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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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篇1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是指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對環境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罰款),給予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罰款),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行使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執法,公正執法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公開公正原則;

(三)過罰相當原則;

(四)集體審議原則;

(五)教育優先原則。

第五條對于相同或相近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應基本一致,根據“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對管理相對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的,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并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

(二)對人身健康和公私財產造成的損害程度;

(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糾紛,以及造成污染

事故或污染糾紛的大小;

(四)造成社會影響的大小;

(五)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

(六)是否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

(七)是否配合環保部門查處其他單位環境違法行為,

是否有立功表現;

(八)是初犯還是再犯;

(九)其他法定應當考慮的情節。

第七條根據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將對環境違法行為的

罰款劃分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5個檔次,對環境違法行為罰款的具體數額應在5檔范圍內確定。

(一)對輕微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25%以下(含25%)。

(二)對較輕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40%以下(含40%),25%以上。

(三)對一般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55%以下(含55%),40%以上。

(四)對較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70%以下(含70%),55%以上。

(五)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確定的罰款數額應控制在法定罰款數額上限的85%以上。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不予罰款:

(一)環境違法行為顯著輕微并能及時改正,且管理相

對人是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先責令限期改正,再予以處罰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依法從輕或減

輕處罰:

(一)屬初次違法,無主觀惡意,且環境違法行為并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

(二)經調查核實,屬人為操作失誤或設備故障造成的環境污染,且行政管理相對人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致使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偷排、漏排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拒絕或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兩次以上實施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因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和公私財產嚴重損失,或者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執行環境保護建設項目“兩項制度”的;

(八)使用核與輻射裝置拒不申報、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

(九)暴力抗法,或者故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執法的;

(十)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或者一個法律規范兩個以上法律條款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指環境違法行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分別指以下情形:

(一)輕微:指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

(二)較輕:指環境違法行為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20000元的;

(三)一般: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50000元的;

(四)較重: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和一定的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100000元的;

(五)嚴重:指環境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新、擴、改建項目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罰款數額可視規模、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依據本規定第七條執行。

篇2

一、新疆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現狀分析 “六五”普法規劃啟動3年多來,新疆環保部門依法治理工作不斷推進,各項環保事業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環境監管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新形勢下新疆環境保護立法工作進展順利 近些年,結合新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環境保護工作特點,自治區先后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頒布了《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政府規章,為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持。為適應形勢的變化,目前正在抓緊制定《危險廢物防治管理辦法》、《電磁輻射保護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也已納入立法規劃中。

(二)我區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開展成效卓著 1.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進一步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有力地推動污染減排工作,解決了一批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以 2012年為例,全年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案件共下達行政處罰決定1498起,已執行1498起,強制執行案件12起,聽證案件6起,罰款金額1782.34 萬元。

2.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處罰各項程序。制定了《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行政處罰案件工作程序》,設立行政處罰評審小組,設置環境監察法規崗,安排環境執法專業人員對各支隊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全過程跟蹤審查,尤其對違法事實認定、法律條款適用、自由裁量權范圍、合法收集證據等環節進行了嚴格審查,做到依法行政,最大程度避免了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的行為,提高了執法效能。

二、新疆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面臨的困境及問題 新疆作為國家重要能源戰略區域和環境生態極為脆弱的區域,隨著資源開發力度加大,伴隨而來的是高能耗、高污染等新的環境問題異常突出,開發區域生態環境遭到不可逆轉的破壞,環境執法工作面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環境保護立法需進一步完善 從1979年頒布《環境保護法》,到1989年進行修訂,先后又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近30部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國務院制定或修改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60余項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需要地方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去量化和細化,以利于基層環境執法部門理解和執行。但目前自治區尚未充分發揮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勢,出臺符合環境執法實踐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主要表現在:

1.對某些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待于進一步進行細化。對某些生態破壞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法律中僅對違法行為進行了定性,卻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或雖有法律責任但法律責任缺乏可操作性。

2.對環境執法自由裁量權尚需進一步細化。為規范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國家環保部先后下發了《關于印發有關規范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文件的通知》、《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參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但其中對于行政罰款幅度的規定仍較為寬泛,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構自由裁量權過大。

(二)現有環境執法各項制度有待于進一步貫徹落實

1.“查處分離”原則在全區范圍內尚未全面開展。《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里對于“查處分離”原則都有明確規定。當前全區環境行政處罰中大部分地州現場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尚未實現全面分離,這不僅易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又加大了現場調查人員的工作量,造成案件積壓,執法周期過長。

2.重大案件審議制度落實不到位。為落實重大案件審議制度,有效監督執法人員的裁量權,自治區先后出臺《行政復議和處罰案件審議規則》、《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強化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規定》,但各級環境執法機構施行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三)基層環境執法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1.亟需解決環境執法專業人才缺失的問題。新疆地域遼闊,166萬平方公里中約20000余個污染源分布于15個地、州(市)、99個縣(市、區),人均監管污染源約230戶,基層環境監察任務重、難度大,而自治區基層環保執法力量相對薄弱,特別是缺乏環保專業人才。 2.亟需解決環境執法基層機構設置的問題。目前縣級環保部門的執法機構相對單薄,一個科室、大隊要同時應對自治區、地區的幾個口徑的工作,一個執法人員要兼任幾項環境執法工作,工作任務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基層現場執法力度、執法質量、快速反應能力受到制約和影響。 (四)環境執法培訓模式有待豐富,培訓缺乏嚴格有效的考核標準 近幾年,自治區通過科學、嚴格的培訓,造就了一支素質較高環境監察執法隊伍。但值得反思的是,環境執法培訓效果缺乏有效的考核認定標準。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即培訓成本和環境執法效益之間沒有有效衡量標準。培訓內容、方式還需“少些原則

理論,多些實踐技能”。 三、新疆環境執法完善與困境破解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完善我區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一)充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的優勢,加大力度完善地方環境立法

1.充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我區環境法律體系進行全面梳理清查,將那些已不適應形勢需要的法規、規章盡快修改、廢除,制定符合自治區環境執法實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必要時制定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2010年3月1日,《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正式施行,應盡快修訂我區環境行政處罰相關規定,以適應形勢需要。

2.結合我區環境執法實踐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進一步細化。一是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進一步細化,如細化《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處罰額度。使得法律責任追究明確、具體,避免環境執法人員遭遇執法尷尬;二是對于同一違法類型在不同地區、不同企業間(排除經濟發展差異),處罰不相同的現象施行統一標準,做到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三是結合我區實際針對《標準》中行政處罰額度進行再細化,針對我區不同經濟發展區域采用不同的細化標準。

(二)加大力度完善環境執法各項制度

1.在全區范圍內對落實“查處分離”制度和重大案件評議制度情況進行檢查,強化對“環境執法權”的監管。嚴格執行“查處分離”制度,建立健全環境執法目標責任體系,加大對環境執法權力運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糾正和查處不當執法和違法行為,保證環境執法依法、公正、透明。 2.全面落實重大案件的評議制度。對符合重大案件標準的案卷從案件的立案、調查人員的陳述、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合適、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對重大案件進行集中審議、評價,經集體審議討論決定行政處罰。

(三)完善基層環境監察執法體系 學習兄弟省區好的經驗辦法,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的支持,對基層環境執法情況開展調研以了解基層環境執法機構建設情況,一是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考的形式吸納一批能夠勝任環境執法工作的人才,對環境執法隊伍予以有力補充。二是結合自治區級環境執法機構設置,對基層環境執法機構進行整合,增加專業機構設置,明確各個科室機構的職責權限,使環境執法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合理化,減少基層環境執法人員的工作量。

(四)豐富環境執法培訓模式,建立培訓考核機制

篇3

海口市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保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及時有效查處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按分工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的防范、發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污染單位和有關人員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對環境污染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采取地方保護措施,不執行國家、省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導致轄區或者相鄰區域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

(二)對依法作出的關于排污單位限期治理、限產、停業或者關閉的決定組織實施不力,造成嚴重污染的;

(三)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而為其辦理立項、用地、規劃、設計、證照等審批手續的;

(四)新建或者未按規定取締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污染項目的;

(五)對發生的污染事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未及時、妥善處理,造成污染加重的;

(六)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糾紛,未及時妥善處理,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或者人員傷亡的;

(七)縱容、包庇、放任排污單位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造成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八)阻撓、限制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委托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對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項目予以驗收通過,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謊報、瞞報、拒報環境監測數據或者污染事故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上繳排污費或者挪用排污費的;

(五)未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不作為或者作為不力的,相關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

(一)使用或者轉讓國家、省明令淘汰的工藝或者設備,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未執行依法作出的限期治理、限產、停產停業或者關閉決定,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規定的;

(四)擅自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五)超標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事故的;

(六)造成外來生物入侵等生態破壞的;

(七)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未及時治理的;

(八)拒不執行依法作出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的;

(九)妨礙、抗拒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

(十)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偽造、藏匿、銷毀證據或者隱瞞事實的;

(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三)強迫或者唆使下屬工作人員妨礙、抗拒執法的;

(四)屢犯不改或者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

(五)造成飲用水源地或者生態環境敏感區等特殊區域嚴重污染的;

(六)發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節。

第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檢查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和影響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屬實的;

(三)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節。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認為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書面建議,并移送有關證據資料。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對建議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同時反饋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環境保護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并可以根據環境污染情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一條 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不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不作為的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有關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造成生態破壞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環境污染的類型一次污染物

又稱“原生污染物”。由污染源直接或間接排入環境的污染物。如排入潔凈大氣和水體內的化學毒物、病毒等。是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

篇4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陸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圍內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區市容局不再行使市容環境衛生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

二、市政工程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本區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范圍的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區市政署、區公路署不再行使已由區城管大隊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

區城管大隊執法本區“非市管城市道路”的范圍,包括區級市政道路共114條,總長146.737千米,面積3.412782平方千米;城鎮道路187條,總長103.641千米,面積0.929898平方千米,人行道0.299067平方千米。“含城鎮范圍內的公路”共22條段,總長33.36千米,17座橋梁。

三、綠化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區除古樹名木和綠化建設外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區綠化局保留對古樹名木及綠化建設違法行為部分行政處罰權。其依據《**市古樹名木管理規定》及《**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綠化建設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區農委依據《**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保留綠化建設行政處罰權。

四、水務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本區非市管河道范圍內的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

(一)傾倒工業、農業、建筑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

(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區城管大隊執法本區“非市管河道范圍”,包括區級河道15條段,長142.572千米,寬為規劃藍線兩側各10米;鎮級河道152條段,長389.28千米,寬為規劃藍線兩側各6米;村級河道574條段,長501.6千米,寬為規劃藍線兩側各6米;河道總計741條段,總長1033.452千米。

五、環境保護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下列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一)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非指定地區”是指除經區政府批準在指定地區實施的焚燒行為和經行政審批批準建設的焚燒項目以外的地區。

(二)建設工程、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

(三)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

(四)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有關空調安裝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應依據《**市空調安裝使用管理規定》。

(五)未經批準夜間建筑施工,造成噪聲污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擅自夜間施工,造成噪聲污染”的規定,一是規定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施工單位要申報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二是施工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才能確定有環境噪聲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工商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違法行為的構成,應當是在同時滿足“占用道路”和“無照經營”兩個條件下實施的經營行為。區城管大隊分別按照《**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予以取締;根據**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定,收繳無照經營人的經營物品和經營工具。

七、城市規劃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關于“四種妨礙”范圍界定,區城管大隊依據**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關于本市區、縣城管大隊對違法搭建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范圍意見的函》進行認定。

八、房地產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其他場地”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天井)外部的場地。

九、公安交通管理

區城管大隊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設攤、堆物占用道路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篇5

二、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三、環境行政監督檢查是指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授權組織和委托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四、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五、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全區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六、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下級環保部門及其委托組織實施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四)執行法定程序的情況;

(五)遵守法定職權的情況;

(六)查處糾正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情況;

(七)環境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八、各級環保部門進行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進行現場檢查,直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也可以采用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及其他有關材料的方式進行。

下級環保部門應當服從上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及

時辦理、答復上級環保部門查詢環境行政執法的有關問

題。

九、上級環保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環保部門有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處罰不當、越權執法、、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責令改正,并提出由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下級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內,將改正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上級環保部門。

篇6

第一條為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水污染,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城市飲用水提供原水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三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質。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均有控告、檢舉的權利,并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的義務。

對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飲用水源的保護

第五條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工負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以保證飲用水安全衛生為重點,以維護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為目標,堅持飲用水水源保護與開發并重的原則,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劃定范圍如下:

(一)水域: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作為本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口(鎮村組)上游3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30米,長3.13公里水域為一級保護區,執行Ⅱ類水質標準;取水口下游130米至330米(長200米)河段以及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取水口上游14.2公里(長11.2公里),全長共11.4公里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執行Ⅲ類水質標準;取水口上游14.2公里(禾灘與李樹交界處的二級水域界面)直至取水口上游24.2公里(新寨鄉朝陽水庫),全長10公里的水域為準保護區,執行Ⅲ類水質標準。

(二)陸域:陸域沿岸長度與水域長度一致,陸域沿岸縱深與河岸的水平距離取100米的面積范圍為一級保護區的陸域;沿岸長度為二級保護區水域河長,沿岸縱深范圍為500米面積為二級保護區陸域范圍;沿岸長度為準保護區水域河長,沿岸縱深范圍為500米面積為準保護區陸域范圍。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對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的地理界線,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竊、損毀飲用水源保護區界標和防護設施。

第八條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水域從事畜禽等動物放養及網箱養殖;

(二)禁止從事捕魚、飲食、旅游、洗滌、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三)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

(四)禁止設立規模化畜禽等動物養殖場、屠宰場;

(五)禁止設置排污口;

(六)禁止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禁止設立有毒物品和酸液、堿液、農藥、化肥、油類物品倉庫;

(七)禁止采砂、采石、圍河造田;

(八)禁止毀林開荒、破壞山體、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護岸林等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行為;

(九)禁止破壞水源林、護岸林以及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十)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

(十一)禁止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十二)禁止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存貯固體廢棄物或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十三)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十四)禁止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水生動物;

(十五)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利用船舶運輸有毒有害物品;

(十六)禁止向水體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

(十七)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十八)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十九)禁止破壞污水處理管網和設施;

(二十)法律、法規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其他禁止辦法。

第九條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八條第(五)至(二十)項的規定;

(二)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四)禁止向飲用水水源水體直接排放污水。

第十條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八條第(八)至(二十)項的規定;

(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一條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陸域開展植樹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辦法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從事開發建設、生產經營和其他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體污染,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有的污染源,縣、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制定規劃,分步實施治理。

第十四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排污單位應立即切斷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事故單位及個人必須立即報告縣環境保護、城管、衛生、水務等部門,并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縣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可能排污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制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飲用水源環境污染事故,應及時按照預案進行處置。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縣人民政府成立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縣環境保護部門是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負責組織宣傳和監督實施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和計劃;

(三)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進行監控;

(四)負責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發放;

(五)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污染事故的查處;

(六)負責污染源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發改、財政、規劃、建設、水務、衛生、城管、城市供水、林業、農業、畜牧、國土、公安、交通、安監、工商、工業等部門和鄉鎮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飲用水源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財政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資金的組織落實;

(二)發改、規劃、工業、建設、工商等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產業結構調整及項目規劃布局和防止開發建設或經營項目污染的監督管理;

(三)水務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河道采砂、水土保持等工作,在確保飲用水水源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土流失;

(四)城市供水部門負責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通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狀況和動態監管情況,提出污染控制及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意見和建議;

(五)城建、城管部門及相關鄉鎮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糞便、垃圾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飲用水水源的污染;

(六)衛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按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對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實施監督管理;

(七)林業部門負責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林地的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劃定水源涵養林保護區,并監督實施;

(八)農業、畜牧部門負責提出控制農藥、化肥、禽畜糞便、

漁業生產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并負責監督實施;

(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礦產開發的監督及土地使用管理;

(十)公安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公共安全;

(十一)交通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進行管理;

(十二)安監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生產經營企業的劇毒、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進行安全管理;

(十三)各有關部門和鄉鎮均應開展飲用水安全及水源保護的宣傳,促進全民“保護水源、安全飲水”意識的形成。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竊、損毀飲用水源保護區界標和防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并責令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一級保護區水域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在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一、二級保護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采石、圍河造田的,由縣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或者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或在溪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內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利用船舶運輸有毒有害物品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由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水生動物的,由縣漁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單位,由縣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7

(一)加大環境監察執法力度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我局結合貴州省“六個一律”環保“利劍”執法專項行動,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共立案調查違法行為15起,為前三年立案之總和,已下達處罰6件,罰款金額42.5萬元,極大地增強了我局的執法威信,保證了環境執法的嚴肅性,違法者聞環保而色變,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逐步扭轉。

(二)加大新《環保法》宣傳力度,企業遵紀守法意識提高。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及配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增設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黑名單”制度、行政拘留等許多新的制裁違法者的措施,擴充了對環境違法的處罰手段,讓排污者不敢違法,一旦違法,就讓其付出難以承擔的代價。對于一些惡劣的違法排污行為,按日計罰等經濟處罰與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行為罰和行政拘留等人身處罰可以并用。2015年以來,我局通過深入企業大力宣傳,利用電視、報紙、網站、發放《致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的一封公開信》等形式加強新《環保法》宣傳,收到明顯效果,環評和環保“三同時”執行率極大提升,企業主動辦理排污許可證和繳納排污費,存在超標排污的企業積極進行污染治理,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提高。

(三)權利下放,提高環境執法工作效率。如新《環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處理權限下放給基層環保部門,而非原僅限具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近日,我局對2件環評審批權限為州環保局的2個未批先建案件僅限立案調查,減少了移交程序,從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環保行政命令執行力較大提升。例如:對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在新《環保法》實施前須等訴訟復議期滿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新法實施后,對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移送公安機關,對違法建設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措施嚴厲,對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新法實施前,很多項目業主拒不執行停止建設的行政命令,我局只能采取斷水、斷電不符合程序的土辦法強制其執行,新法實施后,因我局違法建設的項目業主進行深入宣傳,被責令停止的項目均未恢復建設,這不僅節省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履行程序的時間,而且提高了行政命令的執行力。

(一)環境監察機構及人員身份問題亟待解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強化執法方面,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了環境監察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權利,但仍然是委托執法機構而不是法律授權部門,未突出環境執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環境監察機構的地位仍面臨較為尷尬的地位。《行政處罰法》以及《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中均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執行需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環境執法人員實施,并在實施前要出示身份證件。我局行政執法人員有限,強制執行往往都由環境監察大隊進行,而我局環境監察機構屬于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要依靠我局委托才能開展行動,這種授權行為要真正拿到法庭上可能又經不起推敲。因公務員身份多年未解決,導致我局部分執法人員產生消極的工作情緒,有的辭職,有的考入公務員系統。因此,環境監察機構法律授權以及執法人員的公務員身份亟待解決。

(二)環境監察執法人員不足。目前我縣環境監察大隊編制20人,在編卻僅有7人,鎮(街道)更是沒有任何執法力量。我局現有2輛執法車輛,環保監察能力、人員嚴重不足,難以滿足網格化監管的要求,且需要監管的企業數量、監管范圍卻大大增加,加之日益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日漸突出,難以適應我縣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需要。

(三)行政處罰執行仍面臨困難。 對于基層環境監管來說,面對的是數量龐大的小型企業,部分小型企業業主環境意識薄弱,對于環境違法處罰不理解、不履行,我們法定手段是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實現,特定手段就是聯合供水、供電,采取斷水斷電的措施,但往往沒有法律依據。申請法院執行,雖符合法定程序但往往不能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只有過了法律救濟時限才能申請,耗費大量時間和人力。

(四)新環保法實施后執法者面臨諸多不適應。一是使用強制手段不適應。新環保法賦予了我們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按日計罰、限產停產等強制手段,但我們基層的執法人員還須加強學習,學好法、用好法。新環保法出臺后,使用了多年的限期治理制度不存在了,再也沒有邊生產邊治理的說法了,只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報請政府停業、關閉。但限產到底怎么限,如何把握這個度,我們極不適應。按日計罰如

何進行,特別是移送拘留的法律適用更要加強。二是未批先建難處理。新環保法規定,對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一旦發現,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拒不執行的,要移送公安機關拘留。我縣將加大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的項目的查處力度。三是無證排污難解決。新環保法規定,排污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對無證排污的,一經發現要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要移送公安機關拘留,此項工作仍需加強。(一)加強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以政府為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職能,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通過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推動環境監管關口前移,觸角向下延伸,實現對各自環境監管區域和內容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管理,做到環境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達到確保區域環境安全的目的。

(二)盡快解決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身份問題。

環境監察機構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為更好地理順環境監察大隊管理體制,加強環境執法工作,維護環境質量安全和生態文明建設,建議從國家到省、州各相關部門多方努力解決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身份問題,將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系統管理,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地發揮環境監察執法職能。

(三)設置鎮(街道)基層環保機構,加大監察執法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

加強基層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擴充編制,設置鎮(街道)環保所,加大經費投入,解決執法車輛和執法裝備不足問題,配備足夠的監察執法人員。

篇8

關鍵詞:環境保護;建設

一、環境保護與環境執法的新變化

1.公眾環境意識的變化趨勢對于提高公眾環境意識水平至關重要。全社會乃至全球對環境保護的意識日益關注,環境形勢的日益嚴峻。這些因素使公眾比以往更加關心生活環境,也更加主動地參與環境保護建設,公民依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

2.各種形式的民間環保社團紛紛成立,在環境法制宣傳、環境監督、環境教育等方面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會議、建議、提案占相當比重,并逐年增加。通過一些媒體報道對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處等情況,增強了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建議未來應加強農村和低教育群體的環境認知教育,激發企業的性,鼓勵公眾進行分類和綠色消費,對公眾環境意識的變化及原因進行趨勢分析。

二、如何使環境執法主體在環境保護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1.從自身做起,創造客觀公正地執法環境。重點做好證據收集,嚴肅執法程序,嚴格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對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杜絕人情案,不以犧牲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代價,絕不放松對違規企業的處罰,認真地總結環境執法的經驗,在創新環境執法的機制上,要認真結合環境執法實際情況,及時、快速地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以切實可行的對策和解決方法證明環境執法主體在環境保護中的嚴肅性、及時性。

2.環境保護及環境執法工作,需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需要環境執法相對人的配合。

(1)上級領導部門必須發揮參謀與引導支持作用,結合各轄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的實際情況,主動匯報各種相關的環境質量問題,并積極提出有利于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及建議,有效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質量全面健康的發展,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針對性的定期不定期監督各地區環境保護實施情況,使本轄區的環境問題能夠得到徹底解決。

(2)對下級單位必須做到管理與服務并舉的工作原則,重點是加大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加大環保投入和管理力度,做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強化環境管理、科學治理污染的參謀與引導工作,做到既嚴格管理又熱情服務。

三、如何開創環境保護工作新局面

做好相關部門環境管理責任和義務的協調與落實。按照環境保護法規明確相關部門責任,使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促使相關各部門的責任到位,做到對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與協調,及時解決其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疑難問題。

1.定期組織聯合執法,認真解決本轄區有關環境熱點、難點問題,形成環境保護齊抓共管的局面。注重調動相關部門的環境管理積極性,堅持把相關部門環境執法的作為情況、作為政績匯報的重要內容。

2.嚴格環境執法及創新環境執法體制。

(1)堅決控制新污染源,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污染防治,進行必要的環境安全檢查,加強污染事故和應急事件工作的開展。

(2)隨著環保工作的快速發展,環境管理對法規體系如何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就需要各部門在法制建設中健全和完善法規體系中,加快立法步伐,突出地方特色,構建緊密和相對完善的環境法規體系,為環境保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3)各單位應以綜合運用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保護環境,并解決環境問題,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水平。依法強化防治污染,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環境保護工作上來,解決一系列相關難點問題,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嚴肅查處違反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堅決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并分解任務,明確制定科學污染物總量測算和指標分配辦法,以達到環境指標綜合平衡的目的。

(4)對環保執法隊伍來說,應積極組織全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整體執法素質,有效提高環境保護隊伍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素質,提高整體環境執法能力,是保證區域經濟與環境的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3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系統和完備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隨著環保執法工作的不斷加強和深入,監督機制越來越顯得重要,它是保證環保執法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因此,應加強執法責任機制與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設,全面增強環境保護執法監督力度,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

篇9

3月24日,廣東省環境執法工作會議在廣州召開。會議透露,2016年廣東省執行適用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和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數量共計3035件,位居全國前三,環境執法成效顯著,全面完成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任務。

今年將持續開展《環境保護法》實施年活動,通過開展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推動解決一批民生關注的環境問題。

兩法銜接

去年移送案件667件

“全部蹲下!不許動!”在汕頭市潮陽區陳店鎮流溪村謝某經營的內衣飾品加工廠,十余名身穿制服的公安特警沖入房內,將違法作業人員逮個正著。

與此同時,環保執法人員對生產車間生產現場進行勘查勘驗,對涉及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環境監測人員則在工廠排污口有序采樣。一小時后,業主被警察控制帶走繼續接受調查訊問。

這是去年11月汕頭環保警察現場執法的一幕,也是廣東各地加強兩法銜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縮影。自2014年佛山在廣東省內率先成立環保警察以來,目前廣東省內已有廣州、深圳、汕頭、肇慶等近半地市,以及佛山順德區、惠州惠陽區和大亞灣區等地公安機關專門配備設置了“環保警察”,積極探索環境執法新模式。

以汕頭市為例,組建環保警察后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該市已偵辦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12宗,行政案件39宗,抓獲違法嫌疑人147人。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副巡視員趙立軍認為,汕頭“環保警察”入駐環保部門辦公、由環保部門統一指揮調度的工作模式,大大提高了h境執法的精準度,同時也調動了“環保警察”的主觀能動性,兩法銜接效果顯著,是“環保警察”的范例。

據統計,2016年,廣東省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98.5萬人次,檢查排污企業39萬家次,立案19026宗,下達處罰決定15445個,限期整改企業9799家,關閉或停產企業3194家,罰沒金額6.84億元。

“去年廣東執行適用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和移送環境案件的數量共計3035件,位居全國前三。”省環境監察局負責人說。其中,實施按日計罰案件72宗,查封扣押案件1865宗,限產停產案件431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84宗,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383宗。與2015年同期相比,各項數據均有明顯增長,實施按日計罰和查封扣押的案件數量增長超過一倍。

從案件的分布來看,廣東省內執行新《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案件數量排名前五的地市依次為廣州、揭陽、東莞、惠州、汕頭;罰款金額排名前五的地市依次為深圳、廣州、東莞、惠州、佛山。

存在問題

部分縣市實施新法力度待提高

“過去夜夜都能聞到臭味,嚴重時連門窗都不敢打開,現在空氣好多了。”家住廣州花都區獅嶺鎮御華園小區的邱阿姨笑逐顏開,連夸中央環保督察行動好。

去年年底,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廣東,開展為期1個多月的環境保護督察。督察期間,廣東共收到中央督察組交辦件4021件。

當天接到舉報件后,花都區方面立即行動,組織有關部門和鎮政府進行地毯式排查,清拆了一批無牌無證的皮革加工廠、塑膠廠,以及部分污染嚴重的養豬、養雞場等。

“全省各地高度重視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各地均建立了黨政主要負責人包案查處和督辦制度,強力推動案件問題的整改落實,有力推動了一大批長期困擾人民群眾、影響環境質量的‘老大難’問題的解決。”廣東省環境監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統計,截至今年3月15日,廣東各地在處理督察期間交辦件中,責令整改6260家企業,立案處罰3365家,擬處罰金額1.48億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77宗,行政拘留45人,刑事拘留90人,約談1301人,問責705人。

此外,在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方面,按照環保部和廣東省政府要求,廣東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任務,共排查出71548個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其中淘汰關閉18700項、整頓規范26929項、完善備案25919項。其中,廣州、深圳、佛山、東莞、順德等地清理工作進度總體較快,一直處于全省前列。

“然而,四個配套辦法的執行落實還存在很大提升空間。”廣東省環境監察局相關人員介紹,2016年,雖然廣東省新環保法四個配套辦法案件數量較2015年有了很大提高,但占整個查處案件的比例僅為19.6%,四個配套辦法及涉嫌環境污染等五類案件存在地區差異,陽江市、湛江市、潮州市仍有3個類型案件數量為零。此外,環境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鑒定難、移送或者立案標準不統一、證據適用范圍不明確、監督信息渠道不暢等問題,反映了環保領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不順暢的問題,也加劇了打擊環境犯罪的難度。今年廣東將持續加大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等新環保法配套辦法的實施力度,原則上所有縣(市、區)環保部門均要有適用四個配套辦法案件。

據了解,環保部擬于今年6月份開始,對擁有環境監管執法權但至今沒有辦理一件配套辦法案件的縣(市、區),將采取全國通報、約談等督辦措施。

今年部署

持續開展環保法實施年活動

“今年將繼續開展《環境保護法》實施年活動,推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嚴懲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介紹,2017年廣東省將繼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推廣“環保警察”模式,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合力。對中央督察組交辦案件要定期督促檢查,并對已辦結案件適時開展“回頭看”和后督查,堅決防止問題“回潮”和“反彈”,配合開展省級環保督察。中央督察組反饋問題整改情況將作為省級環保督察的工作重點。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推動解決一批民生關注的環境問題,今年廣東將開展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包括開展水泥、玻璃行業整治,地下水環境保護執法,建設項目清理工作“回頭看”,石化行業VOCs專項執法,“十小”清理取締,規模以上生豬養殖場專項執法,工業聚集區環保基礎設施整治等專項行動。

“今年既是環保法實施年的收官之年,又是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的開局之年。”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李暉介紹,今年廣東將以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以工業源全面達標排放為抓手和發力點,推動全省環境執法工作再上新臺階。

根據今年環境執法工作要點,今年廣東將制訂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實施方案,6月底前,完成鋼鐵、火電、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廠等8個行業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排查工作。7月1日起,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集中開展執法檢查,將8個行業中未安裝在線監控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控范圍。要完善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重點排污單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全部實施自動監控,并與各級環保部門聯網。

篇10

為了建設“綠色*”,優化*生態環境,提高*區工業排污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和信譽度,建立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管理機制,促進我區經濟、環保、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特制定*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暫行辦法適用對象為在*行政區域內有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基*原則)

(一)實行誠信等級評定。工業企業要加強環境保護自律,環保部門要嚴格審批、加大檢查和處罰的監管力度;

(二)誠信等級評定,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執行統一標準和程序;

(三)工業企業應加大環保投入,做到污染物總量控制和達標排放;

(四)區政府積極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污染物排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五)積極引導社會公眾愛護環境,參與環境保護各項活動,實行政府監管、公眾參與、輿論監督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誠信檔案)

區環保局按照一廠一檔的要求,建立工業排污企業誠信檔案信息庫,并負責該信息庫的信息采集和維護。

以企業誠信檔案為基礎,根據上年度區環保監督、監察、監測情況,區環保局每年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工業排污企業誠信等級評定。

第五條(評定機構)

*區成立*區工業排污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區環保局、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組成;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業代表等參加。日常工作由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等級劃分)

工業排污企業誠信分為四個等級,即綠色等級企業、藍色等級企業、紅色等級企業和黑色等級企業。等級規定如下:

綠色等級企業: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自覺實施節能環保新技術,主動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并通過ISO14001認證,與社區生態環境和諧良好的企業;

藍色等級企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污染物達標排放的企業;

紅色等級企業:有不穩定達標排放行為或環保投訴被查實,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

黑色等級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廠群矛盾突出、影響社區生態或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受到環保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或經區政府限期治理仍未達標的企業。

第七條(評定方法)

(一)綠色等級企業評定與授牌

1、企業評定綠色等級企業,需企業先自行申報,再由區環保局誠信檔案記錄并征詢企業所在鎮(街道)、工業區、周邊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后確定,最后由評定委員會根據《*區排污企業環境誠信等級評定指標》評定并授牌;

2、綠色等級企業若在*年度內發生嚴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級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二)藍色等級企業評定與授牌

根據上年度該企業誠信檔案記錄及環保監督、監察、監測情況,由評定委員會根據《*區工業排污企業環境誠信等級評定指標》評定并授牌;

(三)紅色等級企業評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紅色等級企業:

1、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經監測,一年內連續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標或出現一類污染物嚴重超標;

2、廠區年度內出現1次環境污染事故,對廠界外環境有輕度影響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訴,且對環境有一定影響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級企業評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黑色等級企業:

1、出現1次故意偷排、直排廢水、廢氣并超標排放及危險廢物未進行規范化處置造成危害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2、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經監測,一年內連續3次超標或出現主要污染因子嚴重超標;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訴,有較大環境影響和危害的。

第八條(評定時限)

綠色企業申報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機構評定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結果公示時間:每年*月*日-*月*日

評定結果公布時間:每年*月*日

第九條(相關措施)

(一)綠色等級企業

1、可推薦為國家、市環境友好型企業;

2、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監察(測)每3個月1次;

3、連續3年被評為綠色等級企業的,可以適當減少日常監察(測)頻次。

(二)藍色等級企業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日常監察(測)每2個月1次。

(三)紅色等級企業

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由于企業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增加環境監察(測)頻次。在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半月不少于1次;

3、嚴格控制企業排污總量;

4、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黑色等級企業

1、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限期治理或責令停產,對由于企業違法排污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經區政府限期治理仍未達標的企業,由區政府對其進行停產或關閉;

3、加大日常環境監察(測)力度,在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日常監察(測)每周不少于1次;

4、嚴格控制企業排污量,執行限產限排,改擴建項目予以嚴格審批,新生產擴建項目一律不予批準;

5、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6、停止享受地區優惠扶持;

7、抄送區有關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收到情況抄告,應當備存,并根據*部門職責,針對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采取有針對性的依法管理措施,從嚴把關、從嚴監管,對存在可依法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第十條(其他措施)

區環保局可根據工業排污企業排污狀況、守法誠信狀況,必要時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形成監察網絡,實施全天候實時監察(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區環保局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隊伍建設,通過明確工作職責,將目標責任量化,通過每年進行培訓、考核等方式,形成網格化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解釋部門)

*暫行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所涉及的評定標準由區環保局另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