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方案利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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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方案利弊

篇1

1 民營企業發展問題 

民營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力量,目前尚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而民營企業自身的特點,也使得其在壯大過程中凸顯出許多無法協調的問題[1]。民營企業的發展優點在企業發展前期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而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傳統企業管理存在嚴重的漏洞逐漸顯現。 

首先,民營企業家族式管理制度導致員工工作積極性低。家族式管理模式,以血緣為管理層樞紐,導致民營企業內部傾軋、產權模糊、效益不明確。員工積極性低,有才能的人才得不到提拔,人才流失嚴重,嚴重制約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 

其次,民營企業內部管理體制不完善。民營企業的創業者大多數缺少管理知識體系,在企業發展初期,創業者運用個人素質對優秀企業的管理模式進行模仿。未能形成符合自身企業發展的企業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歸屬,使企業日常運行體制和實踐不相符,嚴重影響日常工作效率。 

最后,民營企業缺少制度性管理,導致企業人力資源凝聚力小,積極性不高,人才流動過于頻繁,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影響企業的壯大發展。由于民營企業的家族式管理、內部管理制度缺失等問題導致企業缺少健全的發展模式,缺少戰略理念,從而導致許多現有的中高層管理人才和技術型人才沒有穩定的歸屬感,更沒有企業文化認同感,在其他企業的人才攻勢和誘惑面前隨時有可能甩手而去,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局面,甚至有可能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2 現代企業管理方式的發展和趨勢 

2.1 現代企業管理方式的發展現狀 

一方面,現代企業管理方式促進企業優化升級,促使經濟可持續發展。現代企業管理方式促使企業制度化、科學化發展,從而適應當前知識經濟、綠色經濟的發展潮流,帶動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科學技術的發展、人才的有效管理[2]。另一方面,現代企業管理方式實現我國企業同國際接軌,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提高我國經濟影響力。當前,現代企業管理方式實現新型管理方式,向國際優秀企業借鑒學習,調整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對企業管理的監管,使國內企業能與跨國企業相抗衡,增加市場份額。 

2.2 現代企業管理方式的發展趨勢 

首先,現代企業管理方式的發展具有全方位性,即從建立健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改革創新現代企業管理思想等方面入手。現代企業管理方式愈加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在開展項目之前,開展全面、準確的市場調研活動,收集有效的動態資料,為項目發展提供現實支持。其次,現代企業管理方式加快企業管理組織層面的改革創新,即在企業內部形成有效的結構體系,保證員工能夠形成權利、權力和勞動付出三者的和諧高效。現代企業管理促進企業內部機構的清晰、合理。例如,使有能力的人才能夠擁有相當的權力,從而引領企業的發展。最后,現代企業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是促進企業立足于自身經營目標,優化配置資源,進行高效生產活動。現代企業管理下的企業模式呈現出“以人文本”的用人制度,實現層次化的管理方式,同時進行有目的的生產活動。 

3 民營企業施行股權激勵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3.1 民營企業實現股權激勵改革的理論基礎 

一方面,實現股權激勵改革能夠在推動勞動合同法在企業間的有效實施的同時,提高中高層員工以及核心技術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施行股權激勵機制有利于提高按生產要素分配方式的快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提高社會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實現了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實現了企業法人治理和內部的高效管控,很好地將企業的發展同員工自身的發展進行有機統一。利益統一化是實現股權激勵制度的高效作用的關鍵所在。隨著企業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股權激勵制度的優化改革成為發展的重點。 

3.2 民營企業實現股權激勵改革的現實基礎 

一方面,人才流失成為影響民營企業長足發展最突出的不利因素,推動股權激勵改革的發展,能夠有效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同時,隨著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改變,國家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推動民營企業必須進一步快速發展。實行股權激勵改革還能帶動企業完全走向市場,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新型現代企業。另一方面,現代企業管理方式的發展趨勢,要求民營企業能夠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實現人員的層次性分布,資源的有效配置。通過股權激勵機制改革,能夠推動現代企業管理方式在企業發展中作用的最大化。 

4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方案設計 

4.1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對象 

民營企業發展的關鍵在于人才,主要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兩方面。股權激勵的對象可以分成三個層面,即企業的決策層、管理層、技術骨干層(包括營銷技術)。對民營企業而言,實現股權激勵機制的關鍵在于對企業管理組織人員進行股權贈與,低價購買等方式,提高人才對企業的歸屬感;對于員工層面的激勵,主要有技術型和表現優秀的普通員工。對于技術型人才的股權激勵,有利于留住人才;對于普通優秀員工的股權激勵有利于推動其他員工的積極性[3]。

4.2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方式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方式的多樣性,是當前方案設計優化創新的重點所在。股權激勵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權益類的方式,另一種是現金類的方式。權益類方式常用的工具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員工持股計劃等;現金類方式常用的工具包括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分紅權等。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前者無需支付現金但是增加了股東數量,分薄了股權;后者不改變股權結構,但增大了企業現金支付壓力。 

4.3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的力度 

實現民營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的創新在于提高激勵力度。可以根據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的工作表現,按階梯提高授予股權的份額;或是根據該類員工的工作表現,實現現金與股權的轉換比例。同時考慮其他企業的股票行權價格,提高股權轉換的優勢,使股權激勵機制具有明顯效果。 

4.4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評價制度 

股權激勵評價制度是獲得股權激勵效果的直接途徑。建立健全評價制度,促使效果以數字化方式呈現,從而促使企業能夠進一步調整制度,提高股權激勵機制的有效性。股權激勵評價制度可以從兩方面進行建立,一是建立財務體系,比較企業的凈收入,二是通過與同行業進行績效評價,從技術指標到管理指標經營指標等進行對比分析。 

5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限制條件 

5.1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對象的限制條件 

為了達到民營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的最佳效果,在股權激勵制度的對象設計問題上,往往設計不同的對象激勵權限。 

第一,是激勵對象不擁有股權再轉讓的權利,主要是實現激勵對象能夠同企業共存亡,提高激勵對象工作積極性;第二,是對激勵對象工作年限的限制。股權激勵機制最初的目的是留下企業發展中的骨干,延長為企業工作服務的年限。一般而言,股權激勵對象的工作年限在3~8年。第三,是對激勵對象股東大會表決的權利。激勵對象的股東表決權必須受到原有股東的考察后才能夠擁有。 

5.2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期間的限制條件 

民營企業股權激勵對象獲得最終股東表決權需要經歷一段激勵期間。一般而言,股東激勵期間留住激勵對象是股權激勵制度的階段性目標,因而對于激勵期間的限制必須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對于股權激勵對象在激勵期間的退出機制的限制同樣能夠實現激勵對象的服務價值的最優化。首先,限制退出條件。除非特殊原因,否則激勵對象不得退出股權;其次,限制退出受讓,激勵兌現由于特殊原因退出企業持股,企業股東按持股比例受讓;最后,限制退出對價。退出股權的本質在于股權的交易,因而,限制股權退出的核心的對價合理。 

6 結語 

綜上所述,民營企業對于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民營企業要在市場經濟規律下加速發展,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現代企業管理方式無疑將起著關鍵作用。對企業核心人才實行股權激勵,加強人力資源整合,增強員工凝聚力和歸屬感應當作為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科學合理而又有創新的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必將引領企業走向光明美好的未來。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股票期權;激勵股票期權;非法定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一、國外股票期權稅收政策的經驗借鑒

所謂股票期權,是指以股票為標的物的一種合約,由公司授予其雇員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約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一般講,股票期權制的實施包括贈與(grant)、授予(vest)、行權(exercise)和出售(sale)四個關鍵環節。這項制度最早始于20世紀70年代后期的美國。之后,它作為一種能夠有效降低企業成本、提高公司業績和整合公司人力資源的薪酬激勵工具,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迅速推廣開來,并獲得很大成功。據有關資料統計,美國約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實施了股票期權計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實施股票期權的國家如日本、歐洲等國,其稅收政策在原則上同美國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下面主要對美國股票期權的稅收政策問題作較詳細的分析。

(一)兩類股票期權納稅規則不同

根據美國國內稅務法則,股票期權可以分為激勵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兩大類。激勵股票期權是指符合國內稅務法則422條款規定的股票期權,屬于“法定股票期權”,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非法定股票期權是指不符合稅法422條款規定的股票期權,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兩種股票期權適用不同的納稅規則。

激勵股票期權行權時,期權受益人只要不馬上賣出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納稅,而且,如果按規定時間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時距行權日滿1年,同時距贈與日滿2年),則其取得的行權收益(行權價高于行權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不作為普通收入納稅,而是作為資本利得收入納稅,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時與資本增值收益一并納稅。同時,根據美國稅法的規定,受益人持有股票的時間越長,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力度也越大,即對于持有股票時間在12個月至18個月之間的,其長期資本利得的稅率為28%;對于持有期超過18個月的,其稅率為20%.但是,如果受益人出售股票的時間不滿足上述要求,則期權收益將作為普通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最低稅率為15%,最高稅率可達39.6%.對這些高收入者來說,若能適用28%或20%的長期資本利得稅,而非39.6%的個人所得稅,那的確是很有“激勵”意義的稅收優惠。

非激勵股票期權行權時,期權受益人取得的行權收益作為普通收入納稅。一般情況下,公司根據稅法要求,從受益人的工資中預扣28%的稅款,作為個人所得稅準備。受益人在出售股票時,如出售日距行權日不滿1年,則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場價高于行權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作為短期資本利得征稅;如果出售日距行權日超過1年,則出售股票收益作為長期資本利得征稅。

另外,美國稅法規定,無論何種股票期權計劃,只要受益人的行權收益享受到稅收優惠待遇(按資本利得征稅),則該行權收益不能從公司所得稅稅基中扣除;相反,只要受益人的行權收益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待遇(按普通收入納稅),則公司可以對該行權收益進行稅收抵扣,即可以在公司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享受稅收優惠有條件限制

按照稅法422條款的規定,公司實施激勵股票期權,即可享受稅收優惠的股票期權,必須滿足如下基本條件:(1)股票期權的贈與計劃必須是一個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成文計劃,指明按該計劃將發行的股份數額,哪類雇員有資格參與該計劃,全部期權必須在計劃實施后10年內贈與完畢。(2)贈與對象必須是公司的雇員(非法定股票期權可贈與公司的供應商、管理顧問等)。(3)被授予人必須自行權日起持有股票時間1年,并要滿足自贈與日起持有股票2年的條件;如果沒有滿足該條件出售了股票,則屬“失資格處置”,將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4)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有10萬美元的激勵股票期權可以行使。(5)行權價不能低于贈與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6)股票期權必須自贈與日起的10年內行使。(7)如果擁有超過10%投票權的雇員要接受激勵股票期權,則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特批,并且其行權價必須高于或等于贈與日公平市場價的110%,同時,還必須在贈與5年之后才能行使。

(三)對股票期權稅收嚴格管理

為了鼓勵和配合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美國政府對股票期權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并進行嚴格管理。根據美國稅法規定,實施股票期權的公司必須負責從期權受益人的行權收益中扣繳稅款,并將這一稅款上繳稅務部門。年終時,還要向國內收入局和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所有雇員的全部收入及納稅信息,其中包括行權收益的納稅情況。

(四)國外的經驗總結

從上述美國稅收政策中可得到三點啟發:(1)鼓勵公司實施is0計劃。因為is0計劃對公司經理層的激勵效果更大,他們只有通過努力工作,大幅提高公司業績,增加股東財富,才能使股價上升并超過行權價,以獲取差價部分的高額收益,否則,期權失去了價值。(2)鼓勵受益人長期持股。從稅法規定看,在行權后,受益人持股時間越長,享受稅收優惠力度也越大,鼓勵受益人繼續長期持股。(3)政府應制定較為完善的股票期權稅收政策,并進行嚴格管理。

二、我國現行的股票期權稅收政策與存在問題

(一)目前對股票期權征稅的主要政策規定

我國沒有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因而股票期權涉及的稅收政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權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繳個人所得稅;二是就公司而言,該行權收益能否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從現行的稅收政策看,針對性最強的一項規定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出臺的《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文)。該《通知》反映了我國對股票期權征稅的一些原則性規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質。《通知》規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其雇主處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后再行轉讓所得,屬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2.規定了計稅的方法。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明確了申報或代扣代繳的方法。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就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將納稅人認購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認購價格、市場價格(包括國際市場價格)等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和計稅過程一并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另外,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對于個人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予以征稅,但考慮到為支持企業改制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轉讓其他有價證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國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則按稅法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現行股票期權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現行稅收政策根本不能適應當前各種股權激勵計劃發展的要求。近年來,我國已出現了多種股權激勵計劃,如年薪制與限制持股相結合(“武漢模式”)、強制高管人員購股并持股、用激勵基金為公司骨干購股、模擬持股和股票增值權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對個人“實際認購股票”這種情況作了規定,因此,對一些模擬認購股票的股權激勵計劃諸如模擬持股、股票增值權等所引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稅收政策尚不明確或屬于空白,稅務機關在實際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2.稅法設定的納稅環節很不合理或過于籠統。根據《通知》的規定,無論受益人是否獲得期權的現金收益,一律在股權激勵計劃行權時,立即對購股金額、激勵基金、模擬股份、股票增值權等進行征稅,這必然會對受益人產生巨大的現金壓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兌現模擬股份價值,不利于鼓勵長期持股。另外,“實際認購股票”的設定標準過于籠統,在某些股權激勵計劃中難以明確界定。如在模擬持股計劃中,公司授予員工的僅是模擬(非真實)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將模擬股份按彼時的股票價格兌現給員工時,他才真正獲得了現金收益,而在此期間,“實際認購股票”的行為不易確定。

3.稅收政策存在搞“一刀切”的不合理現象。目前,我國對所有的股票期權計劃都同等征稅,既不分計劃的“激勵性”與“非激勵性”,也不分受益人持股時間的長與短。這種低效的稅收政策很可能誘致公司經理層的短期行為,即只注重短期見效快、易提升公司業績的投資項目,而忽視公司長遠發展目標,一旦取得股票期權,就立即兌現股份價值并獲取高額的期權收益。這顯然有悖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初衷。

4.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發生的股票期權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工資支出實行計稅工資辦法,但是股票期權支出能否視同工資性支出,現行稅法尚不明確。目前許多公司是通過提取激勵基金為高管人員購股或模擬購股,對該類激勵基金的扣除問題,在2001年6月30日中國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2號——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中,明確規定激勵基金可以全部作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對于公司用年薪為高管人員購股而發生的支出,是按計稅工資扣除還是按其他辦法處理,稅法沒有明確。

三、完善我國股票期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在股票期權試點工作的初期,我國對股票期權征稅所作出的上述原則性規定,是基本上符合國情和稅收征管現狀的。但隨著試點工作經驗的逐步積累和制度的漸趨規范,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步伐將加快,因而在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權計劃將會被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所接受并實施。因此,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和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本著既要有利于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并適當減輕納稅人稅負,又要加強稅收征管、合理調節受益人過高收入的總體思路,盡快規范和完善我國的股票期權稅收政策。

(一)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建議

l進一步明確所得的性質及確定方法。鑒于當前股權激勵計劃形式的多樣性,稅法應明確:在行權時,無論是實際認購股票,還是模擬認購股票,個人從其雇主處取得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補貼收入,均屬于個人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并以其實際購買價(行權價)與行權日公平市場價或當期發行價之間的差額為個人應稅所得。行權后,個人將股票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并獲得的所得,應屬于個人所得稅的財產轉讓所得,并以其股票轉讓價與行權日公平市場價或當期發行價之間的差額為個人應稅所得。

2.科學設定納稅環節。從理論上講,個人在行權環節、股票轉讓環節均為“取得”了應稅所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將其設定為納稅環節是基本合理的。但為了鼓勵受益人在行權后繼續長期持股,建議采用國外激勵股票期權的遞延納稅辦法,即在行權時,只要個人不馬上出售股票、沒有取得股票或模擬股票的現金收入,就可不立即納稅,但應按稅法規定申報并計算出該行權收益應納的所得稅,到個人出售股票或兌現模擬股票價值取得現金收入時,再按規定繳納。對于個人出售股票取得的增值收益部分,依照現行政策規定,暫不征稅。

3.規定相應的稅收優惠。從國外經驗看,不同類型的股票期權及持有時間的長短不同,可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從我國國情看,目前各種股權計劃的行權收益均適用工資、薪金所得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難以從稅率上給予不同受益人差別待遇。為了鼓勵受益人長期持股,以及鼓勵公司實施為雇員“真實”購買股票的股權計劃,可考慮對行權收益的攤計時間給予一定優惠。具體建議是:對模擬購股類的期權計劃,其攤計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自實際取得所得的當月算起);對實際購股類的期權計劃,如出售日距行權日不滿1年的,其攤計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自出售的當月算起),如出售日距行權日滿1年但不滿2年的,其攤計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如出售日距行權日滿2年及以上的,其攤計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對于個人轉讓除股票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國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以及個人擁有股權而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仍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建議

目前我國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支出主要有兩種來源:一是按規定提取的激勵基金。該類支出的扣除問題在有關文件中已經明確;二是按規定應支付給高管人員的年薪。對該類支出的扣除問題,目前國內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為了鼓勵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同時要適當減輕公司負擔,應允許在稅前全部扣除;另一觀點認為,無論公司是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都應按計稅工資辦法扣除,不應厚此薄彼。根據國外股票期權的發展經驗以及我國的具體情況,經過權衡利弊,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如下:

1.從稅收調控的角度看,目前我國對公司的監督制約機制還未真正理順,董監事會及獨立董事等的監督力度也較為有限,因而有必要在稅收上加以一定的調節和限制,以防止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以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為名,濫發工資、獎金,隨意支出和分配利潤,侵害國家和其他股東利益,侵蝕稅基。

2.從稅收公平的角度看,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支付的年薪(工資性支出)就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所支付的同等數量工資則必須按計稅工資辦法扣除,這顯然有悖稅收公平原則。

3.從實施股權計劃的條件和目的看,這種計劃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和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中實施。如果企業無增量資本或稅后利潤,就不具備實施股權計劃的先決條件,也失去了實施該計劃的意義。正如我國已實行的配股、送股、轉增股等做法一樣,都是從企業稅后利潤中的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公益金之中拿出資金搞的。因此,公司要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其支出也應與稅后利潤相聯系,即只能或主要來源于稅后利潤,以真正體現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作用和目的。

(三)關于加強稅收征管的建議

1.確定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以股權激勵計劃的被授予對象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以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2.規定申報納稅及繳稅的方法。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就股票期權的行權所得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分別將公司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股票期權贈與通知書》、《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繳款憑證》、《代扣代繳證明》和納稅人認購的股票種類、數量、認購價格、市場價格(包括國際市場價格)等情況及計稅過程一并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如納稅人在行權后并未馬上出售股票,則在申報納稅時可以不繳納稅款,但出售股票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

3.明確罰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如不按規定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報送上述有關憑證、資料的,將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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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上市公司;融資結構;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3

一、前言

當前,我國有關企業融資結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討對整體上市公司融資結構的影響因素問題。但是,在研究融資結構與經營績效的關系這方面卻并不多見。同時,由于績效評價本身能夠促使企業實現經營績效最大化的目標,而這正是企業管理層控制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目的所在,并且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標是相一致的。

從融資結構與經營績效的關系出發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具有相當充分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最后,科學嚴謹地評價企業的經營績效,可以為公司的管理層在實施可行性的具體方案時提供依據和參考,提供有效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廣東省上市公司融資結構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一)融資結構的概況及其特點

廣東省企業資本結構形成的制度基礎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或者說是轉軌經濟下仍然存在的)政府主導的資本生成機制,加上體制改革滯后,使得廣東省部分上市公司資本結構不合理,大部分國有性質的上市公司的融資決策并不是建立在公司資本結構的深入分析的基礎之上,融資行為表現為非理性,由此不同性質、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具有許多相似的融資行為特點,突出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融資順序:內源融資―股權融資―債務融資。廣東省上市公司融資次序的選擇順序普遍為內源融資―股權融資―債務融資,在直接融資中,重股輕債,這是有悖于企業融資理論的。

對于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債務融資來說,根據經驗分析,如果在短期內,企業的紅利和投資既定,盈利性對企業的杠桿比率效應存在反向關系,企業更傾向于內源融資而不是債務融資,因為這樣企業經營者就可以避免陷入債務危機。僅就股權融資、債務融資兩種融資方式來說,它們各有利弊,但根據企業融資理論和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企業的融資實踐,企業選擇融資順序時債務融資應優先于股權融資,但廣東省上市公司卻偏好股權融資,這種重股權輕債權的融資行為與國際慣例不符,而且也與新優序融資理論矛盾。

2.資金以內源融資為主,資金積累相對集中。廣東很多上市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通過投資者投入以及企業內部積累、內部挖潛等方式形成,如企業的留存收益、按規定提取的折舊和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資金等。導致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原因,一是廣東省上市公司中制造業所占比例較大,而制造業的內源融資一般較高;二是廣東省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而來,這些競爭性較小的行業,壟斷收益較高,不希望收益被外部分享,一般更愿意選擇內源融資。

這種以自我積累為主,很少吸收社會資金入股的融資方式,企業使用時具有較大的自主性,且不會發生融資費用和支付危機,但其融資能力的大小取決于企業的利潤水平、凈資產規模和投資者預期等因素,融資規模有限,長期以往則會嚴重影響上市公司規模的壯大和經濟收益的提高。

3.資產負債率總體偏低,財務杠桿利用不足。負債經營是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征之一, 其基本原理就是保證公司財務穩健的前提下充分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 為股東謀求收益最大化。然而,據統計,與我國上市公司整體的高資產負債率形成鮮明對比,廣東省上市公司整體資產負債率較低,2009年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平均值為48.23%,2010年為48.31%,2011年為51.37%,2012年為50.76%。

廣東省上市公司的較低負債狀況與現代企業融資理論是相悖的。按照一般的企業融資理論,上市公司應將資產負債率保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之上,而不是維持在較低水平,因為適度的資產負債率不僅能使企業保持一定的資信水平,而且還能增大股東的收益。

4.股權比率較高,且分布較為集中。與部分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較低相對應,其股東權益比率較高。從過高的股東權益比率及對應的上市公司數量分布可以發現廣東省上市公司融資行為是非理性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普遍能夠看到較高的股東權益比率在經濟萎縮時可以減少利息負擔,降低財務風險,因為所有者出資不像負債那樣存在到期還本付息的壓力,不致陷入債務危機;但對在通貨膨脹加劇時上市公司多借債可以把損失和風險轉稼給債權人,在經濟繁榮時多借債可以獲得額外的利潤則關注不夠。

廣東省部分上市公司股權比率分布較為集中,國家股、法人股所占比例仍然較高,這表明在大部分行業中,各級政府對上市公司仍有相對控股權,甚至絕對控股權。近年來廣東省采取了多項措施,力圖改變上市公司中資本金結構比率過于集中的問題,但這些措施還未能從實質上解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分散化問題,為數不少的競爭行業的上市公司仍不能擺脫主管部門的行政控制,小股東基本上沒有通過董事會選擇、監督經營者的直接控制權,只能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的間接方式,對上市公司形成有限的影響。

(二)融資結構現狀的成因分析

1.低融資成本驅動股權對債權的替代。企業融資的成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是融資過程的費用,如申請費用、路演費用、發行費用等;二是上市費用;三是付息成本;四是融資風險,即債券或股票發行成功與否。在廣東省乃至全國,前兩項費用,股權融資方式略高于債務融資,但債務融資還本付息的“硬約束”和中國獨特的股權融資分紅的“軟約束”卻使債務融資的成本大大高于股權融資的成本。債務融資要求按時還本付息,是一種“硬預算約束”,它增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財務杠桿“雙刃劍”的效應要求企業只有在資金利潤率高于資金成本率(債務利息率)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債務融資避稅利益的好處。對于股權融資來說,由于國有股代表的所有者虛位,上市公司分派股利的力度和頻度低下,股權融資的成本就大為降低,是一種軟約束。不同的約束強度會形成不同的偏好,股權融資偏好就是低融資成本驅動的股權對債權的替代。于是,增發股票,大比例送股、配股,讓未來股東一起分擔損失和風險,則成為上市公司熱衷之事。

2.上市公司的管理目標不科學。當前情況下,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實現股東利益和企業價值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管理目標,這也是造成廣東省上市公司總是厭惡債權融資而偏好股權融資的原因之一。因為廣東省上市公司的管理及投資者依然習慣以企業的稅后利潤指標作為主要依據衡量企業經營業績,而企業的稅后利潤指標只考核了企業間接融資中的債務成本,未能考核股權融資成本。

3.股權設置不合理。在當前股權分置的制度背景下,廣東省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非常復雜,股票種類繁多,不同種類的可流通股票被分割在不同的市場中,國有股高度集中,不可流動且比重過大,導致了股權的呆滯性、封閉性和控股權的超穩定性。在這種國有股沒有流通屬性的股權分裂市場下,非流通的國有大股東在每次股權融資中不僅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還會得到一系列收益。股份公司初次發行股票時,非流通國有股東的持股成本低于流通股東,將提升非流通股東的每股凈資產;在高價配股和增發時,流通股東全部買單,非流通股東分文不出卻同樣可以“搭便車”提高凈資產,而又不至于使控股權旁落。于是,股權融資偏好成為非流通大股東在現有股權結構下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種必然選擇。

4.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公司股東、高層管理人員和債權人對公司的融資結構有不同的要求:股權資本的過度擴張會稀釋股東權益,導致股票價格下跌,從而損害股東利益;而過度負債又必然會增加公司的財務危機成本和成本,直接威脅到高層管理人員的利益。公司治理結構是要解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而產生的問題,即股東與管理者的關系問題。目前,廣東省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缺陷: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突出;監督、制約功能薄弱。由于缺乏股東對公司的監控,導致對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機制很不健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必然導致公司行為更多地體現了高層管理人員的意志,而非股東的意志,上市公司的激勵機制不健全,股票期權等方法幾乎沒有實施,高層管理人員從自身利益出發,必然注重短期利益,忽視公司的長遠發展,放棄債權融資,選擇股權融資。

三、上市公司融資結構對經營績效的影響分析

1.不同融資結構對成本的影響

融資成本是企業獲得資金使用權的代價,也是企業為資金供給者支付的資金報酬。企業不同的融資結構所涉及到的成本是不同的:

(1)內源融資基本上不會產生費用,對企業來說幾乎是沒有融資成本的,并且這種融資方式還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支出,從而提高投資收益。由于一方面內源融資的收益不用與其他投資者分享;另一方面將利潤轉換為投資有助于公司資產的增值,股價上升,股東可從資本增值中受益。這種方式不僅大大提高了企業資本的運營水平,同時也有利于企業經營績效的提高。

(2)債務融資方式主要是向銀行借入資金和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這兩種籌集資金的方式都是需要企業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但這部分支出是作為營業利潤扣除項目的利息支出,是在稅前予以扣除,有節稅效益,相當于減少了企業的支出和成本,增加了利潤,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經營績效。

(3)股權融資是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股權融資的特點是低成本和非償還性,不需要償還本金,沒有固定利息負擔。股利的發放,是根據企業效益而定,這是一種稅后利潤分配,沒有節稅效益。這種融資方式可以積累資本,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

2.不同融資結構對風險的影響

融資風險又稱財務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舉債籌資而給股東收益帶來的不確定性,甚至引發企業破產的可能性。

(1)由于內源融資籌集的資金都是企業自有資金,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所以幾乎是沒有投資風險的。(2)債務融資下利息的剛性償還性(定期、定額償還)是一種硬性的支出,特別是在企業經營效益不好的時候,這種硬性支出就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嚴重的甚至使企業面臨破產。一般情況下,企業負債越多,融資風險就會越大。(3)股權融資方式下高分紅派息與企業資產收益的不確定性會導致風險的產生。當企業面臨虧損的時候,不僅無力支付股東紅利,而且還要從股東資本金中拿一部分資金用于補虧,使股東遭受更大的損失。

3.不同融資結構對管理者的激勵約束作用

融資結構通過公司治理在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解決相關人的利益沖突,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的市場價值。

(1)債務融資由于其利息的剛性償還性,作為企業的經營者是有一定的經營壓力的。為了保障投資人和企業股東的利益,他們會努力的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把企業資金投入到盈利能力高和高效率的項目上去,從而限制了企業經營者對企業資金的任意決策。同時,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經營者也會避免使企業陷入到嚴重的財務危機當中,因為企業的經營狀況將威脅到經營者的職位和聲譽,所以企業經營者會更加努力的去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

(2)股權融資可以讓企業經營者參與企業剩余索取權的分配,股權激勵對經營者來說是一種長期的激勵方式,有助于提高經營者的積極性,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同時,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可以對企業經營者起到監督和約束的作用。為了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股東會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經營者的決策,這有助于約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但由于股權籌資的低成本和非償還性,過高的股權融資比例會弱化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和約束,導致經營管理者不會珍惜籌集的資金,隨意使用或閑置,甚至投入股市進行投機,造成投資的低效率。

四、優化上市公司融資結構的對策和建議

通過國內外的融資結構理論知道,適當的債務融資不僅可以降低融資成本,還可以通過財務杠桿作用提高公司管理層的自我約束和自我激勵。但是,通過本文的實證分析表明,廣東省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與公司績效呈現負相關。通過債務融資來提升公司價值的效應并沒有發揮出來,即債務融資的稅盾作用、激勵作用以及信號傳遞作用并未全面地發揮出來。而且,廣東省上市公司債務融資率偏低,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都盡可能地利用股票市場來籌集資金,用股本代替債務資金,表現出股權融資偏好。根據廣東省上市公司的共同特點,設計符合廣東省上市公司的融資結構,充分發揮融資結構對公司經營績效的正面作用,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合理安排融資,促進公司債務結構合理化

廣東省上市公司的融資順序與“優序融資理論”幾乎是背道而馳的,長期依賴于發行股票等融資方式不但會提高公司的融資成本,而且大量的負債也會使公司面臨較高的財務風險。為此,我國應大力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使資本市場的機制更加健全,功能更加完善;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特點,合理選擇有效的融資方式,以促進公司債務結構的合理化,使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相結合,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均衡,嚴格控制財務風險,減少資金浪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2.完善債券市場的建設,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

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滯后將導致企業融資手段單一,影響股票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以及上市公司融資方式的選擇,進一步影響債券融資的公司治理效果,優化公司融資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效率的當務之急就是加大發展與完善企業債券市場的力度,鼓勵業績好的企業進行債權融資,使債券市場與股票市場協調發展。

與銀行借款相比,債券融資具有的優點十分明顯,債券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融資成本理應比銀行借款低,對于聲譽卓著、質量較高的公司,可以獲得規模較大的債券資金,而且融資成本較低。從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角度來看,依賴于銀行提供長期資金不僅容易受到貨幣政策的影響,而且容易給銀行的未來經營造成較大風險。在發達國家,解決的方案就是大規模地發行企業債券和加速資產的證券化。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環境

現代融資結構理論建立在信息不對稱基礎上,融資結構的優化實質上是信息不對稱的緩解過程。通過融資結構優化,委托人與人之間搭建起一條信息通道,并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從而降低信息非對稱所造成的融投資交易困難,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4.完善相關制度建設,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只有完善相關制度,提高執法和監督效率,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為企業融資營造良好的環境,為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提供有利的條件。為此,根據廣東省上市公司目前的情況來看,在今后階段我們需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建設:

第一,法制建設。必須建立健全以《公司法》和《證券法》為核心的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債權人的保障機制,有效抑制大股東或者管理層對外部投資者(特別是中小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利益侵占。同時要加強執法力度,提高相關部門的執法效率,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第二,信用機制建設。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及其備查制度,使資金的提供方在給企業提供資金時能及時了解除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及發展前景之外的歷史信用記錄,從而減少銀行貸款以及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批時間,提高資金融通和利用的效率。此外,可依考慮引進懲罰性賠償機制,對惡意推卸社會責任、不履行相關合同,損害投資者及債權人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并予以公示,提高企業的違法違紀成本,使其不敢不遵守規則。

5.完善上、退市制度,建立優勝劣汰機制

廣東省資本市場環境相較全國平均水平而言,是比較優越的。應該主動、積極營造上市優勝劣汰機制來提高公司治理正向效應。完善上市公司在不同層次的交易市場上市和退市制度,從而更好地引導不同質量的上市公司在不同層次的市場之間的轉換和流動 ,實現真正的優勝劣汰。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第一,進一步細化公司上、退市程序,增強法律的確定性和操作性。

第二,制定更嚴格、更多元化的上、退市標準,讓市場主導實際的上市操作。完善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在設定退市標準時應當保持各退市指標之間的有機聯系和協調統一,遵循相同的退市理念;同時,上市公司退市標準應當與其上市標準相匹配、相適應,盡量增設量化退市指標,以增強退市標準的客觀性。

第三,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6.減少行政干擾,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

從廣東省資本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行政主導的融資模式會導致一系列弊端,嚴重制約資本市場的發展,市場化融資方式則優勢明顯,因此在未來資本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不應再重回行政推動的老路,而應該繼續堅持市場化的發展方向,不斷完善市場規則,充分發揮市場在增加激勵、強化約束和提升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為此可以推進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等自律組織的發展,使這些自律組織承擔起市場化方向推動者和主導者的作用,通過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相結合,提高市場管理效率,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減少證券投資的風險,促進資金和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還要擴大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減少行政力量對銀行貸款的干預,理順企業和銀行的產權關系,使企業和銀行形成權責與義務對稱的約束機制,提高銀行貸款的相機治理作用,強化銀行借款融資硬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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