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法律法規在互聯網金融的運用
時間:2022-02-28 08: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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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股權眾籌作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的典型代表,開放式融資模式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在股權眾籌發展過程中缺乏適當的法律規制,使得股權眾籌在發展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不可預測的風險,因此,在分析我國目前缺乏法律監管的基礎上,提出完善股權眾籌融資法律監管的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法律規制
伴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等因特網技術的發展,互聯網產業開始與金融業緊密相連,從而產生了一個新的金融產業——互聯網金融。該金融業務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以便利、開放、互惠為特色,向客戶提供跨境金融服務。網絡金融的發展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形式,它滿足了現代客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推動了金融體制改革的發展,為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網絡金融時代出現了一種新型的眾籌融資模式,即網絡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新型的融資模式,按收益形式可分為股權、債券、預售和捐贈四種[1],從其功能上看,股權眾籌大大降低了融資成本,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目前我國的股權眾籌內部平臺基本上是按照美國模式運作的,我國法律對股權眾籌的模式沒有明確區分,因此有必要完善互聯網金融視域下股權眾籌的法律制度。
一、互聯網金融下我國股權眾籌的概述
(一)股權眾籌的基本內容
股權眾籌是指通過互聯網公開平臺向投資者展示擬設立的企業或項目信息,以股權形式吸引投資者,并將中國長期實行的直接或間接控制利率和貸款的金融約束政策轉移給投資者[2]。小型、大規模的貸款需求必然包含著刺激中國股權眾籌的強大動力,當然,中國股權眾籌的發展主要受制于財務約束和投資者權益保護。一方面,根據中國《證券法》《刑法》等法律規范,股份制公司應當謹慎經營,這極大地提高了股權融資成本;另一方面,保護投資者個人資料和財產權益的相關制度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這些風險極大地制約了股權眾籌的發展,需要進行有效的監管。
(二)我國股權眾籌的運行模式
據當前監管部門公布的法律文件,中國目前的股權眾籌模式主要有:股權眾籌融資、網上封閉式股權融資、網上私募投資基金[3]。第一,股權眾籌模式或更具體地說,是由十個部委聯合制定的以指導為基礎的上市公司模式,具有開放性、參與性、普遍性等特點。因為這一模式意味著小規模證券通過因特網向公眾公開發行,證券監管機構強調必須依法處置,因為這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所以在具體實施方案中提出的八大政策是:股權眾籌融資方未經授權或默示發行股票,明確表明網上股權融資將由平臺及其發起人提供,嚴禁未經授權或默示向公眾發行股票。第二,在線私募股權融資是中國實施的最大模式,尤其是天使投資模式。不同于股份制企業,投資者是特定群體而非全體人群,單個項目投資者有限,避免了非法集資的風險。另外,封閉式股權融資還可采取直接和間接基金兩種形式。第三,資金是通過因特網從私人投資基金籌集的。中國證券交易委員會2015年發表的一份涉及通過因特網籌資專項審計的報告指出這一模式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防止不合格投資者組織和個人集資,防止非法集資,防止向特定目標群體傳播信息,以及吸引200多名合格投資者。但在三個模型中,只有第一個是正式的股權眾籌。
二、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一)投資合同欺詐
股權眾籌必須通過開放的平臺發揮中介作用,促進投資者與融資方簽訂合同,股權融資主要采取“組合”與“跟投”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包括有相關經驗的人員和與選民接觸最多的普通老百姓[4]。一方面,投資者積極投資,而選民的過度縱容又增加了盲目投資的風險。如果投資者與金融家合作獲得收益,則投資項目者逃避支付的風險增加。另一方面,投資合同中缺少涉及雙方參與的法律限制,增加了投資合同欺詐風險。在投資者與融資方、投資者和投資者之間經常發生投資合同欺詐行為,這主要是由于在股權融資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從而進一步增加了競標數量不限所造成的合同欺詐風險。
(二)股權眾籌職責不清晰
股權眾籌平臺的作用是識別并合理協調投資者和金融家的需求,提供便利交易的服務并提取相關的成本,因為利潤是共同的基金間合同。但是,尤其是基金平臺并非完全的中介,基金會平臺不僅起到中介的作用,還起到交易監管的作用,但目前我國股權眾籌平臺融資參與人之間有許多正式的合同需要簽訂,當雙方的義務不一致時,天使服務交換協議第一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用戶事先同意,天使平臺有權隨時修改本協議的條款。沒有天使交易平臺的書面同意,任何人都不能修改本協議。”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限制了用戶修改合同的權利。為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該平臺和眾籌用戶之間的關系,制定相應的義務,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奠定可靠的基礎,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三)“非法集資”紅線
目前我國《證券法》對網上股權的銷售并沒有較為嚴格的法律規定,對于是否違法的這類問題也只是通過公開招標進行解決,這無疑增加了風險的不確定性。另外,由于股權眾籌的籌資制度中包含了私人基金和政府基金,使其在融資的過程中觸及“非法集資”這一法律紅線,盡管因特網平臺通過身份認證和實名認證設置了接入門檻,在互聯網上得到了廣泛的研究和驗證,這將給企業的安全帶來一定的風險。另外,我國的《刑法》中也沒有與非法集資相關的具體條文,而且,在股權形成過程中,存在著不正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現象。特別是未經企業或公司批準,通過發行和轉讓專門用于特定社會目的的股本,暗含擴大或限制人數。所以,股權眾籌動員方法如果不靈活,很容易導致形式化的制裁,影響到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股權眾籌法律規制措施
從成立至今,股權眾籌在金融領域發展迅速,如股權眾籌已經成為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最常見的融資方式,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系列法律風險問題。為此,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制定股權眾籌完善的法律法規十分重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強對股權眾籌立法的關注力度
當制定法律、法規對股權眾籌的融資方式進行規范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計,通過規范內容提高融資程序的自主性和一致性,創建統一高效的股權眾籌融資體系和監督制度,并將傳統的股權眾籌監督轉變為職能性的監管。另外,對被監管者應根據不同的交易進行分類,進而創建專門的股權眾籌管理機構,使股權眾籌的法律監管機制能夠長期有效執行,這主要是由于其局限性,《證券法》《非法金融機構法》《禁止非法金融交易法》等法律法規對股權融資沒有任何自律規定。當前僅有“管理體制”的股權融資,雖然《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不夠強,但中國的行政法規并未對完全股權管理的范圍作出區分。要減少上市公司的法律風險,首先要明確股權融資的法律地位,要對一國資本市場的現狀進行分析,其次要完善資本市場機制;鼓勵企業發展企業融資模式,對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作出具體規定,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完善相應的法律規制,加強對股權眾籌經營的法律監督,相關部門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加快制定規范的股權眾籌管理條文。另外,由于我國股權眾籌在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的高速發展,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調整,例如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明確監管機構的職能,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豁免股權融資證券的發行和登記做出相應的規定,以利于監管的順利實施。
(二)詳細規定股權眾籌各方權益
在網絡融資領域,股權眾籌融資平臺采用信息發布、協助轉讓、投資或滿足資金需求等一系列融資服務。上市過程中,上市公司擁有大量的投融資信息,因此,為規避上市公司融資所帶來的法律風險,相關管理機構可以對上市公司平臺進行重點監管,其一,創建關于股權眾籌的再轉讓這一管理規制,明確股權管理的范圍,投資者在規定時限內不得獨立轉讓相關證券,從而減少在市場上控制股票動向的風險。與此同時,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必須對投機行為加以遏制,即對于投資者、金融家、股權平臺等風險因素對整個資本市場可能造成的風險進行抑制。其二,要拓展股權眾籌平臺的責任范圍,即對股權眾籌平臺的責任要擴大。股份制上市公司在投資過程中,承擔了對投資者信息披露的中介職責,對投資者和投資者的財務流程進行監督。其三,由于互聯網平臺的特性,投資者和融資方敏感信息容易泄露,因此,披露義務是平臺的主要目標,包括對投資者風險的識別和信息披露。另外,還需要報告由受助者提供的補助金額,如籌款金額、籌款目的、所得稅申報表等,籌資時間、股票定價程序等,都要有書面記錄,以防止資助機構出現資金外泄或數據失真,從而避免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三)劃分股權眾籌集資界限
伴隨著網絡融資的快速成長,我國股權眾籌的投資正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對非法融資犯罪進行重新分析,以適應合法資金與非法資金之間的經濟和社會的變化。第一,法律與非法之間缺乏明確的區分,導致“非法”的范圍擴大,“合法”空間的縮小。在“合法”的邊境非法集資罪中,主體是國家經濟秩序和社會合法財產權益,股權眾籌出資成立的企業或項目,而不是為了資本再生,是為了實現國家經濟秩序和合法財產權益。第二,實施效果。非法所得犯罪團伙的建立,在規范中國資本市場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使公民融資的法律空間縮小。《刑法》規定,不允許對私人生產和生活進行過度干預,如果有相當一部分的金融需求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得到滿足,則不會損害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以信任和同意的方式提供信貸或融資。所以,從有效性的角度看,非法集資罪應當減少公司行為的風險和爭議,在維護《刑法》“謙抑”的同時解決民事糾紛。第三,非法集資罪的定義過于簡單,過于寬泛,難以解釋,從而使非法集資罪在司法實踐中被超越了自身的適用范圍,而其他與非法集資有關的集資活動也受到控制,因此,在金融轉型期,有必要明確界定非法集資罪的范圍,并使范圍具體化,為企業融資等金融創新提供合理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由于一些國家,尤其是非洲和亞洲國家的持股比例仍然較高,因此,根據中國資本市場行業的發展情況,我們可以對股權眾籌的投資者,特別是證券投資項目的眾籌金額總數進行上限的設置,從而有效地降低合同欺詐風險,通過制約股權眾籌投資者的投入金額,可以防止秘密的資金外逃或惡意串通,我們可以參照其他國家有關投資者的知識水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規,比如美國對證券法的規制建立。鑒于股權融資模式可以較詳細地分為資本市場融資與增資融資兩種形式,在股權融資中投資者投資收益分配要設置合理的投資門檻,根據整體投資需求,如果低的門檻阻礙中小企業融資,就會增加合同詐騙的風險,因此,我們必須平衡投資者的投資潛力與融資需求之間的關系。與此同時,投資者的分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資者的投資順序和投資條件,相關部門需要根據中國股權投資結構的實際變化不斷進行調整和披露,為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交易中的分拆提供依據,使投資者能夠選擇可接受的投資方式,避免超出投資者限額的投資行為。簡而言之,在網絡融資的大背景下,股權眾籌模式已經廣為傳播,在融資過程中,存在著“非法資金突襲”、合同欺詐等法律風險,相關部門有必要確定其法律地位,完善股權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具體明確眾籌平臺的職責,嚴格管理股權眾籌平臺對金融家信息披露和投資者培訓的職責,完善股權眾籌平臺的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
[1]楊東,劉翔.互聯網金融視閾下我國股權眾籌法律規制的完善[J].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2):98-102.
[2]楊東,劉翔.互聯網金融視閾下我國股權眾籌監管規制研究[J].上海金融,2014(11):78-81.
[3]裴久徵.互聯網金融下分析我國股權眾籌法律規制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8(1):87-88.
[4]張品.金融創新視閾下我國股權眾籌的法律規制研究[J].法制博覽,2015(23):80-81.
作者:劉婉楠 單位:黑龍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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