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納情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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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研究
在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中,一些管理人員沒有充分的意識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經常出現影響財務運作正常進行的問題。想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從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入手,對這種運作模式進行適當的創新,以提升住房公積金的運營效率。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應盡早確定創新措施,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效率,實現財務運作模式的創新。
一、對公積金收繳模式進行創新
(一)公積金繳納制度的創新
在住房公積金進行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時,公積金管理單位必須充分重視公積金的收繳工作,確保圓滿的完成收繳任務。與此同時,還要分析市場經濟的實際情況,按照公積金覆蓋范圍較廣的優勢收繳,保證收繳的合理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都要按照規定進行繳納。公積金管理單位應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建立完善的繳納體系,實現公積金的自動繳納。在目前的繳納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公積金管理部門應進行相應的改革與創新。雖然已經進行了一些調整,但仍然存在一系列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公積金管理單位應適當的改變收繳制度,確保可以更好地對財務運作模式進行創新。
(二)定期繳納義務的創新
在住房公積金進行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時,我們應對公積金定期繳納義務的創新引起足夠的重視,增加有關法規與制度的宣傳力度,確保創新效率能夠顯著提高。與此同時,公積金管理單位還要強化個單位的公積金繳納義務,保證住房公積金財務運行模式創新能夠順利進行,只有所有單位都明確自己的公積金定期繳納義務,才能夠保證公積金繳納的法律效力,強化公積金的承擔性,提高資助工作的完成質量。
(三)完善相關的法律與政策
在住房公積金進行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時,公積金管理單位必須重視完善與公積金收繳相關的法律與政策,提高公積金管理效率,防止違法違規的現象產生,并對繳納單位進行實時監督,對拒繳單位與個人進行相應的懲罰。與此同時,如果在收繳中出現催繳現象,就需要使用法律手段來實施懲罰。
二、對公積金使用模式進行創新
只有對公積金使用模式進行創新,才能夠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國債與債券種類的創新
在住房公積金進行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時,公積金管理單位可以增加國債與債券種類,確保公積金的升值空間能夠有效擴大,并且科學合理的利用現有的資金投資系統,通過公積金的升值來降低其自身的使用風險。與此同時,公積金管理單位還要根據經濟發展現狀改善資產結構,提升公積金使用效率,提高國債的持有量,促進公積金在高風險的市場環境下可以有效增值,有利于自身的進一步發展。
(二)個人貸款業務的創新
在公積金管理中制定個人貸款業務,不但有利于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的創新,而且能夠促進公積金進行保值與增值,提高公積金的收益性。在這個過程中,公積金管理單位應制定個人貸款項目,并且規定購房范圍,這個范圍中包括經濟房、職工房以及商品房等房產。在做好這些工作后,就能夠有效的縮短貸款辦理周期,提高貸款效率,保證公積金貸款服務的便捷性。與此同時,管理單位還需要對個人貸款的利率模式進行完善,降低與房產的利潤差,以產生貸款業務的經濟效益。
(三)監督體系的完善與創新
完善的監督體系是住房公積金財務模式創新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必須完善并創新監督體系,優化公積金的調配,提高公積金的經濟效益。這樣的監督體系需要包括國債風險評估,以提公積金利用率,同時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提高監督效率。
三、實現公積金收繳工作與使用模式的互動
(一)提高公積金的流動性
在市場經濟狀況不佳的情況下,公積金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下調公積金的繳納金額,以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經濟效益。與此同時,為了對公積金的損失進行補償,公積金管理單位通過提高公積金的流動性來提高財務運作效率,為以后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強化公積金管理過程
為了提高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效率,公積金管理單位必須注重管理過程,對其進行強化,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管理方式來提高公積金管理效率。與此同時,要可以的調配公積金收繳工作,在對投資額與留比額進行對比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保證能夠更好地提升經濟效益。在制定公積金收繳機制與使用機制時,公積金管理單位必須對自身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保證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工作的有效性。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過程中,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在制定公積金的使用模式時,必須注重資金流動性的提升,有效的提高公積金管理效率。與此同時,還要重視個人貸款業務的創新,以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促進有任務的創新,保證提升公積金使用效率。
參考文獻:
[1]梁玉雙.改進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的幾點建議[J].中國經貿,2015(20).
[2]崔紅娟.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創新研究[J].房地產導刊,2013(9).
篇2
摘 要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為改善城鎮職工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也面臨著資金效率和風險管理等挑戰,存在著公平缺失和制度違背的現象,因此應該從公積金使用上進行相應的調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解決調整措施。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制度 公平缺失 調整措施
一、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狀況分析
1、住房公積金制度區域性覆蓋不平衡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發展和執行過程中呈現出明顯的地區性不平衡現象,主要表現在資金整體運用和融資效率狀況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的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發放率一直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資金運用率平均達到85%以上。而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運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為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人群范圍小
由于原先國家住房分配主要解決的是城鎮在職職工住房問題,因此該制度主要覆蓋對象為城鎮企事業單位內成員及其家屬,這就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執行中沒有實現全面覆蓋,從而導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積金制度之外。這部分人主要包括:沒有參加公積金制度的集體企業和個體企業的職工;相對困難企業的職工;沒有單位的城市居民(包括個體從業者);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而我國目前的弱勢社會群體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構成,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無法幫助這類人解決最現實的住房問題。以天津為例,從公積金資金借款人職業分析來看,“三資”企業職工占39.8%,中高級管理人員占36.5%,科研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占9.3%,其他人員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積金繳納職工和未繳納職工實際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對公積金的繳納有明文規定,但很多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對公積金的繳納存在排斥的態度,導致很多職工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惠好。這樣,未繳納公積金的職工在實際的經濟利益上和已繳納公積金的職工存在很大的差別,從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來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占職工工資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較大。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達到30%,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僅為5%,相差達到6倍。以天津市為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繳存比例最低為單位和職工各5%,相差也達到了3倍之多。
(3)公積金實際繳存基數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基數的上限,要求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所在城市平均工資的2-3倍,但無強制性。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業和不同單位之間的工資收入差距懸殊,造成繳存基數差距大。
4、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現行的住房公積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購買商品房房款,通過商業銀行進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支付還貸。由于房價高,職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狀況之間存在差距,公積金存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當一部分人沒有能力買房,不能充分享受這個制度的益處,而部分高收入人則通過這個制度反復低成本買房,推高房價從而加劇社會的不公平和貧富差距。
二、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調整措施分析
1、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
首先應該改變目前我國的用工制度,所有企業用工必須經過勞動部門的批準和登記,強制性實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制度;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對登記過的工作人員進行跟蹤,對下崗再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均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三是對無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拓展住房公積金融資渠道,探索這類人員參加公積金繳納制度的可能性。總之要盡最大努力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
2、建立梯度住房公積金制度
由于市場經濟的改革和發展,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行業收入存在差別是不可避免的。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上的差異,應該從政策上加以引導和改變。繳存政策方面可以參考個稅累進遞增的繳交機制,在公積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積金政策與房價、職工工資年收入水平的聯動機制,采取梯度遞減的繳交基數和繳存比例,合理確定每個梯度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機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使用上,必須要求限量使用,每筆貸款上限不應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儲蓄模式體現多存多貸的原則,適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開展。此外,要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對象,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不僅可以用于購房、還購房貸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別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加強對特別困難和低收入人群補助。
4、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監管體系
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利用全國住房公積金信息網監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并利用大眾媒體提高住房公積金信息的透明度,讓全社會共同監督其使用情況。推進住房公積金從現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轉變。建立以同級監管為主、上級監督為輔的監管機制,建立除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項目財政專戶和資金共管制度。
三、總結
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還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積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員應該結合目前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積金管理制度,首先應該擴大覆蓋范圍,讓更多人能夠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帶來的惠好;其次應該努力消除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這樣才能讓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發揮的更好。
參考文獻:
[1]徐笑虹.我國住房公積金監管問題研究.時代金融.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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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非公有制企業 原因 相應對策
一、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國發43號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決定,1999年進一步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并于2002年對該條例做了進一步的修改。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通過職工個人和單位每月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但廣泛地推行了個人住房儲蓄,還可成為一筆可觀的住房社會保障資金,既提高了職工的購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資金的的積累,特別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低于商業銀行,也帶有住房社會保障的性質,有利于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住房公積金在我國取得了持續而廣泛的發展,尤其是近五年,資金流量明顯加快,年平均繳存額增長額都在3000億元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達16000億元,繳存余額9600億元,通過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累計幫助4700萬職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條件。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突破20000億元大關,繳存余額達到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
二、非公有制企業成為住房公積金繳納的薄弱環節
顯然,繳納住房公積金應該是保障每一個職工住房條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繳納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業絕大多數沒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使實行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業面前遭遇困境。烏日圖委員說:我們國家的住房公積金是借鑒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來出現了一個重要問題:由于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小,引發社會困難人群對我們這個制度的取向產生了懷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是9100多萬,我們國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萬,再加上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這說明現在參加人中絕大部分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工,而大量的中小企業低收入人群所在單位沒有為他們建立這項制度,我們的條例本身也不像社會保險的五項保險一樣,不具有強制性。實際上,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一直是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各地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非公有制企業寥寥無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非公有制企業數量占全國實有企業總數的78%,另外還有340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這兩項加起來中小企業總數達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9%,每年新吸納就業人數占全國新就業人數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實有企業876.1萬戶,非公有制企業則首次達到520.5萬戶,占企業總戶數的59.4%。個體工商戶2621.4萬戶。不難看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營企業突破15.87萬戶,從業人員118.77萬人,注冊資本(金)4533.16億元,個體經營企業總量首次突破100萬戶,加上3.17萬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3665戶外資企業,民營經濟市場主體總數達到103.66萬戶,占到全省市場經濟主體的94.33%。而2006年數據顯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業8.76萬戶,投資者20.49萬人,雇工84.52萬人。非公有制經濟已占到山西省經濟總量的52%。非公有制企業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當然,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對祖國的繁榮富強同樣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面對目前高房價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這項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積金制度中,這些職工并沒有和公有制單位的職工一樣享受到這個制度帶來的好處,相反,我們的這個制度為我國的貧富差距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戲稱這項制度是劫貧濟富,是為這些中高收入的人錦上添花。
三、原因探討
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之所以成為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積金對非公企業的吸引力不夠。雖然《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費用可在稅前列支,但畢竟要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或營業成本,減少企業的經營利潤。這對企業所有人來說,也意味著,如果執行這個制度,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負擔,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業,這筆支出的絕對金額會很大。除非,這個制度不會減少收入,否則,很難從主觀上積極的予以繳納。同時,按《條例》規定,所有單位的職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資基數、繳交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特別是城鎮私營企業中,大多數職工的工資水平較低,每月在職工工資中扣除應繳的住房公積金后,實發工資相對較少。另外,住房公積金利息低,根據《條例》規定,上年結轉的按三個月定期利率結算,結合物價上漲指數,這個金額就成了負增長。因此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對這些企業和職工吸引力不夠。
2.認識不足。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夠,沒有將住房公積金和社會養老保險同等對待,往往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看作是增加企業負擔。有的經營者甚至認為,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還不如將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直接發給職工個人。表明這些人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足,認為非公有制企業規模小,人數不多,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否不影響整個制度的貫徹實施。
3.宣傳力度不夠。從法律的角度講,這個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職工,不論是國有、集體還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經濟蓬勃發展后,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在城鎮大部分職工中確立,其宣傳力度有所減弱,與非公有制企業的迅猛發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業的多數職工不了解這個政策。
4.現實就業狀況不容樂觀。2004年4月26日,我國發表《中國的就業狀況和政策》白皮書。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題闡述就業現狀和就業政策的白皮書。該書提到我國的就業基本狀況是:中國勞動年齡人口眾多,國民教育水平較低,就業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同時并存,城鎮就業壓力加大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速度加快同時出現,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
根據2010年11月1日零時普查結果,中國內地總人口133972萬人,全國勞動力資源人口為92148萬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億人,就業勞動力為78500萬人,勞動力資源利用率為85%,人口就業率為58.6%(其中一部分在農業和農村表現為隱性失業勞動力),在城鎮就業的勞動力比率為41%,在村鎮就業的勞動力比率為59%。
我國的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這種情況下,能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不容易,“飯碗”在前,公積金在后。
5.規模小的企業不易歸集。規模小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由于沒有專人負責,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國家大力提倡農民工也應繳納公積金,但是,怎樣落到實處需要有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因此,許多人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農民工來說就像“畫餅充饑”毫無實際意義。
6.執法力度不夠。《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了管理機構有行政執法權,但是這個權利形同虛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拒不繳納公積金的單位可以予以罰款,但是對于大型企業罰款數額與不交住房公積金的數額相比,那簡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罰款也心甘情愿,畢竟省下的是罰款額的幾倍乃至更多。況且,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具體實施起來很難辦。按規定,處罰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但管理中心卻沒有相應的檢查權,沒有檢查權,就無法向法院提供相關的具體證據,所以就無法對拒繳企業實施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審計、稅務等部門都有權檢查企業賬目,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由這幾個部門共同參與公積金管理,各部門的管理合力難以形成。因此,公積金中心的處罰力度是紙上談兵。 轉貼于
7.提取和貸款門檻高。《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對于中小企業的職工,面對目前的高房價,一般無能力購建住房,而對于高收入階層來說,個人賬戶中住房公積金額對于房價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門檻較高,手續繁瑣,即便交了住房公積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貸款條件。因此,這些職工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積極性。
四、相應對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業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舉,針對這些原因,筆者認為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對這一薄弱環節進行完善。
1.稅收抵扣。中央黨校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周天勇提到:從世界銀行近幾年對中國的調查看,中國創業和小企業發展的環境在世界上屬于較差的國家。改進的主要工作是要對行政體制進行改革,對小企業要減稅減費,對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并大力發展對小企業貸款的城鄉社區小銀行,對小企業和小經濟案件給以司法關懷和便利,凈化和營造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但是,從近幾年的情況看,似乎進展不大,或者沒有進展。
從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較差,稅負較高,筆者建議,在不減少企業利潤的情況下,只能將單位補貼部分的公積金通過折抵稅款來繳納,這樣的做法對于企業來說,這筆支出不是用來繳納稅款,而是用來繳納公積金,企業總的支出沒有改變,相當于國家給企業減免了部分稅款,企業的積極性會增強,因為,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
那么,這部分稅收優惠地方政府能否負擔的起?以山西省為例,2010年,非公從業人數按120萬人算,月工資人均1200元,一年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公積金為1200*1200000*10%*12=17.28億元,山西省2010年的財政收入為1800多億,這部分優惠占不到1%。
2.加大宣傳力度。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沒有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與宣傳力度不夠有直接的關系。應堅持把住房公積金的宣傳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開會議、印發文件資料、刷標語、辦簡報、開專欄、組織宣傳車上街宣傳以及利用廣播、電視專題報道等方式,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提高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3.加強培訓。有的單位工作人員對這個業務不熟,對住房公積金政策不夠了解,甚至有的單位沒有設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工作。這個制度是較新的制度,有關院校還沒有設立相應的專業。但是,它涉及職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舉辦培訓班,以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也便于及時掌握公積金動態。
4.加大執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執法狀況從全國各地來看都不容樂觀。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一是與工商部門年檢配合,凡是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得年檢;二是與房地部門配合,可以將審核公積金作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續,沒有正常繳納的不得建房、售房。作為政府部門,相同的目標就是促進社會和諧、經濟增長,所以,為了這個共同的目標,各部門互相聯系,加強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會中介機構促進歸集。中介機構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而興起的第三產業,是社會服務的中堅力量,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這些機構在高速發展的今天給廣大人民帶來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問題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機構來促進這項事業的發展。
為了規范行業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中心備案、工商局注冊進行中介機構的審批。這些中介機構有一定規模的注冊資金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風險的發生對個人造成的損害。有了這樣的機構,個人、沒有專人負責的非公有制企業等都可以委托其繳納公積金。讓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行業化后,同時可以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
6.降低門檻,簡化手續。公積金中心要轉變觀念,摒棄“官本位”思想,強化服務意識,一切以繳存人的利益出發,降低提取和貸款門檻,簡化手續。如提高貸款額度,公積金可以提取現金等,拓寬多種服務渠道,想老百姓所想,減少人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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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改進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概述
所謂住房公積金,意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及職工所繳存的住房儲備基金。作為一種政策性的保障住房體制,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長期性、互和保障性等特點。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近20年來,繳存額持續穩定增長,為解決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保障問題,推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在住房公積金的財務運作上,主要考察其取得及支出的途徑。從資金的來源來看,我國住房公積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自行繳存,二是單位代為繳存。從資金的用途來看,主要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購買國債等,另有一部分資金委托銀行存在專門賬戶里,并且這部分存款必須能夠滿足職工支取和發放貸款的需要。換言之,目前住房公積金的財務運作主要集中在公積金貸款、公積金存款和購買國債這三個方面。這種運作模式有助于公積金的穩步發展,并且兼顧到三方面的平衡,能夠使公積金盡可能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一方面,保障職工對于住房的需求,提高了職工購房的支付能力,切實有效地改善了居民住房狀況。另一方面,有力支持了廉租房制度的發展,相關法規規定,住房公積金由于增值取得的收益在提取相應的儲備金和費用之后,都要用于支持廉租房建設。然而,隨著企業職業住房制度的改革,越來越多的職工需要支取公積金以購買住房,與此同時,日益呈現的人口老齡化也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支出。可以預料的是,如果貸款和提取公積金的增長速度快于回籠的速度,這個財務運作機制就會出現一定的現金缺口,導致“入不敷出”,不能滿足當前的需求。
二、現行住房公積財務運作的弊端
從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的財務運作模式來看,固然有助于確保住房公積金穩定發展,但也有其局限性,主要體現在收益不高、增值渠道缺乏,這制約了它的進一步積累和壯大。現行運作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封閉管理阻礙發展
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在不同區域間發展差異很大。在東部沿海地區,房地產市場發展很快,貸款購房的需求調整增長,因此貸款的發放供不應求,因而住房公積金難免會“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中西部地區,購房需求相對較少,公積金貸款開放較晚,因而貸款業務普遍發展較為緩慢,規模偏小,出現了大量資金沉積的現象,這也不利于公積金的壯大。另一方面,公積金的收益不高、增值渠道匱乏,這制約了它自身的發展。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住房公積金所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在經濟發達地區,僅靠積累和回收貸款是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貸款需求的。由于封閉管理,各地域管理部門間的資金無法互相調用,這更加劇了不同地區間的差距。
2、資金收繳困難
第一、住房公積金覆蓋的比例比較低,缺乏足夠的融資渠道,導致有很大一部分單位職工沒能參與住房公積金,因而限制了其作用的發揮。第二、繳存方式不夠靈活,我國各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都采用同一個繳納比率,這沒有考慮到參與者收入水平的差異,影響了公積金規模的擴大。應該合理確定繳存率,以促進住房公積金的積累和歸集。第三、繳存基數核定不清。根據相關規定,繳存基數由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門進行核定,一般而言繳存基數就是單位職工前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不過在實際運行中,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工資情況往往難以獲取,因此繳存基數的核定比較困難。第四、立法沒跟上,法規不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立法工作還有待于進一步加強,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果拖欠繳存,管理部門沒有相應的措施予以制裁。
3、利用效率不高,難以保值增值
第一,大量資金沉淀,利用效率偏低。從2008年的數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的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但大部分的資金仍然沒有得到合理的使用,沉積在銀行里,獲利甚微。第二,增值渠道缺乏,難以保值增值。目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有限,除了用于個人房貸的發放,只能購買國債(而且購買數額偏少)。第三,由于沒有足夠的重視,有相當一部分單位會有挪用或者占用行為,這更影響了住房公積金作用的發揮。第四,住房公積金的投資,不論是用于購買國債,還是用于發放住房貸款,都存在特定的風險。一方面,委托理財、全權委托、非實名制以及炒股式地購買國債都會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因為這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風險和收益是相伴產生的。另一方面,發放貸款會有法律及信用上的風險,而這些都是目前的環境無法避免的。
三、如何改進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
從財務運作上來說,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目標是規范資金的收繳和利用,確保資金保值增值。不過,目前的財務運作模式并不能有效地實現上述目標,為此應該致力財務運作的改進。首先創新收繳方式,將收繳模式動態化,以有效地歸集資金。其次擴大公積金的利用渠道,拓寬其投資范圍,融合收繳與使用環節,確保達到保值增值的目標。
1、繳存模式動態化
首先,要擴大公積金的覆蓋范圍,確定合理的繳納比率。分析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現狀可以得知,當前的公積金制度雖然應用了互助理論,但卻是不完整的,也缺乏系統性。因此,有必要適當調整關于公積金參與者的相關規定。鑒于我國經濟體制復雜而多元的現狀,應該拓展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將各種形式單位的正式及臨時職工全部納入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另外還可以將自謀職業者納入其中,鼓勵他們以營業收入為基數繳存公積金,以幫助其解決購房的資金問題。與此同時,適當調整并拓寬繳存期間。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期間為職工參加工作直至退休,如果退休員工仍然有收入來源,則可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勵其繼續繳存公積金。強制儲蓄理論指出,儲蓄是有可能帶來損失的,但各儲蓄者的損失是有差異的。據此,在實行強制儲蓄時,應該充分考慮到儲蓄參與者各方面的情況。將這一理論運用到住房公積金問題上,則可以參照職工的收入及其增長、單位工資水平以及社會大眾的評價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動態的繳納比率,并對其進行動態的管理。在實際操作中,可以以目前的繳納比率作為基準,根據職工工資增長的幅度,單位和職工繳納比率也隨之按一定幅度增長。與此同時,不同地域的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相應的繳納比率。除此之外,如果高收入群體愿意多繳存,可以適當提高其繳納比率。如此既能更真實地反映國民收入水平,又能對經濟發展進行宏觀調控。
其次,應該規范單位和職工的繳存行為,督促其按時按量進行繳存。從根本上來說,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使廣大職工更好地應對房改,使單位減輕住房負擔。為此,相關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宣傳有關的法律法規,促使單位將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改革中,使職工認識到公積金的繳存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最后,應該加強立法工作,加強執法,有力保證公積金的繳存。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快速發展,必須強化立法及執法工作,實行剛性的約束舉措。與此同時,應該積極監督并查處拒繳、遲繳的單位,給予相應的懲罰,必要時可通過訴諸法律,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
2、拓寬資金使用渠道,促進保值增值
首先,應該適當增加國債投資比例以及投資的債券種類。可以合理利用基金等投資渠道,引導住房公積金安全進入資本市場,利用風險較小的投資渠道。就目前而言,應該致力于提升資金使用的水平和效率,增加國債比例,減少資金沉淀,保證公積金的合理增值。與此同時,可以購買中國石化、中國建設等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債券,這些債券既安全又有較高的收益。
其次,應該大力發展個人房貸,因為這既是住房公積金的目標,又是公積金保值增值的途徑。一方面,應該擴大貸款的范圍,增加貸款的種類,比如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二手房等各種貸款,有效地提高貸款效率,切實為職工貸款提供方便。另一方面,應該處理好個人房貸的利率問題,加大公積金貸款相對于商業貸款的競爭優勢。
最后,應該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一方面要使公積金的管理更加透明,定期公積金的相關事項(比如繳存額度、投資收益、分配情況、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應該規范對國債的購買評估,包括國債種類、利率、期限、銷售等諸多方面,以有效地控制國債的購買風險。除此之外還應該加強外部審計,定期聘請外部的會計師事務所全面地進行審計,以查處挪用、擠占資金等不法行為。
3、整合繳存與使用環節,促進高效運作
從理論上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使用這兩個環節是互動的,只有有效地整合這兩個方面才能促進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為此,政府的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公積金繳納比率對使用范圍和投資約束的互動性要求,將繳存和使用兩者整合起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應該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及職工收入增長水平,提高公積金繳納比率并擴大覆蓋范圍,這樣既有利于繳存額的增長,也能抑制資金沉淀,促進保值增值。應該通過調研及模型測算來確定使用投資比例,權衡留存與投資的比例,使沉淀的保值增值轉變為使用中的保值增值,以此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
要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發展,必須找出現行財務運作模式的弊端,并據以創新和改進,以此來不斷提升公積金的利用水平,降低資金沉淀,在保證資金安全流動的同時,追求資金的最大利益。
參考文獻:
[1]周江. 進一步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J]. 中國金融, 2008, (6)
[2]閻祖美. 住房公積金制度缺陷探析[J]. 經濟師, 200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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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制度 缺陷對策
一、引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自我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經過多年的運行實踐,已初步形成“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管理框架。實踐證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有效地解決了廣大職工的住房問題。然而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規范和解決的問題,應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加強管理。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1、公積金覆蓋面少,受惠人數不多。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都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個人公積金的設置、存儲都依賴于單位組織。一般情況下,必須具有單位正式在職職工的身份,才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單位組織是分配住房公積金的場所,城鎮個體職業者、自由職業者等非單位從業人員被排除在外,眾多在城鎮企業務工的農民工被排除在外。
2、繳存比例不規范,導致分配不公。不同繳存單位存在著繳存比例、計繳工資基數差距大,繳存額懸殊大等情況:在繳存比例上,壟斷行業、垂直部門普遍高于地方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單位最高為30%,最低為10%;在計繳工資基數上,壟斷行業、垂直部門因效益好、經費多有意將一些補貼、津貼等應稅福利打入計繳工資基數,而地方機關、企事業單位則普遍以其基本工資作為計繳基數,企業繳存則更少,低收入群體很難享受這一住房保障制度帶來的好處。
(二)公積金的內控制度、風險防范機制不夠健全
1、內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運行。個別地方資金管理分散,有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現象;公積金管理中心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通過內部調賬、補簽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違規使用資金的情況比比皆是。
2、公積金的運行隱含較大風險。據調查,我國有些城市的違規使用如截留、挪用、違規放貸等比率達60%-80%,從而使公積金制度的運行隱含著巨大的風險。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司曾指出,在全國住房公積金歸集情況統計檢查發現,各種違規項目和貸款高達7O多億元。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策
(一)促進住房公積金發展的廣泛性
1、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公積金制度應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歸集及擴大應用面工作,并體現公平、互助原則,堅決清理、糾正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繳存政策,制止壟斷部門高收入群體的公積金福利化傾向。逐步取消現行繳存政策中對戶籍、身份的限制,無論是城鎮何種形式的就業群體,均應納入繳交范圍。嚴格執法和監督,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建立住房公積金靈活繳存比例的調控機制。對于繳存比例過高的單位,應限制繳存額度,限制單位自行提高住房公積金標準;對于一般單位,可以學習運用新加坡靈活的繳存比例調控機制,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各自浮動,包括單位和個人繳交比例整體浮動、單位和個人繳交比例各自浮動以及個人繳交比例隨年齡階段不同浮動。
3、取消繳納住房公積金免交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應在稅后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公積金實為職工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堵住利用公積金避稅的漏洞,有利于公平分配和公平稅負,縮小貧富差距。
(二)強化管理中心監督機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
住房公積金中心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內控制度,進一步加強管理監管和內部審計,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資金放貸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增值;對已被擠占挪用的公積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關人員責任。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要加強經常性審計監督,住房基金中,要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共筑資金安全的防火墻。
一是建立嚴密的內審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對管理中心的職責履行、權力運用、行為規范等方面進行動態持續監督,對信貸、會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合理分工、輪換檢查,明確獎懲制度,防止亂用職權。
二是建立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內部工作目標管理,按照不同的崗位,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出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標準。
(三)提高服務質量,擴大公積金用途和提高公積金利用率
現階段為確保儲戶利益,減少資金沉淀,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應放寬或取消公積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增強服務意識,積極穩妥的擴大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降低貸款門檻,豐富貸款品種,簡化貸款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最大限度的發揮公積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新加坡的公積金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多樣化的社會保障。相比而言,我國的公積金制度顯得單一、作用有限,應積極拓寬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使公積金的功能進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僅用于購房貸款,還可用于還貸、醫療、養老、補充失業金等方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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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離職了要想提取公積金得話,務必考慮其標準。例如在購買、修建、拆建、維修具備使用權的自己住住房時;在退休、離休或抵達退休、法定退休年齡時;徹底缺失勞動者工作能力,而且與所屬單位停止勞務關系時;戶口遷移當地或是出國居住時;非本地戶口職工調職本地時;職工還款購房貸款等額本息貸款時,合乎以上標準的,才能夠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賬戶余額抵沖。
3、若產生別的狀況,如職工身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者或受遺贈人能夠提取身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儲賬戶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另外作注銷解決。或是已持續下崗2年以上,且家中平均月收入小于當初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進而導致日常生活嚴重困難,能夠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以住房消費。
4、假如早已找到新工作中,就可以憑公積金銀行存折和自己的身份證件及其停止勞務關系的證實(正本)到公積金管理處申請辦理提取申請辦理辦理手續。假如公積金管理處不同意提取,便會轉至新企業,但是需出具新企業的證實,不一樣省區沒有關系,公積金管理處會承擔申請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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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困境 改革措施
住房公積金是一項惠民的制度,凡是在單位工作,單位和個人都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公積金,為員工以后的買房提供了保障。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建立的,并且是沿用了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模式,同時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建立的一項社會住房保障制度。經過長時間的發展,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日趨成熟。在公積金制度實行的二十多年時間里,確實起到了明顯的作用,給處于高房價情況下想要買房的人民群眾提供了較好的福利。但是也有很多較為突出的不足之處,需要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對公積金制度進行不斷的改革。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現存的問題
(一)沒有明確的管理主體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體是社會的非盈利性質的事業單位,這些事業單位主要是受控于政府。可以辦理金融業務,但是又不屬于金融機構,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出現了很多不便,比如,利用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業務就出現許多麻煩,其中包括,巨額資金的安全問題、資金監管問題以及通貨膨脹所帶來的貶值問題等等。這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卻沒有一個明確的主體單位進行管理。因此,為了更好的解決上述問題,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主體進行確立,規范管理單位的身份屬性,使相應的問題有對應的單位進行監管和解決。
(二)公積金沒有健全的監督機制
公積金是一筆較為龐大的資金,這筆資金通常是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來監管。按理說,資金的管理應該交由金融機構來管理,但是公積金卻不接受金融機構的監督,而是直接受銀行的審計監督。就導致了公積金在使用的過程中會出現許多漏洞。公積金的組成是由單位和個人繳納一定比例的金額共同構成住房公積金,但是目前,對于個人來說,只有繳費,沒有資金的監督權力。這就比較容易導致某些人員利用管理漏洞來獲取私利。所以,公積金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是當前的又一問題。
(三)公積金繳納的主體范圍不合理
目前,我國享有住房公積金的群體主要是機關單位和企事業單位中的在職職工,而廣大的農民工群體卻享受不了這樣的福利。要知道,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之所以這么迅速,很大程度上都的歸功于農民工,而這群為城市做出巨大貢獻的群體卻得不到這方面的保障,住房成為他們亟需解決的問題。當然,有些城市為了促進城鄉的統一發展,也為部分的農民工繳納了一定比例的公積金,但是還遠遠達不到要求。
二、基于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困境提出的改革措施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當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就像當初我們國家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候也經過了長時間的磨合才得以建立。但是,針對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巨大漏洞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有效的改革,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制度,擴大住房公積金的受益人群,最大程度的利用住房公積金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進而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改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
住房公積金是一筆數額較大的資金,應該有一個中立的、客觀的機構進行監管。總的來說,如果要想有效的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就必須要對現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進行徹底地改變,進而使相應的監督體系也得到完善。當然,現在社會中還有一種較為有意義的提議,就是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變成為國家政策性的金融機構,這樣的轉變,在一定程度上不僅規范了公積金本身的管理,而且更能保障住房公積金繳納主體的利益,讓住房公積金發揮其更大的社會功用。
(二)加強監督力度
幾年來,利用公積金作為抵押進行詐騙的案件屢見不鮮,且涉及的金融巨大,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響。例如:2013年3月至4月期間,廣東多次出現有人用虛假購房合同、虛假房產證等一套完整模式非法提取套現公積金。經過警方的摸底排查,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現場繳獲公章36枚、空白房產證9本以及偽造材料等一批作案工具。據查,該團伙作案達十余宗,涉案金額約百萬元人民幣。因此,加強對住房公積的監督力度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其實,在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是有相關規定的,財政、銀行及繳費的單位和職工都可以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全面的監督,但是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數量有嚴格的限制,其中免不了極個別人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無視法律,進而謀求私利。所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不僅要讓相關單位行使自己的本職權利,還應該使住房公積金透明化,定期對住房公積金的金額開支進行公布,做到透明化,讓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可以更好的防止公積金案件的發生。
(三)完善法律法規
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由于相應的監管機制不健全,人們對住房公積金的概念還不明確,對于公積金出現的違規情況不知道怎么解決。所以,在實際工作中,要對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監管渠道和監管方式。雖然我國在2013年對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修訂,但是仍舊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所以,針對當前的公積金管理情況,進一步的完善監管制度和法律法規,同時要保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可行性,進而最大程度使住房公積金繳納主體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現在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要想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走出目前的困境,就應該用發展的眼光和從全局著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地進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在當前房價居高不下的前提下,使更多的群體能夠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所帶來的效益。同時,要不失時機地促成住房公積金的受惠面積,使公積金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謀福利。
參考文獻:
[1]顧書桂.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問題及改革方向[N].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13,02:55-62+102
[2]陳杰.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歷史與改革思路[J].黨政干部學刊,2009,04:27-29
[3]丁峰.淺析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困境與改革措施[J].現代經濟信息,2014,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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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人口進入城市,而對于新進入城市的人口來說,面臨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購置房屋。本文通過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詳細分析,然后和商業銀行貸款進行比較,找出了前者相對于對后者的基本優勢,希望可以為廣大的購房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商業貸款;優勢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發放的房屋按揭抵押貸款。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一、基本類別介紹
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存在以下幾類:新房貸款、二手房貸款、自建住房貸款,住房裝修貸款、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等。當然可能會有地區差異,還需要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咨詢清楚。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申請條件
根據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的條件主要包含下面三個: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住房貸款的基本條件
1.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的基本條件要求
第一,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參與與否確定資格,按照現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只能是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成員。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盡管國家有相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職工達到一定條件時,給予其參與住房公積金的資格,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并沒有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種情況,在二三線城市的企業中,尤為多見。企業有時甚至故意不給職工繳納,影響了購房者的申請使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購房者的負擔。
第二,對于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購房貸款者,其在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時,還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就是任何申請者必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多余6個月。這就意味著沒有達到繳存時間的購房者不能夠申請。對于這一要求,其主要目的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為了降低貸款風險,增加對購房者正常繳納公積金的時間約束,穩定的的公積金繳納,才能保證購房者的還款能力。
第三,對于已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者,如果夫妻雙方當中其中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那么在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夫妻雙方均都不可以再繼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這一條的約束,主要是考慮了住房公積金的設立目標,是為了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而對于保障性住房之外的需要,暫不在其考慮范圍之內,也是一種社會公平的體現。
第四,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基本經濟條件約要求,一是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較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以及償還相應額度貸款的基本能力,二是申請者不能有較大數額,尚未還清的,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性質債務。其實這兩點的規定,也是從貸款者的個人還款能力考慮,只有在個人收入穩定,且在還款期間內沒有其他性質數額較大的債務情況下,其貸款的風險就相對較小。
2.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途必須是專款專用
目前在一些城市出現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情況,這一點其實是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因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規定其貸款必須是用于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并且所購買的住房要求滿足所在地區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規定標準。而對于職工購買的使用權住房,則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款額度
從當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很多地區對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都做了一定的限制。相關地區的額度沒有統一口徑約束,例如廣州地區的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最高額度為50 萬元,而成都地區則為40萬元。還有就是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做了約束,一般不超過房款總額的70%。
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較商業銀行貸款優勢分析眾所周知,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新房的購買過程中使用很多,然而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二手房購買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優勢。根據現階段的標準,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五年以上僅為4.5%,這個貸款利率要比現行的商業銀行貸款利率6.55%低了2 個多百分點,因此,在很多購房者印象中,總以為使用公積金貸款會比使用商業貸款優惠很多。其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勢存在很多方面,而不只是利率方面的優惠,比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相較于單純商業銀行貸款,可以提高貸款的額度,增加還款年限,多種方式靈活還款等優勢。
1.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款利率優勢
普遍來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者,相較于商業銀行貸款,可以享受到比較低的貸款利率,在和商業貸款同樣的擔保方式下,在貸款過程中的費用花費也較低。對于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來說,在相同的條件下,還是盡可能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2.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期限優勢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相關管理規定,在確定貸款期限時,要綜合考慮申請者的貸款總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一般來說,最長不超過30年。而對于臨近退休年齡的申請者,如果其具備較好的貸款償還能力,可以酌親適當放寬貸款年限1~3年。而商業銀行對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 年,一般規定貸款最終到期日的借款人年齡小于65 周歲。
3.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優勢
通過比較發現,商業貸款額度占房價總額的比重要低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貸款的額度為住房價值的70%~80%,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以到90%。這就意味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收付比例要低于商業銀行貸款,這對于有著住房剛性需求,而資金又不寬裕的青年群體購房者而言,有著比較大的吸引力。
4.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還款方式優勢
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十分靈活,在自由還款方式下,借款人只要每月的還款額不低于“最低還款額”,就可以隨意確定月還款數額;商業貸款提前還款,如果是非一次性提前還款,其數額必須為1 萬或5 萬的倍數。商業貸款對于提前還款次數有明確規定,而公積金貸款則是每月都有三次提前還款機會,貸款人甚至可按月隨時調整自己的提前還款額。借款人可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公積金所貸本金和利息,目前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商業貸款提前還款,所沖金額包括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而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款,其金額全部沖抵貸款本金。
5.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擔保方式優勢
商業銀行貸款,通常是在房產證抵押登記前,采用開發商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方式,在房產證抵押登記后采用抵押的擔保方式;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主要是地方政府住房貸款擔保中心所提供的連帶責任擔保,其還款風險相對更小一些。
參考文獻:
[1]李小瑩.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結構分析[J].財經界(學術版),2011(05).
[2]龐琳琳.淺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0(36).
篇9
關鍵詞:勞資關系 高校 住房公積金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2-107-01
在勞動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初,“五險一金”常常是除了工資以外的最被普遍提及的問題。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制度(通常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已經被寫進了勞動合同法,并成為勞動合同文本的必備條款,一般單位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不會公然提出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公積金作為一種福利待遇,有著與社會保險不一樣的性質,在實踐中常常成為困擾勞資雙方的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
高校應否為編制外聘用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待遇是本文探討的主要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政策是高校勞資管理人員不可跨越的一道坎
目前,國家對高校仍實行編制管理,一般高校通常按照編制數來核撥人員經費。但高校按此核定的編制數常常難以滿足自身不斷發展的用人需要。高校作為一類特殊的法人單位,會雇傭不少編制外聘用人員以補充不足,形成高校內部人員結構的多樣化。但高校與一般的企業不同,經濟不自主,辦學經費也往往不是那么充沛。在承擔法律規定的編外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后,對于住房公積金是有心無力或者認為不應該繳納。和諧社會,是否應該一味地加強資方的責任而不顧及對方的實力呢?對于一些單位來說,工資和社保已是不小的開銷,再加上公積金這根最后的稻草,有可能會壓垮本來就運營不良的機制。
筆者在工作中常常遇到此類問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初或者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許會向有關人員咨詢或者提到住房公積金的待遇問題,一旦被資方拒絕也會接受或者默認這個現實,尤其是作為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外聘用人員,很少人會抱著同工同酬的心理目標。但是一旦勞動關系終結,特別是這種關系的終結有一些不愉快走上勞動仲裁或者法院打官司的道路的時候,勞動者常常會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由資方來為其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目前全國各地的公積金政策執行力度不一致,各種性質的單位在遇到這一問題時采取的方法也不一樣。但是高校作為一類特殊的單位,一旦遇到此類問題,容易被“道德”綁架,面子上輸不起,盡管不是心甘情愿,還是乖乖聽從命令。在遭遇了幾次相同的現實問題之后,筆者仔細研究了與住房公積金政策相關的法律條文,認為這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和商榷。
二、住房公積金政策應該更明確、更透明
關于住房公積金,目前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2年3月24日的第350號令――《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該條例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這樣一來,就使得我國各地的公積金政策在運作上大有差異。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但是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復雜、障礙重重,或者干脆被沉睡的也不在少數。尤其一些俗稱的農民工或者進城務工人員,由于戶口限制等,根本沒有機會使用屬于自己的住房公積金。這也是一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愿意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原因。
但是為什么住房公積金官司,資方是逢打必輸,逢輸必被罰呢?而勞動者即使打完官司,名譽上有了住房公積金,可以用到的機會卻沒有。作為一員勞資關系的處理者,本文認為住房公積金的政策不明確、不透明是根本原因。不透明,是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不明確,則是單純從法律條文上來講:
其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房改字【1996】第179號文件1996年1月1日起實行)中有明確規定:“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強制要求事業單位也均須執行本辦法。這里臨時工主要是指非在編人員。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規定具有指引性作用,各級地方機關和事業單位從住房制度改革以來,一直都參照《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對臨時工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普通高校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參照《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不給編制外聘用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在大多數地方大多數單位也形成了慣例。
其二,2005年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一條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2006年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這兩條規定,都有一個前提“有條件的地方”,這個條件是指什么條件?“可”是一種具有選擇性的用語而不是強制性用語。可見,用人單位對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不是強制性義務,具有選擇性。從這項規定可以確認,單位并不是必須為全體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根據后法優于先法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政法規相互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該法規并沒有要求單位必須為全體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
綜上,高校不為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在法律上沒有什么問題。如果住房公積金政策像社會保險制度一樣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并且明確于各類規范的勞動合同的規范文本中,視為必備條款,則勞動關系的資方必然在此問題上無可商榷,不可微詞。高校作為普通的用人單位,不必被放上道德的制高點。如果在確有經濟實力的情況下,愿意為本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這種行動應該得到鼓勵和表揚;即使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也不應該被譴責。高校在什么時候為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當然要等條件的成熟。“條件”的成熟,當然要看高校所在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執行能力,以及高校本身的經濟運行狀況。
[基金項目:廣東藥學院教育研究項目(52157445號)]
參考文獻:
1.顏東岳.“五險一金”法律常識你知道多少?[J].勞動保障世界,2010(12)
2.朱立,朱曉.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完善對策[J].城鄉建設, 2010(11)
3.徐建國等.論《勞動合同法》與高校和諧用工環境的構建[J]探索與爭鳴,2009(1)
4.張樹劍.勞動合同法對高校人事用工制度的影響與對策[J].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09(2)
5.謝永強.新形勢下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管理難點和對策[J].人力資源管理,2010(2)
篇10
關鍵詞:房地產;住房公積金;應對方案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3)22004001
1引言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制定、實施,是為了促進住房分配機制轉變,逐步將實物福利住房分配轉變為住房資金分配,以利于住房資金的周轉、積累,最終形成個人、單位、國家共同解決住房籌資的合理機制。就目前而言,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日趨規范化,同時也獲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其基本保障了公積金的增值性、保值性、安全性。然而,從近年來的審計結果來看,住房公積金歸集規模呈現出急劇膨脹趨勢,與此同時也產生了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2當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分析
2.1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乏力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進行操作,銀行負責儲存,財政日常監督。然而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并未認真履行其職責,履職多流于形式,一些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甚至都未能保證每年一次管委會會議的正常召開。管委會的所有職責幾乎全部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代勞,從資金的歸集、提取到發放貸款,再到購買國債、利益分配都由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手操辦,這無疑會給公積金管理埋下隱患,加大管理風險。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必須接受社會公眾、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然而這些監督幾乎都為事后監督,在監督方式上也僅限于現場檢查,未能對公積金運作全過程進行實時的監控,其監督作用十分有限,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公積金管理隱患與風險,保障公積金安全。
2.2住房公積金欠繳、停繳、不繳現象普遍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具有社會性、強制性、工資性的住房基金政策,所有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單位、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都應當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是企業應當履行的義務。然而實際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基本上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主,少有非公有制單位(如私營企業、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為員工繳存公積金。雖然在住房公積金相關條例中明確規定,對于未按規定繳納公積金的企業,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予以經濟處罰,然而申請強制執行,不但效率低、周期長,還會花費高額成本,所以這些都難以保證經濟處罰的落實。
2.3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比例、基數差異較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但是并未對最高繳存比例進行規定。在20世紀末期,剛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社會各企業、各階層收入差距相對較小,在公積金繳存金額方面,沒有太大差異。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社會各階層人民的收入差距被逐漸拉大,出現了明顯的兩極分化,但是公積金制度并未及時作出調整,在同一地區,不同企業所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一些繳存基數高的企業,繳存比例也較高,公積金月繳存額差距在三四十倍的也很多見,這種現象會使不同單位職員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
2.4公積金政策未能惠及低收入人群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出發點是解決居民建房、買房的資金問題,實現普通員工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買得起房”的愿望。根據公積金政策規定,職工在使用公積金時,不僅可使用公積金賬戶資金購買住房,還可以在貸款方面享受優惠利率。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的貸款者都是高收入人群,其貸款目的不是為了解決住房問題而是改善住房條件。對于有真正住房困難問題的人群,在房價的飛速增長下,其難以承擔購房款、還款的經濟壓力而買不起房,在公積金貸款方面,由于其擔保條件嚴格,對資金的安全性要求較高,所以一些公積金繳存基數較低的人群無法利用公積金獲取貸款,更談不上享受優惠政策了。總體來看,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扶貧功能正在逐漸弱化,其難以實現低收入人群的購房愿望。
3關于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應對之策
3.1完善管理體制,強化外部監督、管理
第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度加以調整、完善,使公積金管委會的監督、決策作用得以全面發揮。目前,公積金管委會屬于臨時的、松散的組織,其決策能力弱,不具有實際掌控權,所作決策難以在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切實執行。基于此,有必要把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為常設機構,負責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運作,并服從管委會管理、監督,以解決管委會監管困難的問題。第二,完善外部監督、管理體制,將財經監督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在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其工作基本上僅限于審核管理中心管理費用預決算,并未對公積金提取、歸集、使用等情況實施監督。銀行考核機制都以吸收、儲存為中心,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這一大客戶,銀行職員都是唯恐怠慢,對于監管職責,基本上都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于這種情況,相關部門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整頓。
3.2擴大公積金覆蓋面
首先,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細化和改進,增強
其可操作性,可在條例中增加勞動合同相關法律依據。其次,要增強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在公積金歸集方面,可借鑒其他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歸集手段,利用有效手段來落實行政執法職責。再次,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勞動部門、財政部門、工商部門間的聯系,實現資源共享,以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時掌握哪些單位沒有繳納公積金。最后,做好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強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促進公積金制度的落實,從而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覆蓋面。
3.3健全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制度
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要科學核定,制定公積金年繳存額上限,限定繳存金額,從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縮小公積金繳存金額差距,矯正畸形、無序的分配制度。借鑒社保基金的征收辦法,實現管理使用、征繳工作的分離開展,強化部門間的溝通、聯系,對地方配套辦法、制度加以完善,健全公積金繳納辦法,以免出現監管漏洞、稅源流失。此外,公積金制度還應當適當向低收入人群傾斜。對于低收入人群、困難企業,可制定合理的傾斜政策,比如繳存最低額度。低收入人群購買經濟適用房,可享受公積金貸款貼息優惠。對于從未使用、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人群,可在退休時給予一定的利息補助。
4結束語
住房公積金政策在我國實施十多年以來,雖然仍存在著不少問題,但其也切實為部分城鎮居民解決了住房資金問題,總體來說應當是功大于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問題的凸顯,說明了相關政策的滯后性、不完善性,因此,我們必須強化監管體系、擴大政策覆蓋面、健全相關政策法規,從而真正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
參考文獻
[1]周威,葉劍平.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建議[J].江西社會科學,2009,(4):157162.
[2]黃靜,胡昊,屠梅曾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問題分析[J].上海管理科學,2009,31(3):8487.
[3]趙乃麗.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的風險及其應對[J].學術交流,2013,(7):7780.
[4]裴伶俊.淺談如何加強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J].會計之友,2011,(24):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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