稅率定得過高。但是為了與現行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這一稅目的稅率定為5%為宜,并應盡量減少統籌賬戶所占的比重。

③在目前我國失業者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相當于平均工資的50%,實際用于發放失業金的比例為失業保障基金的60%條件下,失業保障稅稅目的稅率應為:

由于:

失業金發放規模=失業率×職工總人數×人均失業金=失業率×職工總人數×人均工資

可用于發放的失業金規模=失業保障稅收入×60%=稅率×職工總數×人均工資×60%

可知:

根據以上分析,失業保障稅稅率宜定在6%左右。因此,將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基本醫療保障稅和失業保障稅三項子稅目的稅率加總,可得出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應定為29%.

六、關于起征點和財務規定

為了照顧困難職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據各地區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設立起征點,凡是工資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以上的職工都應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稅款。但是對于社會保障稅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其收入確實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線,而且經有關征稅部門查實的,可免予征收社會保障稅。

對于企業而言,社會保障稅沒有減免稅。即使企業破產后,在進行資產清理時,仍應補繳社會保障稅。對臨時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難(如自然災害等)的企事業單位,經過申請,可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的緩繳條件下和緩繳期限內暫緩繳納稅款。

在進行財務處理時,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稅視同工資成本進入管理費用,計入企業產品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款列入經費預算,按財政財務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列支;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以免重復繳稅。

七、關于稅款的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應按屬地原則由稅務部門按月計征,可以采用“企業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兩種方法。企業繳納社會保障稅時,可按其他稅收征繳辦法辦理入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企業在發放勞務報酬時代扣代繳,由企業連同企業應負擔的部分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自由職業者可按規定的限期自行申報納稅,也可考慮同個人所得稅一起繳納。

八、關于稅種歸屬選擇

根據國際經驗,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應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因此,對應的稅種也應作為中央稅收或中央地方共享稅。而補充保障項目應由地方負責。我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國家,建立健全獨立的社會保障預算對基本社會保障的收、支和結余進行統一管理應該作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為實現在全國范圍的調節,社會保障稅宜設置為中央稅或中央地方共享稅,可由國稅機關統一征收,并按不同的保險稅目比例在各級政府間劃分收入。

與此同時,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可以通過發展補充保障項目來平衡。因此,從發展方向來看,為基本社會保障籌資而開征的社會保障稅應作為中央稅。但是鑒于目前我國管理水平、統籌層次、體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約,在一段時間內可暫時將社會保障稅作為地方稅管理,但應當把稅收收入納入財政專戶或建立財政預算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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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先頒布的疾病保險法,費率為被保險人薪資的5%.

②資料來源:轉引自劉小兵《中國社會保障稅的制度設計及其釋義》,《財政與稅務》2002年第1期,第67頁。

③資料來源:胡鞍鋼《中國國情分析研究報告》.

摘要: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陸續建立了養老、失業、醫療、救濟等社會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以養老保障為主、其他保障相配合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為保障職工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管理還不規范,尤其是社會保障收費制度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保障對資金的龐大需求,大量的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保障費,使得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因此,為了使社會保障有必要的資金,國家應盡早開征社會保障稅,這樣就可以將社會保障“費”改成“稅”,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本文對我國社會保障稅制的設計提出了一些新的構想:有關稅目的劃分、稅率的確定等,為我國社會保障稅制模式的建立提供參考。

篇10

【關鍵詞】儒家社會保障倫理;契機;倫理缺失;啟示

一、儒家的社會保障倫理

儒家思想是對我國影響最深遠的傳統思想之一,以儒家文化為中心的中華文化圈對亞洲乃至世界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其中便包括了社會保障的倫理,進而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本節主要介紹了儒家社會保障倫理的理論基礎,具體內容和其歷史局限性。

(一)理論基礎

以民為本的道德理論基礎。儒家在對歷史和現實的認識中,繼承并發展了以民為本的理論,指出民眾在社會發展和政權轉移中,具有決定性的地位和作用。上位者要重視民生民意,如孟子認為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及為君者要保證民眾的生存需求,實行保民愛民的仁政。以“仁”為本的道德理論基礎。“仁”包括人的仁愛道德,也包括仁政德治。人們如果能夠由對自己、對親朋的愛擴大到對社會成員廣泛的愛與仁慈,社會就會和諧;國家需要實施社會保障,而且社會保障首先要實現民眾的生存,如“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才能保證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二)具體內容

以民本和仁政為主的“人道性”思想。其中的民本思想指出,社會的發展與治理要重視民眾的訴求和愿望,注重民眾的生存與發展,如“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予以民眾生活質量的提高。仁政思想則要求為政者要加強自己的德性修養,保持自己的仁政觀念,實現愛民與護民。“均無貧”倫理。儒家追求公平、平等和正義,反對貧富分化,如“不患寡而患不均”,①提出要按不同等級、不同身份進行合理的分配,為政者要注重社會保障,來避免嚴重的貧富分化,維持社會的和平穩定。“節用愛人”倫理。“節用”要求減輕民眾的負擔,使得民眾可以自力更生,減少政府對保證人民生存的開支,進而減少民眾賦稅的義務,保證民眾的生存,實現良性循環,同時國家要建立適度水平的保障。這兩項措施都有利于節省社會保障消費的支出。“愛人”要求當政者關愛民眾,注重保障、維護民眾的生活。注重“孝”道。儒家認為社會保障不僅要依靠國家,還要依靠家族和鄉里,實現“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而且“孝”道思想強調子女后代對父母的供養、關心和照顧,在當時小農自給自足經濟條件下,倡導建立以家庭保障為主的養老模式,我國目前仍以這一養老保障方式為主。“德法兼用”倫理思想。“德法兼用”要求社會保障要注重德法兼治,為政者主動依靠自己的道德情操關愛民眾,但在行動和工作上也要有嚴格的制度要求,對違紀行為給予嚴肅的處理和警告。

(三)歷史局限性

隨著社會的發展,儒家社會保障倫理存在歷史局限性。首先,儒家社會保障倫理旨在通過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達到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目的,在根本上為統治階級服務,不符合當前以民為本、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其次,傳統的儒家社會保障倫理也有一些愚民的手段和措施,用一些教育和說教麻痹民眾,以為統治階級服務。最后,過于依賴執政者的自身道德,不僅不利于對民眾的保障,也阻礙了社會保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而且儒家倫理中對一些群體特別是婦女如“三從”“四德”,要求苛刻,影響了制度的公正性。

二、探尋儒家社會保障倫理的契機

(一)時代新狀況

在新的時代,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逐漸的完善,保障水平不斷提高、保障保障范圍不斷擴大。近期我國新常態經濟發展政策的提出,注重經濟發展的質量,相應放緩經濟發展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國財政的負擔能力。在國民對社會保障需求規模越來越大、項目越來越多、水平越來越高的情況下,我國財政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不斷加大。借鑒發達國家高水平保障造成財政危機的經驗教訓,亟需要求我國合理界定政府和個人的責任,建立適度保障水平。老齡化的迅速發展造成社會保障財力困境,基金繳費者相對減少、接受者相對增加,我國現有的基金收入難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且人們對老齡人的護理工作和養老服務有更高的要求,這使得社會保障的可持續發展備受關注。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發展強調保障實施主體的社會化,強調社會保障要依靠多元主體,以減輕政府的壓力,同時解決政府容易忽視或不便解決的邊緣問題,確保社會保障的功用,保障人們的生存與發展。因此,需要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需要推動非政府組織和慈善事業的發展。

(二)現有社會保障倫理缺失

由于倫理本身制度建設的不完善和倫理宣傳教育的缺失,我國現有社會保障存在一些倫理缺失的問題。首先,人文關懷不足,保障資源和福利存在不人道的分配現象,將保障和福利的給予視為累贅,歧視受助者的思想與現實狀況時有發生,而且一些保障政策沒有傾向社會弱者,喪失其保障的目標和公正性。其次,社會保障公平正義的原則缺失。保障起點存在特權和歧視問題,保障機會存在權利獲得的限制和障礙問題,兩者導致保障結果的不公平、不正義。如我國因法制不完善、人情關系等因素造成應受惠的貧困者常常得不到幫助,許多人對受助的貧困者有歧視的心理和行為,歧視色彩較濃,而且我國各地區和人群的保障差異也較大,總體來說發達地區保障好。再次,德法兼治不足。制度和教育對德治的忽視,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政策缺乏連貫性和法制性,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不順暢,影響了社會保障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再次,孝文化不足。溺愛和對傳統文化教育的缺失,造成新一代責任意識低下、孝道意識薄弱,不孝或是片面將孝掛鉤于物質供給,影響家文化的傳承發展和家庭養老作用的充分發揮。最后,保障機構與保障方式不足。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著機構不足和人員缺失的現象,保障機構和其工作人員專業化程度低、職責不明確、素質低,影響社會保障的作用和作用的發揮。此外,我國養老方式與老年生活保證的層次還不足,比較單一,社會化程度低,無法滿足人們日益增加的多樣化、多層次社會保障需求。

三、儒家社會保障倫理的啟示

亞洲許多國家和地區借鑒儒家社會保障倫理思想,在社會保障方面強調個人責任、家庭保障以及多樣化與社會化的保障模式,取得了許多成果,值得我們借鑒。秉著“取其精華,棄其糟粕”的原則,不斷探求儒家社會保障倫理,力求為中國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發揚“以人為本”的民本思想。我國建立在“以人為本”思想基礎上的社會保障,首先需要轉變社會保障是對人的憐憫、恩賜的觀念,視社會保障權為國民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國家應盡的責任,是對人們的關愛、對人們自主與發展的關注,人們的發展最終會促進國家的發展,實現國家與國民的共同進步。其次,加強社會保障機構與人員的建設,建立擁有比較完備項目、職責明確、專業化的服務機構與服務人員,平等的對待社會保障的覆蓋群體,不僅關注人們的物質生活的滿足,更要保證人們精神生活的滿足,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事業。兼顧效率與公平。既要針對不同的項目和群體實施不同的保障,又要使社會保障能夠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水平,兼顧社會保障的效率和公平。社會保障的有想發揮是使應受保障者受到保障,同一條件的受惠者享受同一制度的保障,并且保障水平適度,能夠保障被保障著的基礎生活,同時能最大限度的激發被保障者的積極性,避免“懶漢”的出現,提高社會的活力。健全德法兼用的原則。德治主要是要求實現政府“仁愛”和百姓“自愛”,通過宣傳教育等手段,促進兩者道德素質的提高,增強兩者的責任心、義務感、道德感和愛心,實現對受助者受助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認知,奠定社會保障實施良好的思想基礎。此外,法治要求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注重依法保證社會保障參與者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實現各自的訴求,同時也要注重依法保證對社會保障過程中各項行為與人員的監督和約束,增加違法的機會成本,減少甚至是避免社會保障中不法行為的發生,提高社會保障事業的質量。強調家庭保障的“孝”理論。“孝”是子女后代應具備的起碼的道德準則,是優秀的中華傳統思想文化。針對當前我國孝文化缺失的現狀,更加需要注重加強孝文化與家文化的宣傳教育。首要也是最迫切的是要注重增強子女的責任意識,教育子女后代學會感恩,懂得尊敬父母長輩、理解父母長輩和關愛父母長輩。其次,提高社會的尊老重老觀念,在家庭成員互助互愛基礎上,實現社會成員互助互愛,實現社會成員對老人的尊敬、理解和關愛,達到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互補,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實現保證責任主體多元化與社會化。社會保障要注重責任分擔,建立多元的社會保障責任主體。社會保障不是一個人的事業,也不是一個國家的事業,而是整個民族、整個社會的事業,需要各方主體共同協作。過于依賴個人,許多弱勢群體因承擔不起保障費用無法實現保障,具有優勢的許多人群又不需要某些保障;過于依賴市場,價值規律的作用下也會造成弱勢群體參保不起,優勢群體不愿參保的現象;過于依賴國家,針對我國龐大的人口數量和廣袤的國土面積,難以實現全覆蓋,國家的財政壓力也會過大。這些都會造成應受惠者得不到保障,保證失去了基本作用,難以持續發展的后果。建立資金運作、待遇發放、管理工作和實施主體全面社會化的社會化保障事業,有助于合理分工個人、家庭、單位、社區職責。建立多元責任主體,合理分擔,有助于保障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儒家注重仁政,強調國家要保證百姓的生活,儒家也注重節用,強調個人的責任與奮斗,保障事業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四、小結

在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我們既要看到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取得的成就,更要看到其不足。立足傳統與現實,借鑒國內外思想和實踐的經驗與教訓,促進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鑒于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倫理缺失和西方文化泛濫的情況,我國社會保障事業要重視儒家社會保障倫理中“以人為本”、“均無貧”、“節用愛人”、“孝”道和“德法結合”的思想精髓,注重社會保障事業以民為本、“孝”道思想的繼承和發揚,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兼顧法治與德治、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實現,建立社會保障事業的社會化和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不斷發展與完善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為早日實現和諧社會與中國夢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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