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材料范文

時間:2023-12-05 17:33:5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積金貸款材料,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公積金貸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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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夫婦雙方單位情況證明一式兩份。

3、夫婦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簿復印件一式兩份。

4、借款人自籌30%以上的購房資金證明或預付款收據復印件一式兩份。

5、夫婦雙方結婚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復印件2份,未婚的由單位出具未婚證明1份,結婚證丟失的,且年齡較大的由單位出具證明。

6、購房合同。

7、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和證明;房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房屋估價證明,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其他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篇2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貸款 流程管理 建議

一、引言

隨著近年來我國房價的不斷攀升,住房公積金貸款成為我國城市居民購買房產的主要資金來源。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推廣,有效拉動了內需,促進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改善了我國城市居民的生活條件。但同時,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既有體制制度層面的也有操作層面的,本文作者結合多年工作經驗,指出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所存在的不足,從流程管理的角度出發,為貸前、貸中、貸后管理三個方面給出合理化改革意見,為改善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提供有益的參考,同時為其他貸款業務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鑒。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特點以及管理的基本原則

當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分為自營性住房貸款和委托性住房貸款,這兩類貸款的性質及特點各不相同。自營性住房貸款是以銀行的信貸資金為來源的住房貸款,這一類貸款的執行者和風險承擔者都是商業銀行,貸款的利率由人民銀行確定,貸款的申請條件須由各商業銀行總行按照人民銀行要求確定;委托性住房貸款則是以職工繳納的公積金存款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這一類貸款的執行者是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風險承擔者是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的利率是政策性優惠利率,貸款申請條件由各地公積金管委會確定。通過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所具備的特點,我們可以總結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應該具備的原則。

首先,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具備安全可靠性原則。這是任何貸款業務都必須具備的首要原則,公積金貸款業務作為貸款業務的一種,必須具備這一基本原則。安全性指的是借款對象必須具備應有的還本付息的能力;可靠性指的借款對象必須有良好的信譽,只有保證了安全和可靠,才能保證貸款的償還。

其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我國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專門法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期限、額度、適用范圍、劃款方式等都必須遵守這部法律。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還必須符合我國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立的政策要求。

第三,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遵守服務居民的原則。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的宗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廣大居民的生活條件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目的所在,只有保證了服務人民的原則才能實現住房公積金貸款設立的目的,也才能體現我國國家制度的優越性。因此,在保證安全可靠、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還需要遵循服務居民的原則。

三、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升溫以及房價的不斷上漲,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在我國發展迅速,為拉動內需、改善人民生活條件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下面就從貸前、貸中、貸后三個流程進行分析。

1、貸前風險評估問題

貸前風險評估問題指的是在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需要充分合理地評價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以及還款的信譽。一方面,個人信貸消費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有很長的發展歷史,有很成熟的信用評價體系以及風險預警體系,但我國的個人信貸消費尚處于起步探索階段,公積金貸款系統與銀行征信系統相互孤立,不能實現實時的信息共享,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殘缺不全,只能依靠職工所在單位所出具的征信證明。而工作單處于員工福利的考慮,往往會夸大員工的信用等級,造成銀行對貸款人信用評價的不實,給公積金貸款帶來巨大風險;另一方面,住房貸款消費屬于長期信用消費,需要以借款人長期穩定的收入作為保障,但借款人很難對貸款人未來幾十年的收入變動做出科學合理的判斷,這都會給銀行的貸前信用風險評估帶來巨大的困難。在這兩方面因素的影響下,我國不斷出現住房公積金貸款違規業務,一些人員虛開信譽證明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有一些金融機構高估了貸款者的還款能力和收入水平,給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2、貸中的規范性問題

貸中的規范性問題主要指的是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內部或者外部操作不當造成的不規范的問題。這類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電子信息錄入錯誤,紙質檔案管理混亂。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申請人出具的材料本身就有錯誤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業務辦理人員責任心不強,專業能力低下,不能夠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規范合理的錄入電子信息,保管好紙質檔案信息,給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帶來諸多不便,造成了管理的混亂。

第二,貸款管理中部門不協調。公積金貸款涉及到很多部門,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要想規范公積金貸款管理,必須協調好各方面的業務關系,理順業務流程,進行統一規范的業務培訓。

第三,一人多貸問題。出現這種問題主要是申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違法違規操作,隱瞞個人收入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從銀行騙取公積金貸款,給銀行的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混亂。

3、貸后的還款問題

當前我國的經濟總體發展速度放慢,特別是經歷全球性的經濟危機之后,公積金的還款問題更是成為了公基金管理的重中之重。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是大額一次性發放的,而還款則是小額按月進行的,是一個長期連續的過程,需要以借款人長期穩定的職業收入作為保障,一旦借款人出現了工作或者人身的意外,喪失還款能力,會給借貸銀行帶來巨大的風險。特別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的變化遇到了越來越多的外界影響因素,給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巨大的挑戰。

篇3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借款人家庭還貸壓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復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并將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發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蛲顺龅捅5?,按享受低保月份據實計算貼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騙取貸款貼息的,收回貼息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貸款貼息資格,同時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復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并將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發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據實計算貼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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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貸款操作,有效防范貸款風險,保證貸款資產安全,根據《長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是指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繳存須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三)自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日起向前推算,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須滿十二個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造成斷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并恢復逐月繳存的,該斷繳期間可視同連續繳存。

對申請貸款時所在單位連續欠繳超過三個月的借款人,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中心)不予貸款。

第三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條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內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按以下情況區分確定:(1)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于購房款總額的30%;(2)購買存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估價值較低值的60%,但所購住房房齡在10年(含)以內的,貸款額度可以提高到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估價值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預)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自籌資金比例按以下情況區分確定:(1)購買商品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購房款總額的60%;(2)購買存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交易價格與估價值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購買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借款人購買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商品住房開發單位應當已與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以下稱《合作協議》),且借款人購買的成套商品住房應在《合作協議》范圍內。

第六條 借款人購買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存量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售房人已就該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齡不超過29年;

(三)售房人對該交易房屋具有完全處置的權利;

(四)該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轉讓。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購買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一般采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擔保方式。

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以本次貸款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認可的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評估的,為保證評估價值的真實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辦理,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八條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資總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確定。

第九條 《辦法》第九條所稱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如果借款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延長法定退休年齡的,貸款期限可相應延長,但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借款人購買存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加上所購住房房齡不得超過29年。

第十條 職工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執行同期首套公積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身份證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戶口簿、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單身證明或聲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如果戶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實單身,還需提供離婚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護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貸款發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確定的還款方式不再變更,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還款賬戶發生變化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新的還款卡(折)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新的還款賬戶自辦完變更手續時生效。

借款人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申請變更,以便中心及貸款銀行與借款人聯系。

第十三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償還一年后方可辦理提前還款;公積金貸款償還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況,須經中心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提前還款。

《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規定數額是指人民幣五萬元。借款人辦理部分還款后,可以選擇月還款額不變、還款期限縮短,也可以選擇還款期限不變,月還款額減少。

第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銀行有權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責任。借款人或擔保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在還款期內,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請借款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將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轉讓、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還款期內,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六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貸款銀行根據中心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將抵(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篇5

二手房組合貸款目前可執行銀行較少,并且業務還沒有得到優化,但畢竟是繳納公積金的居民最省錢的購房融資渠道,如果輕視了它,則要承擔少則幾萬元多則十余萬元的利息。易貸中國在部分房貸借款人的在線咨詢中得知,不少居民對于二手房組合貸款的一些要點問題并不明晰。在這里,以北京為例我們予以簡單解析。

問題一:北京二手房組合貸款的辦理方式有哪些?

解讀:目前北京市二手房組合貸款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辦理。一是通過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擔保獲得貸款,在契稅辦理完結、建委出具領取通知單、中介公司出具過戶證明后,資金劃入賣方賬戶。二是不通過中介的二手房交易,是以抵押擔保模式,在辦理完產權過戶并完成抵押登記后,資金劃入賣方賬戶。后者相對較為繁瑣,因產權辦理需完成,購房者應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

問題二:哪些人群適合申請二手房組合貸款?只要交納公積金就可以嗎?

解讀:一般來說,凡是在北京繳納公積金的企事業單位員工,均可享受二手房組合貸款。如果居民的公積金繳存額度較高,那么購買高總價、優質地段房屋的借款人省息受益將更為明顯。對于大多數購房者而言,房價越高,需要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就越多,如能更多轉化為公積金貸款,無疑省字當頭。

問題三:組合貸款中,公積金部分最多可以申請多少?

解讀:這是申請群體最為關注的焦點問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公積金貸款單筆發放的家庭上限額度為80萬元,但卻有條件限制,需要借款人繳存公積金已滿一年,并且每月的個人繳存額不低于500元,如果單單申請公積金貸款,很多中低收入人群無法滿足融資需求,而組合貸款中超出公積金的部分則可以由商貸填補,直接減輕了二手房購房者的首付壓力。

問題四:在申請二手房組合貸款時,申請者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解讀:打有準備的仗,方能不慌不亂,組合貸款亦是如此。在申請組合貸款時,公積金貸款材料及商貸材料均需準備,其中主要包括:購房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購房合同正本以及首付款收據等,還有賣方的房產證(含共有權證)、有效身份證明等。提交申請時,交易雙方必須已經遞交過戶申請,并取得交易契稅憑證、領證(房產證)通知書、過戶證明等。

問題五:較之純商業貸款,二手房組合貸款到底能省多少錢?

解讀:首先應當指出,目前北京市首套房商業貸款普遍執行基準利率,5年期以上6.8%,3~5年期(含)為6.65%,1~3年期(含)為6.4%;而公積金貸款則執行5年期以下4.2%、5年期以上4.7%的標準,兩者差異較為顯著。以70萬元公積金貸款、30萬元商業貸款的首套房組合貸款為例,假定貸款期限為25年期,來對二手房組合貸款及純商業貸款做一對比,如附表所示。

問題六:申請二手房組合貸款,涉及哪些具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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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工作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不得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向受托銀行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簽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協議,并在其中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為了更好的滿足城鎮居民購房貸款的需求,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業銀行共同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收益和風險按貸款比例分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可由售房單位提供保證并辦理抵押備案。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三)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可具體參照以下幾個因素計算確定:

(一)借款人貸款總額(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房價×80%;

(二)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2×貸款年限×30%;

(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可貸額度=房價×8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第九條 貸款期限的確定一般參照借款人貸款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貸款人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證明材料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在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受委托銀行。準予貸款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銀行辦理以下手續:

(一)將自籌資金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存款戶內。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或《保險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并由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

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與受托銀行簽定的委托貸款協議,向銀行下達委托貸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 受托銀行按照協議約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達的《委托貸款通知單》為借款人辦理劃款手續。

第五章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再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為個人同時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商業性貸款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期限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貸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的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合同由受托銀行分別簽定。受托銀行應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比例計算歸還本息和分攤相應的風險。組合貸款的擔保和保險為同一標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的(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憑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歸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到期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罰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展期。第七章 貸款的擔保和保險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一次性辦理抵押和保險手續。借款人以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部用于貸款抵押,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率根據有價證券性質在70%-90%以內確定。采取第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受托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受托銀行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抵押房屋遇統一規劃拆遷時,抵押人應事先通知貸款人,并將回遷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價值重新辦理抵押。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自辦畢質押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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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時,如果全款的金額不夠的話,很多人都會銀行貸款購買。那提取過公積金還能貸款嗎?帶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公積金提取后,還可以貸款的。僅僅是公積金提現,而沒有使用過公積金貸款,這種情況可以按照首套房公積金貸款的標準來辦理。但是因為公積金提現過,那么賬戶余額就會較小,可能會影響到公積金能貸款的額度。

另外,公積金一般是不能用來支付首付款的。不過在買房以后,購房人能拿著自己的《購房合同》以及購房發票等材料去辦理支取。假如申請人確實手中沒有足夠的錢支付首付款,需要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來支付;申請人只能先向親戚朋友借錢付了首付,拿到相關證件后辦理貸款,然后再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還借款。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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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勞動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資源、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基礎上浮動確定。每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全面、準確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注銷等手續。

工商、勞動保障和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即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尚未被新單位錄用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職工被新單位錄用后,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和轉移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等手續,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十日內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二十日內予以辦理。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后,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不受影響。

第八條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提取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尚未還清并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職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準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時,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單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時,應當在明確其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計算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時,職工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基數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二條市公積金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等重大事項前,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或者通過媒體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三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于每年八月向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為單位和職工查詢本單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提供便利服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四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的上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報,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的情況、財務報告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受托銀行和擔保機構應當嚴格履行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規范,為單位和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供便利服務。

前款所稱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專業擔保的機構。

第十六條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后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企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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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支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買自住用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262號令)(以下簡稱條例)以及省政府有關房改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指按條例規定由陜西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批,委托陜西省建設銀行房信部運用公積金資金向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三條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所有實行房改并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購買自住用房資金不足需要借款時,均可由其所在單位出面向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申請貸款時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的購房合同、證明或批準文件;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規定償還本息的能力;

3.購置住房所需全價款30%以上的自籌資金;

4.住房公積金已按規定足額存入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五條  單位出面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須向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本單位申請人的下列資料:

1.貸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

2.貸款人職業、職務、年齡及收入證明,配偶的職業及收入證明(單位列表提供);

3.貸款人繳交的住房公積金證明(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

4.房改部門批準的售房文件及權威部門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

5.合法的購房合同、協議;

6.房屋平面圖及規劃審批文件(新建房屋提供);

7.首期交款證明。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六條  職工個人貸款額度不超過下列三條中任一條:

1.每職工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萬元;

2.職工貸款總額度不超過所購住房個人承擔部分價款的70%;

3.職工貸款額度不超過職工退休年齡內應繳納公積金的2倍。

第七條  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部《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利率等問題的通知》(銀傳〔1999〕45號)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1?30年;貸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4.14%,5年以上年利率4.59%。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實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今后如有變化從其規定。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八條  貸款程序1.貸款申請人填寫《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并提交所需材料,由職工所在單位統一向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報;

2.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包括:是否批準貸款申請及貸款額度);

3.貸款申請批準后,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審批意見轉交受托銀行。受托銀行按照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意見向申請單位辦理借款事宜。貸款數額隨確定數量逐筆劃轉。

第五章  貸款擔保及償還

第九條  借款人辦理借款時,必須進行擔保,擔保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由受托銀行執行。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  一次還清本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按月均本法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還款次數+(貸款本金?已還本金)*月利率第十一條  還款方式:由借款人所在單位負責按月組織償還。

第十二條  借款期間,如借款人調出、辭職時,所貸款必須一次還清本息。

第六章  違約及處置

第十三條  借款合同期滿,借款單位未按合同約定還清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連續二次以上未按合同約定的分次還款計劃歸還本息的,首先停止該單位公積金提取業務,再由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從其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抵扣,不足部分由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同廳有關處室從其單位經費中扣還。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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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

自20世紀90年代初,上海市成功借鑒新加坡的經驗,在全國率先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我國各大城市各地區均以較陜的發展勢頭開展開來。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城鎮住房融資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對我國城鎮居民住房和推進住房改革的進程發揮了巨大的重要。然而在住房公積金的運作過程中不斷出珊一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現象,部分個案性質甚為惡劣。本文將從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缺失這一源頭分析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下存在的問題,茲在促進其完善、規范化運作。

一、住房公積金及其管理制度

我國住房公積金是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學習新加坡應用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成功經驗,并根據我國特有的國情的一種公民義務性、長期性的儲蓄制度。住房公積金是在職員工及其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具體表現。每一位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而職工所在的單位電必須按照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為職工補助繳納住房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計入職工名下的公積金存款賬戶。住房公積金是有特別的用處的,用于職工個人翻建、大修、建造、購買自住住房,不可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我國法律規定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保障性、強制性、互、長期性的特征,規定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內的單位及職工個人必須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及管理等集多種經濟活動為一體的房地產業也不斷得到重視和發展,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亦不斷得到重視,而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順利、發展迅速并取得一定成效,主要表現在:其覆蓋率不斷擴大、規模不斷擴張;在支持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缺失導致的問題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亦在不斷提升,雖然貸款的總規模仍然較小,但是依然存在潛在的風險。不僅如此,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的擴大,許多問題日益凸顯。換句話說,在我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中,由于條件的缺失仍然導致許多管理問題的產生。

1、風險管理的缺失導致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較大

當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尚未涉及關于貸款者的無力償還、信用低、抵押物評估等方面的制度,導致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仍然較大。具體來說有三點:一是借款者的償債能力風險,由于我國各行業、各地區發展不平衡以及職工個人的原因并不具備所需的償債能力,貸款存在風險;或是職工個人突發變故,導致無法順利償債的狀況。二是借款者的信用風險,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需要提供擔保,從而保證貸款資金的安全并且對借款者進行約束,然而由于我國相關的信用體制尚不健全,導致信用問題屢屢發生,譬如借款者本身無誠信意識或是很淡薄。三是借款者抵押物方面的風險,當借款者由于種種原因無法順利償債時,貸款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以擔保的資產折價變賣、拍賣來進行償債。但是如在貸款時,貸款者對該資產或者該抵押物的評估不準確,一旦發生借款者無力償債時,可能導致變賣、拍賣抵押物仍無法償還借款者所欠款目。

2、監管機制的缺失導致違規發放貸款、擠占挪用貸款資金的現象仍然存在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無嚴格的內控機制,通過內部補賬,補簽、修改合同等方式占用、挪用資金的現象較多出現,甚至有部分工作人員捐款而逃,譬如,之前名震全國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所涉及金額1.2億元,用于豪賭。而在這樣腐敗現象屢屢出現的情況,我國的財政、銀行監督機構卻如同虛設,監管手段與監管本身的缺失,導致腐敗現象滋生。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使用,需要進行嚴格的審批程序,并且財政部門對所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與使用情況有進行監督的職責,銀行作為考核機構也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進行嚴格把關的職責。然而實際上,財政部門暗度陳倉甚至明目張膽縱容挪用公積金的現象,而銀行的監管力不足或是根本不管,在如此總體監管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員素質低下的情況,為住房公積金被挪用提供了主客觀的條件。

3、住厲公積金提取管理制度的缺陷導致其使用率并不高

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制度客觀存在的不合理方面,譬如,職工在購房時無法要求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若職工使用商業性貸款需限制其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或其配偶可按規定提取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提前還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這些規定都是存在不合理的,使得職工在真正提取和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時存在種種不便之處,部分職工圖方便直接進行商業貸款、部分職工在提取和使用中遇到種種規定不符等情況的發生導致職工繳存的個人公積金越多,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時所承擔的實際利率越高;公積金稍有余額的職工舍棄辦理公積金貸款而選擇商業貸款等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職工明顯將公積金的貸款拒之門外,稍不慎跨入門內的缺失承擔超額的貸款利率,造成了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的現象。

4、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尚不夠廣、二次分配不公導致社會不公平擴大化

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對象是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內的單位職工,而社會上的自由職業者、個體經營戶以及農民尚未納入這個群體。我國的實際情況是農民尚占很大一個群體,并且在尚未納入住房公積金保障范圍內的這部分軀體有相當一部分是屬于低收入群體,亟需有利的保障。因此這部分群體由于缺乏住房公積金而被迫以低于市場利率水平進行儲蓄,而在進行翻建、大修、建造、購買自住住房時又被迫以較高的貸款利率進行貸款。同時,由于我國目前各地發展不均、不同行業發展不均等形勢下,再加上職工個人的工資情況不一,而職工和企業繳存的公積金是按照只夠收入的一定比例繳存的,因此,容易造成二次分配不公,最終導致處于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不同崗位的職工收入差距日益擴大。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措施

1、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管理

近年來,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規模急劇擴張,貸款總規模

較小,因此,貸款呆壞賬數額相對較少,潛在的風險尚未釋放。但是這并不說明我們就可以忽視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管理。當前,對于如何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存在的風險,實現“有貸必應,貸出必還”已經成為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的重要難題之一。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應該加強相關的貸款風險管理,具體的改善方向即是根據所存在的貸款風險來源,具體分為三方面:一是提升對借款償債能力的具體考察,對于抵償債能力的職工根據其自身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貸款數額。二是完善對職工的信用情況管理,各銀行間的顧客信用信息情況互相相同,同時對借款者的信用情況在貸款前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信息完全交流,根據信用情況做出是否給予貸款的決定或是貸款數額的決定。三是提高對抵押物的評估能力,通過評估能力提升的相關培訓、建立評估專家隊伍等方式提升對借款者的抵押物的評估能力,精確評估情況,預防出現借款者無力償債時變賣、拍賣抵押物仍無法償還借款者所欠款目的情況。

2、從完善內控機制入手,強化各方監管機制

若想從源頭上杜絕違規發放貸款、擠占挪用貸款資金等現象,需要從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部管理人手,建立和完善各項內控機制,如完善管理監管與內部審計職能,提高管理中心人員的工作效能,并追查財政部門、銀行機構的相關責任。提升財政部門、銀行機構的監管職能,同時配套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配合能力,共筑起公積金安全的“防火墻”。具體來說,可以從四個方面來完善與強化各項機制:一是建立合適的職責分離制度、完善的崗位管理制度。建立起各崗位的責任體系以及考核標準,對各崗位人員的工作績效進行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各人員的薪酬相掛鉤。二是建立完善的嚴密的內審管理與內控制度,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權利運行、職責履行隋況等方面采取動態的監督,對會計、財務、審核等重要崗位人員采取輪崗、分工明確的制度,同時輔以透明明確的獎懲制度,防止的現象。三是健全各方監管制度,相關部門如財政部門、銀行機構等必須各施其職,在公積金的提取與使用的過程中表現出謹慎的態度,保證公積金的有效性、嚴肅性、適應性與審慎性,確保住房公積金的規范運行。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監管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與各大主流媒體合作,及時披露不正規運作的信息,發揮監管辦的重大影響力,提升運作的透明度。

3、創新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及貸款管理,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

針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制度的缺陷導致其使用率不高的現象,主要從創新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以及公積金貸款管理來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當前規定是住房公積金可用于個人翻建、大修、建造、購買自住住房方面,筆者認為可擴大至支付住房租金,甚至對于通過審核的低收入家庭,還可用于房屋的維修、物業管理費等方面。二是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要求,特別是對于通過審核的低收人家庭,可放寬規定,允許其按月或按年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于租房等用途。三是簡化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使操作簡單化,可以只憑借職工個人的相關材料到貸款銀行與之簽訂相關房貸委托書,銀行根據委托書定期從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自動扣款,條件允許可以開發相關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軟件,用戶可以憑借網上注冊與操作提取和使用其住房公積金,方便、易行。四是加快發展個人住房貸款中介服務,主要職責是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全程的服務,可適當推行電話委托的程序,提升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貸款服務效率與質量。

4、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覆蓋面,對于公積金提取比率采取“因地制宜”

不斷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覆蓋面,可以在部分城市先試點將自由職業者、個體經營戶以及農民等群體也納入公積金加納群體,將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成為普惠制的社會保險。同時,公積金的提取比率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收入水平與消費水平來確定,同時參考職工個人的客觀狀況,防止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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