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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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

篇1

第一條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加強城市環境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必須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列為城市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的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動員全民參加義務植樹,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表彰和獎勵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所有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全民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轄各區的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業務上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城市規劃、國土、計劃、市政、林業、公安、交通、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市城市綠化規劃,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城市綠化規劃,組織編制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

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市轄各區的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建制鎮的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在批準后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功能,利用和保護本市自然與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綠地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等城市綠化規劃指標,依照國家規定和本市實際制定。

城市綠化規劃指標,按照近期、中長期分步實現。城市綠化規劃的近期目標,應當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城市綠化規劃的中長期目標,應當達到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綠化各項指標。

第八條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于45%;在舊城區的,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機關團體等單位,在新城區的,不低于40%;在舊城區的,不低于35%。

(三)經環境保護部門鑒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低于4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0%;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20%。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在新城區的,不低于30%;在舊城區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綠地人均面積,居住區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低于0.5平方米。

(六)主干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于20%;次干道規劃紅線內的,不低于15%。

(七)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低于20%。

(八)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在新城區的,不低于30%;在舊城區的,不低于25%。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應建造天臺花園。

第九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及小品。

各類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小游園建設的綠化種植用地面積,不低于小游園用地面積的70%;游覽、休憩、服務性建筑的用地面積,不超過小游園用地面積的5%。

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75%。

第十條城市防護綠地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干道規劃紅線外兩側建筑物的退縮地帶和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的不準建筑區,除按城市規劃設置人流集散場地外,均應用于建造隔離綠化帶。其寬度分別為:城市干道規劃紅線寬度26米以下的,兩側各2米至5米;26米至60米的,兩側各5米至10米;60米以上的,兩側各不少于10米。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不準建筑區的隔離綠化帶寬度,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縣(市)道各10米,鄉(鎮)道各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范圍內,應當進行綠化。

(三)鐵路沿線兩側隔離綠化帶寬度各不少于20米。

(四)高壓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的寬度,550千伏的,不少于50米;220千伏的,不少于36米;110千伏的,不少于24米。

(五)沿涌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于5米,江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不少于30米;水源涵養林寬度各不少于100米;流溪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各為100米至300米。

(六)珠江*河段的防護綠化,必須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同時還應滿足風景游覽功能的需要。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和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公共綠地,屬市、市轄各區管理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建制鎮管理的和單位、個人出資的,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二)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屬市管理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市轄各區、建制鎮管理,或者單位和個人出資的,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市轄各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同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四)鐵(公)路沿線、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鐵(公)路或林業等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條規定由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的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工程設計,應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案。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城市綠地規劃、分區綠化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本條例規定的配套綠化用地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在舊城改造中的單體建筑,確因特殊情況,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的建設資金數額,交給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綠化建設。在辦理綠化補償手續后,市城市規劃行政主

管部門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項目從批準施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按基建投資總額的1%至5%的比例到市建設銀行辦理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的專戶存儲,并憑此單據到有關部門領取施工標牌。建設單位持有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簽發的配套綠化工程開工證明,市建設銀行應準予提取50%的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余額及利息,在配套綠化工程驗收合格簽證后,方可提取。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配套綠化工程建設,所需費用從余額及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并應于建設工程項目申報驗收前全面完成。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簽署驗收合格證書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綜合驗收合格證。

第三章保護和養護

第十六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養護,按下列規定劃分管理責任:

(一)市管轄的公園、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其主管單位管理。

(二)城市干道和立交綠地、廣場綠地、小游園和市轄各區管轄的公園、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管理;屬建制鎮管轄的,由建制鎮人民政府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管理。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公司或交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小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五)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管理。

(六)鐵(公)路沿線、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管理。

各管理責任單位必須組織對管轄范圍的樹木花草進行松土、澆水、施肥、修剪、除雜草及防治病蟲害,適時更新、補植和處理枯朽木及作業時留下的枝葉、渣土。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保護和養護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對已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必須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地使用功能。

嚴禁征用城市綠地。確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用城市綠地的,必須在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交付臨時占用綠地費,并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在被臨時占用的綠地退出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恢復綠地。對城市綠地及設施造成破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在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開設商業、服務設施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應遵守城市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城市綠化的,其使用或管理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向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制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上開設機動車輛出入口的,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

電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需要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應報請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批準,屬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統一實施;其他地段的由申請單位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因緊急搶險救災需要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可先予進行,并須在險情排除后5日內,按規定補辦手續。

經批準砍伐或遷移樹木的,應當向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交納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條砍伐、遷移、修剪城市樹木,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在市轄各區內,需要砍伐、遷移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次干道綠地樹木胸徑小于30厘米、數量在19株以下的,由所在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述范圍以外的城市綠地樹木的砍伐、遷移申

請,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鐵(公)路沿線、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內,需要砍伐、遷移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需要修剪枝條直徑在5厘米以上的樹木的,依照本條(一)、(二)項規定申報批準。城市綠化專業部門的正常作業除外。

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或建設用地范圍內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應一次申請。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第二十二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全民所有。

(二)經鑒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樹名木,歸其生存地歸屬的單位或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地和由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內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歸管理單位所有。

(五)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六)由個人或集體投資經營生產綠地內的樹木,歸個人或集體所有。

第二十二條城市古樹名木和胸徑80厘米以上的大樹,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組織鑒定、建立檔案和設置標志,并確定養護管理的技術規范。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大樹進行調查登記、建立檔案和設置標志,并報市城市綠化

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古樹名木或大樹生存地的歸屬單位,為該古樹名木或大樹的管理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古樹名木或大樹自然死亡,由管理責任單位報所在地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查核,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在古樹名木冠邊緣外3米范圍內,為控制保護范圍。在古樹名木樹干邊緣外5米范圍,應當設置保護設施。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丟棄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燒物料;

(二)損壞綠化的營業性娛樂活動;

(三)攀折、刻劃、釘栓樹木,采摘花卉,踐踏地被;

(四)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五)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收繳的各項綠化費用,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由財政管理部門監督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并處罰款:

(一)攀折(刻劃、釘栓)樹木、采摘花卉、踐踏地被或者在城市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燒物料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以樹承重、就樹搭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的,按其造價2倍處以罰款。

(四)擅自修剪枝條直徑在5厘米以上樹木的、遷移或砍伐樹木的,按樹木賠償費的5倍處以罰款。

(五)擅自修剪古樹名木(大樹)或損害古樹名木(大樹)正常生長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遷移、砍伐或破壞古樹名木(大樹)致死的,處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未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綠地上設置商業服務設施或與綠化性質無關設施的,責令拆除,并處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處以300元以上600以下罰款;不能恢復綠化用地,造成綠化功能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對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超越、濫用本條例規定的審批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撤消批準文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按照職權劃分,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故意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圍攻、歐打城市綠化管理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按《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時限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轄各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各級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級綜合性公園和專類公園、居住區級公園、歷史名園、名勝古跡園、特種公園、小游園、道路綠地和廣場綠地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管轄內的環境綠化用地。

(三)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管轄內的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建筑附設綠地、別墅庭院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四)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圃地。

(五)防護綠地,是指以隔離、衛生、安全為目的的林帶和塊狀綠化用地。

(六)風景林地,是指位于城郊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環境的林地和風景地。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臨時占用綠地費、綠化補償費、綠化賠償費等收繳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

篇2

一、堅持開展創衛活動,鞏固和發展創衛成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愛國衛生工作,于*年8月獲得“省衛生城市”后,連續三次以高分通過廣東省城市衛生大檢查,兩年來,*市委、市政府舉全市之力,推進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鎮村創建活動,去年,被省政府授予“廣東省文明城市”光榮稱號。把深入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和創建活動作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改善生活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大事來抓;加強愛國衛生組織領導,健全組織管理機構,市政府副市長擔任愛衛會主任,委員由23個部門的25人組成,市愛衛辦編制、人員、經費、任務落實。各機團單位均配有專(兼)職愛衛管理人員,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愛國衛生工作網絡。制定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和《*市城管熱線接聽受理管理辦法》等規定,各委員單位領導對本單位的職責高度重視,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形成了全市上下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愛衛工作做到組織周密、目標明確、措施得力、責任落實、工作到位。市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親自主持召開愛衛、城管有關會議。市四套班子主要領導為解決愛衛、城管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親自聽取匯報,現場辦公,經常帶頭參加市容衛生義務勞動,有力地推動了愛國衛生和城市管理各項工作的開展。不斷健全城市衛生長效管理機制,強化城市衛生管理,使城市衛生整體水平明顯提高,有效地鞏固了省衛生城市的成果。

二、積極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成效明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措施得力,使健康教育工作得以深入到各行各業,逐步走上正規化、制度化、科學化的管理軌道。*市健康教育所有編制、有人員,健教設備,工作用房和專項經費基本滿足業務開展的需要。衛生、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等職能部門和單位都配有專(兼)職健康教育人員,醫院、教育部門健康教育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廠礦、街道都配有兼職健教人員,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健康教育工作網絡。各部門、單位積極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健康教育活動,市電臺以打造活力*、文化*、綠色*、和諧*的工作主線,多層面、多角度、多形式地開展健康相關宣傳報道;電視臺無償播放《雄州新視線》、《相互關愛、共享生命》、《文明伴我行》等專欄報道。中小學生健康教育做到有課本、有教案、有課時、有教師、有考核,開課率達100%,《學校健康教育評價方案》得到較好的落實。經抽查,中小學生、社區居民、企業員工、機關單位公務員等健康知識知曉率達80%以上,市政府、各鎮(街道)及市直各單位積極開展控煙宣傳;各公共場所、辦公室張貼有控煙標志;電臺、電視臺廣泛宣傳吸煙危害健康的知識;各機關、醫院、學校等廣泛開展創“無煙單位”活動,確保市區無煙草廣告。

三、城市基礎設施日臻完善,市容環境整潔

*市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經營、社會參與”的思路,多渠道多形式籌集城市建設資金,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快速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二年來,市區基礎設施建設總投資達7807.39萬元。其中:新建、擴建道路16.22萬m2。新種城市樹木1912株,改造完善城市綠化面積1.0萬多m2,新增城市綠化面積3285m2,人均綠地面積達6平方米以上。重視和加強城市管理,加大綜合治理和執法力度,市政府先后頒布了《在*市區利用城市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暫行辦法》、《*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市城管局制定部門量化考核制度,設立城管熱線電話,接受市民監督,及時解決城市衛生問題;環衛和城監機構隊伍健全,制定5年環衛設施規劃,并納入《*市城市建設目標管理十年規劃》。環衛工作制度健全,并實行工效與工資掛鉤責任制,定人員、定職責、定經費、定獎罰。建成區保潔覆蓋面達100%;上門收運垃圾達90%以上,日產日清;垃圾無害化處理達100%。城區道路硬底化已達98%以上,道路基本平整無坑洼破損;下水道覆蓋率達96%以上。公共廁所布局合理,實行水沖式,專人管理,衛生清潔,設施完好,經常保持干凈、無臭、無蠅,符合衛生要求,二類以上公廁達81%,糞便無害化處理率達80%以上,公廁管理符合規定要求。大力開展市容市貌綜合治理,實施集中專項整治與布點定崗相結合的措施,加強重點地段、戶外廣告和工地衛生的管理,兩年來,開展對亂丟亂倒垃圾、違章占道、違章建筑、違章廣告等專項整治行動,取得了較好的治理效果。

現場檢查所見,市容整潔,環境優美,主次干道路面平坦干凈,園林綠化較好;集貿市場衛生管理制度健全,秩序良好,衛生清潔,上下水設施完善;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日常衛生管理較好;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垃圾基本密閉化運輸;建筑工地圍檔作業,物料堆放整齊,城中村道路基本平整。城市環境衛生水平不斷提高,為市民營造了一個整潔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四、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市區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經濟、人口、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在環境監察、環境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宣傳等方面得到不斷完善和規范,并取得明顯成效;使市區噪聲、煙塵控制、工業廢水排放、工業固體廢物處理利用以及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等指標均已達到規定標準。采取得力措施,抓好環境保護:一是加大對污染源的監督整治力度;二是嚴格把企業“三同時”審批關,抓好排污許可證的發放;三是加強地區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加大以各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禽流感疫區生活用水和飲用水源的不定期監督檢查,確保了居民的用水安全;四是加大環保投入。城市的配套設施,美化、亮化工程和綜合功能也日趨完善。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完善,管理規范,達標排放。

資料顯示:城市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100%,煙塵控制區覆蓋率>90%,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49.8DB(A),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98.18%,工業固體廢物處理率達88.97%,污水處理廠設備安裝及配套工程已全面完成,完成新城區污水管網接原污水總管改造,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47.16%,近兩年來未發生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五、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符合衛生要求

*市積極宣傳、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組織衛生監督員學習《條例》及《實施細則》,提高監督員的業務素質,加大執法力度,抓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監督和衛生知識培訓,抓好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市區164間公共場所,持證率100%,從業人員體檢率100%,傳染病調離率100%。水廠設備完善,管理規范,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二次供水設施完善,登記管理規范,均有衛生安全制度,定期清洗消毒,有清洗后檢驗報告單;三年無水污染引起的疫情暴發。

受檢自來水廠環境整潔,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源保護符合要求,水質監測資料齊全;二次供水建檔規范,水箱及周圍環境衛生狀況良好,有專人管理,加蓋加鎖,定期清洗消毒,符合衛生要求。資料顯示,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監測均符合飲用水衛生要求。

六、食品衛生和傳染病管理工作落實

*市重視食品衛生工作,深入宣傳貫徹《食品衛生法》和《廣東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健全了食品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和行業自身衛生管理制度,強化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從業人員的衛生培訓,認真做好食品衛生監督檢查,加強巡查指導和執法,特別是在宣傳和打擊違法行為方面,廣泛開展食品衛生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宣傳活動,提高市民和食品從業人員的衛生防病知識;針對社會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了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兩年來,市區未發生細菌性食物中毒事故。資料顯示: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及“五病”調離率均達100%,食品衛生監督覆蓋率100%,食具消毒合格率86.30%以上,推進了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受檢查單位,室內外環境清潔,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衛生證件齊全,“三防”設施完善,餐具消毒措施基本落實,未發現過期變質食物銷售。

認真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加強對傳染病的監督監測管理,健全傳染病報告制度,認真貫徹《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落實計劃免疫措施,城區周歲童兒四苗接種率均達到規定要求。對采供血實行嚴格管理,符合規定要求。在預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措施得力,宣傳動員群眾,積極防范,有效地防控了人禽流感等重點傳染病的發生。近二年無甲、乙類傳染病暴發。

七、除四害效果鞏固

*市十分重視除四害工作,成立了除四害專業隊伍,人員、經費、任務落實,制定和完善了有關規章制度。市政府頒發了《*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等規定,堅持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性防治措施,建立除四害工作網絡,加強專業隊伍素質建設,實行專業隊伍和群眾相結合、經常性與突擊性相結合,扎實地開展除四害工作。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堅持四害密度監測制度,資料較完整。加強對重點行業除四害工作,落實防鼠防蠅設施,積極開展除四害有償服務,對單位、門店實行有償承包責任制,簽訂有償消殺服務單位、行業109個,機關單位簽訂達100%。

*市分別于1998年、*年被命名為“廣東省滅鼠、滅蠅先進城區”,其中,滅鼠2003年復查,滿五年來,持之以恒在做好鞏固滅鼠、滅蠅成果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滅蚊和滅蟑工作。現場檢查28個單位的386個標準間,其中重點單位18個,標準間306間,一般單位10個,標準間80間,外環境*延長米。滅鼠方面:重點單位有鼠房3間,一般單位有鼠跡房1間,鼠跡的陽性率為1.04%,應有防鼠設施126間,防鼠設施不合格率為9.5%,外環境鼠跡2處。滅蠅方面:重點單位有蠅房5間,陽性率為1.69%,一般單位有蠅房2間,陽性率為2.5%,平均陽性間有蠅1.5只,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場所未發現成蠅,應有防蠅設施134間,不合格3間,防蠅設施不合格率為9.7%,未檢出陽性蠅類孳生物。檢查結果表明,*市滅鼠、滅蠅先進成果得到有效鞏固,蚊和蟑螂密度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三倍。

八、單位和居民衛生整潔

*市對單位和居民區的衛生常抓不懈,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加強了宣傳,廣為印發資料,普及衛生和健康教育知識,提高市民衛生意識和參與城市衛生管理的積極性,使城市衛生工作家喻戶曉。二是每月由市愛衛會組織對城區單位和居民區衛生進行檢查評比,建立考核、監督管理機制,每次衛生檢查均開展評比活動,通過《雄州新視線》、《城事點擊》、《文明伴我行》等電視專題欄目對好的進行表揚,差的進行曝光。三是雄州街道辦根據愛衛工作內容,每年制定詳細工作計劃,把愛衛工作列入街道、社區干部年終工作考核之中,并與政績獎金掛鉤。從現場檢查情況看,單位衛生達標,衛生設施齊全完善,單位公廁、食堂符合規定標準和衛生要求,居民區內基本無“六亂”現象;下水道完善,溝渠暢通無積水;衛生設施齊全,綠化美化符合要求;汽車客運站有衛生管理制度,候車室、公共廁所有專人管理和清掃保潔,室內外環境干凈,各項衛生設施較完善,設有健康教育欄,候車室有禁煙標志并設有吸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