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救助辦法范文

時間:2023-10-09 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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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篇1

憑手中這張醫療救助卡,覃紀祥每年可獲得600元的日常醫療救助,用起來也很方便,到定點醫院和藥店就可以買藥或就診。在過去,只有城里的困難群眾才能享受到這樣的待遇。難怪覃紀祥老人這么激動。

筆者翻閱覃紀祥老人的救助卡發現:從2月2日到3月18日,她到龍星村醫療點看了5次病,其中哮喘2次,牙齦炎3次,共用了70元,救助卡上還有余額530元。

為了讓困難群眾看得起病,雙橋區從2005年開始實施醫療救助。與其他地區一樣,救助政策存在明顯的城鄉差別:城鎮困難群眾每年可享受數百元的日常醫療救助,農村困難群眾則被排除在外;城鄉困難群眾雖然都可以享受大病醫療救助,但標準不一致;區里確定的3所醫療救助醫院都在城里,農村救助對象就診很不方便。

針對這些弊端,去年底,雙橋區再次出臺《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辦法消滅了城鄉差別,更加人性化。”雙橋區民政局主管醫療救助的肖天亮科長告訴筆者,“新辦法拓寬了日常醫療救助對象的范圍,在原有的城市孤老、城市重點優撫對象、城市低保人員的基礎上,將農村五保戶、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和農村低保人員納入日常醫療救助體系,這在全市都是超前的。”

就是這小小的一改,帶來了一場醫療救助模式的變革。

“我們終于享受到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待遇了。”屬于救助對象的通橋鎮天橋村5組村民李質有激動地說,“以前我們只能享受大病醫療救助,頭痛腦熱就只有扛著。現在好了,我們和城里人一樣,也可以享受日常醫療救助了。”

75歲的龍灘子街道龍星村8組低保戶蔣昌萬長期臥床不起,到醫院看病必須由子女用擔架抬著趕車進城。實施新辦法以來,他所在的村衛生室被納入醫療救助點范圍。蔣昌萬說:“現在我足不出村,就可以在衛生室拿藥看病了,比城里人的醫保卡還好使。”

為了真正方便困難群眾,雙橋區還對原有的救助程序進行改革,以前是病后救助,救助對象要在治完病后,再拿著發票經村(居)、鎮(街)及區有關部門層層審批后,才能報賬,至少要1個月時間。新辦法省去大量審批程序,救助對象自申請之日起,3天內就可享受醫療救助。

屬于救助對象的雙路鎮建新村9組困難戶唐加基使用救助卡后,喜滋滋地說:“以前住院看病后,報賬程序很麻煩,可能要等上一兩個月,現在幾天之內就可報賬了。”

篇2

一、目標任務

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困難群體緩解就醫困難和問題。為全市基本建立起資源穩定,管理運行規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資源共享,救助效果明顯,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緊密銜接,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醫療救助制度,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分類救助,區別對待;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和社會資助相結合。

三、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是指常住我市、持有我市戶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鄉特困群眾: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二)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人員;

(三)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享受國家相關政策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難的;

(四)其他經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予以救助的。

凡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我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定點機構。

四、醫療救助方式、類型及標準

救助方式:醫療救助實行為救助對象直接發放救助金和減免部分醫療費用相結合的方式。

救助類型:我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分為資助參合、醫療優待、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

(一)資助參合、參保。積極鼓勵和支持特困群眾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及其他形式的有益醫療自救活動。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自付費用由市政府負擔。每年底由民政部門提供名單信息報財政局,由財政統一撥付。

(二)門診醫療救助主要幫助解決救助對象患有常見病、慢性病、大病需要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按一定比例給予救助。

1.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撫養、扶養、贍養人或法定撫養、扶養、贍養人沒有撫養、扶養、贍養能力的)人員的門診救助不設起付線,救助率100%。分散供養五保人員、城市“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元。集中供養五保人員每人每年全年累計救助額不超過600元。

2.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城鄉低保對象,由民政部門確定,每人每年發放100——300元醫療救助卡,持卡人憑卡到指定醫療機構或定點藥房在限額內就醫購藥。

3.城鄉困難救助對象患有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尿毒癥透析和各種癌癥化療、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藥物,不設起付線,按自付費用的30%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額封頂線3000元。

4.一個人同時符合幾種門診救助條件的,按救助標準最高的救助。

(三)住院醫療救助是指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城鄉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因病住院治療,造成基本生活困難而進行的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取消病種限制可在一個自然年度的封項線內可一次或多次享受。

1.對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實行特殊救助,個人負擔部分的報銷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不低于個人負擔部分的80%。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封頂線10000元。

2.對城鄉低保對象住院治療,按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及享受減免后,申請醫療救助實行零起付。自付費用在2000元(含)以內的給予70%救助,自付費用在2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給予60%救助,5000元(不含)以上的給予50%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封頂線為8000元。

3.對城鄉低保邊緣困難對象住院治療,費用在2萬元(包括2萬元)以上,按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及享受減免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難的可申請醫療救助。救助比例在城鄉低保對象救助比例基礎上各減10%,全年累計救助金額封頂線為5000元。

(四)醫療優待是指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持《農村五保供養證》、《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實行“一免三減”:即免收掛號費;減收5%治療費(不含材料費);減收10%檢查費;減收50%住院床位費。

(五)臨時醫療救助是指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或城鄉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在享受最高醫療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難,或雖未享受醫療救助,但因治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繼的,給予一定比例、一定限額的醫療救助,全年累計不超過2000元。

五、醫療救助相關條件

(一)申請醫療救助金額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規定可支付部分的費用;

2.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費用;

3.參加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4.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5.社會各界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

6.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

(二)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應盡職盡責。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責任。

1.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的故意刁難、拒不上報、辦理的,或對不符合醫療救助的故意上報、辦理的;

2.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醫療救助金的;

3.、,或貪污、挪用、扣押醫療救助金的。

(三)醫療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救助:

1.到非定點醫院就醫未經衛生部門同意、未到民政部門備案的;

2.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交通事故、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醫療事故、食物中毒、工傷、他傷等非自然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3.超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自購藥品、非診療性藥品、保健品及營養健美所發生的藥費;

4.擅自掛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費用;

5.計劃免疫保償范圍的醫藥費用;

6.變性、鑲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發的醫療費用;

7.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騙取醫療救助金;

8.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認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醫療費用。

(四)醫療救助對象應如實反映就醫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1.不如實反應就醫情況,弄虛作假的;

2.將《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借給他人就醫使用的;

3.以不正當手段謀取醫療救助金的。

六、救助和審批程序

(一)資助參合的辦理程序是,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每年11月底享受農村五保、城鎮“三無”人員和城鄉低保對象情況,編制花名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復核后對下年參合、參保對象按政策予以補助。

(二)門診醫療救助程序按照救助對象申請,村(居)委會審查評議,鄉、鎮(街道)審核,報市級民政部門批準的程序辦理。市民政部門也可通過發放定額醫療救助卡、建立平價藥房等形式,方便救助對象的日常門診和購藥。

(三)臨時醫療救助的救助對象憑醫療機構的住院證明、結算清單、各種保險及單位報銷等有效票據,按照村(居)委會審查,群眾評議,鄉、鎮(街道)審核,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程序辦理。

(四)住院醫療救助包括“一站式”即時結算和非即時結算。

“一站式”即時結算醫院醫療救助程序:

城鄉低保家庭成員、農村五保戶等醫療救助對象,憑《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與民政部門定期結算。

非即時結算醫院住院醫療救助程序:

1.申請人應在住院就醫結束后60日內向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1)戶口本、身份證及復印件,家庭收入證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原件及復印件;

(3)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出具的醫療費報銷收據或醫療費收據;

(4)商業保險、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費用證明;所在單位或相關單位、社會幫扶資助等情況證明。

2.村(居)委會對有關材料進行核實,集體評議,張榜公布3日,期滿群眾無異議由村(居)委會的簽署意見上報鄉、鎮民政辦公室(街道辦事處);

3.鄉、鎮民政辦公室(街道辦事處)接到有關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主管民政工作的鄉鎮領導簽字、蓋章,上報市民政局;

4.民政局對鄉、鎮民政辦公室(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的救助金額;

5.醫療救助金由市民政局下撥至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民政辦公室(街道辦事處)進行發放。

七、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

1.市財政每年年初根據民政部門的用款計劃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預算;按照轄區城鎮和農村人口安排醫療救助金,每年不低于人均1元。

2.福利彩票基金;

3.社會各界捐贈;

4.上級部門撥款。

(二)嚴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局應要設立醫療救助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并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使用合理。

八、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直接關系到困難群眾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民心工程,民政、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做好醫療救助與社會慈善救助的銜接;

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做好年度財政預算,落實好安排救助資金,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衛生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工作,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減免醫療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

篇3

第二條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制度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因患大病負擔高額醫療費用、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城鄉貧困群眾給予適當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方針,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救助資金統籌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市民政局是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計劃,審核醫療救助對象,建立救助對象檔案,研究解決醫療救助中的具體問題,做好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工作。

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大病醫療救助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落實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按時撥付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市衛生局負責指導并督促定點醫療救助單位設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窗口,公開優惠減免項目、標準,兌現減免承諾,熱忱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市審計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五條凡本市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一)經確認正在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成員;

(二)經確認正在享受農村“五保”待遇,持有《農村五保供養證》的對象,包括在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

(三)經確認系農村特困戶(含特困優撫對象),持有《農村特困救助證》的家庭成員;

(四)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救助對象。

第六條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患有以下五種重大疾病(以定點或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準)可申請醫療救助:

(一)急性腦中風;

(二)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三)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四)重度精神病;

(五)嚴重燒傷;

(六)經市民政局會同市衛生局臨時認定的其他醫療費用較高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病種。

第七條資助農村五保戶、農村特困戶(含特困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市民政局提出名單,市財政局審核后,將應由其個人繳納的全部資金分別從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和優撫經費中直接撥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貧困群眾患大病住院,當年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扣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各種報銷、減免及補助部分,下同)超過2000元時,按超過部分30%以下的比例給予救助,每人全年累計救助資金不超過3000元。

第九條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和農村五保戶等特別困難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未發生住院費用或個人負擔住院費不足2000元的,可在最高救助限額(3000元,下同)的20%以內,當年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且不再享受按比例救助的政策。

第十條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救助對象,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安排定量門診救助,救助資金直接發放到各福利機構,由其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較大的,可在最高救助金額30%的限額內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

第十二條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救助的特種傳染病時,按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十三條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堅持便民救急和大病醫療救助及時審批、定額醫療救助按月集中審批的原則。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醫療救助對象可向居住地村(居)委會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五保供養證》或《農村特困救助證》;

(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定點醫院醫療救助服務窗口出具的救助意見;

(四)醫療收費票據;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村(居)委會接到醫療救助對象提出的申請后,應對申請對象的家庭成員身份和患病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證明意見后上報所在地民政辦公室。民政辦公室應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對申請對象進行資格審定,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十五條市民政局接到各地民政辦公室報送的材料后,應在10日內按程序完成審批工作,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給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向定點醫院開具大病醫療救助或臨時定額救助通知單。定點醫院以通知單作為結帳的憑據。

第十六條醫療救助對象應在醫療期間或醫療終結后1個月內提出醫療救助申請,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請的,不再受理。

第十七條市民政局每年要對醫療救助情況和享受醫療救助人員名單進行公示或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經市民政局審批同意享受大病醫療救助的救助對象中患大病住院的,定點醫院按照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30%以下的比例在最高救助限額以內墊付(患者個人出院結帳時不需支付);其他救助對象憑市民政局開具的定額救助通知單到定點醫院就診,定點醫院只墊付定額救助醫療費,實際醫療費超出定額救助的部分,由救助對象本人支付。按比例救助和定額救助原則上均不向救助對象發放現金。

第十九條已參加合作醫療的救助對象,定點醫院按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合作醫療報銷補助前)20%以下的比例在最高救助限額以內墊付,并向合作醫療機構提供患者全部住院費用證明。

第二十條定點醫院每季度將墊付資金匯總后報市民政局審查,市民政局拿出醫療救助墊付資金撥款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給定點醫院。

第二十一條福利機構集中供養救助對象的定量門診救助資金,由市民政局每半年拿出救助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給供養單位。

第二十二條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患者本人所在單位報銷的費用;

(三)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四)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社會各界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六)超出市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所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范圍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三條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救助對象患大病申請醫療救助的,必須到定點醫院接受治療。定點醫院由市民政局和市衛生局指定,并向社會公布。定點醫院醫療技術手段無法達到有效治療目的時,由市衛生局出具證明,市民政局審核備案后為救助對象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院應設立專門服務窗口,配備專人,負責審核病種及開具救助建議,審定藥品、醫療服務范圍,提供政策咨詢和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院應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救助對象提供以下優惠減免項目:

(一)免收掛號費;

(二)大型檢查費(單項費用超過100元以上的)優惠20%;

(三)普通住院床位費優惠50%;

(四)市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所規定的藥品費用按正常銷售價優惠10%。

第二十六條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資金支出總額5%的比例,從市級低保資金預算中列支;

(二)市財政專項安排的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三)市民政局每年從本級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農村特困群眾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上級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資金;

(六)其他來源資金。

第二十七條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總額的3%列支。

第二十八條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由財政專戶管理,專帳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變更用途。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救助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一次一案,材料齊全,數據真實。

第三十條醫療救助對象應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積極配合工作人員調查核實。采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應當如數追回,并取消其醫療救助或其他保障待遇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篇4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下發了《關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00元。年上半年,按新標準新審批城市低保19戶31人,為新批低保戶發放低保金及原低保戶補發低保金共計25萬元。

二、建立城鄉一體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制定下發了《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擴大救助對象和救助病種范圍,取消低保家庭救助起付線,統一并提高救助比例、救助封頂線,加大特殊病種和特殊人員的救助力度,著力解決了過去城鄉救助對象范圍不統一、救助病重范圍窄、救助比例低等問題。年上半年按照新的醫療救助辦法,為313人實施醫療救助,對1487位五保戶實施門診補助,共發放救助資金110.3萬元。

三、提高重度殘疾人保障水平。制定下發了《關于提高重度殘疾人保障水平的通知》,提高重度殘疾人專項生活補助標準,加大對重度殘疾人的醫療救助力度,放寬重度殘疾人單獨辦理低保的條件,著力解決了過去救助對象范圍窄、救助水平低、救助申請程序復雜等問題。年上半年,按照新標準發放殘疾人補助134萬元。

四、建立農村敬老院管理運行長效補助機制。制定下發了《市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運行補助的意見》,建立農村敬老院管理運行長效補助機制,對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管理運行費用予以定額補助,著力解決了農村敬老院編制人員少、陪護壓力大等問題,提高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能力。年上半年發放補助款85萬元。

篇5

現狀

一、城市低保制度全面實施。平昌縣自1998年開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來,始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陽光操作,動態管理,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目標。幾年來,全縣先后有167160人次得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共發放低保資金5400余萬元。目前,全縣城市低保對象在冊6142戶16354人,累計月人均補差105元,占全縣非農業人口9.4%,其中下崗失業人員8178人,占51%;離退休困難職工72人,占0.4%;“三無”對象164人,占1.1%;特殊困難居民7931人,占47.5%。同時,通過年審和動態管理,全縣累計取消低保對象1673戶5126人。這項制度的建立,把“三無對象”、下崗失業人員和臨時性生活困難人員等城市生活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了低保,為社會穩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網”。

二、農村低保制度有效實施。20__年10月,平昌縣采取“先行試點、逐步擴面、全面推開”的辦法,先后在云臺、白衣、元山、駟馬、坦溪、涵水、江口鎮等七個鄉鎮進行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確定農村低保對象15200人,并從當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救助,其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實行差額補助,月人均補差為15元。20__年以來,根據縣政府《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按照“小范圍、低標準、重建制”的原則,將全縣農村年人均家庭純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難對象均納入了救助保障范圍,尤其是將因災、因病、因殘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農村居民、重點困難優撫對象、精減退職老職工、在國家或集體基礎設施建設中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幼、殘人員中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納入救助范圍。實行“分類救助、差額補助、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截止目前,全縣納入農村低保救助對象15746戶33564人,累計月人均補差30元。

三、社會救助工作穩步發展。一是建立了災情監控和救災探視制度,全面掌握了城鄉困難群眾生活動態,及時撥付救災資金,妥善安排了災民生活,有效地解決災區“三缺戶”的基本生活困難,實現了“四有三不”的救災工作目標。二是全縣建成社會愛心慈善超市2個,社會救助站1個,光榮院1所,陵園管理所1個,基本上形成了“四級管理、三級接收”的經常性社會救助工作網絡,在扶貧濟困送溫暖和抗震救災捐助活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三是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全縣已建成鄉鎮中心敬老院8所,今年擬新改建駟馬、響灘、望京3所鄉鎮中心敬老院,目前已完成規劃立項等前期準備工作。同時,選址在西城新區管委會,擬新建4200平方米的社會福利中心和1500平方米的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目前已完成規劃立項和前期資金籌措350萬元。

四、城鄉醫療救助全面覆蓋。根據縣政府制定的《貧困農民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和《城鎮醫療救助制度試行辦法》,縣民政局堅持本人申請、村社審核、鄉鎮審查、縣局審批的程序,實行三榜公示,陽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標準,實施分類救助、重點救助、大病救助,彌補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不足。20__年全縣實施農村醫療救助人平救助達到80.3元,城鎮達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實施良好。20__年8月,自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實施以來,我縣及時轉換工作角色、積極轉變工作方式,由原來強制性的收容遣送轉為關愛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來,縣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請救助人員,對符合救助條件的760余名求助對象實施了救助。

問題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從我縣目前的情況看,一方面,貧困群體的生活水平確實低下,生活困難的程度加劇,大多城市貧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較大,而且營養水平低下,衣著和日用品簡陋,住房條件差,困難家庭最怕過“三關”(生病關、孩子輟學關、年節關),并把醫療、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據縣民政局20__年的調查,在城市有480余個低保對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貧,1800余名60歲以上老人未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其基本生活和醫療問題沒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學困難,2500余戶低保家庭住房達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在農村,有1.2萬戶共4.5萬困難群眾無錢看病,0.6萬個家庭、2.3萬人住房困難,7.8萬戶困難家庭中的0.8萬余名子女上學困難,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的衣食更無法保障。另一方面,現行的城鄉救助政策主要是針對絕對貧困設計的,這種救助標準明顯的存在保障范圍和項目有限,保障標準偏低,補助金額過低的問題,部分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難。

二、面臨新的形勢,社會救助的壓力增大。平昌縣城鎮貧困人口的主要構成是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數目較大。農村經濟發展環境脆弱,隨著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部分已經擺脫貧困的農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貧,農村相對貧困人口也會增加,社會救助任務十分繁重。同時,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會救助制度不完善,具體執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對象確定難的問題。由于居民家庭收入無法準確確定,低保對象確定比較難,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對象界定也比較難。還有部分流浪乞討人員把乞討作為謀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給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壓力。

三、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導致社會救助工作難度加大。平昌縣屬于典型的邊、遠、山國貧農業縣,自然環境惡劣、經濟基礎薄弱,城鄉二元結構特征明顯,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特別是農村,縣、鄉鎮、村投入救助的資金嚴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級撥款維持,社會救助工作任務重、壓力大。隨著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工作的快速發展,社會救助范圍進一步擴大,救助項目和涉及的相關部門也隨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與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相適應的支持保障體系。目前,我縣農村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工作中管理體制不順、運行機制不暢、資金投入不足、監督措施不力、協調配合乏力等問題還比較突出。農村特殊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地方

財政困難,投入不足,制約著社會救助工作的發展。對策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城鄉統籌,堅持協調發展、科學發展,是解決現實矛盾、推進工作有效開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為全面建立科學有序的社會救助體系,促進平昌經濟社會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縣情和工作實際,談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確指導思想。建立城鄉社會救助制度,促進社會救助事業新發展,首先,要站在認真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科學發展的政治高度,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加深對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制度在新的歷史時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義的理解和認識。其次,要從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社會結構轉型,失業人數擴大等所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方面去思索,轉變思維方式,增強社會救助工作改革和發展意識,增強大局觀念和服務理念。第三要弄清當前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矛盾,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和進一步認識,著重從政策法規、體制、機制、機構和隊伍入手,探尋新的對策,新的機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強城鄉社會救助理論研究和探討,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克服當前理論研究與實踐運行相對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鄉社會救助事業發展的思路和對策,從理論上引導和深化城鄉社會救助的體系建設。第五,從城鄉社會救助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部分和重要組成部分,認識城鄉社會救助制度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救助制度作為基礎,對社會保障體系進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縣城鄉社會救助制度的指導思想應定位在:政府推動、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整合協調、形成合力、逐步推進。在這一指導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時而異,對城鄉社會救助體系進行改革和發展,使城鄉社會救助體系逐步演進,從低層次向高層次發展,從低水平向高水平發展,從分散向一體化發展,從隨意性、臨時性向規范化、制度化發展,從政府獨撐向政府主導、社會積極參與轉變,逐步建立起完全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城鄉社會救助制度。

二、確定工作目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通過改革創新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資源、規范救助行為、協調救助行動,形成以城鄉特殊困難群眾生活救助制度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及災民生活救助、五保供養為輔助,以其他救助、救濟和社會幫扶為補充,政府責任意識明確、部門整體協調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救助經費專項落實、工作機制運行順暢、特殊困難群眾分類受助、救助效率不斷提高,城鄉一體化、組織網絡化、管理社會化、保障法制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各項社會救助體系。

三、完善救助功能。多年來,為保證社會的有序發展,縣委、縣政府從維護人民利益和確保社會穩定的目的出發,對各類貧困對象,及時予以救助,維護了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但隨著各項改革的不斷推進,社會的收入分配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變化。城鄉困難群眾等弱勢群體人數逐年增多,迫切需要完善我縣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功能。要構筑以城鄉困難群眾生活救助制度為核心內容,以優待撫恤、社會互助以及醫療、教育、住房、災民生活救助、五保供養和司法等專項救助相配套的社會救助體系。在農村,要進一步建全、完善全縣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著重幫助困難家庭解決大病,重病的醫療問題。要立足于農村低保、災害救助、五保供養、對口支援、結對幫扶以及災區恢復重建等多種救助方式的統籌安排,科學銜接、相互補充、逐步建立設計和覆蓋農村各類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體系和服務網絡,把城鄉特殊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實現人民群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業有所就、失有所補、弱有所助和安居樂業的目標;進一步整合社會救助資源,滿足城鄉廣大特殊困難群眾生活上的基本需求,減少人際關系中的利益沖突,消除失落感和不滿情緒,化解因改革所帶來的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營造團結和諧、平等互補的社會風氣,進一步培養全社會的愛心和慈善意識,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發展。

四、建立工作機制。堅持開拓創新,形成科學高效的工作機制。一是政府主導。就是政府要負主責,一是要以政策創新落實救助工作機制。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規,安排人力、物力、財力和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規劃和建設救助設施等。二是要強化救助資金在財政預算中的剛性機制。要將社會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按一定比例增長。三是發揮政策杠桿作用。政府要用政策杠桿引導社會力量更自覺的參與社會救助。主要是免稅,對社會捐贈實行全免稅或允許稅前列支。二是民政主管。作為主要負責事關民生、民權、民利的社會救助與福利等方面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民政部門要認真組織指導經常性和臨時性的救助工作,推進部門間協作。要發揮社會救助地域性、綜合性、社會性的優勢,避免“交差點”和空白點,提高社會救助工作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三是社會參與。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補充國家因財力原因導致的救助資金不足,增強救助整體實力,擴大救助覆蓋面。四是綜合協調。 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工作涉及面廣,綜合協調的職責要在政府組織下,把救助任務及目標進行科學分解,事權清晰、職責明確,縣財政、教育、工商、勞動、衛生等部門積極配合,縣財政部門要落實好本級救助資金,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縣衛生、教育、農業、扶貧、勞務開發等部門要在貧困群眾就醫、子女入學、農業技術培訓、扶貧項目扶持、勞務輸出等方面給予照顧。五是形成合力。目前,我縣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工作是以區域性、行業性方式進行的,如職工幫困基金、助殘基金、希望工程助學基金等,都隸屬于不同部門,相互交叉。要通過部門聯動,將原來單一的部門行為轉變為政府和社會的整體工作。

篇6

1、收入水平低,來源渠道單一。2、生活處于入不敷出的狀態。3、居住條件差。①住房建筑面積小。②27.2%的家庭是租賃房屋。③住房配套設施差。4、子女教育費和醫療費用負擔過重。

在農村低保邊緣家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收入低、不穩定。2、消費水平低。3、居住面積小,時間長,質量差。4、子女教育費和醫療費用主要依靠自己承擔。

對策與建議:

一是建立城鄉低保邊緣困難群體專項救助長效機制。

1、建立定期的調查機制。建立城鄉低保邊緣困難群體專項救助長效機制,通過調查研究分析,科學界定城鄉低保邊緣困難群體的范圍、規模、救助項目和補貼標準,制定出由政府牽頭,多部門協調合作切實可行的實施意見。

2、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一是建立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建立社會救助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二是實現社會救助工作歸口管理。民政部門負責救助對象的審批,動態管理,建立基礎檔案等日常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就業救助;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教育救助;衛生部門配合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救助;房產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取暖救助;殘聯負責對殘疾家庭的特殊救助;財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的按時撥付,并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負責對救助資金的審計。

3、堅持四項原則。城鄉低保邊緣戶專項救助堅持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協調、相銜接的原則;堅持救助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實行專項救助的原則;堅持家庭收入核算和審批程序參照城鄉低保對象審批有關規定執行的原則。

二是建立一個緩式的、有坡度的突出保障救助重點的制度框架。

1、制定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救助的具體措施和補助標準,應參照低保救助標準和實施辦法。建議在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供暖救助方面的補助額為城鄉低保對象救助標準的50%。

2、對基本生活困難的救助對象實施分類救助、標準有別的辦法。建議建立一個緩式的、有坡度的突出保障救助重點的制度框架,即在每戶每年設定金額標準的基礎上(城市每戶每年不超過1000元,農村每戶每年不超過500元),細化按30%、50%、80%和100%等不同標準補助,進一步提高基本生活救助的針對性和合理性。

3、對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重大患有嚴重疾病的特殊保障人群,可以考慮實行一次性、階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幫助其克服臨時困難,并實行一事一議制度。

篇7

一、醫療救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醫療救助資金少、救助標準低。目前,我市醫療救助資金籌資渠道單一,主要是財政投入,由于財力有限,醫療救助基金規模較小,因而救助標準偏低。受救助比例和救助資金封頂線的限制,患有特大疾病的貧困群眾,其治療費用大,而得到的醫療救助資金少,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實際困難。

(二)醫療救助與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之間銜接不到位。醫療救助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經辦管理方面的銜接不夠密切,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還沒有達成共享,群眾在就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時出現部分資料無法提供等現象。

(三)醫療救助時效性較差。目前,醫療救助要通過個人到居(村)委會申請,并經過市、鄉民政以及醫保、新農合等相關部門審核審批,因涉及多個部門,每個部門都要按照各自的操作流程,自下而上報批,程序復雜、審批手續繁多,審批時間較長,不能及時發揮醫療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

二、為切實保障和維護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權益,讓困難群眾就醫更“方便”,負擔更“降低”,救助更“快捷”,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力度、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千方百計擴大基金規模,降低醫療救助的起付線,合理設置封頂線,提高救助對象相關醫療保障制度補償后需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救助比例。對特殊群體困難人員,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標準,以滿足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

(二)加快落實醫療救助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經辦管理方面的銜接工作,實現醫療救助與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在定點醫療機構的同步結算以及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網絡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效率。同時,擴大醫療救助受益面,積極探索屬于救助對象的流動就業人員異地就醫的申報、審批和結算辦法,解決這類人員就醫問題。

篇8

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注意民政各項救助制度與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真正形成覆蓋城鄉、制度健全、相互銜接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

(一)確保全面完成“十大惠民行動”任務發展。“十大惠民行動”涉及民政部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城鄉“三無對象”和提高五保對象集中供養、農村特困群體無房戶“安居工程”,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決完成鎮黨委、政府賦予的光榮使命,以此為契機,全面提高全鎮城鄉社會救助水平。

(二)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實際,穩步提高保障標準,增加臨時生活救助,確保困難群眾生活水平。積極探索對低保戶特殊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制度。積極實施分類施保,對有特殊困難的低保對象給予重點照顧。按時完成全鎮城鄉低保對象普查,保證城市低保對象月人均補助水平不低于240元,農村低保對象月人均補差不低于65元。

(三)健全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醫療救助水平。擴大醫療救助面,提高醫療救助水平,加強維護醫療救助,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繼續將農村低保和農村五保戶全面免費納入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確保了醫療保障。

(四)逐步提高農村五保對象“三無”人員的集體供養水平。分散供養五保戶月供養標準不低于150元,集中供養五保標準200元。分散供養五保金按月由金融機構足額發放,不斷提高集中供養率,繼續鞏固省一級敬老院成果。加強敬老院管理,大力發展院辦經濟,不斷提高老人生活水平。

(五)做好農村特困群眾無房戶的調查、摸底。采取村務公開的辦法確定建房對象,以戶為單位建檔立卡,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減免部分可以減免的費用,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督促按期完成建房任務,徹底改善農村特困群眾的居住條件。

(六)切實提高抗災救災救助能力。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災害應急救助管理體制,完善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災害應急管理機制。按照救災工作“三個規程”的要求,切實做好春荒、冬令和新災救濟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的社會穩定。做好特困群眾調查,及時解決好春荒冬令和新災救濟工作,妥善安排災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七)做好雙擁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解決好優撫對象治病難的問題。深入開展國防知識宣傳,增強國防觀念,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雙擁工作,按月足額落實雙擁政策法規,鞏固雙擁模范鎮成果。堅持優撫對象補助由金融部門直接發放到每個人手中。

(八)認真做好老齡工作。切實加強《老年法》的宣傳,按時足額發放敬老院經費,指導老年協會開展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使老年人真正體會到老有所樂、老有所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充分發揮老年人的余熱,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二、落實民權,打造社會組織自治創新機制

(一)擴大基層民主,建設農村社區平臺。完善城鄉基層管理和服務網絡,積極開展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加快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城鄉社區。創建村民自治模范村6個,積極創建省級村民自治模范鄉鎮和村民自治模范村活動。

(二)堅持培養發展與監督管理并重,增強民間組織服務社會的功能。進一步推進社會組織的分類指導,切實搞好督促檢查,及時查處民間組織違法行為和非法民間組織。深入開展“民間組織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民間組織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

三、維護民利,構建新型社會福利體系和社會扶助網絡

(一)努力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繼續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加快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事業。深入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化示范活動。

(二)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加快發展慈善事業。要進一步健全“政府推動、社會參與、民間運作”的慈善工作機制,積極發展慈善事業。

四、切實加強專項社會行政事務的管理,不斷提高民政公共服務的水平

(一)繼續推進以地名信息化服務為重點的公共服務,開展農村設標,建設平安邊界。

(二)強化殯葬行為的規范化管理。依法推進殯葬改革和管理服務,繼續倡導移風易俗,鞏固全火化成果,不斷改革喪葬方式,提倡綠色殯葬,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五、認真做好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及時辦理領導批轉辦理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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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制度,是指政府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作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延伸和補充,對城鄉貧困家庭醫療困難實施救助的制度。醫療救助制度的落實與否直接關系到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權利。建立健全城鄉特困醫療救助制度,是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的一項民生工作。全區民政部門要將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民政為民有關職能職責,周密部署,以鐵的手腕、鐵的紀律、鐵的措施,深入整治侵害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利益行為,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

二、整治時間和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時間為三個月,即日起至2015年3月中旬結束,分四個階段遞次推進。

(一)第一階段:即日起到2015年1月10日,主要任務是制定方案,組織自查。各鎮(街道)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認真研究、精心部署、切實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組織力量,指導村(社區)開展自查。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醫療救助涉及困難群眾醫療利益方面的政策,積極發動群眾參與,按“最大限度滿足我區城鄉貧困家庭基本醫療需求,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利,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一體化醫療求助制度,健全我區社會救助體系”的要求,深入村(社區)全面開展調查摸底工作,準確掌握救助對象底數,切實做到最大限度滿足我區城鄉貧困家庭基本醫療需求。對問題較多、矛盾突出的地方,要通過調查,找準原因,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二)第二階段: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主要任務是自改自糾,督促抽查。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各鎮(街道)要逐一定案,糾正到位,整改到位。要堅決糾正虛報冒領、隱瞞偽造、掛名住院、做假病歷、大處方等亂作為現象。對不能糾正的問題,要及時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要整合資源、針對性地開展攻堅克難工作,限期整改。各鎮(街道)要將城鄉醫療救助金管理、發放的自查自糾情況,形成專題報告,于2015年2月11日前報區民政局。

(三)第三階段:2015年2月11日至3月10日,主要任務是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規范城鄉醫療救助金申請、審批、發放和監督程序。嚴格按政策規定審批城鄉醫療救助金,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積極推行城鄉醫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確保準確、及時、足額和公平、公正、公開,杜絕截留、貪污、挪用、擠占、扣壓、拖欠和私分等問題。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此次專項治理活動牽頭領導為區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由區民政局分管副局長、紀檢組長親自抓,日常工作由民政局低保辦牽頭負責。

篇10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眾辦事,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按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以“廣覆蓋、保基本、救重點、多層次、可持續”為指導方針;遵循“政府主體救助、公平合理、及時績效、部門配合社會幫扶救助”的原則;建立以“資助參保、門診救助、住院救助、臨時救助”為一體的醫療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滿足我縣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二章工作機構

第三條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管理局為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鄉鎮民政辦負責本地醫療救助審核,村(居)委會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

(三)制定醫療救助各項工作制度;

(四)負責醫療救助工作情況的統計、分析,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五)負責指導鄉鎮等基層單位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六)編制醫療救助基金預算,負責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發放;

(七)負責醫療救助的審核、審批,及時對救助對象實施救助;

(八)負責部門之間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協調。

第五條鄉鎮民政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上級醫療救助工作規劃在本鄉鎮的落實;

(二)負責本鄉鎮醫療救助對象資格的審查和上報,做好部分應急性醫療救助工作;

(三)負責部分通過民政網絡發放的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

(四)負責本鄉鎮報表統計、數據上報、信息錄入和檔案管理;

(五)指導村(居)委會開展醫療救助工作,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的協調;

(六)上級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醫療救助管理機關的委托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的評議、審查、上報工作;

(二)協助做好資助參合參保的有關工作;

(三)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門診醫療救助點的管理;向上級反映本轄區居民醫療救助情況;

(五)向本轄區居民宣傳醫療救助政策;

(六)上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七條持有合法行醫許可證明的醫療服務機構先提出申請,經縣民政局、衛生局審查合格并由縣民政局授牌,方可作為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

第八條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要按照我縣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進行規范化建設,按照市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第九條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建立統一結算平臺,按照政策制訂面向救助對象的減免優惠標準、優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加強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的管理,幫助求醫救助對象合理用醫、用藥,節約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資源。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在實施醫療救助過程中,建立針對救助對象用醫、用藥明細臺帳,與民政部門建立定期審核結算機制。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針對困難對象的基本用醫、用藥應符合國家關于醫保醫藥管理的規定。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三條凡持有我縣居民戶口,居住在我縣境內的下列人員作為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農村五保對象。

(四)百歲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五章醫療救助的內容、標準及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采取資助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四種方式。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的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醫療救助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第一節資助救助

第十六條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一)資助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

(二)資助標準:對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全額資助;對其他低保戶酌情資助。

(三)辦理程序:按縣農合辦規定,在年度參合時間內,由鄉鎮民政辦根據縣民政部門審批核定的對象名單,與鄉鎮農合辦銜接,統一辦理本鄉鎮資助參合對象的參合手續。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根據鄉鎮民政辦辦理參合憑據、名單將資助資金撥付至縣農合辦指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資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低保對象。

(二)資助標準:對于城鎮三無對象和城鎮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除照國家規定的普補和特補標準到位后,對個人繳費不足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三)辦理程序:城鎮低保對象按縣醫保站規定,在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間內,救助對象向其戶口所在地社區(鄉鎮)居委會,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領取證》,經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批核定,確屬資助對象的,繳費時按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標準減免,并進行相關登記。年度參保工作完成后,以鄉鎮統計將資助參保對象名單及參保憑證送縣醫保站,經審核后,將所有資助對象的資助資金撥付至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資助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節門診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救助的對象及標準

(一)日常門診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城市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和75歲以上城鄉低保老人,每年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發放50元的《醫療救助證(卡)》,用于門診和購藥。

(二)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對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壓(有心、腦、腎、眼并發癥)、腦血管意外后遺癥(生活不能自理或長期臥床不起)、帕金森氏綜合癥、慢性腎炎、類風濕(有關節變形)的慢性病中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每年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發放100元的《醫療救助證(卡)》,用于門診和購藥。

(三)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對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特大疾病的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戶,因經濟困難和治療效果等因素影響,沒有住院治療的,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發放500元的《醫療救助證(卡)》,用于門診和購藥。

第十九條門診醫療救助按如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日常門診救助每年2月由各鄉鎮民政辦將符合條件人員上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每年3月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按審核名單填寫《門診救助證》發到各鄉鎮民政辦,再由鄉鎮民政辦發到救助對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由救助對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醫院診斷證明、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或《五保證》復印件,填寫《縣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額門診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向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復審后上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按季審批后填寫《門診救助證»,由鄉鎮發放至救助對象。

第二十條門診救助對象就診(購藥)時須出示《門診救助證»,結算時,由醫院(藥店)經辦人員在《門診救助證》上進行登記核減。此外,經辦人員還須填寫好《門診醫療救助優惠卡»,記錄優惠金額等有關情況,由患者簽名或蓋章,并附處方等憑證,用于同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結算,每半年結算一次。

第二十一條門診(藥店)應按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實施診治,超越該范圍的不納入優惠范圍。

《門診救助證》不取現,限額之內的優惠金額指標不結轉下年度。

年度內享受過住院醫療救助或臨時醫療救助的,不再納入門診救助,救助對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種門診救助。

第三節住院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住院救助是指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住院后在其獲得新農合補助或城鎮居民基本醫保補助、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后,對其個人自付部分進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條患者出院結算前須向醫院提供《住院救助認可書》,出院結算時,同時辦理住院救助兌付手續。《住院救助認可書》憑醫院住院診斷書或下級醫院轉診證明、《五保證》或《低保證》、身份證、戶口簿在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開具。

第二十四條對農村五保戶和農村低保戶,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別為50%和20%;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別為20%和15%。

第二十五條對城市低保戶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為15%,其中三無人員和城市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重病人員救助按20%救助。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為10%。

第二十六條農村對象住院單次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元,年內多次住院的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城鎮對象單次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500元,年內多次住院的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對五保、三無對象自負部分在最高限額內,給予全額救助。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所墊付的住院醫療救助費用每半年與縣救助管理局審核結算.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向縣救助管理局申報結算已墊付的救助費用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醫療救助認可書》、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結算單據、醫保或新農合住院費用補助詳單(提供農合辦或醫保站的復印件)。

(二)住院救助費用結算單(住院病人簽字和醫院蓋章),定點醫療機構向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醫療救助的材料必須真實、齊全,否則不予認定。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向市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報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住院救助費用的月報和年報表。

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的第一個月要在本單位張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單位發生的住院醫療救助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費用、救助金額等。

第三十條在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基本醫療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計算范圍。

救助對象在縣以外醫療機構住院,審請住院救助須在三個月以內,由本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或五保證)、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復印件、醫保或新農合補助憑證,填寫《縣在縣外醫院住院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居)民委員會初審、鄉鎮復審后,由鄉鎮報縣救助管理局按季審批,審批后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

第四節臨時醫療救助

第三十一條救助范圍:我縣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員,其家庭成員因患白血病、尿毒癥、惡性腫瘤或其他病種住院,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住院費用在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及其它政策性補助后,剩余自付的當年度的住院費用,農村超過一萬元以上,城市超過二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救助。

第三十二條救助標準:按照家庭困難程度、患病情況、住院費用多少,農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給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給予救助,住院費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臨時醫療救助最高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第三十三條辦理程序:申請臨時醫療救助須在三個月之內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疾病診斷證明、住院發票復印件等,填寫《縣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經村(社區)初審、鄉鎮復審后,由鄉鎮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按季審批,審批后將救助金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救助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照家庭困難程度和患病情況分類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最高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10%。

第六章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監管

第三十四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上級撥款、本級預算資金、福利彩票資金和慈善資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民政部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資金發放專賬,用于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細臺賬。

第三十六條合理規劃,科學使用好醫療救助資金,參照上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總額,合理劃分各專項醫療救助資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條集中供養五保對象門診救助金以及小額臨時救助金,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后直接撥付各鄉(鎮,場),由鄉(鎮、場)民政辦直接發放。

第三十八條門診救助金、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救助金,定點醫療機構定期與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結算,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后直接將救助金撥付到醫療機構帳戶。

第三十九條參合參保資金經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審核后,將資金分別撥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和城鎮居民醫療統一等基金專戶。

第四十條較大額臨時救助和縣外醫療的住院救助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直接發放。

第四十一條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會同縣財政部門按照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報政府批準后此行。

第四十二條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程序操作,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其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城鄉醫療救助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