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31 07:01:5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1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單位工作,已婚,月收入xxxx元人民幣。本篇文章來自。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購住房一套,約xx平方米,價值約xx萬元。
因本人靠拿工資維持家濟,多年來,僅有十多萬元積蓄,資金不能達到購住房的需要。為此,特向貴中心申請貸款xx萬元,分xx年還清。請領導審批,以解燃眉之急,不勝感謝!
申請人簽名: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2
尊敬的領導:
本人XXX,XXX年XX月XX日入職。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我已具備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故特申請繳納住房公積金,望有關負責領導審閱并批準我繳納住房公積金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3
xxxxxxxx 公司:
本人就職于手續。本人相關提取信息如下: 1、 用于公積金提取的本人戶名的銀行卡 (存折) 為 賬號為: 銀行的卡 (存折) ,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現(曾)
(公司) ,現申請貴司協助本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為保證提取工作順利進行,本人承諾:
1、上述信息準確無誤;
2、如提交本申請后,上述銀行卡(存折)信息發生任何變化,將及時通知貴司, 并填寫《卡片遺失帳號變更申請書》提交貴司。
3、聯系方式:手機: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月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4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出地) : 本人 賬號 ,身份證號碼 ,現在 市 (轉入地單位名稱)工作,單位公積金 ,個人公積金賬號 。我在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出地)還保留住房公積金明 細賬戶,單位名稱 賬號 額 ,單位公積金賬號 ,繳存憑證號 元。 ,個人公積金 ,尚有住房公積金余
本人委托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本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內存儲余額轉入我在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 明細賬內,請貴中心協助辦理。 特此申請。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住房公積金申請書范文5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叫xxx,20xx年x月入職。根據有關規定,我已具備購買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本篇文章來自xxx。故特申請繳納住房公積金,望有關負責領導審閱并批準我購買住房公積金為盼!
申請人:xxx
篇2
1、申請人向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2、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可到東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索取《東營市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書》,并按照規定填寫,并在單位處領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
3、申請人帶起申請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住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書面告知。
4、申請人收到準予提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證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支付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林先生是徐州市某機械公司職工。2003年11月中旬,林先生因購房到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取公積金,發現自己賬戶內所有的公積金15000元已被他人冒領。林先生從管理中心出示的提款人相關手續中了解到,冒領人向管理中心提交了“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面蓋有自己單位的公章;商品房買賣合同;某房產公司開出的收據、冒領人林某個人憑證。林先生于是找到單位有關部門查探究竟。經查詢得知確實是本單位給開具了提取申請書并加蓋了公章。單位解釋:申請人只要準確填寫所在單位公積金代號、職工個人公積金代號、公積金累計匯交額,本人不需到場,單位即可為其在申請表上及支款憑證上加蓋公章和法人印鑒。林先生認為自己所在單位和公積金管理中心均未盡到審查義務,致使自己的公積金被他人冒領,合法財產權受到侵害。今年1月,林先生向徐州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自己所在單位機械公司及公積金管理中心賠償自己損失15000元。
林先生的單位認為冒領者所持的相關材料是偽造的,如:購房合同是假的、身份證是假的,購房合同沒有合同編號,只有收據沒有正式發票等;認為管理中心未盡審查之責,無原則批準,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而管理中心則認為自己只負責對提取人提款條件進行審查,不對提取人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認為取款人的提款材料的真實性核查責任在于提取人所在單位,自己因此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單位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方面內容。本案中機械公司沒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林先生沒有到場的情況下為冒領人在有關表格上蓋章,由此發生林先生公積金被冒領事件。關于機械公司認為管理中心審查不嚴的問題,根據相關文件規定,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本案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雖無合同編號,但不必然導致林先生的公積金被人冒領的結果;況且有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印章和簽字,在未交清房款前,只開出收據,不開出正式發票也屬正常。管理中心沒有理由判明出賣人和買受人印章和簽字是假的,在提款人所在單位出具提取證明并加蓋公章后,有理由認為上述材料屬實。機械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上述材料是偽造的。
從機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公積金提取辦理程序”來看,機械公司沒有按該程序履行審查義務而造成林先生公積金被他人冒領。3月15日,法院依據民法有關規定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判決機械公司返還林先生公積金15000元。駁回了林先生要求公積金管理中心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篇4
(一)歸集風險
住房公積金歸集風險又稱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是指住房公積金在繳存過程中受各種因素影響帶來的資金和利益損失的趨勢和可能后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在規定的三種繳存模式和匯繳程序中,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防范的重要節點表現為代扣代繳風險、委托收款風險和個人賬戶管理風險三種類型。
1 代扣代繳風險
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風險具體表現有:一是本月扣下月繳。單位在發放工資時將職工個人部分代扣,跨月將代扣代繳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雖與《條例》不符,實際操作中被視為“正常繳存”,一旦單位發生財務危機,就有可能被挪用。二是扣了不繳。單位在代扣職工個人部分后,不進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單位自行管理或交其他部門管理,甚至隨意處理。三是少扣少繳或多扣少繳。部分單位不按照規定額度足額代扣,擅自降低繳存基數和比例。如有的單位繳存基數只限于崗位工資、津貼之和,沒按統計局統計口徑核定勞動報酬。有的單位足額扣取后少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四是只繳不扣,即只繳單位補助部分,不扣職工個人部分。一般發生在經濟效益較好的單位。五是只扣不繳。這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助部分沒納入財政預算,使單位補助部分不能到位,只扣取了職工個人部分繳存。
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在繳存單位沒有專門機構,經辦人員是兼職,所從事的業務較多,工作繁忙,無暇顧及。第二,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持無所謂的態度,甚至將本屬于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私存。第三,單位疏于管理,不及時檢查和督促經辦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地方政府、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認識不足,沒有從法制化建設的高度來認識公積金繳存的重要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的檢查,造成放任自流的局面。
2 委托收款風險
目前,大中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般是委托銀行或稅務等相關部門代收住房公積金,從而使代收部門成為住房公積金歸集主體,代收部門受種種因素的影響,將代收住房公積金不及時或跨月、跨年度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此就形成委托收款風險。其主要原因有:(1)代收部門缺乏專門的住房公積金操作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只是相關部門的附屬業務,不可能利用更多資源,配備足夠的專門人員。(2)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代收部門工作人員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繳存工作好壞沒有與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掛鉤。(3)受托銀行受自身利益驅動,為了保存款余額,壓票、不及時進入住房公積金專戶。(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代收部門業務聯系不緊密,不及時與代收部門對賬,無法及時了解、發現繳存中的問題,導致資金被挪用。
3 個人賬戶管理風險
實際操作過程中,會發生該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沒有計入或遲計入的風險。目前,職工個人賬戶管理有兩種模式:大中城市一般由受托銀行計入賬,中小城市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計入賬。這兩種方式都可能產生個人賬戶管理風險:(1)不在規定時間內上機,遲記入職工個人賬戶;(2)職工個人賬戶信息丟失,無法記入個人賬戶;(3)操作人員隨意篡改個人賬戶信息;(4)操作人員工作疏忽或操作失誤,上錯、少上或“張冠李戴”,使個人賬戶信息與繳存清冊不一致。
(二)支取風險
按照《條例》規定,辦理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除提取后應當注銷公積金賬戶情況外,主要限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部分(限定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房和私房)。由于公積金貸款利息低,不買房就動不得,因此有不少精于理財的人著急要將公積金賬戶中的“死錢”,變成“活錢”。主要表現為:
1 套現。委托一些中介公司偽造裝修或虛假房屋買賣,從而利用公積金貸款或支取的方式,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騙貸或領取自己的公積金,后給中介手續費(服務費)。
2 騙現。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公積金繳存者的個人信息,并不惜偽造有關證明文件材料或找關系托人情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
(三)貸款風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與銀行貸款風險既有相同之處也有本質上的區別。相同之處在于,風險發生后都將造成貸款本金及應計利息的損失;不同之處在于,貸款所造成損失的終極所有權不同,銀行貸款的所有權屬于銀行即放貸人,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所有權屬于全體住房公積金繳交人。
目前,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的重要節點主要表現為如下形式:1.直接貸款和超標貸款。2.重復貸款。同一個貸款人,在不同地區或不同系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利用系統之間不聯網、各系統之間信息不共享等漏洞,多次貸款的行為。3.雙方貸款。夫妻雙方分別以各自的名義從不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貸款。4.“無保”貸款。貸出款項沒有保證手續或保證手續不完整。5.壞賬貸款。貸款已到期,貸款人也能夠找到并且也承認貸款事項,但貸款人卻沒有償還能力。6.“無主”貸款。貸款已經到期,但卻找不到借款人,當然貸款時的“保證標的物”也無從變賣。7.“挪用’’貸款。以購房、建房、大修房屋等名義取得貸款后,卻將所貸之款挪作他用。8.無效抵押貸款。抵押物權屬不明、抵押物的法律執行程度低、抵押物價值高估等,出現風險,依法拍賣抵押物成為一紙空文。9.逾期貸款。貸款到期后,貸款人有償還能力卻遲遲不還款或不按規定額度還款,導致貸款不能如期全額收回。
上述任何一種現象出現后,其共同的結果都是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放出的貸款不能如期如數收回,使得廣大住房公積金繳交戶的利益被少數人非法占用甚至據為己有。
(四)國債風險
住房公積金國債風險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券商在交易所債券市場購買記賬式國債,交予券商托管后被券商挪用質押,使得以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債不能按時兌現所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這是防范的重要節點。造成住房公積金國債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 缺乏國債方面的知識。國債是中央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為前提而籌措資金的債務憑證,是信用級別最高的債券,但大都停留在以前個人購買憑證式國債的經驗上。如今,國債的品種非常豐富,買賣方式也很多。國債本身沒風險,但是買賣國債卻會出現失誤,發生風險。對買賣國債認識不足、準備不足,是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策失誤、操作失誤,從而形成買賣國債風險的重要原因。
2 個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思想素養差,擋不住金錢的誘惑,與證券公司聯手作案,帶來國債風險。保定3億元住房公積金失蹤案、衡陽2.53億元公積金國債被質押案的發生都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有關。
3 監督機制的缺失。《條例》規定,公積金購買國債需經管委會批準。在實際中,通常都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再具體操作。有決策、有運作,唯獨沒有監督或監督形同虛設,完全依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道德自律。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風險才能得以規避。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的防范
(一)歸集風險的防范
1 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建設,做到有章可循。從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繳存制度抓起,根據《條例》精神,對原有的繳存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必須有統一的計算口徑。對確屬經濟困難的單位,建立緩繳和降比繳存制度,規范單位繳存行為。
2 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內控機制,相互制約,保證安全。內部管理不善是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的主要因素之一,建立住房公積金內控機制,在內部管理的制度設計、管理理念上必須環環相扣,相互牽制,就是要保證繳存、上機、復核三項業務和相關科室之間相互制約。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工作人員在收取公積金后,在規定時限內錄入個人賬戶,并將繳存憑證傳遞給復核人員。一月一對賬,年底對總賬,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單位,單位與個人賬戶、賬證、賬實全部相符。
3 建立住房公積金聯絡協理員制度,規范單位繳存行為。住房公積金繳存離不開各單位的支持和經辦人員的配合。為促進各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防范風險,可在月繳存額達1萬元以上或繳存職工超過500人單位,聘1~2名住房公積金聯絡協理員,督促本單位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責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變更、基數調整、支取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可根據聯絡協理員工作業績予以考核,并給予適當獎勵,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4 加強住房公積金檢查和監督,保證資金安全。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不斷擴大,繳存對象由公有制經濟單位發展到公有制、股份制和私營經濟等多種單位,住房公積金工作更加復雜。為防范住房公積金繳存風險,必須加強檢查,聯合國資委、稅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會以及審計等社團組織和部門,定期對各類單位開展住房公積金專項檢查,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引起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重視,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另外,對于受托銀行代收住房公積金的,每年與受托銀行簽訂考核責任制,定期與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以規范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行為,防范代收風險。
(二)支取風險的防范
住房公積金支取風險防范重點在于對支取主要環節的控制。應該規定:1.承辦工作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程序審核支取人提供的各類證件,材料的復印件要仔細與原件核對。2.開具支票要實行交叉審核,開具支票的工作人員不能兼管全部財務印章。3.“公積金提取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才有效。4.在單位正常繳存的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單位需告知職工備好與提取原因相應的材料,同時開具“公積金提取證明”和“公積金提取申請書”。5.單據可通過公積金開戶銀行領取。使用公積金單位會員系統的用戶,也可通過系統直接打印“公積金提取證明”使用。6.若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于單位公積金賬戶內的,職工賬戶無論為何狀態(除已銷戶外)下,均應由單位開具“公積金提取證明”和“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著重在四個方面入手防范:
1 受理支取業務時嚴格執行“四個核對”。即核對住房公積金支取資料是否齊全,單位公章、財務章是否有效;核對身份證與支取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對支取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核對轉入住房公積金銀行賬號的戶名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姓名是否相符。
2 審批過程中嚴格執行“三級審批”。即業務受理人員初審,資金部部長(中心副主任、總會計師)復審,分管領導(中心主任)審核簽批。
3 支付環節嚴格執行銀行轉賬制度。以我中心為例,職工支取審批通過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若遇到所在單位破產及其他原因須轉入職工銀行存折(已辦理住房公積金銀行聯名卡的,必須轉入卡內),單位要出具證明,嚴禁現金支取。
4 規范支取檔案管理。每月末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支取資料的整理,打印《住房公積金支取明細表》并與支取資料裝訂成冊及時歸檔。
(二)貸款風險的防范
根據貸款實踐和貸款風險控制的經驗,當前貸款風險的防范應重點從如下方面入手:
1 深化改革,理順體制,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體制。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納入人民銀行的監管范圍,信貸信息資源共享,有利于對其加強金融知識的培訓,有利于化解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住房公積金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和當地人民銀行及上級住房公積金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以接受日常監督。
2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應牢固樹立住房公積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正確觀念,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執政為民,廉潔奉公。
3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建立健全嚴格、科學、高效的各項貸款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貸前面談制度。貸款經辦人和審批人應根據面談記錄等資料,對貸款申請人的購房意圖、還款意愿、還款能力及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確定具體貸款額度、期限。二是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比例管理等法律制度,一般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80%,以避免出現支付風險。三是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制度和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四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一旦貸款收不回,造成經濟損失時,按有關規定使用風險準備金進行沖銷。五是建立貸后催收責任制,貸后進行跟蹤管理,還款催收責任落實到人,對經催收逾期不還的借款人依據合同進入法律程序,及時處置抵押物,以追償余下的貸款本息。六是建立和落實住房公積金貸款終身負責制。七是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標準化管理。
4 不斷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建設,特別是盡快制定和實施針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防范的配套法規,努力營造誠信、公平、公正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環境。
篇5
關于房屋委托書范本一:委托人
1、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2、
我們 擁有 房產的產權,現委托以上受托人為我們的人,在本人所有權份額內,并以我們的名義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享有上述房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權利。并代為辦理上述房產相關的以下所列明的事項:
1. 辦理轉讓上述房產的過戶、轉移登記手續,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存量房交易稅款計征申明、房地產交易環節個人所得稅免征申報表、轉移登記申請表及詢問筆錄等辦理房產轉讓所需簽署的相關文件、領取房地產證、辦理買賣公證等手續。
2. 辦理轉讓上述房產的拆遷、征地、置換等手續,如簽訂拆遷、征地、置換合同,領取拆遷征地補償金等
3. 辦理上述房產資料變更、資料撤件、抵押登記手續、簽署變更申請表、抵押物價值確認書等相關文件及領取辦妥變更、撤件、抵押登記的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
4. 辦理上述房產注銷抵押登記手續、簽署注銷抵押申請表及詢問筆錄、領取辦妥注銷抵押登記的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
5. 到銀行辦理還清貸款手續、簽署銀行罰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確認書并代為支付,終止授信額度并簽署相關文件,領取房地產證、注銷房產抵押資料、房地產買賣合同、保險單、還款憑證及付清樓款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資料。
6. 到銀行辦理提前還款申請、打印貸款還款歷史記錄及貸款余額清單、查詢扣款賬號及賬戶余額、開立賬戶及更改密碼,辦理關閉賬戶網銀、電話銀行、手機銀行及取消托收功能的相關手續,簽署相關文件,領取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 到國土部門或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檔案部門打印產權資料電腦查詢結果表,復印房地產證、借款抵押合同等房產相關資料。
8. 到銀行申請贖樓貸款、按揭貸款,簽署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劃款委托書、貸款合同等相關文件,到銀行或其他相關機構查詢打印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及信用報告,收取或指定賬戶收取上述房產的售樓款、贖樓貸款以及買方按揭貸款。
9. 到擔保公司簽署擔保(墊資)贖樓業務申請審批表/報備表、贖樓擔保委托合同、墊資服務合同、借據、確認書、承諾書、授權書等辦理贖樓所需簽署的相關文件。
10. 代為管理房產、收取房屋租金,辦理上述房產的物業管理、水電、煤氣、電話、數字/有線電視、網絡等過戶以及變更的相關手續,到保險公司辦理上述房產的退保手續,代為收取保險金及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11. 到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簽署并領取相關文件。到地產中介簽署買賣協議及相關一切文件并代收定金。
12. 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查詢復印并領取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
上述受托人有轉委托權,所有受托人均可獨立辦理受托事項,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相關手續,我(們)均予承認。上述房產是指法律規定本人份額內房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關于房屋委托書范本二:委托人: ,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
受托人: ,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
委托人與受托人系父子關系,茲委托受托人 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以下列事項:
(房地產權證: 號 ,建筑面積: 平方米,建筑結構:混合,設計用途:住宅 )的房屋他權解除。
1、并以上述房產向金融機構抵押辦理借款簽訂經紀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
2、到金融機構及相關部門領取房地產權證、他項權證及注銷他項權手續、簽訂注銷抵押登記,辦理借款的各項借款手續上簽字、在金融部門的借款借據上簽字、領取金融部門擔保借款;
3、代表委托人出售上述房地產、簽訂買賣合同、繳納相關稅費、調閱檔案、更正登記、辦理房地產權轉移等各項相關事宜;
二、委托人保證所提供材料、證件均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或其他欺詐行為,委托人愿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三、委托期限:自委托成立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委托人在委托期間,委托權限范圍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以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
五、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
關于房屋委托書范本三:委托人: 證件號碼:
住址:
受托人: 證件號碼:
住址:
座落于吉木莎爾縣大有鎮韭菜園子下木塔寺村房屋(四至界限: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下稱“該房屋”)屬于本人(即上述委托人)所有,房屋房產證號碼為 產權證開字第 號,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碼為 。現就出售該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事宜,本人(即上述委托人)在此委托及授權上述受托人代表本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查詢調取并復印房地產和土地所有權的檔案材料。
二、代為簽署有關本人出售該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代辦轉讓過戶相關手續。
三、代辦資金監管或放棄資金監管手續,確認資金監管數額,代收全部房款。
四、代辦網上掛牌,網上簽約的手續。
五、代辦上述房地產和土地所有權轉讓合同的公證手續。
六、代辦房屋地址變更證明。
七、協助買方辦理銀行二手房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手續提取貸款或公積金,將貸款打入受托人的賬戶 。
八、代辦上述房屋的交接事宜(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有線電視等更名手續;)
九、代為辦理領取相關抵押注銷資料、注銷銀行貸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記注銷等相關手續;
十、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交納相關稅費、交易手續費等;
十一、代為與物業管理處辦理更名以及維修基金等更名手續;
十二、代為辦理該房屋買賣和土地所有權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所從事的一切法律行為及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結果,我均予以承認。并承擔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時有轉委托權。 本授權委托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文件簽署、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止, 此委托簽署后,之前與之后簽署的相關委托他人的文件均以此委托為準(最先解釋)。且本人不得隨意撤銷上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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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財政國庫資金集中支付管理單位以及資金額度達到規定直接支付限額餓所有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財政性資金: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財政性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
第四條國庫單一賬戶由下列銀行賬戶構成:
(一)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開設的國庫單一賬戶;
(二)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三)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四)財政部門為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單位零余額賬戶;
(五)按有關規定為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特設專戶。
第五條財政部門是特有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的職能部門,未經財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不得設立、變更或撤消國庫單一賬戶的任何銀行賬戶。
第六條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由財政部門向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和銀行簽發支付指令,銀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
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授權,向銀行簽發支付指令,銀行根據支付指令,在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單位用款額度內,通過國庫單一賬戶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或提取現金。
第七條預算單位按照現行預算管理體制規定原則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八條部門和預算單位的預算批準后,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職能,并按照批復的用款計劃使用財政性資金并接收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九條財政性資金支付應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實行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按定額、專項經費按項目”的零基礎預算加項目預算的編制原則,合理安排財政支出順序。
第二章財政性資金賬戶的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節賬戶的設立
第十條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應按本辦法規定和要求、向財政部門提出設立有關賬戶。
第十一條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開戶通知,具體辦理預留印鑒手續,填制縣財政統一印制的有關申請表,單位自留一份,交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和銀行各一份,財政總預算會計一份。
第十二條預算單位增加、變更、撤消賬戶,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一個預算單位只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
第十四條需要開設特設專戶的預算單位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在銀行為預算單位開設。
第二節國庫單一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國庫單一賬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六條銀行按日將支付的財政性資金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清算。
第三節零余額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直接支付,該賬戶每月發生的支付,于當日營業終了前由銀行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營業中單筆支付在50萬元以上的,應及時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第十八條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授權支付,該賬戶每日發生的支付,于當日營業終了前由銀行在財政部門批準的用款額度內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第十九條預算單位余額賬戶可以辦理財政部門授權預算單位支付額度內的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轉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特殊款項,但不得違反規定從該賬戶向本單位其他賬戶、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
第二十條財政授權支付的支取現金和轉賬業務一律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辦理,支取現金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不得從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存入其他賬戶;銀行應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用款額度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受理預算單位的現金結算業務。
第四節預算外資金專戶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預算外資金專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條預算外資金專戶收入按執收單位設置分類賬戶,按收入項目進行明系核算;支出按預算單位設置分類賬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預算外資金的支出活動。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負責管理預算外資金專戶,銀行根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支付指令,辦理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收入和支付業務。
第二十四條預算外資金除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外,其他預算資金財政專戶只能用于核算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活動。預算內資金不得違反規定進入預算外資金專戶。
第二十五條全面實施政府綜合預算和部門綜合預算。加強預算外資金的“三個統一”,鞏固和完善“兩個中心”的財政改革。既收入統管,支出統付,資金統籌,建立會計核算式財政集中支付中心,完善政府采購中心。
第三章用款計劃
第二十六條預算單位根據批準的部門預算或部門預算控制數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科學編制本年度預算內外收支計劃,財政部門按分月用款計劃辦理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用款計劃包括直接支付用款和財政授權支付計劃用款兩部分。
第二十七條用款計劃按照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編列至“項級”科目;基本建設支出類、科技三項費用類和各項行政事業費中的專項項目(含政府采購的集中采購部分),應列明具體項目。
第二十八條用款計劃中屬于基本支出的按照均衡使用原則編制,屬于項目支出的按照項目實施進度編制。
第二十九條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發生預算追加(減)調整變化,預算單位到財政部門辦理預算調整。如需緊急支付時,由預算單位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預算單位依據批準的用款計劃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請和財政授權支付手續。
第四章財政直接支付
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條預算單位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專項支出、貨物和服務采購支出。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審核確認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無誤后,開具《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通知單》和《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經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簽證后分別送人民銀行和銀行。
第三十三條銀行根據收到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及時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并在資金支付的當日將支付信息反饋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銀行依據財政國庫支付指令,當日實際支付的資金,按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匯總,附實際支付憑證清單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第三十五條預算單位根據收到的支付憑證做好相應會計核算工作。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根據銀行的回單,記錄各用款單位的支出明細賬,并向財政國庫管理機構提供當日按預算單位匯總的付款信息。
第二節工資支出
第三十六條工資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財政部門同銀行簽發支付令,銀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將工資直接支付到個人工資賬戶。
第三十七條工資支出實際財政直接支付的范圍是行政機關單位和財政撥款供給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以及按有關政策規定應由財政供給的其他人員的工資性補助可比照工資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八條工資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規定項目標準及有關政策。
第三十九條預算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每月20日前向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報送下一個月本部門經編制部門和人事部門審核無誤的人員編制、實有人數、工資標準、代扣款項等電子數據及有關表格。
代扣款項是指國家政策規定必須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等款項,國家政策規定之外應由個人繳納的其他款項不列入代扣項目。銀行將代扣款項分別劃入財政部門認定的相關賬戶,同時為各預算單位出具工資明細表,為個人提供工資信息。
第四十條預算執行中,各單位增人增資、減人減資、正常工資變動及津貼變化等情況,預算單位要在變動當月將變動后的人員工資報編制、人事部門審核,并于當月20日前將審核通過的報表報財政部門。
第三節工程采購支出
第四十一條工程采購支出適用于建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中年度財政投資超過一定額度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設備采購、工程監理和設計服務等支出。
第四十二條工程采購支出實際財政直接支付時,建設單位要依據年度單位預算,分月用款計劃和有關支付憑證(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工程項目,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的政府采購批準文件),提出項目支付申請。
本條規定的支付憑證,包括購貨合同或招標采購的中標供貨合同等文件、票證的復印件。預付工程款還需要提供預付工程款支付憑證,工程款還需要提供工程價款結算單;設備材料款還需要提供設備、材料采購清單。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的支付申請書經項目監理審核簽字,按規定程序報預算單位審核匯總。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后,及時填寫《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報財政部門審核。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對預算單位提出的財政支付匯總審核無誤后,及時向銀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由銀行通過零余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第四十五條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應按照有關合同條款,在保修期滿后按程序支付給收款人。
第四十六條建設項目概算及財政預算的調整,要按規定程序審批。對辦理概算或財政預算調整的項目,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核其支付申請,在概算、項目預算調整審批之前,原則上暫停支付資金;在概算、項目預算調整審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復的概算、項目預算支付資金。
第四十七條屬于政府采購范的工程采購支出部分,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后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需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還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履行招標投標程序。
第四十八條貨物、服務采購支出適用于預算單位列入省財政廳頒發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的商品、服務采購支出或雖未列入《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但單次貨物購買或單項目服務金額較大的支出,情況特殊,經預算單位同意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不作為貨物、服務采購支出管理。
第四十九條預算單位單次貨物購買單項服務金額超過3萬元的支出,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
第五十條預算單位依據年度單位預算、分月用款計劃和有關支付憑證,提出支付申請,填寫《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
本條所規定的支付憑證包括購貨憑證、購貨合同、招標采購的中標合同等文件,相關票證復印件。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審核預算單位提出的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無誤后,及時向銀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由銀行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
第五十二條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貨款、服務采購支出,要按照有關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后實行財政直接支付;需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還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履行招標投標程序。
第五章財政授權支付
第五十三條財政授權支付適用于未納入工資直接支出,工程支出貨物、服務采購支出管理的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單位單次和單項購買服務不足0.5萬元人民幣的購買支出;年度財政投資不足15萬元人民幣的工程支出(含建設單位管理費);財政部門批準的其它支出,確定授權支付的范圍。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預算單位月度用款計劃,確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分別向人民銀行和銀行簽發《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
第五十五條預算單位憑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所確定的額度支用資金;銀行憑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控制預算單位的支付金額,并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第五十六條預算單位支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時,填寫《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并及時送交銀行。《財政授權支付憑證》要填寫完整、清楚、印章齊全,不得涂改。
第五十七條銀行支付結算憑證及所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及時辦理資金支付。
第五十八條預算單位支付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可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結算;銀行根據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憑證》確定的結算方式,通過支票、匯票等形式辦理資金支付。
第五十九條銀行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由財政部門按統一與簽訂協議的銀行分行或支行結算,不得向預算單位收取。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條財政部門在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實施。
(二)審批辦理預算單位有關賬戶開設和預留手續。
(三)對預算執行、資金支付、財政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監督。
(四)選擇銀行,會同人民銀行協調預算單位、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六十一條人民銀行在財政年性資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財政性資金支付銀行清算業務的制度規定,配合財政部門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實施。
(二)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辦理國庫單一賬戶收支業務,與銀行按規定進行資金結算。
(三)監督銀行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有關業務。
(四)定期向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報送國庫單一賬戶的收支報表,并與其核對國庫單一賬戶的庫款余額,確保數字一致。
(五)配合財政部門制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制度選擇銀行的資格標準。
第六十二條銀行在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中的職責:
(一)按照與財政部門簽訂的合同和有關規定,及時、安全地辦理零余額賬戶、預算外資金專戶及特設專戶財政性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根據賬戶管理規定,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支付指令和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支付資金。妥善保管財政部門及預算單位提供財政支付的各種單據、資料,并負有保密義務。
(二)按要求開發銀行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并與財政部門聯網,定期向財政部門反饋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信息。向財政部門提供資金支付實時動態監測系統與信息查詢系統。
(三)接受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六十三條市政府、市財政局批準或授權縣財政局批準的特殊事項外,預算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支付申請。
(一)無預算、超預算申請使用資金;
(二)自行擴大預算支出范圍申請使用資金;
(三)未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資金;
(四)申請手續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備,有關審核單位沒有簽署意見或加蓋印章;
(五)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
(六)工程建設出現重大問題。
第六十四條預算單位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性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
第六十五條財政國庫管理機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人民銀行、預算單位、銀行應當加強財務管理,按規定及時對賬。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據本辦法另行作出規定。
因自然災害的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緊急支出的;
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要緊急支出的;
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的支出;
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現行有關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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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房地產管理局(處),分別為本市及相應的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三)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
(四)審核拆遷方案,核發拆遷許可證;
(五)裁決拆遷爭議,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四條、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拆遷單位的資格條件,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以下簡稱三區)的拆遷單位,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格審查后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的拆遷單位,由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處)進行資格初審,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后核發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證書。
第五條、房屋拆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紅線圖,委托拆遷單位進行房屋拆遷調查,擬定房屋拆遷范圍,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立項申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后同意拆遷立項的,《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建設單位將拆遷費用解繳到拆遷單位項目專戶儲存;
(三)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拆遷方案、委托拆遷合同向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房屋拆遷申請表》,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四)拆遷單位根據拆遷公告,在拆遷地段公布有關簽訂拆遷協議、停水停電時間等實施拆遷事宜的通告;
(五)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屆滿后,由拆遷單位對房屋實施拆除。
第六條、從拆遷通告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至停水停電時的搬遷期限,根據被拆遷人的戶數確定:300戶以下的不超過90日、300戶以上至500戶不超過100日、500戶以上至1000戶不超過110天、1000戶以上不超過120日。
個別建設項目,經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對搬遷期限予以調整。
第七條、拆遷當事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需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裁決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申請的日期。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拆遷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拆遷爭議,應在20日內作出裁決,并制發拆遷裁決書。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裁決時間。
第八條、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九條、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派人協助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拆遷工作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筆錄由拆遷工作人員、被拆遷人和協助拆遷人員及其他參加拆遷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實施。
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條、拆遷私有出租以及閑置房屋,所有人不在房屋拆遷范圍地段內居住的,拆遷單位應當向所有人發出私房拆遷通知書。所有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的20日內(所有人在境外的可延長至60日),提交房屋產權等有關證件,提出拆遷補償的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不辦理手續的,按不作產權調換處理。所有人無法通知到的,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經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可實施房屋拆遷,對出租房屋,按達不成租賃關系的有關規定處理。
拆遷依法代管、無主代管房屋,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后,對被拆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50%計算拆遷補償金。
第十一條、拆遷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拆遷單位應當分別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確定債務清償事宜后,方可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有關事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對清償債務未能達成協議的,由拆遷單位參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對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公安、教育、郵政、電信、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戶口遷移、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三章、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三條、《辦法》所稱的原住房使用面積是指住房中分戶門內可供使用的凈面積。
住房使用面積的認定和計算規則見本細則附件。
第十四條、《辦法》第二十二條及本細則規定的住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折算成可安置建筑面積,按1∶1.4折率計算。
第十五條、拆遷三區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自選安置的,可在三區范圍內自行選購下列住宅用房:
(一)已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并取得產權預登記備案卡,銷售建筑面積已經房產登記發證機關核定的商品住宅;
(二)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產權預登記備案卡的預售商品住宅;
(三)已經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住宅。
個別市政公用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由拆遷人在一定范圍內提供房源供被拆遷人選購住房,或由被拆遷人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范圍內自行選購住房。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選購住房中發生買賣糾紛的,應當按照房屋買賣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因此拖延搬遷時間。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選擇自選安置或選擇直接安置并購買安置住房的,其以折算購房資金購買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住房,可免繳契稅。
第十八條、拆遷單位應當根據自選安置被拆遷人所訂立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將自選購房資金支付給住房出售方,由住房出售方出具發票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房地產交易所代開發票(下同)。被拆遷人選購預售商品住宅的,拆遷單位應在被拆遷人搬遷完畢后,方可將全部自選購房資金支付給住房出售方。拆遷單位不得將自選購房資金直接交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得將自選購房資金用于購買安置住房以外的其他用途。
被拆遷人實際支付的購房資金超過自選購房資金的,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在購房時直接交付給住房出售方,住房出售方應當出具發票。
被拆遷人按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選安置低限標準購房后,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三區按結余資金60%的標準,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在被拆遷人住房搬遷完畢后,由拆遷單位直接折算給被拆遷人。
房屋拆遷前,被拆遷人已購買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選安置低限標準的預售商品住宅,至拆遷協議簽定之日其尚未付清全部房款的,可與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將自選購房資金用于支付預售商品住宅房款。還清房款后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按本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選擇自選安置的被拆遷人,應按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予以搬遷。如自選住房未能在搬遷期限內交付使用的,被拆遷人應自行解決過渡用房,拆遷人不給予過渡補貼費和二次搬家補貼費。被拆遷人在過渡期間,應憑拆遷協議向過渡用房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會申報臨時戶口、暫住、計劃生育登記,遵守有關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管理的規定。
選擇自選安置的被拆遷人,因未能在搬遷期限內選定住房或要求將原自選安置改作直接安置的,由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在指定房源中予以安置。
第二十條、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三區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按《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購買安置住房或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按其可安置建筑面積乘以安置住房基本造價的2%,拆遷人應按被拆遷人可安置建筑面積乘以安置住房基本造價的20%,解繳公用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被拆遷人確定購買或調產安置住房后,拆遷單位應代拆遷人向安置住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解繳維修基金;被拆遷人在辦理安置住房入住手續時,向當地房管部門解繳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由當地房管部門統一匯集后解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維修基金專戶。住房公用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按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辦法》所稱私有自住用房,是指所有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的住房。
由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的住房,經所有人書面同意,可由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或直接安置。
第二十二條、《辦法》所稱私有閑置住房,是指所有人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無常住戶口或雖有常住戶口,并非實際居住使用的住房。
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用房,其承租(借住)人不符合《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使用人條件的,拆遷時按私有閑置住房對待,對該承租(借住)人不予安置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私有住房,對僅擁有公用部位面積的所有人,不能選擇自選安置或直接安置,對被拆除的公用部位面積按《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作價補償標準,由拆遷人予以作價補償。
第二十四條、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三區應發還產權并予以騰退歸還落實政策的私有住房用房,對使用人的安置,適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但使用人實行自選安置時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部分不予折算。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對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直管公有住房。所有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作價補償標準,由拆遷人予以作價補償。
第二十五條、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三區帶戶發還產權并繼續保持租賃關系落實政策的私有住宅用房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使用人的安置,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并選擇自選安置的,其自選調產住房的折算購房資金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調產住房價格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40%計算,自選調產購房款在折算購房資金中核減,核減后的資金額度為拆遷人應當提供給所有人的自選購房資金。被拆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被拆舊料歸拆遷人所有。
(三)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并選擇直接安置的,其易地調產住房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調產新房建筑面積與可安置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新房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40%,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調產新房建筑面積大于可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結算;舊房建筑面積大于新房建筑面積(減去易地安置可增加的面積)部分,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200%結算。
(四)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被折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作價補償,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200%作價補償,補償后不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條、拆遷三區不涉及私房落實政策的其他私有出租(出借)住房,已經當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的,租賃雙方應當按租賃合同的約定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租賃合同對遇城市房屋拆遷時租賃關系處理未作約定且雙方未能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使用人,可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行自選安置或按《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購買直接安置住宅用房,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低限標準的,按低限標準予以安置。對使用人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部分不予折算。
(二)使用人不按第(一)項規定實行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直接安置低限標準作易地直管公有住房安置。
(三)所有人要求調產并選擇自選安置的,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選調產住房的折算購房資金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調產住房價格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60%計算。自選調產購房款在折算購房資金中核減,核減后的資金額度為拆遷人應當提供給所有人的自選購房資金。被拆舊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被拆舊料歸拆遷人所有。
(四)所有人要求調產并選擇直接安置的,其易地調產住房可增加使用面積標準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調產新房建筑面積與可安置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60%,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調產新房建筑面積大于可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結算;舊房建筑面積大于新房建筑面積(減去易地安置可增加的面積)部分,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50%,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結算。
(五)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的,被拆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50%作價補償,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作價補償,補償后不再安置住房。
私有出租(出借)住房拆遷時,被拆遷人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的,在依法補辦租賃登記手續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前,人民法院對私有出租(出借)房屋使用權糾紛雖已作出限期歸還房屋使用權判決,但至拆遷公告公布之日限期歸還的期限未滿或期限已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果的,仍按出租(出借)私房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拆遷已按房改成本價或按房改綜合價、標準價購買并按房改成本價作了銜接補購的自住住宅用房,對所有人的拆遷安置補償辦法,按《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拆遷按房改標準價購買但未按房改成本價銜接補購的自住住宅用房,被拆遷人要求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擇自選安置或按《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改作直管公有住房易地直接安置的,其被拆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作價補償款,按被拆遷人和產權單位的產權比例分配。被拆遷人要求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實行產權調換并選擇直接安置的,應按拆遷時房改成本價和售房政策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辦妥銜接或補購手續;被拆遷人逾期未辦理的,視作放棄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三區住宅用房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與直接安置的可安置使用面積應不低于下列標準:
(一)自選安置的使用面積為33平方米或人均11平方米(簡稱自選安置低限標準);
(二)直接安置的使用面積為28平方米或人均9平方米(簡稱直接安置低限標準)。
前款規定的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不適用私有閑置住房、出租(出借)私房的所有人或在三區范圍另有住房的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的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由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拆遷時三區住宅用房使用人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低限標準的,視為居住困難戶,按下列辦法予以安置:
(一)居住困難戶選擇自選安置的,在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購房資金時,其可安置使用面積按自選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計算,但對自選購房資金的結余部分不予折算;
(二)居住困難戶選擇直接安置的,按直接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作直管公有住房直接安置。如要求按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安置住房的,其購買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可按自選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部分應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三十一條、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原住房使用面積易地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三區公有住房使用人原住房為磚混二等及磚混二等以上結構成套房的,可按原住房使用面積再增加10%。
前款直接安置中,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或不作產權調換的,按《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原住房使用面積加上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使用面積,低于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的,按低限標準予以安置,但其拆遷原址以外另有的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由拆遷人對所有人作價補償后,住房產權歸拆遷人所有。
對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直接安置,直接安置的面積小于直接安置房源住房面積的,使用人應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擴房安置,擴房安置部分住房的產權處理等有關事宜按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使用人不擴房安置的,不予直接安置住房,但應根據其原住房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45%,由拆遷人發給安置補貼費。
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落實政策私房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或房改住房的,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戶”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住直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租賃合同為單位認定;
(二)租住單位自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單位住房安排調整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的住戶名單為單位認定;
(三)租住涉及落實政策私房的,以房地產管理部門落實政策通知單認定的使用人為單位認定。租住其他私房的,以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為單位認定;
(四)私房自住的,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認定。《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前,被拆遷人常住戶口分立,實際居住,互不穿房可自然分割,各自獨立生活,有可供使用的廚房或拼用廚房,可按分立戶口認定。被拆遷人在本市另有公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的,不作分戶認定;
(五)居住成套住房的,按一戶認定;
(六)在房屋拆遷范圍內,使用人以同一戶名(含夫妻雙方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既租住公房又租住或有自住私房的(含落實政策私房),合并計算原住房使用面積后作一戶認定。
第三十四條、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購買安置住房、實行產權調換以及自行出資增加安置面積的被拆遷人,可憑拆遷安置協議,提取其在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并可申請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五條、對根據《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作易地直接安置直管公房的使用人,如因安置住房套型和房源限制減少可安置使用面積的,拆遷人應根據其減少的可安置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三區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45%,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安置補貼費;如房源許可,使用人要求就近上靠安置的,其就近上靠的使用面積不超過3平方米(含3平方米)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45%購買,超過部分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購買,其購買部分產權歸個人所有。安置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門與使用人辦理安置住房租賃手續時,在《寧波市國家直管公房住宅租賃合同》補充條款欄加注個人所有的面積數。個人所有的面積部分不需繳住房租金和住房保證金,但需按私房標準繳納住房維修費。使用人按房改政策購買該套住房時,個人所有的面積部分不需購買。
第三十六條、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使用人,一般不予分套安置。使用人要求分套安置的,按該戶可安置使用面積分套安置。分套后各套使用面積之和不足或超過可安置使用面積的處理辦法,按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公有住宅用房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將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改作使用人自己經營非住宅用房的,其經批準的非住宅用房部分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和支付辦法,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拆遷人還應按《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使用人非住宅拆遷的經濟補貼和經濟補償。使用人住宅用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按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減去已改作非住宅用房面積的剩余使用面積,加上《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計算。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低限標準的,應對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按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的要求,扣除住宅用房使用面積后再作非住宅用房補償。不作扣除的,對使用人要求增加住宅用房安置面積的部分,應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公有住宅用房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將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遷時,拆遷人對商借人不予安置補償。對使用人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部分,拆遷人應對使用人按前款規定計算和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予發給非住宅拆遷的經濟補貼和經濟補償。使用人住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按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減去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面積的剩余使用面積,加上《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計算。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低限標準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用房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物價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被拆遷人在取得經濟補償金一年時間內,以經濟補償金建造非住宅用房的,不計投資方向調節稅;購買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繳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契稅。
第三十九條、拆遷三區按市物價局和房地產管理局規定的租金標準租賃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賃雙方不再保持租賃關系的,按下列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篇8
一、總說明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三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
四會計報表的編審
五附件
第一部分總說明
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
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
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會計制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
第二部分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序號編號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101現金
2102銀行存款
3105應收票據
4106應收賬款
5108預付賬款
6110其他應收款
7115材料
8116產成品
9117對外投資
10120固定資產
11124無形資產
(二)負債類
12201借入款項
13202應付票據
14203應付賬款
15204預收賬款
16207其他應付款
17208應繳預算款
18209應繳財政專戶款
19210應交稅金
(三)凈資產類
20301事業基金
21302固定基金
22303專用基金
23306事業結余
24307經營結余
25308結余分配
(四)收入類
26401財政補助收入
27403上級補助收入
28404撥入專款
29405事業收入
30409經營收入
31412附屬單位繳款
32413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33501撥出經費
34502撥出專款
35503專款支出
36504事業支出
37505經營支出
38509成本費用
39512銷售稅金
40516上繳上級支出
41517對附屬單位補助
42520結轉自籌基建
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現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事業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并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后,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并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4.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2.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于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節后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項目。
第105號科目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
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同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3.事業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
第106號科目應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2.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08號科目預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2.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預付款項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以將預付的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110號科目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第115號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
2.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
(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日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按照采購材料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就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采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于正常的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于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于事業用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6.本科目應按照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賬,并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116號科目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生產并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2.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3.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模設置明細賬。
第117號科目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
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
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3.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安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本科使用方法:
(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124號科目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6.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明細賬。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余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2號科目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2.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貸款時,借記“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各單位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203號科目應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科目適用于實際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
2.單位購入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賬單,借記有關支出(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單位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沖應墳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4.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明細賬。
第204號科目預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7號科目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置明細賬。
第208號科目應繳預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范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210號科目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各單位應按所交納的稅金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其中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其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等專欄。
2.單位一般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時,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有關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詳見“材料”科目說明。有關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詳見“經營收入”科目說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余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
(三)凈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2.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對于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對外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基金);同時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用材料、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入、自制、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第303號科目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
2.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種類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經營支出--社會保障費”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醫療基金”科目。提取修購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或“經營支出--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科目,貸記專用“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事業單位按規定比例從當年結余詈提職工福利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職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事業單位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對于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單位應設置輔助賬進行登記并核算其繳納、使用及余存情況。
4.使用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5.期末,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
6.本科目應按專用基金種類設明細賬。
第306號科目事業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外各面收支相抵后的余額(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2.期末,計算結余時,應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外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貸記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307科目經營結余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2.期末計算經營結余時,應將“經營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銷售售金”科目。
3.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實現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則為經營虧損。
4.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余全數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如為虧損則不結轉。
第308科目結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本科目一般應設置“應交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等明細科目。有所得稅繳納業務的單位計算出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科目。單位計算出應提取的專用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專用基金),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3.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余額,為未分配結余。
5.分配后,單位應將當年未分配結余,全數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單位年終結賬后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算,并在會計報表上中以注明。
(四)收入類
第401號科目財政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為加強預算資金的核算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使用財政補助時,應按計劃控制用款,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款”、“項”用途如需調整,應填寫“科目流用申請書”,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2.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5.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明細賬。
第403號科目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啞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4.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404號科目撥入專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撥入專款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將本科目與“撥出專款”、“專項支出”科目對沖,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其余額按撥款單位規定辦理。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405號科目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單位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主管部門要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財政部門核準,預算外資金實行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取得收入時,應按核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和本科目。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本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事業單位應根據事業收入種類或來源,設置明細賬。
第409號科目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是否屬于本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按銷售時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沖減經營收入。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5.單位可根據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也可以并設若干總賬科目。
第412號科目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2.單位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繳款退回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方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413號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單位實際收到數額予以確認。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如“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捐贈收入”等設置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10號科目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2.事業單位撥出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撥出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對附屬單位撥付的非財政性補助資金或專項資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應按所屬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502號科目撥出專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單位的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撥出專項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所屬單位報銷專款支出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1)專項資金如系上級單位撥入的,則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本單位用自有資金設置對所屬單位的專項撥款,按資金渠道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所屬單位尚未報銷數。
5.本科目按所屬單位的名稱或項目設置明細賬。
第503號科目專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其他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數。
2.專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課題經費、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指定項目或用途的支出。
3.事業單位按指定的項目或用途開支工、料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項目完工向有關部門單獨列報時,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按專款的項目設明細賬。
第504號科目事業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實際支出。有財政補助收入的事業單位,其財政補助資金必須按擬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變資金用途。
2.事業支出應按以下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3.事業支出的報銷口徑規定如下:
(1)對于發給個人的工資、津貼、補貼和撫恤救瀏費等,應根據實有人數和實發金額,取得本人簽收的憑證后列報支出。
(2)購入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他各種材料可在領用時列報支出。
(3)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管理部門支付的工人經費,按照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每月計算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4)固定資產修購基金按核的比例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5)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后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4.發生事業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當年支出收回時作沖減事業支出處理。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業務成果或產品成本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5.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應正確劃分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界限。對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歸集,對于不能分清的,應按一定標準進行分配,不得將應列入經營支出的項目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
6.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505號科目經營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單位已銷產品實際成本。
2.經營支出一般應按以下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經營業務種類較多的單位,應按經營業務的主要類別進行二級明細核算。
3.事業單位發生各項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有關科目。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結轉已銷經營性勞務成果或產品時,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全部轉入“經營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按單位經營業務的主要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509號科目成本費用
1.本科目核算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應列入勞務(產品、商品)成本的各項費用。
2.業務活動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產品驗收入庫時,借記“產成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經營類別或產品品種設置明細賬。
4.對于成本核算業務較復雜的單位,可根據需要自行設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號科目銷售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提供勞務或銷售產品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月末,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計算出應負擔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或“事業結余”科目,借記“經營結余”或“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產(商)品類別或品種設置明細賬。
第516號科目上繳上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屬于上級單位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的標準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2.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年終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
第517號科目對附屬單位補助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2.對附屬單位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補助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借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接受補助的附屬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
第520號科目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經批準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其所籌集并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