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補繳政策范文

時間:2023-12-14 17:45: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積金補繳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公積金補繳政策

篇1

1、公積金一次性補繳是否可以申請貸款,具體是要以當地的政策來看的。

2、如果公積金一次性補繳,算作連續繳納公積金,那么用戶在補繳以后就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而一次性補繳后,公積金繳納的時間是重新計算的,那么用戶就無法申請公積金貸款。

3、在職工已經存在公積金賬戶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后轉為個人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中斷三個月之內的可以補繳,如果超過三個月就不能再補繳了。按照條件補繳成功后,符合貸款條件的,就可以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也就是說,補繳后不影響申請公積金貸款。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市糾風辦:

我市依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糾風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審計廳、銀監局等六部門《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的通知》(川建金管發[]392號),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牽頭,組織財政、審計、人行、銀監、糾風辦等部門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資金營運進行全面的檢查,從總體情況看,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完善,資金營運安全完整,各項監管措施落實,各部門運作協調,住房公積金事業正以良好態勢不斷發展狀大。

一、領導重視,各部門協調配合

1、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主任李煒同志高度重視住房公積金專項治理工作,要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積金專項治理工作做扎實,切實推進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工作。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牽頭六部門下發了《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的通知》(綿住房公積金發[]50號)(以下簡稱《通知》),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了實施意見。

2、全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上,李煒同志作了重要講話并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一是擴大覆蓋面,做大規模,讓更多職工群眾受益;二是加強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運作;三是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審計;四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要為災后重建服務,進一步做好重災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核銷申報工作。這對全市住房公積金專項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精心組織,做好專項檢查工作

1、建立領導機構。在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的指導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牽頭,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綿陽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綿陽監管分局(以下簡稱《六個部門》)組成了以市住房公積管理中心主任黃遠東同志任組長,副主任李官富同志、紀檢組長兼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梁金安同志任副組長的市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對檢查目的、內容、方法、要求、步驟及時間安排做出具體規定,同時按各部門職能就開展好專項檢查工作也進行了嚴密分工。

2、精心安排。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工作順利進行、落到實處,我市召開專題會議,按《通知》要求各區市縣管理處、分中心按照省、市統一部署,認真組織實施,做好自查自糾和情況上報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將自查情況報告送達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認真實施。從11月1日至11月14日,分別由組長、副組長率《六個部門》檢查組成員對所轄9個縣(市、區)及市本級進行了全面檢查。檢查組采取聽取自查自糾情況匯報,查對銀行流水賬及資金余額情況,查閱歸集資料、公積金提取及貸款受理資料,核對銀行帳戶,查賬賬、賬證、賬實是否相符,查內控制度是否完善。

三、扎實開展自查自糾

歷史遺留欠匹配住房公積金資金共計8347.28萬元。其中:江油市645.52萬元,三臺縣6400萬元,鹽亭縣1184.76萬元。

1、江油市自1996年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市教體局直屬學校和鄉鎮學校都先后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由于多種原因,導致了一些學校先后停繳了教職員工住房公積金。2月7日,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專題研究了解決鄉鎮教師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匹配問題。江油市教體局和分中心抽調人員,就全市鄉鎮中小學校教師1996年至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作了徹底清理核實。清理出的12月底以前的財政未匹配金額共計802.28萬元(含在職、江油市境內教育系統內部調動、調出本市、調出教育系統、自動離職、除名、拒聘),由江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清理核實后的金額(不計利息)給予職工掛帳,江油市財政逐年歸還匹配到位,但需全部資金到位后方能計入個人帳戶,在此期間不影響職工離退休、調動等原因的正常支取,自1月1日起發生的離退休、調離本市等正常支取(以實際支付金額為準),由江油分中心墊付,財政每半年與江油分中心對帳并歸還所墊付資金。截止12月底,江油市財政已經累計支付鄉鎮教師離退休等原因應匹配住房公積金156.75萬元,還欠匹配資金645.52萬元。

2、三臺縣自1999年至12月共欠匹配資金6400萬元。但為切實解決退休、調離本縣、死亡職工的正常提取使用,補交匹配資金162.6萬元,補繳匹配資金261萬元,1-6月補交匹配資金123萬元。三年來,財政補繳匹配資金共546.6萬元,欠匹配情況呈下降趨勢,盡可能的維護了職工利益,確保了社會穩定。

3、鹽亭縣屬于農業縣,財政十分困難,縣財政匹配歷史遺留問題基本上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自1997年1月至12月,財政共欠匹配資金1184.76萬元(按5%匹配計算),至今未到位。

四、專項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1、歷史遺留欠匹配資金7584.76萬元一時難以到位。特別是鹽亭縣1184.76萬元,三臺縣6400萬元,由市政府督辦至今尚未落實到

位。2、繳存比例參差不齊,鄉鎮衛生院歸集政策未落實到位。游仙區、安縣、鹽亭縣、歸集基數只算基本工資,每月人均歸集額僅一、二百元左右。另外游仙、安縣、鹽亭和梓潼縣部份鄉鎮衛生院還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制約了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的發展。

3、今年以來,市本級發現多起通過“中介”組織制作外地假購房合同、假房產證、假結婚證、假發票(收據)等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其中1人已追回,其余人員正在追繳中。

五、專項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1、按照邊查邊整的原則,我們對自查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如有的區、縣個別月會計對賬未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沒有記載《個人貸款明細賬》,無房管部門為借款人出據的“商品房登記信息”證明,“四方”對賬制度,“自收自支”等情況都進行了現場限期整改。

2、對歷史遺留財政欠匹配資金問題,積極向市委市政府匯報,爭取有關方面的支持,逐步匹配到位。對繳交額太低,管理中心建議從明年起,各單位在調整基數時,視其財力情況把部分或全部津貼納入繳交基數,提高繳交額。

3、針對我市個別區、縣鄉鎮衛生院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將督促有關區、縣通過其主管部門衛生局和管理處主動上門催建,力爭在明年12月底前,將衛生系統全部納入公積金繳交。

4、對騙取情況目前我們主要采取讓受理人員在收件時,加強對申請材料原件的仔細審查,實行科室、崗位相互交叉審核監督機制,防止虛假資料蒙混過關。鑒于防不勝防現狀,建議省、乃至全國利用互聯網平臺將個人征信、房屋信息、戶籍、婚姻、稅收等情況能并網適時查詢,從根本上杜絕騙提、騙貸等情況的發生。

五、20__年糾風專項治理工作打算

1、進一步深入開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用以會代訓方式,提高職工業務素質,把住房公積金窗口辦成文明服務的典范。

2、根據《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做好“控高保低”工作。

3、依據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嚴格執行一套房、二套房辦理程序、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貸款工作公開、公正、公平。

篇3

由此,該為哪些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繳多少,以及如何保證在依法納稅的同時維護好納稅人自身利益等一系列問題,也越來越為人們所關注。在這種情況下,合理利用國家稅收減免稅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籌劃工作,切實減輕中高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以保障這類收入人群消費能力的不斷提高,擴大需求,為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創造條件就顯得更為迫切和需要。

大膽投資了解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的減免稅條款以及稅收優惠政策來實現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要用好用足稅收籌劃這一節稅工具,必須深入了解和分析具體的減免稅條款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為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和需要,體現對納稅人的支持、鼓勵和照顧,國家對納稅人因特定行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納稅人取得的所得給予了一系列稅收優惠,具體包含免稅、減稅、稅項扣除和稅收抵免等四個方面,其中與廣大工薪階層納稅人密切相關的條款大致有: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個人領取原來提存的上述款項及其利息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合理理財減輕工薪層稅收負擔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應以均衡各期收入、降低名義收入、保持實得收入不變,進而降低適用稅率檔次為目標。其主要方法有:

分拆所得,降低適用稅率、提高優惠等級。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由于稅率分級和優惠分等都存在臨界點,因此,每當臨界點被突破,隨所適用的稅率相應提高或稅收優惠的相應減少,都會使應繳納的稅款增加。因此,分拆應稅所得,使其盡量靠近稅前扣除額或稅率分級臨界點可以起到節稅的目的。這類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獲得的全年獎金或勞務報酬所得等。例如,年終獎金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納稅。計稅時該獎金以除以12個月得到的商數來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這種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與作為“一次性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相比適用的稅率會更低,可直接減少應納稅款。對于政府行為的一次性補發工資,在計稅時也可以將補發當月起到實際發放當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加上補發的工資數進行平均,計算出每月的工資,尋找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以實際發放當月的工資總額作為應稅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這種計稅所用的稅率比按實際發放的當月工資總額為基數適用的稅率要低,也能減少應納稅款。

轉化所得或轉化所得類型。把現金性工資轉化為提供福利,即通過提供各種補貼,降低名義收入,比如提供免費工作午餐、住房補貼、手機話費補貼、交通補貼、特殊崗位津貼等,這樣既可以增加員工福利,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此外,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利用稅率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選擇用工關系,通過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的轉化,也可以起到節稅的效果。

增加稅收減免額。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特別是合理增加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可以起到降低適用稅率、節約稅收支出的作用。住房公積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乘以規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據上年度數據計算得到的公積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減,不受本年度的工資增長的影響,但工資增長部分少計的公積金允許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補繳,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較多時,可以通過此項公積金補繳,增加年末該月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可抵扣金額,實現降低稅款。此外,按照公積金有關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各依職工月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還在不增加單位負擔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計提比例,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從而提高職工的實際收入水平。但應注意的是,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則應計入年所得范圍內,需依法納稅。

篇4

在房產投資中,我們建議一般的家庭選擇長線投資不動產,因為這樣既可獲取固定的租金,又能兼顧到房地產價格的穩步升值,還能節省許多精力,免去因為短期市場變化帶來的心理壓力。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今天,穩健的長線投資必然會立于不敗之地。

長線投資的組合可以分為三種:一是直接用現金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購買房地產。這是風險較小,保值、增值可靠性最強的一種方式。但是它需要的資金量比較大,對投資者精力消耗很大,并且,由于房地產流動性比較低,其中沉淀的初始資金較難在急需時變現,當你資金不太充裕,周轉周期也較長時,這可能會讓你背上很大的包袱。

二是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票。此舉相比之下風險性較大。但是由于房地產升值是一種長期趨勢,從歷史的經驗看,在宏觀經濟基本面向好時購入房產公司的股票,既不需太多的資金,承擔的風險又比其他夕陽產業的股票小得多。

第三,也是時下最流行的,就是按揭貸款。很多朋友有足夠的財力,可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但是他們仍然選擇住房按揭貸款。因為,在借款人還有其他回報率比較高的投資渠道的時候,他可以把自己已有資金首先投于其他項目,而將購買住房視為一種風險規避方式。

許多朋友考慮到買房是一個較復雜的商業行為,而通過申請貸款,可以與銀行建立聯系,利用銀行的信息和人才優勢來對房地產項目作初步的調查和審查,聰明地讓銀行為貸款者把了一道房地產買賣和房地產抵押的政策關、法律關,降低了相應的風險。

那么,這三者的比例應該如何安排呢?這就要視市場行情來決定和調整了。如果股市形勢好,那么可適當加大購買股票的比例,但不可把全部資金轉往股票,選股時也該選擇有雄厚的不動產作為基礎的個股。反之,在大多數時候,還是增大購入不動產的比例為佳。

貸款買房,請注意……目前工薪族買房,少不了要與公積金貸款打交道。在借貸公積金的過程中,你知道自己要注意一些什么事項么?

在貸款時要注意選擇個人住房貸款的品種。目前個人金融產品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最低,1―5年的年利率為4.14%,6―30年的為4.59%。公積金貸款利率雖低,但并非人人可以申請,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貸款前累計繳存及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期限必須達到一定的要求,這個時間區間的長短視地域和各銀行的相關政策而定。并且,公積金貸款有最高額度上限,這個額度是按借款人及配偶或同戶成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的倍數來計算的。因此,對于有補充公積金的個人來說,欲想申請補充公積金貸款額度,在申請前千萬不要動用補充公積金。

此外,除卻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利率也是各類個人消費貸款中最低的,其1―5年的年利率為5.31%,6―30年為5.58%。

先還利息還是先還本金?目前在上海,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等額還款方式,另一種是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等額還款方式意味著在整個還款期,每個月還款額將保持不變(政策性利率變動)除外,還款初期,利息占每月還款總額的大部分。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款額中利息的比重將不斷減少,而隨著本金的逐漸攤還,還款額中本金比重將不斷增加。此種還款方式的優點在于,借款人可以準確掌握每月的還款額,有計劃地安排家庭的支出。

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就是其本金在整個還款期內平均分攤,利息則按未還本金余額逐日計算,并與本金一起償還。對于借款人來說,每月還款額在逐漸減少,但償還本金的速度是保持不變的。應該說,這種還款方式較適合還款初期還款能力較強,并希望在還款初期歸還較大款項以此減少利息支出的個人。

篇5

關鍵詞:企業住房公積金 使用率 管理水平

中圖分類號:F293.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165-02

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隨著城鎮住房消費的日益增長,人民對改善住房條件的迫切渴望,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制度、規定、信息和具體操作環節都十分關注。長慶油田隸屬于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理、代管的繳存單位包括油田公司、川慶鉆探公司、中油測井、東方物探、長慶石化公司等96家繳存單位,區域涉及陜、甘、寧、蒙、晉5省(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分散,難度大。加之各基層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大多為兼職擔任,人員素質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等諸多因素,管理水平差在所難免。筆者作為單位兼職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如何不折不扣地執行上級政策規定,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水平,是新形勢下的當務之急,也是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一、繼續完善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以提高工作效率為中心,以信息透明和安全為前提

2011年長慶油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統正式上線,新系統全面覆蓋各繳存單位工作業務,將服務模式由原來的兩級流程變成三級流程,各繳存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單位版(以下簡稱單位版),通過網絡建立單位與中心數據共享,達到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與中心實時互動。單位建立申請使用單位版,經單位CFCA身份認證后,通過互聯網訪問網上的業務平臺,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查詢相關業務信息,實現年度核定、單位信息變更管理、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管理、部門管理,職工賬戶設立、封存、啟封、轉移、匯繳、補繳、業務信息查詢,對賬單管理、文件下發、網上交流等功能。這些功能簡化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隨著新形勢發展,中心的管理部門也要跟上發展需要,踏上與時俱進的步伐,要有前瞻性,不斷加強對單位版繼續完善工作。筆者就管理信息系統提出幾點思考意見:一是職工公積金對賬單打印格式單一。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是為了讓職工對自己繳存公積金有一定了解,也是確保職工知情權的方式,在打印格式上如果能多樣化,這樣繳存單位就會根據自己單位情況,打印出適合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二是中心應該增添在網站上公布當月結賬、下月開賬時間和某項業務權限暫停時限,利于兼職管理人員更加快捷地了解系統運行情況,也利于對前來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職工做好解釋工作。三是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應該選擇數據字段自由組合,方便兼職管理人員統計本單位所需要數據。四是職工購房支取業務,由自己提交資料到中心辦理,變成各單位管理人員統一收集后到中心辦理。這雖然減輕了中心業務強度,但也有很大弊端存在,為了確保資料上報真實,應該對提供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身份證等資料,進行掃描形成影像數據。中心按月進行抽樣檢查,建立自上而下的監督監管機制。五是應該在住房公積金系統連接各省市房地局,便于業務人員查詢合同是否真實。六是建立健全一整套電算化模式的內部規章控制制度。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科學化有章可循、依章辦事,走上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二、不折不扣地落實住房公積金的政策、規定,盡可能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

依據國務院2002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適合油田實際情況需要,制定長慶油田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使用、繳存等實施細則。具體做法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分為油田內部購房和油田外部購房兩種情況,職工購買油田購買內部住房,享受了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貸款手續簡便。但職工購買油田外部住房時,手續繁瑣,大多數職工根本就辦理不了住房公積金貸款,而只能辦理由開發商指定銀行的商業貸款。另一方面為了保障職工享有住房公積金利益,油田對一次性購買住房或貸款購買住房的職工,制定了不同的提取辦法,大大提高了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率。

隨著近年來職工購買商品房需求量的增加,如何保障職工使用好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讓更多的職工享受上住房公積金貸款,這是中心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一是中心要開拓不同的貸款市場,中心可以依靠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銀行對信用、還貸等各個方面綜合因素評估幾家開發商。將這些有著良好評定的開發商公布在網站上,供職工參考,同時提供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二是中心對油田自建住房公積金提取次數應該放寬,油田自建住房,住房款項收款有它的特定性,有的是兩年左右的時間之內分三次交款,這樣與公積金提取細則相沖突,細則規定職工一年內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而只有貸款的職工每年支取一次。油田建房收取房款是依據工程進度等原因,往往到最后一次交款時,也沒有多少房款,因此造成有的職工第一次用住房公積金抵交部分房款,而有的在最后一次抵交剩余房款,往往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過大不能全部使用完,這樣就阻礙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落實。住房公積金是國家為解決職工購、建住房建立的制度,在完善把握提取政策的原則基礎上,能否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增加這個特殊業務模塊,最大限度地滿足繳存人的提取使用需求,以減輕他們在住房消費各個階段的支出壓力,這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并加以解決的問題。

三、健全并強化內部機制,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

住房公積金繳交單位多,如何管理好這些單位,提高公積金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是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一是要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的法制意識。中心應舉辦住房公積金法律層面研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培訓,促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中,依法辦事,杜絕違法亂紀,從根本上確保制度實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二是要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考核獎懲制度。住房公積金管理崗在單位并沒有單獨設立,都是其他崗位人員兼職,在單位對每個崗位都有相應的考核機制,住房公積金這方面是空白,而且也不被單位重視。可是住房公積金工作量很大,一年中需要做的工作有:每月單位職工新增與減少必須與勞資部門核對;按財務部門要求提供本單位下屬各部門單位繳存分攤表;由于產假、病假、借調等原因暫停繳納職工的管理及年底催繳工作;當月繳存報表上報工作;職工購房支取以及每年職工基數的調整等,這都大大增加了兼職人員工作量。所以中心應該建立考核獎懲機制,以便調動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積極性,也可以提升單位領導對住房公積金這項工作的重視程度。三是要提升中心為管理、代管單位的服務意識。定期通過走訪單位,關注職工對住房公積金方面需求,同時采取問卷調查方式,了解住房公積金管理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服務意識等相關問題。四是要加大對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每年定期舉辦培訓班,由中心人員自編教材或外聘老師授課方式,培訓各單位人員,創造一個業務人員之間的交流的平臺,并將此納入年底對管理人員考核機制內容中。這樣不僅可以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也可以提高繳存單位人員的綜合素質,同時還能夠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1.曾欣.住房公積金管理網絡信息化過程中問題與對策.企業家天地,2009(10)

2.侯爭光.住房公積金管理網絡信息化之我見.經濟管理者.2011(11)

篇6

采用收付實現制進行會計核算的缺陷

1收付實現制不能真實地反映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負債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的資金是各公積金繳存職工繳存的資金,是廣大職工的錢,這就對資金的安全性以及核算計量的準確性提出極高的要求。對于公積金管理中心而言,繳存資金記為會計主體的負債,準確記錄管理中心負債總額以及每位繳存職工的負債數額極為重要。然而,收付實現制下的財務事項只包括現金實際收付的部分,不能反映那些本期雖已發生但尚未支付的債務。尤其是繳存掛賬資金的存在。繳存掛賬是指期末繳存單位已將應繳資金繳存到歸集銀行,但因人員變更、基數調整、補繳等原因清冊未及時到達,無法將金額分配到每個職工賬戶,從而管理中心無法進行賬務處理,暫時將資金作為繳存掛賬資金存放在歸集賬上。按照收付實現制,由于繳存掛賬資金已經到達銀行,收到的資金記錄為管理中心的負債。但是,由于該資金沒有計入各繳存職工的賬戶,整個歸集過程沒有完成,繳存職工無法使用該資金,沒有形成繳存職工的債權,管理中心也并沒有形成實際的負債。最終,導致實際負債數據與賬面記錄不符,按照收付實現制不能準確的記錄管理中心應負擔的負債。

2收付實現制不利于公積金管理中心準確核算成本

無可否認,收付實現制在現金支出信息的控制方面有優勢,但在許多情況下,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會計核算,管理中心不能將成本費用與當期收入合理有效進行配比,難以真實、準確地反映管理中心當期的成本耗費。

3收付實現制不利于對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績效評價

在收付實現制下,記錄的成本以及收入信息失真,如果用這些信息評價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和風險程度,結果將產生偏差。尤其每年公積金繳存職工的繳存額以億計算,大量資金的實際支付時間可能與權責歸屬期不同,按照收付實現制會使大量的負債沒有在賬面上記錄,使得對管理中心財務風險的評估偏低、財務指標的計量也變得不準確。

4收付實現制不利于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計信息比較

按照收付實現制,管理中心會計賬簿賬面記錄的收入以及費用與現金收支時間一致,與權責歸屬期不同,這就導致有些屬于本期的經濟事項沒有在本期的賬面中記錄,而本期記錄的會計事項不一定都屬于本期的業務。從而,對不同管理中心同一期間會計信息的橫向比較以及同一管理中心不同期間會計信息的縱向比較就沒有任何意義。

采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的缺陷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工住房建設,保障職工對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職工所在單位有按照規定查詢、融通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第二章管理組織

第七條本市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領導機構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市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監督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員會領導下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事業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歸還;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申請;

(五)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借貸和結算;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存款、貸款利率;

(八)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工作;

(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十)執行市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市住房委員會設立住房公積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的帳戶設立、繳存、借貸、結算、歸還等業務,由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承辦前款業務,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凡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對象,均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新建立的單位應當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第十三條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受托銀行之日起計息。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按照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或者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統一建設職工住房。該職工住房應當以成本價向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或者居住困難的職工出售。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購買的職工住房應當用于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不得營利。

使用住房公積金統一建造和出售職工住房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購買國債或者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增值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建立風險儲備金。

住房公積金用于保值、增值運營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五章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受托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應當每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并且向職工送交結算清單,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職工向受托銀行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和單位向受托銀行查詢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時,受托銀行應當無償受理。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發現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銀行或者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受托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無償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對受托銀行進行檢查、核實,并且督促受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有關業務。

受托銀行應當按期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三)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和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的情況實施監督。

職工發現單位有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第三十一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稅務、審計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九月,將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上一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登報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補繳本息,并且自應繳存之日起按日處以未繳存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將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并且處以挪用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五)隱瞞事實,出具住房公積金虛假提取證明的,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至三倍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收其非法所得,并且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受托銀行違反委托合同的約定或者有其他過錯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因受托銀行的過錯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經濟損失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受托銀行在承辦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時,違反有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金融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市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并且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罰沒款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二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篇8

將其持有的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機構,出售以后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類業務稱為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此類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視其保理業務合同是否附追索權分別對待。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出讓完成,作如下會計分錄: 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所售應收賬款已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所出售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果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即將原受讓的應收賬款退回給企業。由此可見,企業所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并沒有轉移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實質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抵借之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的一筆銀行貸款。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原記錄的有關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科目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做變動,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二、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核算及其調整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了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外,其他固定資產都應當計提折舊:(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3)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4)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的范圍縮小到兩種情況:一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二是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很明顯,《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擴大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將以前不計提折舊的“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也納入計提折舊的范圍。《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這一調整,有利于促使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減少和避免閑置的固定資產,夯實企業資產,提高經濟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因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規定,而對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由原來不計提折舊改為計提折舊,此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關項目。如果此項會計政策變更的數較小,或者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按照重要性原則和簡化核算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是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企業在編制2002年度會計報表時尤應注意此項規定的落實到位,并在會計報表附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說明中予以如實披露。

三、集團內部轉讓股權投資形成投資損益的合并報表處理

集團內部所屬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的投資損益,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是否需要對此項投資損益進行抵消,現行《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并不明確。例如,某集團所屬甲乙兩家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將其持有控股的子公司A公司(對集團而言是孫公司)轉讓給乙公司持有。原投資成本30萬元,轉讓價為40萬元,由此在甲公司中產生投資收益10萬元,并在甲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中反映投資收益10萬元。集團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是否需要對這10萬元投資收益進行抵消?我們認為,集團內部所屬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長期股權投資,由此產生的投資損益,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予以抵消。因為這一交易事項,與集團內部之間轉讓存貨、銷售固定資產等交易所形成的損益,在性質上并無二致,就整個集團而言,這一交易事項也沒有增加或減少整個集團的損益,所以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對此需要抵消,以真實地反映集團整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在編制合并抵消會計分錄時,如果是投資收益,其會計分錄是:借記“投資收益”項目,貸記“合并價差(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或“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項目。到底是貸記“合并價差(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還是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項目,要看先期產生投資收益的具體原因而定。如果是投資損失,則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基準日的確定

企業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如何選擇確定基準日,會直接影響企業處置當期經營業績的反映。因為根據現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精神,處置基準日前的分公司、子公司經營業績要計入原處置的母(總)公司損益反映,處置基準日后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業績就不能并入原處置母(總)公司的損益,而是計入受讓企業的經營業績。處置基準日如果選擇分公司、子公司處置協議簽訂日,因其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實質轉移,這有提前確認之嫌;如果選擇分公司、子公司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變更日,這又顯然滯后,因為在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變更日,子公司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早已經轉移給對方了。

參照財政部有關股權購買日的確定標準,我們認為,企業處置分公司、子公司的基準日應當以被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對凈資產和經營的控制權實際上轉讓給購買企業的日期為準。具體而言應當符合以下四項條件:(1)處置協議已經獲得處置企業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通過,并已獲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2)處置雙方已經辦理必要的財產轉移手續;(3)受讓方已經支付購買款的大部分;(4)受讓企業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處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作這樣的界定,便于會計實務的操作,也可以同股權購買日的標準相銜接,避免對處置分公司、子公司在處置前后某段時間經營業績在集團公司報表中的重復反映或漏計。

五、職工住房補貼的會計處理

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財務會計問題,財政部曾經印發過三個文件予以規范,即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關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財會[2001]5號)。這些文件規定,取消住房周轉金管理制度后,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做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負數,年終經過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后,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依次以下述資金彌補: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的正數,按正常的利潤分配制度執行。

現在的問題是,有的企業(主要是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近一兩年來又參照了一些省市行政事業單位的做法,對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分為三種:一是住房公積金補貼,即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二是一次性住房補貼,即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三是工齡住房補貼,即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職工由單位再給予一次性工齡住房補貼。對于住房公積金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一般按照職工工資的列支方法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對于一次性住房補貼,由于是一次性補發,而且金額較大,如何進行處理,現行企業財務會計規定也不明確。國家稅務部門曾經就此問題的稅前扣除事宜作過規定,即對住房公積金補貼和工齡補貼,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一次性住房補貼,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可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內均勻扣除。我們認為,企業可以參照國家稅務部門的規定,對一次性住房補貼一般可以分三年計入成本費用。如果企業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有一些限制性措施的,比如職工領了一次性住房補貼至少要在本企業繼續工作多少年,否則按不足年限比例扣回一次性住房補貼的,也可以按照約定尚需供職年限分別轉入相應年度的成本費用。

六、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根據財政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并沒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計提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但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要從稅后利潤中計提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這就造成了外商投資企業與一般的內資企業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差異。為此,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應付福利費”科目除核算從“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各項外,只核算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費應于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財政部財會[2002] 號文又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也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福利費,除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三項福利基金外,企業當期發生的其他福利費,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應付福利費”余額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對這個的稅務規范與規范尚有區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70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等三項福利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這一精神與財政部的會計規范并無二致。但國家稅務總局在此函中又指出,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即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在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很明顯,該等稅務規范的要義是,對其他職工福利費,企業不得預提,據實列支,比例控制,超過14%部分要作納稅調整。而會計規范的要義是,對其他職工福利費,只能據實列支,并且“應付福利費”科目有余額的要先沖減。

七、房地產企業帶裝修商品房的銷售收入實現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確定,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按照銷售一般商品收入的原則執行,即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確認銷售收入實現:(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會計實務工作中確認商品房銷售收入實現的具體把握的條件還應包括商品房的驗收、綜合驗收、開具發票、交付鑰匙等。嚴格執行這些條件,對于防止企業提前或推遲商品房銷售收入實現、防止隨意調節經營業績具有重要意義。一般商品房的銷售按照上述規定的條件要求即可。

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有的房地產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為適應不同層次消費者和購買者的需求,對部分商品房采取帶裝修的銷售方式進行銷售,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對此,我們認為,帶裝修商品房銷售的合同,如果只有一個,裝修只是商品房銷售的一部分,那么就應該待商品房裝修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客戶才能確認銷售收入實現,銷售收入包括商品房銷售收入和裝修銷售收入;如果商品房銷售合同與裝修合同一分為二,各自獨立,那么就應當將它們視作兩筆交易,即商品房銷售和裝修業務,分別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八、房地產企業商品房售后租回的會計處理

前已述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確定,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原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的銷售,不可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條件,并且有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收入。這一點,財政部和證監會先后都有過明確的規定。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會計核算中,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即房地產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房地產售后租回是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的促銷手段之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對售后租回交易,如果是屬于融資租賃的,則賣主(即承租人)應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予以遞延,并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如果是屬于經營租賃的,則賣主(即承租人)應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予以遞延,并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比例進行分攤,作為租金費用的調整。也就是說,在售后租回交易的情況下,原出售房地產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不能一次性確認為銷售當期的收益,而應當在回租期內遞延分期轉銷為折舊費用或租賃費用。

九、查補以前年度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由此發生的查補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在實務工作中,有的記入查補當年的“所得稅”科目,計入查補當期的費用,有的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會計報表“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這兩種處理的結果是不同的,對企業查補當年的經營業績的也是不同的,尤其是當補繳以前年度所得稅的金額較大的時候。不過這兩者的會計處理各有依據,前者依據的是國際會計準則,后者依據的是國家現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國際會計準則12號—所得稅》規定,在本期確認的、對以前期間的當期所得稅的調整,計入本期所得稅費用。我國《企業會計制度》第138條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指南中規定,調整以前年度所得稅的,應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和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我們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年度審計時應結合實際情況、按照一貫性原則、考慮補交所得稅金額的大小等,靈活掌握處理。如果企業補繳所得稅金額較小時,計入當期“所得稅”科目;如果補繳金額較大時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并提請企業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此外還要根據重要性原則考慮是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當然,如果在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查處決定中明確了查補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則應從其處理。

十、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利潤分配中的特殊問題

篇9

摘要:我國的經濟適用房與新加坡的組屋存在很多相似點,因而其成功經驗對我國經濟適用房的發展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在比較兩國住房制度的基礎上,從申購條件、建設資金來源、價格管理措施、監督措施等方面進行政策的剖析比較。從對比中尋找差距,發現問題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經濟適用房;組屋;政策比較

中圖分類號:F29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5011002

1兩國住房制度的比較

1.1新加坡的住房制度

新加坡土地面積小,人口卻相對較多,住房建設成本高,一般家庭無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因而新加坡政府進行大規模的住房建設。新加坡政府為解決住房問題成立了兩個法定機構:建屋發展局和中央公積金局。建屋發展局所需的建設資金是通過資本市場獲得的,但主要是依賴向政府的借款。同時,政府在土地、勞動力和建筑材料方面要為建屋發展局提供必要的便利。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的公積金計劃是一項強制住儲蓄計劃,以用于養老和失業救濟的需要。它由雇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其繳交水平依經濟發展而定。推行這種制度預籌了大量資金,構成建屋發展局的重要資金來源。

1.2中國的住房制度

中國在20世紀50年代末實行了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管理,統一分配,以租養房”的公有住房實物分配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逐步實行了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變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并存的住房信貸體系。

2住房管理的重要環節對比

2.1申購條件的設置

2.1.1新加坡組屋的申購條件

新加坡的組屋分配制度公開嚴格透明,主要規定如下:

(1) 有資格購買組屋者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2) 必須是兩人以上的家庭或35歲以上的單身人士,與父母同住者可優先配房。

(3) 按輪候制等候配售。所有符合分配條件的同一區域申請者,按其輪候順序從可分配的組屋名錄中依次選擇其滿意的組屋。

(4) 同一戶人家不允許購買第二套組屋。

(5) 按收入決定購買類型。

2.1.2我國經濟適用房的申購條件

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2) 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3) 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2建設資金來源

建屋發展局是新加坡國家發展部下屬的法定機構,是該國最大的住房發展商和公共住房管理機構。建屋發展局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項:一是政府建房貸款;二是購房資金貸款;三是政府津貼。

我國經濟適用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包括財政撥款、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社會保障、社會捐贈以及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部分資金。當前主要的資金來源是財政撥款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但對經濟適用房建設而言,這兩種融資方式均呈現出供給不足、極不穩定的特點,這與房地產開發及租金補貼所需的大額、連續的資金需求是相悖的。

2.3價格管理

為了使組屋盡可能覆蓋大范圍并為大多家庭所接受,新加坡建屋發展局用可支付指標來衡量屋價,即90%第一次申請者可負擔三房式的價格,70%第一次申請者可負擔四房式價格。總體上,組屋售價約相當于市場價的1/2。

我國經濟適用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上浮幅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價格時確定,下浮幅度不限。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并在此基礎上計算樓層、朝向差價,形成最終的售價。

2.4監督措施

我國相關法律對經濟適用房交易雙方的不誠實行為的懲罰力度較小,對違規售房者,多是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價差;對騙購者,通常也只是追回或由購買人按市價補足購房款。另外,對經濟適用房的審核還停留在查書面資料和網上公示階段。這種粗放的審核方式給一些人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間。同時與新加坡公務員制度相比,我國的公務員制度偏重“能”的要求,放大學歷和資格考試的重要性,公務員面試也存在許多違規現象,而且后期廉政考核工作動力不足。

3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

3.1經濟適用房購買對象的界定不明晰,對于購買類型缺乏嚴格的參照標準

與新加坡組屋公正嚴明的分配制度相比,我國相關法規中對購買對象的界定則相對模糊。根據規定,具體收入標準由地方政府按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由于沒有權威部門提供判定家庭收入的精確標準,有些經濟適用房開發商把銷售對象定位在收入偏高的群體,這明顯違背了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目的和財政補貼的支付原則,不僅沒有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反而產生“劫貧濟富”的負效應。

3.2建設資金相對匱乏

新加坡的組屋建設有龐大的中央公積金庫作為其資金來源的有力保障,確保組屋建設順利平穩地進行。而我國經濟適用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則相對不穩定。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一些經濟不太發達、財政實力較弱的城市甚至無法提供足夠資金用于經濟適用房建設。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發展并不成熟,其增值收益很少且不穩定,在提取風險準備金、支付管理費用后,剩余資金大都不足以支持經濟適用房建設。同時由于我國社會保障涉及的保障項目較多,針對的人群廣泛,因此可用于經濟適用房的資金也十分有限。而土地出讓金凈收益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息息相關,其運用也受到極大限制。

3.3定價標準欠合理,透明度較低

新加坡組屋以可支付指標來衡量屋價,以社會大眾的支付能力為組屋定價的主要出發點,落實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宗旨。

我國經濟適用房的定價主要從建設成本出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盡管政策一再規定房地產商的利潤不能超過3%,但開發成本及相關費用是由房地產商自己計算的,行業隱私的不公開就難以掌握真正的利潤空間有多大,從而降低了經濟適用房定價的透明度。

3.4容易滋生尋租腐敗行為

新加坡政府憑借其嚴厲的懲罰措施和嚴密的公務員制度,確保了組屋建設及銷售全過程的公平、公正與公開。

在我國,國家下達投資計劃后,把權利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決定土地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經濟適用房的分配。經濟適用房雖然價格比一般商品房低,但在一系列優惠政策下,仍有很大的利潤可圖。而房地產商必然會為謀求這一獲利機會而對相關官員實施賄賂等行為,從而滋生了尋租腐敗行為。

4政策建議及未來發展展望

4.1明晰收入標準,按客觀條件和時間需要設計經濟適用房

首先,調查實際情況,確定低收入標準。各地區由于所處地理位置、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工資也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地方政府應在符合實際的基礎上確定低收入標準。包括戶平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積等。

其次,根據低收入標準建設經濟適用房并依據申請者的具體收入狀況決定其購買類型。經濟適用房的服務對象是低收入家庭,其分配也要依各家庭的實際支付能力而定,而不能實行“一刀切”的政策。

4.2加強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金融支持,保證穩定的資金來源

從新加坡組屋的發展經驗看,政府公共住房建設中逐漸引入民企參與是普遍趨勢。因而我國可以嘗試實行優惠政策以吸引民間資金對經濟適用房的投資。同時還可將經營城市的思路與BOT模式相結合,并將之應用于經濟適用房實物補助的資金籌集。

4.3進一步規范定價機制,提高定價透明度

對于經濟適用房建設中所涉及的各項成本費用進行切實審核,保證其準確性和真實性。深入調查當前實際情況,掌握建設各類型經濟適用房所需的單位平均成本數據,并以此數據為基礎,對開發商的建設成本進行衡量,制定成本浮動的上下限,以規避開發商的違法行為。經濟適用房出售時,要以基準價格為基礎,根據樓層、朝向的不同進行差價出售。

4.4加大監管力度和懲罰措施,建立誠信檔案

由于懲罰措施缺位,資格審核不嚴,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往往是有權有勢的投機者。為此應加大造假者的經濟成本和道德成本,如加大宣傳,對造假者進行道德上的譴責,強化社會輿論的監督導向作用。同時盡快建立社會誠信檔案制度,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可靠。

4.5完善公務員選拔制度,杜絕腐敗現象的滋生

腐敗現象的根源是人的違法行為,只有完善公務員選拔制度,篩選正真廉能的公務員,才能從根本上杜絕腐敗現象的滋生。為此可以學習新加坡公開、公平、公正的官員選任制度。品德不端者和染有不良嗜好者不得進入公務員系列。公務員被錄用后,還要經受品德跟蹤考核以及工作能力與潛力評估的考驗,能通過這兩關的公務員方可晉升。同時為保持公務員隊伍的活力,官員的某一任職不能超過10年,以利于年輕人晉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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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榮榮,唐凱.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及相應對策分析[J].經濟與管理,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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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界定標準、豐富退出方式,實現有序組織

保障性住房作為準公共產品,其保障對象須符合政策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約定條件;一旦超出政策標準或違反約定,即應納入退出范圍。公租房的退出對象分為兩類:一是承租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得到了改善,不再符合政策標準;二是違反承租合同約定使用公租房。

公租房的退出并非僅是保障對象從所承租的房屋中搬出,考慮承租家庭的特殊性,退出還包括其所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變更或取消。公租房的退出方式有三類:一是收回住房;二是停止發放住房補貼;三是加收租金。后兩種方式公租房并未被收回,但保證了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在實踐中,天津市公租房退出可通過兩種轉換來實現。

第一種轉換是住房保障體系內的調整和銜接,即降低公租房租金補貼額度或轉換享受住房保障類別、形式。其發生包括三類情況。

1.租房補貼額度調整:以承租公租房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為例,每月政府發放補貼540元,該家庭只需支付月租金總額和租房補貼之間的差額。隨著收入條件的好轉,該家庭如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條件,但仍符合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則每月政府發放補貼285元,自行支付的租金比例增加了;同理,如該家庭不再符合租房補貼但仍符合公租房條件,需自行全額負擔公租房租金。

2.承租期間購買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購買了經適房或限價房,需在購買的保障房交付的兩個月內退出公租房。

3.承租公租房家庭間的互換:天津市公租房承租家庭首個租賃期限為三年,為了更好地滿足群眾實際需求,天津市制定了公租房互換程序,規定承租公租房滿一年后,經項目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審核同意,公租房套型標準一致的承租家庭間可以互換公租房。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務網搭建了“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平臺”專項信息網頁,公租房承租家庭可在互換平臺上查詢、互換住房信息。目前,已有7對家庭退出原承租項目并租賃新的公租房,通過房屋互換更好地解決了就業、子女就學、照顧老人等問題。

第二種轉換是對不再符合公租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條件的家庭,通過給予搬遷期、終止合同及司法等形式實現退出。其發生也包括三類情況。

1.不符合公租房續租條件:天津市首批公租房于2011年4月起租,首個租賃期限為3年,2014年陸續到期。針對承租公租房家庭殘疾、大病、老齡化等困難突出,改善自身居住條件能力差的實際情況,天津市規定公租房承租人及配偶名下無新增住房的,可繼續承租公租房。同時,對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家庭,提供12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滿后仍不退出房屋的,將按照屆時房屋租金的1.3倍收取房屋使用費。通過“柔性退出”,設置政策緩沖期,既避免了上述家庭退出住房就面臨無房可住的境地,又在合理的期限后通過提高租金標準讓條件改善的租戶主動退出,保證了公租房的循環使用。

2.購置、繼承或受贈住房:公租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購買、置換或繼承、受贈住房,須在退出公租房后,方可辦理購房、置換或繼承、接受贈予手續。

3.出現違反租賃合同情形:每個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入住前,都需與項目經營單位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法律為依托,建立甲、乙雙方(對以保證人方式進行擔保的,保證人一并簽訂三方租賃合同)民事合同關系。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需退出的情形,如欠繳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拆改房屋結構或將公租房轉租、轉借等。承租家庭發生其中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即應退出。對拒不退出的家庭,公租房項目經營單位可依法并申請強制執行。

二、健全保障機制、強化監督管理,確保有效運行

(一)準入環節設置租賃擔保

為了提高公租房合同履約率,在資格準入環節每個申請承租公租房的家庭都須辦理租賃擔保,申請家庭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保證人或房屋履約中的任一方式,承諾入住后遵守合同約定,不出現違反規定行為。該措施極大地激發了承租家庭履行合同約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數據顯示,天津市現已辦理租賃擔保并入住公租房的承租家庭無一發生違規情形。

(二)實現多部門互聯網絡

公租房退出機制的順利運轉,需要政府相關管理部門間通力配合,協同聯動。天津市通過將公租房管理系統與戶籍、民政、車輛、住房公積金、產權產籍、公有住房、商品房銷售等多個系統網絡互聯,實現了對承租家庭人口、收入、財產、房屋狀況的及時掌握。特別是將承租公租房情況作為房屋產權交易的前置核查條件,對保障家庭在承租公租房期間新購置房屋情況進行有效監控。

(三)建立不良信用管理

建立住房保障個人信用制度,加強動態信息監管是有效實行退出機制的前提。根據《租賃合同》規定,天津市公租房承租家庭違反合同約定且拒不退出承租房屋的,公租房管理單位將其行為記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管理系統,該家庭在改正違規行為前將無法申請限價商品房、進行房屋交易且在騰退房屋后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建立不良信用管理體系,是在無法喚起承租家庭遵守相關規定積極性的情況下,政府管理部門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手段,通過這種方式,可促使應退出公租房的家庭或個人產生足夠的動力,及時退出保障序列。

(四)暢通司法訴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